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举办XXXX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博览会的通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创新型
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布日期】2024.08.01
•【字号】厦工信企业函〔2024〕120号
•【施行日期】2024.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
业名单的通知
厦工信企业函〔2024〕12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厦工信规〔2023〕2号),经企业申报、各区、火炬管委会工信部门组织审核、实地抽查并公示,确定了厦门市2024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147家,现予以公布。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
对
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将按《厦门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附件:厦门市2024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8月1日。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23•【字号】厦经信企业〔2018〕201号•【施行日期】201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经信企业〔2018〕20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2018年5月23日厦门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降低小微企业服务成本,增强小微企业整体竞争实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277号)、《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4〕40号)等文件精神,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经研究决定,以服务券补贴方式,对我市小微企业购买入驻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签约服务机构所提供的专业服务给予资金补助。
为规范服务补贴券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简称“服务补贴券”)是指用于补助我市小微企业购买入驻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签约服务机构所提供服务的电子化支付凭证。
服务补贴券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称“服务中心”)承担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的审核、发放、结算、管理等具体工作及签约服务机构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
第三条厦门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签约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签约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入驻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慧企云”()的专业服务机构。
城市会展政策
Exhibition cities policy城市会展政策厦门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会展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精神,支持我市会展企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加快奖补资金拨付对2019年第四季度符合《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厦会展〔2017〕24号)和《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财企〔2017〕25号)奖补条件的项目加快审核,3月底前完成拨付。
二、加大项目奖补力度在《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厦会展〔2019〕58号)政策奖补资金标准基础上,对已报备计划于2020年上半年举办但因疫情延期并在当年度继续举办的会展项目,符合奖补条件的,奖补资金标准上浮20%,对2020年上半年新举办并符合奖补条件的展览项目(不含重大展览项目),奖补资金标准上浮20%,对2020年上半年举办并符合奖补条件的会议项目(不含重大会议项目),奖补资金标准上浮10%。
三、提供会展场地奖励对已报备计划于2020年上半年举办,但因疫情延期并在当年度继续举办的会展项目,在会展场地提供方维持原有租金不变或降低租金的情况下,按该会展项目上浮前奖补金额的10%标准给予会展场地提供方会展场地奖励。
四、协助宣传推广对已报备计划于2020年上半年举办,但因疫情延期举办的展会,提供合作媒体资源进行重点宣传推广。
疫情结束后,企业派员参加由市会展促进中心组织的境内会展营销推介活动,给予定额补助2000元/人,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
本实施方案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执行。
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措施支持会展企业应对疫情。
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企业参加第十二届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企业参加第十二届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3.09.20•【字号】闽工信函中小〔2023〕479号•【施行日期】2023.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企业参加第十二届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的通知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关于做好第十二届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有关工作的预通知》(中小企通〔2023〕53号)要求,我厅将组织企业参加第十二届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以下简称“技展会”)活动,助力全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促进对外交流合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展会概况本届技展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以“绿色发展数字赋能融通创新合作共赢”为主题,于2023年11月9—11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国际会展中心(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9号)举办,规划展览面积约5万平方米,包括省区市展区、境外展区等。
二、展区类型(一)省区市展。
省区市展区根据产业链划分展示区域,设置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及新能源、医药及医疗器械、工业互联网及产业服务、特色产业等6个行业展区。
按照展会组委会关于各展区组展的指导要求,福建省组展行业展区为工业互联网及产业服务展区,范围包括工业互联网、智能传感与芯片、通信与平台支撑、车联网、网络安全、工业设计及技术服务、投融资服务、信息服务、创业服务、培训服务等机构及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双创”基地、工业园区等,以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为招展重点。
(二)境外展。
为整体提升技展会参展质量,有效促进境内外展区互动对接,根据展会组委会安排,将组织世界500强企业及外资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配套中小企业共同参加境外展,参展名单经组委会审核后,将享有展位费优惠政策。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12]40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12]40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闽政办〔2012〕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一)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
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根据地方级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技术创新、专业化生产、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中小微型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推行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等,其中用于小型微型企业的比重要逐年提高。
(二)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预算编制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同时,降低小型微型企业政府采购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纳比例,并加快货款审核支付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贷和担保支持。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2-2023年度厦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2-2023年度厦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厦工信企业〔2022〕252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2-2023年度厦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厦工信企业〔2022〕25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厦工信规〔2021〕2号)、《关于开展2022-2023年度厦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厦工信企业函〔2022〕57号),经公示无异议,认定不二城(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等112家企业为“2022-2023年度厦门市最具成长性中小企业”,认定恒天互联(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235家企业为“2022-2023年度厦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好运行监测为精准做好厦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的跟踪和服务工作,我局将2022-2023年度厦门市最具成长性中小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纳入中小企业运行监测体系。
请获得认定的企业指定专人负责,于2022年9月底前登录“厦门市中小微型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平台”()注册完成首次数据报送,之后于每月20日前报送数据。
联系电话:5116871。
二、加强动态管理2022-2023年度厦门市最具成长性中小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有效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应在30日内书面向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
联系电话:2211065、2221632。
特此通知附件:2022-2023年度厦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名单(略)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2年8月29日。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1.10•【字号】厦经信企业〔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企业正文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经信企业〔2018〕1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2018年1月10日厦门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以下简称“还贷应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稳健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还贷应急资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专门为我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政策、贷款即将到期而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垫资服务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厦门并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以工商部门登记为准,下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各种所有制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借用应急资金的小微企业必须是注册地在厦门;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无严重不良信用(失信)记录,且经过合作银行同意续贷后,可申请使用还贷应急资金。
第四条还贷应急资金仅限于承认本资金管理办法,且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开展还贷应急资金业务。
第五条还贷应急资金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并由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实施受理、审批、发放、收回等日常运作,还贷应急资金使用遵循“总额控制、封闭运作、滚动使用、注重安全”的原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12•【字号】厦府〔2019〕110号•【施行日期】2019.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12日厦门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要求,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持续为我市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1. 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政策的落实,研究协调全市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各区、火炬管委会应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和协调机制,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区、火炬管委会二、加大财政支持2. 安排专项发展资金。
优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各区、火炬管委会安排相应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人社局、商务局、金融监管局,各区、火炬管委会3. 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
通过我市产业引导基金等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我市初创期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体系建设。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1年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1年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1年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厦工信企业规〔2021〕114号)、《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1年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通知》(厦工信企业〔2021〕240号)要求,经评审和公示,确定了2021年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现予公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授予以下9个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2021年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序号平台名称运营机构名称厦门科易网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科易网科技有限公司2厦门中小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厦门中小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3厦门创新软件园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创新软件园管理有限公司4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厦门工作部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厦门工作部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厦门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厦门有限公司6厦门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厦门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7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8厦门务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务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市物联网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厦门市物联网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二、厦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4年厦门市优质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补助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4年厦门市优质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补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厦工信企业函〔2024〕146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4年厦门市优质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补助工作的通知厦工信企业函〔2024〕146号各有关企业:为推动我市优质中小企业提升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意识,改进管理措施,提升管理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厦工信规〔202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厦门市优质中小企业管理咨询补贴项目申报指南》(厦工信企业〔2024〕139号,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厦门市优质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补助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报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申报企业为有效期内的厦门市优质中小企业,包含2022-2024年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23年成长型中小企业,相关优质中小企业认定按照《厦门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厦工信规〔2023〕2号)实施。
2.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中小企业。
3.申报企业近三年(截至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依法依规被列入安全生产(消防)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消防)等情形。
不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和涉黑涉恶行为。
(二)管理咨询项目服务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营情况和信用记录良好,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2.具备本地服务能力、咨询团队健全稳定、专业服务能力强的专业管理咨询机构,如机构名称非管理咨询公司,则要求上年度管理咨询业务营业收入占比60%以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厦门市展览会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厦门市展览会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3•【字号】厦府办[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厦门市展览会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7〕17号)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客观了解、评价我市展览会的举办情况,更好地指导、规范会展业发展,不断提高办展水平,市贸发局制定了《厦门市展览会评估试行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一月三日厦门市展览会评估试行办法第一条为真实、客观地评价在厦门市举行的展览活动,促进厦门市会展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展览会的各项指标进行定量和定性的考核和评估,以提升办展水平,规范行业竞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举办的、实行市场化运作的经贸展览会,面向公众的展示会、展销会等不在评估范围。
第四条展览会的评估结果作为给予会展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的参考。
未经评估的展览会不予资助和奖励,被评为差的展览会不予资助和奖励。
第五条评估工作由市贸发局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予以评估。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政府相关部门、会展协会和有关专业人士等人员组成。
根据拟评估展览会的性质,由市贸发局在专家委员中选择合适的委员组成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评估委员会由单数人员组成,与拟评估展览会直接相关的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六条市会展协会接受市贸发局的委托,负责展览会评估申请的受理、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综合评议和出具调查报告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展览会评估采用规定考核项目打分和综合评议相结合,即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评估结果采用百分计,总得分85分以上为优秀,70-85分为良好,60-70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会议展览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8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会议展览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会议展览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8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会议展览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会议展览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升级发展,使之成为融合福建省传统产业和优势产业的重要工具平台,推动厦门打造成为传统产品展示交易中心、产品研发设计中心,海西乃至全国产品定价中心和产业产品质量标准中心。
特制定如下意见:一、支持自办展发展按照“以奖代补,补扶结合”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我市自办经贸类专业展览会实行常规奖励,并在常规奖励基础上视不同情况给予增量奖励、特别奖励和对台奖励。
(一)常规奖励对我市培育举办的经贸类专业展览会,符合下列条件的,每个展览会以实际标准展位数量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奖励届数不超过六届:1.奖励条件(1)展览项目由我市相关机构作为展览会主办、承办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具有潜在发展前景,并且长期、连续在我市举办;(2)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新办展会举办前须经审查认可,不属于题材雷同展会方可申请;(3)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奖励,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4)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奖励;(5)相同题材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整合,未能整合的,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只对其中规模最大的展览会予以奖励;(6)每个展览会自首次申请奖励开始连续六届的展位规模依次需达200、300、400、500、600、700个标准展位(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水上展区按展品面积折算成标准展位计算,下同),当届未达规模的不予奖励;(7)展览会举办天数应在3天及以上。
厦门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关于2010年度工业企业增产多销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关于2010年度工业企业增产多销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厦财企[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关于2010年度工业企业增产多销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厦财企〔2011〕24号)各有关企业:根据市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增产多销奖励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继续执行、奖励标准另行制定的精神,结合2010年工业经济运行情况,现就2010年度工业企业增产多销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对象2009年销售收入超过3.5亿元,且2010年销售收入比2009年销售收入增长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一)2010年销售收入比2009年销售收入增加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0.5‰予以奖励;(二)2010年销售收入比2009年销售收入增加1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0.25‰予以奖励;(三)2010年销售收入比2009年销售收入增加5亿元以上的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0.125‰予以奖励。
奖励金采取分段计算后累加的方式;单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奖励考核与兑现奖励金实行跨年兑现。
企业的销售收入数据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确认的收入数据为准。
企业的2010年及2009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报时间截止至2011年4月31日。
市经济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进行考核,核定各企业应得奖励数额。
四、企业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政府出台的其他鼓励企业增产多销和开拓市场的相关政策。
五、本政策所兑付的奖励金,按企业税收归属,由市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2•【字号】厦府办[2008]242号•【施行日期】200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2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市会展办关于《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03〕1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议、展览业发展的资金(下称会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对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专业性会议、展览活动的奖励或资助;(二)会展业宣传和会议、展览项目申办的支出;(三)会展业基础性工作的支出。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议和展览(包括投洽会、台交会等)不在此列。
获得本市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会展专项资金资助。
第四条厦门市贸易发展局(下称市贸发局)是市会展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年度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的编报;负责我市专业性会议、展览活动的奖励或资助申请的审批以及会展基础性工作经费的使用;会同市财政局、市会展办对奖励、资助项目进行核查。
厦门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是会展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的审核、批复,会同市贸发局、市会展办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经服务[2013]213号【发布部门】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发布日期】2013.05.21【实施日期】2013.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经服务〔2013〕213号)各有关单位:为引导我市企业重视设计创新,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提升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水平,现将《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2013年5月21日附件: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提升工业设计发展水平,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工信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开展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设计创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厦门市经济发展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发展水平居全市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每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10月30日。
第五条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考核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厦门市经济发展局负责。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公布厦门市第一批指定典当行财务审计中介机构名单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公布厦门市第一批指定典当行财务审计中介机构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公布日期】2007.04.30
•【字号】厦经企[2007]120号
•【施行日期】2007.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公布厦门市第一批指定典当行财务审
计中介机构名单的通知
(厦经企〔2007〕12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5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典当行设立验资审计、法人股东财务状况审计和出资能力证明审计,以及典当行年度财务状况审计工作,确保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我局于4月18日-28日开展了公开选聘厦门市第一批指定典当行财务审计中介机构的工作。
截止4月27日下午五时,全市共有5家中介机构提交了密封的应聘申请材料。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我局特邀有关专家参与本次公开选聘工作,我局监察室监督了整个选聘过程。
经审查,5家申请人申报材料基本合格。
根据优中选优的原则,经研究,决定以下机构为厦门市第一批指定典当行财务审计中介机构,具体名单现予以公布如下:
1、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厦门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厦门安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发局等部门关于延续减免部分涉企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发局等部门关于延续减免部
分涉企收费项目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厦府办[2010]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22
【实施日期】2010.01.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发局等部门关于延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项目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0〕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经发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人事局、水利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厦门海关、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关于延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项目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延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项目的意见
(市经济发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市人事局、市水利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厦门海关、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确保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及中央和省、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现提出延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项目的意见,执行期至2010年底。
一、失业保险金减半征收;。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征集2017年开拓国内市场展会项目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征集2017年开拓国内市场展会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7.01.03•【字号】厦商务〔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征集2017年开拓国内市场展会项目的通知局各业务处室、市相关行业商协会、各专业展览公司:为积极帮助我市商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我局现征集2017年开拓国内市场展会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请各相关行业商协会、专业展览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于2017年1月20日前按行业对口的原则,向我局相关业务处室和行业管理处各提交一份申报材料(纸质+电子版文档)。
二、申报要求因我局和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正在修订《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国内展会的资金扶持方式、标准正在研究将作微调。
另,室外光地展位折算标准展位数的规模限制正在研究准备取消。
待《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完成后,我局将尽快出台《厦门市商务局开拓国内市场2017年扶持项目申报指南》并对外公布。
此次展会项目的申报要求,可暂参考《厦门市商务局开拓国内市场2016年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逾期申报的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将列入项目库,可作为2017年的递补项目储备。
相关处室作为责任处室应对承办单位及申报项目进行立项可行性、必要性和预期绩效评估,筛选申报项目,填报《厦门市商务局开拓国内市场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表》,经分管局领导签批后,交行业管理处汇总并组织研究,按“择优、必要”的原则列入项目库,项目核准后由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实施。
业务处室应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
三、申报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
业务处室(各楼层);行业管理处(615室),联系人:汪先生5302662,传真:5302605。
附件(略):1.《市商务局开拓国内市场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表》2.《市商务局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项目信息表》3.《市商务局开拓国内市场项目申报表》4.《市商务局开拓国内市场项目事后绩效评估表》5. 《市商务局开拓国内市场项目企业参展验收表》6.《市商务局开拓国内市场项目公共布展验收表》厦门市商务局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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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10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博览会的通知
各相关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企业:
为帮助中小、民营企业尽快渡过危机、提升竞争力,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将于2010年4月18—19日举办2010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博览会(以下简称博览会)。
博览会将以服务展区、论坛、推介会为载体,为中小企业与服务机构提供沟通、交流、对接平台(活动方案详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2010年4月18—19日
二、地点:厦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
三、活动内容
博览会活动分为3部分:一是,开幕仪式。
举行2010年度厦门成长型中小企业的授牌仪式等活动。
二是,设置商机馆和服务馆,内设综合服务、融资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等8个服务展区。
三是,举办以“两岸合作、融资服务、市场商机、管理提升”为主题的10多个论坛、研讨会、报告会。
四、报名办法
(一)拟参展单位根据服务内容选择服务展区,向各服务展区承办单位报名,并填写《2010厦门中小企业服务博览会参展申请表》,
于2010年3月26日前传真至各承办单位。
(二)各服务展区承办单位联系方式:
附件:2010厦门中小企业服务博览会方案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2010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博览会方案
一、主题
海峡两岸携手合作、共助中小企业发展
二、目的
帮助中小、民营企业尽快渡过危机、提升竞争力,“博览会”以“整合社会资源、搭建交流平台、提供优质服务、实现多方共赢”为宗旨,以营造良好的中小、民营企业运行和发展环境为目的,打造我市7万多家中小、民营企业享受服务的盛宴。
三、组织机构
主办: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
承办:厦门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厦门市中小企业管理办公室、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媒体支持:厦门日报、厦门中小在线
四、地点
厦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
五、时间
2010年4月18日(8:00—17:00),19日(8:00—12:00)
六、活动内容
“博览会”活动分为三部分:
1、开幕仪式。
地点设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1楼大堂。
2、服务展区。
地点设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1楼C展厅和D展厅
部分,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共设有2个展馆、8个服务展区,250个标准展位。
3、论坛。
地点设国际会议展览中心4楼国际会议厅和3楼会议室,共举办13场论坛,可容纳的参会总人数为3000人。
(一)开幕仪式
举行2010年度厦门成长型中小企业的授牌仪式,厦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授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等。
(二)服务展区
(三)论坛、研讨会、报告会
1.海峡两岸中小企业合作论坛
2.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论坛
3.中小企业成长论坛
4.中小企业管理论坛
5.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创新论坛
6.海峡两岸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论坛
7.中小企业区域协作论坛
8.中小企业电子商务高峰论坛——电子商务时代中小企业的转型机遇
9.中小企业兼并重组论坛——中小企业的资源整合与并购重组
10.创新与工业设计论坛——从中国制造到中国智造
11.中小企业贸易实务研讨会——全球化学环保类技术贸易壁垒应对
12.创业辅导报告会——全民创业,建设海西
13.海峡两岸品牌管理论坛——为中小企业创造全价值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