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义务教育法解读
义务教育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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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结论:义务教育法真的太重要了,它保障了孩子们受教育的权利,为他们的未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都应该重视和支持它!。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热点分析中学政史地高三综合21解读新义务教育法!盛毅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到新的修订案通过之日,已经整整走过了20年。
一、新义务教育法!的三个基本特征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1.公益性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公益性和免费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是对城市而言,这需要一个过程。
实际上,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涉及很多的财政问题,现在国家正在下决心解决这些问题。
如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统一性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
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
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如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义务性强制性又叫义务性。
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
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热点分析中学政史地高三综合22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内容解读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内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实行学校为中心,社会、家庭、个人共同参与,政府保障,普及优质均衡的教育。
”这句话是义务教育法中非常重要的一句话,其中包含了许多重要的内容,需要我们深入解读。
首先,义务教育是国家实行的制度。
义务教育是指所有适龄儿童必须接受的教育,这是国家的基本政策,也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
义务教育的实行,是国家为了让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教育,从而提高全民素质,促进国家的发展而制定的。
其次,学校是义务教育的中心。
学校是教育的主要场所,是学生学习知识、培养能力、形成习惯的重要场所。
学校是教师和学生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的场所,是学生思维、品德、文化等全面发展的基础。
因此,学校是义务教育的中心,是实现义务教育目标的关键。
再次,社会、家庭、个人也要共同参与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不仅仅是学校和政府的责任。
社会、家庭、个人也要积极参与义务教育,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
此外,政府要保障义务教育。
政府是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方,要为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场所、师资等保障,保证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到优质的教育。
政府还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的监管,确保教育的质量和公平性。
最后,义务教育要普及优质均衡。
普及是指让每个适龄儿童都能够接受到义务教育,而优质和均衡则是指要让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机会都能够得到保障。
优质的教育是指教育内容、教学方法、师资水平等方面都要达到一定的标准,而均衡则是指让每个学生都有机会接受到同样的优质教育。
总之,义务教育法第四条的内容非常丰富,其中包含了义务教育的制度、中心、参与方、保障方和目标等多个方面。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义务教育的普及、优质、均衡,让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到良好的教育,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九点重大突破,托起义务教育的朝阳第一,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
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可以说新《义务教育法》的里程碑意义,最重要的就体现在从过去的各自发展走上今天的均衡发展的道路。
第二,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
新《义务教育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义务教育纳入到实施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
新《义务教育法》同时把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第三,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
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免费的步骤可以根据国情来分步实施,但必须坚持免费的特点。
中央财政将从今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城市地区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加快进程。
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
此次新《义务教育法》一个很大的突破,就是在“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省级政府的统筹和责任,实践着从“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转变。
原来看到乡镇一级难负其责,就将统筹责任放到县一级;现在县级基本上是吃财政饭,也无力承担,事业的发展必须要加大省级的责任。
对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保障的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而言,省级的统筹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亮点。
第五,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再一次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规范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
通过这样几个渠道,建立起义务教育比较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的缺陷
1986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的实施和年限是衡量国家现代文明水平 的重要标志。
苦了农村:农村乡级财政能力不足,县际之间、乡 际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基 础教育的贫弱地位始终没有根本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 订案解读
教育不公平首先暴露出的是特权思想和公权垄 断。一批政府重点扶植的优等学校,垄断了当 地几乎所有优质教育资源,包括经费、师资、 学生等。权、钱,还有教育资源的交换。
2001年上升到了3.1%,后来两年又下降到 2.79%,这两年又有回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 订案解读
财政拨款的分配环节也有问题:国税是 大头,地税是小头,却由地税为义务教 育“埋单”,中央财政中的教育拨款主要地 用于高等教育,这意味着现在每年的国 家财政拨款中大概有一半用于两三千万 学生的高等教育,而两亿四千万中小学 生享有的只是另一半。
公益性 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 特征,义务教育要更彻底一些。 第二条规定,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
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 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 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 订案解读
2003年6月,十届人大常委会将修订义务教 育法列入立法计划,义务教育法修订工作随 即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 订案解读
2004年6月,教育部将《义务教育法》的修订 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在多 次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进行讨论和研究之后, 修改形成了一份共8章95条的征求意见稿。
解读义务教育法
解读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是指规定了国家对于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的要求和安排的法律文件。
它旨在保障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利,促进全社会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的提升。
义务教育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义务教育的对象: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对象为6岁
至15岁的儿童和少年。
国家鼓励普惠性早期教育,提供免费
的学前教育。
2.义务教育的内容: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内容应当包
括语文、数学、外语、科学、社会、体育、艺术等学科。
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基础教育课程标准。
3.义务教育的保障措施: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政府和学校应当采
取的措施,确保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权利得以实现。
包括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加强学校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制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等。
4.义务教育的执法机构和监督: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管部
门作为义务教育的执法机构,负责对义务教育进行监管和管理。
同时,也规定了公众对义务教育的监督权利和渠道。
通过义务教育法,国家对于儿童、少年的教育权利进行了明确的保障,为他们提供了平等和优质的教育机会。
同时,义务教
育法还有助于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教育的普及程度和质量,促进国家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义务教育法 宣讲 20190810
新义务教育法精神解读
新的突破
新《义务教育法》实现了九大突破:
9、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
全面规定了《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63条中有10条规定的是法 律责任,将《义务教育法》的执法性、操作性提到一个空前的高度。而且 规范了22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1986 年的18条《义务教育法》虽然起到了很大的历史作用,但操作性比较差, 新的《义务教育法》则完全弥补了这种缺憾,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加大 了执法力度。
新义务教育法精神解读
新的突破
新《义务教育法》实现了九大突破:
3、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
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免费的步骤 可以根据国情来分步实施,但必须坚持免费的特点。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 业的特征,义务教育要更彻底一些,不仅仅是普及的、强制的,还应该是 免费的。新《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 学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杂费的内容。中央财政从2006年开始,用两年时 间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城市地区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 方案、加快进程。
《义务教育法》(1986年)
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 规定了免除学费; 确立了基础教育管理体制; 做出了其他原则规定。
新义务教育法精神解读
二、《义务教育法》的基本性质
新义务教育法精神解读
义务教育法的性质 《义务教育法》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 公益性 统一性 义务性 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新义务教育法精神解读
新的突破
新《义务教育法》实现了九大突破:
1、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
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使得我国的义务教育阶段形成了地 区之间、城乡之间乃至学校之间较大的发展差距。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 差距越拉越大。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 道,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可以说新 《义务教育法》的里程碑意义,最重要的就体现在从过去的各自发展走上 均衡发展的道路。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框架结构:共八章,63条.第一章总则(1~10条)第二章学生(11~14条)第三章学校(15~27条)第四章教师(28~33条)第五章教育教学(34~41条)第六章经费保障(42~50条)第七章法律责任(51~60条)第八章附则(61~63条)第一章总则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特点、法律依据和管理特征。
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1、公益性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了“不收学费、杂费。
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
”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对城市而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
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就涉及到很大的财政问题。
现在国家就是要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统一性所谓统一性就是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学生公用经费标准等等。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义务性所谓义务性就是强制性。
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第二章学生本法的修订、实施均是为了实施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而,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是本法中最重要的一章。
在学生这章里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法律之所以对入学年龄作6周岁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发展状况为义务教育年限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保障。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之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于2006年9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共分8章63条,与1986年的旧法相比,法规条文在数量上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3倍多,在内容上基本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对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重要概念、基本原则做了基本的法律规定,然后分“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分别对义务教育各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对旧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和更新,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许多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将在相当时间内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和保驾护航的作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受教育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须予以保障;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立法依据是宪法、教育法;这一规定反映了义务教育法立法的本质;比较而言,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显得宽泛而不明确;所以,新法体现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本质;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之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性、免费性、公益性、平等性;一、强制性;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典型特征;这种强制,既是对学生而言,也是对国家而言;非义务教育则不是强迫的,而是选择性的,自愿的;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特别突出了这种强制性;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二款:“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这里特别突出了义务教育是所有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教育,具有强制性;这是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所没有的;二、义务性;义务性表现为实施义务教育是国家对公民的义务,是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国家;社会的义务,是学校的义务,是社会的义务;一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义务;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并予以保障的教育;国家的责任由政府来履行,义务教育的开展是政府行为;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也提到义务教育是国家的责任,但把义务教育的责任都交给了地方政府,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二义务教育是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义务;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接受义务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接受义务教育,没有其他选择;三义务教育是学校的义务;新法对学校的责任也强化了,设专章对学校的责任和权利进行规范;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四义务教育是社会的义务;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三、免费性;免费性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特点;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实施的义务教育都是免费的;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这里的免费是免学费;实际上,国家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本身不足,许多地方要向学生收取费用来提高教师的待遇以及改善学校条件;所以,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三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四款规定:“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其实,在本法修订之前,我国已经开始推行两免一补的政策,现在则是以法律的形式把义务教育定位为免费教育,从而完成了我国的准义务教育到真正意义的义务教育的转变;四、公益性;教育是公益性事业,这是教育的本质决定的;教育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过程;人的发展既是个人的事情,但也是社会、民族、国家的事情,所以,古往今来,办教育可以使办教育者生存和发展,但办教育不是办企业,不应追求盈利;五、平等性;义务教育是所有公民的教育,是一种平等的、公平的、均衡发展的教育;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平等性体现在起点的平等,过程平等;平等性或公平性体现在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方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之三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规范学校建设与管理一、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决定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这种体制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难题;所以,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7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明确了中央、省级政府、县级政府的教育权责;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包括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问责以及奖惩制度;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九条规定:“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二、规范学校建设与管理学校是对学生开展教育教学的专门场所,规范学校建设,加强学校管理,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保障;在学校建设方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了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设置和建设学校;第十七条规定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第十八条规定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根据需要在发达地区设置少数民族学生就读班;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特殊学校班,普通学校应当接受特殊学生,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第二十条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设置少年学校;在学校管理方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学校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立应急处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度;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第二十七条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违反学校管理的,学校应当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之四素质教育写进法律,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实施的长远性素质教育经过20年的发展,分为3个阶段;从1985年至1993年,是素质教育的酝酿和讨论阶段;1993年,素质教育被写进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写进了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文件;1999年第三次全教会,国务院决定会议的主题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推进迎来新的机遇;1999年到现在是素质教育全面推进的阶段;2006年新义务教育法把素质教育写进法律,纳入了国家重要的法律体系;这就把素质教育由一种政府倡导行为转变为国家意志,这种法律行为体现了国家意志,代表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长远的根本利益;从政府、教育部门倡导实施到法律保障实施,这是一次非常大的转变;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不仅第一次在法律文件上使用了“素质教育”的概念,而且通篇都体现着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对素质教育的实施作出了一系列法律规定;这标志着素质教育将进入依法实施的阶段,这会对新时期实施素质教育起到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素质教育写进法律,首先表明素质教育不再仅仅是理论上的探索和教育观念的转变,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为全社会所普遍接受,上升为人民的普遍意愿和国家意志,成为社会各方面和教育工作者必须践行的法定义务;其次,推进素质教育,也不再是工作层面的要求,而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向学校提出与素质教育不符的要求;学校和教师也不得有违反素质教育的办学行为;第三,素质教育也不再仅仅是教育部门的工作,而成为全社会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因为,义务教育法不仅规范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而且规范全社会的教育行为;要提高依法推进素质教育的思想意识,就要进一步学习、了解、宣传和自觉遵守法律有关规定,提高依法治教、依法行政的自觉意识,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清理与之不符的各种政策规定,把整个教育工作纳入依法推进素质教育、依法保障素质教育、依法规范素质教育的轨道,把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目标落到实处;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把提高全民族素质作为制定法律的重要宗旨之一;第三条里面,明确规定实施素质教育;第三条不仅把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的组成部分,而且把它作为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加以规定;教育方针是国家对教育培养目的、教育政策、教育方式方法等重大问题总的规定;不同时期,教育方针有不同的内容、要求,有不同的特点;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法律规定表明,素质教育应该是21世纪初的教育方针;素质教育的概念是针对20世纪末21世纪初中国教育发展的实际提出的,是这个时代的特殊要求;法律的规定体现了时代精神;第三十四条,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具体要求作了法律性规定,明确了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强调了要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等一系列要求,而片面应试的做法则是违反这些要求的;第三十五条,对如何保障素质教育实施作出了法律规定;改革考试制度、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这是推进素质教育最重要的保障措施和办法;第三十六条,针对应试倾向、忽视德育的问题,专门写了一条,要加强德育教育;第三十七条,从保障学生课外活动的角度强调加强体育、美育活动,以利全面发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里面很多条款都体现素质教育的精神或要求;从第三十八条到第四十一条,对教科书作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负担的要求;不允许设置重点学校、非重点学校的规定,既体现了教育均衡发展的思维,又体现了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的要求;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强调了面向全体学生的素质教育理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新法为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公平入学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一系列法律保障;二是新法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保障学生入学后也要享有相对公平的公共教育资源和待遇;三是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之五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保障义务教育的有效实施,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这就在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这标志着我国现代的义务教育投入制度正式建立;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标准把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保障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落到实处;新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本条第二款重申了1986年提出的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当地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国家制定学生人均教育经费标准,省级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而调整,既保持国家的最低标准,又体现了地方政府的主动性;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的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以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的原则制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还特别提到了特殊学校学生的公用经费高于普通学校的学生的标准;体现了对特殊教育的重视;建立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分担教育经费,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的体制;第四十四条对此做了规定,同时规定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分比例分担;”“对经济困难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在机制上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建立义务教育经费在教育财政预算单列制度,县级政府预算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这就需要对薄弱学校进行认定;建立健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确保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各级政府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资金制度,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鼓励捐资助学,设立义务教育基金;以上制度的建立,将保障我国义务教育经费足额到位,保证我国义务教育均衡,有效发展;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之六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法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义务教育法实施的重要保证;所以,必须坚持“违法必纠”;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设“法律责任”专章对法律责任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对违反教育经费拨付制度的各级政府必须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办学标准的,未定期检查学校校舍安全的,不按照规定均衡安排教育经费的,轻者限期改正,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政府把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未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的,侵占,挪用教育经费的,向学校非法摊派费用的,限期改正,通报批评,严重者,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1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2向学生推销商品牟利;3拒绝接受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4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5违反规定开除学生;6选用未经过审定的教科书;对这些违法行为,轻者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重者,给予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依法处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不按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给予批评教育和责令限期改正;社会的法律责任:胁迫或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一到六,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具有系统性,现代性,规范性,可操作性,是对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的全面改进和提升,其实施将对我国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
解读义务教育法
解读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方面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所有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发展。
以下是对义务教育法的解读和相关参考内容。
一、义务教育法的意义和背景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颁布实施,是我国教育领域的一大里程碑。
这项法律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原则,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义务教育法的主要意义在于确立了全民教育权利,保证了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同时,该法还明确了国家、社会和家庭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为教育公平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1. 义务教育范围:义务教育法规定,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小学阶段和初中阶段。
每个学生应接受初中毕业后的学校安排的学前教育或高中阶段的教育。
2. 学校: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应当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网络,确保学校的基本条件和质量要求。
同时,要积极发展各类适应地方特点和家庭经济状况的学校。
3. 费用: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公费,由政府负责。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学生及其家长的费用,对贫困家庭学生还应提供生活费的帮助。
此外,义务教育法还规定了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孤儿的特殊帮扶政策。
4. 教师: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应保证师资力量的建设和发展。
学校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5. 家庭:义务教育法强调,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不得随意拒绝、限制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此外,家长还要履行保护和教育子女的义务,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管理。
三、关于义务教育法的相关参考内容1. 提高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确保学校具备良好的教学和学习环境。
2. 完善学校管理体制:加强学校内部和学校与社会之间的管理体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果。
3. 增加师资力量:加大对教师培训和发展的支持力度,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
解读义务教育法
解读义务教育法引言义务教育是指国家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普及教育的法定责任。
义务教育法作为我国教育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义务教育的目标、内容、实施机构等各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义务教育法进行全面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我国义务教育体系的核心要点。
义务教育的目标与原则义务教育的目标是为每个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的学习和发展机会,促进其全面发展。
其中,实现素质教育、促进公平和优质教育是义务教育的两大重要目标。
实现素质教育素质教育强调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包括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方面。
义务教育法要求学校强化素质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促进公平和优质教育义务教育法明确提出要促进教育公平,使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为实现这一目标,尽管义务教育法并未规定具体措施,但在教育改革中,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举措,如均衡发展教育资源、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程等。
义务教育的主体和实施机构主体义务教育的主体是未成年人。
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共同负责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这意味着除了学校,家庭和社会也要积极参与义务教育过程,共同关心和培养未成年人的发展。
实施机构义务教育法规定设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义务教育的管理与监督,并设立学校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事务。
此外,义务教育也需要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例如卫生部门对学生健康进行监护和保障。
学校建设与管理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校长负责制,并设立家庭和学校联系人员负责家校沟通。
此外,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建立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安全与权益。
义务教育的实施机制和措施实施机制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筹措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获得必要的财力保障。
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还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的监督和评估,对学校进行指导和检查。
实施措施为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法规定免除学杂费,保障孤残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教育权益。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规范学校建设与管理一、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决定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这种体制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难题。
所以,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7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明确了中央、省级政府、县级政府的教育权责。
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包括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问责以及奖惩制度。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规定:“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二、规范学校建设与管理学校是对学生开展教育教学的专门场所,规范学校建设,加强学校管理,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保障。
在学校建设方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了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设置和建设学校。
第十七条规定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
第十八条规定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根据需要在发达地区设置少数民族学生就读班。
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特殊学校(班),普通学校应当接受特殊学生,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设置少年学校。
在学校管理方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1.《义务教育法》对教育教学工作有无要求?答:《义务教育法》要求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义务教育的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如何对待学生?答:《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教育教学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答: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4.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基本责任是什么?答: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5.德育在义务教育教育教学中的地位是什么?答:《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对义务教育的教科书有何要求?答: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7.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如何处理?答: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开除学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4篇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4篇解读新《义务教育法》一: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保障义务教育的有效实施,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这就在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
这标志着我国现代的义务教育投入制度正式建立。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标准把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保障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落到实处。
新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本条第二款重申了1986年提出的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当地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制定学生人均教育经费标准,省级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而调整,既保持国家的最低标准,又体现了地方政府的主动性。
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的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以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的原则制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 还特别提到了特殊学校学生的公用经费高于普通学校的学生的标准。
体现了对特殊教育的重视。
建立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分担教育经费,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的体制。
第四十四条对此做了规定,同时规定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分比例分担。
”“对经济困难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在机制上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了义务教育的普及和质量保障的基本原则。
本条共分为六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下面将对其详细解读。
第一,普及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国家的基础性工程,必须全面深入推进,使每个适龄儿童都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这是教育的基本任务,也是家庭和社会对下一代的基本责任。
通过普及义务教育,为每个孩子提供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切实保障其受教育权。
同时,普及义务教育也是国家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保障。
第二,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义务教育的质量是全面提高人民素质的重要保证。
必须注重提高教育教学水平,采取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满足每个学生的成长需要。
在课程设置、教材使用、师资队伍、学校管理等方面改革创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教育培训水平,不断提高学生成绩和应用能力。
第三,实行统一的教育管理制度。
充分发挥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的组织管理机制,明确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健全义务教育的绩效评价和监管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教育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第四,推进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教育发展的重要基石,必须坚持“谁都有机会接受好教育”的原则,坚决打破因户口、性别、民族、贫富等原因造成的不公平现象。
在学校招生、组织教学、评价考核等方面注重公平,通过加强公共教育资源配置,改善教育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学校办学水平,促进教育公平。
第五,保障教育安全。
教育基础设施条件的改善要始终牢记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预案,不断提升教育教学环境的安全保障水平。
同时也要注意校园欺凌、暴力等社会问题,积极面对和处理教育中的各种问题,保障教育的安全稳定。
第六,加强社会监督。
教育是全社会的事业,必须广泛开展教育宣传、教育参与和教育监督,提高社会对教育的参与意识和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通过教育部门、学校和家庭等多方合作,共同推进义务教育普及和质量提高。
新时代教育法律法规的解读
新时代教育法律法规的解读1. 引言在新时代背景下,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解读对于我国教育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剖析新时代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为广大教育工作者、学生及家长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与指导。
2. 新时代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2.1 教育基本法教育基本法是国家的教育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新时代教育基本法的核心内容包括:- 确立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保障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 规定教育制度和管理体制;- 明确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 规定教育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2.2 义务教育法新时代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内容;- 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 规定义务教育的实施和管理;- 明确家庭、学校、社会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
2.3 高等教育法新时代高等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高等教育的任务和目标;- 规定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确定高等教育的内容和质量标准;- 保障高等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
2.4 职业教育法新时代职业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规定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确定职业教育的内容和质量标准;- 保障职业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
2.5 教育经费法新时代教育经费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教育经费的来源和分配;- 规定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保障教育经费的投入和监督。
3. 新时代教育法律法规的解读与应用在新时代背景下,教育法律法规的解读与应用对于教育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工作者、学生及家长应深入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教育活动的合法、合规进行。
3.1 教育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应熟练掌握教育法律法规,将其作为开展教育工作的基本依据。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3.2 学生及家长学生及家长应了解教育法律法规,明确自身权益,积极参与教育工作,配合学校共同培养孩子。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2、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 会):全面、协调、可持续 “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 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 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 “五个坚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 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 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坚持正确处理改革 发展稳定的关系,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改革。坚持 统筹兼顾,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坚持 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 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十个基本标准: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3000美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万元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8000元 恩格尔系数低于40% 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 城镇化率达到50% 居民家庭计算机普及率20% 大学入学率20% 每千人医生数2.8人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率95%以上(2002年10月 《广州日报》)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讲授框架
一、义务教育法修订的背景与经过 二、20年来“普九”的重大成就和基本经验 三、新《义务教育法》出台的意义 四、新《义务教育法》的重大制度创新和突破 五、如何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 六、新《义务教育法》的重大缺陷
一、义务教育法修订的背景与经过
(一)背景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小康社会(十六大报告): ——在优化结构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国内生产总值到 2020年力争比2000年翻两番,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明 显增强。基本实现工业化,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城镇人口的 比重较大幅度提高,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 大的趋势逐步扭转。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社会就业 比较充分,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 活。 ——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 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 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作者:吴又存高虹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出台的时代背景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客观而言,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已经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政府为主的经费渠道趋于明确,全民族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一些孩子因贫失学让人心酸;城市教育资源分配失衡,“择校”成为许多家长的梦魇;“分数至上、考试至上”的社会风气让无数孩子远离快乐;乱收费现象严重,个别学校和老师频频把敛财黑手伸向孩子;“上学难,上学贵”已为人民群众普遍所关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行修改、完善。据了解,当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中小学学生近1.8亿人。义务教育可以说是涉及人群最广,受益人群最多的社会公共事业,其实施程度和教育质量如何,不仅关乎个人的发展,更关系到全体公民素质和民族的未来。正因为如此,如何修改义务教育法,使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整体水平不断提升,一直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所关注。仅2003年就有10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有关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议案。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7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成为到目前为止,十届人代会上代表联名最多的议案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朱丽兰感慨地说,义务教育法的修改也是她感受民主氛围最浓的一次修法。2006年1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为核心内容,强调政府应当承担的出资义务,旨在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孩子享受九年免费义务教育。这部法律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将令近1.8亿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受益。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义务教育法》)的“横空出世”,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新《义务教育法》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保障义务教育经费,要求制定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有关经费标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义务教育经费并负责落实。2.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将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3.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经费投入要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和教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特别是到农村任教,采取措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4.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校安全,规范学校收费;加强教师培养和管理,提高教师思想道德和教学业务水平,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减少教科书种类,提高教科书质量,降低教科书成本,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以义务教育法的重新修订为标志,我国的义务教育将迈进一个历史新阶段。与执行多年的《义务教育法》相比,新的《义务教育法》究竟“新”在什么地方?新《义务教育法》由原来《义务教育法》的18条增至63条。新增内容基本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包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提高教育质量问题,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和均衡发展问题,家庭贫困学生,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残疾儿童平等受教育权问题,以及课程和教科书问题等。新《义务教育法》有三大变化:一是中央和省市财政首次联合加大经费投入,首次强调了政府在义务教育上也应负有责任;二是首次提出义务教育向均衡化方向发展;三是对义务教育的要求提高了。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注的五大焦点问题焦点一: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标准拨付一些农村中小学不仅没有专门的实验室,甚至连做演示实验的条件都没有;由于基层财政困难,一些农村学校的校长为了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不得不四处筹钱,被形象地称为“化缘校长”……新《义务教育法》最大的亮点是把“经费保障”专列一章,用14条共计1800字左右的篇幅,详细规定了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体制,从法律制度层面解决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过去一说政府的投入,就往往容易理解为由县级政府来负责,但是实际情况是,县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予以承担。而新《义务教育法》将依靠人民办教育转为政府“买单”,其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义务教育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焦点二:根治择校风——禁设重点学校曾有一位北京市民告诉记者,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转入一所市重点中学,前后花了六七万元。“为了孩子的未来,只好这样做。”离这所市重点中学不远的地方,就有另外一所普通中学。单就硬件设施来看,前者已近奢华,后者实在寒酸。此外,还有看不见的差别:师资力量。新《义务教育法》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在经费投入、师资力量等方面建立向薄弱学校倾斜的机制,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促进学校师资力量均衡配置,采取措施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应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在学校之间流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义务教育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焦点三:校园安全首次写入——确保校园及周边安全近年来,一起起校园事故触目惊心:北大第一医院幼儿园18名师生被砍伤;一场山洪带走了黑龙江省某地100多名学生的生命;山西某校21名师生在晨练中丧生……新《义务教育法》规定,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应当确保选址安全,应当依法维护义务教育学校周边秩序,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等。焦点四:扭转应试教育——弱化升学率和考试成绩作用写不完的作文,做不完的习题,翻不完的教学参考书……在应试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人都变成了一个模子,缺少灵气,也缺少创造性,更扼杀孩子的兴趣和健康。有专家认为,目前应试教育呈愈演愈烈之势,提倡多年的素质教育现在只有少数学校才实行,绝大多数学校的教育还是追求分数至上、考试至上。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素质教育的概念,对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新法调整了升学和评比的“指挥棒”,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代替全面考察。义务教育督导不得对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学校应把德育放在首位,形成德育教育体系;应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重点班;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增加或者删减课程等。[2]焦点五:严禁乱收费——发放教辅,补习功课免费在农村,有些学校没有一台计算机,也不上计算机课,却也要让学生买计算机教科书。发展改革委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去年上半年,教育乱收费位居全国价格举报首位,占到已查处案件的23.8%。新《义务教育法》要求,在课程标准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教科书选用获取利益。细细解读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发现关键词是钱、择校、安全、书包等。[3]学费太高、好学校难进、安全没保障、书包太沉,是不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和家长头疼的事。也可以用“加减乘除法”解读义务教育:加——增加教育投入;减——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乘——倍加重视教师工作;除——剔除择校之风;法——令行禁止防止乱收费。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体现的义务教育公益性的再认识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所谓公益性,是与免费性联系在一起的,就是义务教育阶段不收学费、杂费,使义务教育真正义务起来。新《义务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义务教育是我国《教育法》确定的教育基本制度之一,也是《世界人权宣言》赋予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由此可以推论,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应为强制、免费和公平,这是实施义务教育制度的精髓。[4]免费本是义务教育的应有之意,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收费的义务教育,实际上是“义务教育不义务”,主要变成了老百姓的义务。到目前为止,免的仅是学费,其他如杂费、课本费等仍是要交的。早在1986年,《义务教育法》就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由于财政体制的制约,随后出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却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教育专家看来,这等于政府在财政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实施细则”变相违背《义务教育法》,在学费之外开了“收取杂费”的口子。[5]果然,1986年后至今20年中,该条款被各地政府运用得淋漓尽致,百姓的教育负担日益加重。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严重不足,政府屡遭社会批评,承受着国内外巨大压力。早在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制定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就明确提出,到上世纪末将教育经费在GDP中的比例提高到4%,而联合国的建议则是要达到6%以上,可时至今日,我们不仅没有实现这个目标,反而离这个目标越来越远。我国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根本问题不在“穷国办大教育”,而在于财政的公共性严重不足。而世界上190个国家已有170个国家实行了免费义务教育,屡屡为人提及的人均GDP只有中国1/3的柬埔寨、老挝、越南、孟加拉、尼泊尔这些国家都实行了免费义务教育,看来国家和政府该是承担义务的时候了。[6]国家宁可把高速公路少修一点,广场少建一点,也要先把免费义务教育做起来。2005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承诺,从2005年起,免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并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即“两免一补”)。之后教育部在《中国全民教育国家报告》中首次披露了义务教育免费时间表——“2007年将在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中实现‘两免一补’政策,2010年力争在农村地区全部实行免费义务教育,2015年在全国普遍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免费义务教育堪称中国两千多年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必将对全面提高国民素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但国家考虑到短期内很难一步到位,故同时在“附则”中加入一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学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为我国义务教育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模式、管理机制与制度支持。随着法律的贯彻、实施,我国义务教育必将在若干重要方面呈现出全新的面貌,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更加明确,步伐会进一步加快。新《义务教育法》有望成为我们青少年的福音!教育的阳光必将普照大地!参考文献[1] 刘万永.义务教育法修订历程.中国青年报,2006-06-30(9).[2] 原春琳.新义务教育法有七大亮点.中国青年报,2006-06-30(11).[3] 王比学.四个关键词回应教育热点问题.人民日报,2006-07-03(11).[4] 杨颖秀.对修订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思考与建议.中小学管理,2006(6):5-6.[5] 王苗苗.准确理解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二字.工人日报,2006-07-07(8).[6] 陈宝成.义务教育免费关键在投资取向.教师博览,2005(12):4-6.(责任编辑付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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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解读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之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于2006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新法共分8章63条,与1986年的旧法相比,法规条文在数量上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3倍多,在内容上基本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对《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重要概念、基本原则做了基本的法律规定,然后分“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分别对义务教育各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对旧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和更新,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许多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将在相当时间内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和保驾护航的作用。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受教育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须予以保障。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立法依据是宪法、教育法。
这一规定反映了义务教育法立法的本质。
比较而言,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显得宽泛而不明确。
所以,新法体现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本质。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之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性、免费性、公益性、平等性。
一、强制性。
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典型特征。
这种强制,既是对学生而言,也是对国家而言。
非义务教育则不是强迫的,而是选择性的,自愿的。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特别突出了这种强制性。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二款:“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这里特别突出了义务教育是所有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教育,具有强制性。
这是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所没有的。
二、义务性。
义务性表现为实施义务教育是国家对公民的义务,是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国家。
社会的义务,是学校的义务,是社会的义务。
(一)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义务。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并予以保障的教育。
国家的责任由政府来履行,义务教育的开展是政府行为。
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也提到义务教育是国家的责任,但把义务教育的责任都交给了地方政府,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二)义务教育是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义务。
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接受义务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接受义务教育,没有其他选择。
(三)义务教育是学校的义务。
新法对学校的责任也强化了,设专章对学校的责任和权利进行规范。
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义务教育是社会的义务。
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免费性。
免费性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特点。
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实施的义务教育都是免费的。
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这里的免费是免学费。
实际上,国家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本身不足,许多地方要向学生收取费用来提高教师的待遇以及改善学校条件。
所以,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三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四款规定:“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其实,在本法修订之前,我国已经开始推行两免一补的政策,现在则是以法律的形式把义务教育定位为免费教育,从而完成了我国的准义务教育到真正意义的义务教育的转变。
四、公益性。
教育是公益性事业,这是教育的本质决定的。
教育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过程。
人的发展既是个人的事情,但也是社会、民族、国家的事情,所以,古往今来,办教育可以使办教育者生存和发展,但办教育不是办企业,不应追求盈利。
五、平等性。
义务教育是所有公民的教育,是一种平等的、公平的、均衡发展的教育。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平等性体现在起点的平等,过程平等。
平等性或公平性体现在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方面。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之三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规范学校建设与管理一、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决定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这种体制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难题。
所以,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7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明确了中央、省级政府、县级政府的教育权责。
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包括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问责以及奖惩制度。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规定:“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二、规范学校建设与管理学校是对学生开展教育教学的专门场所,规范学校建设,加强学校管理,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保障。
在学校建设方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了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设置和建设学校。
第十七条规定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
第十八条规定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根据需要在发达地区设置少数民族学生就读班。
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特殊学校(班),普通学校应当接受特殊学生,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设置少年学校。
在学校管理方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学校安全。
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立应急处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度。
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违反学校管理的,学校应当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之四素质教育写进法律,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实施的长远性素质教育经过20年的发展,分为3个阶段。
从1985年至1993年,是素质教育的酝酿和讨论阶段。
1993年,素质教育被写进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写进了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文件。
1999年第三次全教会,国务院决定会议的主题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推进迎来新的机遇。
1999年到现在是素质教育全面推进的阶段。
2006年新《义务教育法》把素质教育写进法律,纳入了国家重要的法律体系。
这就把素质教育由一种政府倡导行为转变为国家意志,这种法律行为体现了国家意志,代表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长远的根本利益。
从政府、教育部门倡导实施到法律保障实施,这是一次非常大的转变。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不仅第一次在法律文件上使用了“素质教育”的概念,而且通篇都体现着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对素质教育的实施作出了一系列法律规定。
这标志着素质教育将进入依法实施的阶段,这会对新时期实施素质教育起到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
素质教育写进法律,首先表明素质教育不再仅仅是理论上的探索和教育观念的转变,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为全社会所普遍接受,上升为人民的普遍意愿和国家意志,成为社会各方面和教育工作者必须践行的法定义务。
其次,推进素质教育,也不再是工作层面的要求,而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向学校提出与素质教育不符的要求;学校和教师也不得有违反素质教育的办学行为。
第三,素质教育也不再仅仅是教育部门的工作,而成为全社会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
因为,《义务教育法》不仅规范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而且规范全社会的教育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