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指导意见
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房地产抵押业务的发展,规范各类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业务操作,防范抵押房地产在营运期间的经营风险,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本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经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本行向法人发放的,以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租金收入为主、以借款人的其他经营收入为辅进行还本付息的贷款。
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商业性(泛指经营性,下同)营运,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工业用标准房等不动产,包括商场、店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及位于工业园区且整体对外出租的厂房等物业形式。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同时符合国家和本行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
第三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
1。
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发展需求,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操作,丰富资产业务金融产品,增强我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取得房地产权证并投入商业运营或80%以上已签订稳定租约、经营管理规、产权独立清晰、租赁行为合法的办公用房、商业或工业用房等出租型物业。
第三条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以下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合法拥有经营性物业的企事业法人(或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经营机构)发放的、以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合法拥有并正常经营的上述物业作为抵押,且锁定该物业经营收入为第一还本付息来源的正常贷款。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一般仅考虑已有稳定租赁收益、经营成熟、现金流量充裕的经营性物业,物业形态包括写字楼、商场、专业资料Word.工业用房三类,由特殊承租人主要租用或整体租用,并签有长期租赁合同。
零散租赁物业一般要求经营年限三年以上。
第五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禁止接受售后回租方式经营的物业。
第二章定义与释义第六条承租人,是指租赁商用物业的人,包括一次租赁和转租赁。
第七条特殊承租人,是指经营情况稳定,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持续经营能力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包括世界五百强企业,全国性金融机构,全国百强企业、我行优先支持类企业。
第八条主力承租人,指租赁面积较大,并能提高租户凝聚力,对整个物业出租及租金收入影响较大的租户。
主力承租人以外的为一般承租人。
第九条整体租赁,指经营性物业全部承租人中一家或两家承租人的租赁面积一般达到全部可出租面积的70%以上,其中主力承租人为两家(不含)以上的,单个承租人租赁面积均不低于全部可出租面积的25%。
专业资料Word.租户构成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称为零散租赁。
第十条经营性物业租金收入,是指经我行测算的、可用来偿还贷款本息的经营性物业全部承租人缴纳的租金,但不包括承租人租用物业后二次出租所收取的租金。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1. 引言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将企业的经营性物业作为抵押物,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的一种融资方式。
这种贷款方式可以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增加投资,提升竞争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基本概念、特点以及申请流程。
2.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基本概念在理解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其中涉及到的几个关键概念:•经营性物业:指用于企事业单位、商业机构等经营活动的不动产,如商铺、写字楼、工厂等;•抵押贷款:指借款人将自己名下的财产作为担保物(即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一种贷款方式。
因此,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就是指企业将自己的经营性物业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过程和行为。
3.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特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具有以下几个特点:3.1 高额贷款额度由于经营性物业通常具有较高的价值,因此抵押贷款的额度相对较高。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融资需求,抵押相应价值的物业,从而获得更高额度的贷款。
3.2 低利率与一般的企业贷款相比,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拥有较低的利率。
这是因为贷款机构在获得抵押物后,拥有了一定的担保措施,降低了风险程度,因此可以提供更为优惠的利率。
3.3 灵活的还款方式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贷款金额,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通常提供较为灵活的还款方式。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灵活安排还款计划,以减轻贷款还款所带来的经营压力。
4.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申请流程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申请流程如下:4.1 准备相关材料首先,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经营性物业的所有权证明;•经营性物业的评估报告;•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证件;•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表;•借款人的身份证明等个人资料。
4.2 定义贷款用途和额度企业需要明确贷款的用途和需要的额度,并与贷款机构进行沟通,以确定合适的贷款方案。
4.3 进行押评估和贷款审查接下来,贷款机构会对企业提供的经营性物业进行评估,并对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查。
经营性物业贷款的要点
一、经营性物业贷款的用途物业的翻新装修或提升改造,归还或置换购置、建造该经营性物业的银行借款和股东或借款人关联企业的借款。
用途为置换他行经营性物业借款的,要求被置换的借款须还款正常,不得出现逾期或欠息,并提供拟置换借款的银行借款合同、借据。
用于归还股东、关联企业借款的,须提供股东、关联企业借款协议、转账凭证、款项投入凭证,且股东、关联企业借款用途须与购置、建造经营性物业直接相关。
所有经营性物业贷款的用途不得直接或间接违规流入房市、股市、期市等国家政策限制、禁止的领域。
对经营性物业产权人为房地产开发商的,还要进一步核实款项的实际用途,禁止用经营性物业取得的贷款用于支付土地款、充作项目自筹资本金、用于不符合开发贷款条件的项目开发等。
二、经营性物业具备条件:(一)该物业项目开发建设手续齐全,产权清晰,原则上已取得合法的权属证书,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方式为国有出让土地。
若因特殊原因暂未取得产权证书,物业不得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工程款等可能使产权存在争议的事项。
(二)项目已通过国家有权部门竣工验收,不得向未取得竣工验收和未正常经营的商业物业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
(三)位置优越,商业氛围浓厚,交通便捷,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
(四)市场定位准确,目标客户稳定,且预期的租金等经营性收入充裕。
(五)借款人必须将经营性物业作为本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的抵押物,本行为唯一抵押权人,并确保抵押足值,必要时还可以追加借款人关联企业或其他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其他本行认可的担保,以确保安全。
(六)经营模式为租赁的经营性物业,还须具备以下条件:商业用房及工业园区开业并稳定运营1年以上,当前出租率不低于80%。
宾馆酒店投入商业运营时间2年(含)以上,平均入住率应不低于70%。
投资方和经营管理方拥有多年从事商业用房经营管理的经验。
三、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借款人租金收入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即租金收入带来的现金流入扣除贷款存续期间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引起的现金流出后的净现金流量)原则上应能够覆盖每期应偿还贷款本息,且应具备一定的安全冗余。
4.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银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收入稳定、现金流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商品流通市场、办公用房、宾馆酒店、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式公寓、工业和仓储用房等物业形式。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银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特别规定除外),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应坚持“合法合规、产权清晰、抵押足值、现金流可持续”原则。
合法合规是指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有关规定。
产权清晰是指物业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无产权及债务等纠纷。
抵押足值是指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须足以承贷物业足值抵押,抵押物具备一定升值空间。
现金流可持续是指物业在贷款期限内,经营前景良好、现金流稳定,原则上可覆盖贷款本息。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产权清晰,原则上已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用途必须坚持合法合规原则。
贷款可用于借款人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物业,日常资金周转等;可用于置换其它银行贷款、股东借款等负债性资金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其他合法资金需求。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申请资料第六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3.所有者权益在3000万元(含)以上;或部分商用物业建成时间较早,随着时间的增长,物业已有较大增值,经评估物业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4.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业绩良好,综合实力较强;5.拥有经营性物业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6.董事会或股东会等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7.同意与银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银行办理,接受银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8.符合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商业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防范商业营业用房在营运初期的经营风险,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ⅩⅩ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ⅩⅩ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形式。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进行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按照《中国ⅩⅩ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实行项目贷款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用途。
贷款可用于物业在经营期的资金需求。
对于自行建造的物业,可用于置换负债性资金和超过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对于购置的物业,可用于置换购置款。
贷款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
第三章贷款条件与申请第六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2.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3.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4.所有者权益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5.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6.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7.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8.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9.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xx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规定1.目的为适应商业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和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开展,改善房地产授信业务结构,防范贷款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北京银行总分支各级经营机构。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管理和控制。
原文件《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京银公发[2007]562号)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废止。
3.定义、缩写和分类3.1定义(1)经营性物业: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大型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或工业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工业用房、星级宾馆酒店和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形式。
(2)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自有(包括自行建设或收购所得)并具有独立处置权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和借款人其他合法收入作为还本付息来源的贷款。
3.2缩写(1)总行经营部室、各分行、北京地区各管理部、各经营单位,统一简称为经营单位。
3.3分类无4.职责与权限5.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5.1管理依据按照我行《法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京商银发[2002]113号)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
5.2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基本要求(1)贷款以有经营收入的物业的产权为抵押;(2)以租赁等收入为锁定的主要还款来源;(3)贷款对应的物业项目宜有与某些主要客户长期确定的租约;(4)如果在贷款期限内已经有签订的租约和明确的预期收入,则贷款应重点考虑安排分期偿还计划;(5)银行应对承租人的条件有一定考察。
5.3贷款对象与条件(1)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指导意见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我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我行授信押品操作细则》等,特制定《我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下称“本指导意见”)。
各分行应遵照本指导意见,分行自行制定的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相关部门、监管机构和我行有关规定,规范开展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
本指导意见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法人发放的,以其合法拥有产权的经营性物业作为抵押物,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业的自营、出租等经营性收入的贷款。
该等经营性物业是指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具有独立产权、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裕、还款来源稳定的商业和工业用房,包括写字楼、综合性商业设施(商场、商铺、专业市场)、四星级(含)以上宾馆酒店、标准化工业厂房等。
第二条本行开展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按我行对公客户一般风险业务流程审批,纳入对该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1—(二)“分级授权”原则。
我行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按照授信主体区分为房地产企业和非房地产企业进行不同授权。
各分行必须在我行公司授信业务授权权限范围内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未经授权不得办理。
(三)“责权分明”原则。
办理该业务的各环节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部门职责和分工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实施该业务的动态管理和流程控制。
(四)“合规经营”原则。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应遵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贷款用途合规性审查,防范合规风险。
(五)“总量控制”原则。
各分行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应符合我行的信贷政策和有关调控管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入条件第三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是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并具备以下基本准入条件:(一)借款人具备与抵押的经营性物业相关的自营、出租等经营许可范围。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信贷业务发展需要,拓宽市场竞争渠道,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通过竣工验收已投入或准备投入商业运营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和工业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标准厂房等,当前或预期经营利润稳定或持续增长、现金流量稳定、综合收益好、管理规范的物业。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对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主要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第三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贷款用途。
主要用于物业在经营期间的资金需求,包括物业本身的装修改造、所经营项目的资金周转、扩大经营规模和其他合理经营资金需求,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申请第五条贷款条件.贷款条件分为贷款对象条件和经营性物业条件,贷款对象又分为法人类和自然人类。
(一)贷款对象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法人类贷款条件1、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2、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3、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4、具有有效贷款卡,并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
信用记录包含贷款逾期、他行不良贷款、受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查处或个人受公安机关处分等;5、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6、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7、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自然人类贷款条件1、个人资信良好。
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管理,减少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抵押物的标准第一条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所涉及的抵押物,应当是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产权,因此产生在该产权上的权利和利益(包括租金、物业费等)都是抵押物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抵押物的性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性物业的所有权已经办理了产权证书登记手续;(二)经营性物业所在的建筑物已经取得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条抵押物的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土地使用权属于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的情况下,应当是纯住宅或商业物业;(二)在租赁权属于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的情况下,应当是综合性商办、写字楼或酒店物业。
(三)在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的情况下,经营性物业应当是长期租赁、融资租赁或承租备案的。
第三章抵押贷款的发放和管理第四条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申请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五条抵押贷款的金额应当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
第六条贷款利率和期限应当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贷款利率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信用评估、抵押物的价值、担保方式等相关因素来确定。
第七条抵押贷款的管理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在贷款发放前,应当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确认抵押物的所有权及权益,并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
(二)在贷款管理过程中,应当对借款人及其对抵押物的任何损害行为进行监管,以保障贷款安全。
(三)在贷款到期前,应当提前提醒借款人进行还款,当贷款到期无法还清时,银行应当采取合理措施追讨欠款。
第四章其他事项第八条进行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各自的经营管理规定,制定完整的业务操作手册,并按照规定执行。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招商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合法持有经营性物业的客户发放的,以经营物业收入作质押和主要还款来源,并以该物业作抵押的中长期贷款。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通过出租等经营方式在较长时期内能够获得较为稳定现金收入的商业房产,包括商场、商铺、办公楼、酒店及出租型公寓、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和仓储设施等。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遵循“严格限定贷款用途、合理匡算贷款金额、专户监管经营收入、动态测评押品价值”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仅可用于以下用途:(一)该经营性物业的扩建、装修和改造。
如工程仍有未结-1-工程款的,须优先用于归还工程款。
(二)归还/置换建造或购买该经营性物业的银行借款和股东借款。
(三)购建新物业,但仅限于非开发商类借款人。
第五条开发商以经营物业抵押申请贷款用于滚动开发的,不得办理经营物业抵押贷款,必须按房地产开发贷款进行管理,不在本办法范围之内。
第六条本办法适应于我行境内各机构,包括境内分行以及总行业务经营部门(以下简称经办行)。
第二章业务准入标准第七条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持有有效贷款卡,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四)具有拟抵押物业的合法经营资格,已取得了相关资质-2-和批文。
(五)合法拥有经营性物业的全部产权,具有对物业的独立的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无产权及其他法律纠纷,具有丰富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可保证物业持续良好经营。
第三方物业抵押原则上不接受。
(六)同意将物业经营收益作为贷款质押担保,同意将物业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归集我行指定账户并接受我行监管。
(七)满足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商业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零售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持有经营性物业的借款人发放的,以经营性物业抵押并以该物业租赁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人民币贷款。
借款人包括自然人和企业法人。
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放商业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现金流量充裕、合法租赁且综合收益较好的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零售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第二章授信对象、条件和贷款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年满18周岁、贷款到期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自然人需同时具备的条件1、具有合法身份,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及婚姻状况证明;2、借款人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须为拟抵押经营性物业的所有人,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处臵权;4、同意在我行开立租赁收入监管账户(即约定还款账户)并授权我行从监管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同时,同意我行对其监管账户中不少于两个月的(若按季还款,不少于三个月的;按半年还款,不少于四个月的)还款本息金额进行冻结;5、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法人需同时具备的条件1、具有固定经营场所,能够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年检证明;2、经营管理规范,近几年未发现重大违规经营事项;3、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资信状况较好,当期无逾期贷款或垫款;4、能够出具股东(或董事会)有效决议书,同意将其持有的经营性物业抵押给我行;5、同意在我行开立租赁收入监管账户(即约定还款账户)并授权我行从监管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xx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促进本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的有关信贷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以及标准工业厂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用于出租的标准工业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物业形式。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经营性物业所有人发放的,用于物业在经营期的资金需求,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借款人经营性收入进行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所拥有的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以及标准工业厂房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拥有独立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第五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有效法人营业执照;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3.信用等级在A(a)以上,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4.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产权清晰合法、有效;5.所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应已产生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预计可产生稳定现金流,对于出租的物业要求提供相应的租赁协议或经营协议资料,对于自营物业提供因物业产生的相关收益佐证材料;6.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7.同意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进行管理,同意我行对物业经营产生的相关资金流动和结算的监管并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8.借款人在我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为“低风险”。
(二)商业经营性物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经营性物业应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求,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已投入商业运营;2.地理位置优越,物业原则上应位于城镇中央商务区和中心商业区等城镇中心繁华地段。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的管理与操作,促进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性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还款来源稳定的商业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包括商场、酒店、写字楼、商品交易市场、综合商业设施、工业园区工业用房等物业形式(不包括用于出租的住宅用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我行向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主要用于物业购建借款或欠款和物业装修改造,并以该物业及物业收入作为贷款抵质押物,以物业租金收入或者该物业产生的其他稳定的现金流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收入包括租金/承包费、物业费、违约金、赔偿金、押金及其他所有与物业有关的款项。
第五条将经营性物业贷款纳入对客户的统一授信进行管理,经营性物业贷款为单一授信品种,不得循环使用,不得调剂其他业务品种。
第六条对经营性物业贷款实行比例控制,原则上各分行经营性物业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同期一般贷款的10%。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第七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机构。
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已经投入商业运营,且其对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
第八条经营性物业贷款用途限于以下范围:(一)归还或置换超过资本金比例的建造该经营性物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或股东借款及建筑施工欠款等,但不得用于偿还其他商业银行的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二)支付经营性物业的购置款;(三)用于物业装修改造;(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用途。
第九条贷款用途应由我行与借款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不得用于国家禁止以及不符合国家贷款用途政策的投向。
第三章贷款条件第十条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若为国家要求的特殊行业,其资质须要相关年检证明;(二)贷款卡年检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三)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及物业收入作为贷款抵质押物,并在出账前提供书面决议;(四)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同意与本行签订物业收入监管协议,接受本行对物业经营收入与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是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规范、经营利润稳定、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裕、综合较好的办公用房、商业营业用房和工业营业用房,主要包括写字楼、酒店和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形式。
这些经营性物业的收入包括物业所有者经营物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租金、广告位租金、临展费、管理费、保证金及进场费等。
很多银行金融机构会一些适合企业的产品,比如可以以经营性物业作为抵押,因为这个物业是有营业收入的,所以可以用于偿还欠款。
在申请时,借款人应该对自己目前的经济实力、还款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对自己未来的收入及支出做出正确的、客观的预测,谨慎地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设计还款计划,并适当留有余地。
银行的服务品种越多越细,您将获得灵活多样的个人金融服务,以及丰富的服务与产品组合。
如有些银行推出了一系列新举措,如为借款人调整贷款期限、允许借款人变更物、变更房地产权利人等。
经营性物业贷款须知
经营性物业贷款须知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须知一、经营性物业的定义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的经营管理规范、经营利润稳定、现金流充沛、综合收益好的商业或工业营业用房,包括写字楼(甲级及以上)、宾馆酒店(四星级及以上)、商场、综合商业设施、标准工业厂房等物业形式。
精品文档,你值得期待二、经营性物业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还本付息主要来源的抵押贷款。
三、经营性物业贷款的用途1、借款人生产经营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包括物业在经营期间的维护、改造、装修等经营性周转资金或其他经营许可范围内合理的经营性周转资金;2、置换借款人用于建造或购置经营性物业的银行、股东、关联公司借款等负债性资金。
四、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准入1、借款人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位于城市中心繁华地段,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对该物业有独立的处置权(即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2、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我行信用评级8级及以上;3、借款人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含);4、商业用房建筑面积8000平米及以上,运营期限未到2年的,最近一年出租率须达70%以上;5、承租人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其存款、结算、POS机收单须在我行办理;6、借款人同意与银行签订物业经营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用于抵押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所抵押物业的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五、我行授信方案1、授信额度: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及其他经营性周转资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实际资金需求;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置换第三方负债,贷款额度不超过拟置换资金金额。
两者可综合授信,但最高不超过所抵押物业评估价值的70%。
2、授信期限:根据资金用途合理设定流贷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额度可循环使用;根据物业经营性现金流设定固贷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固贷为一次性额度,分期还款。
经营性物业贷款
(4)操作简单,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操作简单,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主要抵押物的价 值和贷款期内的现金流,只要满足这两点条件(即贷款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的经营性物业均可操作经 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企业可容易得获得银行贷款。
产品特点
1、用于抵押的经营性物业必须是借款人自己拥有的、位于商业繁华地段的、用于对外出租并以所收取的租金 作为还款来源的的贷款。
2、贷款可用于公司经营范围内合法合规的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置换负债性资金和超过项目资本金规定比 例以上的资金。
3、抵押物的价值必须由具有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具有二级(含)以上房地产估价机 构资质条件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
案例
2009年8月上海某公司因资金紧张以华润时代广场790平米商务楼向红枫借贷借款1500万元,该公司在为该抵 押物办理房产证之前曾以公司全部股权向典当行质押860万元。经尽职调查后,评估其房产价值2800万且抵押物 无任何债务纠纷,因此设计和实施了如下解决方案:先以860万元帮助其从典当行解压股权,再以该房产作为抵 押物帮助其从银行贷款1300万元。
担保方式
1、经营性物业贷款必须以借款项下的经营性物业抵押作为担保方式,抵押率应控制在70%(含)以内。如有 需要,可追加其他担保。
2、借款人可根据要求将经营性物业投保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保险中不得有任何损害我行 利益的限制性条款。
信托、资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准入标准及业务流程[修改版]
第一篇:信托、资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准入标准及业务流程信托、资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准入标准及业务流程一准入标准1、借款主体: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借款方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具备二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2、区域准入:物业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市辖区;3、融资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形式,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进行还本付息;办理借新还旧业务,贷款资金可用于置换借款方在其他金融机构的的前期贷款;4、担保措施:以经营性物业作抵押担保,借款方控股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5、贷款期限:1-5年;6、贷款金额:根据货款期内物业可用于归还贷款的现金流确定,且最高不得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45-50%;7、年利率:13-14%;8、融资服务费:2%或协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方账户后支付,资金方经纪公司与借款方经纪公司各50%;9、贷款操作时间:45-60天;10、资金方承诺:不收取任何考察费、差旅费、保证金、手续费等前期费用。
二业务流程1、借款方提交借款申请书、经营性物业租金明细统计表、借款主体公司基础资料、担保主体公司基础资料、项目资料等用於项目立项的资料;2、借款方提供资金方在资料审查中要求补充提供的文件和资料;3、资金方业务部门对立项资料进行审查、论证和测算;4、资金方项目立项评审通过后,借款方与顾问方签署《融资服务协议》;5、资金方自费前往项目地考察物业出租经营情况、偿债能力情况,承租人资信、支付租金能力,抵押物情况等。
借款方按《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尽职调查资料清单》提供全套纸版资料:6、资金方设计交易结构,确定融资方案,双方签署借款合同、租金账户监管合同等相关文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募集资金;7、办理物业抵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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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我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我行授信押品操作细则等,特制定我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下称“本指导意见”;各分行应遵照本指导意见,分行自行制定的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相关部门、监管机构和我行有关规定,规范开展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
本指导意见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法人发放的,以其合法拥有产权的经营性物业作为抵押物,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业的自营、出租等经营性收入的贷款;该等经营性物业是指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具有独立产权、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裕、还款来源稳定的商业和工业用房,包括写字楼、综合性商业设施商场、商铺、专业市场、四星级含以上宾馆酒店、标准化工业厂房等;
第二条本行开展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授信”原则;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按我行对公客户一般风险业务流程审批,纳入对该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二“分级授权”原则;我行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按照授信主体区分为房地产企业和非房地产企业进行不同授权;各分行必须在我行公司授信业务授权权限范围内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未经授权不得办理;
三“责权分明”原则;办理该业务的各环节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部门职责和分工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实施该业务的动态管理和流程控制;
四“合规经营”原则;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应遵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贷款用途合规性审查,防范合规风险;
五“总量控制”原则;各分行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应符合我行的信贷政策和有关调控管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入条件
第三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是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并具备以下基本准入条件:
一借款人具备与抵押的经营性物业相关的自营、出租等经营许可范围;
二近三年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备还本付息能力;如果借款人为新成立的企业,其母公司应符合该项条件;
三借款人及其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以往资信情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该项抵押物业可产生稳定的自营收入或租金收入;在贷款期内,借款人从抵押物业获得的所有收入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和税费支出后,剩余现金流可覆盖我行贷款本息;
如果借款人是我行的战略客户,贷款期内从抵押物业获得的所有收入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和税费支出后,剩余现金流应能覆盖我行贷款本息的80%以上;同时要求必须先落实其他补充还款来源,确保按期足额还款;
如贷款期内抵押物业全部或部分转为销售,需将销售方案报原授信审批机构审批;原则上,如销售款或申请人其他自筹资金能够按照足额偿还我行贷款本息的,可同意销售,但必须在注销抵押登记前足额偿还我行贷款;如无法足额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则须重新上报审批授信方案;
二抵押物业的产权人借款人与经营人为同一法人的,借款人须书面承诺抵押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业务在我行办理,并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监管;借款人须在我行开立销售收入/租金收入等监管账户,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并在人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公示,确保贷款期内借款人从抵押物业经营取得的收入全部质押给我行;
贷款期内,借款人从抵押物业经营取得的相关收入均须进入监管账户管理,所有收入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和税费支出后,剩余现金流必须优先用于归还我行贷款;
三抵押物业的产权人借款人与经营人非同一法人的,经办机构须详细核实委托经营方式、委托经营期限、经营收入管理和分配等,确保贷款期内经营权和经营模式的稳定,确保产权人借款人从抵押物业取得的所有收入按前述第五条第二款要求执行;
产权人借款人和经营人须同时承诺,抵押物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变动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投资、质押、股东变动等,须经原授信审批机构审核同意或提前结清贷款;
四针对抵押物业设立的抵押、应收账款质押、收入账户监管等事项,必须告知全部承租人和经营人;
五抵押物业应办理相关财产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我行;
六如果组成银团贷款,应按我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版操作;
七满足我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内合法合规的资金需求,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机构以及我行的各项制度和规定,不得流入违规领域;
第六条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只能用于抵押物业除资本金以外的建设投入,资本金比例应符合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如该项建设投入已由银行开发贷款或股东关联方借款解决的,则贷款资金可以用于替换抵押物业建设前期除资本金以外的银行开发贷款或股东关联方借款;其中用于偿还股东关联方借款的贷款资金,严禁被股东关联方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或其他违规领域;
第七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案;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0年,按现金流测算情况制定合理的分期还款计划争取均衡还款,至少每半年还款一次;
第八条贷款利率按我行相关规定和市场价格确定;
第四章抵押物
第九条借款人向我行申请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时,应提供与抵押物业相关的批文、产权证、资金投入证明、相关合同、审计报表、物业出租和其他经营收入证明等各项资料;
抵押物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抵押物业必须已完成竣工验收,并已投入商业运营,其剩余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5年;
二抵押物业已取得或能够取得独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合一地区的房屋所有权证须包含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物业土地使用权须为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一致;抵押物业实际用途与土地规划、建筑规划用途一致;
三抵押物业须位于我行机构所在城市、成熟的商业区内,状况良好,可单独处置,具有良好的变现能力;其中标准厂房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必须位于经国家有权审批部门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内;
第十条放款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须办妥房屋所有权含对应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方能放款,抵押率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如放款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在满足以下四项条件的前提下,可先办理在建工程含对应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并在我行允许的期限应不超过当地房管部门规定的办证期限内办妥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授信审批机构应在授信批复中对我行所能接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办理期限予以明示;
可先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须满足的四项前提条件为:
一抵押物业符合前述第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二当地可办理完善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三在建工程抵押转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过程中无悬空期;
四抵押物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支付的税费已全部支付完毕;
放款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不能满足上述四项条件的物业,不得接收为
我行抵押物;
第十一条抵押物业须由我行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房产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确定抵押物业的价值;
第十二条分行应对抵押物实地走访,了解周边市场环境和商业氛围,现场检查抵押物业的经营和使用情况,判断评估价值是否合理及可变现能力;对评估价值虚高、变现能力弱的,应审慎接受为我行抵押物业;
第十三条调查抵押物业未付款项,对有未付土地费用、取得产权所需应付未付税费、应付未付工程款未到期的质量保证金除外等情况的物业,不得接受为我行抵押物;
第十四条对有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进行改建、超建或未按规划使用等情况的物业,不得接受为我行抵押物;
调查抵押物业是否有司法限制,对有已被抵押给第三方、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等情况的物业,不得接受为我行抵押物;
第十五条贷款期间,根据抵押物业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定期回访制度;对市场价值下跌明显的抵押物业,应要求借款人追加其他足额有效的担保方式或加速归还我行贷款;
第十六条对抵押物管理未提及的相关要求,按照我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和我行授信押品操作细则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流程、审批授权、放款操作、贷后管理、各岗位职责分工等均按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现行各项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对于本指导意见中未尽事宜,各分行应在本管理办法的框架内,结合当地相关管理制度和市场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指导意见由我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