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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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最新政策

河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最新政策
2.本政策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3.各省辖市可根据本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七、补贴资金来源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资金主要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合理分担补贴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八、补贴资格审核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独生子女父母身份、退休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补贴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户口簿、身份证;
(3)退休证或者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纳入补贴范围。
3.退休补贴按月发放,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发放工作。
五、监督管理
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4.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其负责发放给申请人。
十四、档案管理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2.档案应包括申请材料、审核记录、补贴发放记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期限保存。
2.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因病或其他原因行动不便,无法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等情况。
二十四、补贴发放的统计与报告
1.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2.统计报告内容应包括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受益人数、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二十五、政策的持续优化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独生子女父母的需求,不断优化政策设计,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10]156号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19
【实施日期】2010.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
实施意见
(宿政办发〔2010〕156号2010年7月1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宿发〔2006〕1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

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2002年12月1日以后经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

2002年11月3。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

精品文档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xx〕15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奖励对象、标准及条件(一)奖励对象。

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二)奖励标准。

退休时发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奖励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奖励条件: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持有单位关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证明且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

以上所列情况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xx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

二、奖励经费来源(一)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单位从独生子女奖励费科目中列支并审核发放。

其中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确有困难暂不能支付奖励经费的,由其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审核发放。

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企业福利费予以税前扣除。

其中对改制、破产企业作如下规定:1.企业改制、破产的,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奖励经费计入职工安置费用;如职工安置费用中没有预留此项费用的,经有关部门核定后,从企业资产变现收益中支付。

2.20xx年12月31日以前,在区属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三)在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辞职人员,以及过去未返城的上山下乡知青,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三、奖励资格审核及奖金发放(一)本人申请。

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附件),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024年退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2024年退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2024年退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2024年,我国将出台一项新的政策,针对退休独生子女提供补贴。

这一政策将对独生子女在养老阶段的生活提供更多支持,体现了国家
对独生子女的关爱和重视。

政策内容包括:
1. 定期发放补贴:政府将定期向符合条件的退休独生子女发放一定
金额的生活补贴,以减轻其生活负担。

2. 医疗保障:政府将为退休独生子女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包括
门诊、住院和慢性病治疗等。

3. 社会关爱:政府将组织各类活动,关爱退休独生子女,帮助他们
建立健康、积极的生活态度。

4. 心理辅导:政府将设立心理辅导机构,为退休独生子女提供心理
咨询和帮助,帮助他们调整心态,面对退休后的生活。

5. 提供就业机会:政府将优先考虑退休独生子女的就业需求,为他
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并加大对其就业的支持力度。

这一政策的出台,将为退休独生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增强他
们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也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对独生子女的关心和支持。

相信在这一政策的帮助下,退休独生子女们的生活将更加美好,更加
幸福。

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

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
(3)定期对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保障系统稳定运行。
十、法律责任与争议处理
1.法律责任:违反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申请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泄露申请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政策评估与改进
1.政策评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对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进行评估,分析政策实施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1)评估内容包括补贴标准的合理性、申请流程的便捷性、补贴发放的及时性等;
(2)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收集独生子女家庭对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2.改进措施:根据评估结果,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政策改进:
(1)制作宣传资料,包括政策问答、办理流程图等,方便群众理解和掌握政策内容;
(2)定期举办政策宣讲会,邀请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现场解答疑问。
2.咨询服务:设立政策咨询热线,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帮助独生子女父母了解政策,解决申请过程中的问题。
(1)建立咨询记录制度,对咨询问题和答复进行记录,以备查阅;众参考。
(2)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申请表格;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申请信息录入系统。
2.审核流程: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核;
(2)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确定为补贴对象,开始发放补贴。
(2)利用多种媒介和渠道,广泛宣传政策内容和实施成效。
2.教育培训:
(1)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执行能力;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常政发[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9〕2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为了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提出如下意见:一、奖励对象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按新老办法对比后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含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人员,下同)。

符合上述规定的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予以补发,一次性奖励金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二、奖励标准常州市市区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按其未足额享受的比例对应享受。

三、资金来源及实施(一)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市区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不再由企业承担,改由各级财政承担。

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所需资金先由市财政垫支安排,再按企业属性由市与区分别承担;武进区所需资金由武进区承担。

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文件连政发〔2008〕55号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称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奖励对象(一)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

—1—(二)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的持证退休职工和终身无子女退休职工未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的,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

(三)已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或已参照〘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连政发〔2004〕267号)在退休时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或享受了一次性奖励的持证退休职工和终身无子女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四)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的职工已死亡的,予以补发。

奖励金由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五)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条件的企业职工,不作为一次性奖励对象。

二、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2400元。

三、资金来源(一)一次性奖励金由持证退休职工退休时所在的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二)本意见实施前已依法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政府财政承担;本意见实施后依法破产的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三)兼并、转让、改制企业在实施兼并、转让、改制前(含当年)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政府财政承担;兼并、转让、改制后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

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有困难的,经审核—2—批准后,由政府财政解决。

需要政府财政承担的资金,采取分级负责、分期兑现的办法,即市属和县、区属企业(以企业纳税级次为依据)分别由本级政府财政承担,纳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对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对象发放的一次性奖励金,分三年兑现到位。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
策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唐政发[2008]15号
【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21
【实施日期】2008.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唐政发〔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及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口联[200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标准及条件
奖励对象: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

奖励标准:退休时发给每人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奖励条件:
1、持有原发的《。

四川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标准

四川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标准
2.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信息查询系统,提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政策及发放情况的查询服务。
3.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十二、过渡期政策
1.本标准实施前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的人员,可按照原政策执行至补助期满。
2.在本标准实施前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可按本标准申请退休补助。
2.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标准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八、档案管理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申请档案,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
2.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表、审核材料、发放记录等。
十五、紧急情况处理
1.对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退休补助发放的情况,当地政府应启动应急预案,确保补助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2.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保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十六、法律责任
1.违反本标准规定,虚报、冒领、骗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资金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依法予以处罚。
3.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
五、资金发放与管理
1.退休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2.补助资金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直接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3.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虚报、冒领、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4.建立健全退休补助资金发放、使用、管理等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政策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政策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政策尊敬的读者: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政策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独生子女家庭成为当今时代的主要家庭类型之一。

为了缓解独生子女家庭在老龄化问题上面临的压力,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就包括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政策。

一次性补助政策的出台旨在解决独生子女家庭退休后所面临的经济困扰。

对于这一政策,我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分别是政策的背景与意义、补助标准以及政策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政策的背景与意义独生子女家庭的崛起使得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逐渐凸显。

以前的多子女家庭依赖子女的扶养,然而对独生子女家庭而言,由于只有一个子女,承担着更多的养老责任,这使得子女难以负担起父母的赡养问题。

因此,针对这样的社会情况,政府颁布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独生子女家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一次性补助政策能够减轻独生子女在父母退休后所面临的经济压力,使得他们能够更加从容地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其次,政策的实施表达了政府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关爱与扶持,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与和谐发展。

二、补助标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政策的金额由国家规定,并根据地区的不同有所调整。

根据最新规定,该补助政策可分为两类: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

在城市地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标准通常高于农村地区。

根据不同的城市等级划分,补助金额从几千元到十几万不等。

礼遇城市和特殊城市予以更高的补助,以帮助独生子女家庭更好地面对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在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政府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补助金额一般较城市要少一些。

不过,在农村地区,政府还提供其他形式的支持,比如优先购买住房等。

三、政策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虽然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政策的实施对于独生子女家庭有很大的益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注意。

首先,补助政策应该在一定资金范围内实施,避免出现过分压缩政府财政。

其次,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确保资金支持到达到真正需要的独生子女家庭。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政策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政策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政策随着中国人口结构的变化,独生子女家庭逐渐成为现代家庭的普遍模式。

在中国长期实行的独生子女政策的影响下,独生子女的家庭地位特殊,也对社会保障政策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政府推出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政策,旨在帮助这一群体的父母在退休后充分享受晚年生活。

一、政策背景自上世纪70年代实施以来,中国的独生子女政策一直持续推行,影响了几代人的家庭结构。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至2019年底,中国独生子女家庭已经超过2亿户。

这一政策的实施,使得独生子女家庭对于老年人的照料承担了更重的责任。

随着独生子女逐渐成为社会主流家庭模式,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们也逐渐进入了退休年龄。

然而,由于长期实行独生子女政策,独生子女的家庭责任较重,加之部分父母退休金的水平相对较低,所以面临着一定的经济压力。

因此,政府开展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政策,以缓解他们的财务压力。

二、政策内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政策是指在独生子女家庭,当父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一次性向独生子女家庭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助金,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金额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该补助金是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平均工资水平和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计算而来。

在不同地区,这一补助金的数额会有所不同。

此外,政府还对低保户的独生子女家庭提供额外的一次性补助。

三、政策效果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政策的实施,有效帮助了独生子女家庭和他们的父母在退休后的生活。

首先,这一政策减轻了独生子女通过支付养老金来养老的负担。

政府的补助金为独生子女家庭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让他们能够更好地安排父母的养老生活。

其次,这一政策也提高了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生活品质。

相对于仅依靠退休金的生活方式,一次性补助金的到来,可以为他们的生活增添一份额外的福利。

独生子女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

独生子女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
十二、补贴的调整机制
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保障独生子女父母的基本生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等因素,定期对补贴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以确保补贴的实际购买力。
十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于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前去世的,其配偶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本政策规定申请一次性退休补贴。
十、责任与监督
1.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独生子女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十一、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的解释权归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十三、政策宣传月
为提高独生子女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的社会知晓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将每年的__月定为“独生子女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宣传月”,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加强政策解读,提高公众的政策认知度。
二十四、意见反馈与改进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设立意见反馈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对独生子女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收集到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并及时采纳合理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政策执行效果。
2.对于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后去世,且其配偶尚未享受补贴的,可由配偶申请补发。
3.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完整申请材料的,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出具证明,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办理。
十四、跨地区申请与发放
1.对于跨地区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可在退休后的居住地申请一次性退休补贴。
2.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跨地区申请的审核和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6•【字号】镇政发[2009]93号•【施行日期】200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09〕9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

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奖励对象1996年1月1日以后由本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待遇的退休职工。

终身无子女的退休职工参照执行。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补发给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

二、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标准为每人3000元。

按照《镇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已享受一次性奖励2000元的,予以差额补足。

三、资金来源本市市属企业由市本级承担,辖市(区)属及以下企业由辖市(区)承担。

本意见实施前市属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于2010年底前全部兑现到位。

市本级的资金来源为:(一)2009年12月31日前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1.退休时有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所在企业支付,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税前列支。

2.由兼并、转让、改制前的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退休职工及退休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市财政支付。

3.破产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市财政支付。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扬府发[2010]223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0〕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和市政府第19次、第36次常务会议相关精神,在此前已经做好相关登记和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于2010年12月全面启动我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奖励对象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子女为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

二、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标准为每人3000元。

三、经费来源(一)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经费来源1、持证退休职工退休时所在市属企业目前正常生产经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该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二)部属、省属驻扬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企业自行支付。

2、持证退休职工退休时所在市属企业已破产、歇业且未复业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财政支付。

3、持证退休职工退休前因所在市属企业兼并、转让、改制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其它企业重新就业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财政支付。

(三)2009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经费来源1、2009年1月1日以后破产、改制市属企业应在破产清算经费、企业改制成本中列支应当由其发放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经费。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2•【字号】锡政发[2008]196号•【施行日期】2008.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19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以下简称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奖励对象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

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后执行。

二、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人民币3600元。

三、资金来源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锡部省属企业以及税收级次属中央和省的企业(以下简称部省属企业),由其自行解决;市、区属企业,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再通过市与区按企业级次在体制中结算或委托征收机构代为征收以及其他渠道列支解决,具体实施方案由市财政会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江阴市、宜兴市根据当地情况研究解决。

四、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一)本人申请持证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和《职工退休养老证》,向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部省属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无锡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请表》;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请。

江苏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奖励对象一次性奖励的对象为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

对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可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

对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二、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标准为2400元至3600元,具体数额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经费来源(一)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二)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

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有困难的,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三)本意见实施前已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今后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四)对转让、改制、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经费负担有困难的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退休父母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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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们国家也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一定的奖励,更多退休父母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规定请点击“补贴申请”查看。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2、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3、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4、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5、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6、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7、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在退休时可享受到每人5000元合计1万元的补助,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年满60岁后双方均可领到每年720元的补助,但是一方为农村户口一方为城镇户口的家庭则只能领到5000元补助。

以上条件必须为父母双方年满60岁。

但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标准不一样。

①每个月的时候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钱的补助,只要在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后开始领取一直到领取到你的子女十八岁的时候;②享受产假的增加,在经单位的批准后,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三个月的产假,但是在享受这三个月的产假的时候,要减少三年的是、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送;③独生子女上幼儿园和十八岁之前的医药费,可以在相关的单位进行报销;④获得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五十五周岁的时候和男方在六十周岁的时候,两个人要享受过不少于一次性奖励的一千元整;⑤当前的养老制度已经推往农村,办理养老保险的时候应该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办理。

重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新政策

重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新政策
1.父母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家庭的成员;
2.父母一方为独生子女家庭的成员,另一方为非独生子女家庭的成员,且独生子女父亲或母亲已满60周岁。
三、退休待遇
1.基本养老金补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每月可享受基本养老金补贴,补贴标准为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
2.医疗保险补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政府为其支付个人账户医疗保险费。
十、数据管理与隐私保护
1.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待遇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准确、完整。
2.加强对申请人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严禁泄露、出售或非法使用申请人个人信息。
3.对违反数据管理和隐私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政策衔接与过渡
1.本政策与现行相关政策有效衔接,确保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六、政策宣传与咨询
1.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广泛开展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新政策的宣传活动,提高政策知晓度。
2.通过网络、媒体、社区等多种渠道,为独生子女父母提供政策咨询和解答服务。
3.设立政策咨询热线,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政策咨询和申领指导。
七、其他
1.本政策实施前已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符合条件的,可按本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八、退休待遇的调整与复核
1.根据重庆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待遇标准。
2.定期对享受退休待遇的独生子女父母进行资格复核,确保待遇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3.对不再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应及时终止其享受的退休待遇,防止骗取和滥用。
九、服务与监督
1.建立健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待遇的服务和监督机制,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八、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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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美我区独生后代怙恃退休时一次性嘉奖政策,按照《省生齿与打算生育条例》、《省生齿与打算生育条例实行细则》及市人平易近当局《关于落实独生后代怙恃退休时一次性嘉奖政策的实行定见》(唐政发〔2008〕15号)等文件精力,特提出以下实行定见:1、嘉奖工具、尺度及前提(一)嘉奖工具。

只要一个后代且支付《独生后代怙恃名誉证》的国度机关任务职员、企业事业单元职工。

(二)嘉奖尺度。

退休时发予每人一次性嘉奖3000元。

(三)嘉奖前提。

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合适嘉奖前提:1.持有《独生后代怙恃名誉证》;2.持有单元关于独生后代怙恃身份的证实且经区卫生和打算生育部分审核确认。

以上所列环境包罗独生后代怙恃退休后于2003年10月1日今后灭亡的。

2、嘉奖经费来历(一)属于行政、事业单元职工的,由退休时地点单元从独生后代嘉奖费科目中列支并审核发放。

此中自收自支、企业化办理事业单元确有坚苦暂不克不及付出嘉奖经费的,由其单元主管部分担任处理。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退休时地点企业付出并审核发放。

企业职工的独生后代怙恃嘉奖费列入企业福利费予以税前扣除。

此中对改制、停业企业作以下划定:1.企业改制、停业的,退休职员(含提早退休职员)嘉奖经费计入职工安设用度;如职工安设用度中没有预留此项用度的,经有关部分审定后,从企业资产变现收益中付出。

2.2007年12月31日之前,在区属企业改制进程中,企业职工与原企业消除或终止休息条约,退休时为城镇无业住民或自在职业者的,嘉奖资金由区财务承担。

(三)在机关事业单元鼎新中支付了一次性经济抵偿金的告退职员,和曩昔未返城的上山下乡知青,退休时为城镇无业住民或自在职业者的,嘉奖资金由区财务承担。

3、嘉奖资历审核及奖金发放(一)自己请求。

独生后代怙恃到达国度法定退休春秋时,由自己提出请求并填写《独生后代怙恃退休一次性嘉奖审批表》(附件),同时供给自己身份证、户口本、成婚证、退休证、独生后代怙恃名誉证等相干证实资料。

(二)单元审核、发放。

伉俪两边单元别离对其婚育状态、退休状态停止查询拜访核实,并在本单元张榜公示10天。

公示时代大众无贰言的嘉奖工具,经单元带领签字,由地点单元发放。

(三)需由区财务付出嘉奖经费的,依照以下法式审核、发放:户籍挂号在我区的,由自己户籍地点乡镇(街道)担任初审,经区人力资本和社会保证局、卫生和打算生育局审核后,报区财务局审批。

嘉奖资金由区财务拨付至嘉奖工具户籍地点乡镇(街道),由地点乡镇(街道)担任发放。

户籍挂号不在我区的,由自己向改制企业主管部分直接提出请求,经区人力资本和社会保证局、卫生和打算生育局审核后,报区财务局审批。

嘉奖资金由区财务拨付至区卫生和打算生育局,由区卫生和打算生育局担任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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