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1•【字号】芜政办〔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2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1年3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第五章附则芜湖市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已建成并使用的各类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负责组织领导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城管、卫健、文旅、体育、民政、交通、商务、民族宗教、国资及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正确使用房屋,并依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使用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安全负责。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芜政办〔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芜政办〔202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经2024年5月13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对《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22〕3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决定》(芜政办〔2018〕18号,芜政办秘〔2023〕21号延期)中住宅房屋的补助和奖励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住宅房屋补助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0%;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0%。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二、住宅房屋奖励对签约期限(征收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5%。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芜政[2008]68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芜政〔2008〕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于2008年8月22日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一日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加快城市化步伐,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政府协调服务。
建立市房地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析全市房地产开发、销售形势,提出土地供应计划、开发建设规模、区域分布及结构比例建议,研究拆迁安置、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确保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
市各相关部门要推进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的行政审批效率。
二、积极推进拆迁安置房、廉租住房、廉租公寓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各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建投公司要按照市政府年度建设目标和任务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各拆迁责任部门应加大已出让地块的拆迁力度,严格实行拆迁目标考核。
通过拆迁安置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扩大实物安置比例,解决拆迁地块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
三、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和居民生活需求适当调整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和建设规模。
安置房建设可以采用集中采购或统一招标委托代建商品房形式进行,以尽量缩短拆迁安置的过渡时间,使被拆迁人及时得到安置。
芜湖存量首套房认定标准
芜湖市的存量首套房认定标准主要依据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系统查询已办理的合同网签和不动产权登记信息。
申请人名下有商业、办公或仓储等非住宅用房,并不会影响首套房的认定。
此外,对于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或共有权人;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6个月后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芜湖房贷利率首套房最低能做到4.0%,二套房也仅4.8%。
在芜湖市购房时,购房者需要了解当地的政策规定和市场情况。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芜湖市将继续执行限购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需提供连续24个月及以上社保或个税证明。
此外,芜湖市还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首次购房者给予一定的贷款利率优惠。
同时,芜湖市也在积极推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并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安全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安全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芜政办秘〔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安全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20〕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深刻汲取福建泉州“3·7”房屋坍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芜湖市房屋安全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8日芜湖市房屋安全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一、工作原则按照“科学排查、精准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迅速开展房屋安全排查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排查治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1.动态掌握全市范围内房屋安全状况;2.建立房屋安全档案;3.对危房进行限期治理;4.强化制度建设,建立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工作职责1.各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房屋的排查治理工作。
2.市教育、卫健、国资、文旅、商务、市场监督、体育、民政、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市直相关部门)负责直管单位的排查治理工作;配合县(市)、区政府做好本行业排查治理工作。
3.驻芜各单位、各高校负责本单位排查治理工作。
4.市住建局负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同时负责市区房屋安全鉴定的组织实施。
四、房屋安全排查工作安排市区范围工作安排如下,各县(市)结合辖区实际参照执行:(一)排查范围。
充分利用历年排查资料,对前期经过排查的住宅,学校、医院、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所、菜市场、历史建筑等公共房屋进行再梳理再排查,对未进行专项排查的宾馆(酒店)、商场、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养老院、洗浴场所等公共房屋及工业建筑重点排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0•【字号】芜政办[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芜政办〔200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日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 号)精神,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贯彻国办发〔2008〕131 号文件和芜政〔2008〕68 号文件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芜政〔2008〕68号文件中部分概念界定(一)“第一套自住商品住房”是指为自己和家庭居住使用目的而购买的普通住房。
包括: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家庭中年满18 周岁子女另购普通住房的,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的。
(二)“产权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拆迁安置房”是指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实物安置的住房。
(四)“购买商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不包括购买部分产权、部分赠与或部分继承。
(五)第九条中“购房人”以自然人为单位计算;第十条中“购房人”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市区居民户口及户内人口以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户口簿实际在册人口为准。
(六)第九条中“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和第十条中“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是指购房合同签订日期。
(七)第九条、第十条中“2010年9月1日前”是指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向市财政部门缴纳契税的日期。
2012年全国房地产业十大事件
2012年度全国房地产业十大事件2012年房地产风起云涌,近日,由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评选出的2012年度全国房地产业十大事件正式出炉。
事件一:国务院派出督察组,定调从严调控楼市事件:2012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针对3月份以来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派出8个督察组,对16个省(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情况开展专项督察。
此次督察的地区是: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此次督察的重点是检查住房限购措施执行情况,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住房用地供应和管理情况,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情况。
评析:国务院派出督察组主要原因是自今年3月份起,全国各地楼市成交量不断攀升,市场也出现了一些亟需关注的问题:一是部分城市房价环比出现上涨,导致市场预期发生变化;二是部分城市存在通过放松限购条件、发放购房补贴等方式刺激住房消费的苗头;三是部分城市今年上半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完成率较低,个别城市不到10%;四是部分城市市场监管力度不够。
此次专项督察是在楼市回暖之际的应时之举,以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一是督察现有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全国起到警戒作用;二是防止政策执行可能存在弱化问题;三是了解上半年全国房地产的各个方面情况,为下半年的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总体看,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了较好落实,调控成效不断显现,投机投资性需求得到有效抑制。
此次专项督察一方面反映出中央从严调控楼市的决心,另一方面体现中央与地方在楼市调控上的博弈。
督察后中央针对楼市存在的问题已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同时强调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放松调控,但并未提出出台更强硬的调控政策,足见中央对楼市调控态度重在强调既有政策,尚无改变楼市调控大方向的意图。
事件二:芜湖新政速被叫停,中央调控方向未改事件:2012年2月9日,芜湖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其中主要措施包括,一是购自住普通商品住房契税100%补助;二是针对特定面积及特定人群购房补贴,学历越高补贴越高;三是购房落户政策变宽松。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经11月10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施行。
市长2012年11月19日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工作,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44号)、《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民办字〔2008〕30号)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民社救字〔2010〕1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低保制度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实施城乡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二)分类施保、动态管理;(三)应保尽保、统筹兼顾;(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城乡低保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低保的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是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的管理机关。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的管理审批工作,乡镇(街道)负责城乡低保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工作。
县区社会救助中心、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站承担城乡低保的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协助乡镇(街道)组织本辖区城乡低保的入户调查、听证、评议和备案工作,负责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芜政办[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芜政办〔2007〕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进一步调整我市商品住房供应结构,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芜政〔2006〕95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大对已出让土地的清理力度,促进开发量的增加1.对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开发企业必须按合同约定和开发时序逐年按比例开发。
开发企业因自身原因对可供开发且符合开发条件的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竣工日期满1年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未开工的责令限期开工;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竣工日期满2年的,无偿收回未开发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
2.对可供开发且符合开发条件的土地,开发企业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自开工之日起一年内,其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的,且未经批准中止或停缓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3.已依法取得经营性用地尚未开发的出让地块总面积,超过上一年度市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出让地块总面积10%(含10%)的受让人(含关联企业),不得参与本年度的经营性用地出让地块的竞买。
4.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建设、规划、房管、土地收储中心等部门每月对社会公布已出让地块开发建设情况。
5.各区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在加快拆迁安置房和廉租房建设的同时,加大对已出让地块的拆迁力度,确保土地的及时交付,督促开发企业加快开发建设。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市区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的通知-芜政办秘〔2015〕143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市区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的通知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市区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的通知芜政办秘〔2015〕143号各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加快推进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提高商品住房去库存化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品住房价格优惠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搭建面向市区棚改居民的商品住房选房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入服务平台的商品住房房源可供棚改居民自由选择。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棚改居民在规定期限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下同)的,给予不低于2%的价格优惠。
二、公积金贷款优惠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棚改居民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已经有两次及以下公积金贷款记录,并已还清的,仍然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利率执行。
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可以申请芜湖市惠居住房金融有限公司组合贷款,组合贷款额度不超过35万元,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0.85倍执行。
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棚改居民未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芜湖市惠居住房金融有限公司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最高额度35万元,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0.85倍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08•【字号】芜政办〔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芜政办〔201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政策的若干意见》已经2015年4月30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5月8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政策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等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落实金融政策(一)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87号),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要求,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住房信贷支持力度,优先满足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需求。
金融部门要落实首套普通住宅首付款比例30%和利率下限7折优惠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金融部门要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全面执行二套房首付比例下调至40%金融政策。
浅析楼市调控迷雾下的决策含义
浅析楼市调控迷雾下的决策含义潘超安徽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摘要】目前多地楼市出现了“回暖”现象,排队抢房的情况突然增多,然而中央屡次强调要坚持调控不动摇,重重迷雾之下,房价是不是如传言中的又将上扬?【关键词】房地产回暖调控一、中国楼市回暖了吗我相信这是每个购房者心理在想的问题。
经过了08年大涨,09年跌后报复性上涨,每个购房者的心理素质都得到了锻炼,谁知道市场下一步走向何方?7月5日晚间,央行宣布,自7月6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31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这已经是一个月内第二次降息了,这是在6月8日降息给市场带来不小的风波以来,又一次刺激所有人神经的举动。
大家都知道,降息往往代表着政府认为现在调控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将要改变经济趋冷的预期。
降低货币利率,能降低融资成本,我想这对各行各业来说都是一个利好消息。
那么就有人问了,这是不是政府对房地产回暖的一种“暗示”?于是各种流言,各种闹剧都开始上演。
房地产开发商早就望眼欲穿了,开始紧锣密鼓地宣传,造势,甚至扬言“房价将暴涨”,给部分老百姓带来了恐慌情绪。
笔者认为,仅仅看加息和开发商的一面之词,是不能判断房价是否会上涨甚至暴涨的,要结合现在的经济情况与国家对房地产调控的考虑来进行推理。
温总理屡次强调“房地产调控不动摇”,从中可以看出政府对房价的涨与跌是非常敏感的,因为房价不合理的高涨,只会给经济的稳定增长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又恰逢十八大召开前夕,所以保持经济稳定是头等重要的大事。
加息是对过冷股市及商业的鼓励与支持。
但是针对房价中央政府的态度将不会更改。
虽然房价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商、当地政府、投资人、购房者、中央政府之间的博弈,但是其结果我们能明显看出来,那就是房价要稳定发展,所以简单的说就是严格控制下的房价缓涨。
总而言之,调控是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国家也在考虑经济的复苏。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芜政[2017]55号【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30【实施日期】2017.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决定(芜政〔2017〕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等规定,经2017年8月25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将第二条中“城乡低保制度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修改为“低保工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着力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并将其列为第二条第一款。
三、在第三条第三款中“镇(街道)负责城乡低保申请的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等工作”后面增加“撤销街道的区,区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公共服务中心代行街道的相关职责”;删除第三条第四款;将第三条第五款改立为第三条第四款,并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应协助镇(街道)完成本辖区城乡低保的入户调查、听证、评议、备案等与最低生活保障相关的工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
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芜政[2017]89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6
【实施日期】2017.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芜政〔2017〕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商品住房价格备案
1.首次销售项目,以2017年2月份该地段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楼盘实际网签成交均价为基础,并结合该项目楼面地价等成本合理确定备案价格。
2.非首次销售项目,以2017年2月份该楼盘实际网签成交均价为基础合理确定备案
价格。
2017年2月份实际网签成交均价低于备案均价5%以内的,按照该楼盘原备案均价,确定该批次的备案价格。
3.已备案的商品住房价格,自办理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上调,超过3个月再次申报备案价格的,上调幅度不得超过1%。
二、严格精装修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住房实施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费用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平方米。
对装饰装修费用在2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含2000元/平方米),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的决定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的决定》已经2009年4月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对1990年以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如下: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芜湖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芜湖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府字〔1990〕60号)2.芜湖市建设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市政府令第7号)3.芜湖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芜政〔1998〕88号)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0〕18号)5.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经营性临时占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2001〕29号)6.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芜政办〔2007〕13号)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2002〕5号)2.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芜湖市殡葬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05〕32号)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2007 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芜政〔2007〕40 号)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安徽省第五届农民运动会承办工作的通知(芜政办秘〔2007〕115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芜政〔2017〕23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芜政〔2017〕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改善住房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
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6月底前编制完成住宅用地供应中期(2017—2021年)规划和三年(2017—2019年)滚动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结合我市当前实际,实行差异化供地方式,在商品住房供应偏紧的区域,显著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量,2017年计划出让住宅用地3500亩,上半年公告出让不低于1500亩,同时要加快供地节奏。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市城乡规划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采用多种方式控制地价不合理增长。
根据出让地块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的出让方式,包括“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竞拍无偿提供安置房面积、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地价扰乱市场预期。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三、认真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
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市国有土地收储部门在向市规划部门征询拟出让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前,征求市住建、教育、卫计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建设条件意见,由市住建委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拟出让地块的出让条件之一。
芜湖首套房优惠政策
芜湖首套房优惠政策篇一:首套房财政补贴政策我今天早上看了新闻,说昨天重庆市政府发布了一份关于第一套住房抵押贷款的通知,可以申请财政补贴。
具体补助对象为:2022年12月1日(按正式购房合同签订),在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的购房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重庆市渝北区和北碚新区,并以抵押方式购买了他在上述地区的唯一房屋。
新闻还提到了申报过程。
这个过程仍然有点负责任。
我们需要提供信息和申报表。
然而,虽然很麻烦,但有补贴总是好的!!!附言:不超过30%!!!申报流程:在补贴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业主应向缴纳个人所得税地区的区财政局提出申请。
并根据下列要求统一提供数据:个人首按揭购买的财政补贴申报表1张(格式附上,可从区财政局获得空白表格)。
产权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填写相关事项,说明相关情况,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身份证复印件(原件经区财政局审核,复印件留存)。
3、购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
4、购房合同(原件由区财政局审核,复印件留存)。
5、业主与银行签订的购房抵押合同(含抵押合同、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抵押银行认可的抵押贷款本息支付凭证。
7、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留存)。
8.区地方税务局认可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我于去年8月申请了第一次购房退税。
我运行了一个多月的过程。
当时,我申请了两年的退税。
我在第一年的12月和第二年的10月左右拿到了退款。
原则上,前一年需要一个月,前两年需要三个月。
所以我们应该快点。
先上一下当年政府的公文:第一套住房抵押贷款财政补贴的相关程序和应办理的手续一、享受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的对象: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正式购房合同签订),首次在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北碚、巴南等地区购买购房(包括改善购房);重庆市渝北区和北部新区以抵押方式支付,同时,在上述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为财政补贴对象。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住房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161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住房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住房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芜政办秘〔2016〕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做好住房保障工作,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建保〔2016〕12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住房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优先满足城镇低保、低收入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的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将棚户区改造居民、受灾群众、搬迁移民、国家及省市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和医生、教师等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同时,继续扩大保障覆盖面,在上述人员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凡有住房需求的其他人员也可申请公租房。
二、充分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租房和安置房转换试点工作。
在第一条所列人员应保尽保、房源有富余的情况下,各县区、开发区和市宜居公司可将公租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对象安置。
同时,应按照市已出台的办法,加大租售并举的力度。
三、实行租补分离。
财政部门可将低保、低收入家庭和符合市、县(区)有关租房优惠条件的企业应收租金与低保、低收入家庭核定租金之间的差额部分以及对企业优惠的部分直接补助给公租房运营机构。
四、各县区、开发区和市宜居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办理。
特此通知。
2016年8月24日——结束——。
芜湖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芜政[2006]95号
芜湖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芜湖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芜政〔2006〕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已于2006年11月10日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五日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 号)通知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与目标(一)按照“引导高端、调控中端、保障低端”的原则,在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同时,运用市场经济规律,从需求和供给两方面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节,重点在优化市场结构、规范市场秩序、完善信息发布三个环节上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根据城区住房现状,尽快编制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房地产市场;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不断完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建立较为完善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健全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引导房地产投资和住房消费,平稳住房价格。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投资开发保持房地产市场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投资开发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发文字号】芜政[2010]12号【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2.08【实施日期】2010.0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投资开发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芜政〔2010〕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投资开发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二月八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投资开发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投资开发与住房消费,改善市场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需求,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新增经营性用地供应制度(一)合理调节土地供应规模。
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价格状况,按照控制增量、激活存量、集约节约的要求,科学确定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和出让规模,保持土地供应相对均衡和稳定。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密切结合房地产市场变化,适时推出适合当前市场需求的项目用地;增加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同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推出一批商业、市场、旅游、休闲服务业、办公、酒店等非住宅项目用地。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地块规划功能和用地强度。
(三)推行土地“净地”出让。
经营性用地实行“净地”出让,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方可实行“毛地”出让。
对收储地块要提前进行拆迁安置,提高“净地”出让率。
将城东新区、旧城改造区(含棚户区)作为重点区域,优先编制经营性用地出让方案。
二、继续实施鼓励住房消费政策(四)低收入家庭购房优惠政策。
在2010 年1月1日至2010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购房家庭的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满一年的,户内人口为 1 人且购买30 ㎡以下、户内人口为 2 人且购买45㎡以下、户内人口为3人且购买60㎡以下、户内人口为4人及以上且购买75㎡以下首套自住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不含拆迁安置房)、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所购房屋面积 100 元/㎡和所纳契税额100%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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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已经2012年2月1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不断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引导合理住房需求,加快城市化步伐,现结合芜湖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体系(一)全面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遵循“保障性住房优先发展、商品房开发合理布局、基础配套设施超前谋划”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组团式发展,强力推进产业新城建设,逐步形成“以产业新城为载体、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形式、以宜居投资(集团)公司为融资主渠道、以保障性住房用地指标单列和政府性投资补助为保障”的发展思路,对各产业新城中列入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项目,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项目地块、规模、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强力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按时开工。
2012年,全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5.2万套、廉租住房0.91万套,竣工保障性住房0.8万套,完成棚户区改造0.82万户,完成农村危房改造0.23万户。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按照加大增量、激活存量、集约节约的要求,科学确定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和出让规模,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首先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
保障性住房用地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年度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三)健全保障性住房体系。
多渠道筹集房源,逐步形成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旧房改造并举的多层次、宽领域住房保障体系。
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统筹资金、统筹使用、统筹管理。
积极探索和完善诚信保证、承诺、担保等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严格准入与退出机制,确保配租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切实加强租后管理,严格租赁合同,落实管理主体。
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功能和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查处。
(四)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
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加强市场调控,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2012年,市区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同比涨幅控制在当年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以内。
(六)营造信贷和融资的良好环境,鼓励和支持居民合理的住房需求,继续落实好居民自住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利率优惠政策。
同时,各商业银行要对违反我市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依法适时调整预征率。
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住建委抄告税务部门,进行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缴纳情况的重点稽查。
(七)从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八)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开发项目按期开工、竣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必须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开发时序约定,凡因开发企业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开工且超过3个月、未完成年度开发量或达到预售条件未预售的,一律转为现房销售。
对延期开发的企业进行约谈,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九)按时收缴土地出让金。
开发企业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市国土局、土地收储中心会同地块所在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负责清缴;因开发企业原因逾期未缴纳的,按合同约定追缴滞纳金,并对欠缴土地出让金或滞纳金的开发企业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逾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的,根据约定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扣缴(每次不少于预售资金额的50%)。
(十)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
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实行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宜居投资(集团)公司负责制;对稳定房价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制,市住建委、监察局、国土局、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约谈、考评、问责机制,加强对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上述工作纳入县区、相关开发区和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各县区政府、相关开发区、市直部门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从而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实行责任追究。
三、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保障市场有效供给(十一)合理调节土地供应规模。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地块规划功能和用地强度。
(十二)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项目,要加快房屋征收工作进度,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保证住宅项目用地出让后按时开发投资建设。
新增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全部实行“净地”出让。
(十三)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建设行政规费、政府性资金(基金)等费用延缓征收。
市财政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委等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期限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发项目,其在报建环节应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线电视数字化建设专项资金、煤气入户安装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环节征收;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序进度开竣工的项目,其后期项目上述费用连同前期推迟缴纳的上述费用立即征收,并且其他后续项目上述费用一律在报建环节征收,否则,停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停止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十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生态、节能和中小户型普通住房。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严格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其建设规费、政府性资金(基金)等费用延缓至办理初始登记时缴纳:1.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90平方米及以下的户型占总套数50%及以上;2.达到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住宅;3.住宅小区全部使用太阳能或地(水)源热泵;4.全装修住宅占总套数的50%及以上。
(十五)加快已出让土地开发进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或虽开工但自开工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面积不足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按闲置土地处置,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引导合理住房需求,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十六)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芜湖市区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二手房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执行),在办理产权登记时,财政部门给予所纳契税100%的补助。
对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70平方米以上的,财政部门再给予5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对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70平方米及以下的,财政部门再给予15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
(十七)鼓励实用和专业人才在芜湖就业创业。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下列人员在芜湖市区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在办理产权登记时,财政部门给予所纳契税100%补助。
对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按以下标准给予再补贴: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含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购房人,财政部门再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含高级技师资格)的购房人,财政部门再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购房人,财政部门再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贴。
(十八)外地人员在芜湖市区购买商品房,人均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准予房主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迁入;外地人员在芜湖市区购买45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商品住房,可以通过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办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十九)规范已享受补助的房产转让。
已享受市政府以往年度及本意见相关财政补助政策的普通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否则退回已享受的财政契税补助和购房补贴。
(二十)规范购房补助、补贴政策适用时限。
符合第十六、十七条款的购房人购买的新建自住商品住房,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补贴政策,并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其产权登记和享受财政补助、补贴日期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购买的商品住房由购房人选择按芜政〔2011〕56号文件或按本文件规定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补贴政策。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其产权登记和享受财政补助、补贴的截止日期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
房改售房、直管公房、拆迁安置商品房、拆迁安置存量房、房屋互换等交易类型,以及购买定向销售房、单位集资建房、购买部分产权或部分赠与、部分继承及同一户口簿内家庭成员之间房屋产权转让等交易行为,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财政补助政策。
(二十一)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和改善职工住房的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
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提率;对因房屋征收造成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的,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五、强化服务管理,规范住房市场行为(二十二)切实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要协调解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房地产项目开发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实行定期调度制度,积极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供水、供气、供电、消防、人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促进房地产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使用,切实改善服务环境。
市国土局、城乡规划局、住建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要会同项目所在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加强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后的跟踪服务和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约投资建设,增加市场供应量,改善市场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促进住房市场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