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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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法国路易十四时代颁布《商事条例》(1673年)算起,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现象也层出不穷,于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出。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等方面入手,对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研究。

标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确立意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概述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针对股东特别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利益失衡的情况下而设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1905年,美国法官山·伯恩(Sanborn)在审理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时,在判决书中写道,“就现有的权威判例而言,如果说可以归纳一些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一条规则就是,公司应该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并且一直到出现充分的相左的理由为止。

但是,当法律主体的提供被用于侵害公共利益,将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袒护犯罪时,法律则将公司视为数个自然人的联合组织。

” 这项判决,通常被认为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

随后,该制度很快被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效仿,并逐渐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普遍接受并有所发展。

3.中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新的公司法颁布之前,旧公司法中没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事实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3篇)

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解决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所带来的法律问题。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核心在于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使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人格和责任界限模糊,从而追究股东的责任。

本文将从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出发,探讨其对公司、股东以及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二、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与特征(一)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法人人格否认,又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当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时,法院可以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将公司的责任归于其背后的股东。

(二)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征1. 具有特殊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非普遍适用于所有公司,而是针对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公司。

2. 违反公平原则: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打破了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责任界限,使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额的责任。

3. 具有救济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旨在救济因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遭受损害的债权人。

三、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一)对公司的影响1. 公司的独立性受到限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得公司不再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责任与股东的责任相混淆。

2. 公司的经营风险增加:当公司被否认法人人格时,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超出其出资额的责任,从而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

3. 公司的信誉受损: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能导致公司声誉受损,影响其与合作伙伴、供应商和客户的关系。

(二)对股东的影响1. 股东的责任风险加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得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超出其出资额的责任,从而加大其责任风险。

2. 股东的权益受损:当公司被否认法人人格时,股东可能无法从公司中获取应有的权益。

3. 股东的信誉受损: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能导致股东声誉受损,影响其与合作伙伴、供应商和客户的关系。

(三)对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影响1. 债权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得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从而保障其债权。

2. 供应商和客户: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能影响公司与其供应商和客户的关系,导致供应链和市场需求受到影响。

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的逆向(nì xiànɡ)否定的适用(shìyòng)问题股东(gǔdōng)滥用公司法人(fǎrén)资格,并从公司获得财产利益时,法院通常(tōngcháng)责令玩弄“拉线木偶游戏”的股东站出来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而股东为回避其义务或者责任而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故意将自己财产无偿转移给公司时,法院此时是否可以责令被操纵的公司法人在其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向股东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对此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是否可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的逆向否定,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逆向否定法人人格的概念界定“公司人格否认”指当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为自己谋求不法利益,并借助“有限责任”来逃避责任时,可以否认该公司的独立人格,而直索有关股东的个人责任。

这一制度起源于美国公司法上的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虽然名称不同,但目的都是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对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及特定股东的有限责任不予承认,将公司与股东视为同一人格,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借以遏制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滥用。

所谓逆向否定法人人格在英美法中也被称作“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相对否定法人人格而言,只是在方向和着力点上与其相反。

在后者情况下是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将公司与特定股东视为一体从而迫使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前者则是公司特定股东的债权人要求将特定股东与公司视为一体从而迫使公司对该股东个人债务承担责任。

易言之,逆向否定法人人格是指当“股东为规避义务或责任而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故意将自己财产无偿转移给公司时,法院也可责令被操纵法人资格、但从股东无偿受让财产的公司以其接受财产程度为限向股东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二、《公司法》适用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原则的条件由于公司债权人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无法获得公司内部的真实信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其结果必然是缺乏保护自己的有效手段。

逆向否定法人人格原则探讨

逆向否定法人人格原则探讨

纱”是相对否定法人人格而言, , 只是在方 向和着 力点上与其相 反。 在 立法人人格的破坏。 本文认为, 我国公司法对否定法人人格原则 的适 后者情况 下是公 司的债权人要求将公司与特 定股东视为一体从而迫 用应加以严格限制, 同时不应提倡逆 向否定法人人格原则 。 使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前者则是公司特 定股东的债权人 第一公司股 东有限责任和 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在现代市场经济中 趋利避害是经济人 的本能, 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是在选择经 营形式时投 资者考量 因素 。 公司相对于合伙来说 , 其成功取决于 自身 要 求将特定股东与公司视为一体从而迫使 公司对该股 东个人债务承 具有无可比拟的优 势。 担 责任 。易言之 , 向否定法人人格是指 当“ 东为规避义务或责任 逆 股 而滥用公 司法人资格, 故意将 自己财产无偿转移给 公司时, 院也可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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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 法人人 格是 我 国新公 司法为 保护公 司债权人 利 益 而引入 的一项新 制 度 。逆 向否定 法人人 格也 是对 法人人 格
立法理念和公司法理论发展的思想精华 , 是一部 非常先进 的法律 。 新
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再次, , 对于提起诉讼的债权人来说还要证明滥
《 司法》 2 公 第 0条和第 6 4条分别是 否定公司法人 人格原则在有 限责 用和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样 的适用条件其 实是非常苛刻 任 公司和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的具体规定 。 对于一 人有 限责任 公司, 有 的: 所谓“ 滥用” 应该是有恶意的, 但证 明股东恶意是非常 困难的, 其次 学者建议在股东恶意 向公司转让个人财产 以逃避个 人债 务情况下可 债权人利益受到何种程度 的伤害才是“ 严重损害” 也语焉不 明, 要证 明 以适用逆 向否定法人人格的原则来保护债权人利益 。本文将对这一 二者间的因果关 系恐怕更困难 。 因此 可以预见, 在我 国否定法人人格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

公司⼈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如果股东利⽤⾃⼰的有限责任,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事的,公司可以要求股东承担法律责任,这叫做公司法⼈⼈格否认制度。

那么,公司法⼈⼈格否认制度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公司⼈格否认制度,⼜称“刺破公司的⾯纱或“揭开公司⾯纱”,指为阻⽌公司独⽴法⼈⼈格的滥⽤和保护公司债权⼈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独⽴的⼈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然⼈股东和法⼈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标之要求⽽设置的⼀种法律措施。

在公司⼈格否认中,保护的就是债权⼈的权利。

对债权⼈来说,他可以就这个债权,找其中的任何⼀个股东来清偿债务。

对公司内部来说,应当看成⼀个整体,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不能相互推拖公司对外的债务(公司或其内部股东不许推债、逃债)。

其⽬的在于保护债权⼈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法⼈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种法律制度。

公司⼈格否认制度的特征(1)公司已合法地取得了法⼈资格。

只有这种合法公司的法⼈才能成为法⼈⼈格否认制度的作⽤对象,也是法⼈⼈格否认制度与法⼈瑕疵设⽴的责任制度相区别的基本依据。

也只有这样的公司,股东才享有公司的独⽴⼈格,其⼈格才有滥⽤的可能,才有适⽤公司⼈格否认的必要。

(2)公司的股东滥⽤了公司⼈格。

股东滥⽤了公司制度的⼀些特权,如利⽤公司制度规避法律或债务、损害公司的独⽴性等,致使法律承认公司法⼈制度的实效性受到损害。

法律赋予了公司独⽴的⼈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

但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维护公司的独⽴⼈格,保证其⾏为的合法性。

如果股东⽆视公司的⾏为规范,危害公司及债权⼈利益,则可能导致公司⼈格否认的适⽤。

(3)公司⼈格的滥⽤侵害了债权⼈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在承认公司的独⽴性尤其是承认公司有限责任的同时,也对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作了⼀系列限制,以维护交易安全、债权⼈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人独立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独立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独立人格否认制度法人独立人格否认制度,这个听上去很高大上的词,其实就像个披着羊皮的狼,跟我们普通人的生活关系密切。

想象一下,一个公司,就像一个小孩子,天天在外面疯玩,搞事情,结果把自己搞得一团糟。

哎,这个孩子如果做了什么错事,法律上应该有个谁来负责呢?我们常说“孩子不懂事”,但大人们就得承担责任。

这就引出了法人独立人格的概念。

咱们先来说说什么是法人。

简单点说,法人就是法律上认可的“人”,它可以拥有资产、负债,还能签合同、起诉、被起诉。

好家伙,这个小家伙有点儿能耐,可是一旦出了问题,很多时候都能溜之大吉,像个无赖似的把所有责任甩给股东。

你说这不公平吗?所以,法官大人有时候就会掀起“法人独立人格否认”的大旗,把这个孩子的“羊皮”撕掉,让他面对现实,承担责任。

说到这里,咱得注意了。

法人独立人格否认可不是天天都能用的。

就像你不会每天都吃榴莲,偶尔尝尝新鲜就好。

这个制度通常是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运用,主要是为了防止那些玩火自焚的公司,像一群小偷,白吃白喝却不想付账。

比如,企业把所有的资产转给一个空壳公司,然后一声不吭。

法律这时候就得站出来,说“不行,这样不行,得让你们的责任上身”。

这样一来,股东们就不能再当甩手掌柜了,得为自己的“孩子”负责。

有些人可能会想,哎呀,这不是过于严厉了吗?其实不然,这种制度就是在保护那些认真做生意的人。

有的公司可是死心塌地,兢兢业业,结果被某些“无良”公司拖累,真是气得牙痒痒。

法律一旦动用这招,就像是给这些小骗子们敲响警钟,让他们知道不能随便玩弄法律,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再说说,这种制度的运用,往往还需要“证据”。

什么证据呢?就像在家里吵架,想要让另一半服气,你得有实锤。

比如,要证明公司和股东之间的财务关系错综复杂,不能简单地把责任推给法人。

得有证明,证明这些股东是如何利用公司的法人地位来逃避责任的。

要不然,法院可不会轻易认同。

法人独立人格否认制度也并不是没有争议。

有些人觉得这样一来,公司的独立性就被削弱了,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信心。

公司法人人格的逆向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的逆向否认制度
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最先起源于美国由美国法院通过判例开启的先列之后被其它国家所引用在大陆法系国家被称为公司人格否认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条和六十四条就明确的规定了作为公司的股东要依法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自己的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关联股东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不得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的 逆 向否 认 制 度
刘 娟 王 婕
摘 要 :“ 刺破公 司面纱制度” 起源于美国,这一制度在 大陆法系被称之为 “ 法人人格 否认制度”,我 国 《 公 司法》 第2 0条和第 6 4条 分 别是否认 司法人人格 原则在有 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 限责任公 司的具体规 定,但是 随着新 的问题 的 出现 ,股 东利用公 司来逃 避债 务时 ,单 纯使 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不够 的,这就产生 了逆向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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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 第二个观点认为要求公司为股东 的债务承担责任会对公 司其 他善意股东的利益造成影响。对于这个 问题 ,国内当前在公 司为股东的 个人债务承担责任 的时候是需要承担全部 的连带责任还是 限定 的连带责 任这个 问题上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 为应该承担全部 的连 带责任 ,即 公司对股东的债务完全清偿。第二种 观点认为公司仅在接收股东 转移的 财产范围内清偿 。第一种做法虽然保 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却 损害了 够公司和其他善意股东利益。而第二种做法是 ,只有公司在不 当的获取 的股东的财产范 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在这种情况下 ,就 自然不会 对其他 的没有过错 的股东产生不利的影响。再次 ,第三种观点认为这样 做会对 公司的合 法债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我 国的公 司法规定公 司仅仅 以其公 司所有 的资产为 限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股东滥用公 司独立 的法人 人格转 移资产 ,这违反 了诚实信用以及公平原则 ,其转移到公 司的财产 本质上是不应该归公司所有的资产 ,从 而也就谈不上损害到公 司其 他债 权人的合法权利 的问题 。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案例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案例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案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上允许对法人的独立性进行否认的一种制度。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以忽视法人的独立性,将其和法人股东或管理人员等自然人视为一体,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目的。

下面将以几个案例来探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运用。

案例一: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身份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在公司注册时代为法定代表人,但其实际上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和财务管理都由其他股东决定。

突出的问题是,公司的经营出现了恶性的经营决策,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税务问题等。

由于张某并非公司经营中的实际控制者,他请求法院依法对公司法人身份进行否认,以免受到公司经营不善所造成的民事和行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将公司法人与张某的自然人身份视为一体,对张某进行追究。

案例二:公司资金挪用行为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为了个人利益,利用公司的法人身份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将公司的资金挪用于个人投资、赌博等行为。

公司因此财务出现问题,员工工资无法发放,供应商无法结算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否认公司的法人身份,将王某的个人行为视为公司的行为进行追究,将他个人的财产扣押用于公司债务的清偿。

案例三:公司侵权行为某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使用欺诈手段,造成了对竞争对手的不正当侵害。

公司以其法人身份作为侵权主体,但其实际上是公司高管或股东个人的行为。

针对这种情况,被侵权方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对公司的法人身份进行否认,追究高管或股东个人的侵权责任,并赔偿被侵权一方的损失。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运用在很多情况下可以有效地保护权益,对于那些企图利用法人身份逃避责任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也对个人行为在法律上进行约束,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

论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者:蔡文芳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摘要】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起源于美国,2005年《公司法》修改之后,我国已有涉及逆向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件,也存在运用逆向否认思路解决问题的司法解释。

但我国仍未将其纳入《公司法》,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此类案件时无明确依据。

故本文主要从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该制度在我国的初步构想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逆向否认;初步构想一、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逆向法人人格否认是指股东为规避义务或责任而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故意将自己的财产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给公司时,法院也可责令被操纵法人向股东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身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内部人逆向否认”,即公司特定股东(内部人)主动要求刺破公司面纱;另一类是“外部人逆向否认”,即公司特定股东的债权人要求刺破公司面纱。

两种逆向否认的基本区别在于寻求刺破公司面纱者及其对手各自所处的相对地位。

①这种分类方法系由Grespi教授所创。

②二、“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生存土壤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并非为美国所独有,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我国也出现了关于逆向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件,该现象说明我国也需要解决关于逆向人格否认的司法问题。

(一)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前的案例本案发生在1997年前后,并于2004年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终审。

虽然当时我国尚未实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但该案仍可视为对逆向法人人格否认的认可。

本案当事人包括骏隆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原告)、仁舜针织印染有限公司(简称第一被告)凯瑞针织印染有限公司(简称第二被告)。

该案的基本案情如下:1997年起,第一被告从第二被告购买针织机及零配件,张翼(化名)是第一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他将第一被告的资产用作他本人在第二被告的投资。

原告多次从第二被告购买针织机及配件,张翼(化名)以第一被告名义与之订立合同并由第一被告发货。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摘要]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理论,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必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这一权利,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第60条均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这一舶来的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显得势单力薄,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统一的标准。

据此,文章尝试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及缺陷的角度来梳理该制度的适用。

[关键词]公司;有限责任;人格独立;人格否认引言公司作为有效的资源配置的一种企业组织形态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公司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而所谓的股东有限责任是指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公司相对于股东而言是独立的,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独立的名义、独立的责任,公司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公司人格独立。

基于人性的本能,基于商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能,公司股东由此就有可能滥用自己的有限责任,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

因此,为了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公平与秩序的价值,[1]立法者在《公司法》中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一)保障公司法人制度的有效运行是其内在价值公司在运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形,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从而使公司与公司法人制度设立时的初衷逆向而行时,利益相关方就可以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为依据突破公司人格独立制度要求“隐藏”于公司背后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使意欲滥用自己有限责任的股东不得不三思而后行。

此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保障公司法人制度的有效运行的内在价值则就显而易见。

当然,这种对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否定只是针对特定法律关系的否定,并没有动摇股东有限责任作为公司法的基石,反而弥补了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

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保障公司法人制度的有效运行为其内在价值。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上公司法人与公司股东、董事等自然人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身份,使公司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可以相互替代。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股东、董事等自然人的利益,但也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

本文将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进行浅析,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1. 法律规定过于模糊在中国公司法中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较为模糊,缺乏具体的适用标准和程序。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确定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人格否认,以及具体如何进行人格否认。

这种模糊不清的规定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

2. 利益冲突问题较为突出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公司法人与公司股东、董事等自然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问题。

一方面,自然人可能会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身份来逃避个人责任;公司法人否认自身独立身份可能会损害其它相关利益人的利益。

这种利益冲突问题在一些具体案例中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和矛盾。

3. 程序不够规范在理论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程序,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判定过程。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规定较为模糊和程序不够规范,导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程序往往较为随意和混乱,容易出现不公正的情况。

二、改进的建议2. 强化利益保护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应当重视对不同利益相关人的保护。

在制定具体案例中,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相关人的权益,避免由于利益冲突问题导致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或者专门的法官小组来处理相关案件,以确保相关利益的保护。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保护公司股东、董事等自然人利益的也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

为此,我们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强化利益保护,规范程序流程,来提高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效果和公正性。

希望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可以针对以上问题提出更具体和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以促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立法建议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立法建议

我国公司法⼈⼈格否认制度⽴法建议⼈⼈格否认制度已经引⼊我国《公司法》。

但是,我国《公司法》只对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案件的审判中还存在⼀定的⽋缺。

因此,我国应在借鉴国外已有理论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制传统和现实情况,采取制定法的形式,不只对其进⾏原则上的笼统规制,还应在民法⼀般法、公司法、诉讼法中分别规定相应的规范,从⽽形成⼀套⽐较完整、详尽的制度。

⼀、公司法⼈⼈格否认制度⽴法价值(⼀)公平正义是公司法⼈⼈格否认制度追求的最⾼价值⽬标。

对⽴法和司法⽽⾔,正义是重视法律追求的永恒⽬标。

公司⼈格否认制度⾸先承认公司⼈格独⽴作为⼀种准则,以维护公司⼈格独⽴的社会价值,保证投资⼈在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上⼤胆进⾏投资,实现⼀般正义或者说是社会正义;但是法律⼜必须同时保证投资⼈不得在享受有限责任特权的同时滥⽤公司⼈格,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个别正义。

所以,要将公司⼈格否认作为对公司法⼈制度的必要补充,由此形成法⼈制度中保护股东和债权⼈利益互补的两个⽅向。

公平作为正义的核⼼,始终是法律所应当奉⾏的⼀种价值观。

公司法⼈制度在公司的出资⼈和债权⼈之间建⽴起了⼀种利益和负担均衡分配的平衡体系,也是⼀种公平的社会秩序。

然⽽这种公平的社会秩序可能被公司法⼈制度中位于优势地位的公司股东的违章⾏为所破坏,为了消除公司股东和债权⼈的冲突,必须建⽴新的法律规则与之平衡,公司⼈格否认制度就是试图矫正这种失衡的利益关系,也是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在公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公司法⼈⼈格否认制度是实现衡平的最佳⽅式。

公司⼈格否认制度法理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并且作为衡平法上的⼀项司法原则⽽存在。

公司⼈格否认制度作为衡平法原则的运⽤,是通过法院的判例决定的,来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衡平是实现“矫正的公平”的基本⽅式。

在现实中,法律不可能被制定得完美⽆缺,可以严格地适应到属于法律规范之内的⼀切实际情况,所以法官必须拥有⼀定的⾃由裁量权,⽤来缓和法律规定所固有的刻板性,⽽平衡的最终作⽤就是⽤于使某些法律规则效⼒的⼀般原则特定化,即具有修订、补充、完善法律的功效。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格否认制度
⼀、什么是法⼈⼈格否认制度
公司⼈格否认制度,⼜称“刺破公司的⾯纱”或“揭开公司⾯纱”,指为阻⽌公司独⽴法⼈⼈格的滥⽤和保护公司债权⼈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独⽴责任与股东的有限责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然⼈股东和法⼈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

⼆、适⽤范围
当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为事实上已经变成股东个⼈⾏为,⽽公司实质上已经失去⾃主性、独⽴性时,由于公司独⽴⼈格名存实亡⼜被利⽤侵害他⼈的合法权益,给社会造成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适⽤公司⼈格否认制度。

三、股东滥⽤公司控制权的⼏种表现:
第⼀、“傀儡”公司。

有控制权股东对公司进⾏操控,对外虽然表现出公司⾏为,⽽实质上公司只是徒有其表,与公司交易的第三⼈⽆法判断与⾃⼰进⾏交易的是公司还是投资者本⼈。

第⼆、公司资产不⾜。

公司资产是否充⾜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

公司只有使负债与股本保持合理的⽐例,才能保证⾃⼰的信⽤和经济往来的安全,不致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如果公司负债与股本的⽐例失衡,就存在股东通过公司将商业风险转移给⼤众的嫌疑。

第三,股东强迫公司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为。

虽然股东也有损失,但从其他⽅⾯获得的利益往往超过其作为股东所受到的损失。

三、法⼈⼈格否认制度的意义
法律既应充分肯定公司⼈格独⽴的价值,同时⼜规定了法⼈⼈格否认制度,有效的防⽌股东将公司作为进⾏不法活动的⼯具,以保障他⼈的合法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格否认是公司⼈格独⽴原则的必要和补充,⼆者相得益彰,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向实质上的公平合理。

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条是什么

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条是什么

Life is to live beautifully and walk sonorousl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条是什么导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公平、公正,当公司法人为了谋求利益不惜违反法律规定而被他人操纵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会追究法人背后操纵者的法律责任而不是法人。

那么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条是什么具体如何规定的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公平、公正,当公司法人为了谋求利益不惜违反法律规定而被他人操纵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会追究法人背后操纵者的法律责任而不是法人。

那么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条是什么具体如何规定的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条适用范围因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行为,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条适用范围: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概念与起源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指为防止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与成员的有限责任,责令法人的成员或其他相关主体对法人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源于西方,该理论是对传统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完善。

《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合理性探讨

《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合理性探讨

《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合理性探讨关键词公司法债权人公司股东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目前公司发展过程中,人格独立制度在很多公司都有着重要应用。

实际应用中,针对公司债权人来说,公司以自身资产为主要载体,从而对其承担无限责任。

而对于公司股东来说,则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有限的责任。

然而在实际的公司运营中,这些制度却成为了股东逃避个人债务的工具。

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公司采用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制度手段,来杜绝一些人格独立制度的负面使用,这有着一定的应用意义。

一、《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概念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具体来讲,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包括内部反向否认和外部反向否认两种制度体系。

其中内部反向否认制度的有关主体是公司股东,通过公司在法律层面上成为自然人的形式,让公司能够享受一种自然人的权利,从而不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外部反向否认制度,公司的债权人出于维护自身权益为主要目的,提倡通过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合的方式,用股东财产来偿还整体债务,从而降低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针对这两种制度形式,目前司法实践对此仍然有着一定的争议,所以就更需要对《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概念进行完善,能够让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是广大学者和专家需要深层次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一)股权执行程序首先为了保证股权执行程序的合理性,建立起反向人格否认制度非常有必要。

一般来讲公司在为债权人偿还债务的时候,可以利用股权作为抵押。

这种制度在法律中虽然也有着明文规定,但是并不意味着整个程序是没有不足的。

比如公司股东出现了恶意转让财产的行为,并且转让的财产会高于在公司所持有的具体股票。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在股权程序执行以后,债权人仍然会有着竞技出入,出现较大的效益亏空。

而且有关股权执行程序标准也不够统一,缺乏一种规范性程序执行,往往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容易受到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对于一些债权人的效益难以保证。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五种情形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五种情形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五种情形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可以剥夺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将其与其背后的自然人或其他法人合并为一体,以实现公平正义和保护权益的目的。

在实践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有很多,下面将介绍其中的五种情形。

一、滥用法人人格滥用法人人格是指法人主体以虚假的目的和手段设立,或者以法人人格为掩护从事非法活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以否认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追究背后的自然人或其他法人的责任,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二、法人实质为空壳法人实质为空壳是指法人主体在设立后没有真实的经营活动,或者经营活动非常有限,无法实现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和法律目的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以否认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将其与背后的自然人或其他法人合并为一体,以防止法人主体被滥用或用于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三、法人违法犯罪行为法人违法犯罪行为是指法人主体以其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以否认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追究背后的自然人或其他法人的责任,以实现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稳定。

四、法人主体资金混淆法人主体资金混淆是指法人主体与其背后的自然人或其他法人之间的资金流动混淆不清,无法准确划分法人主体和背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以否认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将其与背后的自然人或其他法人合并为一体,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和维护经济秩序。

五、法人主体违反公序良俗法人主体违反公序良俗是指法人主体从事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伦理的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以否认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追究背后的自然人或其他法人的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

总结起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五种情形包括滥用法人人格、法人实质为空壳、法人违法犯罪行为、法人主体资金混淆以及法人主体违反公序良俗。

这些情形的出现,都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需要法律依据来剥夺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以实现公平正义和保护权益的目的。

论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从一下两个方面展开,第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内容。

第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内容是: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发生偏向和被异化。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升华正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缺陷,可以有效地防范不法分子滥用法人的人格和有限责任的特性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保护了社会共公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了实质上的公平合理,极大地丰富了公司法人理论,使法人制度更加丰富、完善,极大地丰富了公司法人理论,使法人制度更加丰富、完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适用原则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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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
一、概念定义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平正义。

二、适用条件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且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2.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法院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成立。

三、法律后果
当法院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成立时,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股东无法承担连带责任,可能会被追究个人责任,包括财产被强制执行等。

3.如果股东的行为构成犯罪,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制度目的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平正义。

该制度通过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同时,该制度还可以促使股东更加审慎地履行出资义务,加强对公司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出现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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