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阳泉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操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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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3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3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教学常规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一)小学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小学生学籍按属地管理原则,主要由乡镇教育管理中心管理,并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二)初中阶段学校(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含民办学校)初中学生学籍由县教育局管理。

二、新生入学(一)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严格执行《入学通知书》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籍号登记造册,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需更名的,应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能更改。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二)各中小学校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并按《毕节市教育____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____》(毕教通【____】____号)要求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转学(一)初中转学1、县内转学。

因父母亲工作调动、进城务工、住所变迁需转学的学生,须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接收学校持相关证明、学籍档案到县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原则上县域内初三(九年级)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4、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二)小学转学1、乡镇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如特殊情况需转学,由学生父母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办理转学手续。

跨乡镇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期(每年春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秋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报县教育局备案。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学籍管理制度2024年新规

学籍管理制度2024年新规

学籍管理制度2024年新规一、入学与注册2024 年新规对于学生的入学和注册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优化。

首先,在入学方面,明确了招生范围和入学条件,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各地学校将严格按照所属地区的招生政策进行招生,杜绝违规招生行为。

对于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注册环节也有了新的要求。

学生在入学后,学校将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

注册信息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入学时间等。

同时,强调了学生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有虚假信息,将严肃处理。

二、学籍异动管理学籍异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等情况。

新规对这些学籍异动的办理流程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转学方面,学生因家庭搬迁、户籍变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同时,加强了对转学过程的监管,防止出现违规转学现象。

休学和复学的条件和流程也更加清晰。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间,学校将保留学生的学籍。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恢复学籍。

三、学习年限与成绩管理在学习年限方面,新规明确了不同学段的学制要求,并对延长学习年限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学生应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需经过学校批准。

成绩管理方面,强调了成绩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学校将建立科学合理的成绩评价体系,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

同时,成绩将作为学生升学、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四、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经历的重要记录,新规对学籍档案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学校将加强学籍档案的信息化建设,确保学籍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学籍档案的内容将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综合素质评价等。

学生毕业或转学后,学籍档案将按照规定进行移交或存档。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晋教基〔2019〕19号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晋教基〔2019〕19号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晋教基〔2019〕19号各市教育局:《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教育厅2019年11月21日附件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信息化管理,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籍管理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版是怎样的一个内容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最新全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要求,促进普通高中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二、入学第三条应届初中毕业生经参加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按照省教育厅核定的普通高中规模轨制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招生方案所录取的高中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四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取消其学籍,并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按照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注册的有关规定,为每名学生建立学号,直到毕业。

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范围内转学者,学号保持不变。

学生编号共14位:第1、2位为各市代码,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制(其中大同01、朔州02、忻州03、吕梁04、太原05、晋中06、阳泉07、临汾08、运城09、长治10、晋城11、省直12);第3、4位为县(市、区)编号,由各市编制;第5、6位为学生入学年份代码,取所在年份后两位;第7位为学校类别代码,0为公办普通高中,1为民办普通高中;第8、9位为学校编号,由各市统一编号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第10位为学生类别代码,统一编为2;第11、12、13、14为学生代码(其中第11、12位可以为班级代码),由学校按学生报到顺序统一编制,从0001号起依次顺延。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一节学籍的建立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学籍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按照学生个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的程序进行建立。

第二节学籍的变更一、学籍变更是指学生的个人情况变更,包括下列情况:(一)学生的姓名、性别、民族等个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二)学生的户籍、家庭住址等个人户口行政变化;(三)学生的监护人、父母情况变化;(四)学生的班级、年级变更;(五)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二、学生学籍变更的程序由学校负责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学籍的管理与使用第一节学籍档案的管理一、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保存与管理,并确保学籍档案中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等;(二)学习情况:入学年月、所读年级、班级、学科成绩等;(三)奖惩情况:学生获得的奖项、荣誉,以及受到的惩罚等;(四)个人特长:学生特长领域以及在该领域成绩和表现;(五)其他相关信息。

三、学校应制定合理的学籍档案使用规则,限制学籍档案的使用范围,并加强对学籍档案的保密工作。

四、学生离校后,学校应负责将学生档案交给学生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保存。

第二节学籍的使用一、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制定学生的培养计划和评价方案,并给予学生相应的学业指导和教育帮助。

二、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向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和指导,帮助学生全面发展。

三、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对学校进行教育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并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四章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一节学籍管理的监督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学籍档案的保存、使用、变更等情况的监督。

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或检查。

第二节学籍管理的评估一、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定期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以评估学校学籍管理的效果和改进措施。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学校级)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学校级)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学校级)二〇一二年十一月第一部分系统介绍 (5)第1章文档编写目的 (5)第2章系统建设背景 (5)第3章业务描述 (6)第二部分学校管理 (11)第4章学校基本信息管理 (11)第5章年级信息管理 (14)5.1 年级增加 (15)5.2 年级修改 (15)5.3 年级删除 (16)第6章班级信息管理 (16)6.1 班级增加 (17)6.2 班级修改 (17)6.3 班级合并 (18)第7章复式班管理 (18)7.1 复式班增加 (19)7.2 复式班修改 (19)7.3 复式班删除 (19)第三部分学籍管理 (20)第8章学籍注册 (20)8.1 学籍注册 (20)8.2 学籍注册学校审核 (24)8.3 问题学籍处理 (25)第9章招生入学 (29)9.1 招生计划数变更申请 (29)9.2 学校录取新生 (29)9.3 学生分班 (32)9.4 重复招生处理 (35)第10章日常管理 (37)10.1 学生报到 (37)10.2 学生成长记录 (37)10.3 关键数据变更申请 (38)10.4 关键数据变更学校审核 (40)10.5 学籍异动申请 (40)10.6 学籍异动学校审核 (43)10.7 学生调班 (44)10.8 学生花名册管理 (46)10.9 学籍卡管理 (47)10.10 学籍数据维护 (49)10.11 学生照片采集 (51)第11章毕业升级 (54)11.1 学生毕业 (54)11.2 在办业务清理 (56)11.3 毕业信息管理 (56)11.4 毕业证书管理 (58)第12章综合查询 (59)12.1 在校生查询 (59)12.2 异动查询 (62)12.3 学籍档案查询 (64)12.4 毕业生查询 (65)12.5 历史数据查询 (67)第四部分营养餐管理 (68)第13章营养餐 (68)13.1 补助标准管理 (68)13.2 责任体系管理 (70)13.3 受益学生名单查询 (71)13.4 学生体检信息管理 (73)13.5 学生用餐配置 (75)13.6 营养餐受益学生名单 (76)13.7 学生用餐台账管理 (77)13.8 营养改善计划信息管理 (80)第14章寄宿生 (82)14.1 每月补助情况管理 (82)14.2 寄宿生补助标准管理 (83)第五部分系统管理 (84)第15章个人设置 (84)15.1 修改我的密码 (84)第16章误操作删除 (85)第一部分系统介绍第1章文档编写目的本文档用来指导学校级业务人员快速学习、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关键业务操作说明(最终)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关键业务操作说明(最终)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关键业务操作说明二零一四年四月目录第一部分:总述 (5)1.全国学籍系统管理范围 (5)2.各级用户角色职责 (5)3.学生学籍建立保障措施 (10)4.简要手册情况说明 (10)第二部分: 学校级用户操作 (11)第一章学籍注册 (11)1.学籍流程及总体说明 (11)2.学籍注册操作说明 (14)第二章问题学籍处理 (24)1.问题学籍处理流程总体说明 (24)2.问题学籍处理操作说明 (28)第三章关键数据变更 (31)1.关键数据变更总体说明 (31)2.关键数据变更操作说明 (33)3. 误操作删除 (35)第四章学籍异动管理 (36)1.学籍异动总体说明 (36)2.学籍异动操作说明 (39)第五章转学管理 (40)1.转学管理总体说明 (40)2.跨省转学操作说明 (45)第六章毕业升级 (51)1.毕业升级总体说明 (51)2.毕业操作说明 (53)第七章招生管理 (55)1.招生管理总体说明 (55)2.招生管理操作简要说明 (58)第八章其他 (65)1.辍学总体说明 (65)2.学校合并、撤销 (67)第三部分:主管部门用户操作 (70)第一章学籍注册 (70)第二章问题学籍处理 (71)第三章关键数据变更 (73)1.关键数据变更核办 (73)2.误操作删除核办 (74)第四章学籍异动管理 (74)第五章转学管理 (75)1.省内转学核办 (75)2.跨省转学核办 (75)第六章毕业升级 (76)1.学籍主管教育部门设置升级时间 (76)2.高中毕业主管部门核办 (77)第七章招生管理 (78)1.招生计划数设置 (78)2.招生计划数变更核办 (79)3.招生结果管理 (79)4.录取新生核办 (82)5.重复招生核办 (83)6.重复招生仲裁 (84)7.外地就读学生核办 (84)第八章其他 (85)第四部分:关于各级用户参数设置 (88)1.受控字段设置 (88)2.班额配置 (89)3.基本系统设置 (90)4.异动类型配置 (92)5.角色配置 (92)6.照片采集控制 (95)第一部分:总述1.全国学籍系统管理范围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学籍管理办法”)总则第二条规定,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可管理“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在这些学校的学生。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对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施教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

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

《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

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

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

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

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

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引言:学籍管理是中小学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学生发展、教育公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学生数量的增加和学校教育资源的有限性,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不断需要完善和创新。

2024年的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应当注重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化发展和公平发展的原则,为教育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一、学生信息管理1. 统一信息平台:建立统一的中小学学生信息管理平台,由中小学教育部门负责运营和管理,包含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业成绩、奖惩记录等。

学校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将学生的信息录入平台,并及时更新。

2. 信息保护:加强学生信息保护措施,确保学生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学生及其家长应有权利知悉和控制自己的信息使用和传输,学校要为此提供必要的教育和支持。

二、学籍管理责任制1. 学籍管理委员会:建立学籍管理委员会,由校长、教务主任、班主任、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负责学籍管理的规划、执行和评估。

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学籍管理中的问题和困难,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指导。

2. 班级学籍管理员:每个班级设立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信息的核对、更新,奖惩记录的管理等。

学籍管理员要接受相应的培训,提高学籍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学生评价和成绩管理1. 综合评价:继续推行综合评价制度,将学生的学习成绩、艺术素养、体育健康、社会实践等综合考虑,形成全面准确的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要及时反馈给学生和家长,并为学生的发展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支持。

2. 成绩管理:学校要建立合理的成绩管理制度,包括课堂成绩、期中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等。

课堂成绩可以采用滚动评价的方式统计,减少对一次考试的过度依赖。

期中期末考试成绩要客观公正,避免过分强调分数,注重对学生学习方法和思维能力的培养。

四、学生发展记录和指导1. 学生发展档案:每名学生建立学生发展档案,记录学生的成长过程和发展情况,包括学业、德育、社会实践、课外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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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电子化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1 / 3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中小学校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根据省、市、区教育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一、招收年满____周岁的儿童入学,实行秋季招生。

每学期开学时,各年级在校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注册,因故不能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二、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医疗单位的证明),请假超过三天者,须持医院请假单和学生请假条向教导处汇报;学生请假超过三个月要求休学,必须由家长提出申请,附医疗单位证明,并由班主任证明,报教导处查验后交教育局普教处审验批准,方可准其休学。

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实际学力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三、小学生必须受完六年义务教育。

发现学生辍学,就依法使其复学。

因户籍变更要求转出本校的学生,须持班主任证明,到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

未办理转学手续的,班主任应及时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否则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因户籍变更须转入本校的学生,学校不得无故拒收。

四、本校取消留级制度。

学生和任课教师要努力做好差生的转化工作。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以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以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五、学校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

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汇南小学教导处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二)一、学籍管理目标本学籍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无误,并通过有效管理提升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支持。

二、学籍管理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学校学籍管理应依据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个学生。

2. 真实准确原则:学生的学籍信息应真实准确地记录,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3. 功能服务原则:学籍管理工作应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服务,提供支持和便利。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鲁教基字[2013]26号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根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学校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二、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的,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上级学籍主管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学生即取得学籍。

高中实行学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一体化管理。

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

高中新生注册学籍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是其他学校在籍学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严格控制班额。

学校在接收正常转学、复学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56人。

第八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新生原则上使用学籍管理系统随机均衡分班。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阳泉市教育局16年上小学标准

阳泉市教育局16年上小学标准

阳泉市教育局16年上小学标准
2016年XXX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一直是郊区家长们关注的,从郊区教育局获悉,XXX小学入学政策已经公布,那么郊区小学招生入学又有怎样的变化呢?
XXX入学政策解读
1、各中小学要高度重视201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要站在第二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高度去认识本项工作的重要性,尽力做到群众满意、学生满意、家长满意,坚决禁止不正之风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上访,由各责任人解释。

2、各中小学一定要按照规定学区招生,坚决禁止跨学区招生,一经发现不予备案。

3、各中小学不得拒绝招收在本学区内、符合招生条件的外来务工随迁子女;不得拒绝招收本学区内、具有学习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

4、各中小学一定要按照时间要求和规定要求招生,不按时间要求招生的学校,过期不待;不要规定要求招生的学校,将通报批评,并承担一切责任。

郊区教育局公布的2016XXX入学政策,对2016年XXX小学招生工作安排进行了说明。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电子化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中小学校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各中小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

学校应有分管校领导及职能科室,每校都要有学籍管理员,规模较大学校可设多名学籍管理员分别管理。

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ⅩⅩ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管理的制度化、规化、科学化,根据《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免试入学。

小学入学年龄应满六周岁(截止到当年的8月31日),初一新生入学必须有小学学籍。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现家庭住址为准,实行划片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或由教体局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要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或被监护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2.普通高中学生入学应参加ⅩⅩ市当年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

学生被正式录取后,由录取学校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向学校请假。

如在开学两周后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未被本校录取的学生。

3.新生入学后,由学校通过《市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或《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为新生注册并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并在规定时间报基础教育科核准,超出规定注册时限的,不予注册。

4.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

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高中班额最多不超过56人。

凡因客观原因超过规定班额的,须报基础教育科审批。

各学校的起始年级应进行科学、公平、合理的分班,班级要保持相对稳定。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5.对学校擅自接收的学生,市教体局不予注册学籍,对未注册的学生不发放义务教育证书或毕业证书。

6.学生姓名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需先到当地派出所更名。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持学生学籍证、更名后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及《ⅩⅩ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姓名变更统计表》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到基础教育科统一办理。

山西阳泉2018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方案已出台

山西阳泉2018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方案已出台

【导语】据从⼭西省教育局了解到的信息显⽰,⼭西阳泉2018年义务教育招⽣⼊学⼯作指导意见已经出台,减少家长和学⽣进⾏盲⽬培训的情况。

今天,的⼩编就这⼀项政策的具体信息,为您做出系统专业的解读,欢迎关注。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相关学校: 为深⼊贯彻落实党的⼗九⼤和全国*精神,推进⾼中阶段招⽣考试制度改⾰试点⼯作,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作,解决招⽣⼊学⼯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努⼒让每个孩⼦都能享有公平⽽有质量的教育,确保2018年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热”及消除“⼤班额”⼯作取得决定性成效,现就全市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招⽣⼯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总体⽬标 坚持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所学校为⽬标,积极构建⾯向每⼀位适龄⼉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学⽣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招⽣⼊学⼯作。

为在全市范围内治理义务教育“择校热”,完成消除“⼤班额”年度⽬标任务奠定良好基础。

⼆、基本原则 (⼀)坚持“免试、就近、划⽚、分配”全覆盖的原则。

按照适龄⼉童、少年法定监护⼈的户籍与常住地相对就近的原则,各县(区)教育⾏政部门要在县(区)政府的领导下,科学研判区域内中⼩学布局调整和常住⼈⼝变化及进城务⼯⼈员随迁⼦⼥分布情况,以及区域内城乡⼈⼝流动、学龄⼈⼝变化趋势,根据《阳泉市城镇中⼩学(幼⼉园)建设规划(2016-2020)》及各县(区)城镇中⼩学学校规划,合理布局城乡中⼩学校,加快学校建设,保障⾜够学位供给,着⼒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体化改⾰。

要充分利⽤⼈⼝信息管理数据做好辖区内⽣源摸底预测⼯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合理确定现有学校的规模轨制和⽚区范围等⼯作,确保符合规定的适龄学⽣都享有相应的学位。

(⼆)全⾯实施“阳光招⽣”。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各县(区)教育⾏政部门应及时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学和家庭、社会之间相互沟通交流,积极妥善地做好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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