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污染犯罪立法的完善
我国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
我国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逐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由于生态环境犯罪的滋生和蔓延,一些不法分子将其作为牟取暴利的工具,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环境资源,造成了巨大的社会损失。
因此,对于生态环境犯罪,刑法规制必须不断完善,提高违法成本,以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我国生态环境犯罪的情况生态环境犯罪是指对于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包括污染环境、盗伐林木、非法排污、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平衡,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和社会损失。
下面将针对几类重要的生态环境犯罪进行详细阐述。
1.污染环境据报道,我国的环境污染现状十分严峻,多个地区的环境质量已达到或接近严重污染级别。
其中,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尤为突出。
这些污染不仅引起公众的关注,而且对于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2.盗伐林木盗伐林木是指非法挖掘、砍伐、运输树木,以及滥伐合法林木的行为。
我国是一个林业大国,森林覆盖率很高,但是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森林资源保护的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随着非法盗伐的增多,森林资源面临极大的威胁,甚至很多树种已经濒临灭绝。
3.非法排污非法排污是指生产或生活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或者未经允许直接排放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影响空气、水土、人体健康的行为。
非法排污是制约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对于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二、我国现行刑法对生态环境犯罪的规制我国现行刑法对生态环境犯罪的规制主要有以下条款:1.破坏野生动物保护区罪依法设立的国家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资源,破坏野生动物保护区罪是对于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交配、繁殖、栖息等行为的惩罚规定。
犯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是针对于非法捕猎、交易、食用、杀害珍贵野生动物行为的严厉规制。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与完善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与完善我国的第一部正式的《环境保护法》颁布至今,已经二十年了,它是我国环境立法和实践工作的又一座里程碑。
现行《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法学领域的一项重要成果,它为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设定了一系列制度,也曾经解决了一定的环境法律问题,在保护环境特别是控制污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它作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指导着我国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
但是,历史的局限性,自身法律规定不完善和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也影响了《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效果,其在环境保护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削弱,应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标签:环境保护法;立法;完善1 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历史的发展在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影响下,197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这一法规文件是入国后来于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雏形。
文件中规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并就全面规划、工业的合理布局、改善老城市的环境、综合利用、土壤和植物的保护、水系和海域的管理、植树造林、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环境保护投资和设备等十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了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就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和以后的环境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 《环境保护法》的局限性和存在的缺陷在我国,尽管已有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但其诉讼过程的艰辛和法律适用的尴尬无不表明我国有关环境公益诉讼法律的缺失。
《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犯罪立法完善
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完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工业化水平的提高,我国面临着环境污染不断加重的问题。
针对此问题,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已经相继完善,力求保护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以下将详细阐述。
首先,我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犯罪的定义和处罚规定进行了完善。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系统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此外,还将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行为列为环境犯罪。
针对不同的环境犯罪行为,该法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拘留等多种方式,以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其次,我国对生态环境健康和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方面的环境犯罪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2018年,贵州省独山县发现一家名为“天然气二厂”的企业私自倾倒废弃物,导致当地水源被污染,环境恶化严重。
经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该企业因嫌疑人违反环境保护法被刑拘。
此外,我国环境犯罪立法还强调了对于占用、破坏和开发生态资源的行为的处罚力度,限定犯罪分子的经济损失的同时,也满足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我国的环境犯罪立法还加大了对高污染、高排放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的环保罚款力度。
2019年,针对福建泉州两家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以“赔偿量大,罚款力度强”,采取高额罚款强制防污措施控制了环境犯罪的扩展,从而以维护社会、市场及生态环境的法治为目的。
综上所述,我国的环境犯罪立法完善,为保护环境,并切实应对环境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加强对环境犯罪立法的实行,需要政府、企业以及普通人共同努力,以建设生态文明、构建美好中国为主题,提高全民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自觉性。
同时,加强环境犯罪立法的实施还需要各级法律机构的合作与协调,确保环境犯罪的举报和检举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此外,加强环境犯罪的预防和打击,也需要各部门协同配合,从经济、法律、行政等多个角度,加强对环境犯罪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保护环境和公共资源的安全。
总之,我国的环境犯罪立法多年来不断完善,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框架。
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及其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遏制污染、保护生态,同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和问题以及完善方向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初。
1972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组织开展“批判刘少奇右倾机会主义的阶级斗争”以及“破除迷信”两项运动,这两项运动推动了我国环境问题的关注。
随后,中央政治局又对环境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国家发展的可持续性,并提出了“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方针。
这些政策的推动以及国际环境会议的影响,促使我国开始探索和建立环境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政规章。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是《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主体责任、污染物排放限值等内容。
此外,还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细化了环境保护的具体内容。
此外,还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法》、《水土保持法》等。
然而,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执行方面,一些企业或个人觉得环境保护成本高,也缺乏相关法律的严格约束和监督。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对环境保护意识不够,只注重经济发展,忽视了环境效益。
此外,还存在立法和执法之间的矛盾,一些法规难以具体执行或者执行不力。
为了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环境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其次,加强立法工作,充分考虑不同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更加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
此外,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同时引导企业和个人养成良好的环境保护习惯。
最后,需要加强合作与协调,加强国际间的环境交流和合作,汇聚全球共识,共同应对全球性的环境挑战。
论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随着我 国环境 状况 的 日益恶化 , 环境犯罪案件 的不断增多, 环境刑事 立法 的不足之 处也逐渐 凸显 出来 。 完善我 国的环境刑事立法 , 以适应 环境犯罪的特 殊性要求 , 是我国 目前环境刑事立法所要解 决的主要问
题。
●
一
、
我 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现状
立法朝 系统化和科学化迈进 了一大步 。但是 , 们应 该看到, 我 这类犯 罪并不 同于一般 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其侵害的利益不仅包括人身 权和财产权, 更重要的是, 从生态观点 出发, 其侵害 了环境要素本身以
及 环 境 权 益 。将 其 作 为 一 节 规 定 于 此 章 中 , 不 能突 出其 . 质 特 征 , 并 本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我 国 17 刑 法 典 既 没 有 设 专 章 或 专 节 规 定 环 境 犯罪 , 没 有 9 9年 也
明确使用“ 环境犯罪” 一词, 仅在分则的有些条款里可以看 出有关环境
( ) 一 立法模式不科学 综观世界各 国, 对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 主要有 以下四种模式 : . 1 日本模式, 即以特别立法形式, 对环境犯罪及其处罚作出规定; . 国 2德 模式, 即以修改刑法典的形式, 将散见于各种单行环境法律 、 法规 中的 有关刑罚规定, 设立专章( 直接加 以规定 : . 节) 3 英美模式 , 即将环境犯 罪的罪名及其应处的刑罚规定在环境 法中; . 4 苏联模式, 即类推适用 刑法条款的形式。 我国 19 9 7年 刑法典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中, 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 资源保护罪 , 这无疑使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
( ) 境 犯 罪 范 围规 定 狭 窄 二 环
中专 门设立 了 “ 破坏环境 资源 保护罪”一节,共计 9个法条 l 4个罪
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
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1. 引言1.1 背景介绍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日益突出,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
目前,我国的环境刑法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刑罚力度不足、执行力度有待加强等问题,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下环境保护的需要。
我国是一个资源相对匮乏、环境容量有限的国家,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势在必行,只有通过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具体措施,加强环境刑法的执行和提升其社会效果,才能更好地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福祉。
1.2 目的和意义环境问题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而环境刑法作为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法律工具,在我国的立法和执行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势在必行。
其目的在于加强对破坏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环境资源的保护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完善环境刑法,可以更好地维护公民权益,推动环境治理向更加科学和法治化的方向发展。
加强环境刑法的立法还可以提升国家形象,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环保形象,推动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
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2. 正文2.1 我国环境刑法的现状分析在我国现行环境刑法中,存在着对环境犯罪的定义不够清晰和完整的问题。
环境犯罪涉及的领域广泛,涉及到大气、水、土壤等多个方面,但现行刑法对这些犯罪行为的界定比较模糊,导致了对环境犯罪的监管和惩罚不够到位。
我国环境刑法在制裁力度上存在不足之处。
在当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环境犯罪者可能会因为刑法的不足而逍遥法外,导致环境犯罪行为难以遏制。
对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也相对较轻,不足以达到震慑和惩戒的效果。
我国环境刑法的执行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
由于环境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相关执法部门在取证和认定方面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导致了环境犯罪的发现和打击工作受阻。
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
现代商贸工业2019年第36期119㊀作者简介:孙远旺(1992-),男,汉族,江西赣州人,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在读刑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孙远旺(华东交通大学,江西南昌330013)摘㊀要:我国对环境问题的刑法规制起步较晚,环境刑事的相关立法从上世纪70年代起步,直到1997年修订的«刑法»才有了关于环境犯罪的法律规定.我国对于环境犯罪的相关刑事立法工作是基于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之上并不断进行完善的,但仍有不完善之处.关键词:环境刑法;国外立法;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 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 o i :10.19311/j .c n k i .1672G3198.2019.36.064㊀㊀日渐严峻的环境问题,促使许多国家开展了针对环境犯罪的法律探究.尽管在处理这些环境问题上,通过民事或行政程序解决的情况也较为普遍,但发现这二者解决的效果并不理想,由此产生了通过刑事立法来补充这二者作用不足的想法.刑法的严厉性以及强制力的规制手段,也就成为处理环境问题的有效工具,这同时也是我国顺应国际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潮流的要求.1㊀当前我国在环境刑法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事实上,自从我国刑法第一次规定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到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对刑法进行了很多次修改,同时也在努力加大对有关环境方面犯罪的惩治力度.但是事实上在这么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它的一些缺陷和问题也逐渐的显露出来了.1.1㊀立法体例没有独立对环境犯罪的规定是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新加的,在后面的几次刑法修正案中也对其进行了适当的修改,但是却发现它在一定程度上依旧不能满足我国当前越来越恶劣的环境犯罪形势的需要,其原因是:自从1997年以来我国有关环境方面的犯罪虽然第一次被加入到刑法有关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中去,尽管经过几次修订,但仍未将环境犯罪单独设置专章,这就意味着立法者还是把环境犯罪看成是一般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做法其实并没有真正地明确环境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什么,这样一来就很难实现对环境的保护.1.2㊀刑法惩罚力度不够,刑罚措施存在缺陷结合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工作和现实环境犯罪的日趋严峻,不难看出在现行刑法中关于环境犯罪的法律条文,其所规定的惩治环境犯罪的刑罚措施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一方面,刑罚措施中主刑仅仅包含了三种,具体是指管制㊁拘役以及有期徒刑,而且即便是在有期徒刑的适用上,最高法定刑也就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随着环境犯罪的情节日趋恶劣以及危害后果日趋严重,这并不能有效的惩治环境犯罪和较好的预防环境犯罪的发生,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刑事处罚力度不够.另一方面,虽然在现行环境刑事法律条文中,附加刑以罚金刑为主,且罚金刑有并处制和单处制,即可对单位处以罚金刑,也可对自然人处以罚金刑,但是不难发现这些所谓的罚金刑的立法条文中,并没有明确地说出具体罚金数额限度,当然这种规定看似给予法官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实际上却会使其因无法可依而无所适从,缺乏可操作性,这既不能有效的惩治环境犯罪,也不能较好的预防环境犯罪.1.3㊀罪名涵盖不全面,保护范围过窄随着环境案件的日渐增加以及环境犯罪手段的日趋多样,使得我国目前的环境刑法远远不足以对付和处理这些难题.或许是立法技术的局限,当前我国立法方面在刑法上对于环境相关的犯罪的具体规定还存在较大漏洞,既未将所有的环境要素一一加以规定,亦没有做出概括性规定,从而导致刑法在保护环境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使得现行环境刑法保护的范围过窄,对于这些环境犯罪行为也因为无法可依,不能对其进行必要的惩治.1.4㊀缺少对危险犯的规定环境犯罪与一般的刑事犯罪还是有所区别的.一般的刑事犯罪是以实际产生的损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但环境犯罪所导致的危害后果一般具有持续时间长的特点,倘若环境犯罪也是以这种标准对行为人来进行定罪的话,就不能实现其惩治犯罪的目标.目前我国对环境犯罪适用的是一种在犯罪行为实施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出现以后才进行处罚,这就没有很好的环境刑法具有预防环境犯罪发生的功能展现出来.2㊀国外环境刑事立法的概述和启示2.1㊀国外环境刑事立法概述2.1.1㊀日本环境刑事立法日本的环境刑事立法主要以单行特别环境刑法为基础,同时把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纳入到一起,一同编写了环境犯罪特别法.他们采用的这种立法模式,不单单有利于在环境刑事立法不能适用于现实的环境犯罪的时候,而且可以更为及时㊁有效的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在立法内容上,规定了各种各样的环境犯罪罪名或类型,并且主要是根据环境要素来进行分类的,这使得刑法保护环境的范围与力度也比较大,也更具有针对性;当然它在立法中也规定了对所实施了环境犯罪行为但是却还没有立即出现危害后果的行为人的处罚,这显然能够加强预防和彻惩治环境犯罪的力度.2.1.2㊀德国环境刑事立法德国的环境刑事立法,概言之,即在众多单行法律规范中,筛选出有关环境犯罪刑罚的相关法律条文,然后再在其中挑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条文汇聚在一起,并单独成立专门的环境犯罪刑法篇章,取名为 危害环境罪 ,这也体现德国的立法者对环境保护和惩治犯罪的态度,同时它对环境犯罪的类别规定得也较为详细和科学.2.1.3㊀美国环境刑事立法美国的环境刑事法律规范主要是通过环境行政法里面规定的附属刑事条文来对所谓的环境犯罪来进行惩治.他们建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并不是采用专门的㊁统一的环境刑事法律对环境犯罪进行刑事处罚,而是将其分散于与其相关的各种环境保护行政法律规范政策与商法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9年第36期120㊀㊀中,其刑事法律规范并不是独立的,而是带有一定的从属于行政法规的色彩.同时,美国对于行为人实施的有关环境的违法行为能不能构成环境犯罪,是以其是否违背了相关的环境行政法的规定为主要标准的.在环境刑事立法内容上,涵盖了众多的环境犯罪罪名,且将其进行了合理的分类.2.2㊀外国环境刑事立法经验对完善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启示如前文所述,通过分析与比较日本㊁德国㊁美国等国较为成熟的环境刑事立法,从中能发现日本的环境刑事立法尽管操作性强,且是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编写在一起,当然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能快速有效地追究环境犯罪行为人的相关刑事责任;但也暴露出了其比较明显的缺陷,如对环境相关犯罪的刑事立法体系性不强,立法分散,而且对其立法环境要求较高,难以为民众所接受.关于环境犯罪的危险犯类型,日本在法律中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对我国来说具有一定地借鉴意义.与此同时,德国其所采用的仅仅对刑法典进行修改而不是重新立法的立法模式,把分散在其他各种法律规范中关于惩治环境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通过有效的筛选,然后统一编写在专门为此设立的独立的刑法典章节中,而且其立法内容也基本上可以应对如今日渐复杂的环境犯罪与问题.这种立法模式符合我国当前的立法模式,立法者在完善环境刑事立法时可以借鉴一下.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没有专门的㊁综合的环境刑事法律规范,且比较分散,这并不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但是美国的环境刑事立法里面关于把环境犯罪作为行为犯来处理的规定,值得我国在完善环境刑法时借鉴一下.3㊀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思考3.1㊀采用独立立法模式从立法层面上来看,要想通过设立一部新的㊁单行的环境刑法的方法来完善我国目前环境刑法,可操作性不高.换句话说,就是在当前施行的刑法中,采用设立专门的章节来规定具体的环境犯罪的相关罪名和刑事责任,同时也可以修改现行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中附属刑法的一些法律条文.而且,在完善环境刑事法律条文时,可以设立具体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这样一来,一方面可以体现出我国家保护环境的决心;另一方面可以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有效地惩治.3.2㊀完善相关刑罚措施由于环境犯罪复杂多样,因此在对其进行相关刑罚设置时要考虑司法实践的需求.所以,在设置环境犯罪相关刑罚措施时,要有目的性的进行完善.3.2.1㊀引入无期徒刑我国当前在关于环境犯罪的刑罚处罚措施中,主刑只是包含管制㊁拘役和有期徒刑三种刑罚,而且其中最高的法定刑也只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想要确保环境刑法能尽可能的保护环境,可以在环境刑法刑罚措施中引入无期徒刑,依照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行为人实施的不同的环境犯罪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来运用不同的刑事处罚措施,引入无期徒刑的目的,主要是适用于那些主观恶性特别大,情节也特别恶劣,后果更是特别严重的环境犯罪行为.3.2.2㊀完善附加刑在已有的环境刑法9条规定环境犯罪的法律条文中,均规定了罚金刑,但是我们会发现它没有明确地规定罚金数额,这表面上看似给予了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让其根据不同案情斟酌定夺,但实际上却会使法官因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数额限度,从而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完善有关环境刑罚中的罚金刑时,一方面要明确地规定罚金数额;另一方面还要具体规定环境犯罪不同种类的罚金数额上限以及下限,以方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能有法可依,具有可操作性.3.3㊀完善环境犯罪相关罪名与种类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刑法进行多次修改和完善,好多个刑法修正案的通过都提及了环境犯罪类型,这无不说明我国环境犯罪立法越来越完善与科学.然而,随着环境和资源的不断破坏,一些新的环境问题也就应运而生了,如草场水土流失㊁土壤沙化㊁臭氧层空洞增多㊁核污染等,但现行的环境刑法中并没有关于这些环境问题的规定,为了加强对环境资源的进一步保护,有必要适当增加一些环境犯罪的种类和罪名,以此在一定程度上来丰富环境刑法的内涵,进而来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3.4㊀增加处罚危险犯的规定目前关于环境犯罪的类型,我国刑法规定大多为结果犯,即只有在行为人的实施的有关破坏的环境行为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时,才可以构成环境犯罪.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行为人实施了 排放㊁倾倒㊁处置 放射性等物质行为中之一种且要发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危害后果,才能对其进行定罪量刑,但大家应该知道,对于这些物质只要任意排放㊁倾倒㊁处置,就都会造成环境污染,但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上述行为只有在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危害后果时才可以算作犯罪.这样一来显然并不能达到惩治和预防越来越严峻的环境犯罪的根本目的.另外,环境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一般来说持续比较时间长㊁涉及范围也比较广,这样必然使得危害后果不仅会给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益造成严重侵害,还会破坏生态系统的稳定,更甚的是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可恢复的危害后果的产生,如物种灭绝.倘若环境刑事法律还只是惩治这些结果犯的话,却对那些潜在的危险犯放任不理,这显然是与刑法惩罚与预防犯罪相结合的立法精神不相符合.针对日渐严峻的环境问题,应该考虑如何尽可能的发挥出环境刑法以预防为主的功用.环境刑法的立足点应该是保护环境资源和预防环境犯罪的发生,即在环境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实际危害结果产生之前就对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予以刑事惩治,同时也可以在事态还没有向不好的方面发展的时候,就开始着手进行处理,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进行补救,从而有效地来降低对环境造成的损害.4㊀结语面对越来越严峻的环境问题,使得环境刑法在环境保护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已经获得了世界各国的认可;但我国目前现行的环境刑法,已经不能有效的解决环境问题,亟需意识到必须要对现行的环境刑法进行完善,否则,一旦环境被破坏,将有可能是不可逆转的.参考文献[1]蒋兰香.环境刑法[M ].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5.[2]徐平.环境刑法研究[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3]王秀梅,杜澎.论环境刑法的概念与特性[J ].人民检察,2008(05):9-12.[4]马长生,刘润发.中国环境刑法要论 兼论环境权的刑法保护[J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04):67G73.[5]傅昇华.论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完善[D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8.[6]陈英慧,关凤荣.中日环境犯罪问题比较[J ].河北法学,2009,27,(12):42G45.[7]肖松平.美国环境刑法研究[D ].湘潭:湘潭大学,2002.[8]周其华.环境保护法律全书[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9]董文勇.环境刑法研究[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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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建议
我国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建议我国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建议引言环境保护是当前全球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而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针对当前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些建议,目的在于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进一步促进环境法律的有效执行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推进。
1. 加大环境犯罪的惩罚力度当前我国环境犯罪的惩罚力度还不足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刑罚力度。
建议将环境犯罪列为严重刑事犯罪,适当提高刑罚的幅度,以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2. 完善环境犯罪的罚则体系环境犯罪的罚则体系应更加科学合理。
建议制定明确的罚则标准,对不同类型的环境犯罪按照其损害程度和危害后果进行划分,并根据划分结果确定相应的罚则。
同时,应加大对环境犯罪行为的追责力度,确保其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 建立环境犯罪的证据收集和举证规则环境犯罪通常与涉及大量的技术和科学数据有关,因此需要建立专门的证据收集和举证规则,确保环境犯罪案件能够有力地得到证明和支持。
建议设立专门的环境犯罪证据收集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同时,在环境犯罪证据的鉴定和审查中,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作用,确保证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4. 加强环境犯罪的国际合作环境问题是跨国性问题,需要国际合作共同解决。
建议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执法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环境犯罪行为。
在国际合作中,可以加强情报共享、案件协作、培训交流等方面的合作,提高对环境犯罪的打击效果。
5. 加强环境犯罪的预防工作除了加强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还应加强对环境犯罪的预防工作。
建议加大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培养良好的环境保护习惯。
同时,应积极推进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及早发现和预警环境违法行为,以便提前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
结论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完善我国环境污染犯罪罪名体系的立法构想
20 0 9年江 苏省 盐城市盐都 区人民法院 以投放危 险物
质 罪 , 盐 城 市 22 对 -0特 大 水 污 染 事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 盐 城 原 市标新化工有 限公司董事长 胡文标~审判处 有期徒刑 l 1 年 。 是我 国 首 次对 违 规 排 放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造 成 重 大 环 境 这 污 染 事 故 的 当事 人 以投 放 毒 害 性 物 质 罪 判 刑 。 大 环 境 污 重 染 事 故 罪 的构 成 要 件 是 出于 过 失 , 此 案 中 , 污 者 在 明知 而 排
可 能 性 纳 入 到 法 律 规 定 之 中 , 以更 好 地 惩 罚水 环 境 污 染 可 犯 罪 , 时对 一般 人 产 生威 慑作 用 , 同 发挥 刑 法 预 防 犯 罪 的 作 用 。 次 , 水 环 境 污 染 犯 罪 的 刑 罚 种 类 进 一 步 扩 大 , 虑 再 将 考 将 资 格 刑 纳 入 其 中 , 对 于 控 制 水 环 境 污 染 犯 罪 是 非 常 有 这
方面 , 目前 仅 有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罪 、 破坏 环 境 资源 保 护 罪 或 渎 职 罪 可 以处 罚 , 专 门针 对 “ 环 境 污 染 的 行 为 ” 欠 而 水 则 缺 相 关 罪 名 。因 此 , 必 要 设 置 一 个 “ 环 境 污 染 罪 ” 罪 有 水 的 名 , 样 不 仅有 利 于 加 强 对 水 环 境 的 保护 , 时还 可 以解 决 这 同 司法 实 践 中 对 水 环 境 污 染 犯 罪 行 为 难 以制 裁 的难 题 。
的。设立大气环境污染罪 , 排放 有害气体的行为纳入刑 将
法 视 野 之 中 , 更加 有 力 地保 护 大 气环 境 。 德 国 采 取 独 立 会
中国环境刑事立法的完善
的环境中的一个 构成要素 ,我 国刑法将 “ 环境 ” 、 “ 资源 ”并列 在标 题 中 ,将 环 境犯 罪 作 危 害环 境 和 破坏 自然 资源 的罪 类 区分缺 乏严谨性 。
( 二)环境 法 益的刑 法保护 不足
二、中国环境刑事立法 的现实 困境
( 一)刑 法确立 的环境 刑事 立法体 系不严 谨
理解 ,联合国环境署编写 的 《 环境法教程》认为 , 任何一个 环境 的一 般定义 最好完 整地包 括所 有 的影 响地球上 的生命 的 有生命 的 和无 生命 的因素 以及它 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我国 《 环境保护法》第 2 条规 定 :“ 本法 所 称环 境 ,是 指影 响 人类 生 存 和发 展 的 各种天 然 的和经过 人工改 造 的 自然 因素 的总体 ,包 括大气 、水 、海洋 、土地 、矿 藏 、森 林 、草 原 、野
罪 作 了规定 ,且涉及 的罪 刑不全 面 。之 后 《 境保 环
《 刑法》第六章第六节规定了危害环境和破坏 自然 资源 两类犯 罪 。笔者 认为 ,这 样分类 虽然 回应
了第 六节 的标题 —— 破坏 环境资 源保护 罪 ,但 这本 身就是不 准确 的 。对 于环 境 的内涵 ,一 般作 广义 的
源保 护罪 ”规 定 的危 害 环 境 、破 坏 自然 资 源 的 行 为 ,侵 害的客体 是环境 法益 ,二 者所侵 害 的客体 存 在着 性质 上 的差异 。因此 ,将 “ 破坏环 境资源 保护 罪”规定 在 “ 妨害社 会管 理秩序 罪 ”中 ,在体 系设
之 是毋庸 置疑 的 ,必 然要求 环境刑 法在 环境法益 的 保 护上兼顾 两种效 益 。 纵观 我 国 《 法 》关 于 环境 刑 事 责任 的规定 , 刑 “ 大污染 事故罪 ” “ 自进 口固体 废物 罪 ”均 规 重 、 擅 定 了 “ 成环境 污染 事故 ,致使公 私财 产遭受 重大 造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与完善
l 我 国 环 境 保 护 立 法 的 历 史 的 发 展
在 斯 德 哥 尔 摩 “ 类 环 境 会 议 ” 影 响 下 ,9 3年 国 务 人 的 17
治 污染和其他 公 害” 。这 就 为 我 国 的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和 以 的环 境 立 法 提 供 了 宪 法 依 据 。 在 总 结 经 验 吸 取 教 训 的 基 础
国环境保 护法 ( 行 ) 的雏形 。文件 中规定 了“ 面规 划 , 试 》 全
护法 》
合 理 布 局 , 合 利 用 , 害 为 利 , 靠 群 众 , 家 动 手 , 护 2 《 境 保 护 法 的 局 限 性 和 存 在 的 缺 陷 综 化 依 大 保 环
环 境 , 福 人 民 ” 环境 保 护 工 作 方 针 , 就 全 面 规 划 、 业 造 的 并 工 在 我 国 , 管 已 有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案 例 , 其 诉 讼 过 程 尽 但 的艰 辛 和 法 律 适 用 的尴 尬 无 不 表 明 我 国有 关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现 行《 境 保 护 法 》 我 国环 境 法 学 领 域 的 一 项 重 要 成 果 , 为 环 境 法 律 关 系的 调 整 设 定 了 一 系 列 制 度 , 曾 经 解 决 了 一 定 环 是 它 也 的 环 境 法律 问 题 , 保 护 环 境 特 别 是 控 制 污 染 方 面发 挥 了积 极 作 用 , 作 为 我 国环 境 保 护 领 域 的 一 项 基 本 法 律 , 导 厅 在 它 指 国 环 境 保 护 的 各 项 工 作 。但 是 , 史 的 局 限 性 , 历 自身 法 律 规 定 不 完 善 和 管 理 体 制 不 顺 等 问题 , 影 响 了《 境 保 护 法 j 霉 也 环 的
论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
近 年来 , 空气 质量下 降, 水体污 染严重 , 给人 们的生 活和健康 和 1 9 7 0 年洛 杉矶 又两度发 生光化 学烟 雾事件 , 前者育 4 0 0多人 问题带 来严 重威胁 。环 境犯 罪再 次成为 刑法学 界关注 的热 点 问 题。 刑法修 正案 八虽然规 定 了污染环 境罪 , 但在保护 环境 方面仍 然存在着缺 陷 与漏洞 , 只有 深入研 究这些 问题 , 完善刑事 立法 , 才
年 日本水 俣汞 中毒事件 为例 , 从 水俣地 区发 生怪 病 引起轰动 , 到 年 3 月l 4日修 改颁布 的 《 刑 法》 中, 专 门在 第六章 第六节 规定 了 公开确认 发病的 原因 , 经过 了十多年 的时间 ; 再如 1 9 5 5 年 日本富 “ 破坏 环境 资源保护 罪” , 用 以调整越 来越 多的环 境犯罪 。此后 ,
( 一) 污染环境 罪的概念 及特征
污染环境罪 是指违 反防治环境污 染的法律 规定 , 造成 环境污 境保护法 ( -  ̄ i t 行) 》 。后来制 定颁 布的 《 水污 染防 治法》 《 大 气污染
染, 后 果严重 , 依照 法律应 受到 刑事处 罚的行 为 。
防治法》 等有 关 自 然 资源立 法和 1 9 8 9 年 修改 的 《 环 境保护 法》 中
能进 一步保 护环境 。
一
因五官 中毒 、 呼 吸衰竭 而死 , 后者使 全市 四分之 三的人 患病 。
4 . 恢 复法益 的长 期性 环 境法益 一旦遭 到破坏 , 恢 复起来 十分 困难 。 不 但需要 大量 资金 , 而且 需要很长 的治 理时 间, 甚至 无法得 到恢 复 。2 0 1 1 年 3
2019试论当代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及其完善研究.doc
试论当代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及其完善研究论文摘要在各项社会技术飞速发展的同时,我们的自然生态环境也受到了非常严重的破坏。
单靠国际社会的呼吁与人们思想意识的转变并不能完全使环境问题得到彻底的改善,这同时也需要一些强制性的约束管制措施来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惩治,才能使环境问题得到较为完整的改善与保护。
本文以作者自身的相关工作经验和知识了解为基础,对我国当代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及其完善对策提出了探讨性的分析、建议。
论文关键词环境犯罪立法完善对策一、前言自然生态环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主要基本保障。
但在当前各项社会技术飞速发展的同时,我们的自然生态环境也受到了非常严重的破坏,这对我国实施长远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全球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都起着严重的阻碍作用。
所以,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当今全球都最为重视的问题之一,各个国家在加大环境资源保护宣传的同时,也对各自的环境犯罪立法进行着不断的实践与完善。
因为单靠社会的呼吁与人们思想意识的转变并不能完全使环境问题得到彻底的改善,这同时也需要一些强制性的约束管制措施来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惩治,才能使环境问题得到较为完整的改善与保护。
就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立法而言,确实有很多值得肯定的地方。
尤其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环境单位的立法开始快速地发展。
本世纪以来也就以往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做出了修改,并相应的增加了部分新的立法。
但秉着实事求是的思想态度来说,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刑法在其实践过程中仍有些许不足。
其中一些关于环境的适用标准,也还不能和时代发展及发达国家现行的环境适用标准相符合。
然而,诸如此类在实践环境犯罪刑法中所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其根本原因都是因为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立法还需得做进一步完善。
下面就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的完善措施谈一谈作者个人的意见。
二、对环境犯罪刑法的保护范围进行扩展目前,现行于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的保护面积还不够大,虽然在《刑八》中对部分内容作出了修改,但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保护范围还仍需被扩展。
论我国环境犯罪刑事政策的完善措施
论我国环境犯罪刑事政策的完善措施环境犯罪刑事政策要根据环境犯罪态势及时调整。
我国环境犯罪刑事政策运行当中暴露诸多问题,需要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上確立“严而不厉”的应然取向并且逐步完善具体内容,以取得相应的法律效果。
此外,在环境犯罪预防政策上还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社会保障机制,源头治理环境犯罪,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标签:环境犯罪刑事政策;立法完善;司法完善;社会政策;犯罪预防一、环境犯罪刑事政策在立法上的完善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事政策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在立法上表现为“刑法介入的后置性导致对生态环境的刑事保护明显乏力,制裁方式的轻缓化和片面性导致对环境犯罪的预防与恢复功能的缺失”〔1〕。
因此,环境犯罪刑事政策的完善举措应当致力于解决以上问题,主要是扩大犯罪圈、调整刑罚配置以及增设恢复性制裁措施。
(一)扩大环境犯罪的刑法处罚范围立法政策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划定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
鉴于当前我国犯罪圈狭小、环境保护乏力的刑法现状,笔者认为,应当适度扩张环境犯罪圈,以严密环境犯罪的刑事法网,贯彻科学、预防的环境犯罪治理逻辑。
1.适当增设环境犯罪的危险犯刑法规定的环境犯罪大多是结果犯或行为犯,而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潜伏性和滞后性,刑法规制的时机滞后。
环境犯罪的危险犯指的就是行为人侵害环境的行为,足以构成对环境威胁的状态时,就构成犯罪。
危险犯的设立既将危害环境的行为依附于危险状态,又不等到损害结果的出现,能够及时制止危害环境的不法行为,是具体的环境犯罪刑事政策的法律体现。
在环境犯罪当中增设危险犯就是要实现刑法及早介入环境治理领域,以强化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的力度。
比如,“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增设“危险驾驶罪”,道理便是如此。
就目前的刑法规定来看,污染环境罪就应当增加危险犯的规定,一方面减少污染环境罪罪名概括性带来的实践争议,另一方面也可以规范人们的生产、生活行为,使之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取得环境早期预防的实践效果。
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实践
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实践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增多,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成为人类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而我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短缺的发展中国家,更加需要完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并加强实践。
一、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已经相对完善。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台,确立了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和政策,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奠定了基础。
随后,国家陆续出台了许多规章制度和标准,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环境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保障,但还有待完善。
1.加强法律法规的协调性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众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之间并不是完全独立的。
在实践中,环保问题往往涉及多个文件的规定,因此需要这些法律法规之间协调配合,否则容易造成法律空缺和矛盾。
为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协调性,使其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形成统一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2.完善监管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环境污染防治的关键在于监管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的完善。
而在实践中,监管工作存在诸多难点和局限性,如监管部门缺乏权力、环保标准不够严格等。
因此,应加强对环保监管部门的支持和保障,提高其监管权力和效能。
同时,应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罚力度,使其成为有效威慑。
3.加强社会监督和参与环境污染防治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和监督。
因此,应充分发挥公众和NGO的作用,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督和揭露。
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互动,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使环保工作更加符合公众的期望。
二、实践中的问题和对策尽管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比较完善,但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
1.监管难度大环保监管工作面临的难点很多,其中之一是监管难度大。
科学发展观视角下的环境刑法立法完善
科学发展观视角下的环境刑法立法完善在当今时代,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关注的焦点。
科学发展观强调了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这一理念对于环境刑法的立法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环境刑法作为保护环境的重要法律手段,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严重破坏环境行为的刑事制裁,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然而,现有的环境刑法立法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不足,无法充分满足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首先,环境刑法的罪名设置不够完善。
一些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尚未被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导致部分破坏环境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例如,对于一些新型的环境污染方式,如电子垃圾污染、生物多样性破坏等,刑法中缺乏明确的罪名。
此外,现有罪名的涵盖范围也较为狭窄,无法全面应对复杂多样的环境犯罪行为。
其次,环境刑法的刑罚配置存在不合理之处。
在刑罚种类上,过于依赖自由刑和罚金刑,缺乏其他有效的刑罚手段。
对于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环境犯罪,刑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同时,罚金刑的数额确定标准不够明确,在实践中容易出现裁量不公的情况。
再者,环境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够明确。
在认定环境犯罪时,对于“严重污染环境”“重大生态破坏”等关键概念的界定模糊,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
这不仅影响了法律的适用效果,也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
为了在科学发展观的视角下完善环境刑法立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优化罪名体系。
应当根据环境问题的发展变化,及时增设新的罪名,将那些严重危害环境的新型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
同时,对现有罪名进行细化和扩充,使其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合理配置刑罚。
增加刑罚的种类,如增设资格刑,禁止环境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行业活动。
加大对严重环境犯罪的刑罚力度,提高法定刑的幅度,以增强威慑力。
明确罚金刑的数额确定标准,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确保罚金刑的适用公正合理。
三是明确犯罪构成要件。
通过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环境犯罪中的关键概念进行清晰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
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
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
郭丽
【期刊名称】《商情》
【年(卷),期】2012(000)052
【摘要】环境犯罪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已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面对生态资源的过度损耗,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环境犯罪活动的日益猖獗,许多国家的立法者开始采取各种法律保护措施来打击环境刑事犯罪活动,限制环境的进一步恶化.我国环境犯罪立法体例必然存在诸多不足,而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因此,应在进一步剖析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有关环境犯罪的不足的基础上,从而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
【总页数】1页(P336)
【作者】郭丽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太原030006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论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J], 胡雁云;
2.论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 [J], 刘国荣
3.论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 [J], 王睿
4.论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J], 胡雁云
5.从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谈原因自由行为兼论我国醉酒犯罪的立法完善 [J], 江晓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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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
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与程度是全国人民有目共睹的事情,但是经济的发展一直伴随着环境资源的破坏,然而这一情况直到21世纪初才逐渐被社会公众所关注,被国家所重视。
尤其是近几年更加强调生态文明,使得当前的环境保护工作有了一定成效。
但是纵观我国环境保护法律规制,更多的是民法和行政法方面的规范,在刑法方面的规定则是污染环境罪,不仅罪名过于单一,量刑也过于轻微,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立法完善人类生活在地球的环境系统中,这是一个如同“家”一样的环境,在它遭到破坏后,我们也将流离失所,无处栖身。
那么环境对于我们人类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但是当前我们的环境正在遭受严重的破坏,大气污染、水污染以及土壤污染事件都层出不穷,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现状对污染环境罪提出了新的考验。
一、环境污染罪概述1.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对于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理论上存在很大的争议,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本罪的适用,主流观点认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行为,并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客体为侵犯了国家的环境管理秩序。
当然,对于这一问题存在很多观点,本文也将有所涉及。
2.污染环境罪的独有特征(1)危害结果的潜伏性该特征基于环境污染的隐蔽性、复杂性。
环境是一个大的生态系统,其具有良好的净化能力,但是很多环境污染问题都是基于物理化学反应导致的,污染手段隐秘,短时间内无法发现,这就加大的环境犯罪的侦查难度。
(2)损害结果的不可逆转性这一特征主要体现在自然资源的不可再生性,矿产资源的储量是固定的,一旦开采完就真的不复存在了,同时,自然资源开采后留下的露天矿坑,也非常容易引发滑坡、泥石流等灾害,这对生态环境和人们的生活环境都会产生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