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证明问题研究
法人人格否认应注意的问题
法人人格否认应注意的问题有:
1.主体要件:法人人格否认的原告只能是公司的债权人,被告只
能是公司。
2.行为要件: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必须以股东实
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为前提。
3.滥用要件: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导
致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丧失了各自独立的人格。
4.损害结果: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必须严重
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5.因果关系:债权人举证证明的损害结果与股东滥用行为之间存
在因果关系。
6.诉讼时效: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时效,原则上适用公司人格否
认的构成要件发生时起算,但具体起算点应依具体案情并结合诉讼时效的构成要件加以确定。
7.证据收集:在诉讼中,债权人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股东
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这可能包括相关的财务记录、合同、邮件、通信记录等。
8.法律法规: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司法解释,以确保符合法律程序和实体法规定。
9.法律援助:如果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熟悉或不确定如何适用,
建议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的律师。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程序特殊性分析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程序的特殊性分析陈志刚发布时间: 2021-09-07 09:04:09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以公司法人人格权作为根底,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进犯公司债权人以及公司本身、公司其他股东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导致,其侵权行为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一般特性,该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的一般规那么。
但是,作为一个新的民事诉讼种类,在案由、受案范围、诉讼管辖、诉讼主体、举证责任、责任分配等方面有其特有属性,需要加以单独研究。
下面笔者就这几个方面进展一一分析。
一、案由确实定与诉讼管辖案由是案件的由来,也就是作为原告一方当事人起诉的诉因。
案由确实定主要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诉讼理论中一般是以当事人之间的详细债的发生根据作为案由。
以何种案由立案不仅是一个程序性问题,而且关乎整个案件的审理流程。
在涉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诉讼中,当事人间存在着两种或两层法律关系,一种是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的关系;另一种是债权人与公司背后的控制股东之间因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权而引发的法律关系。
前面这种法律关系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后者是在前者的根底上因特殊情况引发的法律关系,两者各自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附属关系或诉讼起因上的主次之分。
况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身就是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独立人格的详细否认,并不能单独提起诉讼,否那么就成了对公司法人格的永久否认而不是暂时的否认。
所以,假如在公司与股东为共同被告时,以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较为合理。
但是假如债权人仅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时如何确定案由呢?是否直接定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纠纷呢?笔者认为还是应当以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理由如前所述,法人人格否认只是股东承当连带责任的原因,而案由应当以最终的法律关系确定,也就是债权人与公司间的法律关系。
关于诉讼管辖,由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和公司有可能承当连带责任,原告就有可能选择公司和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也可能只以股东为被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纠纷的举证要点|高杉LEGAL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纠纷的举证要点|高杉LEGAL题问:在公司人格否认纠纷中,原被告应如何举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纠纷的举证要点——以150余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作者|何晓安(广东伟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邮箱:***************)*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与观点,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被形象地称为“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在我国主要是指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并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因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其实践适用一直被业界诟病。
在此背景下,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九民会纪要》”)对该制度的适用原则、常见情形、认定标准等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为司法实务提供了重要指引。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法释[2019]19号,“新《证据规定》”)对书证提出命令制度、鉴定制度等进行了修正完善,也对公司人格否认纠纷的举证实务提出了新要求。
本文以《九民会纪要》、新《证据规定》的出台为背景,结合150余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文书,从举证责任、主体要件、滥用行为要件、结果要件等方面梳理、分析公司人格否认纠纷涉及的举证要点,以供同行参考。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近年来,我国企业法人人格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这是因为公司法人人格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不仅为企业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主体身份,降低了企业的个别风险,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和社会责任,而且也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了更多的优势。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企业法人人格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革。
特别是在一些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事件中,企业法人人格被滥用或滥演,成为企业违法行为的保护伞,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和社会公正,因此,如何根据状况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企业法人人格制度,以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实现法制防范和惩处违法犯罪,成为了当前企业法人人格制度研究的重要课题和问题。
二、研究目的和方法本文旨在通过对企业法人人格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研究并评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和现状,分析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具体来说,本文将采用文献法、案例分析法、问卷调查法以及比较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企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效果、社会影响和改善措施进行分析,系统化地探讨并解决相关问题。
三、论文结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阐述了研究的背景、意义、目的和方法;第二部分为相关理论和制度分析,主要介绍企业法人人格制度的相关理论和制度,分析其现状和问题;第三部分为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案例,分析其对企业法人人格制度的影响和应对措施;第四部分为比较研究,以国外的相关制度和经验为参考,对我国企业法人人格制度进行对比分析;第五部分为结论和建议,总结研究成果,提出改革建议,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推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分析
摘要2005年我国《公司法》才正式以成文法形式明确肯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鼓励投资的同时为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提供了有效保障。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若适用不当,必将危害公司法人制度和社会经济稳定,阻碍甚至破坏公司发展。
因此,必须严格把握该制度的适用条件,杜绝滥用。
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2-060-01一、概述公司人格否认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首创的一个判例法原则,实际上“是对已丧失独立人格特征之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通过剥离徒有人格之名而无人格之实的公司人格,导致隐藏于公司背后股东的凸现,使其承担的责任由有限向无限复归,”值得一提的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仍然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根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对该制度的否认,而是对其的维护和完善,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公司、股东、债权人三者间利益失衡的一种事后救济。
我国的公司立法起步较晚,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公司法》,长期以来均未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的面纱”、“刺破公司面纱”、“直索责任”等,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最初的司法实践中,我国一般通过适用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这两大基本原则来间接地、合法地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和司法解释也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提供了依据,如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关于行政单位和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30日《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
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改,才正式以成文法形式明确肯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鼓励投资的同时为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提供了有效保障。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企业法律主体上否认公司独立的法律人格。
这种制度的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限制责任追究:人格否认制度使得公司的法律责任得以转嫁给个人,从而降低了公司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力度。
一些不法企业可以通过人格否认制度将责任转嫁给个人,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造成违法行为的泛滥。
2.伤害债权人利益:人格否认制度给了公司机会在债务累积或破产时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置之度外。
企业可以通过人格否认制度将债务转嫁给控股公司或其他相关公司,从而逃避清偿债务的责任,给债权人带来损失。
3.缺乏营商环境透明度:人格否认制度使得企业的所有权和责任关系复杂隐蔽,缺乏透明度。
由于隐藏在背后的控制利益关系不容易被察觉,相关信息不易获取,甚至产生虚假信息来规避监管并获取不当利益。
为完善这一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透明的公司治理机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司的权责关系和所有权结构。
加强对公司高管履职情况的监督,确保公司以公平、公正、透明的方式运营,消除权力滥用和违法行为。
2.加强对公司资产的监管:建立健全的财务监管体系,强化对不同公司间资金流动和债务关系的监督。
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也是关键,加强对各种债权债务的登记备案和执行力度,减少企业通过人格否认制度逃避债务的可能性。
3.强化违法行为追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企业和个人不法行为的追究责任,并做出相应的法律惩处。
加强执法和司法机关的联动合作,及时发现和查处企业人格否认制度滥用的行为,维护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
4.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及时向公众披露企业的所有权结构、重大决策和相关信息,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的监督和舆论监察,推动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公众利益。
5.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人格否认制度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各国应加强对跨国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监管合作,分享经验和相互学习,形成国际上的治理标准和最佳实践。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现状分析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现状分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源头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历程,该诉讼制度在19世纪的美国得到初步建立。
19世纪末美国发生经济危机,市场经济十分混乱,各大公司为争夺市场、资源、资金而逐步走向集中结合,伴随这种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过程,出现大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法院以判例法的形式专门建立了“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该制度一经问世,就引起其他国家的关注。
在接下来的一百年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和采纳。
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出台了体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理念的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1986年国务院6号文件《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是我国第一次出现体现该制度精神的文件,根据该规定,直接批准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与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该法规的制定者显然已经注意到,对债权人的保护如果只追究企业的责任,对债权人不公平,因而有必要否认这种独立性。
学者虽然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都持肯定态度,并对各项构成要件提出不同的主张和观点,但该制度真正以成文法的方式予以确立是在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中。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公司人格否认诉讼的立法现状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首行使权利应当合乎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其次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最后如果违背该法条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还专门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否认作了规定。
即在一人公司发生财产混同的时候,对举证责任进行倒置,由股东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私人财产相独立。
公司人格否认诉讼中有关管辖的规定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五十五条,根据这两条规定,公司纠纷管辖适用一般民事诉讼规定,同时如果公司滥用独立人格制度损害公共利益时,代表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也可以成为适格的原告。
公司人格否认范文
尊敬的读者: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公司是一个强大的经济体,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与此同时,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却经常被用来逃避责任或追究法律责任,这已成为现实中的一大问题。
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人格否认制度,以抑制公司滥权行为,并增强其法律责任感。
这篇文章着重探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作用和实际操作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和困难。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作为一个法人主体,公司可以享受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获取财产、签订合同、起诉被起诉等。
但是,公司又不同于自然人,其法律责任不同于个人责任。
公司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这就使得公司成为了全球经济体系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然而,由于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和独立性,导致公司所做出的决策存在道德、人类和环境等方面的伦理问题。
为了避免公司行为对人与自然造成的伤害,需要成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来掌握对公司的追责和制裁权。
这个机构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实践证明,人格否认制度可以强制公司行事透明,做出更具负责任感的决策,根据其行为对人和环境造成的影响而担负法律责任。
这种措施对公司本身、员工、社会以及政府都有一定的利益价值。
它确保了公司不会滥用权力,同时提高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水平。
二、公司人格否认的作用人格否认制度可以有效地限制公司的行为,并促使其更具责任感地开展其经营活动。
人格否认制度能够规范公司行为。
在公司被人格否认之后,公司不再具有法律地位和独立性,它的行为将由管理机构(如监督机构)直接监管并进行决策。
正是通过这样的规范措施,确保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从而避免了公司出现不负责任的行为。
人格否认制度能够促进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可持续性。
在关注短期效益的同时,公司也需要关注自身的发展与维护。
这就需要公司舍弃一些短期利益,从长期的角度考虑及其对人和环境的影响。
因此,人格否认制度可以帮助公司制定长久的发展战略,遵守规则和法律,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和经济效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最近又仔细研究了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了新发现。
首先得说说它的概念吧。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呢,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不把公司当成一个独立的法人来看待了。
平常啊,公司就像一个有独立身份的人,它可以签合同、承担责任什么的。
但在特定情形下,这个制度就相当于把公司的法人身份这层外衣给脱掉了。
那这个制度有啥特征呢?让我想想这个特征。
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它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前提或者说条件。
比如说,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这就好比是公司是个房子,股东是住在房子里的人,本来股东只能在房子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但要是股东开始拆房子的墙(滥用权力)来为自己谋私利,那就可能触发这个制度。
这得有很多证据来表明股东干了这种滥用的事。
像我看到过的一个例子,有个小公司,股东把公司的钱当成自己的一样,随便拿出去给自己的另一个生意用,结果公司欠了别人钱还不上。
债权人打官司的时候,法官就有可能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让股东自己掏腰包还钱。
还有一个特征,这个制度它是一种事后的救济手段。
怎么理解呢?这就好比你发现一辆车在正常开的时候挺好的(公司正常运营的时候),突然有一天它撞人了(出现股东滥用权力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这时候才会来追究这个车(公司)的一些特殊问题,看是不是要否认这个车的正常合格身份(法人的独立性)。
不是一开始就怀疑这个公司法人身份不行,而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出了问题才来考虑用这个制度。
我还发现这个制度的适用特别谨慎呢。
法院不会轻易就说要否认公司法人的人格。
为啥呢?因为公司这个制度存在了那么久,它那种独立人格的设定是有很大意义的。
就像一个生态系统里每种生物都有它的角色一样,如果随便就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那就会扰乱整个经济秩序。
所以这个特征也很重要。
还有不确定的地方呢,就是关于这个制度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具体判断标准会不会有很大差距。
我看到有些案例,感觉很类似,但是结果却不太一样。
试论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试论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对公司法人的法律主体性和独立性进行否认的法律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当公司法人滥用其法人资格、违反法律法规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将公司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予以否认,追溯到其实际控制人,追究其个人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司法人滥用其法人地位而逃避法律责任,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法人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与他人进行合同关系、承担债务等法律行为,但如果公司法人滥用其法人地位违法犯罪或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允许受害方或相关权益人诉讼请求法院将公司法人的法律主体性否认,追究其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中具有不同的规定和实施方式。
一般情况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公司法人滥用法人地位、法人资格不存在、公司法人是空壳公司等。
诉讼程序一般由相关权益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判决是否对公司法人的法律主体性进行否认。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公司法人无法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然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局限性。
首先,确定实际控制人可能存在难度,需要充分的证据和调查。
其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可能导致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的混乱,
给其他利益相关方带来不确定性。
因此,在具体实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关系,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热荐】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热荐】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要遵守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存在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公司各方的合法权益, 有些公司利用法人的独立人格对债权人的利益实施了侵犯, 由此产生的诉讼并不少见。
那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根据公司人格否认的特殊性, 建议采用“折中的举证责任”规则或称“限制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即采取先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等符合初步举证责任的要求后, 再将举证责任移转给被告的做法, 具体来说:首先, 应当由原告举出盖然性的证据, 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了损害的结果。
如首先证明公司有资本显著不足、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等滥用公司人格的外部表象、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明显瑕疵以及自己的损害事实等。
原告的举证应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 并使法官相信被告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较大可能。
其次, 由被告证明其不存在滥用权利的行为, 即证明自己与被控制公司的关系的正当, 公司人格不存在形骸化, 无虚假出资, 公司人事、财务、业务完全独立, 公司账目真实、完整, 公司的经营状况正常等情况, 从而抗辩原告的诉讼主张。
如果被告的举证内容不能排除其存在人格滥用的可能, 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诉讼主体(一)原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的原告应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而受损害的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
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中, 有正向否认和逆向否认两方面。
正向否认指在出现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时, 债权人提出揭开面纱的请求, 而不是由股东或公司提出。
逆向否认则是对正向否认的逆反, 公司自身或股东为某种权益诉请法院揭开公司面纱。
通常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中正向否认的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才是适格被告, 其中包括公司债权人以及代表受损害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上公司法人与公司股东、董事等自然人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身份,使公司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可以相互替代。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股东、董事等自然人的利益,但也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
本文将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进行浅析,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1. 法律规定过于模糊在中国公司法中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较为模糊,缺乏具体的适用标准和程序。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确定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人格否认,以及具体如何进行人格否认。
这种模糊不清的规定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
2. 利益冲突问题较为突出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公司法人与公司股东、董事等自然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问题。
一方面,自然人可能会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身份来逃避个人责任;公司法人否认自身独立身份可能会损害其它相关利益人的利益。
这种利益冲突问题在一些具体案例中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和矛盾。
3. 程序不够规范在理论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程序,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判定过程。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规定较为模糊和程序不够规范,导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程序往往较为随意和混乱,容易出现不公正的情况。
二、改进的建议2. 强化利益保护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应当重视对不同利益相关人的保护。
在制定具体案例中,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相关人的权益,避免由于利益冲突问题导致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或者专门的法官小组来处理相关案件,以确保相关利益的保护。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保护公司股东、董事等自然人利益的也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
为此,我们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强化利益保护,规范程序流程,来提高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效果和公正性。
希望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可以针对以上问题提出更具体和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以促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论文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论文我国从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基于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开始大规模的设立公司,公司制度也成为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模式。
一般说来公司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是通过公司的人格独立――有限自然责任制度发挥的,公司法的许多规则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该制度决定的。
但是纵观公司的发展史,公司的人格独立之于社会经济生活却表现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像一股神奇的魔力,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使资合公司很快普及于商界;另一方面,则对债权人有失公正,既为股东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提供了机会,又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公司问题”。
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有许多“公司问题”已经初露端倪,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问题”的规则措施,有关法律并无明显规定。
以下是笔者就通过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分析,希望能对“公司问题”的解决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ofcorporation)源于英美法,英美法系国家又称其为“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ionveil)。
一般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适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会带来不公正时,法律不考虑公司的特性,直接追究为公司法律特征所掩盖的经济实情,在司法程序中责任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①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初为美国立法所首创。
二十世纪初,美国法官Sanborn 在“wanleeRefrigerectorsTrainsityCo.”(142F.2d247,255C .C.E.D.Wis.1905)一案中的判决写道:“...如果确定一种原则的话,那就是,公司被作为一种法律实体(alegalentity)是一般原则,除非出现了相反的情况;但是,法律实体被用来妨碍公众便利、庇护不法行为,保护欺诈或者包庇犯罪行为时。
法律将会视法人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个人合伙)...”②由于这种原则和例外已被作为否定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司法规则而被固定下来。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在商事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该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因此需要进行改进。
本文将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及改进进行浅析。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规定不清晰。
目前我国有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相关规定并不明确,法规较为笼统,缺乏细化的条款。
这就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争议较多,难以确定具体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2. 侵权行为责任难以确定。
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由于法律规定不清晰,侵权行为的责任难以确定,导致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难以追究。
3. 法律适用不足。
当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适用领域上存在着不足之处,无法涵盖更多的公司行为,因此无法很好地保护权益。
1. 完善法律规定。
应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相关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标准,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和可靠性。
2. 加强法律适用。
应该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进行扩大,使其能够涵盖更多的公司行为,提高司法保护的覆盖面。
3.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应该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建立完善的侵权行为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赔偿责任,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司法解释。
法律部门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等手段,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从而使其在实际应用中能够更加清晰、稳定。
通过以上的改进措施,可以更好地解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各种缺陷,提高其操作性和可靠性,更好地保护商事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商事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缺陷。
为了提高其适用性和保护力度,我们需要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加强法律适用、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等措施来进行改进。
相信在不断的完善和改进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将更好地为商事活动服务,推动我国商务环境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以忽略公司法人身份,直接追究公司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责任。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改进。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浅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公司法人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债务一般由公司自行承担。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果公司以法人身份进行的行为违法或者损害了他人权益,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忽视公司法人身份,直接追究公司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责任。
这一制度有效地避免了公司法人滥用其法人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发生。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
当前相关法律规定模糊,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
具体来说,对于哪些行为可以触发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以及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追究个人责任等方面,法律条文并不清晰。
这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使得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际操作存在一定困难。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容易受到滥用。
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法律漏洞,通过公司法人身份进行违法活动,从而逃避个人责任。
而一些诉讼滥诉情况也使得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面临一定挑战,对于一些无实质依据的案件,可能会引起无谓的纠纷和浪费司法资源。
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问题,可以加大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一些恶意滥诉行为,可以加大对其的法律制裁力度,以示警示。
这样可以有效遏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情况,维护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对于侵犯公司法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可以考虑相应的补偿措施。
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可以对公司法人进行相应的赔偿,以弥补其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改进。
通过明确法律规定、加大打击力度,以及对于侵犯公司法人合法权益的补偿措施等方面的改进,可以使得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更加完善,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关联企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问题研究》范文
《关联企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发展,关联企业间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在关联企业间的适用问题逐渐凸显。
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合理运用,有助于保障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然而,在实践中,该规则的适用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重点探讨关联企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法人人格否认规则概述法人人格否认规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将公司的行为视为股东或母公司的行为,使股东或母公司承担公司的责任。
该规则旨在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防止公司滥用法人地位逃避法律责任。
然而,在关联企业中,由于企业间的复杂关系和利益交织,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更加复杂。
三、关联企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目前,我国法律对关联企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规定尚不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关联企业案件时,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指导性意见,企业在处理关联企业间的经济活动时也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问题1. 认定标准不统一:在关联企业中,如何认定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标准尚无明确规定,导致不同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2. 举证责任不明确:在法人人格否认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由于举证难度较大,受害方往往难以充分证明关联企业间的行为存在不当之处。
3. 法律制度滞后: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关联企业的经济活动日益复杂,而相关法律制度却未能及时更新和完善,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四、完善关联企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建议(一)明确认定标准为解决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关于关联企业法人人格否认的具体认定标准,包括关联企业的定义、关系认定、行为判断等方面,以指导司法实践。
(二)明确举证责任为降低受害方的举证难度,建议在法人人格否认案件中,适当调整举证责任的分配,如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使受害方更容易证明关联企业间的行为存在不当之处。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和否认”的认定与分析——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55号判决评析
2013年第3期(总第10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T-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32013(Sum N o.102)“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和否认”的认定与分析——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55号判决评析郑溶1,郑志华2,郭顺强3(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135;2.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135;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厦门610100)摘要:《公司法》将公司人格的滥用者限定在公司法律关系的特定群体,即公司股东,特别是具有实际支配能力的股东。
但在实际发生的情形当中,滥用公司人格的并不仅仅限于公司股东,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有可能为了谋取私利而滥用公司人格。
如何解释与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所设立的制度,避免简单地向一般条款逃逸是司法实践中应当认真对待的。
关键词:公司人格混同;人格否认;一般条款中图分类号:D F411.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3—0071—03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市场需求减少,企业资金不能正常回笼,这不仅影响到单个公司的正常资金周转,也波及为其担保的关联公司的正常营运,甚至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破产的后果。
在此种背景之下,如何规范司法,维护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对于企业控制其内部管理和对外经济活动中潜藏的法律风险,不无裨益。
本文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为例[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55号判决],研究“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和否认”的相关司法实践和学理,为维护司法论证的客观性和妥当性,避免轻易地援用一般性的法律原则,积极应用法律解释和漏洞填充的技艺,发展法律,提出相关建议。
《公司人格否认中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公司人格否认中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商事活动中,公司作为法律主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公司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是商法领域的重要议题,其涉及到公司法律责任、投资者权益保护及市场秩序的维护等方面。
其中,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是公司人格否认问题的重要一环。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公司人格否认中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解决路径,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公司人格否认与资本显著不足概述公司人格否认,指在特定情况下,公司不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股东需承担公司的法律责任。
资本显著不足是公司人格否认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指公司在设立时或运营过程中,实有资本未达到法定的最低资本要求或未达到与公司业务和规模相匹配的水平。
这一现象的存在将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能力、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以及市场秩序的稳定。
三、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现状及问题(一)认定现状目前,我国在认定资本显著不足时,主要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由于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同时,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断,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
(二)存在的问题1. 认定标准不统一: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导致不同法院、不同地区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存在差异。
2.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对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判断。
3. 证据收集难度大:由于资本的流动性强、隐匿性强等特点,导致在认定资本显著不足时,证据收集难度较大。
四、解决路径及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标准、程序及法律后果。
同时,应加强对公司设立和运营过程中的监管力度,确保公司实有资本达到法定要求。
(二)建立统一的认定机制建立统一的资本显著不足认定机制,由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认定工作。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要件事实与证明责任分配研究
( 哈尔 滨 师 范 大 学 ,黑 龙 江 哈 尔 滨 1 0 2 5 0 5)
摘 要 :公 司 法人 人 格 否认 中 ,股 东 向债 权 人 承担 的 连 带 清 偿 责 任 究 其 性 质 为侵 权 责任 。 一 般 侵 权 行 为 可 分 两种 类 型 股 东的 侵 权 行 为 构 成要 件 事 实 应 包括 主 体要 件 、股 东 义务 、 违 背 义 务 的 行 为 、 财 产 利 益 损 害 结 果 、行 为 违 法性 和 主 观 过 错 :股 东应 对 其 行 为 不 违 背 法 定 义 务 、行 为 与 公 司债 务 不 能得 以 清 偿 间无 因 果 关 系及 主 观 无 过 错 承 担 证 明 责 任 :债 权 人 应 对 股 东 负有 法 定 义 务 、 主 体 要 件 及 财 产 利 益 损 害 结果 承 担 证 明 责 任 。我 国 应 建 立 多元 化 证 明责 任 分 配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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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证明问题研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其在发挥积极作用之时,也显现出了其固有的”道德危险因素”[1],该表现是公司的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极易导致股东滥用,逃避责任,并最终侵犯公司债权人利益。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却仅规定实体法律规则,对该制度得以实现的诉讼规则基本没有涉及。
由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许多独特性,所以本文将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证明问题进行研究,以求解决该规则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一些问题。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及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及其背后的股东的独立人格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使得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及其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2】
从我国《公司法》第20条及其第64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很简略,并且过于原则化,从而给予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其中我国对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涉及到诉讼规则的只有第64条,这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一种仅能通过司法救济的制度的定位很不相符。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证明对象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是一个重要
的问题,据我国《公司法》第23第3款的规定,本人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要件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证明对象包括以下四点:
1、主体要件
责任主体为股东。
一般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是股东,但是基本上只有持股达到掌握公司控制权的股东才有可能利用其优势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来为自己谋取不法利益。
所以让其他股东承担其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当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的要求。
因此,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一般为控股股东,但是在股东出资不足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主体可以是任意股东。
权利主体为债权人。
主张公司人格否认的是债权人,其债权必须是因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而受到侵害的债权。
当然,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于保护公共利益时,权利主体还应包括代表公共利益的主体。
2、行为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行为。
本人认为该规定太过原则化,缺乏操作性。
本人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行为要件包括以下: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其包括两种情况,公司设立时的经营规模与公司股东资本之间不相称和股东未依照法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缴纳出资后抽逃出资;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其具体表现为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以及业务混同;规避合同义务,指的是股东依独立人格以
公司名义承担债务而公司并未受益或与公司本身不相称的风险,导致股东仅享利益,公司独自承担风险的状况;规避法律义务,主要包括股东利用公司名义举债,却将公司资产转移至自己名下以及股东用设立公司的方式逃避其自身根据某契约所负有的不作为义务
等情形。
3、结果要件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行为要求达到的程度是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是《公司法》规定的确定人格否认的结果要件。
其中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是”严重”的认定和”利益”的界定问题。
本人认为,对于”严重”的认定可参照《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标准【3】,即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可适用,若公司具有足够资产,因债权人的利益已可获得保障,所以无必要让股东承担责任。
对于”利益”的界定,这里的损害指的不仅是债权人现有财产的减少,还有债权人应得利益的落空,当然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4、因果关系要件
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必须与实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里主要指的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失之
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
如果能证明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则表明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应该适用人格否认制度。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证明责任分配
那么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证明责任分配应该采取何种
规则呢?选择有以下两种:一种是公司股东承担证明责任,另一种是由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
根据罗森贝克的证明责任论,罗森贝克把实体规范分为两类,权利发生规范和妨碍权利产生或消灭的规范,后者又可分为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与权利排除规范。
罗森贝克认为,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就上述第一类所规定的法律要件负证明责任;否认权利存在的人,就上述第二类负证明责任,具体包括权利障碍要件、权利消灭要件和权利排除要件事实。
【4】
根据以上阐述,我们可以得出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上述四要件应归为权利产生要件,如果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对其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应该对上述四个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若对四要件的证明真伪不明,应由债权人承担败诉的危险。
但由主观证明责任来看,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对债权人不公平,因为公司股东举证更容易。
由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债权人无法得到股东控制公司的证据,即便去调查,也要涉及高昂的费用。
例如由于公司享有自主经营和商业秘密权,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将其经营活动公之于众,使得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其正常经营活动难以了解,更何况滥用行为多数是股东在公司背后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不通过专业审计是难以明确的。
如果法律要求债权人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则显失公平。
本人认为对股东是否滥用公司人格的举证应该实行倒置,应由被告承担相关内容的举证责任。
从上面的论证中,我们可以看出在
此类案件中需要证明的对象中,需要进行证明责任倒置的是主观要件和行为要件。
所以,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应推定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
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中,由于公司经营的独立性,特别是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很难举证证明公司内部经营的真实
情况,所以法律可以规定在此类诉讼中,原告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如当事人的适格或公司工商登记情况等;有些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如让被告证明其与被控制公司的关系正当,公司帐目真实等。
因此,我们可以分两步,先由持有异议的原告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提出某些事实证明控制股东有控制存在。
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则转给控制股东,由控制股东证明其行为是善意且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并未给原告带来实际损失,否则应推定该股东滥用了控制权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江平:《法人制度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28页。
【2】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5页。
【3】王文宇:《公司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德」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一124页。
作者简介:解婧,女, 1986年2月,山西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