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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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下的投资性房地产

会计准则下的投资性房地产

会计准则下的投资性房地产房地产通常是⼟地和房屋及其权属的总称。

在我国,⼟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企业只能取得⼟地使⽤权。

店铺⼩编为你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因此,房地产中的⼟地是指⼟地使⽤权。

房屋是指⼟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市场⽇益活跃,企业持有的房地产除了⽤作⾃⾝管理、⽣产经营活动场所和对外销售之外,出现了将房地产⽤于赚取租⾦或增值收益的活动,甚⾄是个别企业的主营业务。

⽤于出租或增值的房地产就是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在⽤途、状态、⽬的等⽅⾯与企业⾃⽤的⼚房、办公楼等作为⽣产经营场所的房地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于销售的房地产是不同的。

⼀、投资性房地产及其特征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形式是出租建筑物、出租⼟地使⽤权,这实质上属于⼀种让渡资产使⽤权⾏为。

房地产租⾦就是让渡资产使⽤权取得的使⽤费收⼊,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标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

投资性房地产的另⼀种形式是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地使⽤权,尽管其增值收益通常与市场供求、经济发展等因素有关,但⽬的是为了增值后转让以赚取增值收益,也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标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

在我国实务中,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地使⽤权这种情况较少。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按照存货管理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地使⽤权不是投资性房地产。

实务中⼀般是指企业按照⽆形资产管理,⽽且有权部门已经明确准备持有增值后转让的⼟地使⽤权,这需要提供书⾯决定等证明资料。

审计时有证据表明为了少摊销⽆形资产进⽽调整当期损益的情况除外,因为这属于会计差错)就某些企业⽽⾔,投资性房地产属于⽇常经营性活动,形成的租⾦收⼊或转让增值收益确认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但对于⼤部分企业⽽⾔,属于与经营性活动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形成的租⾦收⼊或转让增值收益构成企业的其他业务收⼊。

安永《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新》中文版本 (2015年12月31日)

安永《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新》中文版本 (2015年12月31日)

10
号》的修订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设定受益计划:雇员缴存金--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的修订
11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法--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的修订
11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改进
12
第二部分:不纳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2015年下半年度议程的事项
15
第三部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现行项目
第二部分总结了自2015年7月1日起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 委员会最新资讯》1上发布的某些议程决定。如欲了解2015年7 月1日前发布的拒纳通知,请参阅之前版本的《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更新》。在某些拒纳通知中,解释委员会提及了可提供充足指 引的现有公告。这些拒纳通知提供了对公告应用的观点,且在 《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第12段“其他会计文献和可接受的行业 惯例”规定的范围内。
第一部分的开始部分列示了一份截至不同年末的强制采用时间 表。在该表中,公告按照其生效日期列示。需要注意的是,很多 公告包含允许主体提前采用的条款。
该表之后是对公告的讨论,除年度改进项目集中在第一部分结尾 处之外,其余均按照相关准则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合订本(蓝皮 书)中的先后顺序排列。
当准则或解释业已发布但主体尚未采用时,《国际会计准则第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要求主体披露已知的 (或可合理估计的)与理解新公告对财务报表的可能影响相关的 信息,或者说明不披露的原因。第一部分开始部分的表格有助于 识别在此披露要求范围内的公告。
编制者的挑战在于了解未来所需面对的一切。
本刊的目的
本刊概述了准则和解释(公告)即将发生的变化,还提供了若干 现行项目的最新进展情况,而非提供有关这些主题的深度分析或 讨论。更确切地说,其目的在于强调这些变化的关键方面。在作 出决策或采取行动之前,请参考公告正文。

国际会计准则(1~41)中英文目录对照

国际会计准则(1~41)中英文目录对照

国际会计准则(1~41)中英文目录对照国际会计准则(1~41)中英文目录对照1.IAS1: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IAS1——财务报表的列报》2.IAS2:Inventories《IAS2——存货》3.IAS3: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IAS3——合并财务报表》(已被IAS27和IAS28取代)4.IAS4:Depreciation Accounting《IAS4——折旧会计》(已被IAS16、IAS22和IAS38取代)5.IAS5:Information to Be Disclosed in Financial Statements《IAS5——财务报表中披露的信息》(已被IAS1取代)6.IAS6:Accounting Responses to Changing Prices《IAS6——物价变动会计》(已被IAS15取代)7.IAS7:Cash Flow Statements《IAS7——现金流量表》8.IAS8:Accounting Policies, Changes in Accounting Estimates and Errors 《IAS8——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9.IAS9:Accounting fo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ctivities《IAS9——研发活动会计》(已被IAS38取代)10.IAS10:Event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IAS10——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11.IAS11:Construction Contracts《IAS11——建造合同》12.IAS12:Income Taxes《IAS12——所得税》13.IAS13:Presentation of Current Assets and Current Liabilities 《IAS13——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列报》(已被IAS1取代)14.IAS14:Segment Reporting《IAS14——分部报告》15.IAS15:Information Reflecting the Effects of Changing Prices《IAS15——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信息》(2003年已被撤销)16.IAS16: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IAS1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17.IAS17:Leases《IAS17——租赁》18.IAS18:Revenue《IAS18——收入》19.IAS19:Employee Benefits《IAS19——雇员福利》20.IAS20:Accounting for Government Grants and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Assistance《IAS20——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21.IAS21:The Effects of Changes in Foreign Exchange Rates《IAS21——汇率变动的影响》22.IAS22:Business Combinations《IAS22——企业合并》(已被IFRS3取代)23.IAS23:Borrowing Costs《IAS23——借款费用》24.IAS24:Related Party Disclosures《IAS24——关联方披露》25.IAS25:Accounting for Investments《IAS25——投资会计》(已被IAS39 和IAS40取代)26.IAS26: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by Retirement Benefit Plans《IAS26——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27.IAS27:Consolidated and Separate Financial Statements《IAS27——合并财务报表及对子公司投资会计》28.IAS28:Investments in Associates《IAS28——对联合企业投资会计》29.IAS29:Financial Reporting in Hyperinflationary Economies《IAS29——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30.IAS30:Disclosures in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of Banks and Similar Financial Institutions《IAS30——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中的披露》31.IAS31:Interests in Joint Ventures《IAS31——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32.IAS32:Financial Instruments: Disclosure and Presentation《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33.IAS33:Earnings per Share《IAS33——每股收益》34.IAS34:Interim Financial Reporting《IAS34——中期财务报告》35.IAS35:Discontinuing Operations《IAS35——终止经营》(已被IFRS5取代)36.IAS36:Impairment of Assets《IAS36——资产减值》37.IAS37:Provisions, Contingent Liabilities and Contingent Assets 《IAS37——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38.IAS38:Intangible Assets《IAS38——无形资产》39.IAS39:Financial Instruments: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40.IAS40:Investment Property《IAS40——投资性房地产》41.IAS41:Agriculture《IAS41——农业》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文件格式:Pdf可复制性:可复制TAG标签:会计学点击次数:更新时间:2010-03-30 15:23介绍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国际会计准则在2008年做了更新,中文版不知道是否同步更新,这个对于会计从业人员的帮助很大,在网上找了很久中文版都是2003的老版本,不知道楼主上传的版本对我是否有用。

国际会计准则之投资性房地产

国际会计准则之投资性房地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翻译目的本准则的目的是规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和相关披露要求。

围1、本准则适用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2、除其它问题外,本准则涉及在融资租赁承租人财务报表中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和经营租赁出租人财务报表中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

本准则不涉及《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所包括的下列事项:(1)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的划分;(2)投资性房地产赚取的租赁收益的确认(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3)在经营租赁承租人财务报表中房地产的计量;(4)在融资租赁出租人财务报表中房地产的计量;(5)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6)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披露。

3、本准则不适用于:(1)森林和类似再生性自然资源;(2)矿产权、矿产勘探开采、石油、天然气和类似非再生性自然资源。

定义4、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为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由业主或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持有的房地产(土地或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或两者兼有),但不包括:(1)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或用于管理目的的房地产;或(2)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房地产。

自用房地产,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或用于管理目的而(由业主营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持有的房地产。

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的金额。

成本,指资产购置或建造时,为取得该资产而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其它对价的公允价值。

账面金额,指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金额。

5、房地产投资是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

因此,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企业持有的其它资产。

这一点将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地产区分开来。

商品或劳务的主产或供应过程中使用的房地产(或用于管理目的房地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仅归属于该项房地产,而且归属于在生产或供应过程中所使用的其它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号投资性房地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号投资性房地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号投资性房地产近年来,投资性房地产对于各国经济的发展和房地产业的繁荣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如何准确地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并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一直是国际商业、金融和财务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组织(IASB)于2000年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简称IAS 40),该准则规定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计量原则和会计处理等内容。

本文着重探讨IAS 40的相关内容,旨在加深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了解和应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IAS 40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

根据该准则,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获得资本增值、出租或经营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土地、房屋、商业和工业建筑物等。

与之相对,自用房地产则是指用于提供办公、生产、销售、服务等自己的需求的房地产,例如公司总部、工厂和零售店等。

由此可见,投资性房地产的特点在于其投资目的和收益,而非自用目的和使用价值。

其次,IAS 40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原则和会计处理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是初始计量,即成本法。

根据该法,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应包括购买成本和直接费用,例如代理费、律师费、中介费等。

其次是后续计量,即公允价值法。

根据该法,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即该房地产在合理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交易价格。

对于不能使用市场价格进行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还可以采用成本模型进行计量。

此外,IAS 40还规定了投资性房地产的资产减值测试和报告要求等内容。

具体来说,资产减值测试应在肯定预计的无形资产或有形资产发生减值之后进行,一旦出现减值应立即计提减值损失;报告要求则包括投资性房地产的类别、公允价值和资产减值等信息的披露。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IAS 40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应用和问题。

尽管IAS 40针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对于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来说,如何准确判断其投资目的和收益情况并正确计量其公允价值等仍然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

对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的改进建议11本文件由实习生韩冰翻译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200X年修订)征求意见理事会将特别欢迎对下列问题的回答。

意见中最好能指明有关的准则段落,包含明晰的基本原理,并在合适的地方提出备选措辞的建议。

问题1只要:(1)满足投资性房地产定义的其余部分;且(2)承租人采用IAS40号第27到49段所列的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您是否同意改动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以便将经营租赁中的房地产权益纳入其中?问题2如果承租人将经营租赁下持有的房地产权益认定为投资性房地产,您是否认为承租人应该像核算融资租赁一样核算该租赁?问题3您是否认为理事会不应在改进项目中取消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之间的选择,但是为了在因循程序中重新考虑选用成本模式的问题,所以还应对该事项进行研究。

主要改动摘要主要的改动建议有:●修改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使经营租赁下承租人持有的房地产权益符合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要求,只要:(1)满足投资性房地产定义的其余部分;且(2)承租人采用IAS40第27到49段所列的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

●规定承租人在将经营租赁下持有的房地产权益认定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时,要像核算融资租赁一样核算该租赁。

目录对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的有限修订[原文标记]范围.................................................................................段落 2 定义 (4)删除段落13 初始确认后的计量公允价值模式…………………………………………………………………………………26A 生效日期…………………………………………………………………………74A 附录:结论依据(200X年修订版)对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的有限修订[原文标记]范围[修改第2 段]2.除其它问题外,本准则涉及在按融资租赁核算的租赁下承租人财务报表中投资性房地产权益的计量和在经营租赁下出租人财务报表中租出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

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计价模式

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计价模式
模 式 和 重 估
价 模 式 。第 1 6号 准 则 主 要 是 规 范 固定 资 产 的 确认

价 格 购 买 。假 定 的 购 买 者不 会 支 付
高 于 由熟 悉 情 况 的 、 自愿 的购 买 者 及 销 售者 构成 的市 场所 要 求的 价格 。 而 自愿 的销 售 者 则 不 是 一个 过 分 急 于 出手 , 也不 是 一 个 准 备接 受 任何 价 格 的被 迫 的销 售 者 ,更 不是 一 个
政部于 2 0 0 6年 2月 1 5日发 布 的第 3号 会 计 准 则 即 为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准 则 , 该 准 则 体 现 了 与 国 际 会 计 惯
例 接 轨 的精 神 ,借 鉴 了 国 际会 计 准则 第 4 0号—— 投 资性 房 地 产 》 中 的相 关规 定 。但 是 ,两 者 之 间仍 然 存 在 一 定 的 差 异 ,尤 其 是 在 计 价 模 式 的 选 择 问 题 上 , 国 际 会 计 准
计价模式
《 际会 计 准则 第 40号一一 投 国 资 性 房 地 产 》 允 许 主 体 在 成 本 模 式 和 公 允 价 值 模 式 两 种 计 价 模 式 中任 选 其 一 。
财务报告准则第 5号 核算。
公 允 价值 模 式 在 公允 价 值 模 式 下 ,投 资性 房 地 产在 初始 计量 后 以公允 价值 计量 ,
也 不 反 映 由这 些 未 来 支 出 所 产 生 的 相 关 未 来 利 益 。
“ 公平交易”是指在不存在特别或特殊关系的当事人
之 间 进 行 的 交 易 。这 种 关 系 可 使 交 易 价 格 不 具有 市 场 状 况 的 特 征 。 这 一 交 易 假 定 是 在 非 关 联 方 之 间 进 行 的 ,各 方 独 立 地 发 生 行 为 。

浅谈新会计准则之投资性房地产

浅谈新会计准则之投资性房地产

浅谈新会计准则之投资性房地产【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一、投资性房地产概述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单独计量和出售,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

投资性房地产不包括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除了将拥有的房地产用于生产厂房、办公场所等自用外,还可能将持有的部分房地产出租以获取租金或持有闲置的房地产等待合适的市场机会将其出售以获取资本利得。

在会计上,这些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被划分为一类专门的资产,即投资性房地产。

与此相对应,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被称作自用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在实物形态上完全相同,例如都表现为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或构建物等,但在产生现金流量的方式上具有各自的特点和显著差异。

房地产投资是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因此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

而自用房地产必须与其他资产(如生产设备、原材料、人力资源等)相结合才能产生现金流量。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两类房地产应区分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而自用房地产适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准则。

我国以往的会计准则并没有要求企业区分对待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

然而在实务中许多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由于两类房地产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方式有较大差异,将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自用房地产都纳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不利于反映企业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及各类房地产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

新的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区别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一项资产单独进行反映,无疑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从而更好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决策提供依据。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
20 0 9年第 5期 ( 总第 17期 ) 1
现 代 企 业 文 化
MODERN ENr ERP S CUI J RI E J RE n
NO. 2 0Biblioteka 5, 0 ( u l ie N .1 ) C mua vt O 17 t y
投 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 的 国际 比较
唐冰燕
三 、公 允价值 的确 定
C S对 于投 资性房地产允许采用公允 价值计量模式,但对 A3 公允 价值 的定 义及确 定几乎没 有特别 的说 明。I S 0 A 4 中明确规
3 A 4 规定 ,尚未确定用途 的土地被归类为投资性房地 定 ,投资性房 地产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 中,熟悉情况 的 .I S 0 产 。如果主体 尚未确定其持有 的土地是 自用还 是用于正常经营 当事人之 间 自愿进行房地产交换 的价格 。投 资性房 地产的公允 A 4 中具体规定了投资 过程 中的短期销售 ,则该土地应被视 为用 于资本增值 ,归类为 价值应反 映资产负债表 日的市场状况。I S 0 投资 『 生房地产。C S 规定 ,只有持有 并准备增 值后转让 的土地 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确定的方法 ,这是我国会计准则发展的方 向。 A3
( 湖南省永州市公路局冷水滩沥青管理站 ,湖南 永州 450) 270
摘要 :文章对我 国 《 企业会 计准 则第3 号——投 资性房 地
C S规定 ,企业应 当在资产负债表 日 A3 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
产》 与 《 会 计准则 第4号——投 资性房地产》在核 算范围、 性房地产进 行后续计量 ,但有确凿证据表 明投资性房地产 的公 国际 O
2 A 4 规定 ,对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下 持有的房地产权 地产选择公允价值模式或成本模式 。 .IS 0

新会计准则讲解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新会计准则讲解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新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字体:大中小】【打印】一、概述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以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为目的而持有的房地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将房地产的范围定义为房屋和土地,而在中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企业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因此,本准则中的房地产实际上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

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在实物形态上完全相同,例如都表现为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或构建物等,但在产生现金流量的方式上具有各自的特点和显著的差异。

房地产投资是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

因此,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企业持有的其它资产,而自用房地产必须与其他资产如生产设备、原材料、人力资源等相结合才能产生现金流量。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两类房地产应区分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适用本准则,而自用房地产适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准则。

我国以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并没有要求企业区分对待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

然而在实务中许多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

由于两类房地产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方式有较大差异,将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自用房地产都纳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不利于反映企业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及各类房地产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

新的会计准则大量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40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要求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区别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一项资产单独进行反映。

这无疑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从而更好的为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提供依据。

该准则与准则发布前实务和制度规定比较,主要的差异有:1.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单独以“投资性房地产”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

而在现行实务或制度中,一般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2.后续计量模式新准则规定,可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

选用成本模式时,需要计提折旧、进行摊销及计提减值,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选用公允价值计价时,以期末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两者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处理探讨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处理探讨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处理探讨作者:袁荣京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第02期摘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的修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处理作出了修改,该文通过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处理规范进行分析,探讨IAS12修改对我国的影响,为所得税实务应用提供指南。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处理影响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规范分析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为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土地或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或两者兼有)。

《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IAS40)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CAS3)均规定,主体或企业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初始确认后,选择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企业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全部投资性房地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影响,国际会计准则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均有详细的规范。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以下简称IAS12)第51段指出,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的计量,应反映在资产负债表日从企业预期收回或清偿那些引起暂时性差异的资产和负债账面金额的方式中推算出的纳税结果。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CAS18)指出,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由于对投资性房地产的预期收回方式不同,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影响也不同。

对于预期收回资产的方式,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没有相关规定。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指出,如果与资产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则企业应确认该资产。

通常这些未来经济利益将通过销售、使用、或先使用后销售而获得。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差异的分析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差异的分析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差异的分析作者:余锢琪来源:《财讯》2018年第18期我国市场经济和务地产行业的发展相互促进,务地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会计中,房地产的计量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本文主要通过对比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处理投资性房地产上的差异,从而分析得出我国企业对投资性务地产在处理时的倾向性以及原因,并给出一点建议总结。

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前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一直是我们大众所关注的重点问题,它不仅仅关系到我们的基本生活,更能为财政收入做出重大的贡献。

为了适应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我国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这一准则。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对比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州准则在投资性房地产处理上的差异,理解差异存在的原因,找到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处理时的不足,学习更先进全面的国际化处理,与此同时还要保留为了适应不同国情发展,我国所特有的处理方式。

两者准则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基本概念比较两者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做出的定义相同。

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适用范围来说,两者均指出其适用于拥有且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但国际准则中强调了该资产是为长期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我国会计准则中没有时长的限制。

我国会计准则中还规定了已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适用于该准则。

而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于未确定用途的土地也纳入其适用范围。

我国尤其强调不适用范围中包括了自用房地产和用作存货的房地产,自用房地产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而存货是为销售使用。

国际会计准则中不适用范围同样包括了自用房地产,但其对于即使为投资使用的房地产,只要在建造开发阶段,也不适用该项准则。

对比发现两者准则关于投资性房地产适用范围以及不适用范围,我们发现,国际会计准则对其范围的界定更为详尽。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房地产的用途呈现出多样化,它的界定也需要进一步细化。

两者准则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差异(1)初始确认的比较投资性房地产初始确认的条件在我国会计准则中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浅探中外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计量问题

浅探中外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计量问题

浅探中外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计量问题作者:刘巍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第1期刘巍摘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在制定时参照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IAS 40),其中准则的计量内容既有趋同,也有差异,本文主要通过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与IAS 40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计量方面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计量一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的界定与范围(一)国际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的界定与范围IAS40中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了赚取租金或为资本增值,或两者兼而有之,而由业主或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持有的房地产(土地或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可两者兼而有之),但不包括:(1)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或用于管理目的的房地产;(2)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房地产。

IAS40同时还对投资性房地产列举如下:(1)为长期资本增值而持有的土地,不包括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为短期销售而持有的土地;(2)尚未确定未来用途的土地,应视为用于资本增值;(3)报告企业拥有或融资租赁下持有,并在一项或多项经营租赁下租出的建筑物;(4)一项或多项经营租赁下租出的空闲建筑物。

IAS40同时还采用列举的方式在第七条中指出4种情况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2003年国际会计准则又新增了定义:“当且仅当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下持有的房地产权益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且承租人按照本准则第33段至第55段规定的公允价值模式确认资产时,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下持有的房地产权益才可以归类为投资性房地产,并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进行处理”。

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了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的界定。

(二)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的界定与范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明确指出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士地使用权;(3)已出租的建筑物。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知识点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知识点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知识点1. 引言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了获得租金、增值或进行资本运作而持有的房地产。

随着经济的发展,投资性房地产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关注。

正确理解和应用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原则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析投资性房地产会计的关键知识点。

2. 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中国会计准则(CAS),投资性房地产可以分为两类: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和持有至出售的投资性房地产。

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持有该房地产以获得租金,并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继续持有该房地产。

企业需要将其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非流动资产,并按照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进行会计核算。

持有至出售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准备出售的房地产。

企业需要将其列为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资产,并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进行会计核算。

3. 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无论是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还是持有至出售的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都应按照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进行。

根据CAS,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支付的成本确定初始计量。

成本包括购买价格、相关税金、直接与购置相关的费用等。

成本模式要求企业按照成本减计提折旧和摊销,同时根据减值测试进行减值处理。

公允价值模式要求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列示为公允价值,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4.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根据CAS,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成本模式要求企业按照成本减计提折旧和摊销,同时根据减值测试进行减值处理。

公允价值模式要求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列示为公允价值,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持有至出售的投资性房地产则只能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企业需要将其列为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资产,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会计核算。

5. 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测试减值测试是指企业按照特定要求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价值减少的评估。

根据CAS,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减值测试,以确保资产的账面价值不超过可收回金额。

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翻译目的本准则的目的是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和相关披露要求。

范围1、本准则适用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2、除其它问题外,本准则涉及在融资租赁承租人财务报表中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和经营租赁出租人财务报表中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

本准则不涉及《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所包括的下列事项:(1)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的划分;(2)投资性房地产赚取的租赁收益的确认(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3)在经营租赁承租人财务报表中房地产的计量;(4)在融资租赁出租人财务报表中房地产的计量;(5)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6)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披露。

3、本准则不适用于:(1)森林和类似再生性自然资源;(2)矿产权、矿产勘探开采、石油、天然气和类似非再生性自然资源。

定义4、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为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由业主或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持有的房地产(土地或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或两者兼有),但不包括:(1)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或用于管理目的的房地产;或(2)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房地产。

自用房地产,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或用于管理目的而(由业主营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持有的房地产。

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的金额。

成本,指资产购置或建造时,为取得该资产而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其它对价的公允价值。

账面金额,指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金额。

5、房地产投资是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

因此,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企业持有的其它资产。

这一点将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地产区分开来。

商品或劳务的主产或供应过程中使用的房地产(或用于管理目的房地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仅归属于该项房地产,而且归属于在生产或供应过程中所使用的其它资产。

对新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估价的探讨(1)

对新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估价的探讨(1)

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共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这标志着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建⽴。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相关应⽤指南构成。

此次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次构建了⽐较完整的有机统⼀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华⼈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 2007年1⽉1⽇起在上市公司施⾏。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介绍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准则)是本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新增的⼀项重要内容,是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制定。

所谓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地使⽤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地使⽤权以及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

但不包括为⽣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持有的⾃⽤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如何对投资性房地产进⾏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 1、准则第⼆章第七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初始计量。

(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出。

(2)⾃⾏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状态前所发⽣的必要⽀出构成。

此条规定进⾏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的⽅法是⽤评估⽅法中类似成本法计算各项⽀出的⽅法进⾏初始确认,达到企业会计初始计量的⽬的。

2、准则第三章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采⽤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条规定的除外。

准则第三章第⼗条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公允价值模式进⾏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摘要】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第3号准则《投资性房地产》。

该准则体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的精神,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中的相关规定并在有限度应用公允价值等方面进行了创新,本文分析了这一准则的实施对企业产生的影响,提出了在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了赚取租金收入或使资产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投资观念的改变,目前西方国家的企业中,将房地产作为一种投资手段,已是非常普遍的经济现象。

近年来,这种投资行为也逐渐在我国的一些企业中流行,甚至成为一些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鉴于投资性房地产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征,为了顺应我国经济发展潮流,本着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的精神,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第3号准则《投资性房地产》。

本文阐述了该准则的创新之处,分析了其预计影响并对在实施过程中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引发人们对本准则更加深入的思考。

一、《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创新(一)将投资性房地产单独列示本次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一大特点是将企业为投资目的而持有的土地和建筑物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反映。

长期以来,我国并未针对投资性房地产单独制定相关准则,而是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的,通过存货出租开发产品,其他长期资产出租开发产品科目核算;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对外出租的,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上述资产除存货外按期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期末,按照其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孰低的原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作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列示。

但是,从这类资产的实际情况看,一方面投资性房地产在经过数年以后,它们的市场价值不仅可能高于其账面净值,而且还经常高出其账面原值的数倍,甚至数十倍;另一方面,由于房地产的价值对市场的依赖程度很高,使得对房地产的投资往往具有高收益和高风险并存的特点,从而有别于价值逐期减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般的固定资产无法在会计上真实反映其特征及价值,导致投资性房地产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背离,财政部颁布的《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将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获得资本增值为目的房地产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资产中分离出来,单独归类为投资性房地产,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计价模式

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计价模式

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计价模式
何希婧;陈汉文
【期刊名称】《新理财-公司理财》
【年(卷),期】2006(000)009
【摘要】《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其目标是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和相关披露要求。

2004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并自2005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2000年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第3号会计准则即为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该准则体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精神,
【总页数】3页(P52-54)
【作者】何希婧;陈汉文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厦门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3
【相关文献】
1.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J], 李琳
2.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差异的分析 [J], 余铟琪
3.基于国际会计准则视角对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运用的研究 [J], 冯越丰
4.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及启示 [J], 谷春玲
5.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差异的分析 [J], 余铟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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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目的本准则的目的是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和相关披露要求。

范围1、本准则适用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2、除其它问题外,本准则涉及在融资租赁承租人财务报表中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和经营租赁出租人财务报表中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

本准则不涉及《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所包括的下列事项:(1)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的划分;(2)投资性房地产赚取的租赁收益的确认(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3)在经营租赁承租人财务报表中房地产的计量;(4)在融资租赁出租人财务报表中房地产的计量;(5)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6)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披露。

3、本准则不适用于:(1)森林和类似再生性自然资源;(2)矿产权、矿产勘探开采、石油、天然气和类似非再生性自然资源。

定义4、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为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由业主或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持有的房地产(土地或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或两者兼有),但不包括:(1)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或用于管理目的的房地产;(2)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房地产。

自用房地产,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或用于管理目的而(由业主营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持有的房地产。

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的金额。

成本,指资产购置或建造时,为取得该资产而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其它对价的公允价值。

账面金额,指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金额。

5、房地产投资是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

因此,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企业持有的其它资产。

这一点将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地产区分开来。

商品或劳务的主产或供应过程中使用的房地产(或用于管理目的房地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仅归属于该项房地产,而且归属于在生产或供应过程中所使用的其它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适用于自用房地产。

6、投资性房地产的示例如下:(1)为长期资本增值而持有的土地,不包括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为短期销售而持有的土地;(2)尚未确定未来用作的土地(如果企业尚未确定将其持有的土地用于自用还是用于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短期销售,则持有的土地应视为用于资本增值);(3)报告企业拥有(或报告企业在融资租赁下持有)并在一项或多项经营租赁下租出的建筑物;(4)准备在一项或多项经营租赁下租出的空闲建筑物。

7、以下项目为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示例,因而应排除在本准则范围之外:(1)持有的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或为销售而处于建造或开发过程中的房地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例如,为了在不久的将来处置或为开发和零售而专门取得的房地产;(2)为第三方在建或在开发的房地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3)自用房地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包括(除其它资产外)持有的将来用于自用的房地产,持有的为将来开发并随后作为自用的房地产,雇员占用的房地产(无论雇员是否按市场价支付租金)以及待处置的自用房地产;(4)为将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而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的房地产。

这种房地产在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之前,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待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时,该项房地产成为投资性房地产,适用本准则。

但是,对于已经是投资性房地产、目前正在进行改建以来为将来继续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使用的,则适用本准则。

8、某些房地产的一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另外一部分则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或用于管理目的。

如果这些部分能够分别出售(或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分别出租),则企业应分别核算这些部分。

如果这些部分不能分别出售,则只有在不重要的部分是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或用于管理目的情况下,才能将该项房地产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9、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向其持有的房地产的使用者提供辅助服务。

如果该服务在整个协议中只是一个不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则企业应将该项房地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例如,办公楼的业主向其承租人提供保安和维修服务。

10、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提供的服务构成相对重要的组成部分。

例如,如果一家企业拥有并经营一家旅馆,则向客人提供的服务就是整个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自营旅馆是自用房地产,不是投资性房地产。

11、可能很难确定辅助服务是否重要,从而使该项房地产不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条件。

例如,旅馆有业主有时根据管理合同将某些责任转移给第三方。

这类管理合同的条款差别很大。

一个极端的情况是,业主可能仅是将某些日常职能委托出去,但仍保留经营旅馆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变化的重大风险。

12、在确定一项房地产是否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条件时,需要进行判断。

企业应制定判断标准,使做出的判断符合投资性房产地产的定义,并与第5--11段的相指南相一致。

第66段(1)要求企业披露在难以划分时所采用的判断标准。

13、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承租人不能将在经营租赁下持有的房地产资本化。

因此,承租人不应将其在这类房地产上的权益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14、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将其拥有的房地产出租给其母公司或本企业在内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该项房地产不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条件,因为从整个集团来看该房地产属于自用房地产。

但是,从拥有房地产的单个企业来看,如果符合了第4段中的定义,该项房地产就是投资性房地产。

因此,出租人在其单独的财务报表中应将该项房地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确认15、投资性房地产应确认为一项资产,如果当:(1)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16、要确定某一项目是否符合第一项确认标准,企业需要在初始确认时,根据可取得的证据对相关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确定程度做出估计。

第二项确认标准通常易于满足,因为证明资产购置的交易本身就表明了它的成本。

初始计量17、投资性房地产初始应按其成本计理。

交易费用包括在初始计量之中。

18、投资性房地产的购置成本包括买价任何可直接归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支出。

例如,可直接归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支出包括法律服务的职业收费、财产转让税和其它交易费用等。

19、自建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指投资性房地产建造或开发完工日的成本。

在完工日之前,企业应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

在完工日,房地产成为投资性房地产,应采用本准则(参见下述第51段(5)和第59段)。

20、启动费(使房地产达到工作状态所必需的启动费除外)、在投资性房地产达到计划的占用水平之前发生的初始经营亏损、或在房地产的建造或开发过程中浪费的材料、人工或其它资源等不正常损失,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

21、如果投资性房地产的付款额延期支付,其成本就是其与现金价格相等的金额。

该项金额与总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赊销期内的利息费用。

后续支出22、如果超出原先对已有投资性房地产估计的业绩标准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也已确认的某项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后续支出应增加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金额。

所有其它后续支出应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3、对取得投资性房地产后发生的支出的恰当的会计处理,依对相关投资进行初始计量和确认时对有关情况的考虑而定。

例如,如果确定某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金额时,考虑了未来经济利益的损失,为恢复该资产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资本化。

与此相同的情形还有,某项资产的买价反映了企业为使该资产达到工作状态在未来必须发生支出的义务。

这方面可以举的一个例子是:一幢需要整修的建筑物的购置。

在这种情况下,后续支出应增加账面金额。

初始确认后的计量24、企业应选择第27--49段的公允价值模式或第50段的成本模式作为其会计政策,并且将选定的会计政策采用于其全部投资性房地产。

25、《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规定,只有能够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对事项或交易进行更恰当的列报的情况下,才能作自愿变更会计政策。

从公允价值模式变更为成本模式不大可能导致更恰当的列报。

26、本准则要求所有企业为计量目的(公允价值模式)或为披露目的(成本模式)而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鼓励但不要求企业根据具独立资格的评估师的评估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具独立资格的评估师应具有认可的相关专业资格,并具有对所评估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地理位置和种类方面的近期经验。

公允价值模式27、初始确认后,选择公允价值模式的企业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全部投资性房地产,但不包括第47段所描述的特例情形。

28、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变动发生期间的净损益中。

29、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通常就是其市场价值。

公允价值应为在资产负债表日符公允价定义的、在市场上可以合理取得的最可能的价格。

它是销售者能够合理取得的最好价格,购买者能够合理取得的最有利的价格。

这种估评不包括在特殊条件或情形下夸大或缩小的估计价格,例如不规范的融资、售后租回,与销售有关的任何人所给予的特殊对价或让步等。

30、企业确定的公允价值不应扣除企业在销售或其它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31、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反映资产负债表日而不是该日之前或之后实际的市场状态或状况。

32、估计的公允价值是指定日期的特定时点上的价值。

由于市场和市场状况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在另外一个时点上估计的价值就可能不正确或不恰当。

公允价值的定义同时假设销售合同的交易和完成是同步的,没有任何价格上的差异。

而这种价格上的差异在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当事人进行的公平交易中,如果交易和完成不是同步的,是可能出现的。

33、除其它问题外,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反映了当期租赁所产生的租金收益和一种合理并有说服力的假设,这种假设代表了市场对于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当事人根据目前的市场状况,可能对未来租赁所产生的租金收益所持的看法。

34、在公允价值的定义中提到了"熟悉情况的、自愿的当事人"。

在这里,"熟悉情况"是指自愿的购买者和自愿的销售者双方都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性质和特征、其实际和潜在的用途以及资产负债表日的市场状态相当熟悉。

35、自愿购买者是指自愿而不被迫购买。

该购买者既不过分急于也不准备按任意价格购买。

该购买者是根据当前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当前的市场期望,而不是根据无法证实或预料其存在的假想的或假设的市场进行购买的。

假设的购买者不会支付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

目前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业主包括在市场的组成者中。

36、自愿销售者既不是一个过分急于出手,也不是一个准备接受任何价格的被迫的销售者,更不是一个准备坚持要求按超出目前市场合理的价格的价格出售的销售者。

自愿销售者愿意在经过适当的推销后,根据市场条件以在公开市场上所能取得的最好价格出售其投资性房地产,不管那个价格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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