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办法(A)版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进度管理程序(A版)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进度管理程序(A版)附件5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进度管理程序(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火电工程进度管理工作,合理确定工期目标,科学安排进度计划和投资计划,协调推进厂内、厂外各项工程建设,保证工程建设的连续性和工程移交的完整性,确保在集团公司批复工期范围内投产,依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的火电工程从主体开工到本期工程最后一台机组投产期间的进度管理,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主要环节的控制和管理第三条工程进度计划的分级与分解工程进度计划应采取分级编制和控制的原则,按照不同的工程阶段将工作内容逐级分解,分解深度应满足控制需要。
进度计划级别一般可分为:(一)里程碑节点计划:一级进度计划;(二)二级进度计划:深度至各子系统、关键交接点、重大形象进度目标;― 42 ―(三)三级进度计划:深度至单位工程;(四)四级进度计划:深度至分部工程;(五)五级进度计划:深度至分项工程。
第四条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与审批(一)编制与审批的原则1. 统筹考虑图纸供应计划、资金计划、设备及物资供应计划、生产准备计划、施工机械以及人力资源配置计划等。
2. 下级进度计划的编制与审批必须依据上级进度计划。
上、下级进度计划发生矛盾且无法由下级进度计划调整解决的,应通过规定程序及时调整上级进度计划。
3. 三级及以下进度计划可根据施工图纸供应情况、工程进展状况和进度控制要求,按一定时间段滚动编制。
(二)编制与审批的依据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与审批应依据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工期定额标准、开工决策及主体工程开工批复意见、投资计划安排,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手段进行。
(三)编制与审批的责任单位1. 里程碑节点计划的编制与审批里程碑节点计划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二级机构负责审批,并通过PMIS上报,同时要及时填报各节点的实际完成时间。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办法(A)版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办法(A)版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办法(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源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遵循三级管理的模式,即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包括相关分子公司、上市公司及相关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二级机构)、建设单位,按照不同权责实施对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的管理。
第三条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是集团公司、二级机构和建设单位的共同职责,实行从合同起草、谈判、报批、签订、执行、变更、纠纷解决、结算等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可划分为施工承包类合同、物资采购类合同、技术服务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
施工承包类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安装工程施工合同、EPC总承包合同等;物资采购类合同包括:甲供设备采购合同、甲供材料采购合同、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等;技术服务类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调试、设备监造、研究试验、技术咨询等合同;其他类合同包括:征地、租地、拆迁赔偿、贷款、保险、等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中电源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文字说明部分、火电工程竣工总结算附表、水电工程竣工总结算附表、风电工程竣工总结算附表)(见附件)是指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反映建设工程全部投资的总结性文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含间接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是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的归口管理部门,在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集团公司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办法,负责电源工程建设合同范本的编制、修改、完善与发布;(二)根据情况参加电源工程建设重大合同(详见附件)的谈判和签订;(三)负责协调和解决电源工程建设重大合同签订、执行、结算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争议;审批与招投标文件相比有重大修改的工程建设重大合同文件,审批工程建设重大合同执行、结算中的质量、进度、造价等实质性条款变更;对电源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进行备案;(四)负责对二级机构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最新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程序-(C-版)(1)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程序-(C-版)(1)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程序(C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为经营、生产服务的理念,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第二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造价管理遵循三级管理的模式,即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包括相关分子公司、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及相关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二级机构)、建设单位,按照不同权责实施对工程建设造价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工程造价管理是集团公司、二级机构和建设单位的共同职责。
集团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都应牢固树立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的意识,实行从集团公司、二级机构到各建设单位,从工程项目前期、设计、招标、建设实施到竣工各阶段的全方位、全过程的造价管理。
第四条本管理程序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含间接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工程。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集团公司全面负责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职责如下:(一)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造价管理。
- 4 - 1. 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程序。
2. 根据初步设计管理原则组织火电、风电、煤矿等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并批复,参与水电等工程项目的概算审查。
3. 负责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批工程项目年度招标计划、招标申请和招标结果。
4. 组织项目执行概算的审查并批复。
5. 负责对引起工程项目单位工程金额增加100 万元及以上的设计变更费用的审查及批复(其中水电为在核准概算投资额度内,大型工程金额增加 1000 万元以上、中小型工程 500 万元及以上、煤矿为1000 万元及以上的单项设计变更费用)。
6. 负责协调工程建设重大合同(工程建设重大合同目录见附件)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批复工程建设重大合同变更。
7. 负责执行概算中风险储备金使用的审核批准。
8. 负责归口管理工程建设结算工作。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管理以及工程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审计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投资,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结算是指依据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以及工程竣工结算等全过程工程价款管理。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是指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的、反映建设工程全部建安工程投资的总结性文件。
第三条工程竣工决算是全面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财务收支情况,正确核定固定资产价值,总结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是指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的、综合反映基本建设工程的建设时间、投资情况、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的主要依据,是考核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基本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旨在规范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审计管理程序,具体工作按照公司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制定的制度、办法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等。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煤炭工程:工程管理部;物流工程:物流管理部;化工工程:煤化工管理部;电力工程:电力管理部)是归口专业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工程结算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健全工程结算相关管理办法等,并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对项目法人提报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审核,组织相关部门履行会签程序后批复,并督导项目法人限期整改。
(三)负责向公司审计部申报开展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四)负责组织项目法人根据公司审计部下达的审计意见,及时完成整改,并履行集团公司核备程序。
(五)负责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初设方案变更、设计变更、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过程监管。
(六)负责对项目法人开展工程结算季度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火电建设工程投资管理的需要,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工作,实现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工程结算是指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以及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拨付、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竣工结算等工程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参与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的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所承包的工作,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项目法人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第四条:本办法中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是指由项目法人编制的,反应水电建设工程全部建安投资的总结性文件(见附件)。
第五条:本办法中工程结算范围为同意批准概算建安工程项目下的工程改造款结算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独资或融资(含间接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的主要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
(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
(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华电工[2003]260号。
(四)《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华电工[2003]204号。
(五)《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程序(A版)》(中国华电工[2005]508号。
(六)《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执行概算实施办法(A版)》(中国华电工[2005]1236号。
(七)关于发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店里工程建设招标系列范本》的通知(中国华电工[2005]878号)。
(八)关于印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华电审[2003]345号)。
(九)关于印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基本建设竣工决算编报的规定》的通知(中国华电财[2003]505号)。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常规新能源工程验收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常规新能源工程验收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常规新能源(指风电和光伏发电)工程验收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验收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确保工程安全、稳定转入生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编制依据(一)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二)GB 5015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三)GB/T 20319 风力发电机组验收规范可编辑修改(四)GB/T 31997 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五)GB/T 51121 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六)GB/T 50796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七)GB 50794 光伏发电工程施工规范(八)DL 5190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九)DL/T 666 风力发电场运行规程(十)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基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条常规新能源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工程启动验收、试运行验收、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五个阶段。
第四条常规新能源工程的五个阶段验收,必须以批准文件、设计图纸、设备合同及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电力建设的现行标准和法规等为依据。
第五条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所有新(扩)建常规新能源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
可编辑修改第二章组织结构及职责分工第六条集团公司常规新能源工程验收按照集团公司总部、二级单位、项目单位的层级,逐级实施对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总部负责建立集团公司常规新能源工程验收管理制度,监督并检查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八条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启动验收、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指导项目单位开展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和试运行验收工作。
第九条项目单位负责常规新能源工程验收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和试运行验收工作。
第十条常规新能源工程各阶段验收均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编制验收实施大纲,详细制定验收计划、验收内容和目标要求,明确各阶段验收组织分工、实施措施等,并在完成相关验收工作后出具验收鉴定书。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程序(华电工[2003]276号)
中国华电工[2003]276号关于印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程序(试行)》等6个管理程序的通知集团公司有关企业:为规范集团公司系统内电源建设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造价、设计等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我们制订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程序(试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设计管理程序(试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程序(试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程序(试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程序(试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项目经理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
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程序(试行)2、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设计管理程序(试行)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程序(试行)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程序(试行)5、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程序(试行)6、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项目经理工作程序(试行)二○○三年六月五日主题词:印发工程管理程序通知抄送:本部计划部、生产部、财务部、监审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3年6月5日印发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源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规范电源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改善施工环境,使电源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含间接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工程。
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主要依据第三条本程序主要依据性文件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颁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三)《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原电力工业部电建[1995]543号)。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明确集团公司总部与二级机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之间的关系,落实三级责任主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水电工程建设要始终贯彻创造可持续价值理念,坚持“四策划一优化”(安全文明施工策划、质量工艺策划、施工准备策划、创优策划和设计优化),坚持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同步推进,坚持环保、水保“三同时”,坚持基建、生产无缝对接,实现投产、效益、效率“三达标”(达标投产、投产效益满足集团公司决策要求、投产机组效率满足设计和国家规程规范要求),努力打造“生态文明、优质高效、国际一流”电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含间接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的水电工程。
境外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集团公司水电工程建设遵循三级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三级流域公司按照扁平化的原则实施管理),按照不同权限实施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总部负责水电工程基本建设的规划、计划、管控机制及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相关部门职责如下:(一)办公厅负责对工程档案管理进行检查、指导。
(二)战略规划部负责制订并管理集团公司年度基建投资计划,负责项目的投资统计工作。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工程项目的人力资源配臵计划审批、考核奖励分配等工作。
(四)财务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制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基建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建设工程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备案工程竣工决算;负责审批或备案融资担保方案;指导开展财政税收筹划。
(五)水电与新能源产业部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目标的制定、过程的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考核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策划,制订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工程建设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的管理工作。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质量管理程序(A版)
附件 2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质量管理程序( A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科学严谨、精益求精”的质量方针,规范质量管理工作,落实集团公司总部和二级机构、建设单位三级质量责任,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机组整体移交水平,特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依据现行的国家政策、法规、条例,行业标准、规程、规范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
第三条本程序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火电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质量管理总体要求第四条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质量总体目标是按照安全可靠、性能优良、节能减排、工期及造价合理的原则,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机组整体移交水平,实现机组运行安全优质、高效环保、指标先进,确保达标投产,争创优质工程。
第五条火电工程建设应在项目前期进行质量总体策划,质量总体策划书中一般应包括质量总目标、项目建设分项目标(含安全、环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整套试运指标、工艺质量目标等)、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里程碑计划、招标标段划分、信息化建设、工程质量风险预控等内容。
第六条火电工程建设应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切实贯彻“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
第七条火电工程全过程质量控制应坚持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建设单位监管、监理单位监查、施工单位监控的“四监”原则。
参加集团公司火电工程项目建设的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覆盖工程全过程控制的质量、职业建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八条火电工程项目应按规定通过达标投产验收。
达标投产检查分为过程性的年度达标投产检查和最终投产后的达标投产检查。
对于有创优目标的工程,经集团公司同意,投产后的达标投产检查可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组织。
凡有创优目标的火电工程,应在工程前期确定工程建设质量总目标,创优目标应在设计、设备、监理、施工及调试合同中明确。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A版)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含重型燃机项目)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火电项目产业管理优势,按照价值思维理念,建设“安全优质、高效环保、指标先进、竞争力强”的电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遵循三级管控的模式,即集团公司总部、区域公司及相关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二级机构”)、建设单位(指由投资方组建的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机构,如项目法人、发电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含间接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的火电工程。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的内容及要求第四条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坚持以安全为基础,以质量为根本,以效益为中心,以管理为保证,全面落实基建“五制”,全面加强基建项目“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管理,确保工程移交的完整性和机组运行的可靠性。
(一)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改善施工环境,确保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
(二)质量管理: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科学严谨、精益求精”的质量方针,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机组整体移交水平,实现机组运行安全优质、高效环保、指标先进的目标,争创优质工程。
(三)进度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工期定额标准,合理控制工程进度,协调推进厂内、厂外各项工程建设,在机组考核期内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保证工程移交的完整性。
统筹各种因素,保证机组在综合效益最好的方式下投产和运行。
(四)造价管理:牢固树立控制工程造价的意识,实行从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建设单位到各参建单位,从工程项目前期、设计、招标、建设实施到竣工各阶段的全方位、全过程的造价控制和管理,追求性价的最佳匹配。
火电工程司令图不得变更初步设计原则及增加工程造价。
第五条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和建设单位按照不同权限实施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完整word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A版)资料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含重型燃机项目)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火电项目产业管理优势,按照价值思维理念,建设“安全优质、高效环保、指标先进、竞争力强”的电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遵循三级管控的模式,即集团公司总部、区域公司及相关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二级机构”)、建设单位(指由投资方组建的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机构,如项目法人、发电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含间接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的火电工程。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的内容及要求第四条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坚持以安全为基础,以质量为根本,以效益为中心,以管理为保证,全面落实基建“五制”,全面加强基建项目“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管理,确保工程移交的完整性和机组运行的可靠性。
(一)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改善施工环境,确保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
(二)质量管理: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科学严谨、精益求精”的质量方针,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机组整体移交水平,实现机组运行安全优质、高效环保、指标先进的目标,争创优质工程。
(三)进度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工期定额标准,合理控制工程进度,协调推进厂内、厂外各项工程建设,在机组考核期内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保证工程移交的完整性。
统筹各种因素,保证机组在综合效益最好的方式下投产和运行。
(四)造价管理:牢固树立控制工程造价的意识,实行从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建设单位到各参建单位,从工程项目前期、设计、招标、建设实施到竣工各阶段的全方位、全过程的造价控制和管理,追求性价的最佳匹配。
火电工程司令图不得变更初步设计原则及增加工程造价。
第五条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和建设单位按照不同权限实施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工程执行概算实施办法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工程执行概算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投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统一工程执行概算的编制原则、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执行概算是根据集团公司电力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管理要求,结合项目招标及合同管理成果,按照集团公司批准概算的费用构成及项目划分原则,通过编制形成的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值。
实施执行概算管理是对项目公司建立考核、激励、约束与监督机制的有效手段,是防止资金积压、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途径。
在进行项目经济活动分析时,批准执行概算将作为验证工程经济合理性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或控股(含间接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的电力工程项目。
第四条项目公司是实施执行概算的主体。
项目公司应根据公司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开展相应工作,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执行概算,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用款计划、编制年度投资统计报表。
第二章执行概算的编制第五条执行概算的编制条件(一)项目公司组织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并已取得审查意见,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集团公司批复。
(二)工程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确定,监理合同已签订。
(三)三大主机(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已招标结束,合同已签订。
主要辅机(磨煤机、送风机、吸风机、一次风机、给煤机、电除尘器、给水泵、高压加热器、低压加热器、凝结水泵、除氧器、凝汽器、主变压器、厂用高压变压器、起动/备用变压器、循环水泵、分散控制系统、脱硫装置、脱硝装置等)招标结束,且合同已经签订。
(四)主要设备(翻车机、堆料机、取料机、堆取料机)及主要辅机(皮带机、伸缩头、皮带秤、除铁器、起重机、胶带硫化机)招标结束,且合同已经签订。
(五)工程主体(主厂房土建及安装、烟囱、冷却塔、输煤等)施工队伍已经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合同已签订。
第六条执行概算的编制要求(一)执行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额度内。
(二)执行概算的项目设置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并应与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划分口径一致。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四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要树立“安全是第一工作,安全是第一效益,安全是第一责任”的意识,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按照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五)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五十六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研究解决生产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本单位以及外聘人员、外包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与考核;监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
(三)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及时反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修改意见;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设计管理程序(A版)
附件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设计管理程序(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设计管理工作,充分体现和发挥设计“龙头”作用,全面贯彻“可持续价值思维”理念,建设“安全优质、高效环保、指标先进、竞争力强”的火电厂,特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的火电工程新、扩、改建项目可研之后的设计管理,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设计管理总体要求第三条初步设计原则报告的编制及审查在取得“路条”、可研收口、主机设备选型调研后可由主体设计院编制初步设计原则。
在集团公司立项决策通过、煤质批复,且接入系统、环境保护、规划选址、对航空影响等无颠覆性意见时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原则审查。
第四条主机设备技术规范书的编制及审查初步设计原则审查后可开展主机设备技术规范书的编制,主机技术规范书经集团公司组织审查后可进行主机设备的招标工作。
— 30 —第五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及审查在主机技术协议签订、提资后可进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在项目核准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的审查。
初步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现行国家、电力行业火电工程建设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的要求,符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高度重视工程内、外部设计接口问题,包括铁路(码头)、水源、送出、灰场、噪声控制、供热等;在初步设计审查后应立即组织、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及收口事宜,初步设计收口工作应在初步设计审查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集团公司火电产业部负责火电工程的设计归口管理工作。
主要负责:(一)制订集团公司工程设计管理程序。
(二)组织火电工程初步设计原则(包括设计优化及节能减排专题报告编制原则等)审查并批复,组织初步设计(包括设计优化及节能减排专题报告)审查并批复。
(三)组织审查、批复重大设计变更。
(四)组织主机设备、主体施工技术规范书的审查。
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人力资源部、财务与风险管理部、科技环保部、经济运营协调部、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工委办公室、国际合作部等相关部门参与火电工程的初步设计原则、初步设计审查等工作。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A版)
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采购管理,提升采购资源配置效率,体现集约优势,控本增效,确保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工作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集团公司采购行为除政府有特殊要求外,须在集团招标与采购网上实施。
第三条公司系统各单位的采购行为分为招标和非招标采购。
(一)对于基本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对于生产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应进行招标的范围,此类项目如采取招标以外的方式进行采购需要报集团公司审批:1. 工程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 货物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 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以下情况可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1. 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采购行为。
2. 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但涉及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采购行为。
3. 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可以不进行招标:(1)经过两次招标,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均不足三家。
(2)评标委员会认定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且明显缺乏竞争而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3)所有投标均被做废标处理的。
(4)有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失败情形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含间接控股)企业的所有国内采购行为,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采购管理范围第五条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一)单项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除电煤、石灰石(粉)的所有采购。
(二)《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目录》(详见附件1)规定的全部内容和集团公司指定的其他招标项目。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12.30•【文号】国能发监管〔2020〕7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79号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对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08〕2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0年12月30日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包括地方电网、增量配网)按照购售电合同开展的电费结算。
电网企业在电力市场交易中承担代收代付电费职责的,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发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符合许可豁免条件,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电网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或供电类),从事输电或供电业务的企业,包括增量配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是指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就购售电业务相关的电量计量、电费确认、发票开具和资金收付等行为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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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办法(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源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遵循三级管理的模式,即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包括相关分子公司、上市公司及相关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二级机构)、建设单位,按照不同权责实施对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的管理。
第三条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是集团公司、二级机构和建设单位的共同职责,实行从合同起草、谈判、报批、签订、执行、变更、纠纷解决、结算等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可划分为施工承包类合同、物资采购类合同、技术服务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
施工承包类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安装工程施工合同、EPC总承包合同等;物资采购类合同包括:甲供设备采购合同、甲供材料采购合同、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等;技术服务类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调试、设备监造、研究试验、技术咨询等合同;其他类合同包括:征地、租地、拆迁赔偿、贷款、保险、等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中电源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文字说明部分、火电工程竣工总结算附表、水电工程竣工总结算附表、风电工程竣工总结算附表)(见附件)是指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反映建设工程全部投资的总结性文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含间接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是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的归口管理部门,在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集团公司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办法,负责电源工程建设合同范本的编制、修改、完善与发布;(二)根据情况参加电源工程建设重大合同(详见附件)的谈判和签订;(三)负责协调和解决电源工程建设重大合同签订、执行、结算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争议;审批与招投标文件相比有重大修改的工程建设重大合同文件,审批工程建设重大合同执行、结算中的质量、进度、造价等实质性条款变更;对电源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进行备案;(四)负责对二级机构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二级机构在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管辖区域内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规章制度;(二)协助集团公司协调和解决电源工程建设重大合同签订、执行、结算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争议,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集团公司批复意见;(三)负责协调和解决电源工程建设重大合同以外其他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争议;负责审批电源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四)负责对管辖区域内建设单位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各建设单位负责所属项目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办法及所属二级机构电源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制度,建立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制度,制定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合同管理职责及审批流程,建立、健全管理档案;负责本项目工程建设各类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报批、执行行、变更、纠纷解决等全过程管理活动;(二)建设单位的工程、物资、财务、计划等部门是工程建设合同的具体承办部门,按职能分工和业务性质负责分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工作;(三)经过招标的标段合同,负责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招标结果批复文件内容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对合同谈判中出现的重大变更问题,按管理制度规定及时上报审批;(四)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办理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及时处理有关合同索赔和纠纷事宜,对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管理制度规定上报审批。
(五)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并上报二级机构。
第三章过程管理第十条合同签订(一)须经过招标签订的合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招标结果批复文件内容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
合同中涉及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的实质性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
合同谈判中如发生招投标过程中未出现且无法预见的新情况,使招投标的前提条件发生变化,拟签订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发生改变,按规定需得到二级机构或集团公司审批的,建设单位必须将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发生变化的原因上报,得到批复后方可签订合同。
确有必要的,重新组织招标。
(二)合同文本签字生效前,须经建设单位合同承办部门、计划、财务、审计、法律以及其他业务相关部门审查并会签。
建设单位法律顾问人员应对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以及相关保护条款审查把关。
(三)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需要委托签订的,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权限和期限。
受托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
(四)施工承包类合同条款中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2.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3. 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4. 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5. 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6. 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7.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8. 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9. 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考核方法;10.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等事项。
11. 临时委托承包商建设合同范围外工程时双方对该工程合同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般情况下采用双方认可的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再下浮一定百分比的方式。
(五)物资采购类合同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1. 设备(材料)名称、型号、生产厂家、订购数量、合同金额、供货时间及每次供应数量;2. 质量要求的技术标准、供货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3. 交(提)货地点、方式;4. 运输方式及到站(港)和费用的负担责任;5.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6.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7. 随机备品、备件数量及供应办法;8. 结算方式及期限;9. 违约责任;10.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六)技术服务类合同在招标及签订时的重点在于对参与工程服务的主要人员的资质、资历等要求,并应设置具体的考核条款。
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合同中,应明确要求设计单位出施工图时不得指定设备或材料的厂家,一般情况下不得推荐只有一个设备或材料厂家符合图纸给定技术条件的方案。
设计合同中应明确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项目的主要实物工程量相对于上一设计阶段不应有较大的变化,并明确具体的奖惩条款。
(七)其他类合同在合同签订时应重点关注实质性条款的谈判和约定。
征租地协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协议中应明确征租地价格的组成明细。
签订征租地协议时,应注意协议内容与概算(或执行概算)计列征租地指标及费用的对比分析。
第十一条合同执行(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支付,不得超付、超前支付或拖期支付;严格按照设备合同供货范围、技术标准、运输方式和交货进度执行;严禁无合同付款。
(二)合同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内容履行。
经招标签订的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招投标过程中未出现且无法预见的新情况,导致工程量、工期、付款金额等重大变化,确需修改部分实质性条款时,按规定需得到二级机构或集团公司审批的,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将发生变化的原因及拟修改的合同条款上报,得到批复后方可变更。
未及时上报审批的,在竣工结算时原则上不予调整。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甲方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只能用于合同承包范围内有关工程量、施工方案、施工措施等的确认。
禁止在现场签证中确认与原合同实质性条款不一致的内容。
(四)委托承包商建设合同范围外的项目时,应以临时委托的方式进行,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必须进行招标。
临时委托时,必须就施工范围及结算条件作出明确约定。
(五)施工承包类合同执行中,在承包商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后,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审核确认承包商所完成的工程量,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1. 对于符合合同约定调整条件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差、由承包商采购材料与合同暂定材料价格差、现场签证、甲供设备材料卸车保管费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共同审核确认后可计入工程进度款支付;2. 对于符合合同约定调整条件的设计变更,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在履行审批程序后根据合同约定计入工程进度款支付;无需履行审批程序的,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共同审核确认后可计入工程进度款支付;3. 合同中已约定临时委托承包商建设合同范围外工程结算方法的,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对承包商提交的临时委托建设合同范围外工程的结算资料共同审核确认后,可计入工程进度款支付。
(六)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应做好合同价格与对应概算(或执行概算)计列费用的对比分析,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各种签证、记录和会议纪要的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合同结算(一)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与参建各方开展竣工结算工作。
工程建设重大合同如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生了招投标过程中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主要结算原则须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建设单位需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及拟解决方法上报二级机构,二级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集团公司批复后方可变更。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复意见签订补充合同。
(二)施工承包类合同竣工结算建设单位收到承包商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对承包商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组织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审核。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审核承包商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对承包商提交的符合合同约定调整条件的工程量差、材料价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临时委托等进行审核确认。
合同价款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行业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并以补充合同方式明确。
按规定需得到二级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在得到批复后方可签订补充合同。
严禁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及二级机构有关规定擅自与承包商以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补充合同(协议)等方式与承包商超出原合同约定进行竣工结算。
(三)物资采购类、技术服务类合同应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确需超出合同约定调整价款时,按规定需上报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结算情况上报,得到批复后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竣工结算总报告(一)各工程项目应力争“无尾工、无缺陷”移交生产。
如因特殊原因确实有些项目需要在移交生产后完成的,建设单位应将尾工项目及其预算费用和实施计划报二级机构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