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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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doc

集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doc

集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厦府〔2018〕235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运营企业以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适度保障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区建设局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和监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国投公司)受区建设局委托作为运营企业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申请、组织配租、签订合同、收取租金、租后管理、维修养护等各项运营管理事项;单位作为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主体,负责代表申请租住人员提出集体申请、初审、分配及租后管理等各项具体事项的落实。

行业主管部门、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与规划、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公安、人社、民政、各镇(街)等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储(含收购或租赁)、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房源筹集后移交运营企业区国投公司经营管理。

区建设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安置房项目进行梳理,将近期内不需要用于拆迁安置的闲置项目,由区国投公司收购或采取区政府划拨方式调整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和用地审批时单独列出,优先保障。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以小户型及集体宿舍为主,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现有闲置安置房收购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居室为单位安排非同一家庭多人居住,由运营企业区国投公司向区财政申请资金负责装修,装修标准参照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5•【字号】厦府办[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07〕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的收缴与使用,加强租金管理,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支预(决)算管理、市直各有关单位租金补助金预算安排与管理、市区两级财政体制结算及配合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测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等工作;各区财政局负责区属有关单位租金补助金预算安排与管理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与监督市公房管理中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测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等;市公房管理中心承担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缴、收支预(决)算编制执行等具体工作。

市人事局、各区人劳局、各区民政局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承租人租金补助金的预算编制、支付等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实行租金财政补助制度。

财政补助标准按《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和租金计算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1•【字号】厦府[2006]379号•【施行日期】200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6〕3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房和安置房(含拆迁安置房、解危安置房以及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等。

第四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运作。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坚持小户型、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回购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管理、回收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国土房产局按有关规定有计划供地。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一)社会保障性住房主要通过销售款、银行贷款模式筹集;(二)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主要由财政拨付购房资金。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七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含通过购买商品房迁移户籍的)、符合家庭资产限额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或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2•【字号】厦府办[2008]184号•【施行日期】2008.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08〕18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八月十二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为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公房管理中心承担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财政、民政、市政、物价、公安、工商、城管、劳动、审计、监察、广电、供电等部门及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业主和承租户应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承租户应遵守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补助合同的约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市公房管理中心在市国土房产局的领导下开展以下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监督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二)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核拨委托管理费和物业服务费补助,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服务工作;(三)培训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从业人员;(四)审核物业服务费补助,负责办理房型调整和退出管理工作;(五)承担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计算、收缴等工作;(六)承担社会保障性住房修缮及相关的招标、委托等管理工作;(七)承担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内非住宅用房的公开招租和委托管理工作;(八)负责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和档案,发布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动态信息;(九)接受、处理举报和投诉,对违规使用社会保障性住房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十)政府委托的其它管理职责。

厦门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厦门公租房买卖政策

厦门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厦门公租房买卖政策

厦门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厦门公租房买卖政策
厦门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专家认为公租房买卖政策是促进公租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与此前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文件一脉相承,对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长远意义,接下来,可能还会有一些细化国十条的政策措施出台。

(一)申请公共租赁房应满足的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非本市户籍的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当地工作的全国、盛部级劳模、全国英模需提供暂住证);
2、中低收入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
3、家庭资产核定不超过20万元;
4、无住房家庭;
5、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配租的外来务工及新就业大学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就业;
2、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本市城镇暂住证,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或个人);
3、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公租房租金;
5、无住房;
6、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厦门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

填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预先登记表》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

候家庭外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如果要申请公共租赁房,相关的细则还在制定中,这些家庭可以通过先申请三房资格,以同时获得公共租赁房的申请资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5号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5号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朱亚衍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为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协助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

民政、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来源第四条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一)腾退的公有住房;(二)政府出资兴建、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三)通过置换筹集的用于廉租的旧公有住房;(四)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人均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现租住公有住房;(五)其它渠道筹集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第五条政府新购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一房一厅35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50平方米以内;其他户型60平方米以内。

第六条对开发建设和购置廉租住房,政府应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措施比照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厦府〔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8〕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厦门市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5日厦门市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解决产业园区员工居住问题,服务产业发展,规范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为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面向产业园区员工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管理、使用及退出。

二、运营主体。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由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企业或者本产业园区开发运营企业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

三、设计要求。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单身职工,以单间公寓为主,单间公寓的建设标准应当满足《厦门市产业园区单间公寓建设设计要点》(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的相关规定。

运营企业应当将具体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及平面设计图报市住房保障办同意后实施。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企业必须为所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审核入驻的企业并在产业园区登记注册(以工商、税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厦无住房;(二)申请人应当与产业园区内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三)具体每一批次租赁方案对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岗位及社保缴交情况等其他要求。

五、申请方式。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采用单位集体申请的方式,由企业负责收集申请人信息,报产业园区管委会初审后,再由企业向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企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企业负责对申请企业及申请人申请资格进行审核把关,并定期向产业园区管委会、园区所在行政区政府反馈真实租赁数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厦府办[2009]197号•【施行日期】200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9〕19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市国土房产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是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房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保障性租赁房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民政、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物价、公安、税务、侨务、工商、金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保障性租赁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保障性租赁房的相关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五条保障性租赁房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并实行房源收储制度。

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和筹集房源的资金来源为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和社会捐赠等。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委[2008]7号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委[2008]7号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委〔2008〕7号)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2008年1月31日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又好又快的发展,构建和谐厦门,进一步完善优化我市的人才政策,解决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问题,吸引聚集更多的优秀人才在厦创业、工作,依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的分配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以下简称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给企事业单位人才租赁或购买,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或销售价格的政策性住房。

人才住房建设纳入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统筹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专指在我市辖区内企业、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事关系、户籍均在本市,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职在岗人才。

第五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市人才住房需求情况,负责研究制定人才住房政策,统筹人才住房房源供给,确定分配原则及每批次分配人选名单,协调解决人才住房工作涉及的相关问题。

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人才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协调解决人才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常见问答(面向单位)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常见问答(面向单位)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常见问答(面向单位)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常见问答(面向单位)01什么是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是指运营企业(即厦门住房租赁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厦房租赁)根据《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租赁住房。

02租金如何计费缴交?优惠款如何返还?公租房实行租金优惠制度,租金优惠款一般为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取的租金金额的30%,不包含物业服务费及日常专项维修资金。

承租单位按市场租金标准全额向厦房租赁缴交租金,厦房租赁按自然季度(1、2、3月为第一季度、4、5、6月为第二季度、7、8、9月为第三季度、10、11、12月为第四季度)向无违规使用房源的承租单位返还上一自然季度租金优惠款。

为简化承租单位的费用进出操作流程,上述租金优惠款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在其下一自然季度应缴租金中直接予以抵扣。

市场租金标准每年评估测算一次。

合同期内租金不作调整,续签合同按照届时执行的租金标准计取。

03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在厦稳定就业的无住房职工申请条件:(一)在厦无住房;(二)申请人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三)符合具体批次的所属行业、工作岗位、社保缴交等其他要求。

*在厦稳定就业无住房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申请。

04如何申请公租房?进入厦门安居集团官网()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厦房租赁、厦门公租房,查看最新发布的批次方案,按方案流程进行申请。

05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公租房?不可以。

公租房暂不支持个体工商户申请。

06单位能否同时申请不同批次的公租房?可以。

但申请人员不得重复。

07公租房都是现房吗?公租房有现房和期房,具体以各批次方案发布的房源信息为准。

08单位可以为职工一人申请一套房源吗?公租房作为单位集体宿舍使用,安排符合条件的单位职工一人一间(一床)入住。

如有一房型(或单间公寓)房源才可由单位为职工一人申请一套。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_厦门指南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_厦门指南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_厦门指南〖摘要〗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出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运营企业(下称运营企业)运营的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企业以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运营企业,是指市政府依法确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承担社会责任,负责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适度保障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六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及房源统筹、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人社、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储(含收购或者租赁)、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予以保障。

第九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以一房型和单间公寓为主。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住宅部分应当办理整体产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权利性质为“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备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分割登记,不得转让”。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271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271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271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06•【字号】厦房信函〔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271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厦房信函〔2021〕36号答复类别:B类黄永刚等代表:您们好!感谢对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关心关注。

您们提出的《关于积极发展我市城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建议》(第0271号)收悉。

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办理工作背景建议收悉后,我局高度重视,会同市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专题研究,并与代表联系人积极沟通,了解提案背景和意图。

2017年以来,我市先后被住建部、财政部等部委列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发展等3项住房租赁试点,获得了3年24亿元中央财政资金补贴。

近年来,我们以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工作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住建部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要求,以打造“高素质、高颜值”宜居之城为目标,以“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抓手,围绕培育市场主体、完善配套政策、加大市场供应、丰富平台建设、创新服务管理体制机制等试点内容,有力推进厦门市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取得了较好成效。

您们在建议中提出的“1.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的供应。

加大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从人才结构、产业园区结构、城市发展公共设施布局、个人空置房引导收储等多方面,积极通过市场机制,政府购买服务或政策导向等因素,合法合规的增加租赁住房供应;鼓励本市有实力信誉良好的企业和国有企业开展自持住房租赁经营;积极探索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和城市更新行动,盘活各类空置住房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2.利用好我市先进的社会信用体系,积极引导规范租赁市场。

针对近年来频繁引发的长租公寓暴雷等问题,积极利用我市成熟先进的社会信用体系机制,对住房租赁各相关主体进行信用评价,通过信用体系建设降低租赁市场风险,积极实施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制和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制,加强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交易信息及交易行为的监管,鼓励租赁备案合同租金不高于指导价情况下,从税收上减免个人所得税征收,对高于指导价的,适当降低税率引导市场公平交易。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厦府[2018]22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15
【实施日期】2018.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8〕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厦门市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5日厦门市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解决产业园区员工居住问题,服务产业发展,规范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为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面向产业园区员工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管理、使用及退出。

二、运营主体。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由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企业或者本产业园区开发运。

厦门保障性租赁房2018年第四批轮候分配办事指南

厦门保障性租赁房2018年第四批轮候分配办事指南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18年第四批轮候分配办事指南一、政策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厦府办〔2015〕199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厦建安居〔2017〕74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18年第四批轮候分配方案的通知》(厦建安居〔2018〕111号)。

二、供应对象面向本市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三、意向登记、申请受理地点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四、申请分配程序和时间安排(一)申请分配程序1.符合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意向登记;2.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随机摇号,产生意向登记对象的申请家庭顺序号;3.根据摇号结果及是否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单列分配对象确定批次受理范围,进入批次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正式申请手续;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确认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5.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组织选房及办理后续相关事项。

(二)时间安排1.意向登记:2018年12月3日至12月14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2.公开摇号:2018年12月20日3.申请受理:2018年12月24日至12月28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五、房源安排(一)房源数量1.岛内房源,安排在高林居住区(二房型、三房型)、湖边花园A区(一房型、二房型)、湖边花园B区(一房型、二房型)、古楼公寓(一房型)、万景公寓(二房型)、虎仔山庄(一房型)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合同,不仅具备一般租赁合同的共性,更因其特殊的标的物而又有突出特点。

房屋作为一种重要的不动产,俨然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厦门市房屋租赁市场,调剂房屋余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镇规划区内房屋的租赁。

合法建造的临时建筑物的租赁,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㈠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与他人合作经营但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而收取费用的;㈡出租房屋内的营业场地的。

第四条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租赁主管部门)。

租赁主管部门可委托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所等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第五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但直接向租赁主管部门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单位分配给职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在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㈠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凭证;㈡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㈢租赁合同;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

出租抵押的房屋,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厦门群租房管理管理规定(3篇)

厦门群租房管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群租房的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群租房,是指将住宅房屋分割成若干个相对独立的生活单元,供多人共同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群租房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等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群租房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群租房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群租房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群租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宅设计规范。

第八条群租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建设许可证,并按照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第九条群租房的房屋结构应当符合安全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第十条群租房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房屋的消防、卫生、安全等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一条群租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二条群租房的出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房屋出租前,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房屋出租备案手续;(二)房屋出租后,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房屋出租后,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房屋安全;(四)不得出租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五)不得出租给有吸毒、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记录的人员;(六)不得出租给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可能危害他人健康的人员。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三)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四)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群租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二)保持房屋内外环境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乱堆放杂物;(三)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公共资源,不得浪费;(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房屋安全检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租房点题整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租房点题整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租房点题整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厦房住保〔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租房点题整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厦房住保〔2021〕30号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市住房保障中心、安居集团:根据省纪委监委《关于“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方案》(闽纪办〔2021〕9号)、市纪委办公厅《关于“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通知》(厦纪办〔2021〕1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公租房租后管理点题整治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为切实整治公租房(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再符合承租资格、转租出借、空置等突出问题,规范公租房管理,市住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公租房点题整治专项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各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6月4日公租房点题整治专项工作方案根据省纪委监委《关于“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方案》(闽纪办〔2021〕9号)、市纪委办公厅《关于“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通知》(厦纪办〔2021〕1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公租房租后管理点题整治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为加强我市公租房(含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严格整治公租房承租人不再符合承租资格、转借转租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公租房规范化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通过开展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再符合承租资格、转租出借、空置等问题点题整治,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及时查处承租人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保障性租赁房、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长效机制,不断规范和提升管理水平。

集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doc

集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doc

集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厦府〔2018〕235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运营企业以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适度保障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区建设局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和监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国投公司)受区建设局委托作为运营企业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申请、组织配租、签订合同、收取租金、租后管理、维修养护等各项运营管理事项;单位作为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主体,负责代表申请租住人员提出集体申请、初审、分配及租后管理等各项具体事项的落实。

行业主管部门、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与规划、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公安、人社、民政、各镇(街)等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储(含收购或租赁)、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房源筹集后移交运营企业区国投公司经营管理。

区建设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安置房项目进行梳理,将近期内不需要用于拆迁安置的闲置项目,由区国投公司收购或采取区政府划拨方式调整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和用地审批时单独列出,优先保障。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以小户型及集体宿舍为主,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现有闲置安置房收购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居室为单位安排非同一家庭多人居住,由运营企业区国投公司向区财政申请资金负责装修,装修标准参照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执行。

厦门市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厦门市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
产别
厦国土房住字第号
厦门市直管公有住宅
租赁合同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路里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街巷____________号_______梯_______室
管理卡片号: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租赁期间,租赁房屋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有线电视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负。
第十条租赁期间,如遇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安置、赔偿乙方,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租赁期间,租赁的房屋若因落实政策需归还业主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合同终止后,乙方持本合同到房屋管理部门领取退管证明,办理停租相关手续,并可根据落实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退管安置房或保障性住房,甲方对乙方的装修费用不予补偿,亦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且甲方不负责另行安置乙方。
2、副房使用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7、其他使用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3、杂物间使用面积平方米;8、阁楼使用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对本合同条款及房屋坐落、范围、房屋状况、租金、租赁期限、维修责任和范围等所有相关事项均充分知情并确认,不持任何异议。
乙方承租的上述房屋的面积如超过厦门市住房面积控制规定的标准,乙方同意按厦委办发【1996】044号、厦委办发【1998】001号及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如房屋结构、配套、用途等变更时,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需重新协商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乙方承租上述房屋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乙方承租上述房屋的用途为住宅,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将上述房屋用于其它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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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8-02-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若干意见》(国发 (201)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运营企业(下称运营企业)运营的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企业以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运营企业,是指市政府依法确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承担社会责任,负责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适度保障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六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及房源统筹、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人社、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储(含收购或者租赁)、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予以保障。

第九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以一房型和单间公寓为主。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住宅部分应当办理整体产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权利性质为“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备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分割登记,不得转让”。

运营企业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获得的融资仅能用于政府指定的用途。

第三章申请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年收入为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二)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无住房的各类引进人才;(三)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优先保障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和本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在厦无住房职工。

第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家庭申请条件: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不限户籍。

申请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以共同申请;2.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3.申请家庭上年度家庭收入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4.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年满30周岁。

(二)各类引进人才申请条件:1.在厦无住房;2.申请人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在厦缴交社保(柔性引进人才除外);3.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各类人才计划、人才工程、人才项目;4.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三)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申请条件:1.在厦无住房;2.申请人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在厦缴交社保(柔性引进人才除外);3.具体批次的所属行业、工作岗位等其他要求。

有关本市家庭住房困难标准按照本市户籍家庭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标准执行,本市家庭年收入标准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按批次租赁制度,具体批次租赁方案由运营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批次租赁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坐落、数量、户型、面积、租赁对象、申请条件、申请时间、申请程序、租金标准、选房规则、租金优惠等内容。

具体批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面向特定行业(产业园区)需要重点扶持的单位优先招租,并在租赁方案中明确。

第十五条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1.申请表;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证明材料;3.上年度家庭收入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的证明材料;4.批次租赁方案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运营企业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运营企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运营企业应当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工作。

(四)运营企业应当在审核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用公开摇号等方式产生申请人选房顺序号。

(五)运营企业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及选房顺序号等通过其网站公示5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申请人对受理、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运营企业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后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

第十六条租赁给各类引进人才、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含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单位)集体申请,批次租赁方案应当明确负责集体申请的单位。

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及退出的具体要求,并抄送市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单位提交申请材料:1.申请表;2.符合申请条件的职工名单或者申请需求及有关证明材料;3.租赁方案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运营企业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运营企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运营企业应当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四)运营企业应当在审核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组织各单位协商确定各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并签订租赁合同。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运营企业采用下列方式之一确定各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并签订租赁合同:1.以各单位经运营企业审核后的房源申请数量,采用一个号码对应一套房源指标的摇号方式确定各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2.按照比例确定各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各单位房源租赁数量=审核后的各单位房源申请数÷审核后的所有单位房源申请总数×该批次总房源数,取整数;3.运营企业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确定各单位房源租赁数量,该确定方式应当报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根据房源供应情况,批次租赁方案可以设定每个单位的最高申请数量。

第十八条运营企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审核申请材料,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地税、人社、国土房产、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章配租第十九条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运营企业审核、确认为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的,运营企业根据租赁方案中公布的选房规则组织选房。

第二十条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确定后,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组织配租,将房源租赁给符合条件的租赁对象。

单位应当将配租结果报运营企业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型配租标准为:1人户可以租赁单间公寓或者一房型,2人及以上家庭可以根据批次房源情况自主选择租赁一房型或者二房型。

单位集体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作为单位集体宿舍使用。

第二十二条本市户籍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家庭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运营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单位集体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确定房源后,运营企业应当与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单位按照本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确定租赁对象后,应当与租赁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运营企业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包括租赁对象、单位)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房型、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租金优惠;(四)房屋维修责任;(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交纳责任;(六)使用管理规定及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单位集体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还应当包括:单位集体租赁房源的内部管理责任、居住职工信息及居住职工变更的备案要求、配合运营企业管理职责等。

运营企业每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文本应当经法律顾问审核把关。

第二十四条租赁对象、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选房或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申请资格,其本批次选房顺序号作废。

第二十五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二十六条批次租赁结束后,房源有剩余的,运营企业应当在其网站公示剩余房源信息。

运营企业可以受理有意向租赁该批次剩余房源的申请人的申请,运营企业按照批次申请程序办理受理、审核及租赁手续。

第五章租金第二十七条运营企业评估测算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时,应当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建立的中介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合理选取的标准间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按照算术平均值计算得出市场租金标准后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每两年评估测算一次。

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取。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

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单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金优惠制度,租金优惠款一般为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取的租金金额的20%,具体项目的租金优惠标准由运营企业在批次租赁方案中明确并公布。

第三十条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返还租金优惠款:(一)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六)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经运营企业书面发函催缴后仍拒不缴纳的;(七)未按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八)租赁合同约定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对不具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予返还租金优惠款行为的承租人,租赁满一个季度,且经公示无异议后,运营企业应当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主动返还上一季度租金优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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