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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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5.31•【文号】财社[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保障局:为了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中央财政分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

二、资金使用。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三、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规定

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规定

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规定关于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规定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社保补贴标准为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社会保险补贴基数按区人社局当年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此外,对公益性岗位吸纳的“4050”人员、低保人员、“双零”家庭人员,在享受两项补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办理指南: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1、补贴对象及期限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包括以下人员:(1)城镇“4050”人员(申报时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2)城镇低保人员;(3)“双零”家庭人员;(4)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人员;(5)城镇残疾人员;(6)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正在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保障的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申报时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

对公益性岗位吸纳的“4050”人员、城镇低保人员、“双零”家庭人员,在享受两项补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2、补贴标准(1)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公益性岗位为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计算,其中医疗保险不含每月医疗救助金5元,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2)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关于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规定】。

公益性岗位待遇

公益性岗位待遇

公益性岗位待遇公益性岗位是什么关于提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的提案篇一:公益性岗位待遇关于提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的提案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各项事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在短短的几年里,社区建设如雨后春笋,遍及城市各个区域,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在社区工作人员辛勤劳动中得以贯彻落实,社区无疑成为党和政府与百姓交融的纽带,也成为当今政府不可或缺的在基层的组织形式。

毋庸讳言,目前,我国的社区建设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远远不够成熟,社区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政府的领导和在职的社区工作人员共同努力,而目前社会的工作人员大多数是来自于政府招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

从现实角度看,社区工作是一项十分繁忙、实实在在需要工作者热心付出的工作,所有的岗位是社会发展必然要存在的岗位,并非可有可无,也不是因人设事而产生的。

就这些岗位而言,政府应该投入与之相匹配的资金,以保证政府工作井然有序。

为了解决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政府出台了恩惠政策,在招用社区工作人员时,对下岗人员有所倾斜,这无疑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但是,就吉林省而言,目前有10.3万公益性岗位人员在自己的岗位上工作,他们中许多人是带着一颗感恩的心在努力完成任务。

其中有很大比例是全日制公益性工作,如:基层党务工作者、社保、计生、低保、民政、妇联、居委会、城管等专职干部们,他们的劳动强度和所付出的心智普遍超过公务员,他们整天象“工蚁”一样紧张的忙碌,而工资却低得可怜,仅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各项应有待遇,享受无几,成为社会发展中既不公平也不和谐的现象。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公益性岗位在职期间不计算工龄。

按政府规定,公益性岗位属于再就业人员,工龄应与工作人员原单位的工龄接续计算,目前的状况政府相关的部门应予以关注,并提出合理的计算办法。

2、公益性岗位人员一旦退休,医保即刻终止。

在这方面,政府应从人性化角度去思考,他们为了国家贡献了青春,年近中老年又继续为政府做事,到了退休时却连最基本的医疗保障都丧失,如何去谈社会文明?现有的规定应该修订。

岗补社补

岗补社补

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促进城乡就业,发展绿色就业,帮助本市更多城乡劳动者通过被用人单位招用,提升就业质量,实现稳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补贴对象”),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第三条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是鼓励引导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城乡劳动者的资金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研究制订完善和组织贯彻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的审批、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的接收受理、初步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补贴的标准和年限第五条用人单位可按以下条件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㈠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市城乡“4050”人员、残疾人员、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零就- 1 -业家庭”劳动力、“纯农就业家庭”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㈡招用未实行就业失业管理的绿化隔离建设、资源枯竭、矿山关闭或保护性限制等农村就业困难地区,且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1、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内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单位、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新兴业态企业界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

离校2年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生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与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协议的,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提交材料: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社保补贴申报表、用人单位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2、小微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社保补贴申报表、小型微型企业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3、新兴业态企业:新兴业态企业社保补贴申报表、新兴业态企业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4、毕业证书(小微、新兴业态企业提供)。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小微企业和新兴业态企业在每个季度终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可在马鞍山市人力资源网下载申请所需材料及表格或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直接申请)。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中心就业指导科咨询电话(略)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内容: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月350元(享受低保人员每人每月45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补贴期限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解读

《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解读

《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解读
一、制定依据
按照《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养字〔2020〕29号)和《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1号)要求,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本市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的社会保险补贴须同步调整。

同时,为提高政策经办效率,优化经办流程,需调整申请材料留存、审批结果告知方式等部分经办事项。

本通知是明确有关问题的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符合《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6〕264号)等文件规定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高于或等于相应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给予补贴,低于的据实补贴。

(二)调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部分经办事项。

1.申请材料留存。

用人单位提交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由区级政策经办部门统一留存备查,不再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内容通过审核系统上传。

2.审批结果告知方式。

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经市级政策经办部门审核后,通过系统反馈等方式告知区级政策经办部门和申请单位审批结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下达书面批复文件。

对不具备线上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通过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单位。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3•【文号】人社厅发〔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梳理形成了现行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的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并汇总了各地线上申领平台。

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对照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在确保中央政策落实落地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地政策清单,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领流程、受理机构、办理时限、政策依据,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二、已实现就业补贴类政策线上申领的地方,要切实保障线上申领渠道畅通,逐步推动所有补贴事项实现线上办理。

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主动推送、媒体宣传、经办服务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线上申领平台,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并运用线上申领平台,推动线上办成为政策申领主渠道。

三、尚未实现线上申领的地区,要加快进度,抓紧建立完善经办信息系统,力争今年6月底前实现线上办理。

对仍需现场办理的,要及时公布受理机构、联系方式和地址,大力推广电话申请、邮寄办理、代办服务等方式,尽可能实行各类补贴政策不见面申领、一次性办理。

要切实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切实提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获得感、满意度。

附件:1.就业补贴政策清单2.各地就业补助资金线上申领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20年4月23日附件1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一、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一)职业培训补贴1.补贴对象:对企业新录用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社会保险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区域发展不平衡等原因,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社会保险缴纳标准存在差异,导致一些人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出台了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一、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意义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指政府向社会保险缴纳不足的人员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以达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目的。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出台,对于缓解社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不公平问题,减轻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助于解决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不公平问题。

由于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社会保险缴纳标准存在差异,一些人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出台,可以弥补这种不公平现象,让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

其次,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可以减轻社会保险缴费负担。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广,缴费标准也越来越高。

一些人因为经济条件的限制,无法承担这些高额的社会保险缴费。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出台,可以帮助这些人减轻经济负担,让他们更容易地参加社会保险。

最后,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水平。

社会保险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手段,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出台,可以帮助那些缴费困难的人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低收入家庭。

政府将对低收入家庭提供社会保险补贴,以帮助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困难职工。

对于那些因病、意外等原因无法工作、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政府将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哈政办发[2004]13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10.11【实施日期】2004.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政办发(2004)13号文件的通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04]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所属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外,下同)均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哈尔滨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市、区所属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统筹范围内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于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五条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统筹基金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的原则筹集,缴费率为工作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0%,其中单位负担22%、个人负担8%。

(一)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享受的养老金由同级财政按离退休费实际数额直接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关于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的意见

关于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的意见

关于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有效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如下意见:一、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及安置对象公益性岗位是各级政府为缓解特殊群体就业困难而采取的临时性就业援助手段,是就业困难人员的主要托底安置政策。

公益性岗位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主要为由政府设置的保洁、保绿、保安、公共设施维护和其他符合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服务岗位。

省人社厅根据各地公益性岗位数量,实行总量控制。

现按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彩虹工程”大学生和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要逐步过渡到各级政府购买的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主要是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大学毕业生。

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的安置对象主要是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

二、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公益性岗位开发以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为原则实行申报制度。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

凡需要增加公益性岗位的事业单位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应向当地就业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表》(见附件1);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公益性岗位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当地就业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就业部门审核确认。

当地就业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情况进行审核,并按照“因事设岗、按需定员、满负荷工作”的原则和当地公益性岗位规模及资金情况,确定岗位数量,经审核认定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

(三)省人社厅备案。

各地就业部门将本地开发计划,包括书面申请、《省市(县)公益性岗位开发备案表》(见附件2)及各用人单位申请材料等上报省人社厅,在开发计划不超省厅规定数量的前提下,予以备案。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尔滨市各相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促进就业,根据国家和本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劳动能力,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就业愿望且通过市场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一)男满五十周岁、女满四十周岁的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四)残疾人员;(五)失地农民;(六)军队退役人员;(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具体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执行文件规定,做好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切实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月日为了进一步做好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状况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居民。

这些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

本办法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符合认定标准的人员可以向所在社区或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给予相应的就业援助。

在就业援助方面,本办法提出了多项具体措施。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内公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内公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内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人社发[2013]223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10.11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内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
标准的通知
(哈人社发〔2013〕22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区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社〔2013〕1号,以下简称“黑财社[2013]1号文件”)精神,落实我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市区内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具体调整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工资补贴调整标准
(一)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协理员和实施“彩虹工程”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现工资标准
为每人每月1300元。

根据黑财社〔2013〕1号文件规定,“按最低工资标准10%上浮”,目前我市城市最低工资已由840元提高到1160元,上浮10%为116元,调整后岗位工资标准为1416元。

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的通知-哈民政发[2014]7号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的通知-哈民政发[2014]7号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的通知(哈民政发〔2014〕7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13〕170号)要求和哈尔滨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年第172号)决定,现就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县(市)城乡低保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县(市)城市低保标准由月人均301元提高到376元,财政补助水平达到月人均282元;将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1718元提高到2181元,财政补助水平达到年人均1483元。

二、提高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一)从2013年10月1日起,将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月人均410元提高到460元,财政补助水平达到月人均320元。

(二)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将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1718元提高到2181元,财政补助水平达到年人均1483元。

(三)从2013年10月1日起,将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2181元提高到2508元,财政补助水平达到年人均1810元。

三、提高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标准(一)市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按市区低保标准的1至1.2倍同步提高到月人均460元至552元。

(二)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市区低保标准1.2至1.5倍同步提高到月人均552元至690元。

(三)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县(市)低保标准的1至1.5倍同步提高到月人均376元至564元。

哈尔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9.17•【字号】哈财社[2009]352号•【施行日期】2009.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哈尔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哈财社[2009]352号)各区、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8〕89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哈政综〔2009〕19号),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社〔2009〕14号)要求,现将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按规定据实贴息,资金单独下达,各区、县(市)不能在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职业介绍机构范围是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职业中介结构及各级政府编办批准设立的拥有法人代码证的尚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2•【字号】黑财规〔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1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黑财规审〔2018〕10号文件同步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6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偏远、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XX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更好的发挥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积极性,使公益性岗位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根据《就业促进法》、XX等法律、法规,给合XX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享受一定的财政扶持,并以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具有公益性、临时性和过渡性的特点,主要包括:(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乡镇、社区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等岗位;(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单位临时设置的服务性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基本措施,纳入全区就业工作总体规划。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以下原则: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面向基层,科学设置;统筹管理,单位负责;动态监管,突-0-出绩效,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以面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不交叉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必须符合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政府审批。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流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聘用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安置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随军家属、城乡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等群体为主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不得超过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安置在社区及乡镇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年龄需在35岁以下,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他普通岗位的用工必须具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年龄、文化程度和工作业务水平。

【2006】89号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2006】89号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9号颁布时间:2006.06.28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各类用人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文件精神,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现将《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2. 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招用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用人单位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失业人员,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财政已安排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除外),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7.04•【字号】哈财社[2006]188号•【施行日期】200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哈财社[2006]188号)各区、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适当提高我市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进一步调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经市政府同意,对市区内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做如下调整:一、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含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公益性岗位月补贴额提高为 529 元,其中:市再就业资金承担 479 元,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部门)承担 50 元;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其岗位补贴由市再就业资金全额承担。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岗位月补贴额提高为579元,其中:市再就业资金承担479元,各区财政承担100元。

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市再就业资金全额补贴。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为基数,按22%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为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

三、公益性岗位住房公积金补贴公益性岗位单位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市再就业资金全额补贴,住房公积金按上年市区公益性岗位工资的 8% 缴纳。

四、公益性岗位个人应缴纳的“二险一金”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个人承担,市财政部门代扣代缴。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的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缴费按上年市区公益性岗位工资的6%缴纳。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2.18•【字号】黑劳社发[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劳社发[2006]96号)各市(地)、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深入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19号)精神,加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力度,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现将《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有效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19号)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社〔2006〕12号)要求,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效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再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一)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再就业优惠证》、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二)持有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发放的《灵活就业证明》,与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签订一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的;异地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的《灵活就业证明》由灵活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工作站发放。

(三)社保关系在所属辖区内,已参加社会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4050”(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60%计算;其他人员按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1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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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公益性岗
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文 件 号】哈财社[2006]188号
【颁布部门】哈尔滨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6-07-04
【实施时间】2006-07-04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 (市) 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为适当提高我市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进一步调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经市政府同意,对市区内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做如下调整:
一、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 (含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公益性岗位月补贴额提高为 529 元,其中:市再就业资金承担 479 元,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部门)承担 50 元;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其岗位补贴由市再就业资金全额承担。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岗位月补贴额提高为579元,其中:市再就业资金承担479元,各区财政承担100元。

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市再就业资金全额补贴。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为基数,按22%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为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

三、公益性岗位住房公积金补贴
公益性岗位单位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市再就业资金全额补贴,住房公积金按上年市区公益性岗位工资的 8% 缴纳。

四、公益性岗位个人应缴纳的“二险一金”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个人承担,市财政部门代扣代缴。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的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缴费按上年市区公益性岗位工资的6%缴纳。

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做适当调整。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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