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地区旅游领域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严重失信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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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工作要点

2024年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工作要点

2024年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全面落实《长三角市场监管一体化发展“十四五”规划》,深入推进2024年长三角一体化市场监管工作,根据《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合作事项清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聚焦“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加快推进长三角营商环境一体化、行政执法一体化、安全监管一体化、消费维权一体化、质量基础一体化、市场监管发展一体化,全面打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放心、质量领先、满意消费、示范引领”的长三角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先行区,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1.加强与长三角城市的对接,深化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跨省通办”,提升通办服务效能。

按照省局部署推动长三角地区企业迁移便利化、电子档案信息共享共用,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更多政务服务领域广泛应用,拓展应用场景。

(责任单位:注册局)2.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鉴定能力建设,引进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及评估分析服务,做好年度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纠纷侵权鉴定工作,积极培育申报知识产权鉴定机构。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围绕各类创新主体的多元化需求,拓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范围,创新服务方式,提供优质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

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具有竞争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协作。

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微导航”服务。

(责任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科、知识产权运用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3.加强、食品药品和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深入开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对区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提供长三角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典型案例;开展长三角双随机跨区域联动抽查;全面落实长三角统一不实承诺信息修复机制。

格式样文解读

格式样文解读

长三角地区旅游企业的信用缺失问题及解决办法摘要旅游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正在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在现实生活中,“旅游信用危机”己开始显现。

当前我国的旅游市场秩序与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提升我国旅游业的国际形象是十分不相适应的。

一些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和负面影响颇大,若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整顿规范,将严重损害海内外旅游者的权益,严重影响旅游企业的信誉,也影响我国与世界各国(地区)建立良好的旅游合作关系。

因此,对当前我国旅游市场秩序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由此找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通过对长三角地区旅游企业存在的信用缺失问题的分析,寻求同城好信用的办法。

关键词:长三角地区旅游;信用问题;原因;解决办法AbstractsKey Words:一、绪论近年来,旅游行业之间的竞争愈加激烈,随之产生的信用问题也逐渐暴露,引发了大量投诉。

旅游企业对旅游者的诚信缺失,直接造成旅游者利益受损;旅游企业间的诚信缺失,阻碍了旅游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可见信用问题的解决对旅游业的健康持续的发展是极其重要和必要的。

长三角旅游要打造成为一个“跨省市的无障碍旅游区”的目标,重要的实现好信用。

本文旨在通过对长三角地区旅游企业存在的信用问题原因的分析研究,找到适合长三角地区信用问题的解决办法。

能够有助于长三角地区旅游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论文的分析过程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经济学一般规律,来提出长三角地区旅游企业存在的信用问题,分析这些信用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且寻找方案帮助解决其信用缺失问题。

使长三角地区旅游企业真正实现无障碍讲诚信,作为中国旅游业的龙头,推动中国旅游业走好信用的道路。

二、长三角地区旅游业的概述(一)长三角地区旅游业的特点、情况、以信用为基础的发展方向1、长三角地区旅游中国旅游“金三角”之称——长三角地区拥有25个中国优秀旅游城市,48个国家4A级旅游区,占了全国4A级景点数的一半,在中国首批优秀旅游城市中,长三角占25%。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18.12.21•【文号】文旅市场发〔2018〕119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18〕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文物局)、商务局(旅游局):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加快旅游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方实际,认真组织本辖区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2018年12月21日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加快旅游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旅行社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或者地方旅游市场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旅行社、景区、旅游住宿等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提供在线旅游服务或者产品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导游等其他从业人员。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湘发(2011)8号文件有关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湘发(2011)8号文件有关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湘发(2011)8号文件有关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12.06.26•【字号】湘办发[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湘发〔2011〕8号文件有关责任分工的通知(湘办发〔2012〕25号)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张家界市开展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湘发〔2011〕8号),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责任分工通知如下。

一、加快旅游产业转型提质,大力打造世界旅游精品1. 加强资源生态保护和建设。

严格落实《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确保世界自然遗产资源永续利用。

加快推进以武陵源核心景区环境综合整治、森林防火及病虫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石漠化防治、退耕还林、核心景区居民搬迁等为重点的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全面实行封山育林和禁伐,切实加强生物多样性和地貌多样性保护。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创新技术手段,加强环境监测,加快建设世界遗产地旅游可持续发展观测站,实行景区环境容量监测管理,推行景区轮休制度。

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力度,加快生态县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努力建设国家级生态市。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在张家界市开展全省生态补偿试点,逐步提高生态林补偿标准。

(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在旅游开发建设中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控制景区内的建设活动,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加强水体、土壤和大气污染防治,推行绿色酒店消费模式,鼓励使用清洁型交通工具,加快实施景区环境保护工程,加强垃圾无害化处理,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始终保持张家界森林覆盖率、大气质量和水质等生态环境指标在全国的领先地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02•【字号】浙政办发〔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3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2日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内外贸一体化对稳定企业、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推进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提出如下措施:一、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一)推动内外贸法规制度完善。

推动完善相关地方立法,为内外贸一体化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设区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制定出台《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配套规定,对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实施问题整改和典型案例约谈通报制度。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二)促进内外贸监管机制衔接。

持续开展妨碍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问题专项整治,探索建立对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机制。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推动建立急需紧缺医药物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快速响应机制,在国家确定的可紧急使用的医疗器械名单内,允许在突发、紧急情况下采购国外药品、医疗器械。

(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杭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简化食药物资进口程序工作要求,加强政策宣贯和企业服务指导;争取监管方式成熟、国内需求旺盛的进口展品通过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等展会在浙江省内销售。

(省商务厅、省药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对接。

《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公布实施

《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公布实施

市场解码《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公布实施文/周淮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针对旅游市场秩序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市场监管的新要求,立足文化和旅游行业管理职能,明确了适用范围、分级管理和联合惩戒等相关事项,建立了列入、告知、发布、惩戒、信用修复、移出等一整套管理流程.《办法》适用主体既包括传统的旅行社、景区、旅游 住宿等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导游等从业人员,也包括新兴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提供在线旅游服务或者产品的经营者(即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及从业人员,上述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具有《办法》规定七类严重违法失信情形之一的,就要被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实施惩戒。

同时还将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旅游市场黑名单实行分级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指导各地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省级、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办法》认定标准,制定本级黑名单管理办法并负责管理工作。

《办法》还对不同层级的黑名单明确了实施惩戒的区域范围,对失信引起严重社会影响、需要在更大范围内实施惩戒的,明确了申请、复核、确认等相关程序。

同时明确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组织机构、修复方式等事项,为各地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提供了依据。

《办法》与“备忘录”实现有效衔接。

《办法》明确了六大惩戒措施,其中,对被纳入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将在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方面予以限制,向相关部门通告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对被纳入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将实行限制高消费旅游惩戒,即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等四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

上海加大生态管力度、严查弄虚作假行为文/俞咼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具体内容包括:1、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分类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托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建立和完善在本市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库,并同步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管专家库和监管人员库。

上海市旅游市场严重失信名单公告

上海市旅游市场严重失信名单公告

上海市旅游市场严重失信名单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布日期】2020.08.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旅游市场严重失信名单公告
依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长三角地区旅游领域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联合惩戒措施(试行)》,经审核,将下列市场主体列入上海市旅游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依法在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获取专项资金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现予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被列入上海市旅游市场严重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向本机关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本机关将在收到异议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和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8月18日。

长三角 文旅市场监管 政策

长三角 文旅市场监管 政策

长三角文旅市场监管政策
长三角地区的文旅市场监管部门已经签署了《长三角文化和旅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2023浦江宣言》,共同长三角地区的文旅市场监管部门已经签署了《长三角文化和旅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2023浦江宣言》,共同构建了包括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先行区、高能级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高地、世界级高品质文化和旅游目的地、高标准文物保护和考古研究中心和高水平文旅开放双循环战略链接在内的重点任务。

为了深化市场监管服务的互通与融合,长三角地区将完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落实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长三角地区旅游领域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守信和失信行为认定标准》、《长三角旅游志愿者服务规范》和《长三角地区酒店价格诚信自律公约》等,同时还将动态更新《长江三角洲区域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此外,为了提升旅游市场监管能力,长三角地区将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要求,持续加大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并健全旅游服务质量监管体系。

还将完善旅游投诉处理和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地方“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及时处理游客投诉举报,以保护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成为保证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营造公平竞争、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各地相继推出了相关规定。

本文将就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一、规定背景和意义1.1 规定背景文化和旅游市场涉及多个领域,包括景区、旅行社、酒店、导游等。

随着旅游市场的蓬勃发展,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如虚假宣传、恶意涨价、不合理经营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

为了加强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的监管,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信用管理规定。

1.2 规定意义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的出台,具有以下意义:首先,有利于加强市场监管。

规定明确了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要求,强化了对文化和旅游市场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

其次,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

信用管理规定中,对市场主体的服务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倒逼企业提升服务质量,满足消费者需求。

再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规定中明确了对不良行为的惩罚措施,通过加强信用管理,能够有效遏制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最后,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信用管理规定将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对失信企业实行联合惩戒,有效遏制了不良竞争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规定内容和要求2.1 信用主体范围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适用于涉及景区、旅行社、酒店、导游等相关行业的市场主体。

其中,景区包括自然景区、风景名胜区等;旅行社包括入境旅游、国内旅游等;酒店包括星级酒店、快捷酒店等;导游包括导游服务、旅游解说等。

2.2 信用行为规范规定中明确了市场主体应遵守的信用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真实宣传。

禁止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当行为,提倡真实、客观、准确的宣传。

(2)公平竞争。

禁止恶意低价、抢占热门资源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3)合理收费。

要求明码标价、不乱收费、不超范围收费,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在当今社会,文化和旅游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文化和旅游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为了保障市场的健康有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信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的出台,正是为了应对这一需求,为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为什么需要这样的规定。

随着文化和旅游市场的繁荣,各种市场主体不断涌现,包括旅游景区、旅行社、文化演出机构等等。

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比如有的企业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有的从业者服务质量差,严重影响游客体验;还有的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

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阻碍了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通过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能够有效地遏制不良行为的发生,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市场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那么,《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其一,明确了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和方式。

信用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经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等。

通过多种渠道,如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等,广泛收集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其二,规定了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和方法。

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将其划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如守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等。

对于守信的市场主体,给予相应的激励措施,如优先推荐、减少检查频次等;对于失信的市场主体,则采取惩戒措施,如加大检查力度、限制市场准入等。

其三,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

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如果能够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这既给了市场主体改正错误的机会,也体现了管理的人性化。

其四,加强了信用信息的公示和共享。

通过政府网站、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让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做出更加明智的消费选择。

于建立长三角市场监督管理不实承诺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指导意见 -回复

于建立长三角市场监督管理不实承诺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指导意见 -回复

于建立长三角市场监督管理不实承诺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指导意见-回复如何建立长三角市场监督管理不实承诺信息信用修复机制?引言: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最为发达和人口最为密集的地区之一,长三角一体化已经成为国家战略。

然而,市场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不实承诺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构成了重大威胁。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长三角市场的整体信用水平,建立不实承诺信息信用修复机制势在必行。

一、问题阐述:长三角市场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不实承诺行为直接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影响了经济秩序,亟需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来加以解决。

目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缺乏对不实承诺行为的有效处罚措施,致使该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因此,如何建立长三角市场监督管理不实承诺信息信用修复机制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机制建立:1.立法保障首先,对于不实承诺行为需要立法进行明确规定。

要依法对不实承诺行为进行定义,并对其进行严格处罚。

应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不实承诺行为处罚的力度,增加其代价,以起到威慑作用,降低不实承诺现象发生的可能性。

2.信息公示其次,建立不实承诺信息公示平台。

通过建立长三角市场监督管理的统一信息公示平台,将不实承诺案例公之于众,实行全面的信息公示和审核制度。

这样一来,消费者可以了解到商家的不良行为,并在消费时增加选择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3.信用修复机制在不实承诺行为被曝光后,需要进行信用修复。

建立长三角地区的信用修复机制,使经过处罚的行业企业能够重新恢复信用,并树立良好的形象。

这可以通过要求企业出具书面道歉和承诺信用行为的公开更正,同时还可以对恶意欺骗行为进行信用惩戒,例如列入黑名单,限制其资质和市场准入等。

三、机制运行与评估1.资金支持为了确保长三角市场监督管理不实承诺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正常运行,需要给予充足的资金支持。

政府应当增加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投入,提升监管部门的能力和专业素质,使其能够有效执行信用修复机制。

2.评估考核建立长三角市场监督管理不实承诺信息信用修复机制后,需要对其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

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者将受联合惩戒

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者将受联合惩戒

2018年7月6政策风标Policy 新能源汽车补贴新政实施在经历了四个月的政策过渡期之后,新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从6月12日起开始实施。

新的补贴方案分出了细致的续航里程区间:纯电动车续航150~300公里车型补贴分别下调约20%~50%不等;低于150公里续航的车型不再享有补贴;续航里程300~400公里及400公里以上车型,补贴分别上调2%~14%不等。

新的补贴政策方向十分清晰,即引领汽车厂商加快步伐升级产品,同时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向前发展。

1882款新能源车免购置税撤销据工信部网站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车型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公告2018年17号)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2017年1月1日以前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的产量或进口量进行了核查,对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予以撤销。

根据目录,本次撤销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型共1882款。

新生儿、婴幼儿禁用丹参注射剂国家药监局近日宣布,今后新生儿、婴幼儿、孕妇一律禁用丹参注射剂,老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初次使用中药注射剂的患者更应慎重使用。

微信朋友圈外链分享再行新规微信执行新的朋友圈《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识别码、口令类信息被禁止传播,此前使用口令码进行分享的淘宝受到影响,改为保存带有二维码的图片进行分享。

公告还显示,朋友圈外部链接禁止更改用户返回路径,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点击“返回”时强制跳转到非上一级页面等。

同时,鉴于外部链接中使用浮层可能导致用户头像、昵称等信息泄露,朋友圈外链分享将禁止使用含有用户数据隐私的浮层,否则视为违规处理。

微信方面表示,朋友圈外部链接第一次违规修改完可申请解封;第二次封禁12小时;第三次封禁一天;第四次及以上封禁一周。

八部门整治电商领域违法失信行为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厉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鼓励在已有的限制新设立账户等13项联合惩戒措施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创新制定联合惩戒措施。

最新导游资格考试新增考点: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

最新导游资格考试新增考点: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

导游资格考试新增考点: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加快旅游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旅行社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XX年)的通知》(国发〔〕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或者地方旅游市场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旅行社、景区、旅游住宿等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提供在线旅游服务或者产品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导游等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指导各地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建立全国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全国旅游市场黑名单。

省级、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

第四条地市级及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及“谁负责、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一)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二)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三)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处罚的;(四)旅游市场主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五)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六)连续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名单的(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0月25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胡和平2021年11月11日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信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等活动。

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人员。

第四条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一)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行业信用监管,统筹推进信用联合奖惩;(二)组织起草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开展信用监督检查;(三)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相关工作,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工作;(四)负责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工作;(五)负责管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六)负责建设管理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负责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组织开展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工作;(七)开展诚信文化建设,指导组织信用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关于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之认定——对7类行为是否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评判和甄别

关于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之认定——对7类行为是否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评判和甄别

一、问题的提出商无信不成,旅无信不兴。

近年来,天价虾、天价鱼、天价菜、天价住宿费等失信事件屡禁不止,暴露出旅游领域信用意识落后和监管力量薄弱的问题。

2018年5月18日,国家发改委、文化和旅游部等26个中央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737号)(以下简称《旅游领域失信备忘录》)的通知,旨在汇集多个部门的力量对旅游领域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以增强旅游领域的监管精度与密度,应对旅游领域的诚信危机,提高旅游领域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旅游领域的严重失信主体,即在旅游领域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

2016年5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下简称《33号指导意见》),提出“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因此,只有事先认定何谓严重失信行为,才具有实施联合惩戒的事实基础。

33——对7类行为是否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评判和甄别摘要:33号指导意见作为认定严重失信行为的最高级别规范性文件,其规范效力相当于行政法规,无疑为旅游领域认定严重失信行为提供了依据。

通过分析33号指导意见的“规范目的”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行为本质”,可以发现旅游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应当具备目的标准、范围标准、违法性标准、严重性标准。

通过对旅游领域失信备忘录认定的7类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评判和甄别,提出针对性建议,可以进一步提升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质量。

关键词:33号指导意见;严重失信行为;旅游领域失信备忘录;旅游基金项目:天津市全面依法治市重大研究课题“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YFZS20-002)号指导意见没有规定抽象的严重失信行为概念,而是直接采取“原则性列举+例示性规定”的方式,认定了四大类严重失信行为。

[1]认定严重失信行为和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事关旅游领域的公共利益和旅游者、旅游从业者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限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范围。

旅游失信惩戒制度

旅游失信惩戒制度

邹城市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实施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倡导诚实守信社会风尚,惩戒虚假失信市场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旅游服务领域业务活动的企业及个人,在日常交易活动中的守信与失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以旅游咨询、导游业务、景区经营、星级酒店服务等信用记录为重点。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根据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及个人所承担的市场角色,对其主观的经营行为、履约能力、管理水平、服务保障、社会责任等方面所作出的客观评价。

第二章守信和失信信用信息标准第六条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不良信用信息包括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第七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识别信息:主要指企业名称、地址、经济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东情况、对外投资,经营范围、特许经营的产品等;(二)信贷信息:主要指企业因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履约信息;(三)公共信息:主要指企业财务经营状况、纳税、质量安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薪酬支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用服务事业缴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记录,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掌握并依法公开的且与企业信用相关的其他信息;(四)市场行为信息:主要指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诚信行为,包括企业竞争条件的信息对称、参与竞争的遵规守法、自觉缴纳相关费用等相关信息;(五)其他与企业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一)国家、省、市荣誉商标、荣誉品牌和质量奖;(二)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认证;(三)市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作出的嘉奖性评定认定;(四)依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被我市每年认定为工程建设领域“红名单”单位;(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市级及以上行业组织表彰;(六)获得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等级A级记录;(七)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26部门:旅游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将受联合惩戒

26部门:旅游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将受联合惩戒

26部门:旅游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将受联合惩戒
佚名
【期刊名称】《决策探索》
【年(卷),期】2018(0)13
【摘要】近日,26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存在旅游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3类36项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其市场准入以及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部分高消费行为。

《备忘录》明确了7类旅游领域严重失信情形,包括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总页数】1页(P5-5)
【关键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旅游者;《备忘录》;旅游从业人员;责任主体;合作备忘录;旅游经营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3.9
【相关文献】
1.财政部等29部门:政采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将受联合惩戒 [J],
2.旅游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将受联合惩戒 [J], 万静
3.旅游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将受联合惩戒 [J], 万静
4.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者将受联合惩戒 [J],
5.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者将受联合惩戒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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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以来,长三角地区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法治化建设步伐加快,国际化水平明显提升,便利化举措广泛推行,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不断增强。

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长三角地区营商环境建设还存在不少短板弱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任务仍然艰巨,达到国际一流水平仍需加力。

为深入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打造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推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主线,聚焦市场主体关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加快要素自由流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开放,促进营商环境迈向更高水平,推动长三角地区加快建成我国发展强劲活跃增长极。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民至上、共建共享。

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发展为了人民,着力解决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统筹发挥市场、政府、社会等各方作用,加强协同联动,促进共建共治共享,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更加普惠便利。

坚持改革创新、开放引领。

加快破除制约区域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新突破,坚定不移推动高水平开放,深入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增创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

树立系统观念,注重各项改革协调推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巩固和深化在解决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政策性创新方面取得的改革成果,推动改革落地见效,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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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审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 请。
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 知》(国发﹝2014﹞21 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 发﹝2014﹞20 号) 《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 录》(发改财金﹝2018﹞737 号) 《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文旅市场发﹝2018﹞119 号)
旅游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 5
良影响的 6 旅游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
三、联合惩戒措施
序 措施 号 类别
惩戒措施
实施部门/单位
具体措施事项
措施依据
禁止从事旅行社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依法限制相关失
《导游管理办法》
1 止市
文化和旅游厅、安
《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
场 准 依法限制相关失

信当事人降低旅 徽省文化和旅游 不予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存 录》(发改财金﹝2018﹞737 号)
游服务质量保证

数额。
《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文旅市场发﹝2018﹞119 号)
《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文旅市场发﹝2018﹞11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限制成为海关认 证企业
上海海关、南京海 关、杭州海关、宁 波海关、合肥海关
申请适用海关认证管理的,不予通过 认证;对已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
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82 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 知》(国发﹝2014﹞21 号)
《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
5
序 措施 号 类别
惩戒措施
实施部门/单位
具体措施事项
措施依据
录》(发改财金﹝2018﹞737 号)
《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文旅市场发﹝2018﹞119 号)
对办理海关相关 业务时的进出口 货物实施严密监

上海海关、南京海 关、杭州海关、宁 波海关、合肥海关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三省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 布的长三角地区旅游领域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 市场主体包括长三角地区的旅行社、星级饭店及 A 级景区 等旅游企业。旅游市场主体有关人员指的是市场主体的法 定代表人、导游。 二、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 长三角地区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4
序 措施 号 类别
惩戒措施
实施部门/单位
具体措施事项
措施依据
上海市住建委、江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依法限制取得或 苏省住建厅、浙江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
终止其基础设施 省建设厅、安徽省 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 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
附件 2
长三角地区旅游领域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 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联合惩戒措施(试行)
为落实《长三角深化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 合作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2018-2020 年)》要求,深化长 三角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推进旅游领域实施跨区域、跨领 域信用联合奖惩,根据《长三角区域旅游领域信用联动奖 惩合作备忘录》,在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就区域旅游领域 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联合惩戒 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金交存数额
从严审查行政审 批项目
从严审查新申请的旅游行政审批项 目。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 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 《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 录》(发改财金﹝2018﹞737 号)
3
序 措施 号 类别
序号
具体情形
1 旅游市场主体有关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2 旅游市场主体有关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1
旅游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 3
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处罚的 4 旅游市场主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徽省自然资源厅
限制申请用地或参与土地竞买。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 发﹝2014﹞20 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 知》(国发﹝2014﹞21 号) 《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 录》(发改财金﹝2018﹞737 号)
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 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 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统计监
督核查或后续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 录》(发改财金﹝2018﹞737 号) 《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文旅市场发﹝2018﹞119 号)
和公用事业特许 住 建 厅 会 同 有 关
经营。
《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
经营
部门
录》(发改财金﹝2018﹞737 号)
《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文旅市场发﹝2018﹞119 号)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上海市规划和自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依法限制取得政 府土地供应
然资源局、江苏省 自然资源厅、浙江 省自然资源厅、安
信当事人进入旅
不予核发导游证。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
游市场
上海市文化和旅
发﹝2014﹞20 号)
限制
游局、江苏省文化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
或禁
和旅游厅、浙江省
限制取得出境旅游经营资质。
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
惩戒措施
实施部门/单位
从严审查行政审 批项目
具体措施事项
措施依据 《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文旅市场发﹝2018﹞119 号)
上海市通信管理 局、江苏省通信管 理局、浙江省通信 管理局、安徽省通 信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江 依法限制参加政 苏省财政厅、浙江
府采购活动 省财政厅、安徽省 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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