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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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园林赔偿标准

市政园林赔偿标准

市政园林赔偿标准市政园林赔偿标准1. 背景介绍市政园林赔偿标准是为了保护市政园林设施、美化城市环境、保护环境生态,统一市政园林赔偿标准,规范市政园林赔偿行为而制定的。

以下是市政园林赔偿标准的详细内容。

2. 市政园林赔偿范围市政园林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对于非法损坏、破坏或者擅自拆除市政园林设施的,应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2. 对于非法占用市政园林用地、破坏市政园林绿化,应按照土地使用权退还、赔偿绿化费用进行赔偿。

2.3. 对于非法向市政园林倾倒垃圾、废弃物等,应按照清理费用进行赔偿。

2.4. 对于非法采伐、砍伐市政园林植物,应按照树木价值及修复费用进行赔偿。

2.5. 对于非法在市政园林区域施工、挖掘等行为,应按照所造成损失进行赔偿。

3. 赔偿标准3.1. 赔偿标准应根据市政园林设施的类型、数量、质量进行评估,并结合市政园林设施的实际价值进行确定。

3.2. 赔偿标准应根据市政园林赔偿范围的细化进行具体规定。

3.3. 赔偿标准应根据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原则确定,推动市政园林赔偿行为的规范和合理性。

4. 赔偿程序4.1. 当发生市政园林赔偿事件时,受损方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4.2. 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取证,评估损失,并依据市政园林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4.3. 双方可商议解决,如双方无法商议一致,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5. 具体赔偿案例5.1. 针对非法损坏市政园林设施的赔偿案例,详细列出不同设施损坏的赔偿标准。

5.2. 针对非法占用市政园林用地的赔偿案例,详细列出不同占用面积的赔偿标准。

5.3. 针对非法倾倒垃圾、废弃物的赔偿案例,详细列出不同清理量的赔偿标准。

5.4. 针对非法采伐、砍伐市政园林植物的赔偿案例,详细列出不同树木价值和修复费用的赔偿标准。

5.5. 针对非法施工、挖掘等行为的赔偿案例,详细列出不同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标准。

6. 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市政园林赔偿标准表格附件二:市政园林设施损坏证据样本附件三:市政园林用地占用清单样本附件四:市政园林垃圾清理费用计算表格附件五:市政园林绿化修复费用计算标准7. 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法律名词一:解释一法律名词二:解释二...法律名词n:解释n。

市政园林赔偿标准

市政园林赔偿标准

市政园林赔偿标准市政园林赔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和市政园林工作中,对于对市政园林造成损害或影响的行为,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由相关责任方进行赔偿的金额和方式的规定。

市政园林赔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和维护城市绿化和市政园林设施的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常见的市政园林赔偿标准的一般规定:1. 城市绿化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对于因施工、运输等活动导致绿化设施损坏的情况,责任方应当按照实际损坏程度进行赔偿。

如若绿化设施无法修复,责任方应当支付设施重建或替换所需费用。

对于绿化设施损坏造成的环境破坏或其他连带损失,责任方还应当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2. 绿地侵占及破坏赔偿标准对于擅自侵占、破坏绿地的行为,责任方应当按照绿地面积和实际损坏情况进行赔偿。

赔偿标准包括绿地相应补偿费用以及修复绿地所需费用。

对于故意破坏绿地环境、破坏绿地植物等情况,责任方应当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3. 绿化工程施工影响赔偿标准对于进行绿化工程的施工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施工前提供工程保护方案,并对施工过程中的损坏或影响进行赔偿。

赔偿标准包括绿化植物损坏赔偿、工程保护费用、施工期间的绿地补偿等。

施工方还应当承担施工前后环境修复和恢复所需费用。

4. 乱堆乱放及其他违规行为赔偿标准对于乱堆乱放破坏市政园林的行为,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包括清理费用、环境修复费用等。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市政园林赔偿标准规定。

实际赔偿金额和方式可能会因地区、城市规模和具体案件而有所差异。

具体的赔偿标准还需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确定。

市政园林赔偿标准的制定有助于促进城市园林建设的合理发展,保护公共绿化资源的安全和完整。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并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每年制定计划增加优质植物品种,推广先进技术和材料,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编制城市苗圃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园林绿化苗木生产。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4修订版)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4修订版)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庆市青苗的补偿标准

重庆市青苗的补偿标准

重庆市青苗的补偿标准重庆市青苗的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对农民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去耕地、果园、林地等农业用地所获得的经济补偿标准。

重庆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不断推进,因此青苗的补偿标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重庆市青苗的补偿标准展开讨论。

首先,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青苗的补偿标准应当充分体现土地的生产力价值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补偿标准应当包括土地征用补偿金、青苗补偿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其中,土地征用补偿金是指根据土地使用权的被征用面积和土地的评估价格确定的一次性补偿金;青苗补偿金是指对被征用农民的青苗进行经济补偿;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农民因土地被征用而导致的搬迁费用、补偿金管理费等。

其次,青苗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类型、地段、土地利用年限、农民的实际损失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青苗补偿标准评估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再次,青苗的补偿标准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的效益挂钩。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确保补偿标准与土地利用效率和资源节约利用的要求相适应。

最后,重庆市青苗的补偿标准应当与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相衔接。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之,重庆市青苗的补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政府、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才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青苗的补偿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力度,为重庆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绿化赔偿费——渝价[2000]75号

绿化赔偿费——渝价[2000]75号

绿化赔偿费:(一)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单位、集体或个人(按元/天·平方米计算):1、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按1-3元计算;2、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0.5-1元计算。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植物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按本规定赔偿。

(二)经批准移植、砍伐乔木的单位、集体或个人(按元/株计算):1、树干胸径为10厘米,移植的50元,砍伐的200元;树干胸径为30厘米以下,以树干胸径1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减少1厘米,移植的减少5元,砍伐的减少20元;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10元,砍伐的增加40元。

2、树干胸径为30厘米,移植的250元,砍伐的1000元;树干胸径超过30厘米,以树干胸径3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40元,砍伐的增加100元。

3、树干胸径为50厘米,移植的1050元,砍伐的3000元;树干胸径超过50厘米,以树干胸径5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80元,砍伐的增加300元。

4、属于常绿树或行道落叶树的,按1、2、3项规定标准的二倍计算;属于行道常绿树的,按1、2、3项规定标准的三倍计算。

树干胸径以离地面1.2米处测算。

(三)经批准移植、砍伐灌木的单位、集体或个人(按元/窝计算):1、冠径在50厘米以下,移植的20元,砍伐的50元;冠径超过50厘米,以冠径5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50元。

2、花灌木按第1项规定标准的三至五倍计算,珍贵花灌木按十至十五倍计算。

(四)经批准移植、砍伐竹类的单位、集体或个人(按元/窝计算):1、一般竹类,移植的10元,砍伐的30元;窝径大于20厘米,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50元。

2、名贵竹类,按第1项规定标准的三至五倍计算。

楠竹类砍伐的每根20-50元。

(五)经批准移植、铲除人工草坪的单位、集体或个人(按元/平方米计算):移植的10-15元,铲除的30-40元。

市政园林赔偿标准

市政园林赔偿标准

市政园林赔偿标准市政园林赔偿标准市政园林是城市中绿化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质量起着重要作用。

由于各种原因,市政园林设施可能会受到破坏或损失,需要有相应的赔偿标准来保障公共利益和环境的整体利益。

下面将介绍市政园林赔偿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1. 基本原则(1)公平合理原则:市政园林赔偿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受损方获得合理的赔偿。

(2)维护公共利益原则:市政园林赔偿应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前提,保障城市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责任追溯原则:市政园林赔偿应以责任追溯为基础,明确损害责任的归属。

2. 赔偿标准(1)设施损失赔偿:对于因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市政园林设施损失,应按照设施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绿化植物、水体、灯光设施等。

(2)维护修复费用赔偿:对于市政园林设施的维护修复费用,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赔偿。

包括但不限于设施修复、绿化补植等费用。

(3)景观价值赔偿:若市政园林设施的损失导致了景观价值的减少,应按照景观价值的减少程度进行赔偿。

(4)经济损失赔偿:对于因市政园林设施的损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游客流量减少、商业活动受影响等,应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3. 赔偿责任(1)公共部门责任:对于市政园林设施的损失或破坏,若责任在公共部门,应由相应的政府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2)个人责任:对于因个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市政园林设施的损失或破坏,个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4. 赔偿程序(1)受损方应向相关部门提交赔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赔偿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赔偿决定。

(3)如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市政园林赔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城市的绿化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公民应共同努力,加强市政园林设施的保护和维护,以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公布,1997年11月15日起施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原《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政园林赔偿标准

市政园林赔偿标准

市政园林赔偿标准
市政园林赔偿标准
一、引言
市政园林赔偿标准是为了规范市政园林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合理界定各类赔偿事项的补偿标准而制定的。

二、赔偿范围
市政园林赔偿标准适用于以下情况的赔偿:
1:市政园林设施的损坏或毁坏;
2:市政园林中绿化植物、花草等的破坏或盗窃;
3:因市政园林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导致的公民人身伤害或财
产损失。

三、赔偿标准细则
1:市政园林设施的损坏或毁坏赔偿标准:
a) 公共景观设施:按照原价的30%进行赔偿;
b) 厕所、休息亭等小型设施:按照原价的50%进行赔偿;
c) 人行道、道路绿化等设施:按照原价的70%进行赔偿;
d) 其他市政园林设施:按照原价的80%进行赔偿。

2:绿化植物、花草等的破坏或盗窃赔偿标准:
a) 成年树木:按照原价的100%进行赔偿;
b) 绿化植物:按照原价的50%进行赔偿;
c) 花卉、草坪等:按照原价的30%进行赔偿。

3:公民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a) 人身伤害: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b) 财产损失:按照损失价值的100%进行赔偿。

四、附件
本文档涉及的附件:
1:市政园林设施清单;
2:绿化植物、花草名称及价值表;
3:赔偿申请表格。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
1:市政园林设施:指用于城市绿化和景观美化的各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景观设施、休息亭、人行道等。

2:绿化植物:指用于城市绿化的各类植物,包括但不限于树木、灌木、花卉等。

3:花草:指城市绿化中的草坪、花卉等植物。

六、全文结束。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发文字号】渝府令〔1998〕1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1998.05.18【实施日期】1998.06.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1998年5月8日渝府令〔1998〕14)第一条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天·平方米):(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按1~3元计算;(二)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0.5~1元计算。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植物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按本规定赔偿。

第三条经批准移植、砍伐乔木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株):(一)树干胸径为10厘米,移植的50元,砍伐的200元;树干胸径为30厘米以下,以树干胸径1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减少1厘米,移植的减少5元,砍伐的减少20元;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10元,砍伐的增加40元。

(二)树干胸径为30厘米,移植的250元,砍伐的1000元;树干胸径超过30厘米,以树干胸径3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40元,砍伐的增加100元。

(三)树干胸径为50厘米,移植的1050元,砍伐的3000元;树干胸径超过50厘米,以树干胸径5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80元,砍伐的增加300元。

(四)属于常绿树或行道落叶树的,按本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二倍计算;属于行道常绿树的,按本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三倍计算。

树干胸径以离地面1.2米处测算。

第四条经批准移植、砍伐灌木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窝):(一)冠径在50厘米以下,移植的20元,砍伐的50元;冠径超过50厘米,以冠径5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50元。

(二)花灌木按本条(一)项规定标准的三至五倍计算,珍贵花灌木按十至十五倍计算。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1修正)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1修正)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实施日期】2021.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6日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管理工作,巩固城市园林绿化成果,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政府非税收入有关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是指申请人经批准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和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为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缴纳的费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经批准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等,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件1。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件2。

经批准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件3。

第五条市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动态调整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和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标准。

第六条本办法所列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不含实际发生的劳务、运输和工具消耗等费用。

第七条对需要经过专门评估确定补偿费标准的稀有、珍贵园林绿化植物,由园林绿化专业评估机构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估后确定补偿费标准。

重庆苗圃征地补偿标准是包括哪几个方面?

重庆苗圃征地补偿标准是包括哪几个方面?

重庆苗圃征地补偿标准是包括哪几个方面?重庆苗圃征地补偿标准包括三个方面: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安置补助费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两者总和不超过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重庆苗圃征地补偿标准是包括哪几个方面?苗圃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跟其他土地被征用一样,大致需要赔偿如下几个地方:1、承包经营费:即你们享有该地的使用权是否缴纳了承包经营费给村里?如果交纳了,那么应当由征地的政府退还你们从征地之日起到承包使用该地终止之日的承包费。

2、土地类别分为六类。

第一类为耕地,第二类为果园或其它经济林地和山坡地(在种植的山坡地,下同),第三类为非经济林地,第四类为养殖水面(山塘水库),第五类为未利用地,第六类为集体建设用地。

苗圃3、各类区和类别的集体土地具体征地补偿标准第一类区:耕地3.75万元/亩,园地、其它经济林地和山坡地2.0万元/亩,非经济林地0.6万元/亩,养殖水面1.5万元/亩,未利用地0.3万元/亩。

第二类区:耕地2.7万元/亩,园地、其它经济林地和山坡地1.4万元/亩,非经济林地0.45万元/亩,养殖水面1.3万元/亩,未利用地0.17万元/亩。

第三类区:耕地2.5万元/亩,园地、其它经济林地和山坡地1.2万元/亩,非经济林地0.4万元/亩,养殖水面1.15万元/亩,未利用地0.16万元/亩。

4、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被征用的土地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和不需要统一安置人员的,按本标准执行。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可以从中提取不超过征地补偿标准10%的额度,作为村级土地补偿费。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标准,按照集体建设用地前的地类加上报批费用进行补偿。

或者采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采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不另作补偿。

市政园林赔偿标准精简版

市政园林赔偿标准精简版

市政园林赔偿标准市政园林赔偿标准1. 引言2. 打击毁坏市政园林设施行为为维护市政园林的正常运营,减少对其设施的破坏,需要对毁坏市政园林设施的行为进行打击。

根据《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故意破坏市政园林设施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3. 市政园林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市政园林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应根据设施的种类、规模以及损坏程度等因素进行界定。

下面是市政园林常见设施损坏赔偿的一般规定:3.1. 绿化植物树木:根据树木的种类和年龄确定赔偿金额。

以树木的市场价格为基准,计算损失的价值。

一般情况下,根据树木的直径、高度、冠幅等特征进行评估。

花草:根据花草的种类和规模确定赔偿金额。

根据植物的植株数量、品种罕见程度、花期等特征进行评估。

3.2. 游憩设施停车场:根据停车场的面积和停车位数确定赔偿金额。

以市场价为基准,计算停车位的损失价值。

休闲场所(如公园、广场等):根据设施的种类、面积和设备状况确定赔偿金额。

根据场所的规模和受损程度进行评估。

3.3. 道路设施人行道:根据损坏的程度和面积进行评估。

一般情况下,根据损坏部位和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道路防护栏:根据损坏的长度和材料进行评估,以市场价格为基准。

3.4. 公共设施灯杆、路灯等:根据损坏设施的类型、数量和材质等进行评估,以市场价格为基准。

公共厕所、垃圾桶等:根据设施的种类、数量和受损程度进行评估。

4. 标准执行与监督市政园林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执行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当损坏事件发生后,受损方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相关部门将根据赔偿标准进行评估,并与损害方进行协商赔偿事宜。

如果协商不成,损害方可以依法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5. 结论市政园林赔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城市环境和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的赔偿标准可以保护公众的权益,也能够促进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改善。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政园林损坏赔偿标准的宣传和执行,确保赔偿工作的公正和透明性。

重庆市征用占用及临时占用林地补偿规定

重庆市征用占用及临时占用林地补偿规定

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财综[2002]73号)、《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经批准用征用、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林地所有权单位、森林经营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林地补偿费:征用、占用林地的,按不低于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缴纳;临时占用林地的,按不低于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

(二)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1、幼龄林:每公顷补偿造林投资四千五百元元至七千五百元,造林投资较大的,按实际投资补偿。

每公顷每年补偿抚育和保护管理费四千五百元(经济林六千元),不足三年的按三年计算;2、中龄林、近成熟林:按主伐期出材量每公顷九十至一百五十立方米,以所在地市场时价计算;3、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中龄林、近成熟林出材量标准的三倍至五倍补偿;4、苗圃地:每公顷补偿十五万元至二十二点五万元;5、经济林木(含竹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或实际造林投资及培育费用的三倍至五倍补偿;6、拆除林地上其他附着物的,按有关规定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规或有关规定办理。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执行。

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植被恢复费标准的调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征用、占用林地的林地、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交付被征用、占用林地经营单位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个人所有的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交付本人;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安置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征用、占用林地需要伐除的林木,由原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向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申办采伐许可证,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了为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学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

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由区人民政府初审,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市)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项目和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项目和标准
3-5cm
140
75
6—10cm
280
150
11—15cm
720
340
16—20cm
1060
530
21-25cm
1620
1250
26—30cm
2240
1970
31cm以上
每增加1cm,增加75元
每增加1cm,增加65元
灌木(落叶)
地径
3cm以下

140
80
4—5cm
310
105
6—7cm
520
170
附件:
城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项目和标准
1、临时占用绿地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临时绿地占用费
30元/月.平方米
绿地恢复费
370元/平方米
2、绿地重建费收费标准
绿地类别
收费标准
城市中心区绿地
1500元/平方米
其他绿地
1000元/平方米
3、砍伐移植死亡赔偿费、移植损伤养护费、修剪损伤养护费
种类
规格
单位
砍伐移植死亡赔偿费(元)
2、绿地恢复费:是指因建设等需要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不超过一年,对绿地土壤造成损坏,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恢复绿地而收取的费用.
3、绿地重建费:是指经批准长期(一年以上)占用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部门异地重建绿地所需的土地及整理费用.
4、砍伐移植死亡赔偿费:是指经批准,在城市砍伐、移植公园绿地、街头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和防护林地的树木,致其死亡而缴纳的费用。
5、移植损伤养护费:是指经批地的树木,需缴纳的费用。
6、修剪损伤养护费:是指在城市因管线铺设维护等原因,经批准对树木进行修剪,造成对树木的损伤,需缴纳的费用。影响居民生活、采光的修剪,经批准免收费用。

市政公园建设资金补助

市政公园建设资金补助

附件: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单位出资建设市政公园的建设资金补助办法(送审稿)为进一步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我区城市绿化建设,推进我区市政公园建设力度,提高公园建设品味,形成全社会“建绿、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社会单位出资建设市政公园建设资金补助办法如下:一、建设资金补助范围(一)本办法中给予建设资金补助的公园是指:在城市控规中规划控制的公园绿地上新建的,面积不低于50亩的,用于供公众游玩、观赏、娱乐,有改善城市生态、防火、避难等作用的公园;以及《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公园。

(二)本办法中计算建设资金补助的公园建设直接费是指,在公园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耗用于公园建设工程产品的各项费用的总和。

包括用于公园建设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二、建设资金补助标准(一)建设为鼓励社会单位提高公园建设品质,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区公园建设的积极性,结合我市公园建设的实际情况,在规定工期内完成公园建设的单位,经公园竣工验收后,根据区审计部门审定的公园直接建设费用对出资建设市政公园的社会单位分级补助如下:1、公园建设直接费用在1000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由区财政给予公园200元/平方米的建设资金补助。

2、公园建设直接费用在900-999元/平方米的建设单位,由区级财政给予公园150元/平方米的建设资金补助。

3、公园建设直接费用在800-899元/平方米的建设单位,由区财政给予公园100元/平方米的建设资金补助。

4、争取到的市级公园建设补助资金全额补助给建设单位。

(二)管护1、公园竣工验收后,在公园建设质保期内的公园管理、维护工作由公园建设单位负责。

2、公园质保期满,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中相关条款规定,公园需移交城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维护。

三、资金补助程序(一)认建单位按城市控规,经相关部门确定公园选址后,与区政府签订公园认建协议,并组织公园建设工作。

(二)公园建设项目竣工,按照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依据区审计部门审定的公园建设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按相应的补助标准,给予公园认建单位70%的建设资金补助。

损坏园林绿化植物赔偿标准价目表

损坏园林绿化植物赔偿标准价目表

损坏园林绿化植物赔偿标准价目表
表一
注:1、砍伐树木,注销绿地,园林植物赔偿费按全价计算。

2、在非正常植树季节迁移园林植物赔偿费按全价计算。

(正常植树季节落叶乔树为12月1日至明年2月底,常绿树为元月1日至3月15日,其它园林植物和常绿树同。

)
3、在正常植物季节迁移园林植物赔偿按全价的80%计算。

4、常绿树地径10cm以上,落叶树地径15cm以上无论什么季节,都难于迁移成活,其赔偿费按全价。

5、未经许可,由车辆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破坏,肇事者除全价负责赔偿外,另加收全价1倍的赔偿。

6、搭棚影响树木生长按临时占用树木计费。

7、专用绿地树木砍伐,草坪、绿篱注销参照此表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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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按1~3元计算;
(二)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0.5~1元计算。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植物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按本规定赔偿。
第三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乔木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株):
(一)树干胸径为10厘米,移植的50元,砍伐的200元;树干胸径为30厘米以下,以树干胸径1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减少1厘米,移植的减少5元,砍伐的减少20元;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10元,砍伐的增加40元。
(二)赔偿在101~500元的,奖励25~100元;
(三)赔偿在501元以上的,奖励赔偿额的10~20%。奖励费在绿化赔偿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和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按本规定收取的赔偿费用,应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票据,并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按本规定收取的赔偿费用,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主管部门和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6月10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奖罚和补偿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内网库(来源)
(一)公共绿地4000~5000元;
(二)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2000~3000元。附属设施的经济赔偿,按现行造价计算。
第十三条 各区市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收费标准的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市区范围收取的绿化赔偿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区留用70%,上交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30%。属单位附属绿地收取的绿化赔偿费,用于本单位的环境绿化建设。
(一)渝中区为3000~5000元;
(二)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南岸区、江北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和巴南区为2000~4000元;
(三)双桥区、万盛区、合川市、江津市、永川市、万县移民开发区、黔江开发区和涪陵区为1500~3000元;
(四)其他市县地区为800~1500元。
第十二条 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能按所占面积二至五倍偿还绿地的,必须按所占面积缴纳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的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二)树干胸径为30厘米,移植的250元,砍伐的1000元;树干胸径超过30厘米,以树干胸径3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40元,砍伐的增加100元。
(三)树干胸径为50厘米,移植的1050元,砍伐的3000元;树干胸径超过50厘米,以树干胸径5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80元,砍伐的增加300元。
第八条 造成乔木、灌木、竹类、草坪损伤的,按移植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的20~50%赔偿;造成死亡的,按砍伐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赔偿。
第九条 造成城市园林绿化附属设施损坏的,赔偿金额按现行造价计算。
第十条 本规定所列移植、砍伐植物的绿化赔偿费,不含实际发生的劳务、运输和工具消耗等费用。
第十一条 城市旧城改造项目确因条件限制,难以保证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缴纳集中绿化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的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二)花灌木按本条(一)项规定标准的三至五倍计算,珍贵花灌木按十至十五倍计算。
第五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竹类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窝):
(一)一般竹类,移植的10元,砍伐的30元;窝径大于20厘米,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50元。
(二)名贵竹类,按本条(一)项规定标准的三至五倍计算。楠竹类砍伐的每根20~50元。
(四)属于常绿树或行道落叶树的,按本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二倍计算;属于行道常绿树的,按本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三倍计算。树干胸径以离地面1.2米处测算。
第四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Βιβλιοθήκη 木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窝):
(一)冠径在50厘米以下,移植的20元,砍伐的50元;冠径超过50厘米,以冠径5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50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80518(颁布时间)
19980610(实施时间)
渝府令[1998]14号(文号)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
(1998年5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天·平方米):
第十五条 区市县当年收取和使用的绿化赔偿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帐目,于次年二月底以前上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于三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
第十六条 对举报毁损、破坏城市园林绿化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一)赔偿在10~100元的,奖励5~25元;
第六条 经批准移植、铲除人工草坪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移植的10~15元,铲除的30~40元。
第七条 因国家重点建设,确需移植名树、稀有树木,胸径100厘米以上的大树,100年以上的古树,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本规定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五至十倍缴纳绿化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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