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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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城镇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工作,统筹全省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及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基本省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2.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

3.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4.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总体目标。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努力实现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在城镇落户。

二、优化户口迁移政策(四)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

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

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大连市的户籍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公民权益的平等和社会稳定的发展,大连市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户籍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大连市的户籍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大连市户籍管理的背景及意义大连市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人口流动较为频繁。

由于历史原因、经济发展程度不均等因素,大连市户籍管理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如农村流入城市、人口老龄化、规划用地调整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大连市政府提出了户籍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户籍人口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公民权益,推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大连市户籍管理的主要内容1. 户口登记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规定,居民应按规定时间和地址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户口登记是公民身份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政府掌握人口情况、统计分析和提供公共服务。

此外,户口登记还对子女入学、就业、医保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2. 户籍变动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明确了户籍变动的情况和程序。

包括个人因工作调整、婚姻变化、购房等原因的户籍迁移,以及居民因死亡、被判刑等原因的户籍注销。

户籍变动的及时、准确登记和处理,有助于保证户籍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暂住证管理大连市由于经济发展和工作需要,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

为了有效管理这些人口,大连市政府制定了暂住证管理办法,要求非户籍人口在居住地办理暂住证。

暂住证是外来人口在大连市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有助于维护社会治安和提供公共服务。

4. 户籍服务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对户籍人口的服务职责和内容。

政府应提供婚育登记、出生登记、身份证办理等一系列便民措施,方便居民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政府还应加强对特殊群体如农民工、留守儿童等的服务保障。

三、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的创新与启示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不仅积极应对人口流动和城市发展的挑战,还在一些方面进行了创新,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首先,实行了网上办理户籍登记、变动等手续,方便居民办理相关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办法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国内居民的户籍制度,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制定的法律文件。

户籍管理原则1. 公民自愿原则:公民有权自愿选择户籍所在地,并享有迁移户籍的自由。

2. 平等原则:户籍管理应当平等对待所有公民,不得因地域、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进行歧视。

3. 法律保护原则:户籍管理应当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民享有平等的待遇和权利。

4. 便利原则:户籍管理应当提供便利的服务,方便公民办理户籍相关事务。

户籍登记1. 出生登记:公民的出生应当及时登记,确保新生儿获得合法身份。

2. 迁入登记:公民迁入新的户籍所在地,应当及时办理迁入登记手续。

3. 迁出登记:公民迁离原户籍所在地,应当办理迁出登记手续。

4. 户口簿管理:户口簿是公民户籍的重要证明,应当妥善管理和更新。

5. 信息变更登记:公民的户籍信息变更,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户籍迁移1. 公民户籍迁移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

2. 公民迁移户籍应当办理迁入和迁出手续,同时遵守迁入地的相关规定。

3. 户籍迁移涉及的手续和材料应当便捷和明确。

户籍管理责任1.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户籍管理的组织和领导,确保户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户籍登记和迁移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3. 公民应当配合政府部门的户籍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处罚措施1. 对违反户籍管理法规的行为,相关政府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警告、限制迁移等。

2. 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证明材料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居民的户籍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各级政府部门和公民都应当共同遵守和配合执行该法规,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023年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规定

2023年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规定

2023年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权益、推动新农村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的农村户口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户口包括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和农村外来人员户口。

第四条农村户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信息建设,优化服务管理,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第五条地方政府负责农村户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农村户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户口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农民合法权益,落实农民自治、自治民主、自治法治要求。

第二章农村常住户口管理第七条农村常住户口是指在农村居住、在农村劳动、在农村生活、在农村参军入伍、在农村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人口。

第八条农村常住户口管理应当依法实行身份证制度,对具备农村常住资格的居民提供身份证办理便利。

第九条农村常住户口应当依法登记,个人的基本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农业生产经营信息等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对于农村常住户口搬迁、迁入、迁出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变更,确保户口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农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应当与城市户籍制度衔接,在享受相应城市公共服务时,不得因户口差异而限制农民的权益。

第十二条农村户口迁出的农民,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同等的优惠政策,不得因迁出户口而影响农民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常住户口的管理,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促进农民的增收致富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农村外来人员户口管理第十四条农村外来人员户口是指在农村工作、生活,但家庭户籍在农村之外的人员。

第十五条农村外来人员户口管理应当实行实名制,对农村外来人员提供身份证办理便利。

第十六条农村外来人员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不得要求农村外来人员提供与户籍管理无关的材料。

第十七条农村外来人员户口管理应当与农民权益保护相衔接,农村外来人员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与农民同等的权益。

第十八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外来人员的管理,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积极引导农村外来人员参与农业生产经营。

大连开发区户籍办理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大连开发区户籍办理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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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新落户政策详解

大连市新落户政策详解

大连市新落户政策详解大连市政府近日下发了《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的通知,这一规定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全市将取消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性质划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该规定有效期5年。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户口迁移新市区常住5年后可迁主城区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准入。

已经取得异国国籍或获得异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大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坚持“合理控制主城区,适度放开新市区,全面放开新区”的原则。

户籍准入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

新区常住人口迁入主城区、新市区,按照本规定执行。

在新市区登记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主城区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不受5年限制)、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人员可以迁入主城区。

准入条件需有合法稳定住所和职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实际居住、按规定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共同居住的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大连有合法稳定职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5年以上;在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大连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大连有合法稳定职业。

人才落户引进人才学历需专科以上符合下列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含境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仅限于《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或大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二:与大连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大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的须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大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三: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四级国家职业资格年龄可以适当收紧,高端人才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2023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文

2023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文

2023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文尊敬的市民们:根据我国《户籍管理条例》,为了更好地推进户籍制度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安全管理,以及保障全体市民的基本权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我市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现将相关内容通告如下:一、户籍登记及变更管理1. 居民入户(1)本市户籍人口由原先县级统一管理调整为区级管理,居民迁入其它区的,应按照新《户籍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新的户口迁移手续,并注销原户口。

(2)居民迁入本市的,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社保卡等材料申请落户,同时提供与本市市民的亲缘关系证明、房产证明、工作收入证明等。

各区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办理落户手续。

(3)未成年子女由父母一方或双方居民迁入本市时,可随同办理落户手续。

2. 居民迁出(1)居民迁出本市的,住房有关手续必须办完成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原户口簿和迁出证明等资料,在新居住地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未成年子女未随父母迁出的,一方或双方清楚了解并同意并提供书面意见,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3. 户籍变更管理(1)居民因结婚、离婚、丧偶、重新婚姻登记等原因变更户籍信息时,需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籍变更手续。

(2)居民因迁移、工作变动、学习变动等原因变更户籍信息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迁移学生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前往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户籍变更手续。

(3)居民因其他原因变更户籍信息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户籍信息管理和保护1. 户籍信息采集和更新(1)各区政府将建立统一的户籍信息数据库,确保居民的个人信息准确、完整和安全。

居民的身份信息、亲属关系、居住地等重要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信息更新。

(2)擅自篡改、伪造、冒用他人户籍信息的居民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个人信息保护(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居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规定(3篇)

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规定(3篇)

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和《辽宁省农村户籍管理办法》,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规定如下:一、农村户口的申请与迁移:1. 成年人申请落户农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有固定的农村居住地,有稳定的生活来源。

2. 申请人迁移户口必须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迁移证明等。

3. 农村户口的迁移需要经过现住地和目的地两地公安机关的审批,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农村户口的管理:1. 农村户口应当按照户籍志、户政档案、居住登记簿等制度进行管理,确保户籍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2. 农村户口应当按照迁移、注销、取消、补办等规定进行相应管理操作,确保户口迁移、注销等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农村户口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三、农村户口的权益保障:1. 农村户籍人口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公共卫生等权益。

2. 农村户籍人口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劳动就业权益,不受歧视。

3. 农村户籍人口的子女享有与城市户籍人口子女相同的义务教育权益。

总之,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农村户籍的建立、管理和权益保障,确保农村户口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补充和调整。

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市农村户口的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农村居民的户口管理。

第三条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工作由市农村户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大连市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户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提供必要的资金和人力保障。

第五条农民转移户籍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具备符合条件和资格,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第二章农村户口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农村户口的申请应由申请人自愿提出,并向所在村委会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村委会应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身份、资格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意见报县级农村户口管理机构。

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规定范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规定如下:1. 农村户口的获取:农村户口的获取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出生、迁入、复制和收购。

2. 农村户口的条件:农村户口的条件主要包括:农村居民,身份合法,无限制迁出大连市户籍等。

3. 农村户口的迁移:农村户口可以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迁移。

户口迁移主要有户主迁出、全家迁出和落地户口迁移等形式。

4. 农村户口的管理: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主要由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负责。

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户口登记、审批和管理工作。

5. 农村户口的使用:农村户口应当依法使用,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农村户口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 农村户口的注销:农村户口可以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注销。

户口注销主要有户主死亡、全家迁出和落地户口迁移等情况。

以上为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的基本规定,具体的操作细则还需参考当地相关政策文件和规定。

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规定范文(二)第一章绪论为了加强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工作,规范农村户口办理及管理流程,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农村户口的申请和办理第一节农村户口的申请条件1. 农村户口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农村居住年限要求:申请人在该农村地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二) 农村工作要求:申请人在该农村地区有稳定工作,且在该地区工作满一年以上;(三) 户籍所在地要求: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地区。

2. 农村户口的申请人如不满足上述条件,可以通过特殊申请或者特殊情况认定,经相关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

第二节农村户口的办理程序1. 农村户口的申请和办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农村户口的办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申请、审核、审批、签发户口本。

第三节农村户口的申请材料1. 农村户口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申请表:填写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二) 居民身份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复印件;(三) 户口迁移证明:提供户口迁移证明,证明原户口已迁移至本农村地区;(四)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婚姻证明、工作证明等。

大连开发区户籍办理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大连开发区户籍办理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大连开发区户籍办理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1. 嘿,朋友们!咱来聊聊大连开发区户籍办理流程哈!你知道怎么开始吗?就好比你要去一个陌生地方,得先找到入口呀!首先呢,你得准备好各种材料,像身份证、户口本啥的,这可不能马虎!例子:“哎呀,你想想,要是没带全这些东西,那不就像上战场没拿武器一样嘛!”
2. 然后呢,到相关部门去提交申请,这一步可得认真对待呀!就像你考试答题,得仔细写清楚每一项。

例子:“要是在这里马马虎虎的,那能行吗?那可不行呀!”
3. 接下来呀,就是等待审核啦!这时候可别着急,就像等待花开一样,要有耐心。

例子:“你急也没用呀,就得慢慢等,着急上火也没用哟!”
4. 审核通过后,就到了办理手续的环节啦!这可得一步步来,不能乱了套。

例子:“这就好比走楼梯,得一阶一阶地走,不能一下子跨好几阶呀!”
5. 在办理的过程中,有些注意事项可得记住喽!比如说要保持联系电话畅通,不然有消息都通知不到你呢!例子:“这多重要呀,要是电话不通,那不就像断了线的风筝一样啦!”
6. 还有哇,要随时关注进展情况,可别不闻不问的。

例子:“你不关心,难道还等着人家主动来找你呀!”
我觉得呀,只要按照这些流程和注意事项来,办理大连开发区户籍就不会那么复杂,肯定能顺顺利利的!。

大连户籍管理若干规定

大连户籍管理若干规定

大连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务院、辽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以引进人才落户、政策性审批落户和综合积分落户为主要管理模式;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实行阶梯式、差别化的户口迁移政策,即合理放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统称主城区),加快放开旅顺口区、金普新区(以下统称新市区),全面放开除主城区、新市区以外的本市其他区域(以下统称新区)。

第三条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办理落户,以及本市新区人员(不含《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大政发[2017]5 号)实施前已落户原普湾新区的),户籍迁往主城区、新市区和落户新市区(不含户籍由主城区迁入的)5 年以下迁往主城区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要求的年限均为连续年限;本规定中“以上” 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条申请落户本市的人员,办理时应当具备与申请事由相符合的条件;其中户籍地城乡分类为城镇的,不能迁往本市乡村区域落户。

已婚人员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同时办理;随迁人员有工作的应当先办理工作调动;但未纳入国家计划管理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就读于普通全日制学校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成年子女,可自愿办理随迁。

第五条经批准落户的人员,配偶系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户口,应当在其配偶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其他人员按合法稳定住所、亲属户口所在地、就职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顺序办理落户;引进人才不具备以上落户地条件的,可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设立的空挂集体户地址处落户。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屋、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规定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引进人才落户第七条在本市工作、经本市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审核为高端人才的下列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办理落户:(一)符合《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大委发〔2015 〕8 号)、《大连市人才认定实施细则》(大委办发〔2015 〕34 号)的规定,经认定为本市高层次人才和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的;(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和其他副省级城市的科学技术奖获奖者(项目负责人),且年龄在55 周岁以下的;(三)在本市工作、居住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年龄在50 周岁以下的;四)经大连市体育局认定可代表本市参加国家级以上的比赛,并获得国际健将、国家健将级别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获得全运会、全国冠军赛、全国锦标赛前三名的运动员。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3•【字号】大政发 [2006] 57号•【施行日期】200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 [2006] 5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业经第55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境内外人员来连投资兴办企业和购买商品房,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私人以本人资金来大连市主城区、新城区、卫星城、小城镇投资兴办企业和购买商品房,需要迁入常住户口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城区是指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卫星城是指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城区;小城镇是指建制镇经批准的规划中心区。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公安局(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户籍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在我市城区投资兴办企业,在主城区投资150万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年纳税额8万元以上;在新城区投资1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在卫星城投资5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2万元以上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迁入。

第五条在我市小城镇兴办企业,在主城区小城镇投资30万元以上;在新城区小城镇投资10万元以上;在卫星城小城镇投资8万元以上,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在同一小城镇投资办企业、购买住宅房屋款项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按达到投资数额标准办理。

大连市寄住户口管理规定(4篇)

大连市寄住户口管理规定(4篇)

大连市寄住户口管理规定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和其他相关法规,大连市的寄住户口管理规定如下:1. 寄住户口的定义:寄住户口指在本市非常住的人员,以寄宿在他人家庭或单位集体宿舍为主要居住方式,在一定期限内居住并办理户口相关手续。

2. 寄住户口的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年满16周岁;(2) 在本市辖区内有固定的寄宿地点,且能提供合法租房合同或单位证明;(3) 无本市常住户口。

3. 寄宿方责任:寄宿方应配合申请人办理寄住户口相关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住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单位证明等。

4. 寄住户口的申请流程: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包括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等;(2) 寄宿地证明,如租房合同、单位证明等;(3) 居住登记表格,需要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居住地点、联系方式等。

5. 寄住户口的有效期:寄住户口一般有固定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1年。

在有效期满后,申请人如需继续寄住,需重新办理寄住户口手续。

6. 必要时限制寄住户口数量:如寄住户口数量过多或超过承载能力,可能会限制寄住户口的数量,申请人需要等待或适时申请。

7. 寄住户口的变更和注销:申请人若需要变更或注销寄住户口,需向户籍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材料。

以上是大连市寄住户口管理的基本规定,具体的执行细则和操作流程还需根据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大连市寄住户口管理规定(2)是指在大连市范围内居住,但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人员在大连市办理寄住户口的相关规定。

根据大连市公安局出台的《大连市居住证居住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以下是大连市寄住户口管理的一些规定:1. 寄住户口的适用人员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人员:a) 在户籍地有合法稳定住所但在大连市工作、学习或生活的人员;b) 在大连市工作、学习或生活的人员,原籍地因种种原因难以迁回户籍地的;c) 在大连市工作、学习或生活的人员,居住地与工作、学习地距离较远的;d) 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

辽宁省户籍管理规定

辽宁省户籍管理规定

辽宁省户籍管理规定涵盖了一系列重要事项,旨在规范和管理辽宁省内居民的户籍登记、变更、注销等相关事务。

本规定包括以下内容:一、户籍登记1. 适格条件居民在户籍登记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辖区内连续居住满一年;(2) 年满十八周岁;(3) 无其他户籍登记证明。

2. 登记程序户籍登记程序如下:(1) 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2) 填写登记申请表格;(3) 提供身份证明材料;(4) 完成登记手续,并领取户籍证明。

3. 异地登记居民如需异地登记,需要提供以下额外材料:(1) 原所在地户籍注销证明或迁出证明;(2) 目的地居住证明;(3) 身份证明材料。

二、户籍变更1. 变更事由户籍变更事由包括但不限于:(1) 婚姻状况变更;(2) 子女出生;(3) 居住地变更。

2. 变更手续户籍变更手续包括以下步骤:(1) 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2) 填写变更申请表格;(3) 提供与变更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4) 完成变更手续。

三、户籍注销1. 注销事由户籍注销事由包括但不限于:(1) 迁出辖区;(2) 死亡。

2. 注销手续户籍注销手续包括以下步骤:(1) 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2) 填写注销申请表格;(3) 提供与注销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4) 完成注销手续。

四、其他规定1. 身份证管理居民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身份证,不得伪造、篡改、转借或买卖身份证。

2. 失联人员信息登记公安机关应定期更新失联人员信息登记,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准确。

3.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户籍管理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户籍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辽宁省户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大家在办理相关事务时应严格遵守,并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4•【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1月1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2013年2月4日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实有人口的服务管理,保护实有人口的基本权益,完善实有人口公共服务保障机制,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有人口的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有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保障权益和优化服务的原则,实行居住地管理。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公安派出机构负责实有人口登记、《居住证》发放工作,并负责采集实有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等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以下简称实有人口基础信息)。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口计生、教育、民政、卫生、工商、税务、司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实有人口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确定实有人口管理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实有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等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七条与实有人口基础信息登记有关的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实有人口登记义务。

其履行实有人口登记义务的情况,依法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个人对在实有人口服务管理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辽宁省户籍管理规定

辽宁省户籍管理规定

辽宁省户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公民的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凡在居住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在居住地落户。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或者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

第四条没有合法固定住所,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落户:?1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人员,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2就读于我省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或者省外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毕业后在我省就业的,凭单位录用证明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

?3夫妻间相互投靠,或者父母与子女间投靠的以及赡养孤寡老人的,在被投靠方或者赡养人的合法居住地落户。

?4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省投资、兴办实业或者引进资金技术具有一定规模的,可安排其一定数量的国内亲属在城市落户;外埠人员来我省投资、兴办实业的,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有关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依法取消暂住证制度,在全省建立和实行《居住证》制度。

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居民,应当申领《居住证》。

在暂住地办理工商登记、务工就业、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房屋租赁等事项时,应当使用《居住证》。

第六条省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统筹地区省辖市,下同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同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金。

参保人员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金每年年终由迁入地与迁出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七条省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或者省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跨统筹地区户口异地迁移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予以转移,在迁入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大连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工作流程图

大连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工作流程图

军官家属 (无职业)随军
口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办理各类户口工作流程图
1、主要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其执行意见、 《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 (大政发[2006]57 号) 2、工作部门:区市县公安(分)局或派出所 3、材料不全应当场或 5 日内一次性告知。
持《准予迁入证明》至被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并由区市 迁出户口。 持申请表、单位(街道)证明、 县公安分局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 工作时限:15 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收取《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 各 4.5 元(辽价发[1994]117 号) 。 持《准予迁入证明》 、迁出地户口簿、落户地户口簿等手续至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工作时限:当场办理。 收费项目:收取《户口迁移证》工本费 4.5 元(辽价发[1994]117 号) 。 申请人及迁入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迁出地派出所户籍证明、非农业人口的《失业证》等相关手 续 收费项目:无。 持 《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 、 等手续至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工作时限:当场办理。
区市县公安(分)局受理审批, 原户口所在地 并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 迁出户口。 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部队干部的近期任职命令、 家属 工作时限:10 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收取《准予迁入证明》 工本费4.5元 (辽价发[1994]117号) 。 持《准予迁入证明》 、迁出地户口簿、落户地户口簿等手续至落户地派出所落户。 地户口簿(落户地址确认单)等相关手续 工作时限:当场办理。 收费项目:收取《户口迁移证》工本费 4.5 元(辽价发[1994]117 号) ,户口簿工本费 9 元(辽价发[1998]13 号) 。 收费项目:收取户口簿工本费 9 元(辽价发[1998]13 号) 。 随军户口报告表、家属户籍证明(原籍派出所出具) 、家属 身份证、军人军官证、婚姻证明、城镇人口需失业证、落户 工作时限:当场办理。 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 《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2]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2]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2]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02年1月4日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经济的需要,发挥户籍管理制度在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改革我省的户籍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在全省取消“农转非”户口计划指标管理和“农转非”户口审批工作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取消以商品粮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作法,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转非”户口计划指标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过程中,一律停止办理“农转非”审批,实行以准入条件为标准的办理户口迁移制度。

在人口划分上,实现以居民实际居住地和所从事的职业划分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并登记居民常住户口,使户籍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

二、改革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新生入学户口管理办法随着普通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迁户口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

今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本省新生,凭新生入学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入学相关手续,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外省新生入学也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大政发〔2003〕62号文件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

大政发〔2003〕62号文件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

大政发〔2003〕62号文件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办法
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办法是为了适应城市化发展需求,推动户籍管理制度,完善城市居民管理体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而发布的。

该文件的发布,对于深化户籍制度,实现更加公平、合理的城市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件从六个方面对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迁入、迁出、代理登记、照片变更、住房管理和城市管理。

下面具体来介绍这六个方面的内容。

其次,关于代理登记。

市民可以委托亲属、朋友或公证机关代为办理相关户口登记事宜,通过委托书可以进行代理登记。

这一措施方便了不方便亲自前往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的人群。

再次,关于照片变更。

对于由于面容变化等个人原因需要更换户口照片的居民,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核实后可以进行照片变更手续。

这一方便了有此需求的市民。

此外,该文件还对住房管理进行了。

文件规定,购房人购买自住房居住满3年后,可以申请将住房纳入落户范围。

这一鼓励居民对房屋进行合理的使用,增加了房屋的透明度。

最后,该文件还对城市管理进行了。

文件规定,市城管部门将定期公示辖区内非法使用居民住房行为的排查结果,并且对非法使用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这一提升了城市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

总之,大政发〔2003〕62号文件对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并且具有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该文件的发布推动了户籍管理制度的,为大连市的城市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和管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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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优化人口结构,依据国务院、辽宁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合理控制主城区(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园区),加快放开金普新区,全面放开普兰店区、我市其他区域为原则,以合法稳定就业(含创业,下同)、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入户条件,以积分落户和政策性审批为主要管理模式,实行阶梯式、差别化的户口迁移政策。

第三条在我市工作、居住的外埠人员[不含已取得其它国家(地区)国籍或长期居住资格的],户籍迁入的适用本办法。

其中,已婚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同时办理。

第四条户籍由外埠迁入我市金普新区落户5年以上的,迁入主城区按市内户口迁移规定办理;不满5年及普兰店区、我市其他区域人员按外埠人员迁入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人社、国土房屋、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落户第六条我市的积分落户制度包括成就积分和综合积分,成就积分是大连市政府对高端人才给予的奖励积分,获得成就积分后,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落户;综合积分是将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总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办理落户。

按积分落户制度申请迁入我市落户人员须是未受过刑事处罚和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第七条成就积分:下列人员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审核后,可享受政府200分成就奖励积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办理落户。

(一)符合《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大委发[2015]8号)、《大连市人才认定实施细则》(大委办发[2015]34号)的规定,经认定为我市高层次人才(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的;(二)辽宁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大连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三)在我市工作、居住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四)经市体育局审定能代表我市参加国家级以上的比赛,获得国际健将、国家健将级别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以及获得全运会、全国冠军赛、全国锦标赛前三名的运动员。

第八条综合积分: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持有《大连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拟落户我市主城区、金普新区的普兰店区、我市其他区域人员和外埠人员,可办理综合积分落户。

该体系由基础指标、导向指标、附加分指标、扣减分指标组成。

各项分值见本规定附件《大连综合积分指标体系及分值》。

第九条基础指标内容包括年龄、教育背景、职业技能等级、申领居住证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房情况。

其中,持证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教育背景积分;在我市工作期间取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职业技能等级积分。

申请人因未正常缴纳我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做为计算在我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申请人参与积分的房屋,须是单套并且具有完全产权的,落户后三年内不得抵押、转让;购买非住宅的,要求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十条导向指标内容包括落户区域、紧缺职种、急需专业、重点企业、特定公共服务领域。

其中,紧缺专业(职种)持证人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一致可积分;特定公共服务领域指环卫和养老领域。

第十一条附加分指标内容包括个人投资纳税额,创业人才,合法稳定就业社保缴费基数、社会服务、见义勇为。

其中,创业人才需与我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股东,可获得积分。

申请人因未正常缴纳我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社会服务与见义勇为行为须是经过我市相关部门认证后的,可获得积分。

第十二条扣减分指标适用于成就积分和综合积分,内容包括申请人近5年内在我市受到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子女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在我市投资创办的企业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

第十三条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基础指标和附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扣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分,按照扣减分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四条申请人积满150分可在主城区申请办理落户,积满100分可在金普新区申请办理落户。

第十五条市人口结构办具体负责积分落户工作及政策解释。

准予落户人员,在向社会公示无异后,由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第三章审批入户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政策规定的投靠人员(有职业的须先办理工作调动),可办理落户。

(一)投靠人的配偶在我市主城区落户5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5年以上,结婚4年以上的;配偶系我市金普新区落户3年以上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结婚2年以上的;配偶系普兰店区、我市其他区域落户1年以上并合法稳定居住,结婚6个月以上的。

(二)投靠人十八周岁以下,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下同)、法定监护人系我市主城区落户5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父母、法定监护人系在我市金普新区落户3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父母、法定监护人系普兰店区、我市其他区域落户1年以上的城镇户籍人口,并合法稳定居住的。

(三)投靠人单老人65周岁、双老人130周岁;连续办理《居住证》5年以上;其子女系我市主城区落户8年以上,金普新区落户5年以上,普兰店区、我市其他区域落户3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符合上述投靠条件,被投靠人系我市乡村户籍人口的,还须符合省市落户乡村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已在连落实用人单位,具备以下条件的择业期内应届毕业生及毕业两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办理落户。

(一)落户我市主城区:1、被在我市主城区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所录用的,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的;属我市急需专业、自主创业(经营1年以上)或退出现役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的;属我市紧缺职种或毕业于我市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并已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生。

(二)落户我市金普新区:1、符合落户主城区条件的应届毕业生。

2、用人单位在我市主城区、金普新区注册,所录用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于我市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的;就职于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的。

(三)落户我市普兰店区、我市其他区域:1、符合落户我市主城区、金普新区条件的应届毕业生。

2、用人单位在我市注册,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

第十八条符合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我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可在学校属地派出所落报学生集体户口。

第十九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成建制迁入人员,可以办理落户。

第二十条经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调入我市的人员可办理落户。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登记户口。

第二十二条按政策规定可以回原户籍地落户的我市生源毕业生、退学人员、退役运动员、出国回国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在原户籍地落(恢复)户。

第二十三条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市政府等有关落户规定的复退转军人、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随军家属,可以在合法稳定居住地办理落户。

第二十四条我市乡村户籍人口,在普兰店区、我市其他区域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可办理落户。

(我市城镇户籍人口不得迁往我市乡村区域)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普兰店区、我市其他区域城镇落户。

一、符合落户我市主城区、金普新区的人员;二、在本区域有合法稳定住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三、在本区域合法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四、本区域企业连续3年累计纳税10万元以上,所聘用的45周岁以下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的员工;五、经本区域政府批准,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录用的45周岁以下并实际工作6个月以上的员工;六、就业于我市其他区域城镇并合法稳定居住的30周岁以下的退出现役人员。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户籍管理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项按国家、省、市户籍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拟将户口迁入我市的各类人员,办理落户时均须具备与申请事由相符合的条件。

按本办法落户于我市的人员,户口另行迁移时,须按市内户口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年限”均指申请办理落户时的连续“年限”;本办法所称的“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职业是指:被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且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形;已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系经营者本人)并实际经营的和已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或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可视为合法稳定职业。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住所指在我市依法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权证的住宅(商品房、存量房、农村地区依法取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依法承租的公有住房(不含主城区、金州新区、保税区非常住人口有偿或无偿取得本区域内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住房)、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型住房,不含承租私人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居住是指:本人在我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包括自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租赁房屋合同的备案证明,单位宿舍居住证明以及借住亲友家中的街道寄住证明。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我市城镇是指在我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凡有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已经落户的,注销常住户口,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安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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