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
第9章票据法《金融法规》
3)承兑
• (1)承兑的概念 •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票据的正面记载有
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请求承兑之人, 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 (2)承兑的程序 • ①提示承兑。 • ②承兑或拒绝承兑。 • ③交还汇票。 • (3)承兑的效力
4)保证
• (1)保证的概念 •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
• 2)本票:
•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3)支票:
•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
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9.2.1 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构成
• 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 •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
• 1)票据伪造 • (1)票据伪造的概念: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
义,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
• (2)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 ①伪造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 ④伪造的票据必须已经转手。 • ③伪造的目的是骗取金钱,即是在不承担票据责任的
前提下,享有票据权利或利益。
• ②须是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 • (3)票据伪造的效力 • ①对伪造人的效力。 • ②对被伪造人的效力。 • ③对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的效力。 • ④对持票人的效力。 • ⑤对付款人的效力。
辩。 • ②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 票人。即如果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该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此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第六章 票据法
3.票据是无因证券
权利人占有票据就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的原
因、资金关系。票据产生的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 效力。 4、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和处分都以票据的存在为条
件,票据权利不能离开票据而存在。
5、票据是设权证券 6、票据是金钱证券 7、票据是流通证券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P102 三、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P103 四、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 票据发行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 收款人、付款人三种。 (二)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 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 等。
本票:“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 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支票:“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三类票据共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三项: 票据种类— 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 票据金额— 票据金额必须确定,以中文大写与阿拉 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无效; 出票日期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某些应该记载的事项没有记载, 适用法律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无效。p112
7、只要按照法定方式做成的票据方才有效,这是因 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 文义性 D. 无因性
8、票据当事人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均以票 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事项的 影响,这是因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文义性 D.无因性
第Hale Waihona Puke 节票据行为(2)任意记载事项 当事人选择记载的事项,该事项一经记载,即发 生法律效力。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行 为人不作记载,对票据效力不发生影响,一旦作了记 载,就发生法律效力。
票据法
票据法 四、银行本票 是指由银行签发的, 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 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定额本票面额分别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 定额本票面额分别为1000元 5000元 10000元 1000 50000元 和50000元4种。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使用 必须记载下列事项:票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必须记载下列事项:票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 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 人签章,少一无效。 人签章,少一无效。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票据法 商业汇票贴现 从其贴同之日起至到期日止, 从其贴同之日起至到期日止 , 实付贴现金额按 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 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 计算。 承兑人在异地的, 贴现的期限以及贴 计算 。 承兑人在异地的 , 现利息的计算3天的划款日期。 现利息的计算3天的划款日期。
票据法 五、商业汇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的, 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 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据,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 织之间, 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 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出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 组织,并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组织,并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票据法
二、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金 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 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 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 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填明“现金” 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个月。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个月。 过期代理 贷款行不予受理。 贷款行不予受理。
经济法第十一章 票据法
2、票据法的特点 ⑴技术性。票据的运作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因而票据 的运作规范也具有抽象性,并不像刑法一般具有惩 恶扬善的情感色彩,恰似交通规则,属技术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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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应变性。票据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 关系。市场交易的方式、内容和形态在不时地发生变化,票 据交易也是如此。为了适应处于不断变化的票据交易,作为 调整票据交易关系、规范票据交易活动的交易规则也应当随 之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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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1931年日内瓦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分别产生《统一汇 票和本票法》、《统一支票法》,形成了日内瓦统一法系。 英国于1882年公布票据法,1957年又另定支票法。美国在 1952年制定统一商法典,其中第三编商业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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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我国的票据立法
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票据法出现于1929年。新中国成立后,这 部法律被废弃。1952年取消个人使用支票制度,汇票、本票 也先后被停用。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银行结算办法》。 它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 支票,个人可以使用支票。还规定了承兑、追索权、票据债 务人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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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票据是流通证券。在西方国家,票据制度强调票据的流通性, 英、美等国就以“流通证券”来形容票据。因为票据可经背 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流通性,所以,票据是流通 证券。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仅依交付就可转让;记名票 据,必须经背书才能交付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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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 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分离时,为不 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时,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是指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 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均须依票据才能进行。
第13章票据法
五、保证
(一)票据保证的概念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 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五、保证(续)
额分别转让给两个以上的人 6.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7.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的,不得背书转让
三、背书(续)
(四)背书的效力
1.权利转移或权利设定、授予的效力 2.责任担保的效力
四、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 额的行为。
(二)票据保证的要求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 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 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 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 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 为保证日期。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追索权
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按出票人身份: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2.按汇票记载付款日期: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3.按收款人记载方式:记名汇票、指示汇票、无记名汇票 4.按票据行为发生的地域:国内汇票、涉外汇票 5.按汇票是否附有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配套教材:殷洁编著《经济法(第七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经济法第十章-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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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票 据关系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 承兑、保证等。特征: (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 书面行为、格式行为、 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 上签章。 (2)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3)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 持票人不用证明给付原因就可行使票据权利。 (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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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的概念 • 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从而 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失票人可以依据法院 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救济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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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诉讼(普通诉讼)
票据诉讼,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通过提
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令出票人补发票据,
民法调整
票据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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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权利是请求别人支付金钱的权利,是一种支 付金钱的请求权。普通的金钱债权是一次性的请 求权,票据权利的请求权是一种具有二次性或者 二重性的请求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票据权利中为什么设有两 个请求权呢?
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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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 2.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钞票 硬币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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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分类
(一)汇票、本票与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汇票包括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据。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第四节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 日期,向持票人或受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这里的委托 他人是一种无条件的支付命令,而不是民法上的委托关系。票据有广义 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不仅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还包括商业凭证, 如发票、保险单、提单、保函等;狭义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本节主要讲狭义票据。 (二)票据的特征 根据各国法律,票据具有以下特征: 1.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其设定的权限是给付货币, 持票人对票据付款人或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即得到若干金钱而非其 他物品或劳务。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由于票据本身特有的运动规律,遂要求票据法既要保证流通的灵活 迅速,又要确保票据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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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因此,与民法相比,票据法具有以下特征: 1.强行性 票据法中的规定几乎都带有一定的强行性。这主要体现在:①票据 种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如我国票据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票据种类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②票据为严格要式证券,而且各种 票据行为也是严格要式行为,而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则不以要式为原则, 票据形式及当事人的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否则将影 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2.技术性 票据是在总结商事交易尤其是金融、银行等相关经济活动的习惯和 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票据法原则上不以反映伦理道德的规则为主, 更多的则是关于票据交易的技术性规定,以确保票据交易的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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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经济法第12章票据法
(四)本票准用汇票的法律规定
• (1) 本票的出票对于汇票的准用 • (2) 本票背书对于汇票的准用 • 票据法对于本票的背书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完全准用对于
四、汇票的背书
• (一)背书的概念、性质和意义 • (二)背书的种类 • 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 (三)背书的款式 • 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必须予以
记载的事项 •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背书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两项,一是
表明背书类型的文句,二是背书日期。 • (四)背书的连续 •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
第二节 票 据 行 为
•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特征 • 票据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 (1)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 (2) 票据行为的文义性 • (3)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 (4)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 (5) 票据行为的连带性 •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行为,
二、支票
• (一)支票的概念和特征
•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二)支票的分类
• 1. 学理上的分类 • 2. 我国票据法上的分类
• (三)支票不同于汇票的制度
• 1. 支票的出票 • 2. 支票的付款
未规定参加承兑和保付
二、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 (1) 票据行为人具有票据能力 • (2) 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 (3) 票据行为的合法性 •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 1. 票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 • 2. 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 3. 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款式 • 4. 票据行为人必须交付票据
票据法
二、票据的种类
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 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 票据。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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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是由出票人签发,允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分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 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 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 的票据行为。 承兑应于汇票上记载“承兑”或其他 相等字样,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或特别约定提示承兑期限的汇票,承 兑人应当记载承兑日期。
英美法规定提示应在“合理 时间”内进行。 我国《票据法》第39条
定日付款的汇票或出票后定 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 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 示承兑;第40条规定,见票 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 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 款人提示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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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汇票的承兑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
承兑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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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被告A欠原告B款项55 000元。为 偿付欠款,A于3月9日向B开出金 额为55 000元的转账支票。3月 12日,该支票因被告存款不足而遭 银行退票,B遂将该支票退给A。3 月14日,A又开出一张金额为40 000元的转账支票交给B,言明偿 付欠款。B要求银行付款时,再次因 A的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于是B起诉 A,要求A按照第一次遭退票的票据 金额55 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A提出抗辩称:经过核对,发现A 欠B的款项不足40 000元,实际应 为38 000元,故B无权要求A承担 55 000元的票据责任,也不应要 求按第二次开出的转账支票金额40 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限制背书人责任的背 书
又称无担保背书,指背 书人在背书时载明不负 任何担保责任字句的背 书,通常是背书时加注 “免予追索” 等字样, 免除担保承兑或付款的 义务。 我国法律不允许背书附 条件,背书附条件的, 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 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5.10•【文号】主席令[第四十九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票据法
三、票据法独特的思维方式
• (二)票据上无显失公平 • 不能用票据外的事实来解释票据上已经完成的 记载或者票据行为的效力,即使按照票据记载 而进行的票据流通或者基于一定原因的票据行 为会发生事实上的显失公平,也要依照该记载、 该行为进行票据的流通,是否在事实上显失公 平不是票据法所关心的事。票据法的这一思维 来源于票据理论的客观解释原则。民法上对于 一般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该探求当事人的真 意。
农业银行白银分行诉工商银行渝 中支行无因性票据纠纷上诉案
• 农行白银营业部不服甘肃省高院的上述民事判 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称最高院)提起上 诉称:创意公司、二轻公司系恶意串通取得票 据,其目的是为了套取银行资金。创意公司是 由本案所涉汇票的收款人重庆有色公司的期货 部组建而成,两者实际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因而,创意公司应对重庆有色公司取得票据后 未向白银有色公司履行合同也未给付对价的情 形有所了解。
北京某化工公司诉北京商行票据纠纷案 • 大名商行系个人独资企业,李某系其投 资人。大名商行辩称:对支票的真实性 予以确认,但大名商行与化工公司没有 业务关系,大名商行营业执照已于2004 年停止使用,2008年丢失了3张支票,所 以清户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对 注销大名商行银行账户的事实予以确认。
三、票据法独特的思维方式
• (四)票据上无对等的权利和义务 • 权利人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在票据关系上并不 需要履行相应的票据义务,只要其正当的持有 票据,就可以依据票据来行使票据权利,也就 是请求票据义务人支付票载的金额,此时,权 利人在获得票据金额给付的同时并不需要向票 据义务人为相应的票据上的给付 。票据义务具 有单务性,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享有票据 上请求权,而票据义务人不享有对票据权利人 的请求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2号
发布日期: 2004.08.28
实施日期: 2004.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票据法规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05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汇票
第一节出票
第二节背书
第三节承兑
第四节保证
第五节付款
第六节追索权
第三章本票
第四章支票
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
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
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
票据。
经济法 第七章-票据法
❖(二) 票据法特征
❖1.票据法具有强制性
由于票据具有较强的流通性,不仅涉及直 接进行票据授受的特定当事人,而且涉及 经票据流通间接取得票据而加入票据关系 的不特定第三人。所以,票据关系的设定、 变更或消灭,均以法律的规定为行为准则, 票据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 人加以变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 般也不承认当事人约定的优先效力。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一)票据是有价证券 这是票据的首要特征,票据所表示的权利
和票据本身有不可分离的关系,两者完全融 合在一起。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必须出示该 票据,否则票据债务人有权拒绝且不负延迟 的责任。若票据丢失,则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二)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
❖(六)流通功能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通过背书转让票据, 使票据充当信用货币的能力。从票据 产生来看,它只是作为一次性付款的 支付工具,不具有流通性,只是当背 书转让制度产生后,票据才具有流通 性。
四、票据法
❖(一) 票据法概念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票据
授受关系和货币支付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 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 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 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
❖(八)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作成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如 果不具备法定的形式,就不能产生票 据的效力。
三、票据的功能
❖(一)汇兑功能 票据的汇兑功能,是票据的一种输送
金钱的功能,是票据最基本最原始的 功能。汇兑是指汇款人即需要输送货 币的人,将款项交付给银行,由银行 作成汇票交给汇款人,由汇款人携带 或者邮寄给受款人,再由持票人到银 行设在异地的分支机构或委托的付款 机构,领取款项。
票据法
02
转让:通过背书、交付等方式转让,背书需连续,转让后原票据失效
票据的付款和追索
01
付款:票据持有人可以向票据的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应当按照票据的记载支付款项。
02
追索:当票据的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者无法付款时,票据持有人可以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要求其支付款项。
03
追索权:票据持有人享有追索权,可以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追索,要求其支付款项。
票据文义性原则的应用:在票据纠纷中,法院和仲裁机构通常会根据票据文义性原则来判断票据的效力和权利义务关系。
违反票据文义性原则的后果:如果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可能导致票据无效或者权利义务关系混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票据独立性原则
票据的持有人可以依法行使票据权利,不受票据签发人、转让人、承兑人等主体的影响。
银行本票:由出票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06
银行汇票:由出票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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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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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由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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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一种独立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和可转让性。
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等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
票据的效力不受基础交易关系的影响,即使基础交易关系无效,票据仍然有效。
票据的签发和转让
签发:由出票人签发,包括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等要素
转让限制:不得转让给本人、关联方等特定对象
转让效力:转让后,受让人享有票据权利,原出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法
同年6月底,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
开户银行对帐时,发现帐上存款短缺9000元, 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帐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 已被改写。 经协商无果,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 法院起诉,称: 转帐支票金额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 并判令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经济损 失950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两有关 银行未按规定严格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 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收下支票后经财务
人员审核,没有发现有涂改或可疑之处,又是通过银 行按正常途径收款的,自己无责任。 建设银行某支行辩称:银行对转帐支票的审核手 续为印鉴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有效以及大小写金额是 否一致,经审核,该三要素符合。而发生存根与原件 不一致的情况,银行不负责任。 工商银行某分行辩称:收票时经多人仔细审阅, 支票大小写金额均无涂改痕迹,故自己无责任。 法院认为: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取得的转帐 支票字迹被消褪,金额大、小写均被变造,根据《票 据法》规定,应为无效票据,持票人因此而取得的利 益应予返还。 持票人不能证明该票据已经过几手而取得,故造成背 书不连续的责任在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所涉刑事犯罪,不影响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 公司行使票据利益返还的权利。
二、对于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责任,《票据法》第 68条第一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 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法》第94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 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有特殊规定外,适用汇票 的规定。” 支票没有保证和承兑行为,本案中钟女士所做
的保证只是一般的民事保证,民事保证的存在 只是使票据的付款在票据法的保障之外又多了 一道民法的保障,这种保障是第二顺序的,只 有在票据法的保障发挥怠尽,权利人的利益仍 不能得到充分实现时,才能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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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票据法是商法的组成部分证券法与公司法的关系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票据与商品交易票据与信用票据与货币票据与票据法票据的沿革票据的分类大陆法系(分立主义)英美法系(合并主义)学理上对票据的分类自付票据和委托票据支付票据和信用票据记名式,无记名式和指示式票据票据的性质完全有价证券,债券证券,金钱证券设权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提示证券缴回证券流通证券票据的经济职能汇兑职能(汇款职能)信用职能支付职能结算职能融资职能(调度资金)票据法的概念:调整票据关系及相应的其他社会关系广义和狭义之分票据法的性质私法兼具公法性国内法兼具国际法性技术性而非伦理性强行法而非任意法票据当事人使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以及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法律主体。
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和关系主体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第一债务人(付款义务人)和第二债务人(担保付款义务人)票据行为指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的法律行为,其含义:票据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于事实行为相区别票据行为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票据行为是依照票据法实施的要式法律行为票据行为的种类狭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广义:除以上六种外,尚有付款、参加付款、支票的划线、支票的保付、本票的见票出票、背书为各种票据共有承兑、参加承兑为汇票特有保证是汇票本票共有票据行为的性质契约行为说(英美):非经交付,票及行为不成立单方行为说(大陆):创造说,一经记载,票据行为即告成立发行说:票据行为须经作城票据和交付票据共同构成票据行为的特性要式性抽象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连带性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实质要件(一般法律行为应具备的要件)票据能力意思表示行为的合法性形式要件书面签章一定的款式其他要件:交付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行为的代理的要件明示本人名义记名为本人代理的意思代理人签名或盖章须经本人授权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隐名代理:由代理人自己负责无权代理:行为人自付票据上责任表见代理:本人和行为人负责票据权利义务是金钱债权,平票据行使,对票据行为人行使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行使的次序不同行使的条件不同双方当事人不同请求支付的金额数目不同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票据权利的取得条件: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持票人取得票据是主观上必须具有善意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依出票而取得依转让而取得依法定而取得–善意取得票据权利形式和保全的方法遵期提示依法取证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期间经过未遵期提示,丧失追索权未依法取证,丧失追索权利益偿还请求权关系定义: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偿还的权利。
权利人为持票人义务人未各种票据的出票人和汇票的承兑人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成立条件票据上的权利曾有效存在过票据上的权利因时效期满或手续的欠缺而消灭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而受有额外利益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效力非票据上的权利,而只是票据法上的一种特殊权利适用民法关于一般债权时效的规定其转让须当事人合意,无需背书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关系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分离无因性的表现文义性的表现要式性的表现特殊情形下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牵连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有效与否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票据关系的效力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没有给付对价或者未给付相当对价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受让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受让然善意或无重大过失受让人支付了对价转让方在形式上为合法持票人与实际转让人两种债权并存时,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债权,行使票据债权未果,可以再行使原因债券票据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关系原则上分离持票人合法取得的票据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付款人一经承兑即须无条件付款付款人即使取得出票人的资金,也不必然未付款人出票人即使提供足够的资金,也可成为被追索的对象出票人无足够资金签发的票据有效付款人未得到足够资金的其付款行为有效例外情形下的牵连承兑人可以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为由抗辩支票出票人与付款人欠缺资金,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可能的不到实现票据预约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关系原则上分离票据行为不受预约有无及其效力的影响票据关系的内容由票据文义来决定票据预约一经履行即消灭特殊情形下的牵连主要发生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票据金额不真实抗辩票据伪造概念: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为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要件:伪造者所为的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的要件伪造者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造者的目的是行使票据,从而使他人蒙受损失,自己从中渔利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被伪造人并未签章,故不承担票据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伪造人非以自己名义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持票人从伪造人手中取得的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从真实签章人手中取得享有票据权利付款人没有辨认出真伪而付款,只要持票人合法,该付款行为有效,付款人的损失只能寻求民法上的救济票据伪造的风险负担(伪造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之间,由谁来直接承担损失而只能向伪造人追偿的问题)持票人未从伪造人手中取得票据享有完善的票据权利,无真正签章人,持票人自担损失付款人错误付款的,损失应由所有当事人分担如存在可规则与被伪造人的事由,,被伪造人需对正当持票人付票据责任真正签章人履行票据义务后,可追偿,直至从伪造人处取得票据的人票据变造概念: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没有变更权限之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之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必须是没有变更权限的人所为的变更行为必须是变更除票据签章之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变更行为必须是以行使票据而为的变更行为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如果变造人自身也是票据行为人,其所负的形式和民事责任不影响其所负的票据责任倍变造人只对变造之前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对不能辨别欠账在变造之前或之后的,推定在变造前签章,按照原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相变造前的人主张比向编造后的主张更能实现其票据权利票据变造的风险负担违法行为人的直接后手持票人付担风险付款人错误付款的,损失应由所有当事人分担变造前的签章者通常依据票据上原来的记载事项负票据责任变造后的签章者负改写后的票据义务,从变造人处直接取得票据的人,成为风险的最后承担者票据抗辩概念:义务人对权利人的权利请求提出相应事实或合法的理由加以对抗,以否定权利人的权利主张的行为广义的抗辩:事实抗辩狭义的抗辩:权利抗辩特点:对票据债务人享有的票据抗辩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票据的抗辩通常是对票据金额的全额抗辩票据保证抗辩中美优先诉抗辩权因票据抗辩产生无效后过时,并不一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某一无效的行为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票据抗辩的效力在持票人和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之间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持票人与其前手、出票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此而当然解除可能导致持票人追索权的丧失当持票人因法定原因丧失了票据权利后,便形成特定的抗辩,持票人才享有相应的利益偿还请求权持票人的民事权利不会因遭到票据抗辩而消灭票据抗辩的原因物的抗辩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辩以票据不符合法性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所主张的抗辩票据权利无法行使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被伪造人票据上发生变造,债务人是在变造前签章债务人是被他人无权代理的或越权代理的债务人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者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债务人因持票人权利时效经过或持票人欠缺权利保全手续而解除了票据责任承兑人撤销承兑的人的抗辩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的持票人行使的抗辩特定的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票据金额的能力特定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特定的持票人欠缺形式上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持票人行使的抗辩以欠缺原因关系为理由而主张的抗辩以原因关系非法为理由而主张的抗辩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对票据抗辩的限制功能:为保证票据的使用和流通内容: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抗辩的限制与票据善意取得法律依据不同构成要件不同利益受到损失的人不同争议的焦点不同票据抗辩的反限制主要适用于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的场合,在抗辩制度中不保护取得票据时主观上不具有善意的持票人票据的丧失和补救票据丧失: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桑是对票据的占有绝对丧失:票据的灭失相对丧失:票据的遗失补救方法挂失止付失票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失票人在一定条件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汇票汇票概念: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的到期日,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是金钱债权证券是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而非自付证券多数汇票都有一定的到期日,汇票又是信用证券汇票的分类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记名式指示式和无记名式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国内汇票和涉外汇票光票和跟单汇票本国汇票和外国汇票汇票的出票概念: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受款人的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的票据行为,是基础的票据行为由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构成汇票的出票表现为一种支付的委托汇票出票的款式汇票出票的效力出票人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付款人取得对汇票进行承兑和付款的资格收款人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并可将汇票背书转让汇票的背书背书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背书是持票人所为的票据行为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背书的作成必须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背书的性质债权让与的性质保证的性质所有权取得性质单方法律行为性质背书的意义:根据背书转让权利,可以看出其促进票据流通的特点不必通知债务人就可发生转让的效力新权利人不必承袭元权利人权利上的瑕疵转让人不退出债的关系,而成为新的债务人还发生权力证明的效力,背书形式上具有连续性背书禁止出票人的背书禁止背书人的背书禁止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权利转移效力权利担保效力权力证明效力特殊转让背书限制背书禁止转让背书无担保背书(我国不承认)回头背书期后背书,人的抗辩不切断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汇票的承兑概念: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票据的正面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请求承兑的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法律特征: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是表示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是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所谓的票据行为承兑的效力付款人即使没有从出票人处得到资金,亦不得以此对抗持票人具有确认和保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效力出票人和背书人将成为第二债务人参加承兑概念:是指为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有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代替付款认为承兑以阻止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进行追索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参加承兑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是为阻止持票人期前行使追索权的票据行为是为特定债务人的利益而为的票据行为参加承兑与承兑的不同目的不同责任不同效力不同免责原因不同其他参加承兑的效力参加承兑人与被参加人同地位持票人允许承兑后,部的于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汇票的保证概念: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保证票据债务的履行,役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换请求保证之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与民法上保证的不同票据保证是要式行为票据保证是单方法律行为票据保证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被保证人可以向债权人提出的抗辩在保证人处切断在票据保证中不存在先诉抗辩权票据保证人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对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资格,可行使追索权保证的效力及于保证人的效力保证人责任的从属性保证人责任的独立性保证人责任的连带性保证人的权利为代位权及于持票人的权利为持票人多了一层担保给予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后手的效力保证人清偿了持票人的追索,被保证人的后手可免责,被保证人及其前手,仍负有对保证人清偿的责任汇票的付款概念:是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所为的行为,是一种准票据行为是义务人按照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是产生消灭票据关系法律后果的行为汇票付款的程序提示付款,不遵期提示丧失对背书人的追索权付款付款的效力汇票法律关系归于消灭付款人取得想出票人求偿的权利汇票的参加付款概念:汇票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不付款时,为防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以维护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由第三人代为付款的行为参加付款的特性参加付款预付款参加付款与参加承兑参加付款与民法中的第三人清偿参加付款的效力对参加付款人的效力取得持票人资格切断抗辩不得背书通知被参加人的义务对持票人的效力不得拒绝,否则对汇票上的所有权受丧失追索权实现权利,可消灭原票据上的票据权利交还汇票对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后手的效力被参加付款人之后手,因参加付款而免除责任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仍得就汇票文义负责汇票的追索权概念:是一种票据上的权利,为补充付款请求权设立特定事由发生时才能行使的权利是持票人在履行完一定的保全手续后方能行使的权利是持票人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以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汇票追索权的特性选择性变更性代位性汇票追索权行使的要件实质要件汇票持票人须为合法的持票人须有法律规定的可引起追索权发生的客观原因的存在到期追索的原因:到期被拒绝付款期前追索的原因:被拒绝承兑、死亡、破产形式要件票据的提示:提示承兑、提示付款取得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以及其他合法证明汇票追索权的行使程序拒绝事由的通知确定追索对象被追索人清偿追索权人受领汇票追索权行使的丧失不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或者保全票据权利一定时效的经过持票人拒绝接受参加付款参加付款人故意违反优先权的规定其他本票概念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