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号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470115470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9.13•【文号】安监总厅规划[2011]200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200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17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办公业务用房建设管理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购置、恢复建设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办公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原则上均应报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同意后,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今后一律不再受理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二、严格控制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1999〕计投资第225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84号)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建筑规模、占地面积,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使用面积要严格控制在标准之内。
要严格控制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严禁进行高档装修,防止变相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11〕795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装、使用和拆除工作中,发生了多起安全事故,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现场临建房屋使用安全和拆除工程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相关企业和单位应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装、使用和拆除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通过排查和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防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二、临建房屋安装、使用和拆除管理要求(一)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单位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建设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标准》(DB11/693-2009)、《临时性建(构)筑物应用技术规程》(DG08-114-2005)及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临建房屋设计、制作、安装、验收、使用和拆除的安全管理,严防临时性建(构)筑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安全管理负总责,项目部对临建房屋的安全管理具体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的临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三)产品化的临建房的安装,实施“谁生产、谁安装、”的原则,生产企业负责临时建房的安装工作。
其它临建房的安装应由有叁级及以上承包资质或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安装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的要求以及相关标准编制安装施工方案,并按方案组织施工。
轻钢结构临建房屋的制作单位应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资质,其它结构形式的临建房屋制作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同时,要对施工材料、制作工序严格把关,确保临建房屋制作安全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临建房屋的拆除实施“谁安装、谁拆除”的原则。
建设部令第76号[2000]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6号发布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一)《建筑气候区域标准》划定的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禁止引进国外落后的建筑用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依法审批的机关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织节能论证和评估。
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以下简称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临时围挡管理制度
临时围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临时围挡的管理,保障施工安全,保障周边居民和交通的正常生活和通行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现场临时围挡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责任1. 施工单位负责对临时围挡的设置和管理。
2. 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对临时围挡进行设置和管理并保障周边环境的安全。
3. 监理单位负责对临时围挡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临时围挡设置及管理要求1. 临时围挡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需要经过审批才能进行设置。
2. 临时围挡应设置在施工现场周边,不得占用公共道路。
3. 施工单位应派专人负责临时围挡的设置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稳定。
4. 临时围挡设置后应及时通知周边居民及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周边环境的安全和整洁。
五、管理要求1. 临时围挡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施工安全知识,了解临时围挡的设置和使用要求。
2. 临时围挡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围挡设施,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3. 临时围挡管理人员要加强安全意识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责任心。
4. 临时围挡管理人员要随时接受监理单位的检查和指导,确保临时围挡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六、安全管理1. 临时围挡管理人员要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2. 临时围挡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定,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3. 发生临时围挡设施损坏或其他安全问题时,管理人员要及时报告,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理或更换。
七、违规处理1. 发现临时围挡设置存在安全隐患或未经审批时,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 严重违规者,将依法进行处罚。
八、监督检查1. 监理单位要对施工现场的临时围挡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2. 监理单位要对临时围挡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
九、附则1. 对于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即为临时围挡管理制度,希望施工单位和相关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执行,确保施工现场临时围挡的设置和管理安全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活动房管理的通知成建安监发[2009]6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活动房管理的通知:成建安监发〔2009〕66号各有关单位:2009年8月31日13时45分左右,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西岸官邸工程生活区临时活动房发生火灾,2栋近700平方米的雅致牌临时活动房被烧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一定的经济损失。
为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加大建筑施工现场临时活动房的监控力度,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管理行为到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特要求如下:一、各单位要按照施工现场临时活动房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活动房。
活动房进场安装前,生产厂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2、设计图纸;3、产品防火检验报告;4、产品合格证。
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须对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资料不齐或不全的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二、活动房的选址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对选址在基坑边的活动房,使用单位应复核其对基坑边坡稳定的影响。
若出现危及基坑边坡稳定的,必须编制边坡加固专项方案,并报送监理单位审批,总监理工程师签注审批意见。
三、活动房应按以下要求设置:1、会议室、民工夜校等人员聚集场所须设置在一楼,严禁在二楼及以上设置;2、工地食堂、配电房等与宿舍不能设置在同一栋楼内,须独立设置;3、每个楼层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宿舍区应设置消防水源(池);4、两层及以上活动房的面积超过180平方米时,须设置两部楼梯;5、宿舍大门应设置成外开型;6、每个楼层应设置手机充电区,电动车充电区应设置在活动房外。
四、活动房安装完毕后,在正式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组织安装、建筑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对活动房质量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使用单位在活动房使用过程中,应按以下要求管理:1、严禁电线乱拉乱接,违规接插座;2、严禁使用电饭煲、电热水器、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3、严禁宿舍内生火煮饭;4、严禁在活动房内堆放易燃、易爆材料;5、严禁在宿舍内充电。
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安全管理,保证使用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188-2009)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临时用房及围挡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及管理等。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用房及围挡系建设工地用于办公、生活、生产所需的临时性用房和进行封闭施工所需的围档等。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安全管理负总责,做好对临时用房及围挡设计、选址、施工、使用与维护等环节的管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监管,保障使用安全,并依法承担安全法律责任。
二、临时用房及围挡设计第四条临时用房及围挡的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使用要求、结构选型、生产制作等情况确定,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结构设计应满足抗震、抗风等级要求,并应进行地基和基础承载力计算;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0.9。
第五条建设工地办公、生活用房的宜采用钢框架、钢排架或门式刚架等承重结构体系活动板房,并应采取可靠的防风加固措施使其具备抵御10级大风的能力和强度。
第六条活动板房搭建不宜超过二层,因施工现场狭小需要搭建三层活动板房的,除按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外,还应当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现场禁止搭建四层以上(含)活动板房。
餐厅、资料室、会议室应设在活动板房的底层,食堂宜采用单层结构,顶棚宜设吊顶。
第七条砌体围档高度不得低于 2.5m,拆房施工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围挡不得低于2.1m。
砌体围挡不应采用空斗墙砌筑方式,砌体围挡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在两端设置壁柱,砌体围挡长度大于30m时应设置变形缝,变形缝两侧设置端柱,砌体围挡内外侧面应采用混合砂浆,强度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一、删去《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安全隐患的通告-东府[2010]7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安全隐患的通告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安全隐患的通告(东府〔2010〕7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三小”场所(小商铺、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和出租屋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安全隐患进行综合整治。
通告如下:一、“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必须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要求,且经营证照齐全。
二、“三小”场所和出租屋的业主必须向承租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承租人(包括二手房东)必须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房屋出租中介机构应把出租房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信息如实告知承租人。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业主和承租人(包括二手房东)应对照整治标准自行整改。
四、凡未按照整治标准整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三小”场所和出租屋,一经发现,立即依法予以查封。
五、“三小”场所和出租屋的业主、承租人(包括二手房东)必须对场所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六、各镇街、村(居)委会必须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必须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未落实法定责任的,将予以严惩。
附件:“三小”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改标准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八日附件:“三小”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改标准一、名词解释(一)三小场所:小商铺、小作坊、小娱乐场所。
(二)出租屋:仅供租住的独立房屋。
(广铁工发〔2015〕76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发布《广铁集团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件广铁工发〔2015〕76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发布《广铁集团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合资公司,各铁路办事处,各直管(合资)运输站段,各房建公寓段,各铁路公安处,湖南、广东、海南省护路办:现将《广铁集团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技术规章标号:GZG/GW276-2015)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高速(城际)铁路通道门钥匙使用登记簿2. 高速铁路疏散通道门信息牌(式样)3. 高速铁路作业门信息牌(式样)4. 高速铁路新增(临时)作业门审批表— 1 —5. 高速铁路作业门台帐6. 高速铁路作业门进出管理登记表7. 高铁防护栅栏技术台帐广铁(集团)公司2015年3月14日— 2 —GZG/GW276-2015广铁集团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铁总科技〔2014〕172)、《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试行)》(铁总运〔2014〕170)、《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经规标准函〔2014〕38号,2014年局部修订版)、《高速铁路桥下防护栅栏》(经规标准函〔2012〕149号)、《关于印发〈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运〔2014〕24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铁路涵洞地段防护栅栏设置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104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重新明确铁路防护栅栏、围墙管理分工的通知》(广铁师函〔2014〕8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管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铁路防护栅栏是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防护设施,应纳入铁路行车设备进行管理。
第三条新建高速铁路防护栅栏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防护栅栏新建及更新改造应按设计文件执行,竣工— 3 —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
安监总厅管三函76号最严条款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界定标准问题的请示》(皖安监三〔2013〕8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物料(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建设项目应当认定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第十五条中的“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一)是爆炸品或本身具有爆炸危险性,或者在遇湿、受热、接触明火、受到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二)在生产过程中具有爆炸危险性,包括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泄漏后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项目设计、评价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爆炸性予以分析,确定是否具有爆炸危险性。
对于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1月14日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设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设计源头遏制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要求(一)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
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建筑工地临时活动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索 取 号]XB0300000-2011-05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建筑工地临时活动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文件编号]浦建委建管(2011)80 号[公开类别]主动公开[载体类型]纸质[记录形式]文本[发布机构]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发布时间]发布日期:2011-06-24[来源]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防办)[内容描述]建筑工地 安全管理 通知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建筑工地临时活动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关于非居住房屋改建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 61 号)已公布,现结合新区实际,对工地临时活动房搭设、使用管理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执 行。
一、施工现场临时活动房设置要求(一)临时活动房选址不应与建筑工地深基坑紧邻,遇到暗浜、松散填土时应根据地基承载力要求进行地基加固或处理。
(二)临时活动房(不含砖混结构层的)搭设不得超过 2 层。
不得使用水泥珍珠岩保温复合板材 料。
采用彩钢夹芯板活动房,周转次数不得超过 3 次,累计使用时间不得超过 5 年。
(三)临时活动房不得搭设在高压架空线下。
处于塔吊回转半径或作业坠落半径内的应搭设双层 防护棚。
(四)不同功能的临时建筑应当分开设置,间距不应小于 4 米,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与其它建 筑的间距不应小于 10 米,其相互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15 米。
临时活动用房区域周边 150 米范围 内应当落实可靠的消防水源。
临时活动房的会议室应当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第二层面积超过 500 米的活动房应当设置两部疏散楼梯。
(五)临时活动房须设置规范用电线路,应采取安全用电限流措施,电气线路拉设必须由持证电 工进行,电线线路敷设必须采用阻燃型绝缘防护套管或金属管保护。
(六)临时活动房搭建使用的材料必须使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中活动房的过道隔墙及楼梯必须 采用不燃材料。
施工现场生活区内厨房等使用明火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小时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楼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 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位进行分隔。
临时用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为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施工现场各类临时用房,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区、生活区、宿舍、食堂、厕所、浴室、娱乐活动室、仓库等。
第三条管理职责1. 施工单位应设立临时用房安全管理小组,负责临时用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2. 施工单位应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人。
3.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临时用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条临时用房建设要求1. 临时用房选址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占用地下管线、外电架空线路等危险地段。
2. 临时用房建筑结构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抗震、防火、防水、防雷等安全标准。
3. 临时用房内部设施应齐全,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等要求。
4. 临时用房应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第五条临时用房使用要求1. 临时用房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2. 临时用房内禁止私自拉接电源,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器设备。
3. 临时用房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应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4. 临时用房内应定期进行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质量。
第六条安全检查与整改1.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临时用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临时用房安全检查内容包括: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电气设备、卫生设施等。
3.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应急处置1. 临时用房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救援流程、责任分工等。
3. 临时用房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置技能。
第八条责任追究1. 施工单位未按本制度执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 临时用房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临时用房安全管理制度
临时用房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用房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临时用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临时用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经过相应的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临时用房的安全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作用,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
第五条临时用房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临时用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措施,确保临时用房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临时用房的安全管理应当根据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安全教育培训。
第八条临时用房的安全管理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损害临时用房的安全。
第二章临时用房的安全责任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用房的监管,定期检查和评估临时用房的安全状况。
第十一条临时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和措施。
第十二条临时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三条临时用房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和器材,确保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措施的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临时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
第十五条临时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临时用房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临时用房使用单位应当与相关单位和部门建立健全安全联动机制,协同作战,共同维护临时用房的安全。
第三章临时用房的安全防范第十七条临时用房应当进行防火设计和建材选择,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临时用房应当配备合适的消防设备和器材,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临时用房应当保持通风良好,确保空气质量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二十条临时用房应当做好防雷、防溺水、防电击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临时用房安全管理制度百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临时用房的安全管理,保障使用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临时用房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安全责任1. 临时用房的安全管理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2. 临时用房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临时用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3. 临时用房的使用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服从管理,确保安全。
四、安全管理措施1. 临时用房的建设、改造和拆除,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2. 临时用房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3. 临时用房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
4. 临时用房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安全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5. 临时用房应设置安全通道,并保持畅通,不得占用、堵塞。
6. 临时用房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 临时用房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 临时用房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处理。
五、安全检查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临时用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使用单位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内部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 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临时用房的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安全设施和设备是否完好有效;(2)临时用房的安全通道是否畅通;(3)临时用房的使用人员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4)临时用房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六、事故处理1. 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
2. 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3.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使用单位应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临时用房安全管理制度(3篇)
临时用房安全管理制度一、工程概况本工程周边均有在建或以建成的工地,在规划道路的北侧为房产开发单位,K+000—K0+320段北侧为万科房产的在建项目,就在本工程施工红线外,南侧为已修建的九沙河河岸边及一处厂房的用地,K0+320—K0+620段北侧为远洋心里在建项目,南侧为九沙河河岸边,现场可利用空地很少。
我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在靠近K0+220段施工红线范围外南侧处有一小块的空置空间进行搭建临时活动房进行使用,其中包括民工宿舍、办公室、仓库等。
二、施工准备1、机具准备序号机械名称规格数量备注1蛙式打夯机台12电焊机台13经纬仪、水准仪台各____台4砼搅拌机台15平板振动机台16反铲挖机台1平整场地2、人员配备序号工种人数备注1施工员22普工73瓦工44粉刷工35管道工26电工1三、施工部署1.总体施工顺序施工顺序:先进行主体建筑结构的施工,同时水电预埋工作;主体建筑结构施工完成后,开始室内地坪等建筑施工;最后开始配水配电,同时进行室外工程的施工。
____项目部、生活区①施工顺序:地基夯实→施作柱基础、墙基础→立钢柱→立墙体彩钢夹芯板→架钢行架→屋面板→室内建筑装饰部分→水电安装3.职工宿舍区①施工顺序:地基夯实→施作墙基础→立墙体水泥珍珠岩保温板→架钢行架→屋面板→室内建筑装饰部分→水电安装4.施工区域施工区域先行将施工区域的外围墙施作完成,然后结构施工后再进行施工机具棚的搭设。
5、施工用电的接入经过研究决定本工程采用三路进行接入考虑;第一路K0+320—K0+620段采用规划支路十七交叉口处的远洋心里配电箱进行接入并沿南侧九沙河河岸边绿化带埋设临时电杆采用三相五线的的接法进行架设作为该段的施工临时用电。
第二路、为打算在备塘路与支路十六交叉口处需建设单位提供接入点进行临时用电的架设,以便桥梁工程开始时足够使用。
第三路、生活区、项目部内临设的用电从就近的万科房产施工单位处进行接入。
6、施工用水及生活用水的接入因本道路工程的南侧为九沙河河道,河道内取水方便,施工用水打算就近进行解决,在采用前会先对河道内水质进行PH试值测试,符合要求再采用。
铁道部关于铁路危险房屋建筑物管理办法-铁工务[1992]76号
铁道部关于铁路危险房屋建筑物管理办法正文:---------------------------------------------------------------------------------------------------------------------------------------------------- 铁道部铁路危险房屋建筑物管理办法(1992年10月1日铁工务(1992)76号)1.总则1.1为加强铁路危险房屋(简称危房)和危险建筑物(简称危建)的管理,确保住用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房建部门管理的房屋、建筑物。
1.3铁路房建部门和使用者(使用单位、住户),要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均应遵守本办法。
1.4铁道部负责全路的危房、危建管理工作。
2.本办法提及的定义2.1构件:是指承重构件;结构:是指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2.2危房: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住用安全的房屋为倒塌危房。
2.3危建2.3.1 承重结构和承重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整修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站场建筑物和公共建筑物为倒塌危建。
2.3.2 严重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站场建筑物为侵限危建。
2.4侵限2.4.1 一般侵限:是指站场建筑物侵入《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采用的建筑接近限界。
2.4.2 严重侵限:是指站场建筑物侵入《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二级超限建筑接近限界。
3.鉴定3.1鉴定组织3.1.1 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房建部门和下属各房产建筑段,分别设立鉴定室、组。
路局鉴定室负责现有房屋、建筑物中的整体拆除危房、危建的鉴定;分局鉴定组负责管内停止使用的危房、危建的鉴定;路局、分局分别启用“房建设备安全鉴定专用章”。
段鉴定组负责管内危房、危建鉴定和大型建筑物、公用房屋的定期、不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及危房、危建日常管理。
3.1.2 鉴定组成员必须经过铁路局房建部门资格审查合格。
临时板房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临时板房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临时板房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特制定《临时板房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临时板房的员工和管理人员。
二、安全管理责任1. 公司领导要高度重视临时板房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
三、临时板房设计和施工安全1. 公司应委托合格的设计施工单位对临时板房进行设计和建设,确保临时板房结构稳固、材料合格、配电系统完善等。
2. 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临时板房进行严格的质量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出现安全隐患。
3. 在施工施工期间,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监管人员,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四、临时板房使用安全管理1. 在进入临时板房前,员工应通过安全培训,了解临时板房使用的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
2. 进入临时板房后,应按照规定的通道和位置进行活动,严禁在临时板房内私自搭建、改动结构。
3. 使用临时板房内的设备和设施时,应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引发安全事故。
4. 对临时板房内的配电系统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电路的正常运行。
五、应急预案1. 公司应制定临时板房使用的应急预案,指定应急疏散通道和集合点,确保在发生火灾、泄露等事故时,员工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
2. 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提升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1. 公司应定期组织临时板房使用的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救援知识等。
2. 对新员工和临时工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了解临时板房使用的安全规定。
七、安全检查和监督1. 公司应建立临时板房使用安全检查制度,对临时板房的结构、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安全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和排除。
2. 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板房使用的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76号文安全设施设计
76号文安全设施设计摘要:一、引言二、76号文的背景与重要性三、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和规定1.设计原则2.设施分类3.设计细节4.安全标准四、76号文在我国的实施情况五、对安全设施设计的影响六、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和速度不断刷新纪录。
为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
其中,76号文《建筑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管理规定》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对76号文进行解读,以期为广大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76号文的背景与重要性76号文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关于安全设施设计的一部重要规章,自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建筑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行为,提高工程安全水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该文件明确了安全设施设计的标准、程序和要求,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深远的意义。
三、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和规定根据76号文,安全设施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1.设计原则安全设施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实用的原则,确保设施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安全可靠。
2.设施分类安全设施分为通用安全设施和专业安全设施,各类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和风险等级进行配置。
3.设计细节安全设施设计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具体条件,包括地质、气候、施工技术等因素,确保设施与工程建设的整体协调。
4.安全标准安全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确保设施的设计、施工和使用环节的安全性。
四、76号文在我国的实施情况自76号文实施以来,我国各地在建筑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在政策的引导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于安全设施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使用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的影响76号文的实施对我国安全设施设计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了安全设施设计的规范性,降低了设计缺陷引发的安全事故风险。
2.促使各方更加重视安全设施的配置和维护,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76号文安全设施设计
76号文安全设施设计摘要:一、引言二、76 号文的背景和重要性三、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和标准1.设计原则2.设施分类3.设计细节四、安全设施设计的实施与监管五、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我国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其中76 号文就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
本文将对76 号文进行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执行安全设施设计的相关要求。
二、76 号文的背景和重要性76 号文全名为《关于加强安全设施设计工作的通知》,由我国相关部门于20XX 年发布。
该文件的发布旨在规范安全设施设计工作,提高安全设施设计的质量和水平,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和标准1.设计原则根据76 号文,安全设施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人为本,保障人身安全;(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4)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2.设施分类根据安全风险等级和安全设施的功能,安全设施分为以下几类:(1)防护设施;(2)预警设施;(3)应急设施;(4)其他安全设施。
3.设计细节76 号文对各类安全设施的设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包括设计内容、设计方法、设计参数等。
例如,防护设施的设计应考虑材料选择、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等因素;预警设施的设计应注重传感器的布置、信号传输、报警方式等。
四、安全设施设计的实施与监管为了确保安全设施设计的质量和效果,76 号文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安全设施设计的监管。
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安全设施设计资质管理;(2)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3)加大安全设施设计质量监督力度;(4)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结论总之,76 号文为我国安全设施设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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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建监总[2011]76号关于转发市建委《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安全管理,市建委下发了《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办法》对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现予以转发,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市建委工程处发:各科室签发:王萌校对:楼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建工发…2011‟394号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已通过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临时用房围挡安全管理办法通知抄送: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市安委会、市安监局、市企管站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9月7日印发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安全管理,保证使用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188-2009)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临时用房及围挡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及管理等。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用房及围挡系建设工地用于办公、生活、生产所需的临时性用房和进行封闭施工所需的围档等。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安全管理负总责,做好对临时用房及围挡设计、选址、施工、使用与维护等环节的管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监管,保障使用安全,并依法承担安全法律责任。
二、临时用房及围挡设计第四条临时用房及围挡的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使用要求、结构选型、生产制作等情况确定,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结构设计应满足抗震、抗风等级要求,并应进行地基和基础承载力计算;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0.9。
第五条建设工地办公、生活用房的宜采用钢框架、钢排架或门式刚架等承重结构体系活动板房,并应采取可靠的防风加固措施使其具备抵御10级大风的能力和强度。
第六条活动板房搭建不宜超过二层,因施工现场狭小需要搭建三层活动板房的,除按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外,还应当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现场禁止搭建四层以上(含)活动板房。
餐厅、资料室、会议室应设在活动板房的底层,食堂宜采用单层结构,顶棚宜设吊顶。
第七条砌体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m,拆房施工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围挡不得低于2.1m。
砌体围挡不应采用空斗墙砌筑方式,砌体围挡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在两端设置壁柱,砌体围挡长度大于30m时应设置变形缝,变形缝两侧设置端柱,砌体围挡内外侧面应采用混合砂浆,强度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第八条临时用房严禁使用水泥膨胀珍珠岩复合板活动房和石棉瓦屋顶。
围档宜选用彩钢板、砌体等材料搭设,不得采用彩条布、竹笆等材料。
在软土地基上、深基坑影响范围内、城市主干道流动人员较密集地区的围档宜选用彩钢板。
第九条临时用房采用活动板房的其材质应满足防火阻燃性能要求。
三、临时用房及围挡施工第十条临时用房及围挡应合理选址,避开强风口、江河岸边、泄洪道旁和危房影响范围,并不应建造在易发生滑坡、坍塌、泥石流、山洪等危险地段和低洼积水区域;当濒临江边时,应根据设计验算结果采取结构加强措施,并不宜与深基坑或高墙紧邻;在遇到暗浜、松散填土时,应根据地基承载力要求进行地基处理或加固;同时应与高压电线、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和消防间距。
第十一条临时用房的选址应处于在建建筑物的坠落半径之外。
如因场地所限局部位于坠落半径之内的,应制定安全技术防护措施,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提出可靠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生活用房。
第十三条临时用房及围挡的搭设应严格按照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施工。
所采用原材料、构配件等,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第十四条临时用房及围挡的搭设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搭设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方案专项技术交底。
砌筑砌体临时用房和围档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搭设活动板房必须由生产厂家或具有钢结构资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临时用房搭设前应对结构件的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构件表面的灰尘、杂物等清理干净。
当结构件的变形、缺陷超出允许偏差时,应进行修正处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第十六条临时用房在规定使用年限内需重新使用时,应对其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基础周边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集水井和排水沟,并保证排水畅通。
第十八条建设工地的办公、生活用房应与施工作业区严格分隔。
不得利用围档作为搭建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的墙体使用。
第十九条临时用房集中搭设区域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道。
第二十条临时用房及围挡的拆除应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拆除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拆除时,应加强施工作业监护,采取措施控制施工扬尘。
人工拆除砌体临时用房及围挡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方法。
四、临时用房及围挡验收第二十一条临时用房及围挡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进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临时用房及围挡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接收单位与原使用单位共同检查验收,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利用既有建筑物作为建设工地办公、生活用房使用的,或既有围挡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对达不到使用安全要求的,应重新制订方案进行修补或重建。
第二十二条临时用房及围挡验收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实施,相关资料及验收证明文件应归类存档。
五、临时用房及围挡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使用负总责,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防汛抗台、防冻抗雪等应急预案,对依法分包的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管理条款和各自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临时用房在使用过程中,不应更改原设计的使用功能和结构,不得随意开洞、打孔,严禁擅自拆除隔墙和围护构件。
楼地面的使用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值。
在墙体上安装吊挂件,必须满足结构受力要求。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地办公、生活用房内不得安装使用震动性较大的机械设备,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化学危险物品及腐蚀性较大的化学材料。
第二十六条临时用房用电应设置独立的漏电、短路保护器和足够数量的安全插座,电线必须套管敷设,电器线路宜采用限压器,电器设备安装和电源线配置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不允许私搭乱接。
严禁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电炉等器具。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地的各类材料、设备和临时弃土等不得紧靠围档堆放。
物料堆场离围档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
严禁附着围档或倚靠围档架设超过2.5m的广告或宣传牌。
第二十八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定期检查,发现存在开裂、沉降、倾斜等险情的,应立即采取相应加固或拆除措施;同时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对围挡的清洁和维护,确保完好、整洁。
并应严格按照防汛抗台、防冻抗雪等应急预案的规定,在遭遇灾害性天气时,按照应急响应等级的要求,及时组织人员撤离,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六、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安全管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施工、使用及维护安全管理,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临时用房及围挡的施工、验收、使用及维护安全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各级管理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加强对建设工程围挡审批、使用、维护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其中在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旧房改善工地的围挡安全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工地的围挡安全管理工作由房管部门负责;背街小巷、庭院改造工地的围挡安全管理工作由城管部门负责;涉及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地的,在移交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前,由被拆迁房屋原产权单位负责审批和批后管理工作,所在地政府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移交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审批和批后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注册备案时,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相关安全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责任单位重新提交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否则不予办理安全监督备案。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审查其前置手续是否完备,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开工后,应督促有关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按照规定和规范要求,加强对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的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扣分。
七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