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说法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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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探析

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探析

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探析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般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当适用独立法人人格和承担有限责任带来不公时,法院为阻止其滥用法人人格而责令特定的公司股东对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债权入直接承担义务和责任的一种制度。

由于它旨在加强股东和法人的内部实质性联系,因此,英美法系又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形象地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

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公司形式的多样化,在法律原则的实际操作运用中,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特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出现了种种异化。

行为人借公司制度在自己和债权人之间树立屏障,一方面在法律上享受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优势地位,获取最大化利益;另一方面在其不正当行为受到追究时,往往又以法人外壳作为逃避责任的依据,主张仅对公司承担出资范围内负责任,从而严重妨碍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设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内容。

它对于减少和分散股东投资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鼓励人们参与经济活动,最终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但是在这样的初衷下,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却越来越多地出现了个人,尤其是股东,为了逃避个人债务或是攫取公司资产,而滥用法人人格独立原则,严重侵犯了债权人利益,危害了交易安全。

因此,在90年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问题的通知》等四部法规、司法解释,对于公司注册资本不实、抽逃资金过多、虚报注册资本等三种情形,做出了由相关个人而非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

但是,上述规定仅是治标之策,而非实质意义上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国家有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和实践,结合我国国情在《公司法》及相关立法中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公司人格否认体系,打击滥用公司人格现象,保障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模式应以《公司法》中及相关立法的成文法律为主,辅以司法解释,同时受以法院在个案中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本 文 从 公 司法 人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的理 论 渊 源 入 手 , 析 如 何 适 用 公 司 法人 人 格 否认 制 度 , 分 以及 我 国 公 司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的不足 , 进而提 出通过司法解释对公 司法人 人格 否认 制度进行 目的性扩 张解释 、 在 司法解释 中规定公 司法人人格 否认制 度适用 的情形 , 体规定 滥用公 司法人 独立地位 的股 东对公 司 具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的具体情形 。 以及 完善对公司法人人格相关法律制度 的配套建设 等具体 完善建议。 关键 词 : 公司法人 ; 法人人格 ; 否认制度 中图分类号 : F 1. 1 D 4 1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8—16 (0 9 0 0 9 0 10 5 9 20 )3— 09— 8
有 限责任变 为无 限责 任 的制度 。 学者 一般认 为 , 司法人 人格 否认 是美 国法 院 在 审理 公 司 纠纷 案 件 中 首创 的一 个判 例 法 公 原则 , 国公 司法上 将其 称为 “ 开公 司面纱 ” 美 揭 。美 国“ 揭开 公 司面纱 ” 的概 念 最早 见 于 美 国银 行 诉 D vax一案 , eeu 其后 这一 概念 被美 国法 院采 用 并逐 渐 发 展 成 为一 项 重 要 的制 度 。 其 后 被 ② 英、 、 德 日等 大陆 法系 国家 继受 , 在一 些 大陆法 系 的 国家 , 制 度 有 时又 被 称 为直 索 制 度 , 德 该 如
二层含 义 , 这种说 法 是多数 学者 的观 点 。
笔者认为 , 司法人人格否认所体现的根本法律意义只是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的排 除适 公 用, 正像 一 个 比喻所形 容 的那样 , 由公 司形 式 所 竖 立起 来 的有 限 责任 之 墙 上 被 钻 了一 个孔 ; “ 但对 于被 钻孔 之外 的所有 其他 目的而言 , 这堵墙 依然 矗立 着 ” 。本 文的论 述从狭 义说 。

试论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试论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试论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对公司法人的法律主体性和独立性进行否认的法律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当公司法人滥用其法人资格、违反法律法规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将公司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予以否认,追溯到其实际控制人,追究其个人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司法人滥用其法人地位而逃避法律责任,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法人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与他人进行合同关系、承担债务等法律行为,但如果公司法人滥用其法人地位违法犯罪或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允许受害方或相关权益人诉讼请求法院将公司法人的法律主体性否认,追究其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中具有不同的规定和实施方式。

一般情况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公司法人滥用法人地位、法人资格不存在、公司法人是空壳公司等。

诉讼程序一般由相关权益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判决是否对公司法人的法律主体性进行否认。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公司法人无法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然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局限性。

首先,确定实际控制人可能存在难度,需要充分的证据和调查。

其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可能导致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的混乱,
给其他利益相关方带来不确定性。

因此,在具体实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关系,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和公司的行为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很多时候,公司法人的行为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会相互影响,甚至会产生法律纠纷。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在公司法中设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不少缺陷,亟待改进。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否认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地位和公司法人自然人属性,在特定程序下承担个人责任的一种法律规定。

该制度的设立本意是保护公司法人周围的利益关系人和交易对手,防止公司法人通过法定代表人损害他人利益并逃避责任。

实践中,这一制度却存在诸多缺陷。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

一些不法分子或者公司法人通过篡改文件、虚构事实等手段,利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逃避法律责任。

他们可以以各种理由否认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地位,从而规避法律责任,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

这种滥用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公信力,也给法律实施带来了困难。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

当前的公司法中虽然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做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在具体的适用范围上并不够明确,给法律适用带来了困难。

这就容易导致在具体的案件中,出现适用不当、误解法律规定等情况,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混乱。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程序不完善的问题。

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程序上,往往需要依靠司法审查和认定,程序较为繁琐,时间周期长,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不便。

一些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程序不完善、操作不规范等问题,这也给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鉴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改进。

需要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规定,明确适用的具体情形和条件,避免其被滥用。

应当强化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监督,确保其在适用程序上更加规范,使当事人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裁决。

需要提升司法机关的专业水平,加强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解和运用,规范司法实践,保障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有效实施。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上公司法人与公司股东、董事等自然人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身份,使公司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可以相互替代。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股东、董事等自然人的利益,但也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

本文将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进行浅析,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1. 法律规定过于模糊在中国公司法中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较为模糊,缺乏具体的适用标准和程序。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确定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人格否认,以及具体如何进行人格否认。

这种模糊不清的规定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

2. 利益冲突问题较为突出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公司法人与公司股东、董事等自然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问题。

一方面,自然人可能会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身份来逃避个人责任;公司法人否认自身独立身份可能会损害其它相关利益人的利益。

这种利益冲突问题在一些具体案例中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和矛盾。

3. 程序不够规范在理论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程序,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判定过程。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规定较为模糊和程序不够规范,导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程序往往较为随意和混乱,容易出现不公正的情况。

二、改进的建议2. 强化利益保护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应当重视对不同利益相关人的保护。

在制定具体案例中,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相关人的权益,避免由于利益冲突问题导致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或者专门的法官小组来处理相关案件,以确保相关利益的保护。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保护公司股东、董事等自然人利益的也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

为此,我们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强化利益保护,规范程序流程,来提高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效果和公正性。

希望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可以针对以上问题提出更具体和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以促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随着现代企业的兴起和发展,公司已经成为了现代经济体系中必不可少的角色,并且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作用。

然而,公司作为一种法律实体存在,却也存在诸多问题和争议。

其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是比较经常被提到的一种。

一、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就是指质疑公司在某些情况下是否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权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最早来源于美国黑斯特案,而今天这种理论已经在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得到了广泛使用。

具体而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认为,公司在某些情况下不应该被视作独立的法人实体,应当将公司和其所有者视作一个整体,以此来限制公司的独立行为和避免公司滥用其权利。

这种理论主要是出于对公司权力的限制和对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保护的考虑。

二、为什么会出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公司作为一种法律实体,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比如说,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和负债,可以进行合法的经营和投资活动等,这些都是公司作为法律实体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如果公司滥用自己的权利,或是行使不当,就会给其他的利益相关方带来难以预料和无法补偿的损失,因此需要对公司的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监管,从而达到公正和正义的目的。

三、哪些情况下会采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主要应用于以下情况:1. 逃避法律责任当公司滥用其权利、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进行不正当竞争和不道德行为的时候,个别的股东或企业家可能会试图逃避跟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为公司不应该被视作独立的法人实体,而是将其和股东或企业家视为一个整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2. 协助追偿在某些情况下,股东或企业家可能会尝试从公司中获取利益或是将公司的财产转移给其他个人或公司,而这种行为难以受到法律的追究。

因此,当公司的债权人需要协助追偿的时候,法院就可能会拒绝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将其和股东或企业家视为一个整体来追究责任。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以忽略公司法人身份,直接追究公司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责任。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改进。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浅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公司法人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债务一般由公司自行承担。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果公司以法人身份进行的行为违法或者损害了他人权益,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忽视公司法人身份,直接追究公司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责任。

这一制度有效地避免了公司法人滥用其法人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发生。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

当前相关法律规定模糊,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

具体来说,对于哪些行为可以触发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以及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追究个人责任等方面,法律条文并不清晰。

这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使得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际操作存在一定困难。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容易受到滥用。

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法律漏洞,通过公司法人身份进行违法活动,从而逃避个人责任。

而一些诉讼滥诉情况也使得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面临一定挑战,对于一些无实质依据的案件,可能会引起无谓的纠纷和浪费司法资源。

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问题,可以加大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一些恶意滥诉行为,可以加大对其的法律制裁力度,以示警示。

这样可以有效遏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情况,维护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对于侵犯公司法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可以考虑相应的补偿措施。

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可以对公司法人进行相应的赔偿,以弥补其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改进。

通过明确法律规定、加大打击力度,以及对于侵犯公司法人合法权益的补偿措施等方面的改进,可以使得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更加完善,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1. 引言1.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定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司法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区分开来,公司法人在法律上被视为独立的主体,具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制度的出现,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公司法人的独立性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也为公司法人在法律上承担责任提供了便利。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现代公司法律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公司运作的基础之一。

通过这一制度,公司法人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可以便于实施公司的资产保护和风险控制。

在实践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被广泛应用于公司的合同签订、诉讼与仲裁等方面,为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指导下,公司可以更加有序地进行经营活动,保障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

1.2 论文意义和目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其本质是将公司法人与其实际控制者之间的责任关系进行界定。

当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

本文旨在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角度出发,探讨其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当前改进该制度的建议,旨在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保障法律的公正适用,并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论文的意义在于通过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和研究,揭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和问题所在,为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依据。

本文旨在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促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为我国公司法制体系的完善和健全提供参考依据。

通过对该问题的深入探讨和研究,有助于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为保护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1.3 研究方法和思路研究方法和思路是指进行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的研究时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和思考方式。

在本文中,我们将主要采用文献综合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法律文件和案例资料,分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缺陷,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浅谈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谈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谈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本文概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被称为“刺破公司面纱”或“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公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起源于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该制度的核心在于,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可以揭开公司的“面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初步建立到不断完善的过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逐渐确立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由于立法规定较为原则、司法实践缺乏统一标准等原因,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分析该制度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实践操作中的难点和争议。

文章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出发,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进行系统的梳理和评述。

在此基础上,文章还将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现代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基础主要源于法人独立人格原则的相对性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

这一制度旨在防止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被滥用,确保公司法人制度的有效运行。

法人独立人格原则的相对性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

根据法人独立人格原则,公司作为法人,具有与股东相分离的独立法律地位。

这种独立性并非绝对。

当公司被用于非法目的或成为股东规避法律责任的工具时,法人独立人格原则的相对性便显现出来。

此时,法律有权穿透公司面纱,追究背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提供了道德和伦理支撑。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摘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对公司法人的独立法律实体性进行否认,将公司法人与其实际控制人进行合并处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受害人的利益,防止公司法人滥用其法人地位逃避法律责任。

该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国法系国家,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公司法人滥用或违法行为、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法人间混淆等。

适用范围涵盖了民事、刑事领域,实践应用中存在一定困难与争议,如何平衡法人独立性与责任追究之间的关系仍然有待进一步研究。

目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未来应加强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平衡和实现。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定义、意义、起源、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实践应用、争议、现状、发展趋势、建议。

1. 引言1.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定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主体将公司法人与其股东、董事等个人分开对待,以达到法律目的的一种法律制度。

简而言之,即法律主体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忽视公司法人的独立性,将其看做是其控制人实质上的延伸。

这种制度的实质是,有些情况下,法律不能忽视公司法人与其控制人之间的关系,因为公司的行为不能简单被看作是法律主体独立于其控制人的行为。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益的完整性,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种制度,可以更好地处理公司法人与其实际控制者之间的关系,防止公司法人逃避法律责任,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1.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在于对公司和法人实体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和分离,保护公司法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公司行为对其股东、高管和员工等个人造成法律责任。

通过这一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公司法人将个人行为转嫁给公司,保障公司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滥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有利于推动公司的合规经营和规范管理,鼓励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反思

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反思

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反思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是指将公司与其法人身份分开看待,即将公司视为独立于其股东和管理人员之外的主体。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出现,为法律界和学术界带来了许多争议。

本文将从理论的基本概念、优点和缺点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探讨,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进行反思和分析。

1. 理论的基本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是在公司法领域中引入的一种理论观念,它的出现追溯到19世纪晚期的美国。

根据这一理论,公司被认为是由其股东和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的实体,而不是独立于其股东和管理人员之外的个体。

换句话说,公司并非拥有独立的意识和意愿,而是由股东和管理人员的意愿来主导。

2. 理论的优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具有一定的优点。

首先,它能够更好地反映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

在现实中,公司的运营往往是由股东和管理人员来决策和实施的,他们可以影响公司的业务决策、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

其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对公司的责任承担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

由于公司被视为与其股东和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的实体,因此公司的损失和债务责任可以由公司本身承担,而不会对股东和管理人员个人造成过多的损失。

3. 理论的缺点然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该理论忽视了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主体的能力和权力。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倾向于把公司看作是其股东和管理人员的延伸,而忽略了公司作为一个实体所拥有的权力和资源。

这可能导致个别股东和管理人员的意愿过于主导公司的运营,忽视了整体利益的追求。

其次,该理论的实施可能会给公司内部治理带来一定的挑战。

由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影响,股东和管理人员可能更加倾向于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了对公司整体利益的关注。

4. 未来发展趋势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可能会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和发展趋势。

首先,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环境存在差异,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在不同的司法体系中可能会有不同的适用性和认可度。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摘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现代经济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允许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否认公司作为法人实体的独立法律地位。

本文将深入探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适用条件和影响,并就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分析。

1. 引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否认公司作为法人实体的独立法律地位。

这一制度的出现得益于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旨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同时,也确保了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平正义原则和法的灵活适用的需求。

早期的公司法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并未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案例,法院对公司法人实体的人格进行有限度的否认。

3.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的确立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才能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

一般而言,适用条件包括:公司滥用法人人格;公司资金状况不正常;公司与个人的交叉经营等。

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影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对经济体系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经济层面上,它可以防止公司以法人身份进行非法行为,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在社会层面上,这一制度可以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避免公司滥用法人人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是非常复杂和灵活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量。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与个人的交叉经营情况、公司的背后实际控制人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6. 结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现代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原则,它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同时,也确保了社会的公平公正。

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但通过合理适用和明确适用条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依然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维护经济与社会的良性发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解析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解析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解析2005年我国首次在《公司法》中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一概念,2013年经修订公布的《公司法》在第20条中明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该20条规定未明确法人人格否认的具体适用标准,仅在《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规定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时,股东自证财产独立性的原则。

但上述规定仅是原则性规定,在赋予法官一定程度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导致处理类似案件时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5号指导性案例,针对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相关问题做出探讨和指导性意见,但是对法人人格混同的判定标准及适用主体、关联公司的认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如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目前我国立法尚未有明确的指引规定,《公司法》第20条的适用需综合多种因素作出判断。

因此,厘清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适用条件、适用主体及认定标准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相关概念1、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基于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在特定情形下,由于公司法人人格与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关联公司发生人格混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此时不宜承认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的制度。

就目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第三方即债权人主张权利保护时只能追究股东的责任,而现实中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公司存在关联行为及关联交易,关联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却难以追究股东的责任,对关联公司法人进行人格否认,这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补充,可以有效矫正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情况下对第三方即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

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对于一些滥用公司法人身份、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法院可以对公司法人的人格进行否认,将公司与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自然人视为同一主体,从而追究其个人责任。

这一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旨在维护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首先,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以防止滥用公司法人身份的情况。

有些不法分子利用公司法人身份,通过公司运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逃避个人法律责任。

如果不适用人格否认制度,这些人可能会逍遥法外,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

因此,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以有效地遏制滥用公司法人身份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以保护被侵害人的权益。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法人可能成为制造侵权行为的媒介,而实际上掌控公司的是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自然人。

如果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将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视为同一主体,那么被侵害人可以追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维护其合法权益。

这种方式可以避免由于公司法人的存在而导致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

然而,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需要审慎操作。

在实践中,如果过于频繁地适用人格否认制度,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

因此,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公平正义和社会公共利益,避免滥用此制度。

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滥用公司法人身份的情况,保护被侵害人的权益。

然而,在适用此制度时需要审慎操作,避免对企业发展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未来,我们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标准,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发展的平衡。

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王新新摘要:公司法人制度并非完美无缺。

近年来,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现象层出不穷,主要表现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脱壳经营、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母公司对子公司过度操纵、恶意破等情形,严重破坏了公司法人制度的正常运作。

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标志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首次确立。

但新《公司法》只是对此做了原则性规定,在具体操作时仍存在许多不足。

因此,为改变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之现状,有必要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补充、完善。

本文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渊源入手,分析如何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及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不足,进而提出通过司法解释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具体规定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完善对公司法人人格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建设等具体完善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导致公司债权人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公司由有限责任变为无限责任的制度。

学者一般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首创的一个判例法原则,美国公司法上将其称为“揭开公司面纱”。

美国“揭开公司面纱”的概念最早见于美国银行诉Deveaux一案,其后这一概念被美国法院采用并逐渐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

其后被英、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继受,在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该制度有时又被称为直索制度,如德国。

所谓“公司面纱”,即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实体须以其全部资产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

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摘要】我国新《公司法》开天劈地的将揭开公司面纱这一判例规则上升为完整的成文法律制度,体现了立法者的创新精神和勇气,但是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操作性不强的概括性规定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加以克服。

本文从分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产生入手,介绍了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及其不足,并结合我国人格否认制度的现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完善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ion)源于英美法,英美法系国家又称其为“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 veil)。

一般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适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会带来不公正时,法律不考虑公司的特性,直接追究为公司法律特征所掩盖的经济实情,在司法程序中责任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初为美国立法所首创。

二十世纪初,美国法官Sanborn 在”United States wanlee Refrigerectors T rainsity co.”(142F.2d247,255C.c.E.D.Wis.1905)一案中的判决写道:“……如果确定一种原则的话,那就是,公司被作为一种法律实体(a legal entity)是一般原则,除非出现了相反的情况;但是,法律实体被用来妨碍公众便利、庇护不法行为,保护欺诈或者包庇犯罪行为时。

法律将会视法人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个人合伙)……”由于这种原则和例外已被作为否定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司法规则而被固定下来。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以后为德、法、英等国家和地区所仿效。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美国法院首倡之后,在判例中陆续得到确定的。

德国称其为“直索”制度,即是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令债权人穿越法人的独立人格,向其背后的股东直索,法院赋予债权人“直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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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州 大 学法 学 院 福 建 福 州 3 0 0 ; . 南 财 经政 法 大学 法 学 院 湖 北 武 汉 4 0 6 ) 1福 50 2 2 中 30 0
摘要 : 目前 对 于 公 司 法人 人 格 否认 制度 存 在 一 定的 误 解 。 公 司人 格 有 自身 完整 的 内容 , 司 股 东 的有 限责 任 也 有 公 自己的 内容 . 两者 不 能 混 同。公 司人 格 否认 制度 否认 的 不 是 公 司 的人 格 , 是 股 东的 有 限 责 任 。 公 司 法人 人 格 否 认 制 而
基 本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容 呢 , 与股 东 的 有 限 责 任 关 系 又如 何 呢 ?通 过对 这 其 些 问题 的思 考 。 或许 我们 能 够 比 较 好地 理解 这 一 制 度 。
二 、 司 的 法 人 人 格 的 概 念 公 人格 , 即英 文 的 p m n ly 作 为 一 个 法 律 概 念 , 来 用 e o a t, i 原 来 指 自然 人 的 法 律 资 格 。 维 持 和 行 使 法 律 权 利 、 从 法 律 即 服 义 务 和 责任 的能 力 的集 合 。当时 的人 格 所 有 者 只有 自然 人 .
于 自然 人 的 人 格 , 使他 们 在 法 律 上 的 地 位 得 以 明确 . 于是 出
“ 司法 人 人 格 否 认 ” 一 说 法 值 得 商 榷 。 这 一 制 度 的设 置 公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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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卷 4
第2 期
龙岩 学院学报
J u a o L n y n Unv ri o r l f o ga n iest y
2 0  ̄ 4月 06
Ap i 2 0 rl 0 6
Vo1 4 No 2 . . 2
我国 公司法 人人格否认 " 说法辨析
度 有 准 确 的 内容 . 适 用 有 严 格 的要 求 。 其
关 键 词 : 司法 人 人 格 否 认 ; 东 的 有 限责 任 ; 用 公 股 适
中 圈分 类 号 : 9 2 9 D 1. 2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1
对 于 公 司 的法 人 人 格 否 认 .虽 然 已 经 开 始 在 理 论 中 讨 论 多 年 。 是 。 于公 司 法 人 人 格 的否 认 这 一 制 度 的 准 确 理 但 对 解 还 存 在 一 定 的 偏差 和 误 区 .本 文 旨在 对 公 司 的法 人 人 格 否 认 制 度作 一 些 基 本 性 的 探 讨 。

公 司 法 人 人格 否 认 制度 的误 解 和 原 因
公 司 法人 人格 否认 制 度 .很 容 易 理 解 为对 公 司 人 格 制
度 的 否认 。这 可能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有 望 文 生 义 的 原 因 , 同时 也
行 < 司法 》 公 司 的 责 任 形 式 都 是 有 限 责 任 有 关 , 且 现 公 里 而 代 公 司制 度 也 都 趋 向 于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但 是 不 管 我 国 的 公 司 法 怎 么规 定 , 司 的 有 限 责 任 制 度 如 何 走 向 , 不 能 混 淆 公 都 了公 司人 格 和股 东 责 任 制 度 这 两 个 概 念 .这 两 者 在 内容 和
的“ 否认 ”似 乎 这 种 提 法 也 有 一 定 的 道理 。但 是 “ 认 ” . 否 一词
并 不 准 确 。 为 否 认 是 对 整 个 法 人 人 格 的 不 承 认 。 司 的人 因 公 格 制 度 包 含 了很 多 的 内容 , 这 个 制 度 本 身 , 没 有 否 认 整 而 并 个 公 司 的法 人 人 格 。 是 股 东 在 有 限 责 任 的 保 护 下 , 用 公 只 滥 司人 格 这 一 隔 离 公 司法 人 和 股 东 责 任 这 一 机 制 .债 权 人 提 起这 种诉 讼 并 被 法 庭 确 认 时 , 求 暂 时 忽 视 公 司 的人 格 , 要 将 其 财 产 和责 任 与 股 东 的 财产 和 责 任 混 同 。要 求 股 东 以其 财 产 和公 司 承 担 责任 . 再 以 其 出 资 为 限 承 担 责 任 。而公 司人 不 格 的 其它 内容 仍 旧 。 比如 公 司 的存 续 . 司 与 其 他 主体 发生 公 各 种法 律 关 系 时 , 人 格 仍 然 存 在 , 有 残 缺或 消 亡 。所 以 。 其 没
所 以说 人格 , 以认 为 是 人 在 法 律 上 的 资 格 . 用 特 意说 明 可 不 是 自然 人 。 随 着 各 种 团体 的 出 现 和 发 展 , 团体 的 活 动 ( 团 以 体 的名 义 ) 透 到社 会 生 活 的 方方 面 面 。法律 也 开 始 对 团体 渗 的 活 动 进 行 规 范 , 了 便 于 规 范 , 律 就 赋 予 一 些 团体 类 似 为 法

引 起理 解 上 的混 乱 。
而存 在 上 述 的 误 解 .是 因 为 很 多 人 把 公 司人 格 和有 限 责 任 联 系 在 一 起 .甚 至 认 为 公 司 的 独 立 人格 指 的 就是 有 限 责 任 .即 公 司 的 独 立 人 格 就 是 为 股 东 承担 有 限 责 任 而 存 在 的 . 者 在 本 质 上 是 一 致 的。如 果 认 真 地 分 析一 下 公 司 人 格 两 的 性 质 , 种 观 点 的 准 确 性 就 很 值 得 怀 疑 。这 可能 与 我 国 现 这
作 用 上 都 是 有 区别 的 。 那 么 公 司人 格 制 度 的 概 念 、 起 源 和 本 质 到 底 包 括 哪 些
因为 在 这 个 制 度 适 用 时 .需 要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忽 视 公 司 的 人 格 独 立 . 果把 这 种 一 定 程 度 上 的 “ 视 ” 成 是 一 定 意 义 如 忽 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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