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和谐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预警信息(第四十期)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我厅对2015年1月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出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9件。
现将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13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编号说明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ZJSP13-2014-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2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ZJSP13-2014-0010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2014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6号ZJSP13-2014-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5号ZJSP13-2013-0007该项工作已完成5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7号ZJSP13-2013-0008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8号已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92号ZJSP13-2013-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7号已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7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62号ZJSP13-2013-0016文件已过适用期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1号ZJSP13-2013-0025文件已过适用期9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79 号ZJSP13-2012-003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96 号ZJSP13-2012-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2 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09 号ZJSP13-2012-0043文件已过适用期1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2 号ZJSP13-2011-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51 号ZJSP13-2011-004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43 号ZJSP13-2010-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53 号ZJSP13-2010-003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6 号ZJSP13-2009-0026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7 号ZJSP13-2009-002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0 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3 号ZJSP13-2009-0033文件已过适用期19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ZJSP13-2008-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8号)替代20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活动经费的通知浙人发〔2008〕166号ZJSP13-2008-001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60号)替代2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6 号ZJSP13-2008-002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7 号ZJSP13-2008-002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 号ZJSP13-2008-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2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4 号ZJSP13-2007-005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5 号ZJSP13-2007-005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3 号ZJSP13-2006-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4 号ZJSP13-2006-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8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5〕188 号ZJSP13-2005-004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9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4 号ZJSP13-2004-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0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5 号ZJSP13-2004-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4 号ZJSP13-2003-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5 号ZJSP13-2003-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57号ZJSP13-2002-001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86号)替代3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等级的退休技术工人补贴标准调整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167ZJSP13-2001-0007该制度已取消3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7 号ZJSP13-2001-002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9 号ZJSP13-2001-002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7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6 号ZJSP13-1999-001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8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8 号ZJSP13-1999-001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9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浙劳政〔1999〕89号ZJSP13-1999-0034该项工作已完成40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1 号ZJSP13-1996-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1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2 号ZJSP13-1996-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2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浙劳政〔1996〕149号ZJSP13-1996-0021执行《劳动合同法》4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浙劳政〔1995〕120号ZJSP13-1995-0025执行《劳动合同法》4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对省政府工作部门授予省级系统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浙人奖〔1994〕113号ZJSP13-1994-0006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12〕104号)45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4〕146 号ZJSP13-1994-0015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6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2〕49号ZJSP13-1992-0016执行《社会保险法》47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1989〕159 号ZJSP13-1989-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8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由工会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的国营企业退休工人病故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劳人险〔87〕286 号ZJSP13-1987-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9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86〕113 号ZJSP13-1986-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结束——。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最新版)6篇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最新版)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劳动人事制度的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订立,履行。
第四条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等。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内容。
第六条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八条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未终止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未明确约定期限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终止,应当发生书面通知,并依法履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遵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拖欠。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残疾、人身特质等理由辞退劳动者。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劳动者社会保险费。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择优录用劳动者,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剥夺其基本权利。
原审并案原告)、原审并案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审并案原告)、原审并案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1【案件字号】(2020)皖03民终41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晓兵熊爱军杭军红【审理法官】赵晓兵熊爱军杭军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包超【当事人】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包超【当事人-个人】包超【当事人-公司】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娜娜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王彬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梅明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娜娜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王彬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梅明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娜娜王彬梅明【代理律所】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包超【本院观点】中安政楷公司为配合包超办理工伤认定事宜而出具的证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权责关键词】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执行质证自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安政楷公司为配合包超办理工伤认定事宜而出具的证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包超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其是接到韦清华电话去工地干活,工资是与韦清华约定的300元一天,由韦清华现金支付。
包超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中安政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仅以中安政楷公司2018年10月25日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案例分析篇一:劳动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20XX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该法实施以来已经产生重大影响。
为帮助劳动者、用工单位和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掌握这部新出台的法律,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和谐就业环境的形成,以下就群众反映的《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从什么时候起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以上九项为必备条款,另外在劳动合同文本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等方面进行约定。
浙江源态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李艳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源态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李艳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3【案件字号】(2021)浙01民终15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亮【审理法官】王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浙江源态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李艳章【当事人】浙江源态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李艳章【当事人-个人】李艳章【当事人-公司】浙江源态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俞卓娅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俞卓娅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俞卓娅【代理律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浙江源态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艳章【本院观点】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源态公司与李艳章原订立有《董事长聘用合同》,至2019年3月31日到期后,双方继续保留劳动关系但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源态公司主张系李艳章仍系源态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缺乏有效证据证明,故一审判令源态公司支付李艳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正确,且因李艳章的工资收入无法区分基本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故应以其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计算。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源态公司与李艳章原订立有《董事长聘用合同》,至2019年3月31日到期后,双方继续保留劳动关系但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源态公司主张系李艳章仍系源态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缺乏有效证据证明,故一审判令源态公司支付李艳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正确,且因李艳章的工资收入无法区分基本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故应以其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计算。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30•【分类】其他正文省法院、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事关民生福祉与社会和谐。
为积极助推“三支队伍”建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有效预防化解劳动纠纷,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一、聚焦能动履职,深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全生命周期治理。
人民法院、人社部门、工会立足法定职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大力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实质化解。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既有通过强化诉调对接促进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案例,也有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公正裁决、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后当事人息诉罢访的案例。
如“尚某某与邦某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宁波某速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当地工会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调解优势,联动人民法院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实现劳动人事争议就近就地一次性、一站式解决。
又如“王某与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至此案结事了,纠纷得到高效快速化解。
二、聚焦劳动者权益保护,服务保障高素养劳动者队伍建设。
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会依法妥善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充分彰显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坚决态度和实际行动力。
如“冯某某、常某某诉宁波某环保建材公司劳动争议案”,准确厘定“旷工”的概念与外延,充分保障了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又如“洪某与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案”,明确了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履行的附随义务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法律劳动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与乙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乙公司聘请丙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丙与乙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5万元。
2013年,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丙因不符合公司裁员条件,未能被裁,但乙公司认为丙的工资过高,决定降低丙的工资至每月人民币3万元。
丙对此表示不满,认为乙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降低丙工资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2. 丙是否具备裁员条件?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降低丙工资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1. 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但是,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乙公司降低丙工资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乙公司降低丙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首先,乙公司未与丙协商一致,擅自降低丙的工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其次,乙公司降低丙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侵犯了丙的合法权益。
(二)丙是否具备裁员条件?1. 裁员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最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调解第四章仲裁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二节仲裁管辖第三节仲裁参加人第四节仲裁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市场监管、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
范世祥、浙江汉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世祥、浙江汉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77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为民【审理法官】赵为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范世祥;浙江汉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范世祥浙江汉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范世祥【当事人-公司】浙江汉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菁华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刘悦媛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菁华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刘悦媛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菁华刘悦媛【代理律所】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范世祥;浙江汉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莱州春泽机械有限公司;李春东;蔡红梅【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代理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财产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范世祥与汉蓝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之后双方又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
范世祥与汉蓝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
但范世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到与汉蓝公司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的聚光科技公司工作,又成为聚光科技公司的关联企业亿维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一,范世祥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
范世祥应返还汉蓝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由于汉蓝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范世祥自从汉蓝公司离职后即进入聚光科技公司工作,故原审法院判决范世祥将2018年3月起至2019年6月止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41686.64元返还给汉蓝公司并无不当。
2024年杭州市工伤及工亡赔偿计算标准
2024年杭州市工伤及工亡赔偿计算标准一、工伤(一)工伤赔偿项目(二)各赔偿项目的具体标准根据2023年12月13日发布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0号)规定的“2022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96237元”计算。
杭州市内发生的工伤工亡事件计算标准与浙江省一致。
1、“工伤职工”赔偿项目及标准(1)医疗费医疗费包括挂号费、住院费、药费等因工伤产生的费用。
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进行支付。
赔偿主体:工伤保险基金(2)康复费康复费是指工伤员工至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赔偿机构:工伤保险基金(3)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是指住院期间的伙食费。
赔偿标准:根据《关于省本级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59号),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期间的住院天数进行定额补助,标准为15元/天。
赔偿主体:工伤保险基金(4)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是指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赔偿标准:(1)交通费:工伤人员到统筹地以外就医往返可选择火车(硬卧或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客运汽车(不含出租车)、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以及事先经省社保中心批准同意乘坐的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按实报销。
(2)食宿费:a.在途期间的伙食费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省内30元/天,省外50元/天。
赔偿主体:工伤保险基金(5)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是指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赔偿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赔偿主体:工伤保险基金(6)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杭州互联网法院十大典型司法建议
杭州互联网法院十大典型司法建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日期】2023.11.0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杭州互联网法院十大典型司法建议目录1.杭网法建〔2023〕2号关于强化快递包裹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建议2.杭网法建〔2023〕7号关于推动完善平台算法治理机制的司法建议3.杭网法建〔2022〕2号关于对应用人脸替换技术产品应添加显著标识的司法建议4.杭网法建〔2022〕1号关于对互联网上销售食品的经销商强化资质审查的司法建议5.杭铁法建〔2022〕1号关于强化平台内酒类商品经营者资质审查的司法建议6.杭网法建〔2023〕1号关于明示商品保修期限的司法建议7.杭网法建〔2023〕3号关于推动完善平台内用户纠纷调处机制的司法建议8.杭网法建〔2023〕6号关于平台内应当统一处罚标准的司法建议9.杭网法建〔2021〕1号关于强化著作权保护意识的司法建议10.杭网法建〔2021〕2号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自营”业务标记的司法建议杭网法建〔2023〕2号关于强化快递包裹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建议我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某快递公司对收件人个人信息保护不够重视,用户个人信息容易被泄露,常有用户受到境外电信诈骗滋扰,遂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该快递公司进一步加强营业场所和包裹仓库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出快件处理、存放场地;加快推进符合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电子运单全覆盖;尝试对电子运单去标识化处理,降低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收到司法建议后,该快递公司回函表示将严格实行场所出入登记制度;在快件运输过程中采取集包运输,对运输车辆实施铅封制度;对快件面单信息均已进行脱敏处理;并建议相关电商平台、商家推动隐私面单政策落地,和司法机关一同对公民的个人隐私保护形成合力。
杭网法建〔2023〕7号关于推动完善平台算法治理机制的司法建议我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某平台的风控算法,会因用户发布的商品命中风控算法设定的违规词,而一概认定用户存在发布违禁信息行为的情况,遂发出司法建议。
曾华、杭州龙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华、杭州龙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27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秦海龙【审理法官】秦海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华;杭州龙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当事人】曾华杭州龙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曾华【当事人-公司】杭州龙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田金炉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金炉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金炉【代理律所】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曾华【被告】杭州龙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侵权合同约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根据曾华的上诉请求,本案将对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认定。
关于曾华要求龙记公司支付未及时缴纳的社保费用1527.45元的请求。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也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法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曾华要求龙记公司向其支付社保费用的请求,于法无据,无法予以支持。
关于曾华要求龙记公司支付工伤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费179.1元的请求。
因曾华已参加工伤保险,所以该款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案中,龙记公司已向曾华支付其收到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费,故曾华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曾华要求龙记公司支付工伤住院期间8月份的工伤医疗期间实际减少的工资收入(误工费)1180.71元及9月份的医疗期间实际减少的工资收入(误工费)3013.04元的请求。
杭州蓝谷科技有限公司、陈君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蓝谷科技有限公司、陈君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2【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98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缪蕾【审理法官】缪蕾【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杭州蓝谷科技有限公司;陈君飞【当事人】杭州蓝谷科技有限公司陈君飞【当事人-个人】陈君飞【当事人-公司】杭州蓝谷科技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杭州蓝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陈君飞【本院观点】案涉浙甬劳人仲案(2020)392号仲裁裁决书明确载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浙甬劳人仲案(2020)392号仲裁裁决书明确载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依据前述内容,即使杭州蓝谷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案涉裁决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审法院也并非本案受理法院。
综上,杭州蓝谷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2:47:27杭州蓝谷科技有限公司、陈君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1民终988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蓝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盛路某某天恒大厦某某。
2023年杭州辞退员工最高补偿标准
2023年,杭州市将实施新的员工最高补偿标准,对于即将面临辞退的员工来说,这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消息。
作为浙江省的省会城市,杭州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经济的重要枢纽之一,其对待员工权益的政策举措也备受瞩目。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一消息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政策背景1. 杭州市的经济发展背景杭州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城市之一,连续多年位列全国各大城市GDP 排名前列。
其互联网科技、文化创意产业等领域持续蓬勃发展,吸引了大量人才涌入。
而城市的经济活力离不开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因此员工权益问题一直备受重视。
2. 现行的员工最高补偿标准在此之前,杭州市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员工最高补偿标准,以保障员工的权益。
但是鉴于城市发展的需求以及员工权益保护的新形势,相关政策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
二、新政策内容1. 最高补偿标准的调整据悉,2023年起,杭州市将对员工的最高补偿标准进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城市的发展需求和员工的实际情况。
这一举措为员工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政策保障。
2. 调整的原因和意义新政策的出台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和意义。
城市的发展速度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在不断变化,因此员工权益保障的政策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另员工的生存和发展状况也需要得到更好的保障,这对提升城市整体的人文素质和社会福利有着重要意义。
三、新政策对员工的影响1. 员工权益的保障新政策的出台将更好地保障员工的权益,使得员工在遭遇辞退等情况时能够获得更为合理的补偿,减少了员工因个人原因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 增强员工的就业信心新政策的出台也将增强员工的就业信心,使得员工对于自身权益的保障更加有信心,从而更加积极地融入劳动力市场。
3. 对企业的影响另新政策对企业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在执行新政策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更加注重员工权益保障的合规性,这对于企业自身的合法发展也有一定的推动意义。
四、未来展望1. 完善政策的建议在执行新政策的过程中,相关部门也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解释,使得员工和企业都能够更好地理解并遵守相关政策。
余严州、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严州、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浙05民终7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项炯沈杰朱芸【审理法官】项炯沈杰朱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余严州;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余严州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余严州【当事人-公司】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冯友涛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邵蕙菁、俞军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友涛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邵蕙菁、俞军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友涛邵蕙菁、俞军【代理律所】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余严州【被告】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天堂公司依照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规合法。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天堂公司依照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规合法。
为此,必须审查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天堂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第二,天堂公司对余严州的调岗是否合理;第三,余严州是否严重违反天堂公司的规章制度。
关于问题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本案中,天堂公司提交了《天堂伞业会议记录》、《签到表》,可以证实《员工手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天堂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收阅确认单,可以证实《员工手册》已告知余严州。
杭州市下城区虾锅餐饮店、杨尚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下城区虾锅餐饮店、杨尚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27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为民【审理法官】赵为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杭州市下城区虾锅餐饮店;杨尚福【当事人】杭州市下城区虾锅餐饮店杨尚福【当事人-个人】杨尚福【当事人-公司】杭州市下城区虾锅餐饮店【代理律师/律所】聂春环、任彬彬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郭娟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聂春环、任彬彬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郭娟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聂春环、任彬彬郭娟【代理律所】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杭州市下城区虾锅餐饮店【被告】杨尚福【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原审法院根据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认定事实如下:杨尚福于2018年8月经人介绍进入虾锅餐饮店工作,从事厨师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杨尚福的工作地址为杭州市下城区沈家路66号,与虾锅餐饮店经营地址一致。
杨尚福的工作报酬由支付宝名为林倩的个人账户按月发放,虾锅餐饮店认可该账户为发放杨尚福工资的账户。
虾锅餐饮店安排杨尚福在后厨上班,日常工作由虾锅餐饮店管理。
杨尚福的考勤记录虽为“漏",但根据虾锅餐饮店提供的考勤记录反映,其作息时间为做五休二。
另,杨尚福还代管后厨的部分管理工作。
2019年8月27日,杨尚福因烫伤进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医院治疗,医院建议休息至2019年10月2日,杨尚福将该医疗诊断证明书提交给虾锅餐饮店,并开始在家休息。
林启养、杭州鑫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林启养、杭州鑫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28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盛峰【审理法官】盛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林启养;杭州鑫风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林启养杭州鑫风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林启养【当事人-公司】杭州鑫风科技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林启养【被告】杭州鑫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经审查,林启养近年来在多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达百余起,部分案件其主张与不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重叠,且部分用人单位之间跨区、相距较远。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证明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经审查,林启养近年来在多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达百余起,部分案件其主张与不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重叠,且部分用人单位之间跨区、相距较远。
结合林启养频繁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主张在同一时间与距离较远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抗辩以及此前已经将林启养相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存在犯罪嫌疑,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并无不当。
如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不能确定本案属犯罪性质的,当事人仍可依法另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民事权益争议。
综上,林启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6:42:08【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关联案件查询显示,自2017年起至今,林启养作为原告在杭州地区多家法院对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达数十起。
王盛南、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盛南、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3【案件字号】(2021)浙01民终6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秦海龙胡宇曹姝隽【审理法官】秦海龙胡宇曹姝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盛南;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王盛南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盛南【当事人-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嘉琦、邵蕙菁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嘉琦、邵蕙菁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嘉琦、邵蕙菁【代理律所】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王盛南【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撤销代理合同反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根据天猫公司提供的《绩效改进计划表》,第一部分绩效改进计划,当前绩效状况评估期间为2018年8月18日至2018年9月30日;绩效改进周期为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30日;训练、指导、培训计划日期分别为12月14日、12月17日、12月27日、1月11日、1月15日、1月17日、1月18日。
王盛南在第一部分落款处的员工签名栏签字,同时,一级主管签名栏、二级主管签名栏、HRG签名栏分别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二部分绩效评估,评估时间为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31日;最终评估结果不通过;在第二部分落款处的一级主管签名栏由相关人员签字,员工签名栏、二级主管签名栏、HRG签名栏均无人员签字。
杨增侠、杭州全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增侠、杭州全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12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晔【审理法官】丁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增侠;杭州全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杨增侠杭州全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增侠【当事人-公司】杭州全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吕善红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邱大浙江杰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善红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邱大浙江杰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善红邱大【代理律所】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浙江杰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增侠【被告】杭州全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全盛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杨增侠经济补偿金。
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地点在杭州,而全盛公司整体搬迁至余杭区亦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全盛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杨增侠经济补偿金。
杨增侠以全盛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而全盛公司则认为系杨增侠自身原因离职,故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地点在杭州,而全盛公司整体搬迁至余杭区亦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其次,从《离职申请表》所载内容来看,杨增侠申请离职原因系“其他原因",而现又未有证据充分证明系全盛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原审法院驳回杨增侠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并无不当。
关于社保缴纳,因全盛公司在二审中陈述可以为杨增侠缴纳8月的社保,故本院予以确认。
陈小明、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小明、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01【案件字号】(2022)桂03民终24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子秀张芳文华芳【审理法官】蒋子秀张芳文华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小明;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海华【当事人】陈小明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海华【当事人-个人】陈小明韩海华【当事人-公司】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唐玉桂广西嘉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玉桂广西嘉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玉桂【代理律所】广西嘉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小明【被告】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海华【本院观点】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请求判决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6667元及利息,在一审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海华支付劳动报酬6667元及利息,但一审法院并未告知韩海华上诉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剥夺了韩海华的答辩权利,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请求判决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6667元及利息,在一审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海华支付劳动报酬6667元及利息,但一审法院并未告知韩海华上诉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剥夺了韩海华的答辩权利,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2022)桂0323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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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和谐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预警信息
第四十期
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节后用工管理实务
龙年已悄然而至,各企事业单位除了准备新的一年工作计划,还要遇到各种老生常谈的用工问题,诸如春节假期加班问题,年终奖发放问题,招工问题,员工跳槽问题等等,操作不当,就可能引起纠纷,本文作者通过多年的实务操作经验,针对节后常见用工问题,作实用性的操作讲解。
一、春节假期加班处理
(一)关于春节的法定假日。
根据国务院部分假日安排的通知,春节放假安排如下:1月22日至28日放假,共7天。
其中,1月22日(星期日、农历除夕)、1月23日(星期一、农历正月初一)、1月24日(星期二、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1月21日(星期六)和1月29日(星期日)公休日调休上班。
是否构成加班,请结合法定节假日、公司作息时间及工作时间制度进行判断。
(二)用工单位的操作处理。
用人单位在春节假期安排员工工作的,其用工成本因用工单位所审批出来的工作时间制度不同而有所不同。
1.不定时工时制;针对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春节假期不存在加班的问题。
2.综合计算工时制;1月22日、23日、24日三天安排上班的,需要支付3倍工资的加班工资,且不适用调休。
其它时间如果安排工
作,是否构成加班需要纳入计算周期综合计算,若确有加班,首先适用调休,若无法调休,则应当支付1.5倍工资的加班工资。
3.标准工作时间制度;1月22日、23日、24日三天安排上班的,需要支付3倍工资的加班工资,且不适用调休。
其它时间如果安排工作,首先适用调休,若无法调休,则应当支付2倍工资的加班工资。
二、年终奖发放处理
(一)年终奖的发放;
用工单位为了奖励员工,一般都在年前发放年终奖,也有些有人单位为了应对员工节后跳槽,在年后发放年终奖,关于年终奖的发入标准、发放时间、发放形式,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公司对此具有管理自主权,可以自主规定,特别是对已离职人员的年终奖计算及发放,应按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如没有规定的,已离职人员不能享受当年度公司还未发入的年终奖,至于发放形式及风险防范,请参照《杭州“和谐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预警信息》第二十八期。
(二)年终奖的计税;
由于年终奖数额较大,用工单位在发放年终奖时,应考虑员工的个人年得税承担。
半年度奖金发放中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根据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员工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全额承担个人所得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对员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用人单位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前述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a、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b、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员工的跳槽处理
年后是员工跳槽的高峰,用工单位除了建立相应的企业文化,包括执行人性化的留人政策、合理的年终奖发放措施、吸引人的薪金福利制度外,还应注意因自己的管理不当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年后的员工跳槽主要表现为员工的春节假期满后未按规定时间到单位报到上班,直接到其他单位工作。
讲规则的员工会书面向单位提出辞职,对此,单位只需按法律规定操作离职手续的办理,法律风险不大。
而对于用人单位风险大的是员工节后不辞而别,在这种情形下,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并没有必然解除。
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对员工的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员工反悔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缴纳期间的社会保险等。
用人单位也只能哑巴吃黄连,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所以,用人单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做好节后的考勤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考勤记录是认定员工是否存在
加班及旷工的必要证据。
没有这个记录,就无法认定员工不辞而别的行为属于旷工,就无法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该员工作出处理,直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用人单位就要保存好公司员工的考勤记录,特别在有员工不辞而别时,更加要注意考勤记录作为证据的有效合法性,作出诉讼的准备工作。
2.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义务
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首先,公司根据考勤记录,发现员工无故旷工的,尽到及时的告知义务,通过EMS发函告知该员工上班,否则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旷工天数达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天数的,按规定天数处理,公司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员工旷工超过15天,公司都可认定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该决定及通知抄送工会一份备案。
3.离职手续的办理
a、工资的支付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非法克扣工资或者拖延支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劳动者已提供劳动部分对应报酬不应被剥夺。
若用人单位有条件支付剩余工资的,应及时足额支付。
只有在存在工资支付障碍的前提下(如无法联系本人),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工资支付。
从风险控制角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前来领取工资,若劳动者未按通知前来领取,用人单位不承担工资拖延的责任。
b、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以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此为法律规定的后合同义务。
劳动者
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因通知障碍导致后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依法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但仍应以用人单位履行通知义务为前提。
四、招工的主要注意点
节后,也是用人单位的招工高峰,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吸引人才,明显降低录用标准及录用手续的办理,从而留下隐患。
我们认为,从最低风险防范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查验各种证件
a身份证复印件;注意与原件核对无误,新版身份证需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下方应由劳务工本人签字确认:“与原件相同,某某提供”。
b体检报告单;到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体检并提供体检报告单特殊岗位或存在职业病风险的岗位需特别要求检查项目。
c关键岗位应要求出具前一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如有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也应出具。
2.签订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是劳动合同法律责任最重的,应首先必须避免,所以,用人单位与录用人员应及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发放员工一份,让员工签收,重要岗位如劳动合同管理岗位,最好一式三份,办公室留存一份。
3.出具相应声明
a、员工签字确认声明:“以上所填信息及提供的资料信息全部真实,如有虚假,公司可以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b、如有些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要求员工出具要求用工单位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的申请。
(注:本信息由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汤云周律师提供
转载或引用请注明稿件来源与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