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的异化论表见代理的后果--兼评选择权通说(周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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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论文-表见代理综论

法学本科论文-表见代理综论

表见代理综论摘要表见代理作为民法学代理制度中无效代理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在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但其现有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中层出不穷的冲突也日益显现出来,比如依交易习惯履行的合同形式下表见代理的认定,各地方对表见代理法律适用的不一等。

在这些方面,如何将两大法系中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与中国国情联系起来,更好的完善表见代理制度,这是值得探讨和深思的问题。

Apparent Agency as a civil law system Acting Deputy invalid a special form of expression, adjusting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in the process of playing a special role, but the existing legal provisions and legal practice in the endless conflicts become more and more obvious by, for example, used to carry out transactions on the form of contracts under the Apparent Agency finds that the local law applicable to the agency by estoppel, such as mixed. In these respects, how to Two Schools on the Apparent Agency and the provisions of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linked to better improve Apparent Agency system, which is worth exploring and thinking problems.关键字:表见代理、合同法、民法一、定义及特征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社会契约论》相关论著

《社会契约论》相关论著

社会契约论姓名:学号:班级:日期:《社会契约论》让·雅克·卢梭,17621.《"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潘云华(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江苏,无锡,214063)“社会契约论”自诞生以来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在古代和近代,它以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方法宣布了国家的本质,其方法虽然武断但却是革命的.在当代,"社会契约论"体现为程序理性,即发现正义的方法."社会契约论"的这种由实质理性向工具理性转换的趋势体现了法律对程序正义的重视."社会契约论"程序理性的理念是可取的.一国的宪法在形式上往往具有"社会契约"的性质.如果说,我国的宪法还须进一步完善的话,那么强调工具理性的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启迪.2.《社会契约论与民主政治》张传有(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武汉,43007)社会契约论是西方近代著名的政治哲学理论,它阐明了国家或政府公权力的来源,说明了主权在民的思想(卢梭).因此,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理论基础之一,也成为现代民选政治实践的范本.而中国政治哲学中虽有"君轻民贵"思想,但未能形成西方的权利转让学说,由于缺乏社会契约论的认同和对公权力来源的追问,因而导致官僚政治的产生.3.《作为人权的和平权初探——以社会契约论为视角》杜学文(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山西,太原,03000)战争并没有随着<联合国宪章>的制定和冷战的结束而结束.<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集体安全保障体制和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的原则面临挑战.因此,我们必须转换视角,以人权的范式--和平权来对抗国家主动发动战争的权力.因为战争是人类最大的威胁.是对人的生命、尊严、自由、财产和生存环境这些基本人权最严重的破坏.和平权被称做第三代人权,是对全球相互依存现象的回应.目前我国学界都把和平权作为一项国际集体人权,但对和平权的研究还基本处于真空状态,以社会契约论可对和平权加以初步论证.4.《从社会契约论到契约社会》李红霞(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山西,太原,030006)社会契约的观念源远流长.与其说社会契约论是关于国家起源的理论,不如说它是一种提供民主社会建设蓝图的学说.而且,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契约论这一理想性观念已经和正在变成现实的契约社会.5.《从社会结构的分层看卢梭与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异同》舒远招(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洛克的公民社会由掌握立法权、行政权的政府和接受政府统治的人民两个层次组成,但他同时认为政府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是由人民交给立法机关的;卢梭的共和国由人民—政府—人民三个层次组成,政府之上的人民作为主权者掌握立法权,政府负责执行法律,并依照法律来统治作为臣民之全体的人民.从社会结构的分层来看,卢梭与洛克社会契约论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主权的归属不同:洛克把主权即立法权交给政府中的立法机关,而卢梭则让人民直接掌握立法权,这便是代议制民主与直接民主的区别.但卢梭最终却让神明般的立法者来为人民立法,这是卢梭民主理论中存在的最大问题.从总体上看,卢梭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确有诸多区别,但卢梭的思想毕竟是由洛克的思想演变而来的,因而存在深刻的继承性和一致性.6. 《对西方近代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再思考》王元华 [1] 张铭 [2](扬州大学,管理学院,江苏,扬州,225009)在西方近代社会契约论发展过程中,是格老秀斯完成了由古代契约论向近代契约论的最终转型,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通过其社会契约论主张共同开创了西方的自由主义传统,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则出现了明显的激进主义的转向,20世纪后期的契约论复兴则远离了其过去的超验色彩,更具工具性特点.7. 《政治视野中的契约精神--社会契约论的挑战与复兴》杨先保(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湖北,武汉,430063)契约精神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所形成的一系列原则和规范所凝聚而成的精神.从政治视野看,它主要由自由精神、平等精神、权利至上精神等要素构成.近代霍布斯、洛克、卢梭等把经济领域的契约精神运用到社会领域并提出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之后,社会契约论思想受到功利主义和黑格尔的有力的挑战;上世纪罗尔斯对功利主义进行了批判,提出了他的公平正义论,使得契约精神在当代复兴. 8. 《国家起源的社会契约论背景》龚岱辰徐玲(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安徽·合肥 230601)国家起源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一个问题,古今中外的学者们从人类学、历史学和社会学等等角度入手研究国家的起源问题.自古希腊文明以来,西方的政治学者们讨论国家的形成,国家的概念定义,并进一步讨论国家是如何形成的.社会契约论从理论假设出发,发展出了独有的关于国家起源的解释理论,值得我们研究和思考.9. 《卢梭公意理论的模型建构与当代运用——基于博弈分析的视角》蓝剑平(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福州,350001)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公意就是一种社会契约形成后代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公共意志.以博弈论观之,公意理论的分析逻辑在于:公意来源于人类捍卫自由的共同需要,确立于集体签订的合约,执行于一种设计精巧的政治机制,实现于外在的强制性法律,延续于可操作的选举权利,异化于走火入魔的人类理性.公意理论在当代世界仍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可以维护政治公平和推进自由民主;另一方面却又导致诸多恶行,比如多数暴政.10.《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国家观及与马克思国家学说的关联》王刚(南阳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南阳,473061)近代社会契约论热衷于探视国家负载的公共性精神,霍布斯等经典的社会契约论者都以国家为看护个人权利与社会福利的公共性工具。

养老金改革

养老金改革

标题:周保松契约、公平与社会正义──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评介契约、公平与社会正义──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评介周保松--------------------------------------------------------------------------------美国哈佛大学哲学教授罗尔斯(John Rawls,1921--)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是二十世纪划时代的政治哲学著作。

它一方面复活了西方自柏拉图以迄西季维克(Henry Sidgwick, 1838-1900)的规范政治哲学传统,打破了二十世纪前半叶「政治哲学已死」的困局,同时主导了过去三十年道德及社会政治哲学的讨论。

此书出版后,西方任何有关社会正义的学术讨论,无论所持立场为何,都无法不响应罗尔斯的理论。

这本书亦成为很多大学的哲学、政治、法律以至经济学的标准教科书,至今已被译成二十多种不同文字,影响深远。

罗尔斯甚至被视为是继洛克(John Locke)、弥尔(J. S. Mill)之后,最杰出的自由主义哲学家。

要了解当代政治哲学,《正义论》是一个最好的出发点。

《正义论》英文修订版在1999年出版,罗尔斯修正了初版的一些基本论证,并声称修订版较初版有重大改善。

在本文中,我将先简略介绍罗尔斯的生平及写作该书的时代及学术背景,然后集中讨论《正义论》的内容,以期读者能对他的理论有一个基本了解。

《正义论》是一本不易读的大书,这并非由于它的行文艰涩,术语满布,而是全书充满各种原创性的论证,不同论证之间又环环相扣,前后呼应,形成一个宏大的哲学体系。

要对全书有更深入的了解,读者最好还是耐着性子,细读原文。

文章最后笔者亦提供了一份罗尔斯的完整著作目录,希望对读者进一步了解他的思想有所帮助。

Ⅰ罗尔斯1921年生于美国马里兰州巴尔的摩(Baltimore)一个富裕家庭,五兄弟中排行第二。

父亲是一位成功的税务律师及宪法专家,并积极参与美国政治。

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的官员腐败问题分析

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的官员腐败问题分析

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的官员腐败问题分析一、概述官员腐败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国家治理的难点。

委托代理理论可以为我们解析官员腐败问题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当委托者将权力交给代理人,而代理人则利用其职位获取私利时,就会产生代理问题。

本文将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出发,分析官员腐败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官员腐败问题分析(一)权力寻租官员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权力寻租。

委托者(即政府)将权力交给代理人(即官员),官员在代表委托者利益的也会将其职权用于寻求个人私利。

官员通过滥用职权、受贿、贪污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的私利,这种行为违反了官员责任与义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信息不对称官员腐败的另一个因素是信息不对称。

委托者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即委托者无法完全了解代理人的行为。

官员可以通过隐瞒真实情况、编造虚假报告等手段来欺骗委托者,进一步深化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当委托者无法监督代理人的行为时,官员就有更大的空间来从事腐败活动。

(三)激励机制不完善激励机制不完善也是官员腐败的原因之一。

委托者通常采用一些激励措施来约束代理人的行为,例如业绩考核、奖惩制度等。

这些激励机制往往存在缺陷,无法有效约束官员的行为。

官员在考核中可能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以获取更好的绩效评价。

这样一来,激励机制就会失去对官员行为的约束力,导致官员腐败问题的进一步恶化。

三、对策建议为解决官员腐败问题,需要完善监督机制。

委托者应加强对代理人的监督,建立起一套有效监督体系。

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加强对官员的审计监督等方式,提高监督能力,增加监督频次,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同时也要提高监督的透明度,让公众对监督过程有所了解,以增加监督的效力。

(二)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除了完善监督机制外,还需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以增强约束力。

委托者应对官员的绩效进行全面评价,并将结果公开,以提高激励机制的透明度。

制度与契约经济学zdyqy009 (2)

制度与契约经济学zdyqy009 (2)
《制度与契约经济学》
授课人:李 健 E-mail: lijian789@ 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2004年秋
论述题
1、简要论述“制度与契约理论”与主流(微 观)经济学的关系 2、简要论述制度(契约)变迁的动力学机 制
课程论文(二选一,3000字以上,严禁抄袭) 1、用制度与契约理论分析一现实经济问题
1、《出路》与周其 仁复旦演讲 2、秦晖与中国最关 键的问题
“右派”“掩耳盗铃” (忽视公正、公平) 的非国有化推进不断 激化社会矛盾,潜藏 巨大的社会风险,这 可能导致 “翻船”。
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 知识与思考能力 • 商品、权利、产权、行为空间 • 交易 • 制度与契约
• 制度(契约)理论与主流微观经济学的关系
代理人可能存在的问题(信息)
• 偷懒——难以监督 • 内部人——在职消费 • 敲竹杠——利用对方沉淀成本和信息不对称
• 逆向选择——信息隐藏
• 道德风险——事后隐瞒(信息隐瞒和行为掩藏)
委托代理问题
• 委托代理问题,主要是指由于代理人与委托人 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上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有 可能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而委托人难以观察 并监督之,而出现的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
对经营者监督、激励和约束机制的 设计则有助于降低其道德风险。
• 代理人(如企业经营者)的目标函数 目标变量:个人收入,职位消费、工作 成就感、社会地位和声誉感等
• (一)直接的物质激励
• • • • • 1、短期激励: 基本工资:通常相对固定; 奖 金:是对代理人努力工作的一种奖励, 通常是变动的,具有较大的弹性; 补贴和福利:属于特殊的物质鼓励
这存在什么问题吗?信托公司
委托代理关系的重要特点
委托方给予对方更大或更重要的行为空间 委托人有支付能力 代理人有能力优势(包括信息优势) 一般有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 契约长期性——非即时完结契约 委托代理与赠与的区别? 委托代理与一般商品买卖的区别? 委托代理与合伙关系的区别?

北京大学沈宗灵法学基金“正义与法律”第二次学术沙龙成功举行

北京大学沈宗灵法学基金“正义与法律”第二次学术沙龙成功举行

北京大学沈宗灵法学基金“正义与法律”第二次学术沙龙成功举行来源:北大法学院作者:佚名日期:2012年12月25日浏览:2012年12月22日下午三点,“正义与法律:哲学家与法律家的对话”——“正义与法律”第二次学术沙龙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307会议室隆重举行。

本期邀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周濂副教授担任主讲嘉宾。

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等高校的50多位教授和同学参加了本期沙龙,沙龙由北京大学沈宗灵法学基金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法学院教授张骐主持。

周濂教授演讲的题目为“合乎自然的秩序与合乎权利的秩序”。

他以色诺芬在《居鲁士的教育》一书中所举“大孩子有小外套,小孩子有大外套”的例子引入,首先对正义、权利等观念进行了哲学史上的梳理。

在有关外套的例子中,存在着两种正义观。

一种观点认为,正义是指各得其所、合乎自然;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符合法律的才是公正的,超越法律借助于暴力是卑鄙的,是违背正义的。

斯特劳斯认为,正义应当让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获得自己能够最好地使用的东西,它与所有权不相容而且不考虑所有权的问题。

这种观点的对立实际上代表了关于权利的两种哲学观点:一派主张“天赋人权,权利的政治正当性不证自明”;一派则认为“权利本身是一个没有意涵的词,讨论权利本身没有意义”。

周濂教授认为,上述两派观点并没有在共同的基础和维度上对话,因而导致了一种“谁也不能说服谁、各说各话”的死局,他从麦金泰尔对权利批判的观点切入,对权利与秩序、权利与善、权利与正义等理论展开深入探讨。

周濂教授主张,德沃金的“人类尊严二原则”的进路值得借鉴,它建构在人类普遍的生活渴望和直觉之上,是对古典伦理学中“有德性的生活”的现代性回应,极具实践价值。

通过对德沃金“人类尊严二原则”的批判性改造,周濂教授提出了一种“目的论的个体自由主义”,实现了社会正义和个体正义、个体德性与社会德性的完美结合。

最后,周濂教授以希腊神话中的时序三女神结束了演讲,正义必须在先并包容秩序与和平,一个社会只有拥有正义才会拥有秩序与和平,如果一个社会只讲和谐而不讲正义,那么这个社会注定也不会是一个真正的和谐社会,只有正义社会才能保证每一个个体获得幸福。

论表见代理

论表见代理

论表见代理目录一、序言 (3)二、表见代理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5)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分析 (6)(一)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 (7)(二)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8)(三)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 (9)(四)第三人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11)(五)本人在法庭判决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 (12)四、表见代理的类型 (13)(一)自始无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14)(二)逾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15)(三)代理权终止或撤销后的表见代理 (11)五、完善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建议 (16)(一)完善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6)(二)限制第三人的选择权 (17)(三)扩大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 (18)六、结论 (19)参考文献 (21)谢辞 (22)论表见代理张一二**学院,法学/社会工作/法学第二专业,法学本090*/社会本090*/法学第二专业0901 ,2009*******摘要:表见代理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和人们的经济交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作为是代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中国的表见代理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

本文首先论述表见代理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接着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类型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表见代理的立法完善之建议,以期对维护民法上的交易秩序和交易公平提供自己的一点思考。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类型;完善The apparent agency## ####2009*******,Class* Grade****, Mathematics & Applied Mathematics,School of Mathematics & Information Abstract:The apparent agency system is playing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the social economic life and people's economic exchanges, as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agent system, the current China apparent agency system there are many imperfections. This paper first discusses the system of apparent agency of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then the apparent analysis of elements and the types of agents, on the basis of this, put forwardsuggestions China apparent agency legislation, in order from a point on the maintenance of fair has provided in the law of trade order and transaction.Key words:The apparent agency;Elements;Type;Perfect一、序言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法律制度。

论代议制与民主

论代议制与民主

论代议制与民主司酉杰贵州大学法学院【摘要】近代以来,自由、平等和民主成为人们追求的普遍价值。

现代国家都以民主国家为标榜。

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的民主构想似乎成为了国家成立的一个标准。

但是在今天,科技已经超越了先哲们的想象,面对着现代资讯爆棚、人人可以轻而易举的获得资讯的社会,启蒙思想家们设计的民主构建理论是否还能适用?代表着民主的代议制对国家和政治是否还在起着推动作用?本文就试对当代代议制和民主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做出讨论。

【关键词】代议制代议制政府民主政党政治一、代议制概述所谓代议制度就是指一国统治阶级从各阶级、阶层、集团中选举一定数量能够反映其利益、意志的优秀分子,组成代议机关,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重大事务的制度。

代议制度最早形成于英国,出现于17世纪末l8世纪初,历经300多年的历史过程,发展为在世界范围内普遍采用的一种政治制度。

作为代议民主制的理论奠基者,洛克强调,“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

”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所著的《代议制政府》无疑是代议民主制政治理论发展历史上的一部里程碑式的著作。

他认为只代表多数的民主制还不能算作真正的民主制度,制度的设计应当要让全社会的智力和利益两方面因素都能得到全面的代表。

二、代议制在当今遇到的问题1.政治高度娱乐化。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各种高科技产品开始走入每一个人的家庭,并且成为每个人生活的一部分。

在2010年的英国首相选举后,新闻首先播报的不是当选首相卡梅伦的政绩和政治主张,而是这位首相的着装,然后接着介绍首相的夫人,连着切换了好几张首相夫人着不同衣服显示品味不俗的照片。

连入住唐宁街的镜头,也像极了好莱坞走红地毯,一辆捷豹开过来,车门打开,新的首相下车后向民众挥手致意。

资产减值会计规则的应对之道

资产减值会计规则的应对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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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伯林自由主义伦理直面的问题...

第一章伯林自由主义伦理直面的问题...

目录andaccompaniedstudentsonthehistoryoftheindividualresponsiblefortheneglectandsuppressionapproval.Meanwhile,inspiredbytheEnlightenment,basedonthehistoryOfhumande、/elopment,hethoughtthattherehadneverbeenauniversalhumandramaofthescript.ThisistheBerlin’Sconveyingthethemeofhistoryandhumannature:humanself-creationwasalwayspluralisticratherthanasingle,SOtheconceptofasinglehumanhistory,liketheideaoftheperfecthumanlife,wasawrong.Berlinadvocatedpluralism.AsBerlin,thehistoryofmankindmustmanagewiththelanguageofhumandiversityasakindofstate,infact,thenatureoflanguageliesinitsdiversityandpluralism,SOthathumanhistoryisnotasingleandstatic,butmultipleanddynamicone,whichisthetruefaceofhumanhistory.Inaddition,Berlinadvocatedadiversified,dynamicviewofhumannature.AccordingtoBerlin,thekindofaconsistentviewofhumannaturewasfixed,andtriedtorationalizeanatomyofhumannatureandwantedtoapplyscientificmethodstothestudyofhumannature。

自治的异化:论表见代理的后果——兼评“选择权”通说

自治的异化:论表见代理的后果——兼评“选择权”通说

பைடு நூலகம்
表见 代理 效果 也将 形 同虚设 。那 么 , 以会有 如 何 此大 的出入 呢 ?这 涉 及 到 对 表 见 代 理 性 质 和什 么
这 只能从 意定 代理 说 起 。在 意定 代 理 范 围 内 , 代理权 的 发 生完 全 依 赖 于 被 代 理 人 的授 权 行 为 。
代 是善意 第 三人 最 大 利 益 的理 解 。本 文 拟从 这两 个 若 没有 本人 的授权 , 理 人 是 不 可 能 有 代 理 权 的 , 当然也 就 不能 发生 代理 的法 律后 果 。因 此 , 代理 权 方面 人手 , 探讨 表见 代理 的后 果 。
在善 意第三人保 护上法律 的异化。
[ 关键词 ]《 同法》 选择 权 ; - 合 ; g 见代理 ; 善意 第三人 ; 实无权代理 ; 事 自治异化 [ 作者简 介]周清林 , 南政 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 , 士研 究生 , 西 博 重庆 ,0 0 1 4 0 3 [ 中图分 类号 ]D 5 5 F 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4—4 3 (0 6 1 —0 1 44 2 0 )0 12—0 5
其一 为该 法第 4 条 , 者名 之 为 “ 8 学 无权 代 理 ”其 二 也正 是本 人 没有 授权 之故 。然 而 , 理 制 度 的复 杂 ; 代
① 参 见 佟 柔 :中 国 民 法 学— — 民 法 总 则 》 中 国 人 民 公安 大 学 出 版 社 ,9 5年 ; 开 国 、 玉 敏 :中 国 民法 学 》 法 律 出 版 社 ,0 2年 ; 《 , 19 李 张 《 , 20 刘 心 稳 :中 国民 法 学研 究述 评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9 6 曹 锦 秋 、 绍 坤 :完 善 无 权 代 理 的几 个 问题 》 载 《 宁 大 学 学 报 》 哲 社 版 ) 1 9 《 , 19 ; 房 《 , 辽 ( ,9 7 年 第 3期 ; 浩 明 :论 表 见代 理 》 载 《 律 科 学 》 9 5年 第 1 ; 等 。 史 《 , 法 19 期 等 ② 参 见 梁 慧 星 :民 法 总 论 》 法 律 出 版 社 ,0 1年 ; 宪 忠 :民 法 总 论 》 社 会 科 学 文 献 出 版 社 ,0 4年 ; 开 国 、 玉敏 :中 国 民法 学 》 《 , 20 孙 《 , 20 李 张 《 , 法 律 出版 社 ,0 2年 ; 等 。 20 等 12 1

理性的困惑:请求权竞合理论解构--兼评我国《合同法》第122条

理性的困惑:请求权竞合理论解构--兼评我国《合同法》第122条

理性的困惑:请求权竞合理论解构--兼评我国《合同法》第
122条
周清林
【期刊名称】《现代法学》
【年(卷),期】2003(025)001
【摘要】请求权竞合是什么?真的有请求权竞合存在吗?本文从法典编纂中人类理性的狂妄和理性本身的局限性出发,在评价各家理论的基础上认为,请求权竞合仅为现象,实质上并不存在请求权竞合.在真正意义上,请求权竞合只反映一类法律关系, 只是囿于类型的局限,请求权竞合呈现在两类法律关系中.援用对话哲学的方式,通过两类法律关系之间的对话,本文力图使之趋于真实.
【总页数】8页(P40-47)
【作者】周清林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418
【相关文献】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理论及比较法研究--兼评我国《合同法》12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J], 岳巧轶;潘巍松;;;
2.浅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兼评我国《合同法》第122条之规定 [J], 王志华
3.从加害给付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兼评《合同法》第122条 [J], 陈良涛
4.从加害给付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兼评《合同法》第122条 [J], 陈良涛;
5.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冲突时的请求权基础——兼评我国《合同法》第41条后段之不合理性 [J], 张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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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的异化:论表见代理的后果——兼评“选择权”通说

自治的异化:论表见代理的后果——兼评“选择权”通说

自治的异化:论表见代理的后果——兼评“选择权”通说关键词: 】《合同法》/选择权/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事实无权代理/自治异化内容提要: 通说以为,在表见代理后果理论中善意第三人享有选择权。

文章在挖掘其理论背景的基础上,从表见代理性质与善意第三人爱惜的限度动身,认定这一通说是不成立的。

不该当对《合同法》第49条进行扩张性说明,不然会致使在善意第三人爱惜上法律的异化。

我国自1999年《合同法》规定表见代理制度以来,学界除在表见代理的组成要件等有限领域进行探讨外,似乎以为有了法律的规定就能够够安枕无忧了。

有法可依,确实为司法适用解决了现存的困难。

可是假设在理论上并无达到完全的自觉,要做到成心识地保护这一制度的价值效用,是至为艰巨的。

即便在表见代理制度的司法适用上,至少在绝大部份学者看来,《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并无规定表见代理的后果。

依照学界关于表见代理后果理论的通说,只要第三人为善意,在表见代理要件知足后,善意第三人即享有选择适用表见代理制度或狭义无权代理制度的权利[1]。

这确实是表见代理后果理论中闻名的“选择权”通说。

依照这一通说,第49条规定的“代理行为有效”这一表见代理成效也将形同虚设。

那么,何以会有如此大的出入呢?这涉及到对表见代理性质和什么是善意第三人最大利益的明白得。

本文拟从这两个方面入手,探讨表见代理的后果。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结构:性质之争在《合同法》总那么当中,代理制度有两个条文:其一为该法第48条,学者名之为“无权代理”;其二为该法第49条,学者命名为“表见代理”。

那么,是不是“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是彼此外在而不具有任何内涵上的包容关系呢?《合同法》并未给咱们答案。

可是掀开所有的教科书,咱们在代理制度中都会发觉如此的一个分类:依照有无代理权的标准,能够将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2]。

可见,依据学界目前的通说,表见代理仍然是属于无权代理领域,固然是广义的无权代理。

法谚

法谚

《罗马法的精神》:‚外国法律制度的接受问题并不是一个‘国格’问题,而是一个单纯的适合使用和需要的问题……只有傻子才会因为金鸡纳树皮并不是在他自己的菜园里生长出来的为其理由而拒绝接受。

(转引自潘汉典为K茨威格特和H克茨所著《比较法总论》所写的中译者序,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4页。

)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

——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我来了,我看见,我征服!(凯撒说的,凶恶吧!)英译:I came,I saw,I conquered!傲不可长,欲不可纵。

保护消费者的最有效方法是国内的自由竞争和遍及全世界的自由贸易。

——【美国】米尔顿弗里德曼必须说明什么是合于法本质,什么是悖于法本质的,不是美学而是伦理学,伦理学非但不否认为权利而斗争,无论是个人还是国民,为权利而斗争是他们的义务。

——【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英国法谚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表达一种意思意味着排除其他意思。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

——【中】《管子》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

或:恶法非法。

不可强迫某人与他人共享某物。

(引申义:共有所有权需以每一共有人的自愿为基础。

)不幸事件只能落在被击中者头上——罗马古谚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英译:Ignorance of fact excuses——ignorance of the law does not excuse.财产法是属于公平竞争的原理,而身份法(也就是大陆说的人法)属于弱者保护的法理,类似于社会保障法,因此,民法的两大板块的逻辑不同,应把相应的内容集中规定,形成泾渭分明的格局。

场所支配行为超出管辖权所作的判决不必遵守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英国]奥古斯丁惩罚在罪犯看来应该是他的行为的必然结果,——因而也应该是他本身的行为。

论意思自治原则现实作用及必要限制

论意思自治原则现实作用及必要限制

论意思自治原则的现实作用及必要限制【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民法规范中确认的平等民事主体能够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本文通过对自由原则的现实作用的分析,浅析此原则在实现中的必要限制。

【关键词】意思自治;现实作用;必要限制一、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现实作用意思自治原则,广义上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基础上,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并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

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一项基础性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的现实作用也是具象化体现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的多领域的。

从个体立场分析,意思自治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利益和消费效能最大化,反映理性人的自然属性。

在社会交互关系中,存在于商品交换两端的个体存在一定的自由度,使得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在生产、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投入最低成本、追求最高利润、获得最大效能。

意思自治原则在财产方面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契约自由,行为人在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情况下,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自由地签订合同,在具体实现上可以分为“定约自由”和“成约自由”。

定约自由是指行为人拥有自主的决定是否开始一项合约签订的自由,不因为外界压力而受到缔约或不缔约的限制。

成约自由是指行为人能够就缔约对象、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存在一定的独立选择权。

成约自由的具体含义在于对合同标的、履行方式、附随义务、变更条件和终止条件进行商议而保证自己的利益轨迹正常。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论意定代理权授予错误的法律效果

论意定代理权授予错误的法律效果

论意定代理权授予错误的法律效果
周秉
【期刊名称】《争议解决》
【年(卷),期】2024(10)4
【摘要】意定代理权授予错误后的法律效果有多种选择,存在构成表见代理的“强保护模式”与构成消极损害赔偿的“弱保护模式”。

本文先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出发,重点抓住风险归责原则,阐述了成立表见代理之可能;然后论述既有损害赔偿方案的利弊,进行甄别优化;最后否认善意相对人对于法律效果的选择可能性,并根据《民法典》157条和172条,平衡被代理人的意思自治与相对人的信赖保护以实现对损害的分担。

【总页数】6页(P64-69)
【作者】周秉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论意定代理权的授予
2.再论意定代理权授予之无因性
3.意定代理权授予行为无因性的解释论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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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期中目

第12期中目

2010年第12期目录
科学哲学
克里普克对维特根斯坦“私人语言”理论的怀疑论解读
朱耀平纽拉特的“混合”概念及其当代意义
赵伟论曼海姆知识社会学引发的真理问题
林建成自由意志:幻象、纷争与解答
费多益切克兰德软系统思想评述
闫旭晖,颜泽贤赫胥黎科学哲学思想初探
游清徽技术哲学与工程哲学
“物联网技术”的哲学释义
王治东从伦理行为构成视角谈工程师的实践智慧内涵
王进行动学百年发展史述评
王楠科技与社会
国家目标对大科学装置发展的影响
——以美国康奈尔同步辐射光源为例
尚智丛,陈晨W·本雅明的哲学思想探微
倪钢气候变化、生态风险与当代地学思维推新
白屯从自然生存到技术生存再到生态生存
——威廉·莱易斯的“控制自然”理论之生存生态论旨向
吴苑华生态文明研究的态势分析
赵东海生态文明建设的形上学根基:马克思与怀特海的聚合
张秀华女性精神的生态隐喻
——从女性主义对自然的态度演变看生态女性主义的哲学基础
张妮妮论奥德姆的生态哲学思想
胡志刚科技思想史
数学传播大师——马丁·加德纳
王青建,孙茜
中国古建筑的哲学思想
梁变凤,高策从“理性人”到“平均人”:概率论主题的转换
王幼军。

政治学名著读书笔记

政治学名著读书笔记

读《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札记《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是边沁于1789年出版的,他写这本书的目的是详细阐释法律和立法制度的逻辑结构。

本书重点阐述了功利原理的内容及其运用,介绍其法律思想,并分析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与及刑法的立法基础。

而我主要叙述的是边沁对功利原理的分析与及对快乐和痛苦之间的关系问题。

杰里米.边沁(1748-1832)是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和哲学家,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奠基人,19世纪初英国哲学激进主义运动的精神领袖。

他倡导法律改革和社会改革,认为必须借助彻底的法律改革才能建立真正的法律秩序,他的这些思想及其倡导的法律改革和政治改革运动,极大的促进了英国乃至欧洲的法律制度与及民主政治制度的变革与进步。

本书以站在道德(伦理)的角度分析其立法思想,致力于刑法典梗概的介绍,同时也叙述了民法的相关内容。

我读此书主要是为了加深对边沁功利原理的理解与及了解他对人的情感如快乐与痛苦的阐述。

边沁的功利原理认为“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的原理”,并将之当作评判个人行为和社会立法的唯一可接受的终极标准。

是如他后来所说“一般道德领域、特别是政治领域中评判是非的标准”。

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么一种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所有这些在此含意相同),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这些也含意相同);如果利益有关者是一般的共同体,那就是共同体的幸福,如果是一个具体的个人,那就是这个人的幸福。

边沁把人们的幸福当作衡量个人及政府(社会)的行为是否有利的标准,如果个人或政府的某项行动、某种行为有利于增大人们(利益有关者)的幸福,则认为这是正确的、适当的、有效的,就赞成它,反之则无效,也就无法得到认可。

由此可见,边沁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联系,将个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相挂钩,意在阐明追求快乐与幸福,规避风险与损害,个人要重视自身行为所带来的后果,要关注其他利益有关者的利益,政府的某项措施的实施要从人民大众的切身利益出发,为争取共同体的幸福而努力,这样就符合了功利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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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的异化论表见代理的后果——兼评“选择权”通说周清林西南政法大学讲师上传时间:2008-4-12关键词: 《合同法》/选择权/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事实无权代理/自治异化内容提要: 通说认为,在表见代理后果理论中善意第三人享有选择权。

文章在发掘其理论背景的基础上,从表见代理性质与善意第三人保护的限度出发,认定这一通说是不成立的。

不应当对《合同法》第49条进行扩张性解释,否则会导致在善意第三人保护上法律的异化。

我国自1999年《合同法》规定表见代理制度以来,学界除了在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等有限领域进行探讨外,似乎以为有了法律的规定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有法可依,确实为司法适用解决了现存的困难。

但是若在理论上并没有达到完全的自觉,要做到有意识地维护这一制度的价值效用,是至为艰难的。

即使在表见代理制度的司法适用上,至少在绝大部分学者看来,《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并没有规定表见代理的后果。

根据学界关于表见代理后果理论的通说,只要第三人为善意,在表见代理要件满足后,善意第三人即享有选择适用表见代理制度或者狭义无权代理制度的权利[1]。

这就是表见代理后果理论中著名的“选择权”通说。

按照这一通说,第49条规定的“代理行为有效”这一表见代理效果也将形同虚设。

那么,何以会有如此大的出入呢?这涉及到对表见代理性质和什么是善意第三人最大利益的理解。

本文拟从这两个方面入手,探讨表见代理的后果。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结构:性质之争在《合同法》总则当中,代理制度有两个条文:其一为该法第48条,学者名之为“无权代理”;其二为该法第49条,学者命名为“表见代理”。

那么,是否“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是相互外在而不具有任何内涵上的包容关系呢?《合同法》并未给我们答案。

但是翻开所有的教科书,我们在代理制度中都会发现这样的一个分类:根据有无代理权的标准,可以将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2]。

可见,依据学界目前的通说,表见代理仍然是属于无权代理领域,当然是广义的无权代理。

可是,我们在定义表见代理时,却认为表见代理是指第三人基于特定客观事实信赖无代理权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产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无权代理[3]。

于是,在表见代理定义内就出现了矛盾,即产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无权代理。

这种矛盾是如何可能的呢?这只能从意定代理说起。

在意定代理范围内,代理权的发生完全依赖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

若没有本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不可能有代理权的,当然也就不能发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因此,代理权的有无一开始即被牢牢地限定在本人是否授权上。

这正是目前学界关于“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分类的理论来源。

表见代理之所以分属于无权代理,也正是本人没有授权之故。

然而,代理制度的复杂性正体现在中间环节——代理人上。

通过代理人的中介,本人与第三人在时空上被隔离开来,本来应该直接面对的合同双方,却由于代理制度而无法直抒情怀。

这样,简单的合同关系通过代理制度就变为复杂难解的三方。

整个代理制度的内在结构也都遵循着这样的一种逻辑演绎: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基于授权而由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的订立合同关系;基于这个合同而发生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之债的法律关系,并且最终代理权的效果混同于合同的有效而完成代理的神圣使命。

这是立法者所设想理想状态的有权代理运作规程,但是,现实中却往往大相径庭。

无权代理就是对这一理想背离的显例。

倘若本人没有授权,代理人却谎称本人已经授权从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该合同只能是效力待定,需要等待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发生合同效力。

从无权代理的逻辑历程来看,它同样是在遵循着代理制度的逻辑演绎:由于本人没有授权,代理人当然就没有代理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那么他就没有权利代理本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由于合同当事人是本人与第三人,要想使合同拘束到本人,必须得到本人的追认。

可见,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一样,都是遵循着一种“从天到地”的论证方式。

先从代理权的合法性来源出发认定代理权是否存在,然后以此为立论基础分析出合同的效力。

至于第三人能否认识到这一代理权的授意,这纯属经验层面之事,根本无关乎代理权的定性。

可是,到了表见代理那里,事情为之完全一变。

倘若依循代理制度的逻辑演绎,无论代理人是否持有足以让第三人相信的代理权外观,本人一开始并没有授权给代理人,这在后来被证明为铁一般的事实。

那么据此即可以推断表见代理确实为无权代理。

既然无权代理,那么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本不应该约束到本人,可是表见代理则偏偏不是这样。

尽管是无权代理,但是有足以让第三人相信的代理权表征,因而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这从《合同法》第49条可以看出。

可见,表见代理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它既是无权代理,但却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之所以表见代理迥异于(狭义)无权代理,就在于引进了第三人判断。

那么,我们在认定表见代理制度的内在结构时,就不能简单地顺从代理制度的逻辑演绎,而应当从本人授权与第三人判断两个角度同时演进。

1.从本人授权视角而论,表见代理之所以定性为无权代理,这是从代理权的渊源来看的。

代理权由本人的授意而发生,在表见代理制度下,本人并没有授权给代理人,显然就应当定性为无权代理。

这无可厚非。

但是,正如前文所述,把个人内在意思设定为权利的基础,确实解决了权利的人性根源问题,但是由于根本不考虑在经验层面的运用,因而这一合法性往往在法律适用上很难被证实。

我们经常不自觉地把表见代理当作一个“事实”上的无权代理来接受,可是这一“事实”却并不是一开始便不言自明的,之所以被当作一个事实,是在被证实之后才如是说的。

因此,代理人无代理权,这是一个结果,而非前提。

之所以把表见代理设定为无权代理,是从实践理性的预设而论的,是制度合法性基础的奠基之点。

2.从第三人判断角度来看,这已经不是一个定性的问题,而是一个证实的问题。

就第三人而言,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确实应当断定被代理人是否有授权的意思存在。

由于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的中介,在无法直陈被代理人的情况下,第三人所能进行的只能是推断。

也就是说,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授权状态具有相对性,这样的相对性对于相对方以外的人来讲,具有内部性、隐蔽性,从而具有不可知性。

对于任何第三人来讲,任何交易判断的作出,首先须有交易对象的提供,没有这一判断的前提基础,任何判断都只是空中楼阁。

在表见代理当中,我们必须首先意识到,这是一个动态的交易过程,任何交易判断的作出必须在这一个变动不居的过程当中完成。

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刺激第三人感官的是代理人所提供出来的代理权限证明,对于第三人来讲,必须迅即完成就该证明判断出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因而,我们首先必须把第三人定义为动态中的第三人,而非静观中的第三人。

因此,我们必须扭转的一个观念就是:我们所依据的所谓“事实”上的代理权状态在第三人那里是不存在的,第三人进行判断的依据只可能是就代理人所提供的代理权限外观根据一般人所应有的观念进行判断。

由此,在第三人视角而言,判断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不是看本人是否授权,而是看社会一般人在第三人的情况下,是否能就代理权外观得出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结论;即使本人未授权,但是善意第三人能判断出代理人有代理权,那么对第三人而论代理人就有代理权,代理行为随即发生效力[4]。

由此,表见代理制度的内在结构表现为两个图式:(1)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

这一图式是根据实践理性公设定性的过程,从个体意思角度引申出权利,为代理权的合法性基础找到了人性根源;(2)第三人→代理人→被代理人。

而在这一图式中,第三人在此的判断是根据代理人是否有授权的外观来进行的。

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的判断不是要深入到“代理人→被代理人”这一个关系内部,而只是依据一般人所有的认知能力结合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证明为准。

因此,表见代理之所以定性为“无权代理”,这是从授权合法性来源上而论的,而合同之所以有效(代理行为有效)则是从善意第三人的有效判断而言的。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去评判这两种标准呢?这要从标准的判断者找寻起。

法律要建立的是普遍有效的规范体系。

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范体系,只有在神或者相当于神性的人类的纯粹理性当中才能找到,对于一直在纯粹理性途中的现在的人而言,这是不可能的。

所以,康德在构建其批判体系时,首先针对的就是“纯粹理性的批判”。

那么我们是否就会堕入彻底的怀疑主义呢?不然。

正如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所说:“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从经验开始,这是没有任何怀疑的;因为,如果不是通过对象激动我们的感官,一则由他们自己引起表象,一则使我们的知性活动运作起来,对这些表象加以比较,把它们连接或分开,这样把感性印象的原始素材加工成称之经验的对象知识,那么知识能力该由什么来唤起活动呢?”[5]也就是说,人虽然不具有纯粹理性,不能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神那样“思想其思想”[6],但是在认识上我们具有知性能力。

通过知性能力,我们将感受到的客体转化为概念、判断或者原则,最后再由理性将其纳入思维的最高统一,亦即使各种概念、判断、原则皆不互相矛盾,如此经验才成为可能,才有所谓的“客观”知识[7]。

其实这就是这位哲人在思维方式上的伟大革命——哲学上的哥白尼革命。

根据这种变革的思维方式,知识的客观性并不来自于客体。

要想获得普遍必然有效的知识,必须使我们从常识性的成见中解脱出来,以一个全新的视角去看待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知识不再由对象所决定,而是对象由我们的认识能力所决定[8]。

表见代理制度的定性正是基于这样的思维方式基础上。

针对代理权表征,法律只能从善意第三人的认识能力出发。

善意第三人是除了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以外的人,代表着人类的认识水平。

因而,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应当以善意第三人为判断标准。

若要以“是否真正授权”来作为判断基准,这无异于让我们的认识超越经验的范围,进入不可知的领域,只能导致认识的异化。

从我们的认识能力出发,表见代理应当定性为有权代理。

这不是无聊的概念之争,而是思维方式应当有的人本主义变革。

二、表见代理的后果:由性质而来的尴尬任何一套制度都有自身自洽的逻辑体系。

从表见代理制度而言,若以意定代理的授权意思为基点,表见代理确实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因而从“事实上”讲是无权代理。

出于保障交易安全,法律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归责于被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效理论,完全是基于维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

既然如此,第三人可否不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而直接依据“客观事实”行事呢?这涉及到表见代理制度的选择权理论。

表见代理后果中的“选择权”通说,并非无根无据,在整个表见代理理论体系里有着深刻的渊源。

笔者以为其理论背景有以下两个:1.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性质。

学界通说认定,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

在其身份被一劳永逸地框定之后,由身份而来的制度地位始终得不到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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