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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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市建设与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工作,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是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房产、财政、民政、物价、统计、公安、税务、侨务、人事、劳动、监察、审计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作好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具体批次的配售方案,包括房源情况、配售价格、配售对象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以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二章申请与分配
第八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生活,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二)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资产在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以下;
(四)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能够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九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它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
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条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能够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一条共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产权归属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
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经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三)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经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四)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一)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社区居委会对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当场予以登记、发放轮候登记号。
(三)各社区居委会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并组织在社区公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将申请材料及调查审核、公示情况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四)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由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