南京市出台档案开放与利用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08•【字号】宁政规字〔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8日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反映真实面貌、富有地方特色的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体系,科学划定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完好保存和有效利用本地区档案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南京市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京市档案馆是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政府直属的国家综合档案馆,是永久保管全市各类重要档案资料的基地,是党和政府及社会各方面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中心,是政务公开信息查询服务场所。
第三条南京市档案馆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本着维护历史真实面貌,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方便社会各界利用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属于南京市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各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列入档案收集范围的各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南京市档案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
第五条南京市档案馆依法收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照片档案、音像档案和实物,以及有助于了解或补充档案内容的各种重要书刊资料。
其中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均包括纸质档案和内容对应的原生电子档案或数字化的副本;照片档案包括纸质照片和数码照片;音像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音视频光盘等;实物包括纪念品、外交礼品、奖状、各类证书、样品、印章、字画等。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订)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订)(2002年10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发布根据2019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订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规划和工作计划;(三)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科研工作,负责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2020年档案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2020年档案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1、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的基本概况向()备案,依法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
A、同级档案管理部门B、建设单位上级部门C、重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2、列入市、县(市、区)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移交。
A、满十年B、满五年C、满十五年3、列入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移交。
A、满十年B、满十五年C、满二十4、部门档案馆保存的永久档案,在本馆保存满三十年后,移交()。
A、专门档案馆B、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C、上级主管部门5、列入同级综合档案馆进馆范围的单位,应当在次年将实物形式的档案()报送同级综合档案馆备案。
A、实体B、目录C、图片6、列入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文件,其形成单位应当按照同级综合档案馆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定期将检验合格的归档电子文件移交给()集中保管。
A、本单位档案室B、信息中心C、同级综合档案馆7、各单位应当配置()和必要的档案防护设施。
A、档案库房B、档案橱柜C、档案专库8违反本条例《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
A、改正B、赔付9、《南京市档案条例》自()开始施行。
A、2005年9月21日B、2005年12月1日C、2006年1月1日10、()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A、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B、市、县(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C、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11、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A、利用B、保存C、管理12、()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B、国务院C、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13、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报()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档案开放四个规则
档案开放四个规则一、范围限制1. 开放档案的种类和级别: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档案开放的范围包括政府公开信息、公共档案资源、个人档案资源等。
不同级别的档案开放程度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国家一级档案的开放程度较为严格,而地方级和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开放程度则相对较为宽松。
2. 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特殊领域的档案: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特殊领域的档案,其开放程度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这些档案通常需要经过特定的审批程序,才能够向公众开放。
3. 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保护:在档案开放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个人隐私保护和商业机密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档案,其开放程度需要经过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授权。
二、时间限制1. 档案开放的时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档案开放的时间一般是在档案形成后的五年内。
对于一些特别重要的档案,也可以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2. 涉及敏感信息或特殊领域的档案:对于涉及敏感信息或特殊领域的档案,其开放时间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
这些档案通常需要进行更为详细的安全审查和风险评估,以确保其开放不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不良影响。
3. 临时性封闭期:在某些情况下,部分档案可能需要设置临时性封闭期,以保护相关权益人的利益或维护社会稳定。
三、权限限制1. 开放档案的利用权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众有权利用开放档案。
但是,对于一些特别重要的档案,其利用权限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2. 涉及敏感信息或个人隐私的档案:对于涉及敏感信息或个人隐私的档案,只有经过相关权利人或授权机构的同意,才能够利用这些档案。
3. 特定群体的利用权限:在某些情况下,部分档案可能会对特定群体开放,如学者、研究人员等。
这些档案的利用权限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限制。
四、安全限制1. 物理安全:对于开放档案的存放和管理,需要确保其物理安全。
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如防盗、防火等,以确保档案的安全存放和管理。
2. 信息安全:在档案开放过程中,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南京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发布日期:[08-08-26 10:43:23] 点击次数:[68 ]南京市政府近日以“宁政发[2008]137号”文批转市规划局、市档案局拟定的《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作为我市依法制档的重要管理依据,为今后我市城建档案的良性发展奠定基础。
附: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规划局市档案局 2008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南京市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和文件材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管理列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建设事业的协调发展。
城建档案馆(室)的馆库建设、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日常经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县(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收集、接收和保管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和资料;(二) 对城建档案的形成、报送和利用进行业务指导;(三) 对城建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城建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四) 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
南京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与利用办法
南京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与利用办法南京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与利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所属各级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馆藏档案的查阅利用行为,有效保护和充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档案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南京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所属各级综合档案馆开放与利用馆藏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馆藏档案开放,是指对馆藏档案进行鉴定划控后,将无需保密的馆藏档案取消利用限制,利用馆内服务平台和档案馆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向社会开放。
本办法所称的馆藏档案利用,是指对馆藏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等。
第四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开放、利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馆藏档案的开放和利用遵循合法、便捷和维护档案安全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馆藏档案的开放与利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章档案的开放第六条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拟开放的涉密馆藏档案进行解密审查,未经解密审查的馆藏档案不予开放。
第七条档案馆馆藏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馆藏档案,以及内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馆藏档案,可以随时开放。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国家重大利益的馆藏档案,以及涉及公民非国家公职行为信息的馆藏档案、企业商业信息的馆藏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0年内不开放。
受赠档案依捐赠协议开放。
非法定原因,捐赠档案的最长保密期为自捐赠日起50年。
第八条档案馆开放馆藏档案,必要时,应当征得馆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馆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开放。
第九条档案馆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电视、广播、档案信息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通告开放馆藏档案的信息。
从依法治档看开放档案的利用及其保障监督--《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解读之四
从依法治档看开放档案的利用及其保障监督--《国家档案馆档
案开放办法》解读之四
黄蕊;朱铁淼
【期刊名称】《中国档案》
【年(卷),期】2022()11
【摘要】《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章开放档案利用和保护和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保障单位和个人利用开放档案的权利《办法》进一步明确档案利用服务主体和客体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在提出社会公众利用档案权利的同时,又强化了档案馆提供档案利用服务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这体现了我国档案开
放利用又向前迈进一步。
【总页数】2页(P24-25)
【作者】黄蕊;朱铁淼
【作者单位】国家档案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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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6.24•【字号】宁政办发[1991]49号•【施行日期】1991.06.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1991年6月24日宁政办发〔1991〕49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具有现实使用价值和历史研究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南京市档案馆(以下称本馆)是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是市委、市人民政府直属的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全市的重要档案。
第四条本馆接收档案的指导思想是:把属于本馆接收范围内的一切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接收进馆,逐步建立起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具有南京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
第五条本市各机关、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提供有关档案的义务。
第六条本馆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档案范围:1、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市顾问委员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查院、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政协、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以及市一级的临时机构和市直属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满十年的档案。
个别单位的专业档案需要继续在原单位保管的,经本馆同意,可以推迟移交,但不得超过四十年。
经协商同意,可以接收或代存市各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
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追回档案,并处以警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
(一)赠送、交换、出售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擅自赠送、交换、出售其复制件的;
(二)擅自将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局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专门档案馆是收集和保管各类专门领域或者特殊载体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机构。
部门档案馆是收集和长期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的机构。
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立卷,定期交档案机构集中管理。
外国组织和个人到档案馆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应当经市有关部门和有关档案馆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或其他组织保管的档案,应当经有关档案馆或有关组织同意,并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或者泄露档案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寄存者可以随时利用。档案馆如需向社会提供利用,应当征得寄存者同意。
市或市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验收或鉴定,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其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按照规定有接收项目档案任务的档案馆参加。
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把档案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并列入有关领导人员的考核范围。
第五条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六条凡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省、市、县(市、区)设置档案局(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
档案局(馆)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在做好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同时,积极为利用者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九条省各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档案局(馆)应当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和其它方便公众查阅的内容,并逐步实现以微机联网检索档案。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档案。
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移交档案的密级变更或解除工作,并提出划控与开放意见。
第十二条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前,属于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可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申请寄存管理。
也可由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进馆验收合格后直接划交进馆。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07•【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施行日期】2019.09.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7月11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
市长:蓝绍敏2019年8月7日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本市政务数据整合、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保障数据安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的规划建设、目录管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具有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各类数据。
第四条本市政务数据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有效应用、创新发展、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全市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政务数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政务数据管理要求,统筹协调辖区内政务数据管理工作。
政务数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政务数据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政务数据基础支撑平台和应用服务平台的规划建设、集约利用和绩效评估,组织实施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建立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和开放工作评价机制。
市大数据中心在市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承担本市政务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等工作。
按新《档案法》要求大力开展档案资源开放利用工作--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为例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新《档案法》),这是我国档案事业发展一个新的里程碑,为新时期全面推进档案利用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
在新《档案法》要求下,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二史馆)在档案资源开放利用工作上进行了积极的实践。
一、 《档案法》的新修订1.修订的过程自1987年9月5日新中国第一部《档案法》颁布,33年来《档案法》历经两次修改,分别是在1996年和2016年。
虽然对法条内容有所完善,但本质上并没有大的改动,在客观上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
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提升档案利用服务水平,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国家档案局于2007年启动了对《档案法》的修订工作。
修订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7—2015年):国家档案局与档案界专家学者反复调查研究、修改审议,最终于2015年11月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交了《档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共9章88条。
第二阶段(2015—2019年):经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核、修订,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9年10月8日签署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阶段(2019—2020年):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10月25日的初次审议和2020年6月18日的第二次审议,于2020年6月20日表决通过。
新《档案法》共8章53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修订的主要内容新《档案法》在现行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章,即“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同时修订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等有关内容。
“监督检查”部分明确了监督检查事项,并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这一章是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的集中体现。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部分的修订则聚焦加大档案开放力度,提供更加优质的档案公共服务,体现了档案工作走向开放的思想。
“档案信息化建设”部分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在信息化发展规划中应当加入档案信息化,并对电子档案的管理、档案数字化和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规定,体现了档案工作走向现代化的发展方向。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1986]27号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月28日宁政发〔1986〕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规划、计划、设计、施工、管理和科研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技术文件,是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的真实记录,是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的重要依据。
凡在南京地区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均应遵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根据国家按专业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全市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有城建档案的单位为基础的管理网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
第三条市城建档案馆是全市城建档案的主管机构和存储中心。
它的基本任务是:一、接收和管理全市重要的城建档案;二、指导、检查有关档案业务;三、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与咨询服务;四、汇编、出版有关资料。
第四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视任务大小,设置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领导的档案室或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收集和管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
有关的主管局、公司应有分工管理城建档案的职能部门,各县、区应设置城建档案室,接收和管理所辖范围内的城建档案。
第五条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有关技术专业和档案专业的知识。
对合格者,应按国家规定授予相应的专业职称,保证他们的工作岗位相对稳定。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形成与归档第六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把设计、施工等技术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等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技术管理制度,列为有关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归档的档案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做到纸质优良,图样清晰,密级和保管期限明确,并有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南京档案馆讲解 -回复
南京档案馆讲解-回复关于南京档案馆的讲解。
南京档案馆是江苏省的一座重要档案机构,馆藏丰富,涵盖了历史上许多重大事件和人物的档案资料。
本次讲解将分为六个部分,依次回答六个主题:南京档案馆的历史背景、馆藏档案概况、档案的分类与整理、档案的保管与利用、南京档案馆的特色与亮点以及档案馆的重要性与意义。
一、南京档案馆的历史背景南京档案馆成立于1953年,是江苏省成立最早的档案机构之一。
它的前身是1951年成立的南京市档案馆,随着机构改革和重建,于两年后升格为省级档案馆。
南京作为我国的四大古都之一,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因此有着较长的档案馆历史。
南京档案馆在这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承载着保护和传承历史记忆的重要使命。
二、馆藏档案概况南京档案馆的馆藏档案从明代一直延伸到现代,涵盖了众多经济、政治、社会等领域。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南京条约》《南京大屠杀档案》等重要历史事件的档案,这些档案通过一系列的整理和归档工作,成为南京档案馆馆藏的核心资料之一。
此外,南京档案馆还收藏有大量关于地方文化、人物传记、历史地理等各个领域的档案资料,为学术研究和社会学习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三、档案的分类与整理档案的分类与整理是档案工作的重要环节,它决定着档案的组织结构和检索方式。
南京档案馆根据档案的性质和内容,将其分为经济档案、政治档案、军事档案、社会档案等多个类别。
在整理方面,南京档案馆采用了先期鉴定、依据年代先后顺序整理的原则,通过数字化技术和多种信息处理工具,对档案进行全面、系统的整理,使其具备较高的可操作性和可应用性。
四、档案的保管与利用档案的保管与利用是档案馆工作的核心任务之一。
南京档案馆采用了高标准的环境保护措施,如恒温恒湿、防火防水等手段,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南京档案馆还注重档案利用的宣传和推广,通过举办展览、举办讲座等形式,让更多的人了解档案的重要性,并开放了电子阅览室,方便人们在线查询和查阅档案。
五、南京档案馆的特色与亮点南京档案馆的特色和亮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南京档案馆拥有丰富多样的馆藏文献,覆盖了各个领域的档案,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
2021年档案专业模拟试卷与答案解析23
2021年档案专业模拟试卷与答案解析23一、单选题(共40题)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的同意。
A: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B:档案的形成者C: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答案】:A【解析】:2.()以来,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得到发展完善。
A:20世纪60年代B:20世纪70年代C:20世纪70年代末期D:20世纪80年代初期【答案】:C【解析】:改革开放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自此开始不断得到发展完善。
3.在人事行政中根据每个工作人员的才能、特点、志向和具体资历条件等安排其适应的岗位和职务,使人事相宜,能位相称,体现了用人的()。
A:依法行政原则B:分类管理原则C:德才兼备原则D:适才适用原则【答案】:D【解析】:适才适用也叫人事相宜原则,指在人事管理工作中应根据每个工作人员的才能、特点、志向和具体资历条件等安排其相应的岗位和职务,使人事相宜,能位相称。
故本题答案选D。
4.组织双重性特征表现在属性上是指组织的()。
A:自然属性、社会属性B:结构清晰性、设计模型化C:动态属性、静态属性D:开放性、封闭性【答案】:A【解析】:组织存在双重性特征,在属性上具有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在组织形式上具有结构清晰性和设计模型化,在组织边界上具有开放性与封闭性特征。
故选A。
5.管理中最重要的问题是()。
A:培养人才,为实现组织目标服务B:充分利用时间、信息资源,完成组织目标C:有效地激励人,挖掘人的内在潜力D:充分利用物力、财力,提高经济效益【答案】:B【解析】:管理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充分利用时间、信息资源,完成组织目标。
6.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A:延长B:提前C:按时【答案】:A【解析】:7.管理学界对行为科学的研究是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迅速成为影响巨大的理论流派。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管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8]115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0.08【实施日期】2008.10.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档案局拟定的《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八日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管理办法(市档案局2008年10月)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南京市档案条例》和《南京市档案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包括本市所属的市级机关、团体,市级或市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各种档案资料。
南京市档案馆是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是南京市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和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
第三条档案的接收应当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根据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把属于接收范围内的对国家与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接收进馆,逐步建立起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为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市档案馆负责档案接收的具体工作。
列入档案接收范围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档案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
第四条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档案(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市级机关及其直属工作。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2021修订版)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2021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公布和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反映本省行政区域内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将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档案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行并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三)负责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价值的鉴定;(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专业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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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必 须
档案 开放 与利 用办法
最 近 , 京市 政府 办公 厅转 发 了 由南 题 档案 建设取得 了积 极成效 ,目前 已完 成鼓 掌握 说 明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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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传 真
意 义 。5 年来 , 档案 事业 实现 了基 础建 出 。 是 对 申报 对 象 的工 作 能力 经 历 和 0 太仓 二 20 年 1 月 3日,无锡市档案局组 设和档案服务的双跨越式发展 档案数 量从 岗位 业 绩 成 果 两 方 面 的评 审 条 件 提 高 09 2 织召开全市档案局 ) 官长会议, 各市f 、 县)区 30 余卷增加到现在 的 2 余万卷 形 成 了 了要 求 , 加 了新 的考 核 内容 。比如 , 00 0 增 对
。
务, 挖掘、 整理 、 复制一批珍贵历史档案和
请允许开 放档案及 时开放 ;五 是继续 推进 近 专 业 学 历 岗位 人 员 申报 转 评 档 案 专 档案信息化,实现档案 目录中心汇集数据 南京市鼓楼区档案局开阔档案资源建设 业中高级 资格 提出了新 的要求 申报 时 较 曾 ,进一步提高在线查阅和全文阅 视野,拓宽工作思路 ,广泛征集各类载体档 除了须提供《 长 江苏省档案人员上岗资格
从馆藏档案开放内容、 查阅手续 、 咨询手段 20 0 9年 l 2月 1 1日,江苏省专业技 型成就晨— 璀璨无锡》 在无锡市档案馆 等方面人手,对南京市各级 国家综合档案 术 人员职称 ( 职业资格 ) 工作领 导小组 以 开展。 ( 无锡市档案局)
。
京市档案局制定的 《 南京市各级国家综合 楼区民国建筑 、 石头城历史文化风光带 、 湖南 档案馆档案开放与利用 办法》 以下简称 路全国文明一条街及南洋劝业会四个特色专 ( 《 办法》 ,并于 2 1 年 1 1日 ) 00 月 在南京市 题档案。
( 沈档人 )
( 武云霞 ) ●扬州市档案局刘训扬等受聘扬州大学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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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机关档案服务 中心 ,继续推进市民族 实体集中、 资源共享的现代化管理模式 ; 档案 参评论 文 的数 量和质量上 均提高 了要 工商业档案馆项 目建设 ;二是扩充优化馆 服务围绕全市中心工作 主动拓展 到重 点工 求 。从 2 1 起 , 0 0年 申报 正 高 要求 提 交 5 藏档案资源体系, 提高机关 、 事业单位和重 程项 目 新农 村 、 业 、 企 社保 、 安置 、 拆迂 医疗 、 篇 以 上 论 文 , 申报 副 高 要 求 提 交 3篇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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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档案局) 案, 有效整合本地区档案信息资源。近 日, 该 证书》 或经学历教育取得的 四门以上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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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档案建设工作, 并对所有归档文件和照 有从事档案工作 23  ̄ 年的经历 五 是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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