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长春市卫生局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表彰优秀护理工作者及优秀护理团队的决定-长卫发[2010]15号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表彰优秀护理工作者及优秀护理团队的决定正文:----------------------------------------------------------------------------------------------------------------------------------------------------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表彰优秀护理工作者及优秀护理团队的决定(长卫发〔2010〕15号)各县(市)、区卫生局,驻长各医疗卫生机构:为纪念“5?12”国际护士节,大力弘扬南丁格尔精神,宣传我市护理战线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树立白衣天使的良好形象,进一步调动广大护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关于开展长春市卫生系统优秀护士、优秀护理团队评选活动的通知》(长卫医发[2010]25号)精神,市卫生局决定授予张秋颖等53名同志“长春市优秀护士”称号;授予宋丽华等51名同志“长春市优秀护理管理工作者”称号;授予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神经外科等34个护理组为“长春市优秀护理团队”称号。
广大医务工作者要以她们为榜样,学习她们恪尽职守、无私奉献、任劳任怨的精神;学习她们兢兢业业、心系病人、仁爱善良的精神;学习她们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勇于创新的精神。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和集体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负重托,不辱使命,继续拼搏进取,为我市卫生事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各单位要对受到表彰的同志及科室予以相应奖励。
附件:1、长春市优秀护士名单2、长春市优秀护理管理工作者名单3、长春市优秀护理团队名单二O一O年五月五日附件1:长春市优秀护士名单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李春艳苗华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林萍XXX兵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靳蓉晖孙啸一汽总医院:王继敏翟雪梅吉林省人民医院:赵瑞高雁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孙舒雒妍吉林省肿瘤医院:苏丹刘春艳吉林大学口腔医院:赵彤霞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徐峰吉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孙丽华吉林省第四人民医院:盛岩关学洁吉林省结核病医院:于英杰吉林省前卫医院:杨丽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О八医院:黄华姜萍武警吉林省总队医院:孔淼长春市中心医院:梁颖张秋颖长春市儿童医院:潘丽娜苏云鹤长春市妇产医院:刘微缪跃云长春市中医院:梁思霞刑伟芳长春市第二医院:刘爽长春市传染病医院:李东华长春市人民医院:姜毅吉林省肝胆病医院:马俊英长春市心理医院:李纪长春市口腔医院:刘月媚长春市中心血站:温东元吉林硅谷医院:李琳长春一诺眼科医院:林亚文长春双阳虹桥医院:谷玉敏长春骨伤医院:李迎南朝阳区人民医院:丛晓毳南关区中医院:朱晓红绿园区人民医院:高晓杰宽城区医院:林雪梅二道区妇幼保健院:夏雪莲双阳区中医院:刘玉辉榆树市妇幼保健院:贾风春德惠市妇幼保健院:李秀芹九台市人民医院:杨桂英农安县人民医院:冷有芹附件2:长春市优秀护理管理工作者名单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陈颖金玉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周丽英吴淑华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郭彩霞庞灵一汽总医院:沈少萍金姝华吉林省人民医院:陆红艳王迪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迟英刘玉静吉林省肿瘤医院:周代蓉吉林大学口腔医院:刘东玲吉林省妇幼保健院:陈桂艳吉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韩学慧吉林省第四人民医院:刘芳吉林省结核病医院:朱春英吉林省前卫医院:张桂姿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О八医院:徐凤武警吉林省总队医院:张虹长春市中心医院:苏英君别春娟长春市儿童医院:杜柯凝王晓茹长春市妇产医院:陈丽艳王红霞长春市中医院:沙菲朱丽长春市第二医院:于洁凡长春市传染病医院:赵雅伟长春市人民医院:单英丽吉林省肝胆病医院:王敏萍长春市心理医院:孙兰英长春市口腔医院:宋昂长春市中心血站:李雪梅吉林硅谷医院:姜海容长春阳光妇科医院:王桂芝吉林心脏病医院:常娅洁长春八一医院:孟庆华长春市护理学会:宋丽华朝阳区人民医院:袁海霞南关区卫生局:刘冬梅绿园区中医院:田会英宽城区卫生局:范桂珍长春烧伤医院:郑丽华双阳区医院:李青云榆树市中医院:孟庆艳德惠市人民医院:许燕九台市中医院:王国娟农安县中医院:周桂波附件3:长春市优秀护理团队名单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神经外科护理组吉林大学第二医院:ICU护理组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肿瘤血液科护理组一汽总医院:神经内科护理组吉林省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护理组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儿科护理组吉林省肿瘤医院:胸二科护理组吉林大学口腔医院:颌面外科护理组吉林省第四人民医院:急诊科护理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О八医院:高干病房护理组武警吉林省总队医院:急诊科护理组长春市中心医院:普通外科护理组长春市儿童医院: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护理组长春市妇产医院:新生儿科护理组长春市中医院:高级病房内科护理组长春市第二医院:内三疗区护理组长春市传染病医院:结脑中心护理组长春市人民医院:伽马刀治疗中心护理组吉林省肝胆病医院:肝病内科四疗区护理组长春市心理医院:精神科四疗区护理组长春市护理学会吉林硅谷医院:体检中心护理组吉林延安医院:护理部吉林国健妇产医院:产科疗区护理组朝阳区人民医院:内科疗区护理组吉大二院民康医院:神经内科护理组绿园区人民医院:内科疗区护理组宽城区医院:内一疗区护理组二道区人民医院:内科疗区护理组双阳区医院:医保科护理组榆树市医院:骨一科护理组德惠市人民医院:儿科疗区护理组九台市人民医院:外一科护理组农安县人民医院:手术室护理组——结束——。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无烟医疗机构活动的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无烟医疗机构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04.14•【字号】长卫妇社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无烟医疗机构活动的通知(长卫妇社发〔2008〕5号)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全国爱卫会开展创建“无烟医院”工作要求,在医务人员中积极倡导戒烟活动,带动全市创建良好的无烟环境,推动我市创城工作的顺利完成,经局领导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无烟医院”的创建活动,创建标准参照卫生部、全国爱卫办下发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望遵照执行,并做好如下工作:一、各县(市)区卫生局及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从关爱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身体健康出发,在医院形成医务人员戒烟的浓重氛围,加大力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戒烟活动,在群众中树立医务人员和医院的良好形象。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开展动员、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定必要的措施,努力达到标准要求。
三、医院职工在医院内争取做到一律不吸烟,吸烟者积极戒烟,要以自身为表率,促进人们不吸烟,把帮助吸烟者戒烟当作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为社会控烟起示范作用。
各级肿瘤医院、心血管病医院、儿童医院、结核病防治院(所)、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所)等专科医院的医务人员应争取全部戒烟。
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将控烟工作纳入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临床诊疗或防治工作中。
医护人员要对患者特别是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进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五、有条件的医院要开设戒烟门诊,为烟民提供戒烟服务,帮助制订戒烟计划、处理戒断症状、使用戒烟药物。
附件: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略)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长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市
长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市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长卫联发[2009]18号【发布部门】长春市卫生局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1.16【实施日期】2009.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长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市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卫联发〔2009〕18号)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及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的有关要求,加快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确保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现将《长春市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长春市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2、长春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长春市卫生局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1:长春市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推进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进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为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面,提高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程度,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实施基本及重大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点对城乡居民健康、农村地区妇女儿童以及特殊人群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使城乡居民平等地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加强部门协作,构建配置合理、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全市公共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长春市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长春市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5.21•【字号】长卫医发[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长春市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卫医发﹝2010﹞36号)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在长各医疗机构:为做好全市手足口病的医疗救治工作,根据卫生部《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和《吉林省手足口病医疗救治方案(2010年版)》,市卫生局制定了《长春市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局医政处取得联系。
附件:1.长春市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方案2.长春市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领导小组3.长春市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专家组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1:长春市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方案根据卫生部《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和《吉林省手足口病医疗救治方案(2010年版)》的要求,为指导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科学、有效地开展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不断提高我市手足口病医疗救治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中,采取积极有效的医疗救治措施,切实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不断提高患儿治愈率。
着力提高手足口病重症诊治水平,最大限度地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死亡率,更好地完成手足口病医疗救治任务。
二、组织领导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救治的原则开展医疗救治。
成立长春市手足口病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和专家组(详见附件)。
各县(市)区卫生局成立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和专家组,负责本辖区手足口病的领导、确立定点医院、医疗救治、沟通协调、督导检查、相关知识培训等工作。
各定点医疗机构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专家组,认真做好本单位病房、设备、人员准备等工作。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制定《长春市卫生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制定《长春市卫生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12.20•【字号】长卫审批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制定《长春市卫生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长卫审批发﹝2008﹞7号)各县(市)、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为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和谐发展,维护公平,现将《长春市卫生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准入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长春市卫生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准入标准(试行)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长春市卫生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准入标准(试行)为促进民办医疗机构健康和谐发展,维护公平,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经济三年腾飞的实施意见》(吉发[2007]9号),参照《吉林省卫生厅核发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准入标准(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长春市卫生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准入标准(试行)》。
一、申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条件(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民办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执业时间达2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二)医疗机构设置符合区域卫生规划,本着优化卫生资源的原则进行设置。
统一参加国有公立医院药品、设备、器械集中招标采购。
(三)有特色诊疗科室并有一定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具有社会福利和慈善性质的民办医院优先。
(四)医疗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少量的特殊重点医疗服务,并承担社会公益性和公共卫生服务。
同时符合以下六项标准:1、注册资金及资产总计达1000万元以上,申请时应提供银行及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产核验证明;2、综合医院床位达到150张以上,专科医院达到100张以上,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3、综合医院1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不少于15台件,专科医院不少于10台件;4、每张床位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5、综合医院的临床科室设置不少于10个,专科医院的临床科室设置一级诊疗科目不超过4个;每个专业科室至少配有1名副主任职称以上的医师;6、年业务收入不得少于1000万元。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长春市卫生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长春市卫生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9.01.07
•【字号】长卫基妇发[2009]1号
•【施行日期】2009.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长春市卫生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
治理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长卫基妇发﹝2009﹞1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市妇幼保健所:为促进卫生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落实,提高部门在综合治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中的责任意识和服务能力,依据吉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卫生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吉卫函[2008]43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以百分为基础,细化任务指标,制定了《长春市卫生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标准》,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成立组织机构,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形成科学的管理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严格执行两个“准入”。
三、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强化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加大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杜绝违规现象发生。
五、加强督导,及时将督导结果上报长春市卫生局基妇处。
附件:长春市卫生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标准
二OO九年一月七日附件:。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健康体检准入管理的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健康体检准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长卫审批发[2009]7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健康体检准入管理的通知(长卫审批发〔2009〕7号)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为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的准入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对我市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如下规范:一、健康体检(一)执业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1、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2、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3、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4、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5、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6、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二)许可程序:1、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限期补充有关材料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3、审核评估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A:资料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B:现场审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现场审查,并作出书面评价。
4、决定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目中登记。
(三)审批要件:1、《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其副本;3、内科、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复印件;4、在本院注册护士名单;5、仪器设备名录;6、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一式两份);7、健康体检流程(文字或图表示均可)。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护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护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11.23•【字号】长卫医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护理工作的通知(长卫医发〔2009〕85号)局属各医疗机构:为促进全市护理事业全面发展,提高医院整体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和《吉林省贯彻落实<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2005-2010)>实施方案》要求,局党委高度重视临床护理工作,并将护理工作纳入到卫生事业发展的整体框架中统筹规划,为局属十家医疗机构增设了主管护理工作的专职院长助理。
现就进一步加强医院护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随着临床护士总量的增加,护理服务理念的更新和服务范围的拓展,各医疗机构要完善和创新护理管理机制,建立职责明确、责权统一、管理到位、监督有力的护理管理体系,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和医学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主管护理工作的专职院长助理参与班子分工,参加班子会。
在院长领导下,协助院长分管全院护理及与护理相关的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医院长期护理发展规划,积极带领全院护理人员开展新技术、新业务,促进护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定期开展护理业务查房,督促、检查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规范工作流程,保障医院整体工作顺利开展;完善护理队伍建设,科学、合理调配护理人力资源;负责组织落实本院担负的临时性护理任务等。
三、加强督导检查,保障整体工作顺利开展。
市卫生局将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开展督察工作,协助和指导各医疗机构改进工作,不断提高临床护理服务质量和护理专业技术水平。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的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长卫疾控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的通知(长卫疾控发〔2010〕18号)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2010年卫生工作任务,适应我国慢性病发展趋势,最大程度减少慢性病给居民带来的危害和不良后果,促进慢病社区综合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我市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现就全市疾控机构慢病机构建设提出具体要求如下:一、明确慢病科工作目标与职责,将慢性病预防控制纳入疾控机构日常管理,不断完善慢性病社区管理体系,畅通社区与医疗机构之间慢性病双向转诊绿色通道,逐步培养建立疾控机构慢病防治队伍。
(一)负责执行长春市制定的慢性病防控工作规划和方案,发挥业务技术指导和协调作用,为辖区慢性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慢性病防控规划。
(二)制定辖区慢性病防控工作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收集、整理辖区慢性病防控工作相关文字、影像资料,总结慢性病防控工作中先进经验,并扩大推广。
(三)开展慢性病及其危险因素监测与调查工作,定期发布信息;针对慢性病发生的危险因素,组织开展健康促进活动和重点人群干预活动。
(四)结合健康长春行动计划以及绩效考核工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慢性病登记报告等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促进辖区监测数据质量的提高。
(五)开展慢性病防控相关业务与知识培训:死因监测;慢性病危险因素监测;慢性病患者和高危人群的干预和规范化管理,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生活方式相关危险因素知识、ICD10分类、肿瘤编码等。
开展慢性病相关理论及实用技能培训: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有关理论与方法;慢性病能力评估方法;现场调查方法(抽样方法、调查表编制、调查方法等);慢性病及危险因素干预管理技能;慢性病信息管理软件的使用;数据利用的方法和技能、各类慢性病防治指南等。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长春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比例(试行)的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长春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比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长卫基妇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长春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长春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比例(试行)的通知(长卫基妇发〔2010〕9号)各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市社区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贯彻医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保障公民基本健康权利,按照“基本、平等、普遍、均衡”的要求,根据居民的健康需要和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而向全体居民或不同群体所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为贯彻吉林省《关于下发吉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比例(试行)的通知》,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进程,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制定下发《长春市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按照200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人均15-16元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补助9元,省财政补助3元,市区两级财政各补助2元,县(市)级财政补助3元),已将中央财政补助、省财政补助和市财政补助经费下拨到各地,为了保障九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计划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吉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健康长春行动计划”和九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的工作任务一并参照下列标准进行支付:一、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项目,按每个县(市)区总人口人均总费用的22%比例予以拨付。
二、健康教育服务项目,按每个县(市)区总人口人均总费用的5%比例予以拨付。
三、预防接种服务项目,按每个县(市)区总人口人均总费用的17%比例予以拨付。
四、传染病报告和处理服务项目,按每个县(市)区总人口人均总费用的2%比例予以拨付。
五、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按每个县(市)区总人口人均总费用的10%比例予以拨付。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乡镇医疗机构管理严禁出租、承包、转让经营的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乡镇医疗机构管理严禁出租、承包、转让经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3.05•【字号】长卫农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乡镇医疗机构管理严禁出租、承包、转让经营的通知(长卫农发〔2009〕2号)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及省、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彻底治理整顿农村医疗市场,打击非法行医,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所(室)规范化管理,最大程度的发挥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所(室)的服务功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决定对全市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所(室)违规经营行为开展一次全面治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管理,严禁乡(镇)卫生院出租、承包科室违规经营行为1、乡(镇)卫生院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经营,合法执业。
歇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的医疗机构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严禁出卖、转让、出借、出租、涂改、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严禁乡(镇)卫生院将医疗业务科室、房屋出租、转让或整体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及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非法或违规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
3、严禁村卫生所(室)无证经营或一证多所(室),严禁村卫生(室)设立分支机构,对以往存在的一证多所(室)或村卫生(室)设立分支机构必须认真清理,原则上一村一所,较大的行政村或地域偏僻的两个屯以上的行政村可设两所(室)。
二、严格监管,严肃查处,实施责任追究1、对出卖、转让、出借、出租、涂改、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伍仟元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市管审批的医疗机构下放属地管理的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市管审批的医疗机构下放属地
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0.01.25
•【字号】长卫审批发[2010]1号
•【施行日期】2010.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市管审批的医疗机构下放属地管理的
通知
(长卫审批发〔2010〕1号)
为方便属地化管理,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按照《行政许可法》“便民、效率”原则,经研究决定将原属长春市卫生局管理的部分医院下放属地管理,具体名单如下:
德惠市中医院、德惠市人民医院、德惠福阳医院、九台市人民医院、九台市中医院、九台市第三人民医院、长春市双阳区医院、长春市双阳区中医院、长春双阳虹桥医院、农安县人民医院、农安县第二人民医院、农安县中医院、长春康宁医院、榆树市医院、榆树市中医院、共计15家医院。
下放后的县(市)、区级医疗机构的审批、执业登记、变更、校验、医师执业注册、护士延续执业注册和变更由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办理。
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严格审批标准,对接管后的县(市)区级医疗机构的经营规模(面积)、诊疗科目、床位、变更情况要及时向长春市卫生局备案。
这次下放的医疗机构于近期向各县(市)区卫生局进行相关资料移交(电话预约)。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对首批取得口腔诊疗单位消毒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进行命名的决定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对首批取得口腔诊疗单位消毒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进行命名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长卫法监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原材料工业正文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对首批取得口腔诊疗单位消毒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进行命名的决定(长卫法监发〔2009〕18号)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口腔医疗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口腔诊疗器械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全面加强口腔诊疗安全管理,推动口腔诊疗消毒工作规范化,市卫生局在全市开展了以口腔诊疗器械消毒为重点的口腔诊疗单位消毒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活动。
在此次活动中,广大口腔诊疗单位积极参与,加大设施投入,改造工艺和布局流程,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水平有了全面提高。
经审核,决定授予长春白求恩口腔医院等10家口腔诊疗单位为长春市首批口腔消毒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
(具体名单附后)希望获此称号的口腔诊疗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消毒工作水平,保证口腔诊疗安全,发挥带头作用,促进全市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规范化。
我们这项工作将长期开展,对达到A级标准的单位随时进行评定,希望其它口腔诊疗单位以这十家单位为榜样,进一步提高口腔诊疗安全意识,不断加强内部管理,争取尽快达到A级标准,把我市口腔诊疗安全推向更高水平,实现健康长春行动计划的目标,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附件:首批口腔诊疗消毒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首批口腔诊疗消毒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1、长春白求恩口腔医院2、长春市口腔医院3、吉林百合口腔医院4、长春惠爱口腔医院5、朝阳区雅宁口腔门诊部6、朝阳区黄可贵口腔门诊部7、二道区铭阳口腔门诊部8、南关区康雅口腔门诊9、绿园区联华口腔门诊部10、宽城区佳合口腔门诊部。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长卫审批发[2010]6号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长卫审批发〔2010〕6号)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根据《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现通知如下:一、根据市政府行政审批纳入政务大厅相对集中管理的要求,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类别和医院、保健院级别审批工作,由各局行政审批办部门牵头,与医政部门共同联办,完成此项工作。
二、各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厅有关精神,在设置审批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时,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核定类别和级别,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予以明确其级别和类别;登记注册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登记医疗机构级别,在医疗机构类别项目栏登记类别,不得空项。
三、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和妇幼保健院要在6月20日前完成其级别和类别申报工作,申报材料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书写,同时提供其它佐证材料,申报材料要求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于2010年7月5日前将辖区内尚未确定类别的医疗机构和未确定级别的医院、妇幼保健院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予以明确,并将工作总结和《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评定表》一并报送市局审批办,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市局审批办电子信箱(*************)。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甲型H1N1流感流行期间医疗机构探视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甲型H1N1流感流行期间医疗机构探视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甲型H1N1流感流行期间医疗机构探视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通知》精神,有效遏制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扩散和蔓延,最大程度地减少甲型H1N1流感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现就加强医疗机构探视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医疗机构要结合当前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实际,加强病房管理,严密监测住院病例症状,发现疑似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患者应当及时隔离,避免交叉感染。
二、加强探视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探视、陪护制度,严格限定探视时间及人数,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探视。
在规定的探视时间内,取得医院工作人员同意后持探视证(牌)探视,每次探视不超过两人,时间不超过一小时。
对有流感症状的探视人员应限制进入病房。
三、危重病员可视病情由医师合理安排探视;传染病员一般不安排探视和陪护。
四、探视时不得将儿童及免疫功能低下的易感者带入病房,不得私自将病员带出院外。
五、陪护需严格控制,如确需陪护应由医师决定,并在取得陪护证后方可留院陪护。
六、要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发现有发热等流感症状的医务人员应避免接触患者。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加强监管检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抓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工作落实情况,严防院内感染事件的发生。
各医疗机构要从加强对探视、陪护人员的管理环节入手,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的传播和流行。
长春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长卫医发[2010]28号
长春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
通知
正文:
---------------------------------------------------------------------------------------------------------------------------------------------------- 长春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长卫医发﹝2010﹞28号)
发布单位:医政处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将《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应将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登记,于2010年5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二、提高认识,落实责任,严格管理。
按照《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要对所负责审批的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严格审核。
对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可继续执业,并给予登记;审核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应限期整改,至2010年8月底前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医疗机构应予以关闭。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于2010年9月1日前将辖区内所有审核合格的血液透析室上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联系人:孙巍
电话:84692031
附件: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略)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结束——。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验收合格预防接种门诊名单的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验收合格预防接种门诊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12.04•【字号】长卫疾控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验收合格预防接种门诊名单的通知(长卫疾控发〔2009〕26号)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年8-9月份,市卫生局对全市城区、城镇内预防接种门诊进行了复核验收,现将合格门诊名单下发给你们,请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对未达标的接种门诊尽快进行整改,同时做好各乡镇预防接种门诊和村级接种点的审核工作(要有方案、通知、验收记录、下发文件、资格证),并将合格乡镇预防接种门诊和村级接种点备案表及时报送市卫生局疾控处。
2006年第一批验收合格的预防接种门诊许可证全部废止。
附件:长春市验收合格预防接种门诊名单二OO九年十二月四日附件:长春市验收合格预防接种门诊名单朝阳区:朝阳区红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朝阳区永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朝阳区桂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朝阳区清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朝阳区重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朝阳区华侨社区卫生服务站预防接种门诊朝阳区进化社区卫生服务站预防接种门诊朝阳区南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朝阳区南湖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朝阳区南湖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绿园区:绿园区春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绿园区青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绿园区铁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绿园区普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绿园区正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南关区:南关区曙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南关区民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南关区松竹梅预防接种门诊南关区全安预防接种门诊南关区桃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南关区自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南关区永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南关区鸿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南关区南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南关区明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二道区:二道区东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二道区荣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二道区东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宽城区:宽城区兴业街道预防接种门诊宽城区团山社区预防接种门诊宽城区群英街道预防接种门诊宽城区凯旋街道三辅街社区预防接种门诊宽城区柳影街道预防接种门诊宽城区南广(东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宽城区站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宽城区新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高新区:高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种门诊高新区超达预防接种门诊汽开区: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东风社区预防接种门诊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东风社区预防接种门诊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锦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安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净月区:净月开发区永兴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净月开发区净月街道彩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净月开发区净月街道富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净月开发区净月街道新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经开区:经开区东方广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经开区临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农安县:农安县农安镇预防保健站预防接种门诊九台市:九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种门诊德惠市:德惠市城区卫生防疫站预防接种门诊德惠市惠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长春市预防接种示范门诊审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长春市预防接种示范门诊审核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5.06•【字号】长卫疾控发[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长春市预防接种示范门诊审核验收工作的通知(长卫疾控发〔2010〕15号)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市疾控中心:按照省卫生厅的要求,2006年我市开展了标准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工作,此项工作得到了各县(市)区、开发区的高度重视,预防接种门诊的硬件水平和工作质量显著提高。
为了进一步提高预防接种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我市根据计划安排开展预防接种示范门诊创建工作,有关安排如下:一、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长春市预防接种示范门诊建设标准》(见长卫疾控发〔2009〕18号)和《长春市预防接种示范门诊验收标准(试行)》(见附件),5月底前完成自评工作,并向市卫生局疾控处提交推荐表(见附件)。
各城区推荐2-3家,4个开发区各推荐1家,外县城镇内预防接种门诊推荐1家。
二、市卫生局于6月中旬组织专家根据推荐资料和日常掌握的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进行现场验收。
对验收不合格、但有条件整改的,市卫生局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进行二次验收。
三、市卫生局7月中下旬对验收工作进行总结,公布示范门诊名单。
附件:1、长春市预防接种示范门诊验收标准(试行)2、长春市预防接种示范门诊推荐表二O一O年五月六日附件1:长春市预防接种示范门诊验收标准(试行)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标准》以及《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考核办法》特制定本标准。
长春市预防接种示范门诊除到达《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标准》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房屋要求(一)交通便利。
长春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卫生局,长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03.11•【字号】长卫联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长卫联发〔2009〕2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文教局),省、市直属学校,市疾控中心:近期,我市流行性腮腺炎、水痘等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发病呈明显上升趋势,病例主要集中在中、小学生和幼托儿童,疫情发展态势十分严峻。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城市安全建设年学校传染病控制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防止出现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要高度重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亲自抓。
要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防控机制,完善疫情监测、报告,传染病控制,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有效落实。
二、严格制度,及时报告疫情信息。
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强化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确保报告渠道畅通。
要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校(园)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每日对全校(园)学生进行晨检,对健康情况进行巡查,加强对因病缺勤学生的追踪调查,并做好记录。
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在同一宿舍、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要立即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长春市卫生局、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春市中医药管理局关
长春市卫生局、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春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卫联发[2009]1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卫生局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春市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3.02
【实施日期】2009.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卫生局、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春市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
(长卫联发〔2009〕1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
近年来,“双黄连注射液”、“鱼腥草注射液”、“刺五加注射液”、“炎毒清注射液”等多个品种的中药注射剂因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或存在严重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
近日,国家和省卫生、药监、中医药管理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对中药制剂的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做出规定。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药注射剂生产和
临床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和召回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加强对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药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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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卫疾控发〔2011〕2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市疾控中心:
为了加强全市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的监督管理,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和《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9年修订版)》要求,现对全市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管理等项工作要求如下:
一、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的设置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包括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检测点。
(一)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和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设置要求
1、人员要求
至少3名医技人员组成,其中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职称人员至少一名。
负责艾滋病筛查试验的技术人员
1
需具有2年以上从事病毒性疾病血清检测工作经验,接受过市级以上艾滋病检测技术及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
2、建筑要求
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对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BSL-2)的各项要求。
(1)具备足够的空间,便于实验室安全运行、清洁和维护,并设置独立的工作人员办公室,办公区与实验区分开。
(2)实验室门应带锁并可自动关闭,并设有可视窗,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的设计。
门上贴有符合要求的BSL-2实验室危险标志。
(3)实验室应设有非接触式水龙头及洗手池,宜设置在靠近出口处。
设有冲洗眼睛的设施,必要时应有应急喷淋装置。
(4)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应使用专门的工作服并备有足够的一次性使用隔离工作服、乳胶手套、口罩、帽子和护目镜。
在实验室入口处应设挂衣装置,个人衣物与实验室工作服分开放置。
在清洁区内应有存放个人衣物、用品的设施,有条件的可设专用淋浴设备。
(5)实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平整、易清洁、不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
地面应防滑,不得铺设地毯。
实验台应牢固,实验台面应防水,耐腐蚀、耐热,不得铺设不利于消毒的物品。
(6)电脑打印机应设在清洁区域,所有报告单和复检送检
2
单应保持清洁。
(7)实验室内应保证工作照明,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
重要设备如生物安全柜、冰箱等应配置备用电源。
(8)实验室出口应有在黑暗中可明确辨认的标识。
3、仪器设备要求
(1)实验室内必须按二级生物实验室(BSL-2)要求配备仪器设备。
生物安全柜的背面、侧面离墙的距离宜保持不少于15-30厘米的检修距离,顶部也应留有不少于30厘米的空间。
(2)配备艾滋病筛查试验所需设备,至少包括全自动酶标仪和洗板机,加样器(仪)、普通冰箱、低温冰箱(-20℃)、离心机、恒温水浴箱、高压蒸汽灭菌器、污物处理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实验室恒温设备等(实验操作时室温应保持于18-25℃)。
(3)实验室中所使用的酶标仪、温度计和移液器,必须经同级或上级计量认证部门定期检测校准,以保证检测质量。
(二)艾滋病检测点设置要求
1、人员条件:至少由2名经过艾滋病检测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的专业人员组成。
2、建筑条件:需有艾滋病检测区域或专用实验台,能开展简便、快速检测。
3、设备条件:需配备快速试验所必须的物品,包括普通冰箱、消毒与污物处理设备、一次性消耗品、安全防护品。
二、安全防护和职业暴露预防要求
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和《全
3
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9年修订版)》及《全国艾滋病检测
工作管理办法》要求。
三、质量控制要求
实验室质量控制应符合《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9年修订版)》和其它相关要求。
实验室所使用的检测试剂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并且符合相关要求。
四、申报、验收和审批
(一)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要通过技术和条件验收。
验收方法严格按照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吉林省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现场验收标准(试行)》执行。
(二)筛查实验室(检测点)的申请、验收
设立筛查实验室(检测点)的机构或单位应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统一格式的申请书(见附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者,由市级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和学清学盲样考核,考核样品由省疾控中心提供。
市卫生局将验收、考核合格单位上报至省卫生厅,未通过验收者整改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迁移实验室或变更实验室类别,需重新提请验收。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临床检测实验室等从事相关检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并接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验收专家上岗培训。
实验室初审、复审验收组由3-5人组成,由卫生行政
部门从专家库中抽取。
4
(三)筛查实验室(检测点)的审批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上报工作,市卫生局收到初审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同时上报至省卫生厅,由卫生厅进行批准。
(四)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评审验收相关档案资料由市疾控中心负责保存。
五、复核查验
定期不定期开展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复核查验工作,对工作滑坡、达不到标准的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资质。
附件: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资格审批申请表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卫生工作艾滋病实验室管理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1年8月26日印发联系人:高宏飞联系电话:84692032 (共印30份)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