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区海底隧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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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電單 車 私家車、 電 動 載客 車輛及的士 公 共 及私家 小型巴 士 輕型貨 車 中 型貨 車 重 型貨 車 公 共 及私家 單層巴 士 公 共 及私家雙 層巴 士 超 過 兩 條車 軸 的 每 條 額外 車 軸
執 行仲裁人的裁決
實施新 收 費
15.
在仲裁裁決最初於一月底發出後,我們向隧道公司表示對 仲裁人裁定的增 幅 非 常 關 注 ,並要 求 該公司 減低 實 際 增 幅 、 押 後實 施日期或將新 收 費 分階段 實施。在經過 討論 後,隧道公司同意以 下 安排 ─ (a) 所 有 車 輛 ( 小 型 巴 士 及 沒 載 客 的 士 除 外 ) 的 新 收 費 將 延 遲 至二零零五年五月一日實施 ;
影響
19.
仲裁人對東隧調高隧道費所作的裁決,對環境、可持續發 展、 生產力 或公務 員 均無 影響 。 對 財政、經濟及交通的 影響已載 於 附件 B。
鑑於仲裁人的裁決,我們需要檢討乘客乘坐的士過海的附 加費問題。目 前 ,的士 乘客 如 取 道海底隧道、 西 區海底隧道 ( 西 隧 ) 或東隧過海均須 繳付 附加費。附加費由以 下收 費 組 成 ─
檔號: ETWB(T)CR 1/3/4651/92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東區海底隧道條例》 ( 第 215 章 )
東區海底隧道加費仲裁
引言
在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二日的會議上,行政會議獲悉東區 海底隧道 ( 東隧 ) 1加費仲裁的結果。仲裁人裁定將私家車及的士隧道 費增加 10 元,由 15 元調高至 25 元,以及相應調高其他車輛的隧 道費。
上一次於一九九七年進行的仲裁
5.
這次並非政府與隧道公司之間首度就隧道加費進行仲裁。 一九九五年,當隧道公司首次加費申請被政府否決後,該公司亦曾 經把有關事宜提交仲裁。 在一九九七年的仲裁中,雙方均同意就採用「建造、營運 及移交」方式進行項目的公司來說,量度其報酬是否合理的適當尺 度,應為整個專營期 內 的 除稅 後 股本內部回 報 率 。仲裁人裁定隧道 公司合理報酬的 範圍 是整個專營權 內介乎 15% 至 17% 的 內部回 報 率 。仲裁人亦裁定為了 維持 一個合理但非過多的報酬,則有需要 防 止 該 公 司 的 報 酬 低 於 15% 的 股 本 內 部 回 報 率 。為達 此 目的,由一 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私家車及的士的隧道費需要調高 5 元,而其 他車輛的隧道費亦需要相應調高。仲裁人並 預計 日後需要 每隔 五年 左右再作出類似 加費, 讓 該公司的報酬 維持 在合理但非過多的 範圍 之 內 。 不 過,仲裁人亦 承認 他 不 宜裁定日後的加費,因為他並 沒 有 這方面的權限。
23.
環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一日
6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東區海底隧道條例》 ( 第 215 章 )
東區海底隧道加費仲裁
附件一覽表
附件 A ─ 仲裁人的裁決及裁決理由 附件 B ─ 仲裁人就東隧加費裁決帶來的影響
附件 A
[此 乃 中 文 譯 本 , 以 英 文 本 為 準 ]
2
這是仲裁人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修訂的版本,當中糾正了一些文書錯誤及包括了一些雙方協 定的輕微改動。在原本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收到的未經修訂的版本中,仲裁人裁定新隧道費 須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一日或其後加費可盡早妥善實施之日生效。但是,在與隧道公司討論後,該公 司同意將生效日期延遲至二零零五年五月一日。
6.
是次仲裁
隧道公司的理據
在是次仲裁中,隧道公司要求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把 私家車及的士的隧道費由 15 元調高至 25 元,以及相應調高其他車 輛的隧道費,以確保其合理報酬得以 維持 在上次於一九九七年進行 的仲裁所裁定的 15% 至 17% 的 範圍 之 內 。該公司的 預測顯示 ,是 次加費以及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 再 度將私家車及的士的隧道費調
4
(b) 沒 載 客 的 士 的 新 收 費 將 延 遲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七 月 一 日 實 施 ; 及 (c) 小型巴 士的新 收 費將 延遲 至二零零五年十月一日實施。
16.
律政司已就是否有理據上訴及就裁決上訴的好處徵詢了在 是次仲裁中 代 表政府的 兩位領訟大律師 (一 位 來自海 外 、一 位 來自 本地 )的意 見 。 兩位領訟大律師 均表 示 並 沒 有合理的 機 會在上 訴 中 勝出 。 律 政司亦同意他 們 的意 見 。 根據條例第 55(6) 條的規定,運 輸署署 長須 按 裁決在 切 實可 行的 範圍內盡快藉憲 報公 告修 訂隧道費附表。
(b 例 第 55(3)條 (修 訂 後 )規 定 可 於 下 列 情 況 更 改 附 表 指 明 的 隧道費: (a) (b) 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與該公司協定;或 在並無協定時,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該公司根據 《 仲 裁 條 例 》 ( 第 341 章 ) 將 更 改 隧 道 費 的 問 題 提 交 仲 裁。
2.
1
東隧包括了道路隧道及鐵路隧道。是次仲裁只涉及道路隧道的費用。
是次仲裁
二零零二年九月,東隧的專營者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 ( 隧道 公司 ) 申請增加私家車隧道費 5 元 ( 由 15 元增至 20 元 ) ,並相應調 高其他車輛的隧道費。該公司擬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加費。
3. 4.
由於建議加費在交通管理及財政方面均無理據,二零零三 年七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否決隧道公司的申請。二零零三年 八月,隧道公司就政府的決定展開仲裁。
17.
財政及交通管理 措 施
18.
我們預計在新收費生效後,往海底隧道的道路將更加擠 塞 。所以, 除 了在 下文 第 22 段內 所 述 的 宣傳安排外 , 我們 亦會在 五月一日 前向 公 眾發出 公 告 , 鼓勵 他 們盡 量利用公 共 交通 工具 及 避 免在繁忙時間使用海底隧道。我們亦會繼續探討一些更長遠的措 施,以 減輕 三條過海隧道交通 流 量 不平 均的問題。
又因: 3. 御 用 大 律 師 Kenneth Rokison 根 據 該 條 例 上 述 第 55(3)條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三 月 四 日 (經 協 議 後 修 訂 為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十 日 )仲 裁後裁決並裁定: (a) (b) 該條例附表指明的隧道費應予更改; “私家車、電動載客車輛及的士"的隧道費應提高港幣 5 元 , 新 隧 道 費 為 港 幣 15 元 , 而 其 他 車 輛 的 隧 道 費 則 按 本仲裁裁決附件所載相應調高; 上述已訂明於附件的隧道費增幅及更改後的新隧道費應 在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關 於 《 東 區 海 底 隧 道 條 例 》 (第 215 章 )第 55 條
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 申索人 與 律政司司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答辯人 的仲裁事宜
最終臨時裁決
茲因: 1. 根 據 在 一 九 八 六 年 八 月 一 日 制 定 的 《 東 區 海 底 隧 道 條 例 》 (“ 該 條 例 " )第 4 條 , 新 香 港 隧 道 有 限 公 司 (“ 該 公 司 " )獲 授予以下專營權: (a) 由茶果嶺建造沉管至魚涌,橫跨香港維多利亞港,包 括兩條行車管道、兩條鐵路管道及一條為輸送設施及公 用設施而設的管道; 建造工程項目中鐵路工程以外的所有其他工程; 妥 區 付 期 善 保 持 (a) 及 (b) 段 所 提 述 的 工 程 , 以 及 經 營 行 車 隧 道 (即 行 車 管 道 所 在 的 劃 分 地 區 ), 供 公 眾 在 向 該 公 司 繳 第 Ⅸ部 及 附 表 所 指 明 的 隧 道 費 後 使 用 , 由 開 始 建 造 日 起 , 至 開 始 建 造 日 期 的 30 周 年 當 日 為 止 ;
21.
宣傳安排
22.
我們會於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一日發出新聞稿及安排發言人 處 理 傳 媒 的 查 詢 。同日,隧道公司亦會 另外發出 其新 聞稿 。
查詢
如 對本 參考資料摘要有任何 查 詢 ,請 致電 2189 2102 與 署 理 環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首 席助 理 秘 書 長 劉 中 健先 生 聯絡 。
5
由於仲裁人的裁決會對的士隧道費有影響,一些的士業界 人士或會 認 為經東隧 / 西 隧過海的 回程 隧道費亦應調高至 25 元, 讓 過海後 未能接 得 乘客 的的士司 機 無需 另外 自費 10 元使用東隧 / 西 隧 回程 ,或要 往 海底隧道 忍受擠塞 之 苦 及 花 上 較 長的時間 排隊 過海。 我們 會就是否應 修 改 回程 隧道附加費, 徵詢 的士 業界 、交通 諮詢委 員 會及立法會交通事務 委員 會。 假 使需要增加的士 乘客 使用過海隧 道附加費, 必 須要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修 訂《道路交通(公 共 服 務車輛)規例》(第 374D 章)。
7.
2
高 10 元 ( 以及相應調高其他車輛的隧道費 ) , 能令 公司在整個專營 期 內取 得 15.03% 的 除稅 後 股本內部回 報 率 。
政府的理據
8.
政府 認 為調高隧道費並無理據,因為 ─ (a) 上 次 仲 裁 裁 定 的 合 理 但 非 過 多 報 酬 的 範 圍 , 並 非 固 定 或 不 可改變的 ; (b) 根據條例第 55(4) 條的規定,仲裁人 判斷 更改隧道費的問題 時,須顧及自上一次於一九九七年釐定隧道費以來香港經 濟情況的重要變動 ; 以及 (c) 鑑 於 自 上 一 次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釐 定 隧 道 費 以 來 香 港 經 濟 情 況 的 逆 轉 , 合 理 但 非 過 多 報 酬 的 範 圍 應 下 調 至 介 乎 12% 至 14% 之 間 。 政 府 及 隧 道 公 司 的 財 政 專 家 均 同 意 , 假 如 不 調 高隧道費,該公司的內部回報率(根據雙方交通專家就東 隧 流 量的 預測 )為 13.64% ,這個 回 報 率 在 12% 至 14% 的 除 稅後股本內部回報率的範圍之內,因此對隧道公司來說是 一個合理的報酬。
背景
《東區海底隧道條例》
《東區海底隧道條例》(條例)第 55(3)(a) 條規定,該條例 附表所訂明的隧道費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與隧道公司協定而 予以更改。如無法達成協定,任何一方均可將更改隧道費的問題提 交仲裁(條例第 55(3)(b) 條)。該條例並無列明釐定調整隧道費的 準則,而只訂明一旦提交仲裁,仲裁人須以有需要確保隧道公司在 根據該條例履行其義務或行使其權利時,獲得合理但非過多的報酬 為準則,並顧及在該條例實施之後或自上一次釐定隧道費以來香港 經濟情況的任何重要變動等因素。
20.
(a) 隧 道 費 ─ 須 向 的 士 司 機 付 還 乘 車 時 由 司 機 墊 支 的 隧 道 費 ( 海底隧道 10 元、東隧 15 元、 西 隧 35 元 ) ; 以及 (b) 回程 隧道費 ─ 如 乘客 並非在過海的士 站登 車,須 支付 過海 的 回程 隧道費 ( 海底隧道 10 元、東隧及 西 隧均為 15 元 ) 。
9.
仲裁 聆訊 於二零零 四 年九月二十日至二十 四 日進行。
仲裁人的裁決
10.
我們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收到仲裁人的裁決及其理
由。
11.
仲裁人認為上次於一九九七年釐定隧道費後,本港經濟情 況 發生 的變 化 並非「重要」。當把這 些 變 化 與項目展開後 已知 的變 化 相 比 , 即 可 見不足 以 影響 整個專營期(於一九八 六 年八月七日開 始 ) 內 合理但非過多報酬的整 體水平 。仲裁人 認 為 雖然 在項目的經 營期間 出現 的 某些急劇 而 持久 的經濟 環境 變 化 會引 致檢討 的需要, 但 若 在 30 年專營期 內 在經濟並無 出現 重 大波 動時 不斷檢討 及調整 隧道費,並 不符 合雙方及公 眾 的利 益 。 因此仲裁人總結認為,該公司的合理但非過多的報酬水平 應為整個專營期 內 15% 至 17% 的 除稅 後 股本內部回 報 率 。
3
12.
13.
仲裁人考慮過各個加費方案後,最終認為裁定私家車及的 士的隧道費提高 10 元,以及相應增加其他車輛的隧道費,是適當 及 必 須的。仲裁人 作出 這項裁決,亦 預計到 隧道公司 約 五年後需要 再 有 類似 的加費。附 件 A 載 有仲裁人的裁決及其理由 2。 下 表列 出 東隧 現 行隧道費及 按 仲裁人裁決調高的新 收 費 ─ 現行收費 8元 15 元 23 元 23 元 30 元 45 元 30 元 45 元 15 元 新收費 13 元 25 元 38 元 38 元 50 元 75 元 50 元 75 元 2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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