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名词解释(照书整理)

合集下载

法理名词解释

法理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

具有法律性、自主性、可为性、求利性的特征。

法律权利必须具备利益、权能和自由行为三大要素。

2.法律功能是指法律作为一个体系或部分,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运行)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现其在社会中的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

体现红法律——社会关系;不同于法律目的;指向于法律价值;是基于法律结果属性而与社会发生关系的状态,表明了法律对社会的一种适应性。

3.法律价值是指在作为客体的法律与作为主体的人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人对法律性状、属性和作用的评价。

一方面法律的属性和作用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另一方面法律价值是主体需求在法律中的一种表达,主体需求是以法律为落脚点的。

4.人权人权是指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个人或群体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包括自由权、政治权、社会权、发展权、和平权。

人权的主体包括人的个体和群体。

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人权在本质上是超历史性和历史性、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5.法律解释是指特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文本的内容和意义的理解和说明。

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法律运行的各个领域,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作为法律解释的主体,但其解释并不一定有法律效力。

狭义的法律解释即指法官在法律适用中针对具体案件对法律文本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6.法律推理是指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选择、分析法律规范,从而将确认的案件事实归属于相应的法律规范,并援引相关的法律条款,而导出判处结论的思维活动。

是一种论辩性推理;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一种实践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7.法律论证法律论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法理名词解释

法理名词解释

法理名词解释:1国内法(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总称)2、公法(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与私法(保护个人利益)3、成文法(制定法,专制货架法定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问价的总称,如宪法、民法典、刑法典等)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习惯法、判例法)4、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主题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程序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新的法律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新的法律就没有溯及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于其生效前的事件或者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法的精神实质):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法律关系: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理名词解释

法理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

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5、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6、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去评判、衡量各种社会现象并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方法。

7、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方法。

8、法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9、制定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10、认可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11、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12、法的程序性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

13、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

14、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15、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

16、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

也有学者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

17、处理处理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法理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规范和解释等问题。

它对于理解和分析法律体系及其运作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法理学中几个重要名词的解释。

1. 法权(Legal Right)法权是法律赋予个体或群体的权利,也称为法定权利。

法权通过法律规定,为人们提供了保护其利益和主张其权益的手段。

例如,人们拥有生命、自由、财产等法权。

法权的行使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违反法权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

2. 法律责任(Legal Responsibility)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当一个人违背法律规定时,他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刑事责任等。

法律责任的形式和范围因不同的法律制度而异。

3. 法律解释(Legal Interpretation)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文本中模糊或普遍适用的条款进行详细解释的过程。

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使法律条文更具体而清晰,以便人们可以正确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法律解释可以通过法院的裁判案例、法学理论和学术研究等方式进行。

4. 法理学派(Schools of Jurisprudence)法理学派是指对法律本质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不同的理论和观点的学派。

不同的法理学派对法律的性质、理念和目的有不同的解释和看法。

例如,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当追求正义,而实证主义法学派则强调对法律事实的观察和研究。

5. 法律权益(Legal Interests)法律权益是指个体或群体在法律保护下享有的利益。

它包括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名誉、隐私等各种合法权益。

法律权益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任何侵犯法律权益的行为可能触犯法律。

6. 法律原则(Legal Principles)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和价值导向。

它们为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提供了指导性的框架。

例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民主原则等都是法律中重要的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在法律实践中起到了规范和约束的作用。

法理名词解释

法理名词解释

法理名词解释1. 法律文化: 人类法律实践中创造的文化。

包括法律规范、原则、法律意识,法律组织和设施,法律运作的过程和方式,法律教学和法律研究。

2. 法律意识: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知识、观念、思想总称。

3. 法的作用:即法的效用。

法满足人的某种需求或对社会的影响。

4. 法的规范作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加以规范、指导、划一的作用,或因法律的规范性而具有的作用。

5. 法的社会作用:法律对于社会和人的行为的实际影响。

6. 法律要素:构成法律这种相对逻辑自主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并有着相互联系的各种因素。

7. 法律原则:能够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8. 法律规则:规定人们法律上的权利、权益、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赋予一定的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9. 法律概念:对于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0. 法律价值:法律为人所重视、珍视的形状、属性和作用。

11. 权力: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处理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能力12. 权利:为社会或法律所承认和支持的自主行为和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其目的是保障一定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13. 义务: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而当事人相互约定的为配合权力的行使应当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的约束手段。

14. 法律责任: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契约义务或者不正当行使法定权利、权力,法律迫使行为人或其关系人所处的受制裁、强制和给他人以补救(赔偿、补偿)的必为状态。

15. 法律:根源于社会,由社会自发产生或立法者制定的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和法律原则,反映了社会整体和某个社会集团的理性和意志。

16. 法律解释:狭义:西方针对个案的解释,仅指与个案相关的对法律内容的说明与选择,确定使用规范的推理过程。

广义:中国式的法律解释。

指对法律内容的说明。

17. 法律程序:法律生命在时空中展开的过程,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法律决定时必须遵守或履行的步骤和手续。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习惯:人们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3、道德: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6、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构成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7、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想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重要反映。

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8、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9、法理讨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作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法的效力: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法理名词解释

法理名词解释
34、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5、法律规范的制定,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6、法律规范的认可,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对业已存在的行为规范承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38、调整性规范是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以权利并让他们承担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64、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适用法的活动,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做到客观、适当、公正,符合理性。
65、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的制度。
66、调解指中立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停疏导,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法学原理 名词解释

法学原理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法学: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2.*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一般规律的科学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4.法律制定: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的活动和结果。

5.法律认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拥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承认和赋予社会上已有的某种风俗、习惯、判例、法理、政策等以法的效力,借以弥补法律规范的漏洞、空白,弥补、克服法律的局限性,使法律适应不断变化中的现实社会。

6.*法律: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7.*广义的法:指法的整体,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等。

8.*狭义的法: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9.*自然法: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10.*法的规范论:法律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命令,是以制裁作为保障的一种命令。

11.*法的民族精神论: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是其文化的自然体现,是在民族内部力量推动下形成的,民族精神、民族意义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每个民族的共同信念才是法律的真正渊源。

12.*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这个系统的部分、元素、因素。

13.法的构成:指法有哪些要素以何种方式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14.*法律规则: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的后果的准则15.*法律原则: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基础性规则16.*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17.*法的作用: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具有外在性18.*法的规范作用:从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出发,为人们提供行为的标准,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行为的模式,人们据此可以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2、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即法律规范的创作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3、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5、立法:也称“法的制定”。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6、立法解释: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7、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内容的说明。

8、系统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系统地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地内容和含义。

9、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1、学理解释:指较权威的法学著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的解释。

12、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3、逻辑解释:即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按照形式逻辑的方法并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

14、扩充解释: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意义的解释。

15、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

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16、形式推理: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

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的正确。

17、辩证推理: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

法官要从法律的价值、目的和作用,法律的基本原理,国家和执政党的政策,社会公德考虑出发,选择或创立一个适当的规范,填补法的空白。

法理名词解释

法理名词解释

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5.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

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

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这一过程需要法律人有较强的事实探知能力。

7.。

(完整版)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

(完整版)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归纳1、法学方法论: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其内容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

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包括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者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是法学的基本方法。

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标准和价值排序。

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已经得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评断与取舍。

3、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描述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所谓价值中立,指的是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

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与法律制度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的词句、语法和逻辑。

作为基本法学研究方法,它的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

实证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4、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有以下四点: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理学名词解释(知识要点)

法理学名词解释(知识要点)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学科,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解释学、法社会学等。

2.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理论学科,它通过研究法律现象来探寻法的内在规律,它研究整体的法、一般的法、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和最高原理,讨论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

3.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所有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

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4.法律的可诉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

可以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

5.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的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

6.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

7.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则。

8.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具有对内同质性和对外区隔性。

9.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10.法律部门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调整同一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1.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遵循有关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外部协调的整体。

12.法律渊源在实质意义上,法律渊源指法律内容的来源,如法律来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在形式意义上,指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效力和地位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13.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国家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等。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1.法律作用:法律作用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其直接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间接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P14)2.法律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有直接作用.包括引导、预测、评价、保护、强制和教育六个方面。

3.法律社会作用: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有间接作用.包括阶级统治作用、社会管理作用4.法律的指引作用:指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应选择何种行为方式.5.法律的预测作用: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6.法律规则:是具体规定人们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是法的要素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

(P146)7.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则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P148)8.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是表述规则和原则内容的工具。

(P151)9.法的渊源:又称法律渊源或法源,是指法的来源、本源。

法的渊源作为我国法理学的专门术语,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P164)10.法系:是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P56)11.法律体系:是指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P198)12.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例如,宪法、民法、刑法等。

(P208)13.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理名词解释

法理名词解释

法理名词解释————————————————————————————————作者:————————————————————————————————日期:第一编1.法学:是围绕权利义务及其界线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简言之,即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2.法理学:是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研究法的一般理论;是以理论形态存在的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从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出发,认为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内容包涵五个基本问题,法的本体论(法是什么)、法的价值论(法应当是什么)、法的历史、法的运行以及法与社会。

第二编3.法:“法”往往指普遍的、永恒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往往指国家机关制定公布的行为规范。

同时,在我国,法律的概念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4.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本质,即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所以,法属于应然的范畴,而不属于实然。

5.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是人们在不断地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主要的要素,是指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的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法理学所有名词解释 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理学所有名词解释 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理学所的名词解释1、法学的专业分析方法:也就是法学的特定研究方法,法学本身的研究方法,它解决法学的专业路向问题和各种具体的专业问题,因而也是法学体系中的关键问题。

2、法理学:通常指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即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分枝学科的专门学问。

3、法: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的标准,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体现执政意志并最终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4、法律原则:是指称法中所存在的,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那些综合性、指导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价值准则。

5、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主体对社会客体的关系和这种关系中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要的属性和潜能。

6、正义:就是对主体精神和行为都给以调整的,以观念形态存在的,体现应然性的,以诸多美德为主要内容的,规格和境界最高的伦理规范。

7、法律正义:是一种正义,但不是一般的正义,而是基本正义,是以形成的制度形式表现出来的有形正义,兼有理性强制和国家强制双重强制属性的正义。

8、法的功能:是法固有的可以对社会生活有影响的功用和性能。

9、法的调整功能:是法具有的以法律形式来规范社会关系和功用和性能,是法最基本的功能,法的其他功能一般都以调整功能为基础。

10、法的保障功能:是法这个事物具有的对一定社会主体和利益和一定社会关系给以保护屏障的功用和性能。

11、法系:主要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法和源流关系的差异,以法的内容和形式上的某些接特点,对各国和地区的法所作的分类。

12、民法法系:是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不(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世界各国和地区法的总称,13、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特别是以普通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各国和地区法的统称。

14、法的继承:是指不同的时间条件下,法律文化制度的继受和延续。

15、法的移植:是指在不同的空间条件下,法律文化和制度的相互吸纳和融合。

法理学重点名词解释

法理学重点名词解释

法理学重点名词解释法理学是一门集合了法律、伦理、哲学、政治学等学科知识的综合学科,探讨的是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基础理论和指导原理性研究。

法律与伦理的平衡是法理学的两个重要发展领域。

因此,法理学中的一些重要名词必须正确认识和解释,以便了解法理学的实质。

首先,法律是指由政府或社会机构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规范行为准则,这些规范行为准则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

法律的规定有时会与道德准则冲突,即当它们的规定是不道德的。

例如,法律可能允许一个被告涉嫌谋杀被宣布无罪,但如果他真的是谋杀了他人,那么他在道德上就是有罪的。

其次,伦理是指人们遵守的道德准则,它们要求人们行为应该更加谨慎和正直,而不是偏离或背离法律准则和其他道德准则。

伦理是通过宗教、文化、传统、哲学等方式传播的,它们指导人们如何在商业交易和政治活动中运用其职责权限,以及如何处理私人和公共关系。

第三,公理是指具有特定的权威性的法理学声明,它们用来说明在社会和政治活动中所提出的原则、规定、教义和概念的本质和性质。

它们出现在伦理条款中,但它们的内涵和用途更复杂,因为它们可以用来解释和阐释法律条款,从而给出关于如何遵守法律准则的清晰方向。

最后,权威性是指一组遵循规则和原则的定义,由公民以及法律行为者(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制定和遵守,这些规则和原则用于管理社会行为和关系,以使其行为合乎道德和遵守社会法律法规。

权威性不仅包括人们应该在哪里行事,而且还包括他们应该如何行事。

法理学作为一种学科的基础,为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了理论支撑。

法律和伦理的平衡确保了社会政治生活的正常运行,同时也保证了公民获得公平对待和平等参与。

公理为公民参与社会运作提供了基础,以帮助公众建立信任和变革,更好地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权威性则表明,只有遵守法律准则的行为才被视为正当,而不遵守法律准则的行为将被视为非法,必须被惩罚。

以上就是对法理学重点名词的解释,从中可以看出,法理学的发展是基于法律与伦理的平衡,公理的存在,以及权威性的发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所调解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法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势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也包括判例法和不成文法。

4、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基于违法行为而形成的,需要通过法律制裁的方式才能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法律关系。

是关涉实体性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实现程序的原则,如司法独立原则、回避原则、诉讼申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2、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会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程序法:通常是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

3、从权利:以主权力的存在为前提,其效力受主权利的制约的权利是从权利。

4、抽象法律行为:是正对未来发生的不特定事项而作出的、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

具体法律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的具体事项而作出的,只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

:是关于评定善和恶、是和非、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荣誉和耻辱、文明和野蛮等观念、原则和规则的总和。

归根到底,它是由人们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并由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保证实现的。

2、单一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由一个政权机关行驶的立法体制,包括单一的以及立法体制和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

3、动因:是指法是基于什么样的动力和原因形成的,是基于日常社会生活、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是基于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之类的作用形成的。

4、对物权:又称绝对权、对世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的一种排他性占有,这种权利可以对抗所有其他人。

5、地方性法规:是由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不超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是研究法、发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的一门重要学科。

2、法学体系:是由不同的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3、法理学:通常指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即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

4、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研究主体在研究法学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特定行动方式和思维方式,是获取一定研究成果所须通过的门径或所须运用的手段。

5、法理学理论学说:主要是指迄今法理学领域所研究和阐述的,以系统化的理性认识或系统化的专门学问形势所表现的那些内容。

6、法理学的流派思潮:是指法理学方面的学术派别和学术思想倾向的统称。

7、法理学流派:是指在法理学的学术立场、观点、方法和源流关系上,具有共同特征的某些学者所形成的学术派别。

8、法理学思潮:是指一定时空条件下,法理学领域所产生、存在的学术思想倾向。

9、法理学人物作品:主要是指历来对法理学的发展或进步产生相当影响的学术人物和学术著述,以及少数虽然不是学术人物或著述但对法理学有某种影响的重要人物和作品。

10、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势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11、法的概念:是人们对法、法的现象进行分析、归纳、抽象而产生的范畴,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载体。

12.法的现象:是法这个事物的外部表现和外部联系,是可以直接感知和触摸的,可以凭经验和直观的方式认识的。

13、法的本质:是法这个事物的内部联系或内在规定性,他决定法的根本指向,比较深刻和稳定,他决定法的根本指向,比较深刻和稳定,往往难以直接感知,而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认识和把握。

14、法的要素:法是由若干部分构成的一个统一整体,这些构成法的整体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称为法的要素。

15、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于社会主体的关系和在这种关系中所具有的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需要的属性和潜能。

16、法的秩序价值:是法自身意义上的价值,这是法的社会价值和基本价值。

17、法的利益价值:是法在实现社会调整的过程中可以增进和维护的价值,这是法的实在价值和延伸价值。

18、法的正义价值:是法的评判标准价值,这是法的伦理价值和精神价值。

19、法的功能:是指法所固有的可以对社会生活发生影响的功用和性能,是法这个事物的内在的、稳定的和应然的能量和潜力。

20、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所发生实际影响,她体现法同外部世界距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所发生的关系。

21、法的调整功能:是法具有的以法律制度形式来规范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的功用和性能,即用法律制度形式将一定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和一定社会关系的形态固定化下来。

22、法的指引功能:是法所具有的可以为社会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发展提供法定标准和指明法定方向的功用和性能。

23、法的保障功能:是法这个事物所具有的对一定社会主体的利益和一定社会关系予以保护和屏障的功用和性能。

24、法的继承:是指不同时间条件下,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继受和延续。

25、法的移植:是指不同空间条件下,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相互吸纳和融合。

26、法的渊源:法的形成的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利和权力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这中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就是法的渊源。

27、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它所指称的,只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

28、法的清理: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他们或存在或废或改冻的专门活动。

29、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30、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他们的存废,对他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

31、法的体系:又叫法体系、法的体系、部门法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2、法的实施:也叫法律实施,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定程序遵守和适用法律、法规并形成法律秩序的活动。

33、法的效力:又称法律效力或法的约束力。

指法所具有的人们必须遵从强制力。

34、法的效力位阶:也称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具有不同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层级差别。

35、法的效力范围:又称为发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对什么人和事具有约束力。

36、法的分类:就是以一定的标准,将法和法之间的界限廓清。

37、法的遵守:通常简称为“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从是各种同法相关的事物和行为的活动。

38、法的适用:通常称为“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当代中国司法机关通常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39、法的调整功能:是指法所具有的以法律形势来规范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的功用和性能,距用法律制度形式将一定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和一定社会关系的形态固化下来。

40、法的指引功能:是指法所具有的可以为社会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发展提供法定标准和指明法定方向的功用和性能。

41、法的保障功能:是指法这个事物所具有的对一定社会主体的利益和一定社会关系予以保护和屏障的功用和性能。

42、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中依然存在着的法,按照其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所作的基本分类。

43、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利和权力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

这中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就是法的渊源。

44、法的形式的规范化:就是指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45、法的形式的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西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

46、法系:是指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

47、法律全球化:是指全球分散法律体系向全球法律一体化的运动或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整合为一个法律体系的过程。

48、法律:是指作为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一种的法律,而不是指各种法的总称。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职权和程序制定和变动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是中国法的形式体系的主导。

49、复合立法体制:立法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驶的立法体制成为复合立法体制。

50、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的一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1、法律事实:就是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一定法的后果即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和消灭的实际情况。

52、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53、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54、法律解释:就是有关主体根据立法原意、法律意识和有关需要对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含义和有关术语所做的说明、解答或阐述。

55、法律推理:是指特定的主体在法的适用过程中根据已知的法和案件实施合乎逻辑的得出判断结论的思维活动过程。

56、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理论的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57、法律职业主体:距法律职业阶层或法律职业者,一般是指法律规范的具体操作者、使用者。

58、法律职业技能: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通过学习和实践而具备的与法律职业密切相关的知识、语言、技能和思维方式。

59、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职业者在职业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中所必需恪守的、有其职业特点所决定的各种道德准则,也即法律职业道德。

60、法律思维:是指法律职业者根据现行法律进行思考、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所影响的一种认识与实践法律的思维方式。

61、法律逻辑:就是适用法律的逻辑,它是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将一般法律规定适用与具体案件过程中,形成判断结论,论证判决之所以正当或不正当的一种技术、手段或方法论。

62、法制的民主原则:是指在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制的种种环节上都实行民主。

63、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等。

64、法律传统:是指在漫长的法律发展过程中,在一定民族或一定地域内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并在历史上得以传承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