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户籍政策重大改革
2024年江苏省户籍管理制度
2024年江苏省户籍管理制度一、前言江苏省作为中国东部沿海的经济大省,一直以来都是人口流动的热点地区。
为了更好地管理户籍人口,江苏省在2024年对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和完善。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2024年江苏省户籍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以期为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及广大公民提供权威、专业的指导。
二、户籍管理制度概述2024年江苏省户籍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流动,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主要内容包括:1. 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放宽城市落户限制,鼓励人才和劳动力合理流动。
2. 完善户口登记制度,强化信息管理,提高户口登记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3. 推进户籍与身份证制度一体化,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4. 加强户籍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户口迁移政策3.1 城市落户限制放宽为了促进人口合理流动,江苏省在2024年全面放宽城市落户限制。
具体措施如下:1. 取消原有的大城市、中小城市落户区别,实行统一的户口迁移政策。
2. 降低落户门槛,对于具有稳定就业、住房或在江苏省投资的企业家,均可申请落户。
3. 加大对人才引进的扶持力度,为高技能、高学历人才提供优先落户服务。
3.2 农村户口迁移江苏省在2024年对农村户口迁移政策进行了调整,鼓励农民合理流动,具体措施如下:1. 农民在城市购房、就业或创业满一定年限,可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城市。
2. 农村户口人员在城镇有稳定就业、住房或在江苏省投资的企业家,可自愿选择保留农村户口或迁移至城市。
四、户口登记制度4.1 信息管理江苏省强化户口登记信息管理,提高数据准确性和实时性。
具体措施如下:1. 建立全省户口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
2. 加强户口登记信息采集和核实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3. 加大对户口登记信息泄露的处罚力度,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4.2 户口登记办理江苏省简化户口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具体措施如下:1. 推行网上预约、快递寄送等便民服务,减少群众跑腿次数。
江苏省户口迁移新政策
江苏省户口迁移新政策20XX江苏省户口迁移新政策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并要求各地根据意见要求,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目前,包括江苏在内,全国已有30省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将取消农业户口。
一、农业户口有什么优势?1、拥有宅基地和责任田。
农民可在自家宅基地建房。
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以及各种各样的补贴,还有近郊区的土地升值。
此外,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民通过拆迁可以获得更多收益;2、享受到集体收益分配权。
分配土地等集体经济利益。
如有些地方现在村里凡有户口的,不论大小,每人每年能分红,但如果户口迁出,就不能参加分红了。
3、征地补偿。
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4、买房。
买房农民可以到城市买房,但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小产权),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5、大病保险和新农合。
新农合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大病保险对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针对参与新农合的农民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新农合人均筹资政府给与一定补助。
6、养老保险。
有些村里,农村户口的人,凡男的45岁以上、女的40岁以上,都买了养老保险。
只要出很少一部分钱,男的到60岁,女的到55岁,每月就可以领到一定的养老金。
相反,非农业户口的人如果没有工作,就必须自己买养老保险。
7、生育。
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可以生二胎(这是以前的情况。
现在国家已经放开二胎政策了),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户家庭享受国家补助。
8、教育。
部分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全部免费。
二、非农业户口有什么优势?1、招工待遇好。
农民要想致富,企业上班是出路。
可是企业在招工时原则上只考虑非农业户口,即使没有户口限制,也在主观上优先考虑非农业户口。
2、失业保险待遇好。
非农业职工失业后,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最长不超过2年;而农民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一次性支付本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1年。
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公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公规〔2023〕1号各市(区)局、分局,市局各部门: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管理,根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市局研究制定了《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公安局2023年3月30日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范我市户籍准入申请、办理等流程,根据国家、省户籍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申请户籍准入应当按照下列情形提出申请并出示相关材料:(一)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父母一方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投靠人为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二)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祖父母一方或者外祖父母一方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投靠人父母的户口注销证明,投靠人为未成年的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三)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成年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被申请人子女的户口注销证明及无其他子女书面承诺;(四)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成年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在本市拥有(含成年子女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所有、成年子女和配偶共有、成年子女与其父母共有、成年子女与其未成年子女共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超过60周岁的男性或者超过50周岁的女性或者其他已退休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成年子女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投靠人为其他已退休人员的还应当出示离退休证件;(五)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五项“成年子女为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情形的,由投靠人成年子女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材料,申请迁入集体户的还需提供申请人与集体户一致的现工作单位社保凭证;(六)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军人的配偶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申请人配偶的现役军人证件;(七)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七项“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军人的子女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申请人父母的现役军人证件;(八)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八项“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祖父母一方或者外祖父母一方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申请人子女的现役军人证件,投靠人为未成年的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九)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九项“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情形的,由军人的父母一方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申请人子女的现役军人证件,投靠人为未成年的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十)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项“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配偶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十一)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一项“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本人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国家建设需要工作调动、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到外地工作退休回到本市生活的原本市户籍人员”情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原本市户籍迁出材料、离退休证件;(十二)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二项“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市外全日制学生”情形的,由学生集体户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户口迁移证,出示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件;(十三)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三项“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本市)的港澳居民”情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定居的相关材料,出示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十四)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四项“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本市)的台湾居民”情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出示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十五)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五项“从本市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情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注销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公证,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申请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直系亲属的,可以在工作单位集体户落户;无工作单位的,在原户籍地社区户落户;(十六)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六项“原籍本市,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情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注销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公证,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十七)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七项“按规定由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情形的,申请人需出示公安机关所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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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户籍新政策
南京市户口新政策【1】
今年年底前,南京江宁、原江浦和六合,这三个南京人眼里的“老三县”,将和主城区户口实行通迁。
它意味着老三县的居民迁户口到主城,不再有购房面积超过60平米才能
落户等条件。
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工作人员称:新政将没有平米限制,只要主城有房
产都可以实现户籍迁移。
另外,户籍通迁后,南京市外户口迁入老三县的门槛也比过去提高了,从
没有购房面积限制,变成购房面积要超过60平方米。
201X年,南京将实现溧水、高淳和主城区的户口通迁。
至于户籍通迁的具体政策和执行时间,南京市政府表示会尽快发布。
201X年南京市购房落户政策,购房落户申请条件流程
拿到房产证办好土地证,最后一个程序就是落户口了。
在南京购房落户简单来说只要三步:办理准迁证,原籍下户,现购房所在
地上户。
流程虽简单,但是还是有许多值得注意的地方。
购房落户:60平米是一道坎。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各地普遍取消户口性质区分
《关于进⼀步推进户籍制度改⾰的意见》指出:各地普遍取消户⼝性质区分《关于进⼀步推进户籍制度改⾰的意见》,并要求各地根据意见要求,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措施。
据不完全统计,截⾄⽬前,包括北京在内已经有30个省份出台户籍制度改⾰⽅案,包括河北、河南、⼭东、⼭西、陕西、江西、湖南、湖北、⼴东、⼴西、⿊龙江、吉林、辽宁、重庆、云南、⽢肃、青海、福建、江苏、安徽、贵州、四川、新疆、宁夏、浙江、海南、内蒙古、天津、上海、北京。
各地普遍取消户⼝性质区分在国务院发布的《意见》中,关于建⽴城乡统⼀的户⼝登记制度备受关注。
《意见》明确指出,要取消农业户⼝与⾮农业户⼝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的蓝印户⼝等户⼝类型,统⼀登记为居民户⼝,体现户籍制度的⼈⼝登记管理功能。
梳理各地出台的⽅案可以看出,各地普遍提出取消农业户⼝与⾮农业户⼝性质区分。
⽐如,上海提出取消本市农业户⼝与⾮农业户⼝性质区分,统⼀登记为居民户⼝;湖南提出,公安机关户⼝登记不再标注户⼝性质,不再依据户⼝性质统计农业⼈⼝与⾮农业⼈⼝;贵州提出,从2015年6⽉1⽇起,在“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农业,统⼀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且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农业户籍证明。
放开落户限制的地区范围扩⼤与城乡统⼀户⼝等级制度同样受到极⼤关注的,还有各城市的落户条件。
在国务院出台的《意见》中,对不同规模的城市提出不同要求。
《意见》指出,要全⾯放开建制镇和⼩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城市⼈⼝规模。
与规定相⽐,全⾯放开落户限制的地区范围更⼤。
除了按照规定全⾯放开建制镇和⼩城市落户限制外,如湖南还放开了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四川则放开了⼤城市及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提出“在除成都市外的⼤中⼩城市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员,本⼈及其共同居住⽣活的配偶、未成年⼦⼥、⽗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
”在特⼤城市落户⽅⾯,《意见》要求“改进城区⼈⼝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落户政策,建⽴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盐城市户籍管理规定解读(二篇)
盐城市户籍管理规定解读一、引言户籍管理是国家对人口信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进行统一管理的基础,是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和居民户口管理制度的具体操作。
户籍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户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目的是保障居民的人权和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盐城市作为江苏省的一个地级市,采取了一系列的户籍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居民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居民的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将对盐城市户籍管理规定进行解读,详细分析其中的条款和内容,为居民提供详尽的解读和指导。
二、盐城市户籍管理规定概述盐城市户籍管理规定是盐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规定,主要涉及户籍登记、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户籍管理服务等方面内容。
三、盐城市户籍管理规定主要内容解读1. 户籍登记户籍登记是指将居民的基本信息登记到户籍档案中的过程,是确认居民身份和基本权益的重要环节。
盐城市户籍管理规定明确了户籍登记的程序和要求:(1)居民应当自主申请办理户籍登记,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2)户籍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审查和登记申请,并颁发居民身份证。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保证居民的权益得到保障,并为居民提供方便和便利。
2. 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是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身份证明,用于证明个人身份和进行各类事务的证件。
盐城市户籍管理规定对居民身份证进行了明确的规定:(1)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申领、使用和更新居民身份证;(2)居民身份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并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保证居民身份证的正常使用,并防止身份证被冒用和滥用。
3. 户口迁移户口迁移是指居民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户口所在地的手续和程序。
盐城市户籍管理规定对户口迁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1)居民因工作、学习、居住等原因需要变更户口所在地的,应当向户籍管理机关提出申请;(2)户籍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7•【字号】苏政办发[2001]90号•【施行日期】2001.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9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七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省公安厅 2001年7月)去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工作的意见》(苏发(2000)17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意见》(苏政发[2000]3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工作为推进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服务十项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54号)精神,全面推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截止今年6月底,全省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的建制镇(含县级市城区和县城镇)达978个,占总数的83.2%,共办理小城镇户口334.9万人,全省城镇化率已达到41.4%。
但还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对小城镇和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存在模糊认识,担心实施户改后会增加本地财政负担和就业、入学的压力,加之又不允许收费,因而实施户改的积极性不高,工作摆不上位置,个别市对省政府城市户改十项措施至今未研究贯彻。
二是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户改工作配套优惠政策在少数地方未得到较好的落实,特别是进镇落户农民原有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的使用、流转等配套政策不到位,影响了群众进城、进镇落户的积极性。
2023年盐城市户籍管理规定解读
2023年盐城市户籍管理规定解读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管理工作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作为人口管理的重要一环,户籍管理对于一个城市的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2023年盐城市出台了新的户籍管理规定,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户籍迁移规定:户籍迁移是户籍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新规定对户籍迁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新规定,户籍迁移分为户籍外迁和户籍内迁。
户籍外迁指的是户籍人口从盐城市迁移到其他地区,户籍内迁指的是户籍人口在盐城市内的迁移。
对于户籍外迁,新规定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条件:1.就业迁移:户籍人口可以通过就业迁移的方式迁出盐城市户籍,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户籍人口需要具备合法就业身份,即持有有效的就业许可证或劳动合同;其次,户籍人口需要提供迁移目标地的就业证明或相关工作证明;最后,户籍人口需要在目标地签订居住证,并将其户籍注销。
2.投资迁移:户籍人口可以通过投资迁移的方式迁出盐城市户籍。
具体而言,要求户籍人口投资金额不低于一定数额,并在投资目标地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取得相关的投资证明。
同时,户籍人口需要在目标地注册建立企业,并获得相关经营许可证。
对于户籍内迁,新规定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条件:1.居住证迁移:户籍人口可通过居住证迁移在盐城市内不同区域的户籍。
具体而言,户籍人口需要提供迁移目标地的租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并在目标地就近办理居住证。
2.学校迁移:户籍人口可以通过学校迁移的方式在盐城市内不同学校之间迁移。
具体而言,户籍人口应提供迁移目标学校的相关证明,并在目标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二、婚育政策规定:婚育政策是户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人口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新规定对婚育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范。
具体而言,新规定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结婚年龄:男方结婚年龄不得低于22周岁,女方结婚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对于未达到结婚年龄的未成年人,需要提供法定监护人的同意书。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苏政发〔2014〕138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4〕1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有序实现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江苏省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2014-2020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更好地谱写“中国梦”的江苏篇章。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基本国情、省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苏政办发[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5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和人口合理流动,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提高统筹城乡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精神和江苏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不断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不断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促进发展,服务民生。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城乡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启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作出积极贡献;尊重群众意愿,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突出重点,衔接配套。
着力引导人力资源的有序流动,进一步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不断完善配套政策,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针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差异和大中小城市的不同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行符合地区实际的户口迁移政策,实现人口合理流动、资源优化配置。
有序推进,稳妥实施。
盐城市户籍管理规定解读
盐城市户籍管理规定解读
盐城市户籍管理规定涉及到户籍管理的一些具体要求和规定,下面是解读:
1. 户籍迁移:居民在盐城市发生户籍迁移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相关办理,包括填写迁移申请、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现场验证等。
2. 户籍注销:居民在盐城市取消户籍或迁出盐城市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户籍注销,包括填写注销申请、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现场验证等。
3. 户籍登记:盐城市户籍管理规定要求居民在出生、死亡、婚姻、离婚等情况发生时,需要及时申请户籍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
4. 户籍变更:居民在盐城市户籍变更时,如姓名、性别、民族、籍贯等信息变更,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户籍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5. 户籍证明:居民在需要户籍证明时,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6. 户口迁入:居民从其他地区迁入盐城市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户口迁入,包括填写迁入申请、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现场验证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户籍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和变动,建议居民在办理相关户籍管理手续时,及时咨询相关部门或律师以获取最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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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今天解读时表示,《规定》集中体现了中央、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精神,落实推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措施,简化了诸多业务审批手续,放宽了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限制和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扩大了投靠类户口迁移范围等,更加地便民利民。
亮点一:多项便利利民措施(一)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提升服务水平。
按照国家关于优化服务改革决策部署和“互联网+”发展战略精神,结合全省公安机关警务大数据和“微警务”建设的深入推进,为更好地满足互联网时代广大群众对警务服务的新期待,《规定》第七条明确,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相关证明材料可以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户籍档案等查明的,公民无需提交;第十一条明确,公安机关要建立互联网户籍业务服务平台,开展户口登记管理网上咨询、网上受理、预约办理、进度查询等有关业务。
(二)放宽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
《规定》第十七条明确:拥有合法稳定房屋作为办公经营场所,且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设立集体户。
取消了原规定对单位必须“拥有用于本单位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和录(聘)用人员数量的要求。
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单位职工办理户口迁移创造条件。
(三)扩大投靠类户口迁移范围。
《规定》第九十八条,在保留原有市内投靠类迁移情形的基础上,增加岳父母、公婆与女婿、儿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投靠情形;第一百零六条,在保留原有市外迁入投靠类迁移情形的基础上,增加特定条件下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军人家属的投靠情形。
江苏户籍改革落户最新政策,2019年江苏户口户籍改革方案政策解读.doc
江苏户籍改革落户最新政策,2019年江苏户口户籍改革方案政策解读江苏户籍改革落户最新政策,江苏户口户籍改革方案政策解读(二)江苏户籍改革措施多,走在全国前列,破解了许多深层次、老大难的问题。
很多户籍改革措施被大家赞扬“接地气”。
改革举措: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解决问题】: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落户问题。
【如何惠民】:改革建立了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建立户口迁移网上流转核验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
【举例】:苏州是我省居住证制度的试点城市,目前已全面推行。
“原先的暂住证要求流动人口每更换一个城市重新办理,给外来人口的工作生活带来很多不便。
居住证制度出台后,外来人口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申领,可在全省通用,免去离开苏州就更换暂住证的麻烦。
”苏州市公安局户政科工作人员介绍。
改革举措:建立户口身份证网上流转、核验制度【解决问题】:群众需回原籍地才能进行身份证,户口信息等的流转。
【如何惠民】: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路,提高办事效率。
未来将在网上进行身份证、户口的信息流转和核查,这样老百姓要办户口、办身份证就不用跑到户口的原籍地了。
【举例】:之前南京工作多年的王先生将身份证弄丢了,因其户口仍保留在上海,不得已抽空跑了两趟上海才把身份证补办好。
此次改革提出,在所居住的城市、经常生活的城市就可以异地办理,王先生再碰到这样的事情在南京就可以顺利处理了。
改革措施:我省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已没有户籍限制【解决问题】:非城镇企业职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
【如何惠民】:1.享受的人群扩大了,不再限制户籍;2.有望出台省级标准,各地职工享同样待遇。
【举例】: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生育保险如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项,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需要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用缴费。
“江苏没有户籍制度限制,只要你在一个单位上班,形成了劳动关系,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
江苏户籍制度改革方案
江苏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引言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最为发达的省份之一,户籍制度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本文将介绍江苏户籍制度改革的方案,旨在为江苏省未来的户籍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背景江苏省作为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重要省份,经济实力和城市化水平较高。
然而,当前的户籍制度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制约性。
首先,户籍制度对农村人口的流动性限制较大,造成了农民工无法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其次,在城市居民中,户籍制度对跨地区就业和居住的限制较多,造成了经济资源的浪费和效益的降低。
因此,改革户籍制度势在必行。
改革方案为了解决当前户籍制度存在的问题,江苏省计划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1. 农村人口流动性的提升为了增加农民工的流动性,江苏省将加强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的协调。
首先,建立农村人口流动的统一管理机制,简化农民工迁移和户口办理的手续,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其次,加大对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农村地区的发展水平,吸引农民工回流农村创业就业。
2. 城市居民的自由流动为了解决城市居民跨地区就业和居住的问题,江苏省将推出一系列政策措施。
首先,简化城市居民的户口迁移手续,提高办理速度和效率。
其次,取消对城市居民在其他地区购房、就业等方面的限制,让城市居民能够更加自由地选择居住和工作地点。
3. 完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为了保障各类人口的权益,江苏省将加大对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首先,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民工和城市居民能够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其次,增加对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社会福利。
实施计划为了逐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江苏省计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实施改革方案:1. 前期准备阶段在这个阶段,江苏省将进行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并开展宣传,增加公众对户籍制度改革的认识和支持。
2. 试点推进阶段江苏省将选择若干个地区作为试点,先行先试改革方案,并总结经验和问题,为全省范围的改革提供参考。
盐城市户籍管理规定解读
盐城市户籍管理规定解读《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已正式实施,市公安局等部门对户籍改革等问题进行了解读,下面本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盐城市户籍管理规定解读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盐城市户籍管理规定解读如下亮点一: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放开“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限制。
“以前,合法稳定住所指的是住宅用房,不包括租赁房屋以及公寓、门市等非住宅用房,而且在大市区购买住宅用房落户还有人均10平方米的限制,现在这些限制全部取消了。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人口管理科科长高丽介绍。
如今,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在房产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
产权房包括住宅用房,公寓,办公、门市等商业办公用房。
公民只要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受住房面积限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落户。
对租赁房屋申请落户的,承租人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房产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且在拟落户县(市、区)范围内无产权房。
——放开“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限制。
以前,公民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市区连续交纳社会保险需达到两年以上、县以下地区一年以上,方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落户。
高丽说:“《意见》将在城镇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缩短至六个月,并提出公民自主创业落户意见。
公民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营满六个月并依法纳税的,其本人即可在经营场所所在地落户。
”——放开投靠亲属落户限制。
“按照现行户籍管理规定,对已婚子女除户口空挂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其他均不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高丽说,《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已婚子女投靠亲属落户条件。
公民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现户口所在地和拟迁入地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其父母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放开人才落户限制。
好消息!户籍新政出台,落户条件放宽!
好消息!户籍新政出台,落户条件放宽!苏北5市城镇户口通迁自2019年1月1日起,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五市居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可以在五市范围内城镇地区自由迁移户口。
放宽升学学生和参军退役人员户口迁移条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学生和参军退役进入城镇的人口,就业、创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城镇地区落户,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先落户后就业”;城区常住人口300 万以上的大城市可以对落户人员的年龄、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作出具体规定,但规定年龄不得低于 40 周岁,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不得超过2 年;实行积分落户的南京、苏州可以对落户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作出具体规定,但规定年龄不得低于40周岁。
放宽子女与父母相互投靠市外迁入条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未婚子女可以在城镇地区父母或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申请投靠父母,申请人无法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的,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予以核查或凭申请人书面承诺办理。
父亲年龄超过 60 周岁或者母亲年龄超过 55 周岁,以及已退休人员,可以在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含本人或配偶)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口申请投靠子女。
80 周岁以上老人自愿投靠成年子女,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
放宽退休人员回原籍户口迁移条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因国家建设需要工作调动、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到外地工作退休人员申请回原籍落户的,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经同意可以在城镇地区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落户。
放宽农村地区部分户口迁移条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原本人户口迁往农村地区条件,放宽为本人在农村地区有产权住房。
投靠配偶的,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放宽至本人、子女、父母、(外)祖父母。
除此以外,新政中还提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一站式 ' 办理业务;全面取消群众办事提供材料复印件;扩大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范围;开通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办理“绿色通道”;深入推进“互联网+ 户政服务”等。
江苏户籍制度有重大改革“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将取消
江苏户籍制度有重大改革“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将取消佚名
【期刊名称】《党风廉政(陕西)》
【年(卷),期】2002(000)009
【总页数】1页(P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42
【相关文献】
1.我国将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区分 [J],
2.海南将率先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分 [J],
3.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区分,意义在哪——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就户籍制度改革答记者问 [J], 黄庆畅;张洋
4.逐步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我国将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 [J],
5.北京: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区分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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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户籍政策重大改革
■五月一日起取消户口性质差异■人才落户手续更加简单
■有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可迁户■投靠亲属取消条件限制
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户籍制度造成的藩篱将在江苏被彻底打破。
记者昨日从政府召开的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省政府正式批准的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将从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不设户口性质统称居民户口
从2003年5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新的户口簿中不再有农业、非农业等人口性质的区别。
新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后,将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居民户口”。
新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不再加注户口性质。
原有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常住人口登记表在办理户口迁移变动时逐步取消户口性质标注。
打印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时,“户别”不再区分农业、非农业,一律按规定打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符合准入条件即可迁户进城
新的户籍管理制度将全面建立户口条件迁移准入制,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只要符合准入条件即可迁户进城。
原有的“农转非”制度将被取消,废止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
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或租赁的合法住房,购买、自建的房屋应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的住房应有与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含民营)、事业等单位正式聘用并办理社会保险,以及经商、兴办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县级市市区(含县级市城区和县城镇),依据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条件进行户口准入,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条件。
特大城市、大城市的具体准入条件由各省辖市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自行确定。
县以下地区合法固定住所的面积不作限制,城市合法固定住所包含二手房。
人才落户手续更为简单
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
进一步放宽城市在引进人才、投资、购房落户等方面的条件限制,鼓励智力移民、投资移民,降低进入城市的门槛。
凡城市引进的人才,可在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以及单位集体户口或亲友家落户。
申请入户时应提供相应的法定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技术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优先办理中高级科技人才和国家“211”工程确定的全国100所重点高校毕业生在城市落户,对其中到农村或省内艰苦地区工作的,可以由本人选择一个城市落户。
在城市投资、兴业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等落户对象、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投靠亲属取消条件限制
新规定取消对申请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
属投靠配偶的,不受年龄、婚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均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以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院校新生入户省内省外有别
凡考取江苏省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自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由学校统一造册,经省、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定,凭《录取新生名册》和《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不发《暂住证》。
毕业后,凭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
注销暂住登记。
工作单位在外省、市的,按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
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的学生,考取省外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以及考取江苏省大、中专(含技校)院校的外省籍学生,入学时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将户口迁往(入)学校所在地,按原办法管理。
市区迁户口一所全“搞定”
城市市区实现网上迁移户口一所办理制,市区范围内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口迁移证》。
市外迁入户口、市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注销户口、恢复户口、户口迁往市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在户口登记地派出所办理。
户口审批权限下放县公安
为简化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和手续,今后户口迁移中需要审批的事项,除疑难复杂户口可由省辖市公安机关审批外,其余一律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辖市公安机关加强对各类户口审批办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
户口申办时间更明确
对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事项,派出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时间内完成或调查核实等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其中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当在接到回函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派出所接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结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县(市)、区公安机关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工作。
新户籍管理政策的实施时间
对取消户口性质、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取消居民亲属投靠条件限制、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等改革措施,全省于2003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对建立大中城市户口条件准入制度等其他改革措施,最迟于2003年7月1日前组织实施。
为确保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土地管理、计生等有关部门将尽快研究配套改革措施,抓紧组织实施。
“户籍制度改革”专题策划:韩东良黄炳良
撰文:记者许尽义殷文静王琦王建红实习记者金苗符茜特约记者沈宫轩
《江南时报》 (2003年03月28日第十七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