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加强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水平探讨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向前发展。
制定于1979年,历经1996年全面修订,2012年再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出发,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以问题为导向,比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谈如何进一步规范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存在问题(一)执法理念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也会扭曲。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都能在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中寻找到思想根源。
主要表现为:人权理念淡薄,认为犯罪嫌疑人当然不能和正常人同样待遇;程序价值模糊,认为法律修改“脱离实际”、“束手束脚”,“对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案件越来越难办”;功利主义为先,对有关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
(二)侦察措施问题侦查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仍然较多地采用“由供到证”,技术侦查措施所占比例少;二是不能顺利对涉案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房产等财产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有的是有关机关根本不配合,有的是这个过程中“跑风漏气”。
(三)强制措施问题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缺少有效过渡措施,要么逮捕羁押,要么取保放人,而为了侦查方便、防止犯罪嫌疑人不能随传随到,更倾向于逮捕羁押,监视居住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常常是变相使用羁押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办案场所。
(四)证据制度问题证据制度方面最主要的问题一是证人不愿意作证,既不愿意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二是有关单位尤其是相关政府机关以工作忙、找不到等理由不愿提提供关健证据,三是本案侦办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案件不能同步管辖、同步处理,影响本案处理,比如徇私枉法案,原案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迟迟不予处理,则本案就无法办理。
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很大的影响,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其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技术侦查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与改革,对检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尤为重大,这些制度变革既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挑战,需要检察机关调整观念、创新方法、积极应对。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非法证据排除;技术侦查一、新刑事诉讼法涉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规定(一)技术侦查措施的入法这次刑诉法修改对侦查工作做了比较大的调整,最大的一项变化就是将技术侦查措施正式写入我国刑诉法。
这不纯粹是一个刑事诉讼问题,而应该站在政治高度上看待这个问题。
这为检察机关今后的侦查工作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证据的机会,有利于帮助办案人员摆脱对口供的依赖。
有了技术侦查,办案人员今后就有可能获取大量的音像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这也为获取更多的物证、书证创造了条件。
(二)预审讯问程序的完善侦查程序中的另一重大变化是预审讯问程序的完善。
新刑诉法规定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后要将其立即送到看守所,减少在看守所以外的羁押,减少侦查人员单独控制嫌疑人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一规定意义重大。
此外,将犯罪嫌疑人送到看守所以后,所有的预审讯问一律在看守所内进行,把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进行预审讯问就属于违法的行为、无效的行为。
这将给侦查工作带来实质性的变革。
以前,预审讯问人员一般都是从看守所把人带出去讯问后再送回来,这样获取口供相对比较便利,而且效率比较高。
如今要求一律在看守所内审讯,还要同步录音录像,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三)辩护律师权利的扩大侦查过程中面临的另外一个难题是律师权力的扩大。
辩护律师介入范围的扩大,无疑会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并且不允许侦查人员在场,会谈的过程也不被监听。
这意味着会谈的内容不受限制,既可以讨论案情也可以讨论辩护策略,辩护的立场观点、辩护思路的形成都不受限制。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摘要]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此次刑诉法修改幅度很大,修改内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涉及刑事侦查方面的修改也很多。
当前,我国正处于政治体制转型、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时期,职务犯罪处于一个“相对高发期”,同时相较传统的职务犯罪,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基于此,文章拟从制约检察系统侦查水平提升的原因出发,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情况,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如何转变侦查方式,提高侦查能力谈一些肤浅之见,以期能抛砖引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职务犯罪侦查;侦查方式;侦查能力;经验主义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是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具体到职务犯罪侦查领域,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对讯问时限提出具体严格的要求,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等等。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下技术侦查制度的探讨
新《刑事诉讼法》下技术侦查制度的探讨[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根据侦查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里所指的技术侦查措施应该不仅包括技术性侦查措施,还包括乔装侦查、使用线人、卧底侦查等措施。
对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取得的证据,应该建立相应的技术侦查证据采信原则,如建立专家顾问和对技术侦查证据鉴定制度、建立技术侦查证据补强规则等。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采取了严格的限制,这是从执法者角度出发为保证技术侦查措施正确有效实施进行的规定;还有必要从被侦查者角度出发,规定对违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如何救济。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探讨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中专门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根据侦查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有关规定。
这是刑事诉讼立法顺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
但是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将会在刑事诉讼中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比如技术侦查的概念和外延,技术侦查收集的证据在法庭上如何质证和采信?对技术侦查对象的侵权救济等。
笔者结合职务犯罪侦查实践浅谈自己的看法。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和外延关于技术侦查的概念,学界主要有两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是认为技术侦查是秘密侦查的一种,是以侦查措施的技术含量为标准来划分,认为在侦查中需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装备来查明案情、搜集证据,技术含量高的侦查措施为技术侦查措施,如监听、拍照和摄像,否则为非技术侦查措施。
第二种理解是将技术侦查措施基本上等同于秘密侦查措施。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因为秘密侦查往往要使用一些专门的技术手段,因而又称“技术侦查”。
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的概念和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没有规定和列举,我们从具体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端倪。
笔者注意到该法第151条规定了“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及应对之策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及应对之策[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人权保护和程序合法规范化,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势必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其中既带来了有利条件,又带来了严峻挑战。
文章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发展机遇、严峻挑战以及应对的措施等方面问题。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影响;应对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贯穿始终,强化和完善了辩护权,使“权利”博弈于“权力”,以实现“控辩平衡”;规范了侦查行为,明确规定不得自证其罪,明确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这些新的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现行的办案模式带来了重大挑战。
(一)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将对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带来较大冲击本次修订吸收了《律师法》中的关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由原来的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聘请律师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不难看出,在不被监听的会见中,辩护人可能会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证明标准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在供述和辩解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甚至会慢慢出现个别律师会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对侦查、逃脱罪责的情况,这势必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在到案后拒不交代问题,或者交代问题后,会见了律师,口供出现反复。
此外,律师会见后,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的犯罪线索有可能被透漏出去,这对查处窝案串案极为不利。
换言之,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既要面对犯罪嫌疑人,又要面对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
这虽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合法权益,但又不能不说这对打击职务犯罪带来了不少的冲击。
因此,很多关键性证据要在辩护律师介入以前就达到证据链完整,对职务犯罪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有可能被滥用《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根据第5 0条和 1 1 8 条之规定,实际同时存在犯罪嫌疑人享有回避回答证明自己有罪提问的权利和承担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义务,该项权利和义务有一定的冲突。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方略探讨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方略探讨[摘要]2012年3月14日公布的新《刑事诉讼法》(下简称“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文章拟对此进行一个梳理和总结,并提出笔者个人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调整应对新刑诉法实施的见解。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新刑诉法;人权一、新刑诉法修改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内容(一)关于人权保障保障人权是宪法和法律的一个重要价值和功能,这次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增加了人权保障的内容,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规定有:1.确立了人权保障的总原则:在该法第2条明确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
2.完善了律师辩护权:在该法第36条明确“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3.增加犯罪嫌疑人的基本健康权益保障:在该法第117条明确“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通过录音录像规定,遏制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在该法第121条明确“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5.增加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程序,尽可能降低监禁率和监禁期限:在该法第93条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关于证据及证明问题1.明确了证据的种类:在该法第48条规定“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确立了自由心证原则:在该法第50条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新刑诉法实施背景下侦破职务犯罪案件若干对策思考
[ 摘 要] 刑诉法的修改, 给检察机关突破职务犯罪案件带来新的契机和挑战。 更新执法理念、 转变侦查
方式、 强化专业化建设、 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是新刑诉法实施背景下, 提升侦破案件的能力、 水平、 质量、
效率、 效果的重要途径。
[ 关键词 ] 新刑诉法; 职务犯罪; 挑战; 对策 [ 中图分 类号 ] D 9 1 5 . 4 [ 文献 标识 码3 A [ 文 章编号 ] 1 0 0 1 — 6 5 9 7 ( 2 0 1 3 ) 0 4 — 0 0 5 2 — 0 6
V o 1 . 4 9 N o . 4
J u l y , 2 0 1 3
新刑诉法实施背景下侦破职务犯罪案件若干对策思考
倪 业 群 , 蔡 春 生
( 1 . 广西师范大学 法 学院, 广西 桂林 5 4 1 0 0 4 ;2 . 广西桂林市人 民检察院 , 广西 桂林 5 4 1 0 0 2 )
第4 9 卷 第4 期
2 0 1 3 年 7月
广西师 范大 学学 报 : 哲学社 会科 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G u a n g x i No r ma l Un i v e r s i t y : P h . 1 o s o p h y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职务 犯 罪案 件 带 来 了严 峻挑 战 。例 如 , 新刑 诉 法 规 定, 司法 机关 不得 强迫 任何 人证实 自己有 罪 ; 收集物
证、 书证 不符 合法 定 程 序 , 可 能严 重 影 响 司法 公 正
的, 如果 不 能补正 或者 作 出合 理解释 , 对该 证据 应 当 予 以排 除 , 不 得作 为起诉 意见 、 起诉 决定和 判决 的依 据, 等等 。 新规 定对 职务犯 罪 案件 的成功侦 破增 添 了
新刑诉法出台后检察检务保障工作探析
新刑诉法出台后检察检务保障工作探析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检察机关各方面的工作将产生巨大影响。
为了适应新的工作情况,在增加新职能的前提下,必须做到增机构、增人员、增装备、增设施、增经费,才能保证新刑诉法的顺利贯彻实施。
本文拟就实施新刑诉法后基层检察机关新增检察工作量所需检务保障进行思考,并探讨相关应对之策。
一、新刑诉法实施后新增检察工作量分析新刑诉法出台之后,对基层检察机关而言,主要增加了以下工作量:(1)非法证据的排除工作;(2)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提审工作;(3)各类法律文书的修改、完善工作;(4)批捕案件的后续跟踪审查工作;(5)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接待工作;(6)刑事和解工作;(7)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8)未成年人分案起诉工作;(9)法律监督调查工作;(10)社区矫正的监督工作;(11)证人作证、保护工作;(12)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工作;(13)特别程序中增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等工作;(14)技术侦查工作。
二、新增工作量对检务保障的新要求由于检察工作量的增加,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投入:一次性投入基础设施、设备及信息化装备建设和经常性经费增加需求,现分述如下:(一)经常性经费增加需求。
为完成新增检察工作量,必须增加检察干警的招录力度,人员经费保障是检务保障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工作量的增加必然导致相关经常性经费的增加。
另外,基层检察机关为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适用,需要将以往的法律文书进行一次系统、全面的整理,淘汰过时、陈旧的文书样式,制作符合新形势要求的文书,办公用品(纸、笔、本、文件夹、打印、复印设备以及打孔机、装订机等)的需求量增多;办案、提审及外出核查证据的办案交通费需求量增多;接待律师及其他诉讼当事人所需的接待费用需求量增多;为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需要对检察人员进行大规模的学习培训,必然导致相关培训费用的增加。
(二)一次性投入基础设施、设备及信息化装备建设经费增加需求为适应高检院统一业务应用软件运行和科技强检的要求,要建成了”三网四室五系统”构成的基础信息运用平台(”三网”,即局域网、专线网、互联网;”四室”,即视频会议室、指挥监控室、审讯室、电子阅览室;”五大系统”,即局域网信息发布系统、检察机关规范化管理系统、审讯监控指挥系统、电子显示屏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系统),这些强制性要求也必然需要有经费做后盾。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视角
等 问题 , 必要 建 立 健 全职 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机 制 、 内线 情报 网络 ” 制 、 有 “ 机 外部 调 查 取证 配合 机 制 、 工
作 保 密机 制 和 污点 证 人 制 度 , 完善 初 查程 序 的立 法 和 侦 查 强 制措 施 , 集 中线 索管 辖 权 和 侦 查 权 , 并
整 合侦 查 资 源 。要 加 强 省 级检 察 院对 基 层 检 察 院 的 指 导 和领 导 工作 , 实解 决 目前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切
自修正 《 刑事诉讼法》 以来 , 国在立法层面 和实践 层面先后 建立 了一 系列职务犯罪 侦查工 我
作机制 , 为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 的顺 利进行提供 了根本 性的制 度保障 。但是 , 者通过 对基层检 笔 察 院的调研 发现 . 目前 我 国职 务犯 罪侦查 工作 机制还存 在 不少 问题 , 引起 立法 、 应 司法 和学术 界 的重视 。 以芜湖市两级检察 院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情况 为视角 , 重从 加大办案力度 的角度 , 现 着
职 务犯 罪侦 查 工作 机制 存 在 的问题 及对 策
— —
以基 层检 察 院职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为视 角
陈 广 计
( 湖 市 人 民检 察 院 ,安徽 芜 湖 2 1 0 ) 芜 4 0 0
摘 要 : 目前 我 国检 察 系统 职 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中存 在 着 案 件 线 索 来 源 渠道 不 宽 , 索及 侦 查 管理 线
初 查工作 “ 是处理 案件 线索 的一 项重 要措 施和 途径 , 既 也是 立案程 序 的一项 重要 内容 和环
新时代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路径探索
新时代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路径探索作者:常嘉文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04期摘要:在“两反”转隶前,司法机关承担着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批捕等一系列职能。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了监察委是国家监察机关,有对全部公职人员的监督调查权,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侦查和处分的职能。
检察机关的职能发生了重大转变。
新时代下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犯罪侦查工作的路径选择:(一)进一步加强侦查人员侦查水平,加强侦查队伍建设;(二)构建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实现上下协同;(三)完善线索收集管理机制;(四)进一步推广与监察委等单位多种协调沟通方式,形成办案工作合力;(五)发展信息化侦查手段,提高侦查部门装备水平。
关键词: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对策建议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4-0080-03一、新时代检察机关职能定位自1954年《宪法》颁布建立国家司法体制以来,法律监督职能一直是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但因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特殊历史发展原因,对法律监督这一司法体系重要环节缺乏必要的概念厘清和功能界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一府两院”正式变更为“一府一委两院”,监察体制改革将原来隶属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全面转划为监察委行使,检察机关仅保留对14种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权。
在新形势下,如何落实好刑事诉讼法新规定,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建构好新的侦查工作机制,运用好检察机关侦查权,是目前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理论和实践难题。
二、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特点及意义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所以将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规定由检察机关行使,是因为与其他职务犯罪相比,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特点明显,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自身性质与工作方法在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中有着显著的优势,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其应对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其应对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到了许多方面,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着重分析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何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完善和改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职务犯罪侦查检察机关作者简介:谢志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助理检察员;李春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局长。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06-02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出了重要补充和完善。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庞杂,涉及条文众多,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当拓展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积极应对,将新刑事诉讼法落实到实处。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事诉讼法(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的影响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且在许多条文中体现了这一原则。
这是《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法律制度中的体现。
人权,简言之是指作为人就应当享有的权利。
现实的刑事司法理念中,“保障人权”不仅要保障人民群众的人权,也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受到刑罚处罚的罪犯的人权。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最容易被侵犯。
反渎工作中常见刑讯逼供案件就是犯罪嫌疑人权利受到侵犯的典型。
(二)如何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要注重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既要依法惩罚犯罪,又要增强人权保障意识,尤其是要保障处于被追诉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其次,在自侦工作中,侦查人员要通过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来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侦查过程中,从证据收集工作的规范性到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皆应如此。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的措施[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仍旧实行“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的巨大的挑战。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新《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等方面有哪些新规定?这些规定又对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文章将就这方面内容进行阐述,以供实践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辩护;证据;强制措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是16年来的首次,条文数量增加了65个,字数增加了1.1万字,涉及到100多处内容,修改条文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
与职务犯罪侦查相关的内容也进行了不少的修改,涉及到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侦查活动等多方面的内容。
此次修改,对仍旧实行由供到证的我国传统侦查模式①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来说,是一次巨大的挑战。
一、挑战的体现(一)在辩护方面,加强了对辩护人正当权益的保障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表现在:一是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并且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而新刑事诉讼法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律师可以介入的时间明显提前了。
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是会见程序简化,会见的内容方面得到扩大。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新时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开展问题研究
新时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开展问题研究[摘要]为适应当前形势需要,刑事诉讼制度的修改完善必须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涉及侦查、强制措施、刑事证据的某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刑事诉讼;职务犯罪;侦查新修改《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修改条文逾百条,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好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妥善解决了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有效地惩罚犯罪、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一、法条变动笔者认为,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的最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法条的变动:第一,修改之前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检察机关批准。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论职务犯罪侦查立法现状与完善——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人员 还应 当保证 犯罪 嫌 疑人 的饮 食 和必要 的休 息 时
间, 并 且两 次拘 传 的 时 间间 隔 不得 少 于 1 2小 时 , 这 些都 体现 了新《 刑事诉 讼 法 》 大 力倡 导 的人 权保 障理
念。
使用 。 ” 这 些证 据 的转 化 , 有 利 于 行 政执 法 和 刑 事 司
法 的衔接 配合 , 有利 于查 处 和打击 职务 犯罪 活动 。 正 式 以法 律 形 式 确 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制 度 。新
将取 保候 审 和监 视 居 住 区别 对 待 。首 先 , 进 一 步 明确列 举 了监视 居 住适 用 的条 件 , 对 监 视 居住 的 执行 场所 有所 规定 , 规 定 了指 定居 所 监 视 居住 的情 形仅 限 于危害 国家 安全 的犯罪 、 恐怖 活动 犯罪 、 特别 重 大贿赂 犯罪 , 但不 得在 羁押场 所 、 专 门的办 案场所
( 二) 转 变办 案 模 式 , 以 侦查 信 息 化 办 案 代 替 审
讯 破 案
进一 步 规范 了逮捕 规定 。新 《 刑 事诉 讼法 》 对 逮
捕制 度进 行 了重大 的修 改 , 第 6 9条 、 第 7 5条 、 第 7 9 条规 定 了逮捕 适用 的条 件 , 进 一 步 细 化 了社 会 危 险 性 的具体 情形 。结 合 实 践 , 对 于被 监 视 居 住 人 违反 规定 后转 捕 的六种 情 形 做 出 规 定 , 新《 刑事诉讼法 》
( 二) 强 制 措 施
( 一) 证 据 制 度
浅谈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
度和广 度上完善和 创新 了我 国刑事诉讼制度 ,对于 建设公正 高 效权 威的刑事 司法制度具有 重要 而深远 的意义 。对职 务犯 罪侦 查而言 ,新刑 事诉讼法延 长了传唤、拘传 的时限,赋予 了检察 机关采取技 术侦查措施 的权 力,确立 了侦 查讯问全程 同步录音录 像制 度,增设了侦查终结听取律师意见程 序。
是国家追究和 惩罚犯罪这一活动 的形 式和 内容 、方法与 任务
的统一。
地 完善 ,我 国的刑事诉讼法亦不例外 。19 9 6年 3月 l 7日对我 国的刑 事诉 讼法 进行 了修正, 自 19 9 7年 1 1日起 施行 。时 月
隔将近 l 6年 ,我 国的刑事诉讼法继 19 9 6年之后进行 了又一 次 重大 修订 :2 1 0 2年 3月 l 4日,十一届全 国人大五次会议审
关 键词 :新刑诉法 ;检察工作 ;职务犯罪 ;侦查
17 9 9年 7月 1日,第五 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 会议 在 北京召开 。 此次会议通过 了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 , 于 18 9 o年 1月 1日起施行 。都说 ,社会在 不断地 发展,不断
正确实施。本法和刑法 ,同是国家与犯罪 作斗争 的有力武器 ,
限 意 识 ,坚 持 理 性 、 平 和 、 文 明 、规 范执 法 , 特 别 是 要 牢 固
的正确 实施 ,惩 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罪 ,保护 人民,保障 国家安全 和社会公 共安全 ,维护社会主 义社 会秩 序,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 ”据
此 ,我 国刑事诉讼 法 的立法宗 旨包含 以下相互联系 的三个方
是指 国家制定刑事 诉讼法律 ,建立 刑事诉讼制度 ,规范刑事
诉 讼程 序 ,进 行刑事 诉讼活 动所要达 到 的预 期 目标 或结 果。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影响与实践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影响与实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更好的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妥善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刑诉法的修改也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基于修改后的刑诉法相关规定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的影响,联系到自侦办案实践中,必然对自侦部门传统办案理念和办案模式提出新的挑战:(一) 自侦部门侦查难度大大增加。
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活动的规定,相比较修改之前的刑诉法,最显著的特征是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取得辩护人身份,律师参与诉讼、了解犯罪嫌疑人涉案情况的程序极大地前置,而现阶段部分自侦人员的办案思维还停留在刑诉法修改之前,对律师提前介入侦查的准备工作不足,导致工作陷入被动。
通常绝大多数律师能恪守职业道德,但亦不能排除少数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付侦查、逃脱罪责。
律师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职务犯罪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处罚规定、沉默权的运用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甚至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给自侦工作带来极大的干扰和阻力。
(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对自侦部门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在传统“重口供、重实体、轻程序”侦查理念的支配下,部分自侦办案人员习惯于采取“由供到证”的办案方法,把突破案件的期望寄于“突破口供”的“十二小时”上,并力求在立案后利用强制措施取得的时间优势求得新的进展。
侦查过程中,部分办案人员程序意识淡薄,过度关注实体内容而忽视办案的程序要求,影响了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甚至最终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不予采信,苦心经营的线索以及大量初查工作,皆因程序瑕疵被否定。
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及对策
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及对策[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及其监督等四个方面的内容,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机遇。
文章将对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如何应对进行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修正案;职务犯罪侦查;影响;对策一、引言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刑诉法体现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要求和新期待,是我国法律工作者不断研究、实践、总结的智慧结晶。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以及强制措施,而在这过程当中往往会涉及公民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的侵害与剥夺。
因此,在侦查活动的开展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侵害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又要求侦查机关要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不放纵犯罪分子。
针对我国侦查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理念,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秉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对原先的条文进行了大面积的修改,具体到侦查工作,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四方面,修改后的刑诉法首次在部门法中明确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衡,还有利于维护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权益。
在强化侦查机关打击犯罪力度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必将有力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的步伐。
而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后,必然对广大检察干警在司法理念、办案意识等方面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尤其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原有侦查模式和侦查理念的影响更为深远,这要求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必须提前谋划,积极行动,增强本领,才能出色地完成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使命,也才能更好地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新刑诉法视角下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新刑诉法视角下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摘要]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以及侦查措施等方面的修改,做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和谐统一。
这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只有充分利用机遇,合理化解压力,通过对这些新规定的梳理和分析,逐步转变侦查方式方法、优化侦查模式,才是明智之道。
[关键词]新刑诉法;侦查;影响;对应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第一次修正。
这部旨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律,在历经16载的社会变迁和司法实践的积累之后,再一次做出了重要修改。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为确保新刑诉法的正确贯彻落实,配套的《刑诉规则》以及司法解释也相继出台。
新的《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了290条,其修改内容涉及到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
司法机关做为法律的适用者,认真细致地研究法律的修改内容,探讨其对司法工作的影响,并根据新的法律做出正确的理解与应对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当然,各个司法机关及其内设部门在整体研究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也应当有不同的侧重点,作为检察院的自侦部门,我们应当重点研究有关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方面的修改内容,详细考量其对自身侦查工作的影响,并据此提出具体的应对方法,以便做到一方面能够适应法律及社会发展所提出的不断促进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同时又能够充分运用法律这把利剑去惩治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一、新刑诉法对侦查工作的影响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关于侦查的许多条文都进行了修改,同时也增设了一些条文,这势必会对职务犯罪侦查带来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律师提前介入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旧的刑事诉讼法中律师是以“法律帮助人”的身份介入侦查的,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是“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新刑诉法辩护制度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新刑诉法辩护制度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进一步完善了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技术侦查等规定,增设了特别程序,修改和增设的条文多达100余条。
辩护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章“辩护与代理”一章,并从原来的10个条文增至16个条文。
新刑诉法对辩护权进行了突破性的规定与调整,辩护权得以扩张,这必将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产生一定影响。
一、修改后刑诉法对辩护制度规定的变化(一)辩护权前移修改后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同时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修改后刑诉法将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由提供法律帮助者变更为辩护人,其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的辩护权前置到侦查阶段;二是律师在此阶段拥有辩护权意味着律师享有为保障辩护而生出的权利,比如了解案情的权利、调查取证的权利(旧规定律师在此阶段无权调查取证)、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
(二)会见权放宽修改后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同时修改后刑诉法还明确,除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以外,律师会见不再受到侦查机关制约。
如,辩护律师持有效证件即可向看守所要求会见而不再向侦查机关申请,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同样适用。
同时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三)阅卷权扩大修改后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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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加强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水平探讨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是我们国家刑事司法改革的阶段性重大成果,是完善我们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一个重大举措,对提高基层检察院在新形势下的侦查水平有着重大意义。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职务犯罪侦查;证据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定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刑事诉讼法。
纵观新《刑事诉讼法》,它的相关规定大大增强了我们反贪部门在依法收集、使用证据等方面的可操作性,同时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新法之革新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
(一)完善了证据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担并修改了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作了细化规定。
证据制度方面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新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以及排除的程序等内容,从而在法律上搭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框架。
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也是证据制度修改的重要内容,新法明确了特定案件中证人作证的保护措施,并将证人的补助、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等问题也纳入了保障范围。
此外,新法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转化适用问题也作了相应规定。
(二)强制措施的重大调整
在逮捕方面,新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与完善,细化了逮捕条件;完善了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特别是增加规定审查批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与程序;创设了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明确要求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并删除了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
这些修改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被逮捕人的权利保障,减少不必要的羁押,防止错误羁押。
关于监视居住,新法调整了其适用条件、执行场所、考察内容以及可以采用的监视方法,并规定了通知家属、辩护人辩护、检察监督等措施确保监视居住的正确适用,此外还明确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从而使监视居住成为比取保候审要重比逮捕要轻的准羁押措施。
对于取保候审,新法调整了其考察内容并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应承担的义务,以及保证金取保候审中保证金的确定、保管、退还等内容。
(三)完善了侦查措施
新法对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适用主体、执行主体、适用期限、保密义务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而且新法还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实施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等侦查措施,从而将技术侦查纳入法治化进程。
为了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新法明确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对在押人员的讯问只能在看守所进行,建立了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明确规定了讯问中应当保证在被讯问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等基本需求。
二、当前基层检察院在侦查取证上存在的问题
一是取证主体及人数不符合要求。
有的地方在询问或讯问时,违反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的法律规定,一人审问后由其他人员补签;有的由司法警察、实习学生或临时工等非侦查人员参与审问,甚至在笔录上签名;有的在搜查时主体不符合要求,或者没有邀请现场见证人等。
二是取证时限、地点不规范,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地方进行问话。
有的擅自
延长讯问时间;有的不严格执行提押还押制度,或者将看守所检察专业审讯室当做羁押室等。
三是取证方式不规范。
有的讯问、询问语言不文明,如采用粗暴、带有人格污辱性的语言等。
有的在讯问时有诱供、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极个别地方甚至搞刑讯逼供。
有的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搜查时有的不出示搜查证或未办理搜查证就实施搜查行为;有的扣押款物没有经当事人当面清点、核对,甚至有的不出具扣押清单等。
四是证据材料收集不符合形式要求。
有的在取证过程中不制作调取笔录或证据来源的情况说明;有的侦查文书、证据材料缺少签名、盖章;有的在提取有关书证、原始凭证过程中不制作相关情况说明,也没有当事人或相关证人的签字;有的在辨认涉案物品时提供辨认的物品数量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也存在直接将涉案物品交由犯罪嫌疑人指认等。
五是笔录的制作及内容表述不严谨。
很多地方的基层检察院在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无误后,其签写的是“以上笔录经本人看过,与本人所讲相符”,这句话中的“以上笔录”表述不够严密,以上笔录具体指笔录中哪页没有明确,这在实践中取证主体也是吃了亏的。
在一起案件中,庭审时就出现过律师质疑笔录签字确认的表述问题,认为以上所看过的笔录并没指名是哪页笔录,后来法院就只对部分笔录的供述予以认定,其他的都没有采纳。
六是制作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
在目前的办案模式下,难以做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立即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基本都是在案件得以突破,已经做出立案决定的前提下,才对审讯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初查阶段则缺乏相应的同步录音录像,因此,仅靠立案后的同步录音录像是难以去甄别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的。
此外,同步录音录像还存在一个问题:为了节省办案资源,加快办案效率,所进行的录音录像时间明显过短,容易让人质疑如何能在如此短时间内获取口供,整个审讯过程是否存在
违法取证之疑。
三、积极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带来的新变化,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能力探讨
一是树立以证据合法性为底线的办案意识。
证据合法性是证明能力问题,指笔录材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收集方法、形式、来源等均合法。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规定为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此外,该条还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是提高相对透明情况下收集证据的能力。
辩护律师介入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这种情况下收集口供,对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提出了挑战。
有的侦查人员在录音录像的条件下不会讯问了,在有律师介入、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发生变化后不知所措了,这些都不能适应新的侦查工作需要,必须不断提高侦查能力,特别是在相对公开透明情况下办案的侦查能力。
三是强化办案质量意识,提高获取、固定证据能力。
为加强反贪干警的办案质量意识,提高获取固定证据的能力,要求全体反贪干警:第一,树立全面、合法搜集证据的观念。
既要搜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搜集犯罪嫌疑人
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使搜集到的证据能够在实体上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者证人改变证言;在程序上保证符合法律规定,不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挑出瑕疵的机会,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又促进了案件的有序进行。
第二,在反贪部门开展“案件质量大比武、大练兵”活动。
每半年从自侦案件中抽出几起案件,组织干警进行认真的研究、评论,强化干警办案质量意识和证据意识。
第三,注重在讯问过程中及时提取和固定证据,特别是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重要证人实行全程监控和录音录像,为案件提供有力的视听资料,从而解决此类案件中证据稳定性差,证据易变的难题,确保案件质量。
四是高度重视案件初查工作,认真策划讯问工作。
要更加重视立案前的初查工作,规范案件初查行为,发挥初查作为职务犯罪侦查基础性工作的重要作用,真正实现由证到供的转变,对证据不足、不到位的,慎重使用风险决策,降低案件风险。
要大力培养审讯方面的人才,全面提高反贪侦查人员突审和预审的能力,注重口供的完整性和细节,注意发现取证的缺陷和证据之间的矛盾,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补强。
对重要证人证言和关键性证据,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有效固定,防止翻证、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