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开发启动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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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最新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研发资金是在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实施资金项目。

其中: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一)审核报批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与市科技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三)按要求拨付资金。

必要时委托商业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估。

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提出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二)组织资金项目预算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送财政部门审核。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计划,必要时与资金项目单位签订资金监管合同。

(四)负责资金项目管理,监督项目实施,组织资金项目验收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估。

(五)负责组织资金回收,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

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单位,其责任是:(一)按规定要求申报资金项目,编制项目预算。

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按批准的项目要求实施项目,落实批准的项目预算中除市科技研发资金外的其他资金,以及其他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

(三)按要求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必要时与业务主管部门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并按合同履行资金使用的相关职责。

(四)接受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科技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公司科技兴企战略公司总部建立科技资金使用第二章 科技资金的建立 第三条 科技资金从公司管理费中预支其额度控制在上年度公司施工总产值的2第四条 公司科技资金用于公司科技开发立项经费和科技奖励的支出基金逐年核定专款专用通过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局的开发项目作为公司科技资金的补充公司批准立项的科技开发项目经费中规定的奖励项目2.公司工法编制奖不含总公司公司科技示范工程经费四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费用,包括以下几个内容设备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并经公司领导审批超出预算费用第九条 全公司用于科技开发和奖励的资金应不低于当年科技资金总额的30%公司均按照批复经费金额进行全额拨款项目审批通过后中间检查通过后40%拨付剩余的开发经费1.考察2.咨询费4.用于开发用的小型专用测试或办公设备包括外聘人员6.技术中心开发人员的工资加班费等7.差旅费9.成果鉴定费审核部门为公司科技信息中心第十四条 所有开发项目经费不得擅自挪用即终止拨款同时对有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应退回已拨付的所有资金科技进步奖管理条例科技奖由公司技术委员会对申报的各类科技进步奖项进行评审公司科技信息中心下发文件第十七条 公司科技奖包括科技进步奖专利成果奖优秀论文奖第十八条 获得地市级以上八局的奖项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公司科技信息中心申报备案各单位向公司科技信息中心提交获奖项目的申报资料及获奖证书按相应标准予以奖励由公司科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科〔xx〕168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研发资金是在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实施资金项目。

其中: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一)审核报批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与市科技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三)按要求拨付资金。

必要时委托商业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估。

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提出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二)组织资金项目预算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送财政部门审核。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计划,必要时与资金项目单位签订资金监管合同。

(四)负责资金项目管理,监督项目实施,组织资金项目验收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估。

(五)负责组织资金回收,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甬高科[2015]41号【发布部门】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0.08【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10月8日甬高科〔2015〕41号)第一条为加强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以下简称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管理,促进全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加快建设国内一流的创新型科技园区,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一)科学论证、支持重点、注重绩效和专款专用;(二)采用配套、资助和奖励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创新能力。

第四条区科技局和财政局是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

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协调,负责编报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预算和结算,负责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使用计划,负责办理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审核、报批手续;财政局负责将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列入科技局预算,并检查监督其使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手续第五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对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科技事业发展有贡献的科技成果、活动、项目和企业等。

第六条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符合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产业导向,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发展资金。

当年发生严重环保、安全、劳资纠纷等案件和科技诚信管理系统中列入黑名单的除外。

第七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一)对列入《宁波国家高新区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强化辐射引领的若干政策意见》及其实施细。

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研究开发类专项资金。

其支持方向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基金、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等基础前沿研究类项目。

(二)农业、工业、社会发展等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开展的重点研发类项目.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河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第四条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按项目法确定,支持方式以前补助为主,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一)统筹整合,突出重点。

专项资金聚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重点是政策引导和资金监管。

充分发挥承担单位资金管理的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科技研发专项组织实施的特点,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依法理财的要求。

强化过程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编制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省科技厅提出的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会同省科技厅分配下达资金;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再评价,指导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办法;负责拟定专项绩效目标,建立项目库,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跟踪项目指导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项目日常管理等工作。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科〔xx〕168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研发资金是在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实施资金项目。

其中: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一)审核报批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与市科技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三)按要求拨付资金。

必要时委托商业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估。

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提出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二)组织资金项目预算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送财政部门审核。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计划,必要时与资金项目单位签订资金监管合同。

(四)负责资金项目管理,监督项目实施,组织资金项目验收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估。

(五)负责组织资金回收,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

长沙市望城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沙市望城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沙市望城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区科技发展规划,以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在一定期限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绩效水平。

第二章支持类别与方式第五条区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前资助、事后补助和科技金融资助等资金支持方式,并根据支持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

(一)前资助。

在项目立项以后,根据相关批文对项目进行事前资助,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二)事后补助。

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立项后,给予资金补助。

(三)科技金融资助。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引导促进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入科技创新领域,通过贷款贴息补助、科技保险费补贴、基金投资等科技与金融结合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四)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区科技计划项目按照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平台和人才计划、指令性计划等进行分类支持。

(一)重大专项。

聚焦全区战略发展目标,主要支持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原则上采取前资助方式。

(二)重点研发计划。

支持基础研究和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增强全区源头创新能力;支持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技术与产品开发以及成果转化、国际科技合作。

原则上采取前资助与事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

(三)技术创新引导计划。

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石家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石家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石家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石家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石政文审[2007]0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石家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是科技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

经济发展局负责科技项目的受理、评审、立项及科技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核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条管委会成立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科技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组长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政和科技的副主任、科技创业园区主任担任,成员由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科技创业园区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科技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包括审议制定科技资金的年度预算,确定科技专项资金的投向,审核批准年度各类科技计划。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办公室成员由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科技创业园区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落实和办理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条科技专项资金来源:(一)高新区财政每年按不低于1000万元的预算列入科技专项资金;(二)科技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回收款部分。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程序第五条科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可促进高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制、中试、高新技术产业化及软科学研究,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和宣传等。

第六条科技专项资金优先扶持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一)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重点实验室研究开发的新产品;(二)列入国家级火炬、攻关等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三)列入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四)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等各类科技奖励的项目。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各项科技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等要求,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项目资金,是指天津市人大审议批准的、市财政拨款用于天津市科技计划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管理。

本着促进我市科技和经济加速发展的原则,科技项目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以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研究与开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推动计划、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和科技创新能力与环境建设计划等方面。

第三条科技项目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

第四条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根据科技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对科技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科技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费等.同时,承担单位必须根据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根据不同单位性质和不同情况,落实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对于部分使用银行贷款的科技项目,可以采取贴息或者实行事后补贴的资助方式。

第五条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分为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

直接管理,是指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直接管理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

委托管理,是指对于部分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管理机构以投资等形式进行管理.第六条市科委每年根据科技工作安排,确定科技项目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并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负责编制科技项目资金的部门预算。

第七条科技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专家论证、中介机构评估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科技项目资金的安排,实行优化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效益优先的原则;科技项目资金的决算管理,坚持实事求是、严谨认真的原则,严格实行科技项目资金验收制度.第八条市科委要按照财政科技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科技项目库,加强对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第二章科技项目资金管理职责第九条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一)市财政局1. 负责核批年度科技项目资金总预算及各计划年度科技项目资金预算;2。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四川省科技发展规划,积极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使科技资金更好地发挥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科技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1998]18号)、《四川省科技资金管理条例》(四技〔2011〕27号)以及四川省科技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本办法所称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四川省财政拨款给经四川省科技厅审核同意,用于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研发以及促进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

三、财政拨款1、《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所涉及的财政拨款,由四川省财政厅按照四川省科技厅的申请来拨款,且每年拨款总额不得超出四川省财政厅安排的拨款额度。

2、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须符合本办法要求,并受四川省财政厅的限制。

四、资金使用1、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仅可用于实施四川省计划科技项目,具体分配方式由四川省科技厅提出计划,经四川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使用。

2、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可用于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科技创新活动等;也可以用于购买项目生产所需仪器设备、技术服务、实验材料、经费补助等用途。

3、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实施四川省计划项目的投入和实施的项目管理,但不可投入四川省以外的项目或项目实施外的任何其它用途。

五、管理体制1、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四川省科技厅和四川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财政厅负责财务审计监督,科技厅负责管理指导。

2、四川省科技厅设立专门的科技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事项;四川省财政厅设立专职财政审计机构负责审计监督。

六、考核1、四川省科技厅负责对接受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单位及其负责人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完成四川省计划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并依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处分。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负责管理。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适时对专项资金进行评估,调整分配因素权重和支持方向。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审定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上报的三年滚动规划,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重点方向和范围、支持方式和标准、三年滚动规划项目遴选标准和程序、资金支付方式、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一)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

主要指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

主要指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区域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支撑的专业性平台,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研究中心)、新型研发组织等。

(三)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主要指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专业或综合性服务机构,包括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分析测试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

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3.09•【字号】甬科资〔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资〔2021〕18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8〕41号)和《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9〕77号)等有关规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21年3月9日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8〕41号)和《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9〕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专项资金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是指通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基础及应用研究、重点技术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项目引进和科技创新创业生态优化等活动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科技资金,依照其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没有明确管理办法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1修订版)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1修订版)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的治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治理的公开公正,依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开〔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意见?深发〔2004〕7号〕的精神,参照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治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市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产业开展资金中用于研究开发与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包括原科技三项费用、软件产业开展资金〕。

第三条市科技研发资金要紧用于:〔一〕公共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创新与成果产业化环境的工程;〔二〕经济与社会开展中重大、共性、要害性、公益性研发工程;〔三〕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中间试验与产业化工程;〔四〕软科学研究工程;〔五〕对外科技合作工程;〔六〕技术标准标准研制工程;〔七〕经市政府批准的与科技开展相关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工程。

第四条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高新技术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担当我市重大科研方案工程的外地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技研发资金不予扶持:〔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工程;〔二〕工程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三〕工程申请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正在同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调查。

第六条市科技研发资金的治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决策的程序,遵循绩效原那么、集中原那么、放大原那么、后评估原那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治理职责及分工第七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治理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门。

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制度

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制度

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科研资金管理,提高科研水平,增强创新能力,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好科研资金,根据《XX集团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结合XXXX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来源国家、各级政府及集团公司拨付的专项科技创新资金,公司自筹的科技创新资金,主要是指按照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 提取的用于科技创新项目研发的资金。

二、使用范围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科研院所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三、使用原则1、体现项目负责制,坚持专款专用,拨款与计划管理和项目进度相结合的原则。

2、科技研发资金已经列入集团公司年度经营预算,根据科研项目进度拨付。

四、管理组织1、为加强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管理,成立公司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2、职能分工(1)X X部是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组织、管理,并按规定建立台账归集研发费用。

(2)各专业副总是本专业科技项目的总负责人,负责科技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日常监督和相关协调管理工作,并负责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设施、设备等必要条件;(3 )科研经费管理列入专项资金管理范畴,由经营管理部(财务)负责专项资金,建立专项台账,做到专款专用;(4 )财务部要严格规范使用相关会计科目,依据审核签批后的相关单据,如发票、工资发放明细表、电力分配明细表、材料分配明细表、合同协议等,在记账凭证的摘要栏注明用途,分明细项目,准确归集项目费用,禁止使用研发资金购买与项目实施无关的物品和用于其他开支;(5)人力资源部负责分项目统计并提供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支出情况;(6)科技项目负责部门和财务部负责整理汇总并提供每个项目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仪器、设备等费用,在出库单上要详细标明并分类;对项目鉴定、专利、差旅等费用,由科技项目负责部门进行归类统计并在财务报销时按项目归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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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区科技开发启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发﹝2015﹞19号),支持高层次人才来卧龙区从事科技开发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开发启动资金来源为卧龙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科技开发启动资金用于支持从事符合我区经济发展重点领域的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并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控股或拥有不低于30%股权的企业,每个项目资助经费10-30万元。

第四条科技开发启动资金应单独设帐、核算和管理。

第五条科技开发启动资金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
第六条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科技开发启动资金申报工作,并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区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评审认定委员会对初审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定;根据核定结果,拨付科技开发启动资金。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卧龙区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控股或拥有不低于30%的股权。

第八条科技开发启动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区经济发展重点领域的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二)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属国内领先,实现产品升级换代急需的关键技术研究开发;
(三)项目的实施能带动企业创新体系建设,提升企业持续自主创新能力,经济效益显著,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九条申请科技开发启动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卧龙区科技开发启动资金申请书》;
(二)《卧龙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五)证明项目先进性的辅助材料,如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

第三章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条科技开发启动资金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
费、燃烧动力费、试验外协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科研条件建设费、成果推广费、场租费、国内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培训费、专家咨询费、人员费、劳务费、管理费等。

第十一条国内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培训费、专家咨询费、人员费、劳务费等费用总额的支出比例最高不超过科技开发启动资金总额的30%。

其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培训费、专家咨询费的费用支出比例分别不超过科技开发启动资金5%。

第十二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项目承担单位须与区科技局签订卧龙区科技开发启动资金合同书,明确科技开发启动资金的使用范围、项目成果及验收指标等内容。

第十三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项目获得立项后,首次拨付资助金额的50%,其余部分在合同期内,经年度考核合格后根据项目进度分期拨付。

第四章考核及验收
第十四条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开发启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

检查和评估的结果,作为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提交《卧龙区科技开发启动资金项目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重点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完成及转化情况,报送区科技局。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如有结余,上缴区财政,结余资金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科技开发启动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

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编报预算时应当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对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虚假预算、出具虚假承诺的,停拨经费并终止项目。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启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五年内申请卧龙区相关人才工程(计划)资助项目的资格,并计入信用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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