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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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04•【字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施行日期】1996.1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1996年8月9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二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镇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第三条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房屋权利人必须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房屋可以依法买卖、继承、析产、分割、赠与、交换、租赁、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利用房屋从事民事、经济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镇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第六条本市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属,核发房地产权证书。

房地产权证书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凭证。

第七条房地产权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权属人和权属来源情况;(二)房屋所有权性质及房屋情况;(三)土地权属性质及土地情况;(四)他项权摘要;(五)房屋共有、土地共有情况;(六)纳税情况;(七)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1•【字号】厦府[2006]379号•【施行日期】200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6〕3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房和安置房(含拆迁安置房、解危安置房以及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等。

第四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运作。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坚持小户型、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回购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管理、回收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国土房产局按有关规定有计划供地。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一)社会保障性住房主要通过销售款、银行贷款模式筹集;(二)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主要由财政拨付购房资金。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七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含通过购买商品房迁移户籍的)、符合家庭资产限额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或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人才住房(高层次人才)配售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人才住房(高层次人才)配售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人才住房(高层次人才)配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厦房住保〔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人才住房(高层次人才)配售方案的通知厦房住保〔2022〕1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2017〕3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的补充通知》(厦委办发〔2019〕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厦委组〔2021〕6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人才住房(高层次人才)配售方案》,并按规定报告市政府,现予印发实施。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2年4月29日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人才住房(高层次人才)配售方案根据《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2017〕3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的补充通知》(厦委办发〔2019〕46号)、《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厦委组〔2021〕69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厦门市2022年第一批人才住房(高层次人才)配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配售原则(一)人才住房实行批次轮候配售1.2022年第一批人才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我市A、B、C类高层次人才申请家庭,人才名单已经市委人才办会议研究确定,由市人社部门提供《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1年厦门市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住房优惠政策人员名单的函》(厦人社函〔2022〕13号)。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2009年1月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6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7月31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8月7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年6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9•【字号】厦府办[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1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紧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阶段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限价商品住房配售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制定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条件,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向本市无住房家庭出售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房源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通过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收购、手续调整和销售管理等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物价、公安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职能分工协助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的受理、审核及相关工作。

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信息。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销售等工作。

第五条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坚持中小户型、中低价位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限价商品住房根据房源筹集情况,按项目或批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11•【字号】厦府办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11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和服务工作。

市社会保障性住房运营企业在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委托或者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依照《条例》第六条规定,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市级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概算审核,配合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制定工作;(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指导建设投资企业依法开展资金筹措工作,安排由市级财政统筹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补助、物业服务费补助、维护维修费用、管理费用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经费;(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选址用地规划和规划管理、土地供应、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和房产交易情况的协查工作;(四)市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组织、协调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指导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工作;(五)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民政部门落实申请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和核查以及申请家庭婚姻情况的协查工作,指导厦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协查申请家庭收入情况;(六)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治安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并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及住户的户籍、车辆的协查工作;(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内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八)金融、税务、市场监管、人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协查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2]4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2]4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妥善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职工继承私房不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二、职工以本人或配偶名义购建住房(含在农村申请批地建房)未缴交地价的,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该类住房进入市场时,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住房参照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进入市场的有关规定,享受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等优惠政策。

三、集美区、杏林区及海沧投资区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平方米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总量由原来的100调整到300元,从1997年7月1日起计算。

上述辖区内的企业单位按照《厦门市企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指导意见》的要求,参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四、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军队师、团职转业干部,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原军队职务比照机关相应职务的标准执行。

未退出的原军队住房的面积应纳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计算。

五、1994年2月25日之前退休的机关干部,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比照退休费中特区津贴标准所对应的职务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

六、教师离退休后职称有变化的,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离退休费中特区津贴标准所对应的职称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

厦门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流程

厦门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流程

厦门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流程
内容:
一、厦门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条件
1. 申请人必须具有厦门市户籍。

2. 申请人家庭年收入必须低于当地发布的经济适用房收入标准。

厦门的经济适用房收入标准一般在10-15万之间。

3. 申请人具有独立住房困难。

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人均小于10平方米。

4. 申请人没有多套房产,无商业性住房贷款。

5. 申请人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一定标准。

厦门标准为家庭总资产不超过50万。

二、厦门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流程
1. 确认自己符合申请条件。

2. 登陆厦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注册账号,提交申请材料。

主要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收入证明等。

3. 材料审核。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 公示期。

申请材料公示后,社会公众可以查询申请人信息,并进行监
督。

5. 确定中签资格。

经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确认申请人获得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

6. 参加房屋摇号。

申请人持确认书参加房屋摇号,根据摇号结果选购房屋。

7. 签订合同。

在厦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是厦门申请经济适用房的主要条件和流程。

申请人需要确保自己符合条件,按照流程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确定后方可获得购房资格。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委[2008]7号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委[2008]7号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委〔2008〕7号)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2008年1月31日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又好又快的发展,构建和谐厦门,进一步完善优化我市的人才政策,解决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问题,吸引聚集更多的优秀人才在厦创业、工作,依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的分配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以下简称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给企事业单位人才租赁或购买,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或销售价格的政策性住房。

人才住房建设纳入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统筹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专指在我市辖区内企业、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事关系、户籍均在本市,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职在岗人才。

第五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市人才住房需求情况,负责研究制定人才住房政策,统筹人才住房房源供给,确定分配原则及每批次分配人选名单,协调解决人才住房工作涉及的相关问题。

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人才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协调解决人才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厦府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已经第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17日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章申请第四章审核第五章配售第六章退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工作,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保障性商品房的建设、配售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本市无住房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市保障性商品房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资源规划、财政、建设、人社、公安、民政、税务等部门及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保障性商品房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保障性商品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保障性商品房以统一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六条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保障性商品房通过新建、配建、收购、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资源规划、财政、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保障性商品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编制本市保障性商品房专项规划,并纳入市住房发展规划。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2022)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2022)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2022)(2022年1月1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给预购人,由预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成立的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管理部门(以下称预售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的预售管理工作。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接受预售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承担房地产市场转让、抵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方面技术性、辅助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预售项目管理第五条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已生效,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经确定;(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其中,申请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的标准为:7层以下(含7层)的,已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工程;8层以上(含8层)的,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于7层;(五)已取得预售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预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前款第四项规定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预售人向预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商品房预售申请表;(二)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证明材料;(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四)商品房预售方案。

厦门市2000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有关规定-厦府[2000]综062号

厦门市2000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有关规定-厦府[2000]综062号

厦门市2000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有关规定正文:---------------------------------------------------------------------------------------------------------------------------------------------------- 厦门市2000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有关规定(厦府[2000]综062号2000年6月27日)根据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厦府[1999]综094号《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规定,围绕启动个人住房消费这一中心工作,调动个人买房的积极性,努力把住房建设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继续大力推进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

(一)1999年12月31日前已租住的旧公有住房可按2000年公有住房成本价出售给职工、居民。

1、2000年各类旧公有住房成本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框架│砖混一等│砖混二等│砖木│高层│├──────┼───────┼───────┼──────┼──────┤│1319 │1208 │1123 │1079 │2512 │└──────┴───────┴───────┴──────┴──────┘2、单位成套可售旧公有住房应向职工、居民出售,满足职工、居民的购房要求。

3、2000年旧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的执行期从2000年7月1日到2001年6月30日止。

4、售房的其他具体办法仍按厦府[1999]综094号《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执行。

(二)2000年元月1日以后单位分配的新旧公有住房实行新房新制度。

1、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按2000年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出售。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管理办法全文(试行)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管理办法全文(试行)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管理办法全文2016(试行)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社会保障性住房审核效率,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配置管理网上公开工作,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省纪委等五部门关于权利运行网上公开工作要求以及《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性住房配置管理网上公开,是指通过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厦门市住房保障一体化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按照规范化的审批程序完成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工作,将关键流程数据向省保障房配置监管信息系统和省权力运行网上公开系统实时传送,接受省住建厅、省监察厅通过时限监督以及随时跟踪查看等方式对我市保障性住房配置管理网上公开运行的实时监管。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根据“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线、永久追溯”的要求,建立保障性住房配置规范化审批管理及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同时,依托综合管理系统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健全制度,规范配置流程,实现权利运行程序化、流程公开化、风险可控化、监控实时化。

(一)市住房保障办负责统筹我市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工作,协调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各协查单位工作。

(二)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按规定完成保障性住房审核分配工作,对本级及下级单位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过程的时效、流程、内容等情况进行实时监察,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纠错、督办、整改及跟踪整改。

(三)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完成保障性住房审核工作,对本级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过程的时效、流程、内容等情况进行实时监察,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纠错、督办、整改及跟踪整改。

(四)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按规定完成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对本级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过程的时效、流程、内容等情况进行实时监察,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纠错、整改。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04•【字号】厦府[1996]综141号•【施行日期】199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方案》的通知(1996年7月4日厦府〔1996〕综1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颁布,本方案执行期从1995年9月1日起到1996年12月31日止。

附件:厦门市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方案根据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当年的标准价要根据各市(县)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的水平,单位发给住房补贴和资助职工建立公积金年增长水平确定,一年一定,加快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和厦府〔1995〕综140号文《厦门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的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1995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标准价1995年各类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框架│ 砖混一等│ 砖混二等│砖木│高层│├─────┼─────┼─────┼─────┼─────┤│ 1261│ 1178│ 1095│ 1053│ 2480│└─────┴─────┴─────┴─────┴─────┘1995年各类新建公有住房标准价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类型││价格├────┬────┬────┬────┬────┤││ 框架│砖混一等│砖混二等│ 砖木│ 高层│├─┬───┼────┼────┼────┼────┼────┤│标│负担价│ 573│ 535│ 497│ 481│1146││├───┼────┴────┴────┴────┴────┤│准│抵交价│339││├───┼────┬────┬────┬────┬────┤│价│合计│ 912│ 874│ 836│ 820│1485│└─┴───┴────┴────┴────┴────┴────┘(1994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4997.57元,按国发〔1995〕43号文规定计算的标准价)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府办[2006]277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1.29【实施日期】2006.11.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4日)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06〕2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建设与管理局制定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工作,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是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具体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房产、财政、民政、物价、统计、公安、税务、侨务、人事、劳动、监察、审计及各区政府、街道、居委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作好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具体项目的配售方案,包括房源情况、户型比例、配售价格、配售对象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申购条件第六条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二)家庭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以下;(四)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首批保障性商品房配售有关问题的批复-厦府[2008]40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首批保障性商品房配售有关问题的批复-厦府[2008]40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首批保障性商品房配售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首批保障性商品房配售有关问题的批复
(厦府〔2008〕401号)
市建设与管理局、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首批保障性商品房配售计划的请示》(厦建房〔2008〕175号)文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配售对象为2008年11月30日前提交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申请户。

二、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房源为湖边花园A区1号楼256套和集美滨水小区6#地块4号楼112套,共计368套。

三、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销售价格为:湖边花园A区1号楼销售均价为7000元/平方米,住宅第1层的价格为6720元/平方米,往上每层递增20元/平方米;集美滨水小区6#地块4号楼均价为5000元/平方米,住宅第1层价格为4880元/平方米,往上每层递增20元/平方米。

上述房源装修费用按200元/平方米另行收取。

四、请市建设与管理局抓紧办理上述房源的预售等相关手续,并按《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结束——。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4]18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4]18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6.22施行日期2004.06.22文号厦府办[2004]186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4]1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适应海湾型城市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安置房计划、建设、配售、管理工作,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建设与配售分离的原则,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全市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售、统一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置房包括拆迁安置房、落实华侨政策用房、危改安置房等。

二、市建设与管理局牵头,会同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管理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对侨办、危改办、各开发建设单位、各区政府申报的安置房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并综合市政府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安排、土地供应计划、城市规划及市场需求等因素,提出我市安置房年度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规划局按照安置房年度计划要求负责落实具体项目的用地选址并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四、市计委按照安置房年度计划和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安置房立项审批手续。

市计委应严格控制项目的建设规模。

五、市建设与管理局按照市场运作机制负责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安置房建设实行以销售价格、建设标准、小区配套为主要内容的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制度。

六、市建设与管理局牵头,市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配合,对已批未建或已建未售的安置房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2009年1月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本章共六条,主要是关于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加强政府住房保障职能,逐步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困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即立法目的。

是指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相应的制度以达到要实现的目标,也是确立法规条文规范所要遵循的总的指导方针。

本条立法宗旨有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和完善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

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开展以来,在理论的探索、政策的制定、实际工作的开展都卓有成效,在此基础上以法规的层面来建立和完善此项制度,有益于稳定和长效,并具有强制力。

2、加强政府住房保障职能。

强调政府的公共职能作用,明确政府在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应承担的职责。

3、逐步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困难。

这是立法的最实质目的,以立法形式破解“住房难”的问题,以法的效用体现为民办事实。

4、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逐步解决住房困难,在住的方面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

让广大市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

一是本条例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城镇、农村,是一部较大市法规。

二是本条例适用于社会保障性住房在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等各环节的管理与服务方面。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本市住房困难家庭,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9.01
•【字号】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8月26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1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经济特区城
镇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8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
废止1996年8月9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9日、2004年6月4日、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修正的《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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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市建设与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工作,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是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房产、财政、民政、物价、统计、公安、税务、侨务、人事、劳动、监察、审计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作好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具体批次的配售方案,包括房源情况、配售价格、配售对象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以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二章申请与分配
第八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生活,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二)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资产在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以下;
(四)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能够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九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它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

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条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能够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一条共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产权归属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

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经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三)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经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四)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一)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社区居委会对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当场予以登记、发放轮候登记号。

(三)各社区居委会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并组织在社区公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将申请材料及调查审核、公示情况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四)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由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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