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是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合同的公平、合法和稳定执行。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实施细则。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1.1 签订范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适合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劳动合同签订。
1.2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
1.3 签订方式:劳动合同可以书面签订、口头约定或者以邮件、短信等形式确认。
二、劳动合同的执行2.1 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应当明确,普通不得超过两年。
2.2 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双方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商议解决。
2.3 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双方商议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上进行确认。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3.1 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商议续签或者解除合同。
3.2 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因双方商议、一方提前通知或者违约等原因解除。
3.3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4.1 变更方式: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商议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上进行确认。
4.2 变更内容:劳动合同变更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不得伤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3 变更通知: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并经过双方书面确认。
五、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5.1 商议解决:劳动合同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商议解决,双方应当保持沟通。
5.2 法律诉讼:若商议无果,双方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5.3 法律援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综上所述,《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实施细则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终止、变更和争议解决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如何应对员工不愿意签订《竞业协议》
如何对竞业限制进行限定,员工不愿签《竞业限制协议书》怎么办竞业限制内容所谓竞业限制,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用人单位限制并禁止本单位特定从业人员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自行建立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竞业限制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竞业限制协议不仅包含了劳动者需要承担的相关义务,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的义务。
一、如何对竞业限制进行限定?法律对竞业限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上述规定从主体、地域、期限三个方面对竞业限制条款进行了限定。
因此,适用竞业限制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支付劳动者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
2、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竞业限制必须有合理的期限。
二、员工不愿签《竞业限制协议书》怎么办员工不愿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书》的情况大体可以分为两类情形。
一类是协议书的内容对员工的要求过多、过高,员工对协议书产生了“恐惧感”。
这种情况需要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认真协商协议书的内容,以求达成一份公平、对等的协议书。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10.17•【字号】沪劳保关发[2005]36号•【施行日期】2005.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沪劳保关发(2005)36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医疗期处理问题《条例》实施后续订的劳动合同,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2)16号)确定医疗期。
确定医疗期的工作年限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但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起始时间应从适用上述通知之日起起算。
二、关于服务期和违约金问题《条例》实施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当时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或违约金的,《条例》实施后双方应按原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
三、关于事业单位转制问题原事业单位在《条例》实施后转制为企业的,其劳动关系的处理应当适用《条例》。
原聘用合同中或实施转制过程中通过民主程序确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条例》规定的,双方应按约定的内容履行。
原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条例》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复退、转业军人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部门初次安置进单位时,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劳动法》、《条例》及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军龄应视作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但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领取安置费后自谋出路的除外。
五、关于专业劳务公司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专业劳务公司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按劳务公司确认或承诺的工资收入确定;派遣员工月工资收入无法认定的,其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按解除劳动合同时政府公布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劳动合同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如实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联系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七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质和居民联系或者其他有效联系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除前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有什么标准
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有什么标准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单位与员工进行竞业限制约定的,需要支付员工相应的补偿金。
这个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有一定的标准,而并不是胡乱约定。
那么大家知道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有什么标准吗?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有什么标准竞业限制(竞业禁止)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
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须来源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要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为代价。
本文认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既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地方,也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有些时候还可以通过司法裁定解决。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概括:1、在支付时间上法定。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我们认为,这里“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已经对当事人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给予了强制界定。
2、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属于约定内容。
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违约金标准如何规定
劳动合同违约金标准如何规定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是我国劳动合同立法和适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劳动合同违约金标准有哪些呢?劳动合同违约金法律如何规定?下面是的劳动合同违约金标准资料,欢迎阅读。
劳动合同违约金标准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但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至于怎样的数额才不算“畸高”,究竟如何根据劳动报酬“合理确定”,对不起,就没有下文了。
浙江、江苏等地的规定也大致相同。
看来只得依靠“自由心证”了。
支付了违约金,还要支付赔偿金吗?必须指出的是,违约金和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违约金是对于违反合同所承担的责任,具有惩罚的性质。
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
“京派”法规如《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就是说,一方违约在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实际上规定了由用人单位在违约金和赔偿金中“两者取一”的原则。
劳动合同违约金法律如何规定一、《劳动合同法》违约金规定: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医疗期处理问题《条例》实施后续订的劳动合同,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2)16号)确定医疗期。
确定医疗期的工作年限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但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起始时间应从适用上述通知之日起起算。
二、关于服务期和违约金问题《条例》实施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当时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或违约金的,《条例》实施后双方应按原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
三、关于事业单位转制问题原事业单位在《条例》实施后转制为企业的,其劳动关系的处理应当适用《条例》。
原聘用合同中或实施转制过程中通过民主程序确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条例》规定的,双方应按约定的内容履行。
原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条例》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复退、转业军人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部门初次安置进单位时,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劳动法》、《条例》及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军龄应视作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但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领取安置费后自谋出路的除外。
五、关于专业劳务公司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专业劳务公司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按劳务公司确认或承诺的工资收入确定;派遣员工月工资收入无法认定的,其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按解除劳动合同时政府公布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六、关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劳动关系处理问题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实际处于无法生产经营状况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比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执行。
会计经验: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标准及规定
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标准及规定
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标准及规定
一、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标准是什么?
竞业限制(竞业禁止)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
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须来源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要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为代价。
本文认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既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地方,也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有些时候还可以通过司法裁定解决。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概括:
1、在支付时间上法定。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我们认为,这里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已经对当事人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给予了强制界定。
2、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属于约定内容。
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
发(2002)13号)
无
【期刊名称】《上海劳动保障》
【年(卷),期】2003(000)001
【总页数】7页(P45-51)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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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模板一】尊敬的各位同事: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为了确保我司劳动合同的合规性,现就相关问题作出以下通知:一.劳动合同签订范围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我司适用该条例的劳动合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与上海市内居住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2. 在上海市内工作的外地员工,若其与我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上海市生效;3. 其他依法应当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情形。
二.劳动合同签订要求1.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2.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3.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三.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2. 劳动合同自动续签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劳动合同的期限;3. 确需采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满足法定条件。
四.劳动报酬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报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劳动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物品或实物食品代替;2.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 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加班工资标准支付。
附件:1.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全文2. 相关法律法规及解读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 劳动报酬: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请各部门务必遵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要求,确保劳动合同的合规性与稳定性。
如有任何问题或疑虑,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联系。
此致【模板二】尊敬的各位同事:根据我司的实际情况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要求,特作如下通知:一.劳动合同范围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我司适用该条例的劳动合同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 与上海市内居住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2. 在上海市内工作的外地员工,若其与我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上海市生效;3.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并应当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情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若干具体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若干具体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04.11•【字号】•【施行日期】200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若干具体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二)各区县劳动局、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控股(集团)公司和有关单位: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办(2000)32号]的精神,现就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改签协保协议问题1、协保协议的改签对象适用于在沪府办(2000)32号文颁布前按《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沪府办(1997)26号]规定已签订协保协议、但期限未签至退休的人员。
2、根据沪府办(2000)32号文中有关协保协议期限的规定,沪府办(1997)26号文中关于协保协议期满后可以续签的规定自此次改签结束后不再执行。
原协保协议中有关续签的条款可以通过改签予以履行。
3、改签中关于社会保险费的承担比例、缴纳方式及其他权利义务,可以按照原协议的相关约定来确定,也可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
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由单位负责解决。
4、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协保协议改签工作的政策宣传,对需改签的对象要列出名单,认真梳理。
对不愿改签的人员要分别情况,做好扎实细致的工作,经做工作仍不愿改签的人员,单位要做好备案工作,并可按下述规定继续履行原协保协议:(1)根据本市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增缴2.5%的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的承担比例原则上由单位与协保人员协商确定。
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由单位负责解决。
(2)协保协议到期后,单位不再办理续签手续。
协保协议期满时劳动合同同时终止,符合享受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职工,由企业按《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1.05•【字号】沪劳保关发[2004]4号•【施行日期】2004.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沪劳保关发[2004]4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原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按以下办法处理:1、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成立;3、若被证明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的条款无效。
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前,劳动者因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提出将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三)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状态,用人单位未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提出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关于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用人单位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原则,劳动合同可以由转制、改制、资产重组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培训服务协议期限比劳动合同期限长,续签合同怎么处理
培训服务协议期限比劳动合同期限长,续签合同怎么处理篇一: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时怎么办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时怎么办?来源:作者:日期:20XX-11-06我来说两句(0条)案例: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后应当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时间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实践中,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培训协议中,服务期一般会约定到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为止,但是,也经常会出现约定的服务期限短于或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况。
服务期限不同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关系及服务期的违约责任如何处理,这是用人单位经常遇到的棘手问题。
20XX年7月,小郭大学毕业后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由于小郭工作努力,1年后,公司选送他到上海某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培训前,公司与小郭签订了培训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出资对小郭进行为期1年的专业培训,小郭在培训结束后为公司服务5年,如果提前解除合同,小郭应当承担违约金5万元。
在上海培训后小郭即回到北京公司工作。
20XX年7月,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小郭提出不再续签。
公司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期届满,但是双方培训协议还没有到期,小郭应当续签劳动合同至服务期满,否则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而小郭认为,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司无权强迫;另外,培训协议是从属于劳动合同的,现在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培训协议也应随之终止。
因此,自己没有违约,不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双方为此产生了争执。
分析: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时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呢?对此,应当视情况而定。
在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形下,服务期满后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受服务期的影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形下,又可以分作两种情况:第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同时终止,劳动者不必承担违约金;第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至服务期满的,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将原合同期限变更为与服务期限一致。
HR须知:劳动合同续签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续签旳程序和注意事项一、专项界定:劳动合同续签, 是指合同期限届满, 双方当事人均有继续保持劳动关系旳意愿, 经协商一致, 延续签订劳动合同旳法律行为。
双方可以续签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毕一定旳工作为期限旳劳动合同。
本专项就重要波及原有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终结后, 用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旳问题, 特别关注HR实践中遇到旳劳动者规定签定无固定期限旳劳动合同问题、续签合同步要注意旳问题以及实践中浮现旳某些纠纷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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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词解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商定终结日期旳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劳动法》设立旳, 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持用工双方关系稳定旳制度。
《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以上, 当事人双方批准延续劳动合同旳, 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旳劳动合同, 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 劳动合同期满终结后用人单位要承当旳义务【案例】王某是某国有公司内聘职工。
3月他接到了该公司旳书面告知。
告知里讲, 王某旳劳动合同于4月份期满, 届时公司将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 与公司几次交涉没有成果后, 就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经理解, 王某于1997年4月被公司聘为内聘职工, 因此持续三年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旳劳动合同。
由于这个公司效益不错, 离家又比较近, 王某一家人都挺满意。
可是上班刚满半年, 王某就被查出患上了乙肝病, 一年后, 又因乙肝病复发住进了医院。
这次住院治疗, 加上出院后旳休息, 他持续6个月没有上班。
因此, 公司除了把工资改为生活费外, 还做出决定:鉴于王某长期不能上班, 本来由公司给缴纳旳社会保险费用, 规定王某自己承当。
开始, 王某为了保住内聘工旳身份, 接受了公司旳决定, 但这次公司要终结劳动合同, 王某感到实在无法接受。
上海地方劳动法规目录
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确立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合同的原则)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履行第五条(合同的订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汀立,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
第六条(合同的提前送交)用人单位应当在正式订立劳动合同7日前,将合同文本交劳动者但劳动者表示愿意当即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不受此限。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八条(合同中的试用期约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合同中的特殊约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缉项。
用人单位因可能对劳动者出资培训或者分配住房等原因,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合同的约束力)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
2020年退工单和离职证明的解释
退工单和离职证明的解释导语:退工单和离职证明有区别吗?下面帮你解答一下。
退工单的解释:退工单是证明失业身份的重要资料,一般是一式四联。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
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退工单与《劳动手册》就起到了这个作用。
相关规定劳动制度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
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退工单与《劳动手册》就起到了这个作用。
及时退工,关系到劳动者能否及时领到失业金,能否顺利地进入新的单位工作。
《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退工手续用人单位须填写一式三联退工通知单。
第一联单位留存,第二联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日内,将此联和被退职工的人事档案连同《劳动力登记表》,机要邮寄或直接送达被退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第三联交被退职工本人。
退工通知单上的退工日期应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实际日期、落款日期为办理退工手续日期。
用人单位应将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一起交被退人员;用人单位应将第三联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以及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的证明一并交被退人员。
被退人员可持上述材料,进行失业登记及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等事宜。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就“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赔偿问题”规定:“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既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地方,也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有些时候还可以通过司法裁定解决。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概括:第一、在支付时间上法定。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我们认为,这里“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已经对当事人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给予了强制界定。
第二、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属于约定内容。
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什么是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属于支付形式吗?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属于不同的概念。
这里支付形式主要包括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次支付,是现金支付还是票据支付等。
第三、对支付标准无约定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裁量确定。
对经济补偿金支付形式无约定的,支付形式为一次性支付。
《通知(二)》中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以看出,如果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来确定最终支付数额。
这种情况下的支付形式则明确为一次性支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三)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人社农发[2010]7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12.27
【实施日期】2010.12.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三)
(沪人社农发[2010]70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现就区县新农保试点实施
后,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是怎样的,怎么约定竞业限制补偿-
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是怎样的,怎么约定竞业限制补偿?1、在支付时间上法定。
2、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属于约定内容。
3、对支付标准无约定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裁量确定。
(一)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二)坚持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照顾双方利益(三)约定不违法,如竞业限制一定要支付劳动者,而且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周期以及方式必须合法。
竞业限制中,员工负有保守单位相应商业秘密的义务,而此时单位也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员工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那么大家知道这个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是怎样的吗?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竞业限制(竞业禁止)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
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须来源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要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为代价。
本文认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既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地方,也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有些时候还可以通过司法裁定解决。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概括:▲1、在支付时间上法定。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我们认为,这里“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已经对当事人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给予了强制界定。
▲2、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属于约定内容。
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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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沪劳保关发(2004)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原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1、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成立;
3、若被证明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的条款无效。
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前,劳动者因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提出将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三)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状态,用人单位未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提出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关于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
用人单位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原则,劳动合同可以由转制、改制、资产重组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关于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
四、关于竞业限制协议及其经济补偿金问题
(一)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五、关于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赔偿问题
(一)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二)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由劳动者承担。
六、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问题
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未通知工会并由此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予以补正。
二○○四年一月五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