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土地出让金计收有关政策问答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规范计收标准健全计收体系我市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日前,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届时我市将实行新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2005年出台的《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府〔200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将同时废止。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就我市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做了介绍。
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介绍,广州市是全国最早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城市之一。
1992年8月,市政府出台《关于我市土地管理体制调整后申请使用土地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府〔1992〕94号),开始全面实行土地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1993年,广州市出台《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的通知》(穗府〔1993〕58号),初步规范了我市国有土地出让金计收工作。
2005年,广州市对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出台了36号文。
36号文对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保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全面取消协议出让,实行招拍挂公开出让,需要调整以规范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计收为主的36号文;最近出台的省市“三旧”改造政策也要求对土地出让金支持政策进行明确;我市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还应体现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发展现代服务业、参与宏观调控等政策导向;此外,番禺、花都撤市设区以来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相对独立,未全面纳入我市统一的计收政策体系管理。
综上各种情况,市国土房管局从规范管理、制度创新、填补空白等角度着手,适时对36号文进行了调整。
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指出,新政策的亮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体现了我市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规范化管理的政策动向。
广州土地出让金标准
广州土地出让金标准广州市土地出让金标准是指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政府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所收取的费用。
土地出让金的标准直接影响着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因此,对于广州市土地出让金标准的了解和掌握,对于土地开发商、投资者以及市民购房者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广州市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制定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应当合理、合法,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因此,广州市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要求,既要保障政府的土地财政收入,又要考虑到市场的承受能力,以及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其次,广州市土地出让金标准的确定是根据土地的位置、规划用途、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定的。
一般来说,位于城市中心地段、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等多功能综合的土地,其出让金标准会相对较高;而位于郊区或者规划用途为工业、农业等单一功能的土地,其出让金标准则相对较低。
此外,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也会对出让金标准产生影响,当土地供应紧张时,出让金标准可能会相应上涨,反之则下降。
再者,广州市土地出让金标准的确定还要考虑到对土地开发和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过高的出让金标准可能会增加开发成本,导致房价上涨,影响市民购房的积极性;而过低的出让金标准则可能会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房地产市场的过热。
因此,政府在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土地开发的可行性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性,避免出现市场泡沫和投机行为。
综上所述,广州市土地出让金标准的确定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复杂过程,需要政府部门、土地开发商、投资者以及市民购房者共同参与和监督。
只有合理、科学地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才能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和社会稳定。
希望广州市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制定能够更加符合市场需求,为广州的城市发展和经济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在广东购买房改房要交土地出让金吗?如何交土地出让金
在广东购买房改房要交土地出让金吗?如何交土地出让金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买房子也是需要缴纳一些税费的,这点有过购房经验的朋友们都是知道的,对于新手购房者来说还是不了解的,提前了解一些这方面的事也是对我们有好处的,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在广东购买房改房要交土地出让金吗?在广东购买房改房如何交土地出让金?一、在广东购买房改房要交土地出让金吗1、在在广东购买房改房要交土地出让金。
地出让金=(现市场价-购买价)*70%,已购房改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
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等价款。
2、交易的时候在规定发布之日以前,按出售价格的10%上交,在规定发布之日以后的,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等价款。
出售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下简称指导价格)的,应按在广东指导价格计算价差。
3、买卖双方对指导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产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在广东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二、交土地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二、在广东购买房改房如何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缴纳给国土资源部门。
法律规定提出过具体要求,主要是必须足额缴纳,不得低于法定标准,详见《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广东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在广东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3、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发文字号】穗府办[2010]35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5.06【实施日期】2010.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市国土房管局)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通知如下:一、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情形(一)1993年1月1日之后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除依法可划拨供地外,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权属清晰的原有历史用地,1993年1月1日之后发生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新建经营性项目和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和权属转移,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计收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土地出让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为加强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二)本意见所称土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含原划拨用地)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含地下建筑物),含境外土地资产。
(三)本意见所称土地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拥有的土地资产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以企业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使土地国有权益发生变化的行为。
二、基本原则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规范管理(一)国资监管机构建立企业土地资产数据库,实施动态监控,并通过统筹管理,提升企业土地资产的使用价值,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土地资产管理体系。
(二)市属企业在土地资产处置工作中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需要报告的,应根据资产管理关系报告市国资监管机构(包括市国资委、财政局、文资办等,下同)。
其中,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或者董事组织报告。
(三)市属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内部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明确土地资产处置的决策程序、审批权限及工作流程,按照第三条第(二)项的要求进行报告。
(四)企业应建立企业土地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及土地资产管理台账,理顺土地资产权属关系,规范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行为;市属企业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企业当年所有的土地资产情况,包括土地资产年初、年末存量情况,本年度处置的土地资产情况,按照第三条第(二)项的要求进行报告。
广州市土地出让金退库管理办法
广州市土地出让金退库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土房管局颁布文号:穗财综〔2003〕2723号颁发日期:2003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4年01月01日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土地出让金退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关于广州市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实际缴交土地出让金大于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约定金额的退库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退库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审核,并根据市财政局划拨的资金办理退库手续;市财政局负责核对退库资料和划拨资金。
第四条土地出让金退库应通过银行转账办理,不付现金。
第五条由于下列事由导致实际缴交金额大于合同约定金额的受让人可申请办理土地出让金退库:(一)由于非受让人原因造成的规划调整,导致建筑面积减少或规划功能调整;(二)由于建筑施工误差导致实际测量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三)有溯及力的土地出让金下调政策的颁布实施;(四)由于核准的拆迁面积变化导致土地出让金减少的;(五)其他合法原因。
第六条退库办理程序(一)用地单位凭《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及已办理缴交土地出让金的项目用地的《广东省政府性基金(预收、退费、结算)通用票据》原件与复印件,向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市场处)或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开发中心)提出退款申请。
(二)市国土房管局市场处或开发中心经办人根据上述资料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评估(第X次)会审意见书》核定需退还的土地出让金金额。
(三)市国土房管局市场处或开发中心经办人用红字填写《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金收款通知》(一式四联),写明退还土地出让金金额及退还原因,经部门领导审核盖章后交用地单位。
(四)用地单位凭市国土房管局市场处或开发中心将红字《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金收款通知》(一式四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评估(第X次)会审意见书》和《广东省政府性基金(预收、退费、结算)通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交市国土房管局计划财务处办理退库手续。
03广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2011-12-15 14:44:25 浏览次数:77穗旧改联字〔2011〕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广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穗旧改联字〔2010〕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市行政区内“三旧”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但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一般规定(二)市国土房管局在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时,针对“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应当进行单独统计和核算。
(三)市“三旧”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中,属番禺、花都、萝岗、南沙区的,按现行财政体制返还给区。
(四)市“三旧”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中,属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的,除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项目外,2014年底前“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公开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及按规定计提、上缴的专项资金)按如下原则分配:旧城改造项目的土地增值收益和旧村改造项目土地增值收益的40%(扣除用于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返还的60%),由市、区按照8:2的比例分成。
区留成部分应设立专项资金管理,用于安排该区“三旧”改造项目。
旧厂房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为市本级财政收入,不直接分成。
(五)编制市本级“三旧”改造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时,市“三旧”改造办视每个区“三旧”改造项目(市储备地块除外)产生的具体收益情况有所侧重。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广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
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府[2005]3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市人民政府: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须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情形除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或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可划拨供地的项目按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项目用地有下列情形的,均须按规定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一) 已批准或新批准使用但未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二)原划拨用地上发生了新建、扩建、加建、改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建筑和临时用途变更)的;(三)原划拨用地或地上建筑物发生权属转移的;(四)1993年1月1日后发生(二)、(三)种情形但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
二、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土地有偿使用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主,国有土地租赁为其中一个补充方式。
国有企业改制中原划拨用地按规定符合租赁处置条件,以及原划拨用地上的临时建筑或临时变更用途的,可以实行国有土地租赁;新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仍应以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三、土地出让金的计收依据土地出让金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的使用土地的费用。
其计收依据如下:(一)以“熟地”形式出让的土地,其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以基准地价(含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为依据。
广州市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
我市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1、以下情形需要计收土地出让金:(1)1993年1月1日之后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除依法可划拨供地外,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2)权属清晰的原有历史用地,1993年1月1日之后发生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新建经营性项目和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和权属转移,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3)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2、基准地价是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在正常市场条件和设定土地开发条件下,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基准日法定最高使用年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土地纯收益。
3、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按年计收土地出让金,其年土地出让金按相应用途土地纯收益的4%确定。
4、原划拨用地上私有住宅房屋(不含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出售、交换、赠与(不含继承)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由原来的基准地价的3%调整为基准地价的4%。
5、协议出让项目(工业项目除外)建筑面积或建筑用途调整的,经营性用途按调整前后用途的当前基准地价标准计算总价差调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减少的,按减少额的30%退减;非经营性用途按调整前后用途的当前土地纯收益标准计算总价差调整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退减额不得超过原已核定的土地出让金总额。
6、我市对国有旧厂房改造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改作教育、科研、设计、文化、卫生、体育等非经营性用途和创意产业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处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综合办公用途基准地价30%计收土地出让金。
改作保险金融、商贸会展、旅游娱乐、商务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的,按新旧用途基准地价的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7、“三旧”改造中,“城中村”改造的土地出让金的计收方法: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法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可暂缓征收土地出让金;但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申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发生新建、扩建、改建和权属转移等情形,则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穗国房字[2013]1068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106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7〕第3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现就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证金的收取与上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保证金按广州市物价局当年核准的收费标准计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公告发布后,竞买人按公告要求将保证金缴入相应土地交易机构账户后参加竞买。
成交确认后,在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
竞得人缴交的人民币保证金由土地交易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上划至同级财政部门。
竞得人缴交的外汇保证金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暂存于土地交易机构账户。
二、人民币保证金的转抵(一)竞得人签订《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应将人民币保证金转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
(二)保证金转抵出让金程序。
负责开具《土地出让金收款通知》的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如下资料提供给土地交易机构:1.《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式四份);2.《土地出让金收款通知》第一联复印件(一式四份);3.成立项目子公司的单位需提供承诺书原件(一式四份)。
土地交易机构在收到资料5个工作日内,发函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保证金转抵出让金手续。
财政部门在收到土地交易机构的转抵申请函后5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办理保证金转抵手续,向土地交易机构提供银行开具的出让金票据。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粤府[92]163号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正文:----------------------------------------------------------------------------------------------------------------------------------------------------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2年12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16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国土部门,负责国家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依法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市、县房地产、城市规划、计划、财政等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城镇国有土地的管理。
征地工作统一由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五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市、县国土部门应会同计划、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编制出让土地使用权年度计划(以下简称供地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地计划应包括当年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位置、范围、用途以及供地方式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20•【字号】穗地税函[2008]342号•【施行日期】2008.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穗地税函[2008]342号)局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的规定,现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指引印发如下:一、关于以房产补偿被拆迁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拆迁改造,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方的,对补偿面积相等的部分,以该房产的建筑安装成本价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收入;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根据“187号文”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收入: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偿给被拆迁方的房产成本为该房产的建筑安装成本,上述补偿给被拆迁方的房产成本,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允许加计扣除。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合法有效凭证确认问题(一)根据“187号文”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不予扣除。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在土地出让方式统一实行“招、拍、挂”之前,即2002年12月1日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企业向地税机关递交报告并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经清算小组合议确定后,可给予扣除:1.能提供批准出让土地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证明资料;2.按当年政府规定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并实际支付的。
广州市土地出让金计收有关政策问答
广州市土地出让金计收有关政策问答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
现行的土地出让金的实质,可概括为它是一个既有累计若干年的地租性质,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税非税性质的矛盾复合体。
以下是关于广州市土地出让金计收有关政策问答:一、广州市计收土地出让金计收是按哪个文件执行?答:2014年3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下称12号文)印发实施,我市计收土地出让金政策按该文件执行。
二、原划拨用地上已建成并已办理权属登记的私有住宅房屋权属转移,如何计收土地出让金?答:私有住宅房屋(不含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房改房、限价房、公租房、侨房等政策性住房)权属转移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属于交易的,参照12号文第(五十三)点关于拆迁安置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按房屋交易价格的1.6%计收土地出让金(房屋交易价格按交易双方报价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通知书》载明价格较高者确定);属于赠与的,按《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通知书》载明价格的1.6%计收土地出让金。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权属转移手续时,应提交《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通知书》。
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房改房、限价房、公租房、侨房等政策性住房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原划拨用地上已建成并已办理权属登记的私有住宅房屋自行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如何计收土地出让金?答:私有住宅房屋(不含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房改房、限价房、公租房、侨房等政策性住房)自行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参照12号文第(五十三)点关于拆迁安置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按该房屋市场评估房价的1.6%计收土地出让金。
该房屋市场评估房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按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房改房、限价房、公租房、侨房等政策性住房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广东省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广东省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为规范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和使用管理,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省、市、县(区)、自治县从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比例划出的专账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2004]59号)规定,我省从各市、县(市、区)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中划出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其中:70%作为本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30%集中到省统一使用。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20%)。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进行了制定、联合发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广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穗旧改联字〔2011〕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广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穗旧改联字〔2010〕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市行政区内“三旧”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但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一般规定(二)市国土房管局在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时,针对“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应当进行单独统计和核算。
(三)市“三旧”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中,属番禺、花都、萝岗、南沙区的,按现行财政体制返还给区。
(四)市“三旧”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中,属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的,除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项目外,2014年底前“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公开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及按规定计提、上缴的专项资金)按如下原则分配:旧城改造项目的土地增值收益和旧村改造项目土地增值收益的40%(扣除用于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返还的60%),由市、区按照8:2的比例分成。
区留成部分应设立专项资金管理,用于安排该区“三旧”改造项目。
旧厂房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为市本级财政收入,不直接分成。
(五)编制市本级“三旧”改造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时,市“三旧”改造办视每个区“三旧”改造项目(市储备地块除外)产生的具体收益情况有所侧重。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免审批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免审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20•【字号】穗府[1995]130号•【施行日期】1995.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免审批问题的通知(穗府〔1995〕13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自1992年7月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合署办公以来,我市建立了房地统一管理的新体制。
通过全面实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使用,1992年至1994年,市政府收取人可观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我市的城市建设起了较大的使用,成效显著。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市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的通知》(穗府〔1993〕58号,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对各类不同的用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免等方面作了具体、全面的规定。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标准》的规定办理;既不能政出多门,也不要搞针对某个部门、某个项目与已有规定相抵触的临时政策,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保证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审批权限。
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减免审批权限在市政府,由市长或市长指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进行审批。
今后,凡不属《标准》规定减免范围而又确实需要照顾的个别项目申请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评估。
由用地单位备齐有关文件、资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评估(具体由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办理)。
(二)申请。
用地单位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评估结果,将申请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书面请示送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办理,呈市领导审批。
(三)审批和转办。
广州市计收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土地出让金实施细则
广州市计收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土地出让金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完善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确保国家土地收益不流失,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利用原划拨用地(含未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历史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应计收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具体负责年土地出让金计收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年土地出让金计收具体事务工作和后续的跟踪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房地产权属人为土地出让金计收对象。
第五条土地出让金按年计收,每年一次性付清;房屋租赁期限少于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少于三年(含三年)的,按首次计算的年土地出让金标准计收,不再作调整;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的,则从第四年起每三年重新核定年土地出让金标准,并按前款规定以核定后的标准计收。
年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按相应用途土地纯收益的4%确定,即按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1.6%确定。
当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净用地面积时,按地上建筑面积计价;反之,按净用地面积计价。
第六条(一)租赁当事人向街道(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流管中心)或区租赁管理所申请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凡符合《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并属于本细则计收范围内的,由流管中心或区租赁管理所收件后将案件转到本辖区分局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区分局在收到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定年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权属人签订《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土地出让金计收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计收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年期应与房屋租赁期限一致。
天河区自住商品房有土地证吗 要交多少土地出让金
天河区自住商品房有土地证吗要交多少土地出让金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不动产权证署名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自住商品房因为其较为低廉的价格收到了广大购房者的追捧,但也有不少购房者对自住商品房与普通商品房的差别不甚了解,尤其是在自住商品房土地证以及土地出让金问题上模糊不清。
下面,小编将为大家答疑解惑,通过重点解释广州市天河区自住商品房有土地证吗,以及自住商品房需要交多少土地出让金两个问题,供大家参考借鉴。
天河区自住商品房有土地证吗?1、毫无疑问,天河区自住商品房是有土地证的。
自住商品房虽然在价格上比周边商品房低30%,但并不意味这在其他方面就会有所缺失。
2、自住商品房是政府为了缓解普通民众购房压力的一种举措,在法律政策上完全合规,并不妨碍自住商品房拥有合法的土地证。
天河区自住商品房要交多少土地出让金?1、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土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使用期满后需续期的应按照规定续交土地出让金。
2、对于原先通过划拨等方式拿到土地的使用者后期如进行有偿转让、出租、抵押时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3、广州市补交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是:补交土地出让金=当时成本价×建筑面积×1%4、如果是按照标准价购买的房子,需要先向单位补交土地出让金转为到成本价后再向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
5、向单位缴纳的部分=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6%(卖方承担)6、向主管部门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1%(买方承担)对于经济适用房来说,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为:补交土地出让金=计税价格×3%(计税价格取网签价/过户指导价二者中的高值;经济适用房涵盖回迁房、还建房、安居工程的房屋和其他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
无论是普通商品房还是自住商品房,土地证都是保障购房者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若没有土地证,在今后的类似于拆迁补偿等问题上很可能无法取得合法权益,因此,小编建议有自住商品房购置意愿的朋友在申请之前,一定要仔细了解本地区自住商品房的政策法规,以期做到准备周全、有备无患。
广州两限房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可以不交吗
广州两限房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可以不交吗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很多朋友们大概都对土地出让金非常熟悉,但是对于土地出让金的具体规定又不太了解,这就造成了我们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可能会不知道如何计算,所以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广州两限房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广州两限房土地出让金可以不交吗。
广州两限房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1、广州两限房土地出让基准地价:私房土地基准地价28万元/亩。
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格以竟价为准。
2、住宅用地28-30万元/亩。
高档住宅用地31-33万元/亩。
土地使用金每年1元/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分户确权后由受让方按分摊土地面积和使用年限一次性缴纳。
3、依据两限房有关规定,符合土地划拨条件的项目或用地项目代征的土地,国有土地划拨费为10万元/亩,如征地地价高于国有土地划拨标准的,则按征地地价标准交纳。
4、自家农村的住宅用地变为国有土地出让,属于住宅用地土地出让基准地价:住宅用地基准地价28万元/亩。
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格以竟价为准。
广州两限房土地出让金可以不交吗?1、在有些情况下不用缴纳河北两限房土地出让金,单位在盖房子的时候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如果没有到使用年限就可以不交。
2、需要的材料: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补办出让申请报告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若为股份制企业的须提供董事会决议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原土地使用证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过户后房屋权证复印件3份,原件需在窗口核对。
3、如果是以协议方式交易的,提供转让协议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以招、拍、挂方式交易的,提供招、拍、挂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复印件各2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由法院裁定的,提供法院裁定书、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需要测绘的提供土地测绘资料(含地籍调查资料)原件3份。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联合印发《关于土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联合印发《关于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收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穗国土规划规字[2016]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11.14
【实施日期】2016.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联合印发《关于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
收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穗国土规划规字〔2016〕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收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4日
关于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收问题的若干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严格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收管理工作,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现就我市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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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土地出让金计收有关政策问答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
现行的土地出让金的实质,可概括为它是一个既有累计若干年的地租性质,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税非税性质的矛盾复合体。
以下是关于广州市土地出让金计收有关政策问答:一、广州市计收土地出让金计收是按哪个文件执行?答:2014年3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下称12号文)印发实施,我市计收土地出让金政策按该文件执行。
二、原划拨用地上已建成并已办理权属登记的私有住宅房屋权属转移,如何计收土地出让金?答:私有住宅房屋(不含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房改房、限价房、公租房、侨房等政策性住房)权属转移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属于交易的,参照12号文第(五十三)点关于拆迁安置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按房屋交易价格的1.6%计收土地出让金(房屋交易价格按交易双方报价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通知书》载明价格较高者确定);属于赠与的,按《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通知书》载明价格的1.6%计收土地出让金。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权属转移手续时,应提交《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通知书》。
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房改房、限价房、公租房、侨房等政策性住房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原划拨用地上已建成并已办理权属登记的私有住宅房屋自行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如何计收土地出让金?答:私有住宅房屋(不含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房改房、限价房、公租房、侨房等政策性住房)自行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参照12号文第(五十三)点关于拆迁安置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按该房屋市场评估房价的1.6%计收土地出让金。
该房屋市场评估房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按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房改房、限价房、公租房、侨房等政策性住房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原划拨用地上已建成并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除私有住宅房屋外)权属转移或企业改制或自行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如何计收土地出让金?答:参照12号文第(八十四)点关于村经济发展留用地使用非政府储备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按该房地产市场评估地价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该房地产市场评估地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按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下同)。
五、对于实际没有发生扩建、加建、改建的私有住宅房屋,现测绘面积与原确权面积不符,如何计收土地出让金?答:现确权面积以最新测绘结果为准的,如房屋原确权面积已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现确权面积全部视作按已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处理(出让起始时间及出让年限与原证注记相同),不涉及补交或退减土地出让金;如房屋原确权面积全部或部分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现测绘面积较原确权面积增加部分按划拨方式处理。
六、已建成私有住宅房屋发生扩建、加建、改建,房屋用途仍为住宅的,如何计收土地出让金?答:(一)对于扩建、加建、改建发生在1993年1月1日之前的(以有关部门确认的实际建设行为发生日期为准),房屋建筑面积增加部分不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按划拨方式处理。
(二)对于扩建、加建、改建发生在1993年1月1日之后的(以有关部门确认的实际建设行为发生日期为准),按照12号文第(五十六)点关于调整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分以下情形处理:1.属原划拨用地的,建筑面积有增加的,应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额=增加建筑面积×市场评估楼面地价(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估价时点为案件受理之日,土地出让起始时间为土地出让金缴清之日)。
2.属已出让用地的,建筑面积增加的,应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额=增加建筑面积×市场评估楼面地价(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估价时点为案件受理之日并进行年限修正,土地出让起始时间为已出让设定的出让起始时间);建筑面积减少的,不作退减。
七、已建成私有住宅房屋拆除重建,房屋用途仍为住宅的,如何计收土地出让金?答:按私有住宅房屋用地属于划拨用地或出让用地分别处理:(一)原划拨用地的,参照12号文第(三十二)点关于协议出让价格的规定,应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额=房地产市场评估地价-经评审的征地拆迁费用;征地拆迁费用参照12号文第(二十五)点土地综合开发费标准进行核算,即征地拆迁费用=重建时点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60%?用地面积。
(二)属已出让用地的,按照12号文第(五十六)点关于调整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应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额=增加建筑面积×市场评估楼面地价(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估价时点为案件受理之日并进行年限修正,土地出让起始时间为已出让设定的出让起始时间);建筑面积减少的,不作退减。
八、已建成房屋(不含私有住宅房屋)发生扩建、加建、改建但未改变房屋用途的,如何计收土地出让金?答:按照12号文第(五十六)点关于调整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分以下情形处理:1.属原划拨用地的,如仍属可划拨用地项目,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除此之外,建筑面积有增加的,应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额=增加建筑面积×市场评估楼面地价(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估价时点为案件受理之日,土地出让起始时间为土地出让金缴清之日)。
2.属已出让用地的,出让合同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建筑面积增加的,应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额=增加建筑面积×单价(单价为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时市场估价楼面地价与原出让合同楼面地价较高者,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估价时点为案件受理之日并进行年限修正,土地出让起始时间为已出让设定的出让起始时间);建筑面积减少的,不作退减。
九、已建成房屋(不含私有住宅房屋)发生拆除重建但未改变房屋用途的,如何计收土地出让金?答:按已建成房屋(不含私有住宅房屋)用地属于划拨用地或出让用地分别处理:(一)原划拨用地的,参照12号文第(三十二)点关于协议出让价格的规定,应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额=房地产市场评估地价-经评审的征地拆迁费用;征地拆迁费用由于用地单位征地拆迁支出费用的原始凭证缺失等原因难以评审确定的,工业用地按市场评估地价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其他用地参照12号文第(二十五)点关于土地综合开发费标准进行核算征地拆迁费用,即征地拆迁费用=重建时点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60%?用地面积。
(二)属已出让用地的,按照12号文第(五十六)点关于调整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应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额=增加建筑面积×市场评估楼面地价(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估价时点为案件受理之日并进行年限修正,土地出让起始时间为已出让设定的出让起始时间);建筑面积减少的,不作退减。
十、原划拨用地上已建成房屋(含私有住宅房屋)发生扩建、加建、改建、拆除重建且房屋用途变更的,如何计收土地出让金?答:按照12号文第(四十九)点第3(2)小点关于改变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额=改变用途后的市场评估地价?评估的原划拨用地市场价。
十一、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如何计收土地出让金?答:(一)划拨用地上土地用途改变为商品住宅,或由用地单位自行申请改变为经营性用途进行新建的,按照12号文第(四十九)点第3(1)小点关于改变土地用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公开出让,并按照评估的原划拨用地市场价格补偿。
(二)划拨用地上除土地用途改变为商品住宅外,因规划调整而非用地单位自行申请改变土地用途,且经政府批准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参照12号文第(四十九)点第3(2)小点关于改变土地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应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额=改变用途后的市场评估地价-评估的原划拨用地市场价。
(三)已出让用地上因规划调整而非用地单位自行申请改变土地用途,且经政府批准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照12号文第(五十六)点关于调整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出让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各类用途面积增减情况计算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如计算的补交土地出让金额减少,不作退减。
(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估价时点为案件受理之日并进行年限修正,土地出让起始时间为已出让设定的出让起始时间)十二、以划拨方式取得村经济发展留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如何计收土地出让金?答:按照12号文第(八十四)点关于村经济发展留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相应用途市场评估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与土地开发成本及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属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相应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十三、12号文第(五十一)点中“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具体是指什么情况?答:“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是指已建成并已取得权属登记证明文件的房地产,包括已初始登记(或称“大确权”)的房地产。
十四、12号文第(五十三)点中“房屋交易价格”的含义是什么?答:房屋交易价格是指交易双方报价与课税价格(即《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通知书》载明价格)较高者。
十五、已出让工业用地项目增加生产性用房,是否需计收土地出让金?答:已出让工业用地项目增加生产性用房,按照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2014年)第二十四条“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的规定执行。
十六、已出让合同用地中享受了自用优惠的自用建筑面积,因权属转移或自行申请补交享受自用优惠部分土地出让金,如何计收土地出让金?答:原合同受让人若享受了党、政、军机关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历史用地自用办公优惠,按标定地价5%计收的,房地产转让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金额=市场评估地价×40%×45%。
原合同受让人若享受了党、政、军机关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新征用地自用办公优惠,按标定地价10%计收的,房地产转让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额=市场评估地价×40%×90%。
原合同受让人若享受了党、政、军机关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历史用地自用住宅优惠,按标定地价10%计收的,房地产转让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额=市场评估地价×40%×40%。
原合同受让人若享受了党、政、军机关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新征用地自用住宅优惠,按标定地价20%计收的,房地产转让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额=市场评估地价×40%×80%。
原合同受让人若享受了企业历史用地自用宿舍优惠,按标定地价40%计收的,房地产转让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金额=市场评估地价×40%×10%。
原合同受让人若享受了企业新征用地自用宿舍优惠,按标定地价80%计收的,房地产转让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额=市场评估地价×4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