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民防依法行政体系建设的意见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民防网站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民防网站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4.12•【字号】沪民防[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民防网站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民防[2007]44号)市民防办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上海民防网站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七年四月十二日上海民防网站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上海民防网站是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主办的政府部门网站,是传递民防政策法规和工作信息,宣传普及民防知识,进行网上办事,开展便民服务的的重要窗口和载体。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民防网站的建设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民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民防网站建设管理应符合政府部门网站属性,贯彻公开、便民、高效、权威的原则,坚持电子政务和宣传教育并重,突出便民、利民服务功能,努力扩大民防的社会影响力和知晓度,展示民防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上海民防网站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上海民防网站设立编辑部,由秘书处和通信与信息中心人员组成,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应确定一名信息工作联络员,协助网站编辑部工作。
具体职责是:负责网站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采集、撰写和编辑工作动态类信息;指导、督促和组织实施网站内容更新;协调办理依申请信息公开、主任信箱、网上咨询、网上信访、监督投诉等事项;对区县民防网站建设进行业务指导。
网站编辑部管理归口秘书处。
第五条通信与信息中心负责上海民防网站建设管理的技术保障。
第六条秘书处、科宣处、工程处、科研所等部门按分工和时限要求分别牵头落实“信息公开”、“网上办事”、“便民服务”、“工作动态”、“人民防空”、“地下空间”、“视频点播”等八个一级栏目内容的更新维护工作。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规章草案制定细则》、《上海市民防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规章草案制定细则》、《上海市民防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5.29•【字号】沪民防[2006]74号•【施行日期】2006.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规章草案制定细则》、《上海市民防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细则》的通知(沪民防[2006]74号)市民防办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上海市民防规章草案制定细则》、《上海市民防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细则》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上海市民防规章草案制定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民防规章草案制定程序,保证民防规章草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民防规章草案,是指已列入或者拟列入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本办负责起草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的送审稿或者建议稿。
第三条(规划、计划)民防规章草案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由法制处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部署,会商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并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规划或者计划有调整或者补充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条(立法研究)相关业务处室认为需要制定民防规章草案的,应当提出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意见,经法制处听取意见和研究审核后,进行立法研究。
立法研究由法制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可以委托有关专业组织承担,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
第五条(组织起草)起草民防规章草案,应当成立办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班子。
起草工作班子由法制处和相关业务处室的工作人员共同组成,按照办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开展起草工作。
起草民防规章草案,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民防办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民防办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12.11•【字号】沪民防[2009]134号•【施行日期】200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民防办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民防〔2009〕134号)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7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市民防办内设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市民防办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一、秘书处(编制8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一)负责民防发展规划的编制。
(二)负责综合性报告和领导重要讲话稿的起草。
(三)负责文件的核稿和印发,承担文秘事务、文电处理、信息刊物、上海民防网站建设维护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会务工作以及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负责机关行政、后勤、接待、对外联络、机关干部住房补贴、机关固定资产登记和日常事务的协调工作。
(六)负责督查、外事、综合统计、保密、国家安全、内部安全保卫、提案、舆情监督、新闻媒体宣传和信访工作。
(七)负责军事年鉴、信息公开、行政受理总窗口工作协调和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编制5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一)牵头组织全局性、综合性政策的调查研究,提出民防政策拟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牵头组织民防综合性文件的研究和起草工作。
(三)牵头负责本市民防依法行政的规划、协调与管理。
承办市民防办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区县民防办依法行政、法制建设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市民防办中、近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配套计划,并组织推进落实。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办案规程(试行)》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办案规程(试行)》及相关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3.29•【字号】沪民防[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办案规程(试行)》及相关文书的通知(沪民防[2007]38号)市民防办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办案规程(试行)》及相关文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办案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民防办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提高行政执法办案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行政执法管理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行政执法办案,是指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活动。
市民防办对民防工程的行政执法办案,适用本规程;对通信和防空警报的行政执法办案,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市民防办建立以市民防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处)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协助办理、法制处审核报批的执法办案内部工作机制。
第四条监管处按照市民防办的委托,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违法行为的日常行政检查;(二)承办市民防办审批的结建民防工程行政处罚案件;(三)承办市直属公用民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四)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复核、告知通知等事项;(五)办理行政处罚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责令改正以及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务;(六)办理行政执法办案文书材料的送达、案件的立卷归档等事项;(七)市民防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工程、财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信息、发现的违反民防法规需要立案查处的信息于3日内通过书面或者网络告知监管处,并协助办理执法办案相关手续。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布日期】2000.07.09•【字号】沪民防[2000]87号•【施行日期】200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民防[2000]87号)各区、县民防办公室,市民防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加强和规范民防工程维修养护工作,保证民防工程经常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依照国家人防办公室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我办组织编制了《上海市民防工程维修养护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区、县民防办要按《暂行规定》做好所属公用防工程的维修养护,重点做好指挥通信、医疗救护、专业队掩蔽工程和其它六级以上等级工程的维修养护,对危及地面建筑或交通安全的简易工程要及时予以整治。
对非公用民防工程的维修养护应根据《上海市民防条例》的规定,要求工程的权属单位和使用单位落实工程维修养护责任并按照《暂行规定》搞好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同时依法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各区、县民防办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办工程建设管理处反馈。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二000年七月九日上海市民防工程维修养护暂行规定(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二OOO年六月)一、总则1.1 为切实做好已建民防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依照国家人防办公室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并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1.2 《暂行规定》适用于各类民防工程的土建工程和常用的战备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
平战结合的民防工程中,一些以平时使用为主的设备设施,应由平时开发利用的使用单位结合设备设施的特性及使用要求做好经常性的维修养护。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专项投资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专项投资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专项投资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民防办公室: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本市民防专项投资工程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我办制定了《上海市民防专项投资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上海市民防专项投资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本市民防专项资金投资工程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上海市民防条例》,结合本市民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防专项资金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民防工程建设项目。
前款所指民防专项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用于民防工程建设的资金;(二)民防部门依法征收的民防工程建设费和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以及按沪民防[2005]4号文规定回收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管理,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比选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来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民防专项投资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建成后交付建设单位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负责本市民防专项投资工程代建管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确定第五条市民防办成立民防专项投资工程代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建单位的资格审查。
上海市民防条例(2015修正)
上海市民防条例(2015修正)【法规类别】国防事务【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07.23【实施日期】2015.08.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上海市民防条例(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防范与减轻灾害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民防,是指政府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空袭、抗灾救灾措施,实施救援行动,防范与减轻灾害危害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空袭、火灾、水灾、地震灾害和其他灾害,灾害性的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交通事故、建筑物与构筑物倒塌和其他灾害性事故的预防、应急救援及其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民防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领导,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
区、县民防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
第五条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是本市民防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市民防工作的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主管本市人民防空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是本行政区域民防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区、县民防工作的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市民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市民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市民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民防办,市民防监督管理处,机关各处室: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实施方案》(沪府办[2011]10号)有关要求,市民防办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市民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市民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精神,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实施方案》(沪府办[2011]10号)有关要求,结合民防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市民防工程建设管理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整顿范围民防部门审批或审核的本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民防工程(含已建民防工程的加固改造、兼顾设防工程的防护部分)。
二、任务分工按照市政府要求,市民防办成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民防系统的整治规范工作。
市民防办相关处室和区(县)民防办的主要任务分工如下:(一)市民防办相关处室的主要任务1、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梳理并确定适用民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法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补充完善民防工程建设管理所亟需的制度和规范。
作为市民防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处罚或委托实施处罚。
2、工程处:认真梳理民防工程建设审批和管理程序。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转发《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转发《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布日期】1995.07.31•【字号】沪民防[1995]81号•【施行日期】199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转发《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民防[1995]81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颁发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市质监总站下发的沪建质监总(95)字第031号文《关于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业务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本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际,特制定了《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暂行)》,现转发给你们。
望认真贯彻,并在执行中不断总结经验。
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及时与我办联系。
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监总站对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业务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国家、上海市、市属各区、县政府人防管理部门审批立项的,在本市建设的六级及其以上等级的各类人防工程和各类已建人防工程,以提高人防功能为目的的改造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均由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民防质监站)负责监督。
第三条市民防质监站隶属市民防办公室,业务上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领导。
第四条质量监督依据: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质量监督法律、法规、规章,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程及施工规范,国家行业标准(RFJl-90)《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等。
第五条监督管理范围1、各类单建式人防工程的全过程监督;2、各类附建式人防工程,从单位工程基坑垫层以上至顶板结构上表面以下部位建筑和设备安装工程的监督。
凡工程桩、围护桩和人防工程顶板上表面以上的建筑及独立的箱形基础均由地面质监站监督;3、各类已建人防工程的加固改造、口部处理的监督;4、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产品的质量监督。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民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民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主管本市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
市和区、县的计划、规划、土地、建设、财政、价格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民防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建设要求)民防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市和区、县的民防工程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六条(用地要求)民防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道路、出入口、孔口、口部管理房等设施的地面用地,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七条(规划要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的电站、水库、车库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防空需要,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应当参与规划审查。
规划建设公共绿地、交通枢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时,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优先规划建设民防工程或者兼顾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
第八条(连通要求)规划建设民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民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规划确定的民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修建时,不得对被连接的地下工程造成损坏;被连接的地下工程的所有权人不得拒绝将民防工程与该地下工程连通。
已建民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会同同级规划、计划、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制订计划,分步实施,逐步修建连接通道。
民防依法行政体系建设的意见
民防依法行政体系建设的意见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例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等,这些突发事件给人们的正常生活、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如何有效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成为了重大的任务。
因此,建立健全的民防依法行政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当前的情况出发,阐述民防依法行政体系建设的意见,以期达到更好的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建立统一的指挥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将国防工作划分为国防建设和国防动员两个方面。
国防建设是长期的过程,是为了保证中华民族的安全和维护世界和平。
而国防动员则是在战争状态下按照国家总体战略,组织全民动员,组成战斗力,迅速实施战斗任务的过程。
建立统一的指挥体系是实行民防依法行政体系的基础。
要建立可行的指挥体系,从三个角度出发:第一,建立领导机构;第二,建立指挥体系;第三,建立制度体系。
由此构建完整的统一指挥体系,主要应位于公共安全与紧急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由政府主管部门,廉政监察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单位组成的跨部门、跨领域的综合性应急管理机构,委员会应在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工作。
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在发生突发事件时,首先需要的是即时的、准确的信息。
应急短信、智能手机、大喇叭等多种通讯方式应该用于接受信息,方便公民快速获取和传递信息。
地震、洪灾、水灾等突发事件造成的灾害较大,因此,灾害信息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例如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电视台等。
除此之外,在公共场所设立大型电子屏幕,不断播放着最新的警报信息,公众不仅可以看到最新的灾难情况,也可以了解防护措施等实用信息。
三、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物资储备是指在发生灾害之前,储备必需的生活物资、医疗药品、救援设备等,以备突发情况发生时,可以随时供应给需要的人。
这些物资的储备是保证广大群众安全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关键。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7.18•【字号】沪民防[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民防〔2012〕53号)各区县民防办,市民防办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96号)要求,切实做好社区民防建设各项工作,我办结合市民防“十二五”规划相关部署和当前实际,提出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现印发各区县,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96号文)要求,结合市民防“十二五”规划相关部署和当前工作实际,进一步做好社区民防建设各项工作,现提出实施方案如下:一、基本目标“十二五”期间,本市社区民防建设要在“十一五”工作的基础上,到2013年底前,全市各街道(乡镇)、居委(村委)会社区民防工作基本达到“工作有人抓、经费有保障、各项任务能落实”的要求。
到2015年底,全市各社区达到“组织健全、预案规范、设施齐全、队伍精干、教育普及”的目标,社区民防建设工作实现规范化、常态化开展。
二、基本原则(一)巩固基础与创新发展兼顾。
要坚持固强补弱,巩固基础;同时要结合实际,积极创新,推动社区民防工作规范发展。
(二)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并重。
要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有计划、分阶段抓好场所、设施、器材等硬件建设;同时要完善制度等软件建设,努力提高社区民防建设规范化管理水平。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民防办公室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民防办公室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12.09•【字号】沪民防[2005]174号•【施行日期】2005.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民防办公室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民防[2005]174号)各区(县)民防办公室,市民防办公室机关各处(室):现将《上海市、区(县)民防办公室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民防办公室机关实行“准军事化”建设,是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基础性工程。
对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加紧落实第五次全国人防会议各项要求,全面实现新时期上海民防建设发展目标,推进民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民防办公室要切实加强领导,常抓不懈,把“准军事化”建设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落实上海民防“十一五”规划结合起来,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
在开展“准军事化”建设的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确保到2010年市、区(县)民防办公室机关全面实现“准军事化”建设目标。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二○○五年十二月九日上海市、区(县)民防办公室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县)民防办公室机关“准军事化”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标准(试行)》和《2010年前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纲要》为依据,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军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认真落实第五次全国人防会议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条例》的各项规定,紧紧围绕《上海市民防建设“十一五”规划与2020年前发展纲要》,结合创建精神文明活动,营造和谐向上的工作氛围,全面加强机关自身建设,为上海民防事业改革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科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科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科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民防办,各处、事业单位:现将《上海市民防科研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2018年8月1日上海市民防科研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精神,为推动本市民防科研创新,提高民防科研水平,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民防建设中的应用,依据国家人防办科研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民防科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防科研工作贯彻问题导向、需求牵引、统筹规划、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本市民防科研规划计划、项目申报、项目立项、项目鉴定、成果推广、专家库、经费与档案管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民防科研是指人民防空与民众防护相关的学术理论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的研究。
第四条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负责管理本市民防科研工作。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制定完善民防科研工作规章制度;(二)组织编制民防科研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民防科研项目选题指南;(四)组织民防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五)组织民防科研项目的鉴定和推广应用;(六)检查监督民防科研项目进展推进;(七)组织协调向国家人防办、市科委等部门推荐民防科研项目;(八)组织协调其他的科研管理工作。
科技宣教处是市民防办科研职能部门,承担民防科研具体管理工作。
有关处室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民防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申报年度科研项目;(二)组织实施本单位承担的民防科研项目;(三)接受市民防办的检查和监督。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民防办,市民防办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三日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民防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民防行政执法检查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民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市民防办根据国家人防办、市人大、市政府等上级部门(以下统称上级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或根据本办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对本市各级民防办及其业务部门(单位)贯彻执行民防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行政规范性(行政管理)文件的情况,以及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基本法律及其配套规定的情况所进行的专门检查活动。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民防办法制处是执法检查工作的综合实施部门,负责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系和推进工作,并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综合性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市民防办业务处室是执法自查工作的责任部门,也是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施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履行自查、检查职责。
各区县民防办、市民防相关直属事业单位是执法检查工作的落实部门,根据执法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履行被检查义务,参与检查活动,落实检查要求。
市民防办各业务处室(单位)在执法检查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证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上海市民防条例
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条例发布时间:2020-02-26近年来,我国民防工作伴随着政府职能的调整和改革,正经历着一次巨大的转型。
上海市民防条例是如何制定的?下文是上海市民防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民防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防范与减轻灾害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民防,是指政府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空袭、抗灾救灾措施,实施救援行动,防范与减轻灾害危害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空袭、火灾、水灾、地震灾害和其他灾害,灾害性的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交通事故、建筑物与构筑物倒塌和其他灾害性事故的预防、应急救援及其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民防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领导,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
区、县民防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
第五条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是本市民防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市民防工作的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主管本市人民防空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是本行政区域民防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区、县民防工作的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县民防办业务上受市民防办指导。
市和区、县的公安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分别负责火灾、水灾的预防、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市和区、县的计划、规划、财政、建设、交通、商业、民政、卫生、环境保护、物资、电力、电信、公用事业、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防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0版)》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0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0版)》的通知各区民防办,机关各处室、市民防监督管理处:《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0版)》已经上海市民防办公室2020年第1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2020年11月10日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0版)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依法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防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民防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本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民防执法现实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等民防专业类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建设领域法规规章作为行政处罚的适用依据。
第三条市、区民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发生频次、破坏程度和危害后果等设置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等级。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系统整治建筑市场领导小组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系统整治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工作机制及联络方式》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4.12
【实施日期】2011.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系统整治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工作
机制及联络方式》的通知
各区、县民防办,机关各处室:
根据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市民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沪民防[2011]25号)有关要求,在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处设立民防系统整治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上海市民防系统整治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工作机制及联络方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确定各自职责范围内整治规范民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领导机构(分管领导)和日常管理部门(人员)的工作,加强工作联系,积极配合市民防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上海市民防系统整治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工作机制及联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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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民防依法行政体系建设
的意见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7.07.05
【实施日期】2007.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民防依法行政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区、县民防办,市民防办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6]3号),以及第五次全国人防会议和本市民防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上海特点的现代化民防,按照国家和本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本市民防依法行政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民防依法行政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
1、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需要。
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要求。
市政府为此印发《上海市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
要〉的意见》,明确本市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意见,又相继提出了一系列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要求和任务措施。
这是新时期上海民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行动纲领和目标要求。
2、是严格执行民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会议文件要求的需要。
《人民防空法》颁布实施后,本市以贯彻该法为契机,相继制定了《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明确了民防部门的各项管理职能和法定职责。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提出“依法建设、依法管理”是人防建设的基本原则,第五次全国人防会议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由传统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管理模式向现代的依法管理模式转变,市委3号文和本市民防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要全面推进民防依法行政。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会议文件确定的工作原则和要求,是民防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依据和职责任务。
3、是加快推进新时期上海民防事业发展的需要。
在市委、市政府和上海警备区的领导下,近年来民防事业迎来了跨越式发展的难得机遇。
在发展理念上,明确了民防事业要以人为本、两防一体、科教兴业。
在发展战略上,明确了要把握“一条主线”、推进“三个融合”、建设“六大体系”、落实“四项保障”。
在改革措施上,以民防部门职能转变为核心,积极探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
以民防法制为保障,建设管理规范、办事高效的依法行政体系是体现发展理念、实现发展战略与保障改革措施顺利推进的制度基础,也是组织指挥、地下防护等其他体系规范运作、发挥实效的重要保障。
二、推进民防依法行政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
4、和谐民防、法治民防的理念得到确立。
推进民防依法行政,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统领,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服务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民防工作的出发点,按照建设
法治政府的各项要求,建设和谐民防、法治民防。
5、民防政府管理职能得到切实转变。
推进民防依法行政,必须以贯彻《行政许可法》为契机,促进民防管理方式的创新,推动民防管理职能的转变,使民防工程规划建设、地下空间综合管理等社会管理职能不断强化,公众教育培训、社区民防建设等公共服务职能更为突出,地下空间安全综合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理顺。
6、民防配套立法和制度建设得到有效推进。
推进民防依法行政,必须加强民防制度建设,做好民防配套立法工作,使民防立法进程与民防改革和发展进程相适应,民防制度建设的质量得到较大提高,民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行政管理)文件体系初步建成。
7、民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实施。
推进民防依法行政,必须认真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和改善民防行政执法,使民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继续深化,民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民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
8、民防行政权力得到规范行使。
推进民防依法行政,必须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强化对行使民防行政权力的监督,使民防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机制和制度不断完善,民防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民防部门行使权力的环境不断优化、行为不断规范。
9、民防干部法治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推进民防依法行政,必须加强民防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的法治培训体系,完善民防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学法制度,使民防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法治素质得到进一步增强,全体民防干部依法建设、依法管理民防的能力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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