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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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徐政规[2014]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徐政规[2014]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徐政规﹝20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及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二、徐州市市区、各县(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三、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以后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缴费比例。

四、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一预算、分级管理。

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标准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生育医疗费用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不重复享受。

江苏省男职工配偶异地生育保险报销

江苏省男职工配偶异地生育保险报销

江苏省男职工配偶异地生育保险报销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他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

一、办事依据:1、《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1999]161号)。

2、《市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锡政发[2001]278号)。

3、《关于市区实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锡劳社[2001]106号)。

4、《关于调整市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锡劳社医[2004]23号)。

5、《关于市区2005年度工伤、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锡劳社医[2005]19号)。

6、《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劳社工[2006]5号)。

二、办理程序:1、单位在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生育或流产出院后五个月内申领并按要求填写“无锡市企业职工生育待遇申请表”、“无锡市企业男职工配偶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异地生育的,产前申领并按要求填写“无锡市企业职工异地生育申请表”报工伤和生育保险科审批;符合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失业女职工,在五个月内由本人或亲属申领并填写“无锡市失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待遇结算3、待遇支付三、申办材料:1、“无锡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四份)、“无锡市企业职工男职工配偶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四份)、“无锡市失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四份);2、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或《准生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及复印件、规定的生育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及复印件、或流产医学证明及复印件、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符合规定的缴费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独生子女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产假期因生育引起疾病者还需提供疾病证明、男职工配偶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失业女职工还需提供《就业登记证》(复印件);3、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报销,由职工或其亲属,凭职工《社会保险卡》,并提供职工所在单位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以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相关知识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相关知识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相关知识1、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2、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在本规定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参保职工的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如何结算?《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上述费用无法正常发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

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女职工的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失业女职工本人。

4、如何确定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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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星报销的规定及流程
(一)以下情况可以零星报销: 1、男职工配偶的产前检查、分娩及流(引)产; 2 、用人单位中断或未足额缴费、职工劳动关系转移原因造 成生育保险关系中断三个月内,并补足欠费及滞纳金的, 中断期间的产前检查及分娩、流(引)产费用; 3、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 4、异地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 5、因抢救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实施的计划生 育手术; 6、在原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已退休的女职工实施取出宫内节区别那些是基本医疗服务 ③按照现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出专家测算的定额
付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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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付费 3+6
医疗费用 支付三种方式
限额付费 2+22
项目付费 5+2
27
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支付
定义
不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 或低于定额标准均按定额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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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 加强对本单位有生育计划的女职工的宣传要点:
1.女职工怀孕后,首次建卡要到生育保险定点医 疗机构进行生育保险登记 携带材料:①社会保障卡;②结婚证;③社区居民 委会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④如生育 第二胎的还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2. 女职工要 选择 2 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 本人的生育定点医院。 1 家为建小卡早期产前检 查医院,另1家为建大卡晚期产前检查、分娩医院。 定点医院一经登记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2
生育保险政策介绍
1.进一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 2.规范享受待遇的条件 3.扩大保障范围和类别 4.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5.明确了目录、定点就医及结算管理方式

3
生育保险参保对象范围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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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厅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的意见【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厅【发布日期】2009.01.04【实施日期】2009.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劳动厅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的意见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年来,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制度建设成效显著,有效减轻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和生育费用负担。

为进一步完善三项保险政策,提高三项保险待遇保障水平,更加有效地保障参保人员病有所医、生有所保。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医疗生育保障水平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目标任务。

按照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着力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三项保险覆盖面,致力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不断完善政策措施,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到2010年,初步实现三项保险省辖市范围内的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0%和60%以上,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待遇保障落实到位,并逐步提高。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普惠于民,以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为出发点,努力提高保障水平;坚持基金平衡,略有结余,合理确定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比例,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调整完善政策措施,要有利于统筹层次的提高;坚持改革创新,保持制度的完整统一,有利于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工作的开展。

二、完善政策措施,提高待遇保障水平(一)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努力扩大覆盖面,重点做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职工、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及失地农民的参保工作,尚未属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驻苏单位和省属企业单位,必须在2009年底前全部参加,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第1-100题)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第1-100题)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第IToo题)《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自()起施行。

A.2023年10月1日B.2023年11月1日C.2023年12月1日D.2024年1月1日正确答案:C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O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等失信行为。

A.用人单位B.个人C.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D.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确答案:BC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等事项。

A.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B.支付基金支出款项C,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D.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正确答案:BCD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应当有O依据。

A.法律B.法规C.部门规章D.国务院决定正确答案:BD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O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A.5B.10C.15D.20正确答案:B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O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A.5B.10C.15D.20正确答案:D个人申领职业培训等补贴,应当提供O或者()。

A.职业培训记录B.学历证明C.职业资格证书D.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正确答案:CD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A.设立B.变更C.注销正确答案:BC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A.设立B.变更C.注销正确答案:BC关于社会保险登记,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用人单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B.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

C.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正确答案:A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包括()。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8]10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4.17【实施日期】2018.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苏人社发〔2018〕106号)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15号),进一步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苏人社发〔2015〕331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维护全面两孩政策下参保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加强生育保险费率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确保生育保险制度稳健运行。

现就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生育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总体保持平稳运行,对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适应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重大战略举措,落实生育保险政策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重要保障措施。

加强生育保险服务管理是保证生育保险政策实施的基础。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与医疗保险同步推进生育保险工作,进一步强化生育保险服务管理。

要主动适应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坚持科学发展,体现社会公平,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要根据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对生育保险基金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确保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实现生育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正文:----------------------------------------------------------------------------------------------------------------------------------------------------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2014年6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工会、妇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生育保险重大事项研究,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政府补贴资金;(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
导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劳社厅发[2004]14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09.08
【实施日期】2004.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劳社厅发[20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十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生育保险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加强生育保险管理,保障生育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生育保险工作
建立生育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对
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妇女平等就业、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生育保险制度。

没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生育保险制度。

已经出台生育保险办法的地区,要逐步完善政策措施,确保生育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苏人社函[L][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函(L)[2009]47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今年是完成《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关键性的一年,各地要按照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工作思路,加大生育保险扩面工作力度,确保今年目标任务的完成。

同时,要逐步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积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途径,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二、进一步落实生育保险待遇。

各地要确保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的足额支付,保障到位。

要合理控制基金结余率,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要在保证生育保险各项待遇得到充分落实的前提下,采取调整缴费比例、提高待遇水平等措施,逐步将基金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

要积极探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生育保险基金调剂和共济能力。

三、加强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

各地要加快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办法,强化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完善协议措施。

探索适合生育保险特点的结算方式,积极探索按病种结算方式。

四、各地要在今年底前,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城镇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的报销比例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决。

上述实施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厅,省厅将择时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解读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解读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3•【分类】其他正文《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解读为进一步完善全省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014年省政府颁布了《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94号令),为贯彻好此项省政府规章,苏州市于2015年3月16日颁布了《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总则、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管理和监督、附则共五章,四十三条,分别对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生育保险基金征缴管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生育保险经办流程以及定点单位管理等几个方面做出了明确和规定。

2006年,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61号令),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58号),并于2007年4月1日施行。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94号令)的实施和原《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61号令)废止,苏府〔2006〕158号文的上位法依据发生重大变化。

新《办法》施行后,原办法同时废止。

与原有办法相比,《办法》变化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降低了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省政府94号令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

具体缴费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缴费比例超过0.5%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苏州现行缴费比例为1%,由于苏州市各地生育年龄段劳动者占比较大,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较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江苏省林业局,江苏省乡村振兴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苏人社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林业局、乡村振兴局、残疾人联合会、邮政管理局:现将《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江苏省林业局江苏省乡村振兴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苏省邮政管理局2021年6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开发与发布第三章岗位招聘与管理第四章工资待遇与补贴第五章岗位退出及后续扶持第六章监督管理及附则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8号),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提升就业援助质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法》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法》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法》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7.01•【字号】苏人保规[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法》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通知(苏人保规〔2011〕25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市社保中心:为保障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参加生育保险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定生育条件。

二、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在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一)计划生育手术是指参保职工为实行计划生育而实施的避孕、节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时间按《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规定执行。

(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生育津贴补偿标准为:1.放置宫内节育器,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2.取出宫内节育器,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3.“皮埋”术,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4.取“皮埋”,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5.输精管节扎,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6.单纯输卵管结扎,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三、生育津贴的月计发基数,按参保职工本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日计发基数,按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计算。

实际缴费月数不足12个月的,根据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月平均缴费基数。

四、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次月,结付至用人单位,其中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

五、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执行。

7月1日以后发生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4]21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7.08【实施日期】2014.07.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1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4年6月20日经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规定》的宣传普及工作,使全社会特别是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保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掌握《规定》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我们编写了《〈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宣传普及工作,为《规定》实施做好准备。

一、深刻领会精神,抓好宣传普及《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党中央关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目标要求的具体体现,对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工作,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生育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对于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意义,把宣传普及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本规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工作方案,引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和用人单位、职工正确理解《规定》的立法精神和条文内容,形成自觉遵守和执行《规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坚持正面引导,突出宣传重点《规定》的颁布实施,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用人单位的管理工作,社会广泛关注。

宣传活动要坚持面向基层,把用人单位和职工作为宣传的重点对象,要以用人单位和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为宣传重点,突出宣传生育保险的重要意义,宣传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重点宣传《规定》修订和新设立的内容,阐释做出修改完善的原因、立法依据和重要意义。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14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14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1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4年6月30日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4号令发布,并于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

《规定》的颁布,是我省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规定》颁布的重要意义《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我省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两大体系”建设的重要成果,为建立覆盖所有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生育保险权益,规范生育保险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构建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的重要任务摆上日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定》全面、正确地实施。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生育保险、社保征缴、政策法规、基金监督以及监察和仲裁等相关处室、机构参加的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贯彻实施工作顺利开展。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苏政办发〔2011〕141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提高医疗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现就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认真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统筹规划、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加快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医疗和生育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坚持基本政策统一,提高社会保险公平性;坚持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强化基金会计核算,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基金分级负责,增强基金共济和保障能力;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保险管理服务水平,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三、目标要求根据国家关于实现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部署要求,到2011年底前,全省各设区市基本实现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江苏生育保险问题解答 过了生育年龄为什么还交生育保险

江苏生育保险问题解答 过了生育年龄为什么还交生育保险

江苏生育保险问题解答过了生育年龄为什么还交生育保险导读:本文是关于江苏生育保险问题解答过了生育年龄为什么还交生育保险,希望能帮助到您!过了生育年龄为啥还要缴纳生育险、异地分娩如何结算、针对骗取生育保险如何处罚……昨天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陈励阳参加在线访谈,与网友们针对《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内容进行相关互动与解答。

过了生育年龄依然要交生育险网友“陆立新”问道:“我是1967年出生的,我这种年龄不会再生育了,为什么还要交生育险?难道要交到60周岁吗?”原来生育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其作用之一是平衡用人单位之间的负担,减轻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的成本,促进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因此,只要是职工就要参加生育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

异地生育按参保地的保险标准支付网友“海蓝”针对异地分娩提出:在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应该如何结算呢?相关负责人解释,《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骗取生育险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网友“徐斌”提出:单位或者个人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或者生育保险待遇的,应当如何处罚?根据《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或者生育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生育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失业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到本人网友“张春”提问: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如何发放?是发给单位还是个人呢?按照《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上述费用无法正常发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

生育保险基金_江苏规定在港澳台地区生孩子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_江苏规定在港澳台地区生孩子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_江苏规定在港澳台地区生孩子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10月1日起,《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正式施行。

与1999年颁布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相比,新规最大亮点是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也就是说,无论你是男女,都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只要有工作,就要参加生育保险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全覆盖现实生活中,不少企业借口经营困难,认为没有必要缴纳生育保险。

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更没有想到要给雇员缴纳生育保险。

另外,目前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不在范围之内。

新规规定,从10月1日起,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缴纳生育保险。

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扬州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暂定为1%按照什么比例来缴纳生育保险新规明确,10月起,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

超过0.5%的,需报省政府批准。

各市应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缴费比例。

这一规定改变了目前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相对固定,较少调整的现状。

扬州情况如何据了解,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执行,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暂定为1%。

“男”职工晚育也有产假可享受10天生育津贴新规对于晚育加大了“奖励”力度。

新规明确,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假期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并对难产、生育多胞胎、流产、引产等各种不同情况享受生育津贴的期限作出规定,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职工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享受2—98天的生育津贴。

新规明确,凡符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晚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也就是说,晚育女职工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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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
导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苏劳社医[2006]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6.04.19
【实施日期】2006.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苏劳社医[2006]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推进我省生育保险工作可持续发展。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部[2004]1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生育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生育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妇女平等就业、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省委十届九次全会提出生育保险要和医疗保险协同推进。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生育保险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生育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各地要总结生育保险工作开展以来的扩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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