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甘肃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甘肃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是行政规划的一种特殊形式,在现代行政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种政府权力表征的城乡规划行为,其合理与否,关系到城乡的和谐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有效实现。
下文是甘肃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甘肃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居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县城,包括县政府所在镇和已经与该镇建设发展关系密切的镇、乡和村庄。
本条例所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城市、县城、镇的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供热、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和交通枢纽、水源地及其保护区、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和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服从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自治州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州政府所在城市的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工作。
城市功能相对独立的市辖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县的规划管理职责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的制定第六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所在区域位置、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以及资源承载能力,统筹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协调相关关系,并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作出规定。
庆阳市区域概况及城市规划简介
“绿环绿网相交融,水系湖面相贯通;人文自然相辉映,陇东园林文化城。”庆阳这个文化名城,在本次规划的有力指导下,“五城”同创的宏伟目标将得以顺利的实现,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庆阳将以全新的面貌屹立于陇东高原。
庆阳是陕甘边区最早的革命根据地之一,1934年,刘志丹、习仲勋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南梁创建了陕甘边区第一个苏维埃政府--南梁政府,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以南梁为中心的陕甘边革命根据地,是我党在革命战争年代从未丢失过的一块保存最完整的革命根据地,为北上抗日的红军和党中央提供了落脚点,是抗日战争的出发地。毛泽东、朱德、周恩来、邓小平等老一辈革命家曾在这里战斗和生活过,在我国革命历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六、城市规模
1、人口规模:近期(2015年):29万人;中期(2020年):39万人;远期(2025年): 53万人。
2、用地规模:规划期末2025年城市建设用地60.8平方公里,人均114.7平方米。
七、城市总体布局
规划城市结构为“两轴、两心、三带、五区”的十字型布局,即以南北大街和世纪大道、真宁路为城市“十”字型主轴;把整个城区分为北城中心、南城中心;西部绿色交通带、南部森林公园林带、东部生态景观带;北城区、南城区、东部科教区、北部清洁工业区、南部石化工业区。
四、城市性质
庆阳市城市性质为:区域中心城市,发展活力城市,人文魅力城市,黄土生态城市。
五、规划年限及范围
1、规划年限:2009年——2025年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4•【字号】庆政办发〔2015〕170号•【施行日期】2015.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庆政办发〔2015〕1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引导,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布局(一)强化用地规划管理。
一要抓好规划编制。
国土、发改部门要抢抓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持陕甘宁革命老区脱贫致富政策落实的机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中,与《陕甘宁革命老区振兴规划》和市县扶贫开发规划充分衔接,将精准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灾后重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民生环保项目列入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十三五”发展规划,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精神和相关政策要求,加强精准扶贫项目用地保障。
二要抓好规划实施。
各县(区)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强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作用。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优先利用空闲地、废旧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对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要在确保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经县(区)政府同意后上报审批。
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2023年)
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30•【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修订后的《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6日十四届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任振鹤2023年12月30日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程序,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应的附图、附件应当采用国家及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地方规划技术规定对附图、附件进行补充,补充的内容不得与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附图、附件内容相抵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第六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准或者核准类建设项目,在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11•【字号】庆政办发〔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庆政办发〔2014〕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11日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市住建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不断创新监管机制,规范监管行为,有效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甘建建〔2013〕5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建筑业行业管理事项的通知》(甘建建〔2014〕42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创新,优化机制,构建相互协调、权责明晰的程序管理体系(一)推行工程项目清单管理。
建立健全项目清单管理制度,将核准文件、土地权证、规划许可、勘察设计、平面布置、立体效果、施工许可、质安备案、预售许可、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内容制成清单,全程公示,实现全过程闭合式管理。
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将清单悬挂到指挥部;施工时,施工单位要将清单悬挂到项目部;售楼时,开发单位要将清单悬挂到售楼部;竣工时,建设单位要将清单移交监管部门。
(二)强化施工图纸备案管理。
不断推行电子化、信息化审核,建立部门联动复核机制,市规划局在庆阳规划网站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许可、条件和相关图纸,发改、建设部门据此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实现信息共享、联动审批。
城乡规划管理制度
拟稿人:时间:城乡规划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1•【字号】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3号《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经庆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1日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23年10月31日庆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管控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第四章建设和管理第五章服务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农村住房质量安全,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适度集中、一户一宅、建新拆旧、风貌管控、保障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建立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宅基地审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以及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审查以及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暨“多规合一”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暨“多规合一”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8•【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暨“多规合一”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庆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暨“多规合一”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三届第75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8日庆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暨“多规合一”编制工作方案为了确保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暨“多规合一”(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设甘肃东部门户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为目标,遵循发展规律,优化城市布局,完善治理体系,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城市综合竞争力,打造宜居宜业宜游、活力迸发、独具魅力的现代化城市。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组织,部门合作。
市政府组织编制,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配合,积极参与城市总体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成果及其实施政策的制定。
(二)专家领衔,科学决策。
按照专家领衔、政府决策的要求进行规划编制,借助专家的力量,对规划编制各阶段涉及到的技术问题及时向专家咨询,充分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
(三)民生为重,公众参与。
坚持开门编规划,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使规划编制过程成为集中民意、汇聚民智的过程。
(四)区域协调,城乡统筹。
高度重视区域协调发展,统筹考虑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处理好城市与区域统筹发展、城市与乡村统筹发展的关系。
庆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庆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
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的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条城市设计贯穿城乡规划各阶段。
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
经审定的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乡规划。
第六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必须兼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
第二章城乡规划勘察测绘第七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生态环境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绘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勘察和测绘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凡在我市规划区围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所使用的地形图,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
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
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是针对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省实际规划工作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规程,以加强规划管理,促进智慧城市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持续可持续发展。
一、规划目标1.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2.以科技发展为引领,以智慧城市建设为基础,实施全流程规划管理。
3.坚持因地制宜和综合协调,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普惠性住房建设步伐。
4.重视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环境。
二、规划实施1.规划编制。
规划编制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是发展的制度性和规范性保障,是城市合理布局和发展的有力保证,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应按程序制定、修正和执行城市规划,保证其科学性和合法性。
2.综合规划管理。
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要综合性、项目性地管理,要以更高的层次和更全面的管理模式,形成合理的城镇布局,实现城镇功能多元化,促进城镇和乡村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规划的可持续发展。
3.现代技术应用。
应大力推广现代技术,建立和完善各种技术手段,以实现规划管理网络化、信息化,促进智慧城市建设。
4.管理及时有效。
应加强规划管理,制定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采取一票否决、定期审核、跟踪监督等措施,及时审核规划项目,及时落实政策。
三、工作责任1.省规划局负责管理本省城镇规划管理工作,监督落实本规程,协调解决各类规划管理事宜。
2.市县规划局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按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完善规划管理网络,保证规划实施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3.所有相关部门要按规定执行本规程,积极发挥各自的职能,协调配合,发挥联动联防作用,确保规划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实施措施1.规划管理应建立科学的审批程序,建立完善的审批机制,加大督查执法力度,完善管理责任制,确保审批程序的严格执行。
庆阳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
庆阳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充分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切实维护阳光权,引导建设宜居城市,规范建筑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和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庆阳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施行范围为庆阳市市区(中心城区)。
第三条按照有关规定,凡涉及需满足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报审规划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须同时报送该项目对周边建筑及建筑本身日照影响情况的《日照分析报告》。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可自行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日照分析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
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六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1(一)住宅建筑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两个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
(二)托儿所、幼儿园教室及生活用房(含活动场地)和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疗养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三)中小学普通教室、老年公寓(含活动场地)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第七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一)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
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二)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拟建建筑与大寒日上午8时及下午16时(当被遮挡建筑为教育、医疗类建筑时按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太阳方位角控制线形成的北侧扇形范围(最大不超过遮挡建筑高度的1.44倍距离)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城市“五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城市“五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3•【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城市建设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城市“五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庆阳市城市“五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3日庆阳市城市“五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为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承载力,把庆阳建设成为生态宜居、和谐文明的甘肃东部重要门户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城市“硬化、绿化、亮化、美化、净化”为主要内容的“五化”工程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思路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及城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五大”发展新理念,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目标,以开展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为抓手,以城市“硬化、绿化、亮化、美化、净化”为主要内容的“五化”工程建设为重点,切实解决城市“脏、乱、差、噪、散”的突出问题,营造绿色生态、便捷畅通、干净整洁、色彩靓丽的良好人居环境。
全年全市实施“五化”工程重点项目60项,完成投资1.2亿元。
到2017年底,力争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0%、道路硬化率达到95%、清扫保洁率达到100%、亮灯率达到95% 、户外广告、门头招牌及城市“牛皮癣”整治率达到95%以上;县城绿化覆盖率达到25%、道路硬化率达到90%、清扫保洁率达到98%、亮灯率达到90% 、户外广告、门头招牌及城市“牛皮癣”整治率达到90%。
二、工作重点(一)“硬化”工程。
年内市区完成3个以上硬化重点工程,各县城完成1个以上重点硬化工程。
一是加快入城土质路口硬化、旧城道路拓宽改造、新城道路续建延伸,尽快消除城市断头路、卡脖子路,构建畅通、便捷的城市交通网络。
庆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庆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
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1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的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条城市设计贯穿城乡规划各阶段。
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
经审定的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乡规划。
第六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必须兼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
第二章城乡规划勘察测绘第七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生态环境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绘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勘察和测绘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凡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所使用的地形图,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城乡规划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城乡规划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2•【字号】庆政办发〔2016〕169号•【施行日期】201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城乡规划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16〕1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庆阳市城乡规划督察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29日市政府三届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2日庆阳市城乡规划督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违反城乡规划问题的快速反馈和处置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甘肃省城乡规划督察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城乡规划的行政督察和层级监督。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市政府派至县(区)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
城乡规划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是指由若干督察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督察日常工作,对督察员进行指导和管理。
市财政部门应将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有效开展。
第四条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督察意见建议,促进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五条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为准绳,不得妨碍、替代当地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根据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主要内容:
1.规划范围:规划适用于揭阳市的城市区域和农村地区,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用地等。
2.规划编制:揭阳市城乡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划要求,同时考虑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3.规划目标:规划目标是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和农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4.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应当根据市区的功能定位,确定不同区域的用地类型和用地强度,合理布局建筑和道路。
同时要考虑交通、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和市容环境的改善。
5.农村规划:农村规划应当保护农田、山林、水域等农村资源,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的布局和用地强度,提高农民的生活条件和就业机会。
6.生态保护:规划要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7.规划实施:规划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同时要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以上是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还需参考揭阳市相关法规和文件。
第 1 页共 1 页。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2024年修正)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2016年1月28日庆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6月26日庆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6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事项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聘请立法顾问、建立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实践基地、设立立法研究咨询基地等办法和措施,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及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庆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庆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
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1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的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条城市设计贯穿城乡规划各阶段。
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
经审定的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乡规划。
第六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必须兼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
第二章城乡规划勘察测绘第七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生态环境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绘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勘察和测绘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凡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所使用的地形图,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
庆阳城市规划
摘要: 庆阳谋划成为甘肃经济增长极预计到2020年,庆阳原油生产能力和加工能力将分别达到1000万吨以上,原煤生产能力达到1亿吨以上,年转化能力达到5000万吨以上,煤电装机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全市生产总值达到2700亿元,财 .。
.庆阳谋划成为甘肃经济增长极预计到2020年,庆阳原油生产能力和加工能力将分别达到1000万吨以上,原煤生产能力达到1亿吨以上,年转化能力达到5000万吨以上,煤电装机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全市生产总值达到2700亿元,财政总收入达到500亿元……《庆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5)》现已编制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章第26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1、规划区范围规划区范围:北至彭原乡庆阳民航机场北侧,南至董志镇周庄村,东至温泉村西头组,西至后官寨乡巴家咀水库,面积约170平方公里2建设用地范围规划用地范围:规划用地范围分为三部分,一是中心城区,即北至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南至董志镇小崆峒风景旅游区,东至温泉乡八里庙村陇东学院东侧,西至后官寨乡现西环路以西1公里;二是位于董志镇西南的周庄工业区,面积约6平方公里;三是彭原北侧的清洁工业区,面积6平方公里。
建设用地范围总面积约为61。
4平方公里。
1、城镇数量与分布庆阳市现有城镇37个,规划新设33个建制镇,规划采用点轴发展模式,城镇主要沿河谷分布,沿主要交通线分布,沿资源开发带分布,形成沿凤甜公路一线的主轴带,沿国道309和沿省道303的两条次轴带,构成庆阳市城镇发展的“土”字型构架。
2、城镇规模等级结构庆阳市城镇的规模等级规划为四级.①第一级为庆阳市,现状城镇人口21。
83万人,规划人口为53万人。
②第二级为7个县城和长庆桥工业镇,共8个城镇,人口规模5—20万人。
这些城镇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是县域城镇化发展的重点。
③第三级为重点城镇,城镇规模为1—5万人,是发展条件较好的建制镇,将形成乡镇工业布局的中心。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庆政办发〔2016〕184号•【施行日期】201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庆政办发〔2016〕184号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发挥城乡规划的引领作用,按照市政府总体安排,近期由市规划局组织对县区城乡规划工作进行了全面督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督查由市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带队,从10月14日开始至11月4日结束,重点围绕各县区规划编制、规划许可、批后监管、违法工程查处等4个方面,通过现场观摩、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议等方式,对全市城乡规划工作进行了全面督查。
从督查情况看,各县区对城乡规划工作普遍高度重视,在规划编制实施中能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城乡规划流程清晰、审批程序规范、执法监管到位、档案资料归档整齐,为加快全市城乡一体化提供了有力保障。
主要表现在:一是城乡规划编制体系逐步完善。
各县区能够按照国家、省、市要求,积极开展规划编制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绿地、给排水、交通、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一些村镇也编制完成了乡镇总体规划、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风貌特色、美丽乡村等规划。
其中,庆城县、正宁县城乡规划编制做到了应编尽编,规划编制体系比较完善。
二是城乡规划编制水平不断提高。
各县区不断提升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在“优、美、特”上下功夫,“千城一面”“万楼一貌”的状况正在逐步转变。
庆城县整体建筑设计水平较高,注重文化元素塑造。
镇原县注重建筑色彩和造型的设计和管控,县城建筑色彩协调,造型多样,特色鲜明,彰显了文化大县的气质。
宁县美丽乡村规划建设成绩突出,莲花池景区融入义渠古国历史文化元素,建成规模较大的旅游观光景区,引领乡村旅游发展的新潮流。
庆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庆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庆阳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5号【发布部门】庆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5.27【实施日期】2014.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庆阳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5号)《庆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8日庆阳市人民政府三届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市长栾克军2014年5月27日庆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市规划局主管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庆阳市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工作,西峰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应当依法制定和实施,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庆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庆阳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5号《庆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8日庆阳市人民政府三届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市长栾克军2014年5月27日庆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市规划局主管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庆阳市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工作,西峰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应当依法制定和实施,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人民政府在上级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各类基础设施主干网络系统布局和规划规模,基础设施枢纽工程的用地,需要政府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绿化、历史街区和重点文物、水体等的保护和控制范围。
第十二条县城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在15日内报省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批准并备案后,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有关成果;其中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镇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以永久性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章城乡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
第十五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市、县(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第一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十七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
第十九条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由市、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或者核准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二十二条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请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土地主管部门应提请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发《规划条件通知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请政府批准,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因原核准、备案的建设内容或者建设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原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申请变更规划条件。
规划主管部门在不违反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乡规划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可以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应当进行公示,并征求同级土地主管部门意见,变更土地出让合同,按照重新确定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以竞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除以下情形外,不得变更规划条件已经确定的容积率:(一)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和文物保护需要,造成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二)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第二十七条出让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规划条件,双方持出让、转让合同到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土地主管部门的同意,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范标准,提出临时用地规划条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不得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的;(二)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实施的;(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四)侵占公共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五)侵占电力、通信、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压占地下管线的。
第三十一条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设置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一次,不得超过1年,期满自行拆除。
第三十二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6个月。
第三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桥隧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等材料。
市政公用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一次性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多子项的组团、小区和厂区建设工程,可以在整体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分期对子项目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方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报请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需要对许可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条件重新审核;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方案设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委托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有关部门不予施工许可、房屋预售许可和房屋产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6个月。
第四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第四十条在乡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二)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三)三层以上农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四十二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未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的,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的,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变更许可。
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兼容性要求、市政基础设施不配套、房屋安全及适用性鉴定不合格、对周边环境形成污染和未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不得进行规划变更。
第四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居民点建设按照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建设项目验收第四十五条规划验线包括基槽验线、地基基础验线、主体二层查验、主体顶层查验。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线,应当报送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三)建设工程放线记录。
第四十七条规划验线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情况;(二)控制桩位置;(三)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四)市政管线与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绿线、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五)市政交通工程平面位置、走向、红线宽度、转弯半径、承台平面位置、定位桩点坐标及控制点坐标平面位置;(六)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情况:1.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廓退让建设用地界线、规划控制线的距离;2.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人防、市政管线等地下空间工程的距离;3.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廓平面形状和相关数据;4.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