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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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向前发展。
制定于1979年,历经1996年全面修订,2012年再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出发,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以问题为导向,比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谈如何进一步规范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存在问题
(一)执法理念问题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也会扭曲。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都能在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中寻找到思想根源。
主要表现为:人权理念淡薄,认为犯罪嫌疑人当然不能和正常人同样待遇;程序价值模糊,认为法律修改“脱离实际”、“束手束脚”,“对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案件越来越难办”;功利主义为先,对有关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
(二)侦察措施问题
侦查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仍然较多地采用“由供到证”,技术侦查措施所占比例少;二是不能顺利对涉案存款、债券、
股票、基金份额、房产等财产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有的是有关机关根本不配合,有的是这个过程中“跑风漏气”。
(三)强制措施问题
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缺少有效
过渡措施,要么逮捕羁押,要么取保放人,而为了侦查方便、防止犯罪嫌疑人不能随传随到,更倾向于逮捕羁押,监视居住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常常是变相使用羁押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办案场所。
(四)证据制度问题
证据制度方面最主要的问题一是证人不愿意作证,既不愿意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二是有关单位尤其是相关政府机关以工作忙、找不到等理由不愿提提供关健证据,三是本案侦办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案件不能同步管辖、同步处理,影响本案处理,比如徇私枉法案,原案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迟迟不予处理,则本案就无法办理。
(五)案外因素问题
案外因素对基层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有三种情况,一种是现行体制、制度框架内的影响,比如,一个涉案线索是否初查、是否立案,立案后是否一查到底,有时候不仅仅从案件本身来决定,还要受制于当地的政治、社会情势,因此会出现选择性执法;二是案件考核的影响,为完成任务,追求数量,忽视质量,如有多个受贿线索,仅查实一笔,其余不再继续侦查;三是非正常影响,主要是办案人员出于徇私目的,在侦查过程中通过种种手段获取私人非法利益,
因而出现选择性执法,如贿赂案件只处理受贿人和主要行贿人,对于次要行贿人往往因人而异。
二、问题分析
(一)执法理念方面存在的问题从根本上来书是受制于法治文明的发展程度,具体原因一是进入工作程序的案件线索都是“有罪”线索,侦查人员思想上是“有罪期待”,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去寻找“有罪”证据,而不是去找无罪证据,无罪证据是在有罪证据无法获得或随机出现时的被动获得;二是工作考核目标促使侦查人员朝着“成案”方向努力;三是案件一旦启动,只有成案,才是对得起付出,才能更好画上句号;四是当前腐败形势非常严峻,“有‘事’推定”是一种普遍心理。
基于以上原因,具体到个案时,保障人权、程序价值、规范执法这些“宏观正确”的理论和规定都要服从于“成案”的微观要求,服从于具体工作。
(二)侦查措施中“由供到证”仍然占有优势,主要是路径依赖,过去人权观念不普及,对刑讯逼供处罚不严,犯罪嫌疑人权利意识不强、对抗性弱,低强度的刑讯很容易获得口供,按口供获得其他证据从而定案,时间、人力、物质成本都非常低,从经济学角度来讲是最经济的。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虽然也有关于技术侦查的内部规定,但对于基层检察院来说,一是审批程序繁琐,二是需要“求”公安机关帮助;三是无论是基层公安机关还是基层检察机关,设配装置的配备都有限,很多技术侦查措施无法付诸实施;四是技术侦察经常是从外围入手,需要过滤大量无用信息,成本较高;
五是基层检察干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设备设施能力有限;六是基层区域熟人社会程度高,经过的环节越多,越容易“跑冒滴漏”,影响办案。
(三)强制措施方面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相比之下,把犯罪嫌疑人羁押起来最安全,可以有效防止逃跑、串供、毁灭证据,加之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制度存在众多不足之处,所以逮捕和取保候审不是渐进替代措施,而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要么羁押,要么放人。
而且在侦查措施、侦查手段有限的情况下,逮捕羁押更易于促使犯罪嫌疑人心理达到转化临界点,从而突破案件。
监视居住几乎不使用,主要是法律规定不完善,无法具体操作。
(四)证据制度方面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是熟人社会,在基层区域更是如此,证人在不涉及自身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作证会在社会上和心理上会处于“道德困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意得罪人。
单位不愿意提供关健证据,除了上述原因,还有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客观心理,更有维护利害相关方合作、工作关系的考虑,避免今后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既有文化上的深层次背景,更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的直接原因。
比如,某个案件的关键证据就是某政府机关掌握的一份书证,但找各种借口不予提供,对于基层检察院来说,没有有效的办法。
(五)案外因素影响导致选择性执法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职务犯罪查处尤其是窝案、串案肯定会影响当前经济工作(不是经济发展),而检察机关工作的一个主要指导思想就是为“大局服务”,必
然要服从地方党委从本区域“大局”出发所做的决定;二是近些年检察机关普遍采取目标考核方式来推动工作,各基层院要完成一定办案指标,而这些办案指标还处于数量、大案、要案等要求上,因此,实际办案中,在一个犯罪嫌疑人涉及多个事件时,往往会选择最容易查实、最能成案的线索进行,一旦有一件事情定案了,而其他线索继续侦查费时费力、有难度时,往往倾向于尽快结案,出现选择性执法;三是一件案件涉及多人多事时,办案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虽然不敢将整个案件“抹平”,但对处于“枝节”地位的人和事会“放过一马”,从而出现选择性执法。
三、对策建议
基层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途径考虑加以解决。
第一,严格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动力以及内容从根本上说还是为了解决问题。
而且,本次的修改也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比如,关于保障人权的理念问题,关于技术侦查问题,关于被取保候人的义务,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关于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功能的重新界定,关于促使证人作证的保障,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扩大和相关主体的配合义务,等等。
因此,严格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
当然了,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这些规定的贯彻执行不会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过程,尤其像尊重和保障人权这种执法理念层面的转变,更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第二,完善相应的工作性制度规定。
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但其中很多内容执行起来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出台,做了一定的细化,但并不完全。
比如,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被告方提出某一证据是非法证据,控方为了证明不是非法证据,就要说明该证据是如何获得的,这就需要制定一系列工作制度,明确规定哪类证据,如何取得,具体手续如何,填写哪些文书,以此证明不是非法证据,这些规范侦查行为的工作制度应涵盖整个侦查过程。
第三,加强检察基础设施建设。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针对实践中存在问题所作的一些新规定的落实,还需要一定的物质技术条件支撑。
比如,技术侦查的采用,由于律师介入案件时间提前,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要有充分的证据,采用技术侦查,需要一个过程,比如电话监听,不可能采取措施立即就获得所需证据,这个过程中,尤其是在基层熟人社会,时间越长越容易“跑冒滴漏”。
再如,现在商业银行都是“拉存款”,这面刚查完,那边马上就知道了。
所以,建设信息平台就非常重要,但是,建立这种银行存款股票期货账户、房屋、水电煤气费用综合信息平台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还需要物质、精力、时间投入和各方面关系的协调。
第四,进一步加快促进体制机制创新。
解决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问题离不开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改进。
就前述案外因素影响导致的选择性执法问题,关于地方党委的影响,短期内还无法完全避免,从长期来看,一是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
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有助于减少不当影响;二是探讨省以下检察机关垂直领导,这涉及宪法规定的“一府两院”的体制问题;三是更多发挥上级院指定管辖工作机制的作用。
关于案件指标导致的选择性执法,需要改进考核标准和模式,不能单纯以数量、大案、要案简单指标为准,要把反映案件涉案人数、涉案罪名、涉案金额、侦破难度、侦办影响、工作量等都列为案件评价因素,赋予不同的权重,综合衡量一件案件的工作成效,进行精细化考评。
关于办案人员徇私导致的选择性执法问题,要加强内外部监督,完善工作机制。
可以考虑线索管理权、立案预审权、侦查结案权分离。
一件案件从线索到结案由不同人员(办案组)参与,防止一两个办案人员“一手遮天”、“全程操控”。
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完善,离不开法律的完善,比如,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出现、发现的与本案有关的妨碍执行公务、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案件,由检察机关侦办更适宜,一是因为这些案件的动机和目的是因为本案(职务犯罪案),二是有利于节省司法成本,三是更有利于本案(职务犯罪案)侦办。
这就需要修改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