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招用人员发布招工、招聘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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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办理招工录取手续收费的通知-[84]市劳计字第209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办理招工录取手续收费的通知-[84]市劳计字第209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办理招工录取手续收费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办理招工录取手续收费的通知
([84]市劳计字第209号1984年6月21日)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的《北京市招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招工的经费来源中第1、2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的范围
1.凡是按市劳动局下达的招工分配方案或凭劳动局开出的招工指标信办理招工手续的每招收一名工人(包括招收的各种培训班、校、职业学校的毕业生),缴纳三元的招工费用。

2.招收退休工人子女和安置占地农民暂不收费。

二、收费手续
各区、县代收的各项招工费用应由区、县财务开出正式收款收据交招工单位作报帐凭证。

代收的现金或支票暂存各区、县财务,每季度按收款类别分项列表汇总上交市劳动局行政财务处,以便统一上缴市财政局。

各区、县不得截留。

——结束——。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新招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新招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新招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83.10.20•【字号】[83]市劳资字第226号•【施行日期】198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新招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83]市劳资字第226号1983年10月20日)各单位今年经批准在劳动计划内招收的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问题,经研究,请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从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合作社)组织的参加生产劳动的知识青年中招收的人员,分别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1.招工前在实行学徒制的工种岗位上参加劳动,招收后分配在原工种岗位工作的,可按其在生产岗位上参加劳动的时间长短,相应地缩短学徒年限。

参加劳动时间不满本工种学徒期限的,应当继续学徒,并按相应年限的学徒工生活补贴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参加劳动时间已达本工种学徒期限,并经过技术考核达到出师标准的,经领导批准,可以定为一级工,再工作满一年,达到二级技术标准时给予定级;参加劳动时间虽已达到学徒期限,但技术水平达不到出师标准的,应当继续学徒,按学徒工第三年的生活补贴标准发生活补贴,待达到出师标准时,才能给予转正,按一级工资标准发给工资;参加劳动时间已达到或超过本工种学徒期限与定级年限合并计算的年限,经技术考核确实达到二级工技术水平的,可以直接定为二级工。

2.招收前后的工种不对口,新分配到实行学徒制工种岗位工作的,应当学徒,生活补贴标准按其参加劳动的年限长短,比照我局【72】市劳革业字第141号文件规定执行。

3.分配到实行熟练制岗位工作,其在本工种岗位参加劳动已满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直接定为二级工;参加生产劳动时间不满一年或分配到其他熟练制岗位工作的,应按一级工的工资标准发给初期工资,熟练期满考核合格后给予定级。

二、各单位招收的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毕业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招用合同制工人若干问题的意见-[82]市劳服字第277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招用合同制工人若干问题的意见-[82]市劳服字第277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招用合同制工人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招用合同制工人若干问题的意见(1982年12月7日[82]市劳服字第277号)根据中共中央(1981)42号文中关于"要实行合同工、临时工、固定工等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和胡耀帮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改革劳动制度和工资制度"的精神,为了改革现行一些不合理的用工制度,逐步改变就业由国家统包统配,能进不能出,社会不能调节的弊病提高用工单位的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市政府决定,我市今年从社会上招收的工人,除少数单位经批准可招固定工外,其他单位都招合同制工人。

为此,现对我市招用合同制工人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在这次招用合同制工人中试行。

一、关于按合同制招收的工人名称合同制是一种用工制度。

为了区别于原来的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今后凡按合同制招收的工人统称为"合同制工人"。

合同制工人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的主人,在政治待遇上和工作分配上与固定工一视同仁,要从事一般性工作,也可以从事技术岗位的工作.二、招收原则和办法全民所有制和大集体所有制单位招收合同工人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招收。

招收合同制工人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就近择优录用的原则。

招工单位要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实事求是地提出招收合同制工人的条件对经过各种方式培训,所学专业基本对口的,应优先择优录用;女同志能干的行业、工种,尽量多招收女同志;对有悔改表现、未重新犯错误的失足青年,应与其他青年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坚持反对和纠正徇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简化招工录用手续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简化招工录用手续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简化招工录用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1.12.09•【字号】京劳管发字[1991]567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简化招工录用手续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1]567号1991年12月9日)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在京军事单位:1986年以来,在改革劳动制度推行“先培训、后就业”制度的同时,我局规定的办理招工、招收定向培训学员的手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在一些手续上有些繁琐、需要改进。

为方便企业,提高工作效率,现就简化招用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各部委、驻京部队按照劳动部、人事部下达的新增职工计划,下达给所属在京各单位从本市城镇户口的待业人员中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增招工人计划应抄送我局。

各用人单位可凭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直接到单位所在的区、县劳动局所属劳务市场办理招工事宜。

如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力资源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所在区、县劳务市场出具指标划拨证明到其他区、县招收。

少数部、委需要统一由部委审批的,由各部自定。

二、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照市人事局下达的新增工人劳动计划,需从城镇户口的待业人员中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可凭市人事局的批准文件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办理招工事宜。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驻京办事机构和企业单位,需要招用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待业人员的,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厅)批准的招工计划文件,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办理招工事宜。

四、本市市属和区、县属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或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因新建扩建项目需要增人又增工资总额基数的须报经市劳动局计划处批准;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基数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可直接到各区、县劳动局办理招工事宜。

入职体检费用谁承担

入职体检费用谁承担

入职体检费用谁承担入职体检既是对员工身心健康状况的全面了解,也是单位人力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入职体检费应由单位还是个人来承担?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入职体检费用谁承担,一起来看看吧!入职体检费用谁承担,解答入职体检费到底应该由谁承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需要再实践中分情况对待。

第一种情况:用人单位直接收取体检费,安排入职者进行体检的,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直接收取体检费的行为时违法的。

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第二条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的通知第一条指出,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职工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他们的集资、风险基金、抵押金、保证金、报名、培训、体检等任何费用。

从上述两个文件中可以清楚的看出,用人单位不能收取体检费用。

这种情况下的体检费用是用人单位招聘费用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或职业中介指定某家医疗机构,要求入职者进行体检的,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职业中介承担。

这种情况其实与第一种情况实质上是一样的,因为用人单位指点或者是中介机构指定某家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那么体检的行为是招聘活动的一部分,体检费就是招聘费用的一部分,该费用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中介机构承担。

第三种情况:用人单位通知求职者已经入职并要求体检的,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通知求职者已经入职了,再行要求求职者进行体检的,该体检按用人单位特定要求参加的,那么该体检的行为也是招聘活动的一部分,体检费就是招聘费用的一部分,该费用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种情况: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要求提供体检被告,并未设定其他具体要求的,体检费用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用人单位不对求职者做具体的要求,比如指定医疗机构、制定收费人员等的行为,那么体检费用的处理应当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处理,如公司规章制度没有具体规定,按照公司的一贯处理原则处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京人社能发[2015]27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2.25
【实施日期】2015.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能发[2015]27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设置,降低人力资源市场准入门槛,激发人力资源市场活力、潜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5年第26号令)(以下简称《决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

准入类职业资格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

二、自2015年11月12日《决定》公布之日起,原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2000年6号令)设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及本市按照原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2000年6号令)设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2)不得要求从业人员持证上。

北京市国有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北京市国有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北京市国有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中,国有企业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也是推动社会经济GDP增长的重要经济体。

以下为北京市《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欢迎阅读!北京市《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全文1.企业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招聘职工时,由单位提出招聘计划,当地单位经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审核同意,汇总本系统招聘计划,报市劳动局批准;中央在京单位应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范围内,经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根据批准的招聘计划招聘工人。

二、企业招用工人,应从本市城镇常住失业人员中招聘。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未经市劳动局批准,任何企业不得从农村或者本市其他地方招用劳动者。

三、地下矿山、铁路、公路、装卸、建筑企业等企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从本市农村和外地招收工人的,必须经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严格审核同意,并报市劳动局批准。

四、招工工作由市、区(县)、街道(镇)劳动行政部门分级管理。

市劳动局负责劳动力资源与需求的综合平衡,执行招聘政策,审批下达各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就近招聘的原则确定招聘区域,审核男女职工比例,监督检查各部门的招聘工作。

区县劳动部门负责审核招聘单位的招聘规则,根据市劳动局下达的各单位招聘计划,将招聘任务分配给街道办事处(镇)劳动部门,办理招聘手续,发放劳动手册,并对招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镇)劳动部门应当根据区、县劳动部门下达的招聘任务,公布招聘通则、文化考试成绩和排名,组织报名,公布招聘人员名单。

五、各单位的招聘时间,根据生产需要,随时按规定进行,也可以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招聘。

六、招聘单位要制定招聘细则。

招聘指南的内容应包括:(1)企业的所有制性质;2.招聘人数和工作类型;3.受教育程度、男女劳动者比例、各类劳动者对身体条件的要求;4.工资福利;5.工作地点;6.其他需要规定或者说明的事项。

招工简章由招工地区的区、县劳动部门批准,并由有关街道办事处(镇)劳动部门公布。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全市用人单位开展劳动用工情况专项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全市用人单位开展劳动用工情况专项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全市用人单位开展劳动用工
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京劳社监发[2006]6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6.04.30
【实施日期】2006.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全市用人单位开展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京劳社监发[2006]6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市属各建筑施工企业、中央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各省(市)驻京建筑企业管理处、各省(市)驻京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劳动用工情况检查活动的有关部署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的有关规定,现决定于2006年5月15日至8月15日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以用人单位落实“签合同、上保险、保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加大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检查力度,通过开展以落实“签合同、上保险、保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建。

北京市招聘职工暂行办法-京劳就发[1996]184号

北京市招聘职工暂行办法-京劳就发[1996]184号

北京市招聘职工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招聘职工暂行办法(1996年7月25日京劳就发〔1996〕184号)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职工的工作,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聘本市城镇职工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聘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城镇劳动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区(县)劳动局所属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负责办理有关聘用备案手续。

第四条用人单位可以从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人员中招聘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就业。

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标准。

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员:(一)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三)现役军人;(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聘用的人员。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自主确定招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数量与用工形式。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应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可到市劳动局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

招聘时应持:(一)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二)用人单位法人签署的招聘人员批件;(三)劳动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办事人员的身份证;(四)用人单位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五)招聘简章(一式两份)。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一九八五年招工工作和有关劳动制度改革的通知-[85]市劳计字第96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一九八五年招工工作和有关劳动制度改革的通知-[85]市劳计字第96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一九八五年招工工作和有关劳动制度改革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一九八五年招工工作和有关劳动制度改革的通知(1985年4月24日[85]市劳计字第96号)一九八四年,根据市委关于整党和改革的精神,我市制定并经过市政府批准实行了新的招工办法和招收退休工人子女的办法。

新办法贯彻了"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基本上刹住了招工中的不正之风,较好地完成了招工任务,满足了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同时促进了广大青年学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积极性和社会风气的好转,也有利于提高工人队伍的素质,博得了社会各界的赞扬,收到了予期的效果。

总的来看,新的招工办法经过一年的实践证明是个好办法,今年应当继续实行。

根据以上情况,我局提出了一九八五年招工工作以及有关劳动制度改革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简政放权,为生产服务,为基层服务。

根据国务院【85】2号文件精神,已经过市劳动局批准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把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勾的单位,招收工人的数量自定,不受劳动计划的限制,招工的时间也由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决定。

其余单位补充自然减员的可以随时就近招收。

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的人数、时间和方法都由企业自主决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劳动计划,按劳动人事部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执行。

为了在地区之间统筹调剂劳动力资源与需要和有效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市、区劳动局对招工地区和招收的男女比例仍要加以合理调剂安排和控制。

用工的形式,本市自一九八二年以来,对新招收的工人要求一律作为合同制工人,许多企业对这种"一刀切"的用工办法有意见。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建立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供需信息调查分析制度的通知-京劳就发[1996]176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建立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供需信息调查分析制度的通知-京劳就发[1996]176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建立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供需信息调查分析制度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建立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供需信息调查分析制度的通知(1996年7月11日京劳就发〔1996〕176号)各区(县)劳动局、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促进职业介绍服务事业的发展,掌握全市用人单位用人需求状况和劳动者求职趋向,决定建立劳动力市场供需信息调查分析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查的对象和范围:本市辖区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有求职意向的劳动者(包括失业人员、下岗待工人员、本年度复员退伍军人等)。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1.用人需求信息:招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工种)、劳动报酬、使用劳动力的时间以及对劳动者素质条件的要求等。

2.劳动者求职信息:求职意向(选择单位的性质或者经济类型、岗位(工种)、求职人员情况(包括:文化程度、年龄、技术状况)、求职人员分类等。

3.根据国家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新兴产业的发展、进出口政策、投资去向、规模变化及本地区、本行业的重点工程等具体情况对我市就业岗位和劳动力供需平衡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

三、调查时间:用人信息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属于全面的经常性调查,各职业介绍机构每季度要组织一次专门调查,对调查结果要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季度后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市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每举办大型职业介绍洽谈会之后半个月内要将职业介绍洽谈会有关求职招聘情况统计表和书面总结材料(包括参会人数、求职登记人员情况和求职意向分析、产业、行业和用人单位岗位(工种)需求量分析、招聘成功率等)上报市劳动局。

北京市关于加强人才招聘广告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加强人才招聘广告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加强人才招聘广告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布日期】2002.05.08•【字号】京工商发[2002]85号•【施行日期】200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关于加强人才招聘广告管理的通知(京工商发[2002]85号)各区县工商分局、各区县人事局、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充分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为各类人才的创新、创业和发挥才能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更好地保护人才、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加强人才招聘广告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用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主体资格、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广告法》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二、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人才招聘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用人单位公开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应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有效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条件和待遇等相关信息。

四、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验用人单位有关证明文件或者营业执照,核实招聘广告内容。

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招聘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五、用人单位发布人才招聘广告,不得超出有关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或许可范围;广告发布者不得为超出业务范围或许可范围的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发布人才招聘广告。

六、发布人才招聘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 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提高聘用标准;(二)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三) 侵犯其他单位及求职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或以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四) 以人才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各种名义向求职应聘人员收取费用,要求求职应聘人员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五) 未经应聘人员同意,擅自发布、泄露求职应聘人员的资料和信息,擅自使用求职应聘人员的技术、智力成果。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6.10.04•【字号】京劳就发[1996]329号•【施行日期】1996.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的通知(1996年10月4日京劳就发〔1996〕329号)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为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职业介绍规定》(劳部发〔1995〕40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劳动部《关于颁布〈职业介绍规定〉的通知》2.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附件1:劳动部关于颁布《职业介绍规定》的通知(1995年11月10日劳部发〔1995〕4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职业介绍规定》,现予以颁布。

现将《职业介绍规定》印发给你们,有关开办盈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事宜,经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由地方劳动行政部门与工商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具体办法。

职业介绍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相互选择,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职业介绍机构:(一)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二)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三)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公民个人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是指除劳动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第四条职业介绍必须依法进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全市用人单位开展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全市用人单位开展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全市用人单位开展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4.30•【字号】京劳社监发[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全市用人单位开展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的通知(京劳社监发[2006]68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市属各建筑施工企业、中央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各省(市)驻京建筑企业管理处、各省(市)驻京建筑施工企业: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劳动用工情况检查活动的有关部署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的有关规定,现决定于2006年5月15日至8月15日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以用人单位落实“签合同、上保险、保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加大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检查力度,通过开展以落实“签合同、上保险、保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创造条件。

二、检查内容(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二)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和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工资支付及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发布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发布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发布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4.09.27•【字号】京劳管发字[1994]544号•【施行日期】1994.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发布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4]544号1994年9月27日)各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了加强对招工、招聘交流洽谈活动的管理,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中介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91年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对职业介绍服务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以下简称新闻媒介)发布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信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核定有开展招工、招聘洽谈业务的)租用社会公共场所、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组织举办大中型招工招聘交流洽谈活动、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信息的,必须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

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到市劳动局办理举办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和发布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信息审批手续时,须持以下证件和材料:1、《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2、举办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的报告;3、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一式二份);4、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信和办事人员身份证。

三、各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向社会发布的举办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信息,经市劳动局核准并加盖“北京市劳动局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审核专用章”后,方可通过新闻媒介发布。

四、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本单位场所内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定期举办的招工招聘交流洽谈日活动,需通过新闻媒介发布广告信息的,可持《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到有关新闻单位的广告经办部门,直接办理发布广告的有关手续。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落实企业劳动用工权问题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2]395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落实企业劳动用工权问题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2]395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落实企业劳动用工权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落实企业劳动用工权问题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2]395号1992年10月12日)为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关于“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的规定,现对实施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北京市地方所属国营企业,除了新建企业和有扩建项目需要新招工人并相应核增工资总额的须经市、区、县劳动局批准外,其它企业因生产和工作需要招收新工人的,由企业自主决定招工数量,劳动部门不再向企业下达劳动计划。

二、企业自主决定招工的地区范围和对象,除国务院规定和经市、区、县劳动局批准允许从农村招用的人员外,企业应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城镇待业人员或企业的富余人员中招工、招聘。

招工的条件应符合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企业应与招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到有关区、县劳动局办理招用手续。

三、下列招工事宜市劳动局不再审批,可由企业自行办理:1.用工单位需要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招工、招聘信息的,由用工单位拟定招工、招聘简章,注明在本市范围内的地区招工、招聘(招用农村劳动力的不准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工信息),持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介绍信,直接与新闻单位联系办理。

2.用工单位确实需要从外省市城镇户口的人员中招聘具有特殊技艺的人员又不转户粮关系的,可持各主管上级劳动人事部门的介绍信,直接到有关省、市经过当地的劳动部门联系办理。

用工单位应与被聘用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满不续聘的,应将被聘用人员送回原居住地。

四、各区、县劳动局管理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劳务市场),应当同企业加强联系,及时掌握企业的用工信息和本地区的社会劳动力资源信息,并向供需双方发布,提供咨询服务和必要的指导,帮助用工单位解决招工、招聘工作中的困难。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执行<职业指导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就发[1995]183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执行<职业指导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就发[1995]183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执行<职业指导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执行〈职业指导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就发(1995)183号1995年6月16日)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劳动处、教育处:根据劳动部《职业指导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北京市执行〈职业指导办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北京市执行《职业指导办法》的实施办法一、为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劳动者正确选择职业和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根据劳动部《职业指导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职业指导”是指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为促进劳动者就业而开展的帮助劳动者了解自身就业能力,掌握求职方法,促使劳动者根据社会职业变动趋势,实现就业或参加职业培训及指导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服务工作的总称。

三、职业指导的服务对象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求职者、有转换工作岗位愿望的在职职工、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复转军人等特殊就业群体及各种经济成份的用人单位。

四、市劳动局负责本市职业指导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制定本市职业指导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2.组织指导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工作。

3.核发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

4.组织职业指导材料的编写与择业能力测试的软件开发工作。

五、区、县劳动局负责本辖区内职业指导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本市职业指导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2.对辖区内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刊登工人培训招生广告的规定-京劳培发字[1994]207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刊登工人培训招生广告的规定-京劳培发字[1994]207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刊登工人培训招生广告的规定
正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刊登工人培训招生广告的规定
(京劳培发字(1994)207号1994年5月31日)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劳动部颁布的《工人考核条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劳动局是本市工人培训的主管机关,负责培训单位的资格审批、招生、教学、考核的管理及有关证书的签发工作。

为使本市工人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提高工人队伍技术、业务素质,促进经济建设持续、高速、稳定地发展,现就刊登工人培训招生广告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培训单位,举办工人培训(含就业资格、技术等级、岗位操作等),需要在各种宣传媒介上刊登广告,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培训单位刊登工人培训招生广告,需填写北京市劳动局印制的《北京市工人技术培训招生广告证明》(式样附后),经市劳动局审核签章后,持《北京市工人技术培训许可证》和《北京市工人技术培训招生广告证明》到有关宣传媒介办理。

三、培训单位须按《北京市工人技术培训许可证》上规定的专业(工种)、培训等级、类别刊登招生广告,不得自行更改。

四、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以举办工人培训为名从事其他活动、谋取暴利的培训单位,一经发现,市劳动局将取消其培训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五、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人技术培训招生广告证明(略)
——结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有序恢复举办现场招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有序恢复举办现场招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有序恢复举办现场招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京人社市场字〔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有序恢复举办现场招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字〔2021〕1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近期,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调整了北京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在坚持“外防输入”基础上,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为满足人力资源市场供需对接需求,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服务“稳就业”“保就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针对当前疫情形势,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4月1日起,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有序恢复举办现场招聘会。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现场招聘会备案、信息发XXX统计管理现场招聘会的备案、信息发XXX统计管理,继续按照《关于恢复举办现场招聘会活动及加强招聘会管理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6号)执行。

(一)备案工作。

举办定期招聘会,办会机构尚未在2020年12月完成备案的,于3月31日前登录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系统进行备案,按照定期招聘会管理。

凡3月31日前未予备案,但确需组织的招聘会,均按不定期招聘会管理。

举办不定期招聘会,由办会机构于举办招聘会前15日,登录系统向办会地点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备案信息。

办会机构进行招聘会备案后,应与招聘会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备案事宜。

(二)信息发布工作。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定期登录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系统查看机构备案情况,及时汇总备案的招聘会信息,并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公开发布,服务求职者和用人单位。

恢复举办现场招聘会后的首次信息发布工作应于4月5日前完成。

(三)统计工作。

举办定期招聘会,办会机构应于每月28日前登录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系统向办会地点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招聘会统计表(统计数据截至每月25日,25日之后举办的计入下一月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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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招用人员发布招工、招聘广告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劳管发字[1994]543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94-09-27
【实施时间】1994-10-15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
为加强对企业招用人员发布招工、招聘广告的管理,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求职人员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对企业发布招工、招聘广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招工、招聘广告,必须经市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局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以下简称新闻媒介)刊登和发布。

二、企业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招工、招聘广告,须持以下证件和材料到市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法人签署的招用人员的批件;
3、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办事人员的身份证明;
4、企业参加北京市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和职工失业保险证明;
5、拟定好的招工、招聘广告(一式二份)。

三、企业拟定的招工、招聘广告,须具备以下内容:
1、企业的法定名称;
2、企业的经济性质;
3、招用人员的工种(岗位、职务)和数量;
4、招用人员的条件和区域;
5、企业对招用人员实行的用工形式和用工期限;
6、工资和福利待遇;
7、求职人员应招、应聘时所持的证件、证明;
8、企业的地址;
9、报名地点、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

四、市、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在审核企业招工、招聘广告时,应对其招工、招聘的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留存(登记备案表样式略);经审核的“招工、招聘广告”要加盖市、区、县劳动局招工、招聘广告审核专用章。

五、属下列情况的,不得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工、招聘广告:
1、企业招工、招聘条件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2、招用外地人员的;
3、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的;
4、招用人员从事的职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市、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在审核企业的招工、招聘广告时,不得收取手续费;企业发布招工、招聘广告后,对前去报名的求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报名费和培训费。

七、企业通过发布招工、招聘广告,对确定录用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为其办理招收录用手续。

八、企业的招工、招聘广告,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审核,均不得通过新闻媒介刊登和发布。

九、外省市用人单位在京招用人员,需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工、招聘广告的,除具备本通知第二条所规定的手续外,还应持用人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在京招用人员的批准函,以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的招工、招聘广告,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本市通过新闻媒介发布。

十、各区、县劳动局和授权履行审批职能的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加强对企业发布招工、招聘广告的管理,建立一套严格的招工、招聘广告审核制度,保证招工、招聘广告的真实性,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结合职业介绍做好企业需求劳动力信息的收集工作。

十一、本通知自1994年10月15日起执行。

本通知执行后,京劳管发字(1992)395号文件《关于落实企业劳动用工权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第一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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