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地交易中利益分配的法律探讨——基于农地发展权及其归属
我国农地交易中利益分配的法律探讨——基于农地发展权及其归属
=. 我国土地权利体系中的农地发展权范畴
农地发展权脱胎于土地发展权, 是其在农地交易中的 具体化 。 土地发展权, 也称土地开发权, 是一种可与土地所 有权分割而单独处分的财产权。 土地发展权的构想最初源
’ 基金项 目 国家社科基金 一般项 目“ : 农村发展 与农民财产权保护 的法律 问 题研究”(lF 0 6 的阶段性成果。 1B X 6 )
不是 个人的人为创造 , 而是社会发展 的结 果 。 政府 为公共
利益代表进行的社会性公共投资增加了土地价值, 上地
所 有者对 于土 地 增值 并未 付 出任何 投 资或劳 动 , t: 地 因J t L:
或以联营联建、 作价入股等方式将集体土地 用作城市房地
产 开发 。 然农村 集体 经济组 织及农 民可 以从中获 得 巨大 [ 2 虽
收益, 但是这种情况严重违反了法律, 并扰乱了我国土地交 易市场的秩序。 我们认为, 重新构建公平合理的农地交易利 益分配 的法律 制度较为迫切, 而农地发展权不失为一个较 好的切入点。
地发展权特别是农地发展权的概念已在学术上客观存在并 被普遍接受。 广义上的土地 发展权是对土地利用进行再发 展的权利, 包括在空间上向纵深方向发展, 以及在使用时变 更土地用途之权, 包括空间 ( 高空、 地下) 建筑权和土地开
发权 。 狭 义 上的土地 发展 权仅指 改变 土地 用途 的权利 , 尤 其是将 农用地 转 变为建 设 用地 的权利 , 即狭 义 上 的土地 发 展 权 就 是 农地 发 展权 。4 地 发展 权设 立 的 主要 日的在 于 _ 农
农地交易可以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 也可 以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成员之间。 后者往往同 时存在农地用途转变的情形, 是我国立法规制的重点。 土 地管理法 3 第6条规定:“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 农
浅析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
浅析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摘要】本文从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首先介绍了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然后阐述了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内涵,包括权利和责任。
接着探讨了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主体,以及其管理和流转情况。
最后对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政策调整进行了讨论。
结论指出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存在不确定性,需要进一步明确归属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同时应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以促进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健康发展。
整体来说,本文有助于加深对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认识,为政府部门和农民提供决策参考。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归属、制度演变、农村地区、政策调整、权利和责任、管理和流转、不确定性、相关政策法规、农村发展。
1. 引言1.1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主要围绕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展开。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过去的农村土地制度中,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对于土地的开发利用权则由集体所有,这导致了一些问题的产生。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的规划开发变得更加迫切,因此如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内涵和范围也在不断拓展,给归属主体的确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深入研究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有助于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探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2 问题意义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的开发利用需求不断增加,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逐渐凸显。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归属主体不清晰、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影响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试论农村土地交易的权利配置及利益分享
引言:作为根本解决农村土地交易问题的关键举措,相关部门必须提高对权利配置及利益分享机制的重视程度,再加上具体的推动举措,以不断夯实农地利益分配的逻辑基础,推动农地权利系统的建立,保障农地流转市场的规范性,在根本上发挥权利配置和利益分享机制的真正作用,保证我国农地交易的正常开展。
一、农村土地交易的现状分析所谓的农村土地交易,就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土地政策的许可范围内,以货币为媒介,国家或者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性质的村集体所有的由个体农民使用的合法耕地、林地或其它各种农业用地的所有权的更换以及使用权的流转。
农村土地交易主要包括有土地征用、土地投资、土地租借等多种形式,在交易过程中,往往要对被选中农地进行价值预估。
由于当前土地需求量的不断增大,使得土地使用者往往与相关行政部门相互勾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刻意压低农地交易价格,不仅使得农业用地大量流失,也使得农地使用价值急剧下滑,从而导致了现阶段农业经营难以持续发展,大大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虽然目前国家已在推行物权法,在一定程度上理清了农村土地的关系问题,并给予了一定限度的制度保障,但其无法彻底解决农地交易问题。
因此可以说,维护农村土地交易正常化工作任重而道远。
二、农村土地交易权利配置及利益分享的机制分析(一)构建农地权利合理配置体系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所谓的资源配置就是指产权在交易双方之间的流转过程,经济学的核心问题就是效率问题,而产权变化情况将直接影响到经济效率。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交易的权利配置方面存在着不公平且低效率的现象,究其根源发现是由于农村土地缺乏产权。
因此,笔者在此导入土地发展权的概念,以夯实农地权利配置体系的逻辑基础。
土地发展权,即对土地用途进行重新规划和改变的权利。
在传统做法中,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国家对农地实施直接的管理和规划,但伴随着我国农地集体所有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集体以及个人的土地权利正在不断被强化。
因此,要想适应当下的制度要求,必须基于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基础以及实践经验,对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进行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
浅析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分配
浅析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分配摘要:城市化加速发展进程中,如何较好地解决农地征用中农民利益受损的问题是现阶段中国转轨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中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在农用地征用过程中出现非法占用和补偿标准过低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缺位,造成地方政府作为垄断者在农地征用与农地出售中双重获益。
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案是进一步完善农地所有权制度,在建立完备的土地产权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规范农地的征用行为。
关键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产权;利益分配一、问题的提出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大量农业用地被转作非农业用途。
在这一进程中,由于补偿标准存在不规范问题,导致侵害农民利益的案例时有发生。
有学者研究指出,改革开放至今,以土地征用形式从农民手中转移的利益达到了15万亿人民币,而农民所获赔偿仅占其中的5%。
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城市化的飞速发展是以牺牲农民的应得利益为代价的。
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一个根本的原因在于现有制度没能正确反映资源的稀缺性和经济机会,导致经济行为扭曲(North,1990)。
就产权的内涵而言,指的是对给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张维迎),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阿尔奇安,1992)。
产权的归属不同会影响到当事人的选择行为并导致当事人的寻利方式或经营方式出现差异。
我国目前虽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于2002年8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农民土地承包法》,宣布并保护农户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
但是,这种转让权仅仅限于农业用途,在农地转为非农用途时,必须经由土地集体所有制转向国家所有制,由国家垄断完成。
这样,一方面,由于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条件下,集体所有的界限是模糊的,从而农民本该享受的权益在通过代理人行使的过程中会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土地转非的过程中,需要完成国有化,即把土地转让权及相应的收益权转交给地方政府,而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会在利益的驱使下作出可能损害农民权益的行为。
浅析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
浅析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摘要】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从历史演变、所有权和使用权区分、政策法规规定、地方实践问题与争议以及权属归属探讨等方面对此进行了分析。
在地方实践中,存在着不少争议与问题,归属之谜也让人困惑。
结论指出,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仍待进一步明确,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制定相应政策法规,加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并完善相关机制。
随着农村发展和土地利用形势的变化,归属问题的明晰将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土地资源保护提供有力支持。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 发展权, 归属, 历史演变, 所有权, 使用权, 政策法规, 地方实践, 问题与争议, 探讨, 结论, 政策法规,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机制.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随着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用和管理问题逐渐凸显。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农村人口务工人员的增加,农村集体土地的开发和利用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这一过程中,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展权归属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定、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地方实践中的问题和争议等方面。
在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进程中,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展权归属问题亟待解决。
这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为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完善相关机制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1.2 问题提出问题提出:在中国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展权归属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变,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展权面临着诸多挑战和争议。
如何明确集体土地的发展权归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增值,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农业承包中的利益分配问题你了解吗
农业承包中的利益分配问题你了解吗在中国的农村,农业承包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
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利益分配问题。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农业承包中的利益分配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土地承包权的分配农业承包的核心是土地承包权的分配。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家庭以及个体农民等都可以承包土地。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土地承包权的分配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承包土地的面积和地理位置的不同,一些农民可能面临土地资源紧张的问题,他们无法获得足够的土地承包权。
另一方面,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家庭可能在分配土地时存在权力不均衡问题,导致土地承包权的不公平现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可以加强土地利益分配的监管和调控。
首先,要完善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确保土地承包权的公平合理分配。
其次,可以建立土地流转市场,鼓励土地承包权的有序流转,以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最后,政府还可以通过土地扶持政策,向农民提供相关的土地承包保障,确保他们的权益不受侵害。
二、农产品收益的分配除了土地承包权的分配外,农业承包还涉及到农产品收益的分配。
在一些地区,由于农产品的价格波动较大,农民的收入也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
一些农民可能在承包土地后面临着市场的风险,他们无法有效地获取合理的农产品收益。
要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可以加强市场监管和价格调控。
首先,可以建立农产品收购市场,为农民提供一个稳定的售卖渠道,使他们能够获得公正的收益。
其次,可以加强农产品价格的监测和调控,通过政策手段稳定市场价格,保护农民的利益。
此外,政府还可以鼓励农民组织成立农民合作社,共同经营农业产业,在农产品销售和收益分配上形成合力,提高农民的议价能力和收益水平。
三、合作社成员权益的分配在农业承包过程中,合作社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可以提供农业技术、资金支持和市场信息等资源,对农民的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权分置-农地流转与农民承包权益的保护研究解读
三权分置-农地流转与农民承包权益的保护研究(1)解读前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人口流动的增多,农地利用和流转成为了热门话题。
而随着《土地管理法》修订,三权分置政策成为解决农地流转和利用问题的重要手段。
究竟什么是“三权分置”,三权分置政策如何影响农地流转,如何保障农民承包权益?本文将从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得到更加全面的认识。
一、什么是“三权分置”?“三权分置”指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权和农民承包经营权分开处理”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民承包经营权归农民所有。
通过将农民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土地经营权有需求的方,以实现农地流转和利用,提高农民收入和土地效益。
这一政策是现代农业和城镇化进程中,促进农地流转和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的重要措施。
二、三权分置对农地流转的影响三权分置政策实施以来,农地流转得到了有效推动。
农民通过将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土地经营权需要者,可以获得土地流转租金和劳务收入,增加收入。
在缓解“土地资源荒”、推进农村产业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农地流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流转价格不透明、产生的收益过于集中等问题,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以提高农民的收益。
三、三权分置如何保障农民承包权益?在三权分置政策下,保护农民承包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在国家层面上,通过修法强调承包权是不可侵犯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政策。
例如,在土地流转合同中强制约定承包权是否可以被收回,以及赔偿标准等条款,保障农民的利益。
此外,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和合理的价格制度、完善监管机制等也是保障农民承包权益的重要手段。
结语在目前中国经济转型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三权分置政策是推进农地流转和促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希望未来可以进一步完善政策,为农民提供更好的保障,更好的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
我国农地转用中的土地收益分配实证研究
一、导言我国的农地转用主要通过农地征收实现,依靠土地征收权,政府在支付征地补偿费或者由用地者先行垫付征地补偿费后,强制性地取得集体农地并将之转为国有土地,然后再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土地用途予以统一供应。
在此过程中,农民获得征地补偿费,政府取得农地转用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即实现了土地发展权归公和土地增值归公。
一些学者(贾生华、张宏斌等,2003;刘燕萍,2002;任浩等,2003)对农地转用中的这种土地收益分配关系进行了研究,但是,这些研究多是专门针对征地补偿的调查分析或个案调查,没有分地区、分土地供应用途、分土地供应方式对征地补偿和土地增值收益进行系统的实证分析。
而系统地分析、比较我国农地转用过程中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对于完善土地政策体系、改革土地征收制度、规范地方政府行为都是必要的。
为此我们在东、中、西部地区的部分城市进行了农地转用项目的抽样调查。
这里我们利用江苏省昆山市、安徽省桐城市、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的调查数据对我国农地转用过程中的土地收益分配情况做一具体分析。
需要说明的是,这次抽样调查的项目都是在2001~2004年已经完成农地转用报批、土地征收和土地供应的项目用地,调查并没有按照土地供应用途等进行分类抽样而是完全随机抽取样本的。
3地调查收集并整理后形成的有效样本145个,其中江苏省昆山市40个,安徽省桐城市50个,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55个。
按照用地类型划分,其中工业用地项目103个,占71.0%,商业、商品住宅、办公、商住综合和旅游用地项目33个,占22.8%,公益性用地项目9个,占6.2%;按照用地供应方式划分,协议出让供地项目123个,占84.8%,“招拍挂”出让供地项目13个,占9.0%,划拨供地项目9个,占6.2%。
这3个调查地区都属于建制市区。
2001~2004年间,这些地区农地转用数量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快速增长趋势,与此相一致,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持续快速增长。
地处东部的昆山市农地转用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明显高出地处中西部的其他两个调查地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益保护与利益分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益保护与利益分配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农村发展的必然趋势。
土地流转的发展不仅可以提高农民的土地使用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还可以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
然而,土地流转过程中,权益保护和利益分配问题仍然是一个尖锐的话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益保护与利益分配问题,以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参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现状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不少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缺乏正确的认识。
他们往往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因此对是否流转存在疑虑。
其次,流转市场不够发达,流转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流转过程中的买方和卖方存在信息不对等的问题。
另外,土地流转数量不够,限制了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
最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常常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土地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二、土地流转中权益保护的现有措施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首先,建立了土地流转的登记备案机制,确保流转合法有效。
其次,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的监管,规范流转行为。
此外,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
最后,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加强流转市场的信息公开,促进市场的规范发展。
三、利益分配的问题与挑战土地流转带来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但利益分配问题仍然是困扰农村土地流转的痛点。
首先,土地流转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农民在谈判中处于劣势地位,难以获取合理的价格。
其次,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与流转企业之间的谈判能力不对等,导致流转价格偏低。
另外,利益分配中的税费政策不完善,导致农民的收入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最后,土地流转的骗局和纠纷也常常给农民的权益带来损害。
四、利益分配问题的解决策略为了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的利益分配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策略。
首先,加强农民的权益保护意识,提高谈判能力和信息获取能力。
论文:浅析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
80041 农村研究论文浅析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一、土地发展权的内涵土地发展权是对土地在利用上进行再发展的权利,即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现有用途或者提高土地利用程度的权利。
土地发展权是一种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分割而单独处分的产权,它既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合为一体,由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所有者支配,也可以由只拥有土地发展权而不拥有土地所有权者支配。
土地发展权的设立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明确土地发展带来的增值收益的归属和用于收益分配制度设计;二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与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制度设计。
二、我国理论界关于农村土地发展权归属的主要观点由于目前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政策,所以学者们关于土地发展权归属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农村集体土地被转为建设用地的权利的归属。
关于农村土地发展权归属问题,我国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农村土地发展权归国家所有主张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农村土地发展权应归国家,土地开发者必须向国家购买发展权,才能开发农村集体土地。
农地使用权、农地承包经营权可在农地用途内自由流转,农户享有相对独立、相对完整的收益权和处分权。
贾海波认为,土地发展权这种权利只能由国家来行使。
现行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地转用制度和农地在农业用途内的流转制度等虽然限制了农村集体和农民将土地推入建设用地市场变现以实现更大的收益,但同时避免了农地不被轻易转用和占用,保护了农地的自然属性和农业生产方式,当然也同时保护了农民长远的农地权利。
(二)农村土地发展权归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持有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农地发展权应归于农地所有者(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
他们主张借鉴美国的做法,将土地发展权自动归属于原土地所有权人。
农村集体既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且法律上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平等的,所以,应该明确集体对其所有土地的发展权。
刘永湘等从维护农民土地产权利益的角度,建议实行土地发展权归农民集体所有。
他认为土地发展权应属农民集体所有,现行的土地征用征收制度极大地压抑了土地发展权的经济实现。
我国农地发展权归属探析
我国农地发展权归属探析作者:林龙靳浩来源:《农村·农业·农民(下半月)》 2021年第5期林龙靳浩摘?要:农地发展权是指改变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或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而受益的权利。
改变农地使用性质的农地发展权,应当由国家与农地使用权人共同享有;增加农地投资,提高利用强度所产生的发展权,应当由农地使用者享有。
此外,还必须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地所有者、同一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未开发的公民以及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的农地发展权,以实现农地发展权益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
关键词:农地;发展权;权属一、农地发展权的概念要界定农地发展权的概念,先要明晰农地的具体范围。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依其性质可以分为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而依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目的和用途不同,集体建设用地又包括用于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的集体土地、以营利为目的用于乡镇(村)集体企业的集体土地和宅基地。
前述农村集体所有的三类土地无论是被国家征收征用或是农村集体自用,都可能存在土地增值的问题。
因此,农地发展权所涉及的农地不仅仅指农用地,还应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关于什么是农地发展权,不同学者都有各自不同的看法,相关的观点大体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类。
狭义的农地发展权是指农地所有人改变土地性质而获利的权利。
如沈守愚主张农地发展权是农地所有人将自己拥有的土地变更用途或在土地上兴建建筑改良物(包括建筑物与工事) 而获利的权利;王小映认为农地发展权是一种农地可转为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的权利。
广义的农地发展权包括土地用途的转变和土地集约利用强度的提高而获利的权利。
例如,侯华丽认为农地发展权是将农地变更为不同使用性质土地的权利,应包括农地变更为非农用地的发展权、未利用土地变更为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的发展权、在农地使用性质不变的情况下扩大投入的发展权以及在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发展权。
胡兰玲认为农地发展权是指对土地在利用上进行再发展的权利,包括向纵深方向发展的空间建筑权和在使用时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权利。
农村经济发展的产权分配与利益协调
农村经济发展的产权分配与利益协调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许多问题,其中产权分配与利益协调是关键。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农村经济发展的产权分配与利益协调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一、农村土地产权分配问题农村土地产权分配一直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过去,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占主导地位,但由于土地流转困难、农民收益较低等问题,已不适应现代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
因此,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势在必行。
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农村产权制度的完善是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
一方面,应建立健全土地产权流转市场,为农民提供交易渠道;另一方面,要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确保他们在土地流转中不会受到不公平待遇。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利益协调农村土地流转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如农民、农村经济组织、企业等。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实现利益的协调,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制定相关土地流转政策,确保各方的利益能够得到合理保障。
四、农村产权发展的问题与对策在农村产权发展中,还存在着非法侵占、违法转让等问题。
为此,需要加强农村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保护机制,提高农民的产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农村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
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发展相对薄弱,这使得农村发展受到了制约。
因此,应加强农村金融改革,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更多贷款和金融服务。
六、农村经济转型的推动力当前,农村经济发展正面临着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
为了推动这一转型,政府应加大对农村经济转型的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发展新兴产业,培育农村新技术和创新型企业,推动农村经济的结构调整和升级。
七、改善农民生活水平的途径农村经济发展不仅要追求经济增长,更要关注农民的生活改善。
为此,可以通过建设农村基础设施、提供农民培训与技能提升、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改革等方式,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他们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八、农村产权分配对农村稳定的影响农村产权分配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
农业买卖保障农民利益的法律武器
农业买卖保障农民利益的法律武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农业买卖在农村地区以及农业产业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农民在农业买卖中的地位相对较弱,他们的利益有时容易受到侵害。
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本文将探讨农业买卖保障农民利益的法律武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对于保障农民利益至关重要。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内容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农民可以享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带来的利益,并且在买卖土地时,有权享受合同的保护。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民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机构、标准和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农民提供了法律保护。
三、农机具质量保障农机具是农民生产中的重要工具,其质量安全对农民利益具有直接的影响。
《农机具质量安全法》对农机具的质量标准、认证和监管机构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具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农产品收购价格保护农产品收购价格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利益。
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与农产品收购价格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例如,农业部门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农产品供求状况,制定合理的最低收购价格。
此外,政府还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农产品收购,保护农民的利益。
五、农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我组织的重要形式,可以提供农产品销售、农资采购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我国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对合作社的组织、管理和运行等进行了规范,为农民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法律武器,农业买卖可以更好地保障农民利益。
然而,要实现真正的保障,还需要政府、农民、企业等各方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大对农业买卖领域的监管力度和支持力度,农民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并维护自己的权益,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与农民的交流合作。
谈农地所有权归属问题的探讨
谈农地所有权归属问题的探讨摘要:农村土地所有权属本来不应该是一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
但“集体”所有到底归谁所有?政策没有明确,法律也似乎含混不清;因此不是要不要议的问题,而是非议不可的问题。
而由于所有权归属不清,由此演绎出来的问题,更是值得人们以一种反思的态度去加以审视。
关键词:农地所有权;归属问题;探讨经常有一个问题,工业和城市建设在征用农民土地的过程中,农民所得的补偿是经营权的补偿,也就是通常说的三大项,即经营预期补偿、青苗补偿和象征性的所谓安置补偿,从来就没有听说过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补偿。
如果不需要对所有权进行补偿,那么农村土地所有权就是名副其实的国有,而非集体所有。
如果需要对农村土地所有权进行补偿,那么这个集体中的所有个体都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
接下来的问题更为具体,这便是集体中包括哪些个体?一直以来,由于农民拥有土地产权的内容没有明确界定,使农民对土地所拥有的产权权能和内容的解释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只能按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志,把本该属于自己的权力让出去。
一、农地所有权的演变问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怀揣着第—批共产党人的执政梦想,在经历了土改之后的短短几年,被写进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在1982年《宪法》修订时重新明确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但这个“集体所有”到底属于哪一级集体所有,《宪法》没有明确,说到底仍然是一种形而上的概念。
在随后陆续出台的《民法通则》《家庭土地承包制》等诸多法律中,尽管对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性质多有强调,但对于集体的范围都是不详。
农地所有权的产生为国家赋予,我国实行的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既然是这样一种制度,那么就必须在这个制度下谈农村土地的权能,尽管家庭土地承包制实施一段时间后,土地分包的奇迹被充分释放,似乎没有潜能可以释放,这个时候,理论上对农农村土地所有制形式开始产生怀疑,并开始检讨制度本身的缺陷,主要是产权不明晰、主体不明确等。
涉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分配的法律分析
涉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分配的法律分析导读:由于政策模糊和立法滞后,面对大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集体经济权益分配纠纷、村民资格认定问题、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等涉农纠纷,法院在审理时往往找不到法律依据作为裁判准则,带来司法适用的困境。
▽目前,我国立法机构已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有关集体经济权益分配,以及与之息息相关的村民资格认定等问题,由于牵涉因素复杂,相关法律依据并不明确,应有的规定迟迟未能出台。
本文旨在分析涉农纠纷产生的原因,针对集体经济权益分配、村民资格认定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观点,希冀以此有效化解涉农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问题的提出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分配的前提,是先要确定待分配主体,也就是说,哪些人享有集体经济权益分配权?根据《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但是,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本集体成员的范畴做出界定,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外嫁女、空挂户等要求享有集体经济权益分配权被拒而引发诉讼的现象。
审理类似案件中,势必先要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对于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做法:其一,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依据;其二,基于户口标准,结合其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作为判断依据;其三,以是否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管理关系作为判断依据。
问题在于,如采用第一种标准,将会面对大量空挂户、悬空户现象,严重影响真正应当享有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分配权人的合法权益;如采用后两种标准,或会不利于农业人口迁移,不符合我国城镇化发展趋势,可操作性并不强。
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与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分配利益攸关,但现行法律未明确司法介入是否可纳入其救济途径。
而且,对于司法方式能否介入,各方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种看法认为:该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司法不应当介入。
此事关系广大农民的基本权利,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法律解释,法院不应受理此类案件。
利益视角下我国农地流转的法律思考
Legal Reflections on the Agricultural Land Transfer in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enefits 作者: 张汉江;许海燕
作者机构: 华中农业大学,湖北武汉430070
出版物刊名: 桂海论丛
页码: 97-100页
主题词: 土地流转;利益;利益机制
摘要:“三农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土地问题,现阶段土地问题的重心则在于土地流转,土地流转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都源于利益关系的差异。
利益与利益机制就成为了农村土地流转
的原点问题,而利益冲突就是土地流转中的不和谐音符,由此设计出利益协调的各项原则,并
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进行完善。
浅析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分配
浅析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分配摘要:城市化加速发展进程中,如何较好地解决农地征用中农民利益受损的问题是现阶段中国转轨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中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在农用地征用过程中出现非法占用和补偿标准过低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缺位,造成地方政府作为垄断者在农地征用与农地出售中双重获益。
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案是进一步完善农地所有权制度,在建立完备的土地产权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规范农地的征用行为。
关键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产权;利益分配一、问题的提出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大量农业用地被转作非农业用途。
在这一进程中,由于补偿标准存在不规范问题,导致侵害农民利益的案例时有发生。
有学者研究指出,改革开放至今,以土地征用形式从农民手中转移的利益达到了15万亿人民币,而农民所获赔偿仅占其中的5%。
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城市化的飞速发展是以牺牲农民的应得利益为代价的。
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一个根本的原因在于现有制度没能正确反映资源的稀缺性和经济机会,导致经济行为扭曲(North,1990)。
就产权的内涵而言,指的是对给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张维迎),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阿尔奇安,1992)。
产权的归属不同会影响到当事人的选择行为并导致当事人的寻利方式或经营方式出现差异。
我国目前虽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于2002年8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农民土地承包法》,宣布并保护农户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
但是,这种转让权仅仅限于农业用途,在农地转为非农用途时,必须经由土地集体所有制转向国家所有制,由国家垄断完成。
这样,一方面,由于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条件下,集体所有的界限是模糊的,从而农民本该享受的权益在通过代理人行使的过程中会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土地转非的过程中,需要完成国有化,即把土地转让权及相应的收益权转交给地方政府,而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会在利益的驱使下作出可能损害农民权益的行为。
农村土地交易的权利配置及利益分享
On the Right Disposition and Benefit Sharing of Land Trade in the Rural Areas 作者: 李长健[1];袁蓉婧[1];王棚宇[1]
作者机构: [1]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出版物刊名: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36-40页
主题词: 土地交易;权利配置;利益分享;农地发展权
摘要:现行物权法为农村土地交易理清了所有权及其相关权利的关系。
但是农村土地交易仅仅依靠物权法是无法解决的。
农村土地交易权利配置与利益分享机制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关键。
构建以农地发展权为基础的农地制度,再进行具体的制度安排是构建我国土地交易利益分享机制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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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地交易中利益分配的法律探讨*——基于农地发展权及其归属闫海 徐岑[内容提要] 农地发展权是与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相关的权利,在我国土地权利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农地发展权归属承包该土地的农民所有,可以降低农地交易成本、规范征收行为及抑制农地的过度开发。
土地征收应当根据补偿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予以不同的补偿,对于非公共利益的征收应当对农地发展权予以补偿。
国家应当以合理的税费设计参与农地交易的利益分配。
农地发展利益应当归属农地承包者,同时考虑农地交易对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成员的利益及集体利益的影响,并予以适当补偿。
[关键字] 农地交易 利益分配 农地发展权 土地权利 征地补偿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670(2012)02-0095-4*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农村发展与农民财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11BFX066)的阶段性成果。
一、引言农地交易可以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也可以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成员之间。
后者往往同时存在农地用途转变的情形,是我国立法规制的重点。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第44条第1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对农地用途变更予以严格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无权私自变更土地用途,必须藉由国家征收,将其转变为国有土地,然后才能在土地一级市场上流通。
这种农地交易模式有两个较为严重的问题:其一,政府在农地交易过程中处于独占地位,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无权参与农地交易,更无法分享交易收益。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仅能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但是,同一块土地,作为农地与建设用地的价格却有着天壤之别,中间产生的巨大增值利益被政府与开发商瓜分。
调查显示,目前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收益的分配比例大约为17:1,失调的比例分配严重侵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潜在的经济福利。
[1]而且受巨额增值与低廉补偿之间的价格剪刀差的驱动,政府将越来越多的农地征用后变为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失的情况愈加严重,失地农民陷入了窘迫的生活境况。
其二,为分享农地开发利用收益,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开始私自进行农地交易,将农地非农地化后所得的利益归己所有。
主要方式包括:(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租农民承包的土地,给予农民较高的经济补偿,再高价转租进行农地的非农地化建设;(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联建、联营或规范修建“中心村”、“居民点”为名进行房地产开发,出租或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直接将集体土地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进行农地的非农地化建设;(4)乡镇企业将其用地自发流转, 即具有合法占地手续的乡(镇)企业用地由于停产、停业或别的原因,自发转让、转租或以联营联建、作价入股等方式将集体土地用作城市房地产开发。
[2]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可以从中获得巨大收益,但是这种情况严重违反了法律,并扰乱了我国土地交易市场的秩序。
我们认为,重新构建公平合理的农地交易利益分配的法律制度较为迫切,而农地发展权不失为一个较好的切入点。
二、我国土地权利体系中的农地发展权范畴农地发展权脱胎于土地发展权,是其在农地交易中的具体化。
土地发展权,也称土地开发权,是一种可与土地所有权分割而单独处分的财产权。
土地发展权的构想最初源于采矿权可与土地所有权分离而单独出售和支配。
1947年英国的《城乡规划法》最早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土地发展权。
我国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土地发展权,但是土地发展权特别是农地发展权的概念已在学术上客观存在并被普遍接受。
广义上的土地发展权是对土地利用进行再发展的权利,包括在空间上向纵深方向发展,以及在使用时变更土地用途之权,包括空间(高空、地下)建筑权和土地开发权。
[3]狭义上的土地发展权仅指改变土地用途的权利,尤其是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权利,即狭义上的土地发展权就是农地发展权。
[4]农地发展权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土地和自然资源,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建设用地的正常需要。
农地发展权是土地产权体系的重要内容,与其他土地权利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
(1)农地发展权与农地所有权的关系。
农地所有权是指农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农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我国现行的土地法律法规对农地权利的规定仅限于静态权利内容的规定,缺乏动态权利的内容,而现代土地权利发展的动向之一,便是权利重心从静态权利向动态权利的转化。
农地发展权的设置不仅不与现有的农地所有权制度相冲突,反而弥补现有农地所有权制度不能涵盖动态利益的不足。
(2)农地发展权与使用权的关系。
农地使用权属于农地所有权的一项基本权能,按照我国现行的土地法律法规,使用权是为所有人之外的其他人使用农地而设定,农地使用权成为一项与农地所有权相并列的权利。
[5]农地使用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能。
农地发展权本为使用权的应有之义,但是法律法规将土地使用权限定在静态的层面上,即依据土地原有性质的利用或约定方式的使用。
由此可见,农地使用权是农地发展权存在的基础,农地发展权是对农地利用方式的改变,同时也是对农地使用权的改变或固定化。
(3)农地发展权与空间权的关系。
空间权是权利人对地表以下或以上一定空间范围所享有的权利。
这种以地表以下或以上的一定空间范围为客体而成立的权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不动产。
[6]农地发展权的内容是改变农地的用途,是一种动态的权利,而空间权的内容是地表以上或以下的一定空间范围的权利,通常包括空间所有权和空间使用权,是一种静态的权利。
二者的目的都是对土地利用的限制,不同之处在于农地发展权是对土地用途的限制,为了调整土地利用动态法律关系,为了促进土地规划目标的实现;而空间权是对土地范围的限制,调整土地立体开发利用的法律关系,增加土地的利用效率。
三、我国农地交易中的农地发展权归属农地发展权的归属是农地发展权的核心问题,也是农地交易中利益分配的前提。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及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各国立法关于农地发展权归属大相径庭。
我国应采取何种归属模式?在理论上众说纷纭。
主要是两种对立的主张。
一种观点认为,农地发展权归属于国家。
有的学者认为,发展权应该归国家所有。
他们认为,土地发展的价值并不是个人的人为创造,而是社会发展的结果。
政府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进行的社会性公共投资增加了土地价值,而土地所有者对于土地增值并未付出任何投资或劳动,因此土地开发所产生的增值收益理应作为投资回报归于国家,而基于此利益的发展权也自然应为国家所有。
同时,农地发展权归属国家有利于保护农地、节省征地费用,也为调控土地开发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设计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7]英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一切私有土地将来的发展权转归国家所有,由国家独占,而私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土地发展权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私有土地保持原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土地发展权归国家所有。
土地所有人或其他人如果想要变更土地用途,必须先向政府购买该土地的发展权。
同时,因改变土地用途导致的土地价值变化,按变更后的土地价值由政府给予补偿或获得收益。
另一种观点认为,农地发展权归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一些学者认为,虽然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增值在某种程度上得益于国家的投资活动,但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是以限定农地利用方向、牺牲农业经营者利益为代价的,因此国家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将土地的增值收益给予农民,所以农地发展权理应归农民集体所有。
美国土地立法中,政府向需要保护耕地的所有者购买发展权,尔后所有者可以继续耕种土地,但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
当按照城市规划需要改变该地用途时,可以按两种方案处理:一是政府购买该土地的所有权,由政府自由处置;二是农民向政府购回该地的发展权,自己开发或出售给他人开发。
[8]在美国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这种方式既能让土地所有人对土地拥有完整的权利,又能很好地对耕地进行保护。
我们认为,农地发展权应归承包该农地的农民所有。
主要理由如下:(1)有利于提高农地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在农地交易的博弈中,遭受利益损失的农民常会采取“拖延、阻挠”等策略进行抗争,增加交易成本,加剧博弈利益冲突,势必会造成混乱的农地转用局面。
[9]如果将农地发展权归属于承包该农地的农民,那么农民虽然失去了土地,但获得了相应的补偿,甚至补偿利益远远高于土地作为农用地时所带来的收入,农民自然会乐于配合农地的开发,隐形市场便会自动消失,土地违法案件将随之大量减少,政府的管理成本必将减少,农地交易的效率也能有所提高。
(2)可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行为。
农地作为农业用途与转变为建设用地之间存在巨大的利益差额,从而容易产生腐败等寻租现象。
政府常常为了个人政绩或者满足其他个人利益的需要,违法征用土地,损害国家和农民的利益。
即使是在合法的征地行为中,政府在获得巨大的财政收入的同时,农民的权益也不能获得充分保障。
将农地发展权归属于承包该农地的农民所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平衡政府和农民的地位,即使农民不能决定是否改变农地用途,也至少会获得应得的利益,这也是对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同时也能对目前征地范围过宽、越权征地、滥用征地权的状况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
(3)有利于耕地保护,不会产生农地过度开发之虞。
一方面,在农地发展权归属于承包该农地的农民所有的情况下,开发者的土地开发成本会随之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减少农地的开发,从而增强对耕地的保护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农地转为建设用地并进入市场,并不能由农民私自进行,它还要受到国家土地利用规划与土地用途管制的限制,所以并不用因此担心开发过度的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2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4款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规划体现了国家对未来土地利用制度的安排,是一种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手段,农地发展权的行使也必须符合土地规划的规定。
土地规划作为农地发展权行使的前提发挥着主导作用,在农地发展权归属于承包该农地的农民所有的设计下,土地规划可以有效地避免农民在农地非农地化后的巨大利益的驱使下,滥用权利、过度开发农地的问题,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生产率。
四、基于农地发展权的我国农地交易利益分配1.征地补偿与农地交易利益分配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且法律对于相应的补偿标准也作出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