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商标侵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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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原因以及解决办法

商标侵权的原因以及解决办法

商标侵权的原因以及解决办法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然而,由于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复杂性,商标侵权问题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商标侵权的原因,并提供一些解决办法。

一、商标侵权的原因1. 相似商标的存在商标侵权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是相似商标的存在。

当两个商标在整体外观、声音或含义等方面相似,容易引发消费者的混淆,从而对原商标持有人的商誉和利益造成损害。

2.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些企业为了获取市场份额,采取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冒用他人商标进行宣传、销售或其他商业活动。

这种行为不仅会侵害其他企业的商标权益,还会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损害整个行业的利益。

3. 商标注册不规范商标侵权的另一个常见原因是商标注册不规范。

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如果没有详细考虑到其他商标的存在和相似性,容易导致商标冲突和侵权的产生。

二、商标侵权的解决办法1. 商标保护意识的提高企业应增强商标保护意识,将商标视为企业重要资产的一部分,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合法性和独特性。

持有商标的企业还应建立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加强商标注册和维权工作。

2. 加强商标注册监管为了避免商标侵权,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机构应加强监管和审查工作。

对商标申请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及时发现和拒绝相似商标的注册,减少商标冲突和侵权的机会。

3. 加强法律保护政府和司法机构应加强商标侵权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力度。

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商标侵权者进行处罚,保护商标持有人的权益。

4. 加强国际合作和沟通商标侵权问题往往涉及到国际范围,需要各国间的合作与沟通。

国际组织和政府应加强协作,共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建立更加完善的跨国商标侵权惩罚机制。

5. 宣传教育和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对商标侵权问题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识和抵制能力。

通过开展专业知识产权培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企业和公众对商标保护的重视程度。

结论商标侵权是一个复杂而普遍存在的问题,它涉及到商标持有人和整个行业的合法权益。

商标-商标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商标-商标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商标注册数量持续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商标战略不断推进。

同时,商标保护与监管的压力也日益加大,监管资源与经济发展形势的矛盾日益凸显。

存在问题(一)侵权行为表现更加复杂一是侵权仿冒手段更加多变。

近年来,商标侵权仿冒行为更多地表现为部分仿冒,即产品某部分是原厂产品,其他部分则被不法分子更换为假冒配件。

随着山寨水平不断“提升”,经过更换的产品几乎和原产品没有差异,配件高仿程度高,专业鉴定人员也难以分辨。

二是销售渠道更加分散。

经过多年整治,部分不法分子总结出监管部门的执法规律,将大量商标侵权产品分散在不同的柜台和区域销售,发现违法线索难。

三是仓储地点更加隐蔽。

为避免侵权商品被一网打尽,部分不法分子会租用不起眼的房间,或就近租用民房作为仓库,拿取货由专人负责,警惕性较高,执法难度加大。

(二)互联网环境下执法难度加大一是执法依据有待明确。

现行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网络监管需要,而行政执法必须直接适用法律明文规定,因此有必要通过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处理予以明确。

二是违法主体追溯难、取证难。

与传统经营模式相比,网络经营成本较低。

不法分子一般会隐藏个人真实信息,仅根据消费者提供的快递单或网络信息很难找到售假者。

而且,网络具有流动性,网上的商标使用信息随时可能消失;多数消费者及时保留电子证据的意识不强,一旦证据被篡改或销毁,消费者维权很难。

三是执法协作要求高。

互联网彻底打破了地理区域和管辖部门的界限,侵权行为实际所在地、网络地址所在地和侵权商品所在地可能完全分离,这对跨地域、跨部门行政执法协作提出更高要求。

由于目前公安、域名管理机构、网络运营商、通信管理机构等部门以及不同地区间缺乏联动配合,单纯依靠市场监管部门现有技术力量很难将监管网络违法行为的责任落实到位。

(三)调查取证难题有待破解一是关键证据采信存在法律风险。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商标权利人的鉴定报告只有在没有相反证据时才能予以采纳。

如何应对商标侵权问题

如何应对商标侵权问题

如何应对商标侵权问题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

然而,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环境中,商标侵权问题时有发生。

针对商标侵权问题,企业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进行应对和解决。

本文将探讨如何应对商标侵权问题。

一、加强商标保护意识企业应该加强对商标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员工的商标保护意识。

通过开展内部培训、宣传等方式,加强员工对商标保护法律法规的了解,并强调商标对企业形象和经济利益的重要性。

只有增强全员的商标保护意识,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商标侵权问题的发生。

二、及时监测商标侵权行为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商标监测机制,以及时掌握市场上的商标侵权行为。

可以通过聘请专业的商标监测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等,定期对市场进行监测和分析。

一旦发现有其他企业使用相似或相同商标的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侵权行为扩大。

三、与商标侵权者进行沟通和协商当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时,企业应首先与商标侵权者进行沟通和协商。

可以通过发出警告函等方式,明确向对方表示商标权益的重要性,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选择合适的方式和措辞,以达到最好的沟通效果。

四、采取法律行动保护商标权益如果沟通和协商无法解决商标侵权问题,企业可以依法采取法律行动保护商标权益。

首先,应该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进行侵权行为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

根据侵权情况,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途径解决。

五、加强商标管理和宣传为了更好地应对商标侵权问题,企业应加强商标的管理和宣传。

建立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规范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维护等各个环节。

同时,通过加大品牌宣传和推广力度,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从而增加商标的竞争优势和抵抗力。

六、加强国际商标保护合作对于具有国际市场的企业来说,加强国际商标保护合作是非常重要的。

可以通过参加国际商标组织的活动、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进行合作等方式,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维护商标的合法权益。

商标法存在的问题

商标法存在的问题

商标法存在的问题
商标法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商标审查标准不统一: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由于审查标准不统一,导致有些商标能够顺利注册,而有些商标则被驳回或异议。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标注册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商标侵权行为难以界定:在实践中,对于哪些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以及如何界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往往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

这给商标权人维权带来了困难,也给一些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3. 商标权保护力度不够: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大,侵权行为的成本仍然相对较低。

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4. 商标代理行业不规范:商标代理行业是商标法律服务的重要一环。

然而,目前一些商标代理机构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如代理质量不高、恶意抢注、隐瞒事实等。

这不仅影响了商标代理行业的声誉,也给商标权人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5. 国际商标法律环境的变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标法律环境也在不断变化。

我国在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往来时,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国内商标法律制度,以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和变化。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商标法律制度,加强商标权的保护力度,规范商标代理行业,同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提升我国在国际商标法律环境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我国商标制度与商标发展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商标制度与商标发展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商标制度与商标发展的现状和问题一、我国商标制度的现状及其问题分析商标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进行品牌宣传和产品销售的有效手段。

我国商标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如下:1.商标注册缓慢,审核周期长目前,我国商标注册的审核周期长,需要平均6-12个月,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效益。

2.商标认定不严谨在商标认定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和不严谨性,导致了一些虚假商标、伪劣商品出现,损害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3.商标保护难度大由于我国商标保护的法律、监管和执行力度不够,许多企业和个人采用恶意注册、侵权等手段,将已有的商标剽窃、仿冒或者跨界使用,导致商标保护难度大。

4.商标维权成本高由于我国商标案件诉讼成本较高,决定了商标维权难度大,尤其是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讲,商标维权往往是一项多赔少赚的事情。

5.商标管理薄弱在商标管理方面,我们民间组织力度不够,对于商标的研究和管理多停留在表面,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我国商标发展的现状及其问题分析商标是企业进行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的重要标志,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品牌意识的逐渐普及,我国商标的发展也逐步壮大,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如下:1.商标意识淡薄在我国企业当中,不少中小企业对于商标意识较为淡薄,基于对商标的认识缺乏,存在商标使用、管理、维护、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2.品牌竞争不够激烈在我国品牌竞争,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然不够激烈,很多中小企业缺乏对于市场的认识和自我推广的能力,导致一些中小企业被市场淘汰。

3.商标营销方式单一在商标的营销方式上,目前还存在一些企业只使用传统的广告宣传方式,对于社交媒体、移动端等全新的营销渠道没有足够的了解与应用。

4.大量商标缺乏专业性针对国内中小企业,很多商标设计都缺乏专业性,甚至有些商标的图案、字体等方面缺乏美感和可视性,影响了其市场竞争力。

5.商标研究力度不够在商标研究方面,我国大量的学科、机构都未开展有效的研究,特别是跨领域的商标研究课题,更是较少受到重视。

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不足完善

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不足完善

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缺乏与完善摘要:合理使用制度是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局部,但在我国商标法中对此只作出比拟原那么的规定。

本文从商标合理使用的含义及特征入手,探析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正当性及其构成要件,并针对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我国目前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缺乏及其带来的不利影响,提出完善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商标合理使用;正当性;公平正义;利益均衡;缺乏与完善一、商标合理使用的概念及特征合理使用作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最早出现在著作权利限制中,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就是行使依法本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利,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作品名,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而商标的合理使用,在我国商标法上没有明确规定。

商标合理使用,实际上是理论界的一种表述,西方语境通常使用的为“Fair Use〞一词,各国学者都称之为“商标合理使用〞。

商标合理使用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商标合理使用,是指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基于正当目的使用所有人的商标,而不必支付对价的合法的事实行为。

狭义的商标合理使用,仅指商业性的合理使用,它是指在综合考虑商标权人和其他经营者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其他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善意地正当使用其商标,这种使用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广义的商标合理使用还包括非商业性的合理使用,例如滑稽模仿,新闻报道以及字典中的使用。

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迅速开展,在实践中,有关于商标合理使用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因此,讨论商标合理使用更具有现实意义。

商标合理使用的特征:其一,商标合理使用属于法定限制,商标权的合理使用是法律对商标权人权利行使的一种限制,限制的围如何,直接关系着商标权人的切身利益,法律在维护社会公益的同时,也不能无视商标权人的保护。

其二,商标合理使用在制约商标权人利益的同时,对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使用人而言可谓是一项法定利益。

中国商标权法律的不足与逐渐完善

中国商标权法律的不足与逐渐完善

一、trips协议对商标权刑法保护的基本要求二、中国商标权刑事立法的不足目前中国立法一直在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也逐渐重视商标权的保护,不断加强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但是,依然存在很多具体的问题没有解决,这不利于对商标权的全面保护,从而让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

通过考察trips协议与中国的相关规定,可发现中国当前的商标权刑事立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保护范围狭小,仅把注册商品商标作为其规制对象,而把注册服务商标、两同侵权行为、反向假冒行为排除在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足;(2)仅根据违法所得作为追诉的标准,不利于保护被假冒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3)法定刑设置上,三种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的罪名设置了相同的法定刑,对罚金刑的重视程度不够等。

为了全面履行入世诺言,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技术革新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解决上述问题,迫在眉睫。

三、中国商标权刑事立法的完善(一)扩大保护范围1.应当把服务商标列入刑法保护的范围。

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

trips协议对商标的定义包括服务商标,规定对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的行为给予刑事程序和处罚,这就说明trips协议不仅对商品商标,也对服务商标给予相同的刑事保护。

虽然中国2001年《商标法》第4条第3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54条又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但是,因为刑法中没有明文将侵犯服务商标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责任只能符合刑法明确的构成要件才能实施。

所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仅限定为注册商品商标,而不包含注册服务商标,中国刑法没有对服务商标给予保护不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商标权刑法保护范围过窄显然不利于对服务商标的专用权人的保护。

商标法存在的问题

商标法存在的问题

商标法存在的问题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标识,具有辨别产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商标法的出台和实施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法也面临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商标法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商标侵权认定标准不明确商标侵权认定是商标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目前商标侵权认定标准较为模糊,导致侵权案件判决结果参差不齐。

一方面,商标受到保护不够,某些近似商标未被视为侵权,给侵权者留下了漏洞;另一方面,对于正当使用商标的辨别困扰,有时会出现误判。

这种认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既增加了商标权利人的争议成本,也影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解决这一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进一步明确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对商标的相似性、使用场景、行业特点等进行综合考量,实现统一、公正的判决结果;二是注重对正当使用商标的保护,确保商标法实施的公平性和效益性;三是加强法官和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其对商标侵权认定的专业水平。

二、商标保护力度不够当前,商标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商标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仍然较为突出。

其中一个原因是商标保护力度不够。

商标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保护方式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以提高商标的法律效力,增强商标权利人的权益保障。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对商标权利的保护,既包括对商标的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也包括对商标权利的全面保护;二是加大对商标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通过提高侵权罚款额度、加大刑事处罚等方式,形成有力震慑;三是加强对商标的监管力度,提高商标的管理水平,加强对商标申请和使用环节的规范和监管。

三、商标维权成本过高商标维权是商标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当前商标维权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成本过高。

维权过程繁琐、周期长,使得部分商标权利人放弃了维权,导致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市场秩序也无法得到维护。

为解决商标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快商标维权的审理速度,缩短维权周期,减少商标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二是降低商标维权的经济成本,如减免案件受理费用、提供法律援助等;三是加强市场监管力度,打击侵权行为,形成社会共识,减少商标维权的需求。

关于查处商标侵权案件难点及对策建议

关于查处商标侵权案件难点及对策建议

关于查处商标侵权案件难点及对策建议一、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难点(一)执法调查手段薄弱, 发现线索难。

一方面商标权利人自身保护商标意识比较薄弱,对商标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和危害程度认知有限,没有发现或者不愿投入过多精力公开打假。

加之注册商标具有独立性、专有性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性的特点,作为一般消费者或执法人员,很难辨别出商标权利人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和侵权人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存在的差异,导致大多数商标侵权案件的来源只能依靠商标权利人的举报或投诉,从而给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工作带来了“民不告、官不举”的尴尬局面。

另一方面,侵权当事人往往通过注册合法的经营场所,给生产、加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带上合法面具,造成合法生产经营的假象,使工商部门难以察觉。

更有些违法当事人通过伪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等文件,侵犯国外知名品牌,加大了工商部门辨别真伪的难度。

(二)侵权行为手段复杂,调查取证难。

由于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一般具有隐蔽性、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给工商部门调查线索,获取证据带来了麻烦。

比如,一些违法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住宅或者租赁的民房,生产、加工假冒商标商品,致使工商部门很难发现,即使察觉,也不具备立即进入检查的权利。

联合公安部门共同查处,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请示、审批手续,往往会贻误查处的最佳时机。

即使请公安部门配合,入户检查也仅限于“涉嫌刑事案件”,对于一般商标侵权违法案件公安部门一般不介入,造成调查取证难。

此外, 商标权利人提供的证据不规范不齐全,加大了案件调查取证难度。

在办理商标侵权案件中,需要商标权利人提供其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鉴定结论等证据,但由于大多数厂家派出的只是市场销售人员作为代理人员,在其提供的以上证据方面往往不全或不规范,当要求其进行补充时,由于厂家往往跨市或跨区,很难尽快提供出有效的证据,给案件的调查带来一定的困难,有时为了等待鉴定报告,案件久拖难结,执法办案的效率受到影响。

(三)涉案物品鉴定困难, 案件定性难。

关于商标执法办案中的难点、对策和建议

关于商标执法办案中的难点、对策和建议

关于商标执法办案中的难点、对策和建议随着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商标违法行为也越来越隐蔽,商标侵权行为的形式亦由最初的单一化向复杂化、多极化发展,给商标侵权执法办案工作也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的监管工作也越来越繁重,加强对商标执法办案工作的研究日渐成为工商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重要课题,为此,青岛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组织开展了调研活动,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辖区商标执法办案的基本状况目前,在执法体制上,开发区分局依然是沿用了以前的一些做法,即以公平交易为主,市场合同、商标广告、工商所参与,定计划定目标的办案体制;网上实行综合执法办案体系,分局设立经检大队,工商所设立经检中队,机关各业务处部分人员参与经检大队执法,各工商所执法人员参与经检中队执法。

从案件查处情况看,2006年度、2007年度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共计16起。

案件来源主要是群众举报、执法人员的日常检查发现。

侵权的主要形式表现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案件8件,占总数的50%;“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案件5件,占总数的31.3%;“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案件1件,占总数的6.3%;“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案件2件,占总数的12.4%。

侵权的对象都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

二、查处商标案件的难点问题结合开发区分局商标执法办案的实践,目前商标执法办案存在以下难点:1、工商所日常商标监管制度不完善,执法人员对商标执法办案的认识不够、综合素质欠缺。

部分工商所商标日常监管工作缺乏一套系统而严谨的程序,如对商标使用、印制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制度等,大多数执法人员由于平时接触商标案件较少,商标方面的知识掌握不够,运用得不够熟练,商标监管意识不强,而商标执法需要较强的综合素质,如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辨证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盘查询问能力及一定的社会心理学知识;调查非法经营额需要有一定的会计知识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商标监管工作的职能到位。

论我国商标保护机制的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

论我国商标保护机制的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

论我国商标保护机制的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保护问题日渐凸显。

虽然政府对商标保护制度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商标保护制度的法律适用存在一定的问题1. 相似商标的问题。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相似的商标可以同时存在,这给商标的使用者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容易引发消费者混淆,也容易引发版权纠纷。

尽管商标局在审核时应该会考虑这些因素,但实际上,证明商标相似并不容易。

2. 商标侵权的问题。

目前,商标侵权的难度和要求非常高,使得商标的维权变得十分困难。

有时候,商标持有人必须面对复杂的诉讼程序,并拥有充足的资金去维护他们的利益。

二、商标保护的政策执行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1. 行政保护力度有限。

政府主张行政保护,但实际上的问题是对于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以及行政部门的维权能力还有待于加强。

2. 制度的完善与执行尚待加强。

改革和建设商标制度,必须保持持续不断的努力,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运用,并且创新制度,加强制度执行的力度,确保商标制度能够更好的发挥其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

三、加强商标保护机制的建议1. 需要统一商标的审核标准,加强相似商标的审核。

尽管商标法上规定商标必须具备鲜明特征,但实际上,在审核过程中,如果对具体审核标准没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很容易产生模糊的情况。

政府应该引导商标行业理清标准,以便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2. 需要建立“公共有损失”制度。

这个制度也被称为“公共利益抵消”制度。

通过该制度,可以对商标权利人的过度维权进行限制,防止其对公共利益产生损失。

3. 需要建立有效的商标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商标执法力度,防止商标维权成本过高。

一方面,商标维权尤其是商标侵权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身权益范围,合理投入维权代价,采用便于调节和协商的解决方式和程序;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加强对侵权者的检查和制裁,在法定范围内加大对侵权人的处罚,以取得更好的打击和维护。

关于完善商标注册使用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完善商标注册使用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完善商标注册使用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在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作为知识产权的商标和商标权已经成为企业、公司乃至于个人竭力追求的焦点。

近年来,XX区商标注册数量持续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商标战略不断推进,但是,在商标注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发展,亟待研究解决。

一、主要问题(一)企业缺乏知识产权认知和专业人才知识产权制度是伴随欧美发达国家工业企业二百多年的发展历程逐渐完善的,而我们国家直到进入21世纪加入WTO之后才日益重视,多数企业对其知识产权促进长远发展、参与国内国际竞争的意义认识不清。

因此,部分企业为了减少成本,节省开支,不愿意开展商标保护性注册和防御性注册,不懂得设置知识产权壁垒,也不愿意培养知识产权相关业务人才,更不愿意设立知识产权工作部门。

每年区知识产权局面向企业组织免费业务培训时,多数企业把培训当成一种负担,根本不参加或者临时指定并不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参加。

认知和人才的缺乏,是阻碍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的重要问题。

(二)注册商标时查询检索难,审查通过难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方网站信息公布滞后,并且审查期内拟注册的商标无法查询,因此无法避免商标重复申请。

受商标查询的专业工具所限,没有图形商标比对系统,申请图形商标时极有可能出现相近、类似的情形,极易出现驳回重新申请的情况,增加了商标获权的难度。

近似商标的最终判定由商标局审查工作人员人为判断,判断标准有差异,虽然部分商标申请通过复审程序也能获得授权,但是所花费的时间及经济成本较高。

(三)中介代理机构良莠不齐当前,商标代理机构门槛偏低,基本不需什么资质,大量的咨询服务公司为扩大业务范围,注册登记时将商标注册咨询纳入经营范围。

在实际注册商标业务中,因不够专业,导致企业和个人在注册商标时走了不少弯路,延长了注册时间,阻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

当前,市、区两级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缺乏有力的抓手,尚未形成规范有效的管理秩序。

浅论中国商标侵权的现状、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浅论中国商标侵权的现状、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浅论中国商标侵权的现状、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浅论中国商标侵权的现状、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摘要】商标作为“无言推销员”,企业宣传自身形象的一种利器,也是消费者简化购买过程的重要筹码,商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彰显,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不法之徒“傍名牌”、“搭便车”等商标侵权行为便应运而生。

这些行为对商标权所有人、消费者利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和伤害,危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对我国商标侵权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进行浅论,探究相应的完善对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国商标侵权现状以及问题自《商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所取得的成绩举世瞩目、有口皆碑。

十多年来,我国查处了近15万宗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其中包括一大批假冒"茅台"、"凤凰"、"可口可乐"、"索尼"等国内、外名牌的大、要案件,并依法追究了一批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然而,勿庸讳言,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亟待解决的问题。

商标专用权的流失、淡化、削弱、损害在一些地区和单位还相当严重。

(一)大肆生产和销售侵权假冒商标商品目前,这种行为在我国日趋复杂、隐蔽,作案主体、客体、地域、手段都在不断变化。

侵权行为人既有自然人、个体户,也有集体企业、国营企业;既有专业外贸公司,从人们不可须臾离开的日常生活用品到生产资料商品,市场上什么走俏,就仿冒什么商品,什么牌子出名,就剽窃什么商标。

为了逃避执法部门的追查,他们不断变换手法、或不签合同、不立帐本,送货上门、现金交易;或制假于农村、售假于城市,或偃旗息鼓于白天、紧锣密鼓于黑夜。

执法部门纵有三头六臂,也难追查他们的行踪。

他们采用现代化电脑排版技术,使真假标识如一模泡制,不但消费者容易上当,有时连商标注册人都难以识别。

我国商标权法定赔偿的现状及反思

我国商标权法定赔偿的现状及反思

我国商标权法定赔偿的现状及反思商标是企业在市场中建立品牌形象和区分产品的重要标志,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意义。

商标权法定赔偿是指商标权人在商标权受到侵犯时,可以获得法律赔偿的权利。

然而,我国商标权法定赔偿的现状却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反思和改进。

一、商标侵权赔偿标准不够明确目前,我国商标权法定赔偿的标准较为模糊,无法提供明确的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赔偿的标准包括直接损失、侵权利益和合理开支等。

然而,这些标准没有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明确的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二、商标侵权赔偿金额偏低尽管商标权法定赔偿制度存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商标权的赔偿金额往往偏低。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和侵权利益的计算,法院常常认为难以准确衡量,导致赔偿金额无法真正反映商标权人遭受的损失。

这使得商标侵权行为相对低成本,对侵权者没有足够的震慑力。

三、证明商标损害的难度较大要想获得商标权法定赔偿,商标权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商标损害的证明常常面临诸多困难,例如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和数据,涉及到复杂的市场调查和成本计算,同时还需要面对不同司法机关对证据的认定标准不一致等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需要进行反思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改善商标权法定赔偿制度。

一、明确商标侵权赔偿标准应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商标侵权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和界定,为商标权人和侵权人提供明确的指导。

可以借鉴国际上一些先进国家的经验做法,通过考虑商标受到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侵权行为所带来的市场影响等因素,以公平合理的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二、提高商标侵权赔偿金额应当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商标侵权赔偿金额,确保商标权人可以获得真正的赔偿。

可以通过提高侵权行为的罚金和赔偿上限等方式来实现。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及时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简化商标损害的证明程序为了降低商标权人证明损害的难度,可以建立统一的商标侵权案件评估与鉴定机构,依靠专业的团队和科学的方法来评估商标侵权造成的损害程度。

浅析商标权司法保护之问题与解决途径

浅析商标权司法保护之问题与解决途径

浅析商标权司法保护之问题和解决途径从1983年颁布商标法以来,商标法在我国实施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其间进行过两次较大的修改,尤其是在加入WTO以后,我国的商标法为适应国际贸易的要求,和世界接轨,对一些条款进行了较大的改动。

而据统计,我国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近几年,增长速度惊人。

1991年之前全国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不足百件,而2004年就已突破千件。

随着今后我国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可以预见,对商标权的保护也必将越来越受到更多人的关注,而其中如何对商标权行使司法保护将是今后人们关注的焦点。

笔者希望通过对商标权司法保护现状及成因的分析,谈谈个人的一些粗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频发生,而且有越演越烈的趋势,特别是在加入WTO以后,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民事纠纷就以一种惊人的数字在上升。

尤其是在一些经济发达的省份,更是成为了知识产权争夺的重要战场。

仅以广东省为例,广东法院1994年一审收案146件,2004年上升至2644件,是1994年的18倍。

其中,2002年比2001年增长14.2%,2003年比2002年增长38.4%,2004年比2003年增长158.2%。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经济上“搭便车”的利诱,更加深了这一现象的冲突紧张程度。

尽管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接踵出台,但似乎远远跟不上新的变化速度。

这其中,商标权的冲突和法律保护则显得尤其突出。

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对商标权的保护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在现实实践中都没有达到让人满意的效果。

一般而言,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采用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模式。

一方面,权利人可以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商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200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门槛。

浅析商标印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商标印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商标印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东城分局戴其祥商标印制管理是指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标识的印制单位和印制委托人的印制活动进行管理的行为。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商品标记的商标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随之而来的商标侵权行为也越来越猖獗,极大地侵害了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商标印制管理,是从源头上防止商标侵权的重要一环,对堵塞商标使用管理中的漏洞,防范不合法的和不合格的商标标识进入市场,切实保护商标权人及其他商标合法使用人的利益,保护名牌商标的信誉,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都有着重大意义。

一、当前商标印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非法印制行为更加隐蔽。

商标印制环节与商品本身的生产加工是分离的,作为监管对象目标不明显,并且印制时间短、速度快,生产加工行为隐蔽,虽然商标标识印制数量越来越多,但很难被发现,甚至在日常巡查时执法人员也无法查到问题,给监管带来难度,这是制约商标印制监管工作的主要原因。

2、商标印制单位法律意识不强。

部分商标印制企业内部管理松懈,对印制业务的核查流于形式,商标印制管理制度得不到落实。

由于日常监管不到位,以及商标印制单位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在商标印制委托人证明书件不全的情况下,商标印制单位予以承揽印制,所承揽印制业务既不登记业务台账,也不建立印制档案,或者登记的都是手续齐全的业务,而证明书件不齐全的都未登记。

对侵权假冒标识印制没有做到审核把关,对未注册的商标,印制企业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印制了带有注册标记的标识和包装物,以致发生印制侵权假冒商标标识案件。

3、监督管理难以形成统一合力。

根据规定,县以上出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从证照管理上讲,《印刷经营许可证》由出版部门颁发管理,《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的企业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管理。

从商标印制上讲,五种制度(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残次品销毁制度)主要由出版部门管理,工商部门协助。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其完善(张玉敏)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其完善(张玉敏)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其完善张玉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8-4-1关键词: 跨类保护/撤销期/先用权/不当得利内容提要: 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13条和第41条,本文认为前述规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商标法为鼓励当事人注册,以加强对商标的管理,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不能实行跨类保护,有以工具理性取代自然理性之嫌,值得检讨;其二,在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场合不规定撤销期,有违民法一般法理,在实践中亦弊端甚多,如容易滋生新的恶意和导致注册秩序的不稳定;其三,缺少“先用权”制度和赋予在先驰名商标所有人对后注册人在撤销期使用商标行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

针对前述立法不足,本文提出了相应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集中在第13条和第41条。

该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该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41条同时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13条(当然还包括违反第15、16、31条的情形)的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消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受五年的限制。

”对这两条规定,笔者认为它至少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探讨:一、是否只有注册的驰名商标才能进行跨类保护?我们都知道,对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商品上进行跨类保护的理论基础是“联想理论”,即消费者在看到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时会误认为该商标所有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即使该商标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商品上。

该种使用后果重则使驰名商标退化、丑化,轻则容易使之淡化,它对驰名商标带来的致命性损害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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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议驰 国 商 标侵 权 制 度存 在 的 问 题与 完 善对 策
刘 菊 李 军/ 1中共泰安市委 党校 2泰安市岱岳 区工 商局干部
[ 要 ]商标作为 “ 摘 无言推销员” ,企业宣传 自身形象的一种利器,也是消费者简化购买过程的重要筹码,商标在现代 市场经济 中的地位彰 显,随之 而来 的是一些不法之徒 “ 傍名牌” 、 “ 搭便车”等商标侵权行为便应运而J 生。这些行为对商标权 所有人、消费者利 益造成 了很大 的损失和伤害 ,危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正常的市场霓争秩序。 因此,对我国商标侵权 制度存 在的问题进行 分析 ,探 究相 应 的完善对策是摆在我们 面前 的一个重要课题。 [ 关键词 ]商标侵权 问题 完善对策


似商标 的行 为 。 间接 侵权 主要是 指 明知某种 行为 构成 商标侵 权 , 仍然 教 唆 、引诱 他人 去 实施这 种行 为 ,或者 对他 人 的侵 权行 为 提供 实质性 帮助 的行为 。 ( )普通商 标侵 权的认 定标 准不 完善 一 考 察其 他 国家 的商标 侵权 认定 标准 ,很 多都 以 “ 淆 的可 混 能” 作 为认 定标 准 ,但 我 国商 标 法第 5 条 规 定商 标 侵权 时 并 2 没有 提到 ,只在 《 标法 实施 条例 》和 司法解 释 中对 “ 淆” 商 混
顷 。该 项工 程执 行 的征地拆 迁政 策 文件 ,与高 铁工 程执 行 的政 策标 准存在 明显 差异 。 同样 都 是交 通重 点工程 ,而 执行 的征 地 拆 迁政 策标 准不 同 ,对 群众 缺乏 说 服力 ,影 响政府 的公 信力 。 是征 地补 偿标 准偏低 ,安 置 补助 费和 土地补 偿费 两项 费用 , 低于 目前被 征地农 民基 本生 活 保障办 法规 定 的费用 。二 是安置 用 地没 有纳 入工 程 总用地计 划 。 由于没有 用地 审批 计划 ,导致 安置用 地的政 策性 障碍 。对安置 配套设 施 ( 、电 、水 、排 污 、 路 通 信等 ) 没有 补偿办 法 , 给地方 政府 安置 工作带 来 巨大压力 。 这 三是 附着物 补偿 标准偏 低 ,补偿 的类 别 与实 际情况 相差 甚大 , 侵 害 了群众 利益 。 四是 对征 地造 成 的边角 地 ,影响耕 种 ,在政 策 上没 有补 偿标 准 。五是房 屋拆 迁补 偿标 准偏 低 ,平房 每平方 米 40~ 50元 ;楼 房 每平 方米 60~ 70元 ;工业 厂房 每平 0 0 0 0 方 米 7 0~ 80 。与 高铁 工程按 房屋 资 产评估 补偿 的 办法大 0 0元 相 径庭 。不仅 拆迁 标准 低 ,而且 没有 区别 房屋 品质 的差异 ( 高 档 住宅 与普 通平 房一样 补偿 标 准 ),和补 偿工 厂搬 迁 的损 失 , 而无法 被群众 接受 。从 大局 和政 治上 考虑 ,地 方各 级政府 做 了 大 量善 后工作 。对 大桥 工程 征地 拆迁政 策 标准偏 低 的情况 ,结 合 当地 实际 情况 ,地方 政府 埋单 补偿 给被 征地 拆迁农 民。据初 步 统计 ,仅大 桥工 程镇 江段 征地拆 迁 ,地方 政府 财政 补贴 达亿 元 。这对 地方 财政是 一笔 不轻 的负担 。 三 、对 交通 重点 工程征 地拆迁 政 策的建 议 交通 重点 基础设 施 工程对 国民经济 重要 性毋庸 置 疑 ,它起 到 国民经 济加 速器 的作用 。又 好又 快推 进交 通重 点工 程建 设不 仅要 达 到资源 节约 、环境 友好 、质 量上 曩 的建设 目标 ,还要 把
我 国商标 侵权 制度存 在 的问题 条 规定 ,但 “ 导公众 ”是 一种 结果 状态 ,而在 认定 商标 侵权 误 商标侵 权 ,有广 义 和狭义 之分 ,广 义的 商标侵 权是 指 给他 中不一 定非 要有 “ 导公众 ” 的结果 ,远 不如 “ 淆 的可能 ” 误 混 人 的商标权 造成 损 害的一 切行 为 ,包括 直接 侵权 和间接 侵 权。 的认 定标 准实 用 。 直接 侵权 是指 未经 注册 商标所 有人 的许 可 ,为 了商业 目的 ,在 2 、未注 册商标 的保 护 内容 缺乏 相 同或近 似商 品或 服务 、域名 或商 号上 ( 于驰 名商标 而 言 , 对 尽管 我们 可从 商标 法 中找到 保护 未注册 驰名 商标 的法 律依 还包 括在 不近似 商 品或 服务上 ) 用与 他人 注册 商标相 同或近 据 ,但 我 国现行 商标法 基本 上 围绕注 册商 标而 规定 的 ,并无有 使
的后顾 之忧 ,和 一直 困扰地 方政 府 拆迁 安置经 费来 源和 土地 指 标 的难 题 。 2 、泰 州大桥工 程征 地拆迁 运作 政策 于 20 08年底 开 工建 设 的 泰州 大 桥工 程 项 目,穿 越江 苏 省 泰州 、镇江 、常 州 i市 ,投资 近百 亿元注册 商标保 护 的明确 、详 细规定 。 3 、驰名商 标 的保护 力度不 够 我 国 《 标 法 》第 十三 条对 驰名 商标 的保 护 中,对未 注册 商 的驰名 商标 ,提供 保 护的前 提是 他人 在相 同或类 似商 品 或服务 上 注册或 使用 “ 容易 导致 混淆 ” ,对 已注册 的驰名 商标 ,第 1 3 条 提供 的保护 是跨 类注 册或 使用 会 “ 导公 众 ”。从 字 面意义 误 上 看 , 国立法对 驰名 商标 的特殊 保护是 以混 淆可 能性为 限的 。 我 这个 词有所 涉及 。我 国有 关法 律 中出现 “ 导公众 ”及 “ 易 但是 , 误 容 笔者认 为 , 鉴于 驰名商 标 的特殊性 , 仅仅 以能否 导致 “ 混 使相 关 公 众 产生 误 认 ” 的提 法 ,如 《 标 法 实施 条 例 》第 5 淆 可能性 ”判 定驰 名商 标 的侵权 行为 是不 够 的。驰名 商标 意味 商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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