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5-20
神火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16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亚律法字(2010)第0401号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五日1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致: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接受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鲁鸿贵、焦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进行现场见证。
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验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3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4月15日下午2点30分在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17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与会议通知间隔二十日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364,675,36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8.623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0人,代表股份8,136,22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848%;2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共58人,代表股份372,811,59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9.708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现场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
台账使用说明1.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统计台账是保管和积累统计资料的重要工具,是填报统计报表的依据。
因此台账资料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认真进行登记,台账数字要与原始记录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2.本台账涉及的指标解释,依照北京市《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3.本台账列入统计执法检查范围,企业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应主动出示本台账,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
4.本台账由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监制并负责解释,北京市京信统计师事务所总经销。
任何单位不得翻印。
台账经管、交接、检查记录目录企业基本情况变更 (4)企业基本情况 (5)企业经营情况 (6)资产负债 (8)损益及分配 (10)工资、福利费、增值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4)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填写指标 (18)上市公司填写指标 (20)主要能源和水消费 (22)企业经营情况指标解释 (26)财务状况指标解释 (27)主要能源和水消费指标解释 (31)补充台账 (32)企业大事记 (37)企业基本情况变更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经逻辑关系:01=02+03+04+05;03+04≥06;03+04≥07;03+04≥10。
营情况资产负债单位:千元损益及分配单位:千元第二季度损益及分配单位:千元第四季度工资、福利费、增值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单位:千元第二季度工资、福利费、增值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单位:千元第四季度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填写指标第二季度准则》企业填写指标第四季度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填写指标第二季度填写指标第四季度主要能源注:能源消费计量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惯用计量单位填写,上报年报时再根据报表要求统一折算;也可采用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非工业主要能源消费”表上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
调整量为季度末根据实际消费量,对已计入台帐的数据的调整。
下一个季度以调整后的数量为基础数据计算累计量。
亚太股份:2009年年度审计报告 2010-04-07
1,360,477.11
应交税费
其他应收款
2
574,303.02
1,159,923.41
应付利息
存货
147,317,200.20
108,261,219.10
应付股利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应付款
其他流动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合计
1,031,800,991.87
413,047,136.59
保险合同准备金 代理买卖证券款
1,179,520,187.46
代理承销证券款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非流动资产:
应付债券
发放贷款及垫款
长期应付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专项应付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
预计负债
长期应收款
递延所得税负债
长期股权投资
8
32,015,822.80
102,177,466.04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负债
应收票据
8,543,692.49
14,808,955.32
应付票据
应收账款
1
311,785,836.85
175,273,643.63
应付账款
预付款项
21,593,455.66
11,365,929.09
预收款项
应收利息
应付职工薪酬
应收股利
期末数
期初数
131,000,000.00
238,000,000.00
159,840,000.00 260,432,537.83
11,986,252.38 11,892,587.60 1,568,827.71
ST亚太: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5-14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亚太公告编号:2011-013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5月13日(星期五)上午9:302、会议召开地点:海口市金莲花荷泰海景酒店15楼会议室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4、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梁德根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2人,代表股份数36,485,67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1.28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聘请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魏永柏律师、杨钊律师现场见证。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36,485,677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36,485,677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结果:同意36,485,677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36,485,677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同意36,485,677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ST亚太:2009年年度审计报告 2010-04-28
关于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审计报告目 录一、审计报告…………………………………………………………1-3二、资产负债表…………………………………………………………4-5三、利润表………………………………………………………………6-7四、现金流量表……………………………………………………8-9五、股东权益变动表…………………………………………………10-13六、财务报表附注…………………………………………………14-69财务表审 计 报 告浩华审字[2010]第985号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审计了后附的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实业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09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09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亚太实业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1、由于2008年度、2009年度亚太实业公司主要子公司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绿源)已经停产,职工基本上都已经离岗,不能配合正常的审计工作,我们无法对天津绿源的财务报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由于天津绿源逾期债务较多,存在大额诉讼,主要资产已经被查封和冻结, 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净资产均为负数,已经严重影响到天津绿源的持续经营能力。
2、如附注九所述,亚太实业公司为天津绿源向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及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逾期未归还上述贷款,农行金信支行于2008年6月5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天津绿源、亚太实业公司、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天津中敖畜牧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本金27,589,495.37元及利息935,019.30元(截止2008年3月20日);交行天津分行于2008年10月21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天津绿源、亚太实业公司、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偿还本金7,700,000.00元,利息3,594,162.60元(截止到2008 年6月21日),亚太实业公司对上述担保计提预计负债20,000,000.00元。
ST亚太:第六届董事会XXXX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XXXX-04-28精品资料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亚太 公告编号:2010-014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0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0年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4月19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4月22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甘肃省兰州市雷迪森大酒店四楼麦积山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董事会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对2008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的议案》,并提交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对200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是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进行,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公司通过恰当地的会计处理,使公司的会计核算更符合有关规定,提高了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反映更为准确,不影响本期合并会计报表的净利润、每股收益等重要会计指标在本年度的数据列报,同意该项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处理。
二、董事会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对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折现不足部分和内蒙古通辽市土地无形资产折现不足部分足额补偿承诺的议案》 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兰州亚太)于2010年4月20日对本公司承诺:“你公司对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经计提减值准备7000万元并追溯调整后2009年12月31日的帐面价值为3000万元。
鉴于该公司在原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时期正常经营已停止多日,无法向你公司提供正确及时的财务数据,你公司正在通过有关手段向相关人员追查,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预计可收回3000万元。
九九久: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4
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中国上海Shanghai China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10)沪联律股字第079-05号致: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A股股票发行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发行人向本所出具如下承诺:1、保证如实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保证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影印件与其原件一致;3、保证不向本所律师作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若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日沪深重大事项公告快递
日沪深重大事项公告快递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000606)青海明胶: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青海明胶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月12日召开,选举许正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审议通过《公司董(监)事、独立董事年度工作津贴方案》的议案。
(000035)ST科健:1月29日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0年1月29日(星期五)下午2:00。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5.股权登记日:2010年1月22日6.登记时间:2010年1月27日、28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5:30)7.会议审议事项:《关于续聘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000676)思达高科:重大诉讼事项持续披露2010年1月12日,思达高科接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四初字第33-1号民事裁定书,就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一案裁定如下: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
目前,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借款已到期归还,本息结清,借款额度正常循环使用,公司资金周转正在恢复正常。
(000100)TCL集团:1月28日召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会议地点:深圳市科技园高新南一路TCL大厦B座19楼第一会议室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0年1月28日上午10点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5.股权登记日:2010年1月21日6.登记时间:2010年1月27日7.会议审议事项:《关于变更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000100)TCL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TCL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1月12日召开,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郭爱平先生为本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通知召开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印尼煤炭公司简介1
重要财务数据(单位:百万印尼盾、%) 2006 2007 2008 财年 9,748,068 11,592,640 18,092,502 销售额 18.9% 56.1% 增长率(%) EBITDA 2,038,675 2,423,080 4,454,673 20.9% 20.9% 24.6% EBITDA利润率 -63,954 88,534 887,198 税后净利润 13,106,173 11,979,726 19,692,546 总负债 13,343,393 14,688,683 33,720,170 总资产 ROE(%) n.a. 4.10% 6.30%
营运数据
产量数据(单位:百万吨) 财政年度 2006 原煤产量 50.7 原煤销量 50 2007 52 55.4 2008 52.8 51.5 2009 63.1 58.4
重要财务数据(单位:百万美元、%) 2006 2007 财年 1851 2265 销售额 22.4% 增长率(%) EBITDA 430 951 23.2% 42.0% EBITDA利润率 222 789 税后净利润 2143 1418 总负债 2514 2819 总资产 ROE(%) 61.76% 70.32%
估 值 参 数 (基 于 2009财 年 数 据 ) EV/EBITDA(x) 6 P/E(x) 84.94 EV/Revenue 1.97
2008 3378 49.1% 1199 35.5% 372 3716 5235 31.89%
2009 3219 -4.7% 1056 32.8% 190 5814 7411 12.95%
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烟台氨纶 公告编号:2010-005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4月26日在本公司召开。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朱敏英女士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于2010年4月16日以专人送达和传真方式发出。
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会议通过以下决议:1、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2009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2、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09年度累计完成营业收入113,302万元,同比减少20.09%;累计实现利润总额14,222万元,同比减少34.5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0,915万元,同比减少40.00%。
该报告尚需提交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3、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2009年末股本总数163,1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派现金红利6元(含税),合计分派红利97,890,0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共计转增97,890,000股。
该预案尚需提交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4、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见《2009年年度报告》全文。
该报告尚需提交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5、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200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009年年度报告摘要》详见2010年4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年度报告全文详见2010年4月28日的巨潮资讯网。
该报告尚需提交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针对公司2009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2010年4月28日的巨潮资讯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附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3年6月23日,中国保监会核准(保监复〔2003〕110号)2003年7月6日,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2003年7月30日,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2003年8月18日,中国保监会批准(保监复〔2003〕145号)2004年6月15日,公司200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第二次修订2004年8月26日,中国保监会批准(保监发改〔2004〕1377号)2006年6月23日,公司200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第三次修订2006年10月18日,公司200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次修订2007年1月4日,中国保监会批准(保监发改〔2007〕2号)2010年6月25日,公司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第五次修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保监复〔2003〕110号文批准,于2003年7月6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2003年7月7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是:1000001003800。
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原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经中国保监会保监复〔2003〕120号文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并于2003年7月11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完成变更登记。
2007年5月23日,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复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完成变更登记。
200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获得中国保监会整体改制的批复,2009年9月28日,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正式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印尼煤炭公司简介概要
2008 3378 49.1% 1199 35.5% 372 3716 5235 31.89%
2009 3219 -4.7% 1056 32.8% 190 5814 7411 12.95%
营运数据
产量数据(单位:百万吨) 财政年度 2006 原煤产量 50.7 原煤销量 50 2007 52 55.4 2008 52.8 51.5 2009 63.1 58.4
重要财务数据(单位:百万美元、%) 2006 2007 财年 1851 2265 销售额 22.4% 增长率(%) EBITDA 430 951 23.2% 42.0% EBITDA利润率 222 789 税后净利润 2143 1418 总负债 2514 2819 总资产 ROE(%) 61.76% 70.32%
营运数据
重要财务数据(单位:百万美元、%) 2006 2007 财年 732 772 销售额 5.5% 增长率(%) EBITDA 120 163 16.4% 21.1% EBITDA利润率 23 56 税后净利润 412 319 总负债 541 776 总资产 ROE(%) 18.25% 12.23%
PT Bumi Resources Tbk
公司简介 印尼最大产煤商,拥有29亿吨煤炭储量,100亿吨煤炭资源(2009年数 据)。旗下有煤矿开采、上游油气开采、能源产品推广等业务部门。 Bumi由印尼非常有影响的BAKRIE家族控制,该家族成员之一Aburizal Bakrie 为现任Golka党主席,前印尼人民福利部部长及经济部长。 2010年10月,瑞士信贷集团(Credit Suisse Group, CSGN.VX)和RZB Austria购入Bumi Resources 13.7亿股无优先认购权的股票,价值3.6 亿美元。其中,瑞士信贷购买了6.0862亿股股票,RZB Austria购买了 7.6078亿股,每股价格为2,366印尼盾。Bumi表示出售上述股份的所得 将用于降低公司债务。据称,Bumi有意在2013年前提前还清中投的19亿 美元债务融资。 2010年12月,英国金融家罗斯柴尔德宣布将通过矿业投资公司Vallar Plc(VAA)收购PT Berau Coal Energy公司(以下简称“Berau”)75%的股 份,并收购PT Bakrie & Brothers旗下PT Bumi Resources公司(以下简 称“Bumi”)25%的股份,支付方式为现金加股票。合并后的Bakrie Group将成为Vallar最大的股东(占比43%),拥有指定公司董事长、首 席执行官和首次财务官的权力,并将Vallar更名为Bumi Plc.。该交易 把印尼最大的煤炭生产商Bumi和第五大煤炭生产商Berau合并到一起。 Bumi已开始着眼于铁矿、金矿等资产的并购。2010年12月9日,Bumi表 示,将于2011年第四季度起启动位于毛里塔尼亚的铁矿石矿生产,年产 量为600,000吨.Bumi非煤业务已于2010年12月9日上市,市值约22亿美 元。
海康威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2010-05-27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 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的委托,担任海康威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就海康威视申请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海康威视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海康威视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海康威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康威视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海康威视本次上市的批准与授权(一)2008年7月20日,海康威视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事宜。
威 尔 泰: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26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3月25日在上海市虹中路26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徐晨律师、朱锐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已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其作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召开本次2009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2010年3月3日发布了《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集人和召开方式,说明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会议议题的具体内容亦已在同日公告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3月25日在上海市虹中路26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内容一致。
亚太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9-11
证券代码:002284 证券简称:亚太股份公告编号:2010-042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0年9月1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形式召开。
公司于2010年9月6日以专人送达及电子邮件、传真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应为9人,实到9人,其中独立董事3名。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伟潮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部分高管也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议事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经过核查,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详见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十日。
亚太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精)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六层电话:传真:本文由初夜给了春春上传到百度文库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6层,邮政编码:100033电话:(8610)6652-3388 传真:(8610)6652-3399网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二〇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9月13日上午10时在公司422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赵世焰律师、宋修文律师(“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相关文件,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当日及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文由初夜给了春春上传到百度文库 - 1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8月19日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1年8月2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正泰电器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
的进 步。
大会 以投 票表决方式 , 通过 了本次股 东大会 的十三项议案 , 选举 产生 了新一届董 事会和监事会人 选 , 得 了圆满成功 。 取 第五届 董事会的董事有 南存 辉、 陆燕荪 、 翁礼 华、 郭明瑞 、 荆林 波、 南存飞 、 朱信敏 、 黎明 、 南征、 林 程 陈国 良、 时祯 , 中, 刘 其 陆燕荪、 翁礼 华、 郭明瑞 、 荆林 波为独 立董事。吴炳池 、 高亦强 当选为 第五届监 事会监事 , 同之 前 当选的职 工监 事林可夫共 同组 成新一届监事会 。 连
议也帮助 经销 商更好 地经营英威腾 产品 , 准确地 了解产品销售政 策和 渠道激励机制 , 制定 出本地 区的发展 规划 , 未来的变频器 市场共 享 累累硕果。 在 英成腾本 次工作会议 为今后 的市场开拓 打下 了良好 的基础 , 威腾将 继续强化 渠道 实力 , 英 建立与 经销伙伴 合作 开发的模 式 , 成覆 盖厂 商 、 形 经销 商、 用户的完善的价值链 条 , 彼此 成为相互协作 、 相互促进 的整体 , 开拓 市场 , 深耕行 业 , 进一 步提 升英 威腾在 高端行 业应 用市场与 国际品牌 的竞争 能
这 次展会规 模宏 大, 况空前, 盛 共吸 引了来 自4 8个国 家和地 区的近 10 家企业参展 , 出总 面积达 800平方米 , 40 术) 覆盖光伏 生产领域的所有环 节 , 包括原料供应 、 械设备 、 机 主辅材 料、 光伏 电池、 光伏组件 、 光伏 工程及光伏应 用器具等。
正泰 电 器 召 开 20 0 9年 度 股 东 大 会
2 1 5月 1 0 0年 2日上午 , 江正泰 电器股份有 限公 司( 浙 简称“ 正泰 电器” 2 0 年度股 东大会 在正泰 工业 园顺利举行 , )0 9 这是 正泰 电器上市后召开 的第
东方市场: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1-04-25
证券代码:000301 证券简称:东方市场公告编号:2011-020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1、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股东大会是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本公司于2011年4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等议案,决定于2011年5月18日(星期三)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1年5月18日(星期三)上午9:00开始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6、出席对象:(1)截至2011年5月13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附后);(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市场路丝绸股份大厦七楼会议室二、会议审议事项1、审议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及2011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4、审议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5、审议关于续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审计机构的议案;6、审议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7、审议预计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8、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9、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11、审议关于制定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12、审议关于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1)发行规模: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2)发行期限:本次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限为1年(3)发行利率: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最终确定(4)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者除外)(5)承销方式:由承销机构以包销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6)募集资金用途:置换部分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7)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13、审议关于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股东会、董事会案例
案例1:深圳市永浩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永浩公司)是1997年12月12日经深圳市工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原告王立君与被告朱旻签署的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股东共二个即原告王立君与被告朱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双方各以现金方式出资50万元,各占50%股权。
该公司章程于1997年10月20日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并规定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1997年10月28日,由原告王立君与被告朱旻签名的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决议载明,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王立君和朱旻(系公司董事长)及苏遥,王建山为公司监事,并聘任王立君为公司总经理。
1997年11月20日,深圳市安迪会计师事务所为该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确认该公司已收到其股东投入的资本100万元,王立君和朱旻各投入50万元,于同年11月11日缴存于永浩公司在建行深圳市分行福田支行设立的临时帐户002002650027478内。
据此,深圳市工商局核准该公司设立,并确认原告王立君和被告朱旻为公司的股东,其中朱旻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君为公司总经理,双方各出资50万元,各占出资比例为50%.但该公司成立后,并未向王立君签发出资证明书,也未召开股东会让其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更没有给她分过红,公司完全由被告朱旻实际进行经营管理。
原告作为永浩公司的总经理,曾负责过该公司的出纳工作。
2000年5月23日,原告王立君的丈夫梁晓明代表原告向被告朱旻提出解散公司,并草拟了一份《结业善后协议书》,但未经朱旻签字同意。
为此,原告以其股东地位根本得不到认可,其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永浩公司停止侵害,并对公司进行清算。
被告永浩公司答辩认为,原告仅是名义股东,并非实际投资人,不应享有权益,原告要求对公司进行清算缺乏依据。
被告朱旻则认为其不是本案被告,其行为是公司行为。
法院审理期间,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福田支行向法院提供证明称,永浩公司1997年11月11日无缴入资金,该行查无该户11月的明细帐。
#小兵原创#非公开发行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以及价格调整
#小兵原创#非公开发行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以及价格调整自2015年6月中旬的股市大跌开始以来,市场上如火如荼的非公开发行也被当头一棒,许多上市公司开始面临抉择。
随着股价回调,已经确定的发行底价或者发行价格远高于二级市场价格,对于询价发行已经可以预见将来的发行大概率会失败,而定价发行的发行对象陆续毁约、放弃,部分在指数高位推出预案的上市公司干脆直接取消预案(如东虹控股、新界泵业),部分在琢磨调整预案,还有一些即将推出发行方案的上市公司由于停牌,虽然躲过了这一个多月股价的起起伏伏,但是因为把握不准股价走势和发行风险,也在纠结如何定价,迟迟不能推出预案。
本文主要针对尚未申报项目的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和调价展开,以期给拟调整发行方案或者拟推出发行方案的非公开项目提供参考。
对于在审项目或者过会待发行的非公开项目,本文并不论及。
大部分在会或者过会项目定价基准日较早,发行底价或者发行价格还未跌破;若不幸已经跌破的锁价发行、已经跌破的竞价发行若已过会,只能等待后市见好,最多能做的就是祈求晚一点拿到批文(不过目前还不能预计到证监会给核准批文的时间),已经跌破的竞价发行若尚未上会,还有一次调价机会,当然这次调价机会越晚用越好,目前已经不开初审会、发审会,也只能等待。
一、简述(一)发行方式竞价发行,也是我们常说的询价发行,董事会确定的只是发行底价(或定价原则),将来发行的时候通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当然也可以事先确定部分发行对象,事先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参与询价,被动接受询价结果。
定价发行,也是我们常说的三年锁价发行,董事会直接确定了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和发行对象。
(二)定价基准日非创业板创业板定价基准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发行期首日(并不区分竞价发行和定价发行)竞价发行:发行期首日;定价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实操中,一般确定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均价的90%,但也有高于90%的,如中信银行,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4.84元/股,相当于定价基准日(申请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4年10月30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4.63元/股)的104.54%,同时不低于每股净资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代码:002284 证券简称:亚太股份公告编号:2010-029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重要提示
1、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04月2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二〇〇九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05月19日9时
2、召开地点:公司422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表决形式
5、主持人:董事长黄伟潮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六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5,07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03%。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65,072,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通过了《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独立董事陈生有先生、李林先生、费忠新先生在2009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2、会议以65,072,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通过了《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会议以65,072,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通过了《2009年度报告及摘要》。
4、会议以65,072,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通过了《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会议以65,072,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通过了《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会议以65,072,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通过了《201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会议以65,072,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会议以3,12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度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亚太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黄来兴、施纪法、施瑞康、陈雅华回避了表决。
9、会议以65,072,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陈雅华女士、施瑞康先生、施正堂先生、钱一民先生、黄伟潮先生、黄来兴先生、付于武先生、李林先生、费忠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其中付于武先生、李林先生、费忠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性及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以上九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三年。
具体情况如下:
同意选举陈雅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表决权数为65,07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选举施瑞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表决权数为65,07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选举施正堂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表决权数为65,07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选举钱一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表决权数为65,07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选举黄伟潮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表决权数为65,07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选举黄来兴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表决权数为65,07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选举付于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权数为65,07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选举李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权数为65,07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选举费忠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权数为65,07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1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宋文玉女士、施纪法先生、黄林法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两位职工代表监事彭利民先生、郑文来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具体情况如下:
同意选举宋文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表决权数为65,07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选举施纪法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表决权数为65,07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同意选举黄林法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表决权数为65,07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0年4月7日、4月2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在此次换届选举之后,历任董事陈生有、钱天蛟均未在本公司任职;历任监事邱先良、王志欣、郑文荣均在公司担任职;历任副总经理孟繁敬未在公司任职。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赵世焰律师、王璐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