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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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管理办法

职务犯罪案件管理办法

职务犯罪案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管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管理。

三、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一律依法处理,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2.预防为主,打击为辅: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工作,预防胜于打击,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3.依法严惩:对于职务犯罪行为,依法严惩,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

4.审判公开透明: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职务犯罪案件的分类五、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1.立案条件:职务犯罪案件应当根据证据确凿、罪名明确、有法可依的原则进行立案。

2.立案程序: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六、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取证1.侦查权限: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应当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并配合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

2.取证手段:职务犯罪案件的取证应当依法进行,严禁非法收集和使用证据。

3.保护证人和当事人权益: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应当重视对证人和当事人的保护,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和执行1.审判程序: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应当遵循公正审理、争议适当解决、证据真实合法的原则。

2.刑事责任:依法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究,确保刑法的公正适用。

3.执行结果公示:职务犯罪案件的执行结果应当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八、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工作1.职务犯罪案件的宣传教育: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社会的公德意识和法治观念。

2.预防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机制,提高对职务犯罪行为的预警和防范能力。

3.制度建设:健全有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管理制度,规范相关人员的职责和行为。

九、监督和评估1.外部监督:社会各界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管理应当加强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

2.内部评估: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职务犯罪案件管理工作的评估和反馈,及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成为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主体的应然性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成为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主体的应然性
二 、 察机 关 的社会 政治 角色 在转 变 检
机 关 既有 司法权 , 又有监 督权 。 并不等 于 检察 官既掌 控 司法权 权的主要职能之下派生 了司法审查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权为其服务 。 这 ( ) 察机 关不再是 曾经的 “ 一 检 刀把 子” 检察机 关从 设立 目的来 看是维 护国家法 制统一 , 民民主专 人
履行 职责 的要 受到 检察机 关 的督促 。 种督 促 , 世俗 生活 中最 这 在 检 察 侦查权 是法 律监 督权 的保 障与 延伸 。再 回到 “ 碎碎念 ” 常见 的表 现为 两种 形式 , 种是 长舌 妇 的碎 碎 念 , 一 另一 种就 是奴 与“ 长鞭 ” 的问题 , 察机关 的侦 查权是 对违反法 律 的国家工 作行 检 隶主 的长 鞭 。 在我们 脱 离世俗 的法 律监 督工 作中 , 碎碎 念变 成 了

文章 编号 :0 909 (000 . 00 10 .522 1)81 .4 3 监所检 察 部 门查办监 管机 关 的数量 多 。 正是 因为我 国在 立法上 ,
检察机 关对 于监 管与 执行 程序 介入 少 , 乏监 督基 础的 原因 。 缺 由

检 察机 关权 能在 法 , 扬 鞭” 是“ 的过 程 。 个过 程所 体现 的 国家强制 力 这
《 检察 建议书 》 纠正违法 通知书 》而长 鞭则 是 自侦 部 门对 掌控 就是侦 查权 。 长舌 妇” 奴 隶主 ” 与《 , “ 与“ 角色 与监 督模式 迥然 不 同, 这 国家权 力 的人 立案 、 侦查 并行 使相 关强制 措施 的权 力 。 检察 机关 就让我们 必然 想到这 两种权 力应 当进行 分工 , 因而应将 “ 长舌 妇” 的监 督最 终表 现为 国家 刑事 追 究, 强调检 察机 关 的 国家强 制力 性 。 而检察 机关 组织 构成 中就 要包含 这种 国家强制 力 的载体 。 因 ( ) 察机 关 的司 .I与监 督 性 二 检 法} 生

专业技术人员公需课职业犯罪预防策略题库及答案

专业技术人员公需课职业犯罪预防策略题库及答案

一、单选题(每题0.5分,共22分)1、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是(B )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人民法院2、预防职务犯罪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是(A)A、标本兼治综合治理B、惩防并举重在打击C、惩防并举重在预防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是(B)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8、国家工作人员C、一般人员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渎职犯罪的主体是(A)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8、国家工作人员C、一般人员5、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最大优势(A)A、查办案件的职能优势B、思想道德教育优势C、机构设置优势6、监察、审计、质检等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B)4人民法院8、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7、(A)是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形式。

A、职务犯罪B、危害国家安全犯罪C、危害公共安全犯罪8、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当在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书送达后(C)日内,主动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A、五8、十日C、十五9、2005年1月,中共中央提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主要目标是,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A)的监控机制,建立完善的惩治和预防体系。

A、权利运行B、法律和制度C、行政监察D、严厉惩治腐败10、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A)罪。

A、贪污B、挪用公款C、私分国有财产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B)A滥用职权罪B、玩忽职守罪C、徇私舞弊罪12、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当为部门、单位、或者公职人员提供(C)A、检察建议B、法律服务C、预防咨询13、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年并呈报(C)报告A、工作总结B预防调查C、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14、(C)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的政治责任。

A、各级政府B、地方政府C、各级党委D、地方党委15、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B)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坚定不移的推进反腐败体系建设。

村干部哪些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村干部哪些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村干部哪些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密云地处山区,查办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是履行检察职能,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最好体现,然而,由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决定了有的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有的职务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渎职等几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村干部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他们构成的犯罪应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只能是贪污贿赂犯罪,其中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另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由此可见,村干部并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但根据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因此,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犯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以及在从事上述法律规定的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所构成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预防职务犯罪讲稿(烟厂)

预防职务犯罪讲稿(烟厂)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主要是JW)负责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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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类型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犯罪(贪 污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 (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不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的犯罪(玩忽职守 罪);
滥用职权而造成的犯罪(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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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务犯罪的特点
其中,被告人杨通明对指控贪污的全部数额573.99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友成、 丰政英、杨龙、胡美、安彬、朱永贞和樊娟,分别对各自非法占有的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案的八名被告中,除杨通明外,其余被告人均为从犯。根据八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 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杨通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两百万元;被告人冯友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丰政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杨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 元元;被告人胡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 人安彬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 人朱永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樊娟犯贪污 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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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沿河县原副县长黄勇受贿案 被告人黄勇,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常务副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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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判决情况
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黄勇在担任沿河县副县长 期间,利用分管农业农村、扶贫开发、林业、水务 等方面的职务便利,分别为徐某某、林某某等18人 经营的涉农项目和何某某、冉某某等2人的工作调动 提供帮助,先后48次分别收受徐某某等20人共计人 民币84.3万元。

新时代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路径探索

新时代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路径探索

新时代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路径探索作者:常嘉文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04期摘要:在“两反”转隶前,司法机关承担着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批捕等一系列职能。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了监察委是国家监察机关,有对全部公职人员的监督调查权,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侦查和处分的职能。

检察机关的职能发生了重大转变。

新时代下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犯罪侦查工作的路径选择:(一)进一步加强侦查人员侦查水平,加强侦查队伍建设;(二)构建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实现上下协同;(三)完善线索收集管理机制;(四)进一步推广与监察委等单位多种协调沟通方式,形成办案工作合力;(五)发展信息化侦查手段,提高侦查部门装备水平。

关键词: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对策建议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4-0080-03一、新时代检察机关职能定位自1954年《宪法》颁布建立国家司法体制以来,法律监督职能一直是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但因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特殊历史发展原因,对法律监督这一司法体系重要环节缺乏必要的概念厘清和功能界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一府两院”正式变更为“一府一委两院”,监察体制改革将原来隶属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全面转划为监察委行使,检察机关仅保留对14种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权。

在新形势下,如何落实好刑事诉讼法新规定,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建构好新的侦查工作机制,运用好检察机关侦查权,是目前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理论和实践难题。

二、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特点及意义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所以将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规定由检察机关行使,是因为与其他职务犯罪相比,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特点明显,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自身性质与工作方法在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中有着显著的优势,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职务犯罪侦查什么意思

职务犯罪侦查什么意思

职务犯罪侦查什么意思随职务犯罪作案⼿法、犯罪⼼理以及特点规律的变化,现在的职务犯罪更加的⾼明就需要进⾏侦查。

因此,我们需要了解清楚职务犯罪侦查是什么意思,这在法律上有相关的规定。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职务犯罪侦查什么意思职务犯罪侦查指的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为获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作⼈员等国家⼯作⼈员是否利⽤已有职权,进⾏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等职务犯罪⾏为的相关证据,⽽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

相关知识: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是国家机关⼯作⼈员、⼆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作⼈员、三是⼈民团体中的⼯作⼈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为⼈对其⾏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种⼼理与⼼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

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是利⽤职务之便;⼆是滥⽤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或不正确履⾏职务。

职务犯罪,划分为三⼤类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其中贪污贿赂犯罪包括:1、贪污罪、2、挪⽤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贿罪、6、对单位⾏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包括:1、滥⽤职权、2、玩忽职守、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员罪、5、国家⼯作⼈员签订、履⾏合同被骗罪等。

看完本⽂的内容之后,⼤家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是什么意思都清楚了吧,这是在相关法律中有规定。

此外,我们对于职务犯罪也需要有深⼊的了解,要了解清楚其中的分类以及构成要件,本⽂也有相关介绍。

试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之归属问题

试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之归属问题
策的解 读水平超 出常人 。这在客观之上对检察人员的侦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该类犯罪 的本质
是公权力的腐败和滥用 ,给国家政权稳定及社会经济健
指向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 自身职权 的过程之 中所产
生的犯罪情况 。 ( )现行制度之下 ,我 国职务犯罪侦查权 的权利 二 配置情况 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一般来说是指对 于职务犯罪 的
二检察机关行使该侦查权在领导体制之上有优势便于各级机关的执行和协调合作在我国的宪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之中都规定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实行的是上级领导下级的垂直领导体制这种垂直的领导体制带来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之间在执行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工作之中是一体化的共同协作的
第2 0卷
第 1 期 l
牡丹江大学学报
和证实犯罪的实际情况 ,查获犯罪实施者 ,最终对犯罪 施以法律制裁的一个有机的动态过程 。
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包含 于侦查权概念之下 的下位概 念 ,是具有特殊性 的侦查权利 。职务犯罪侦查权既具有 侦查 权的通常特点 ,同时也有其特殊性 。广义概念之上 的侦查权针对 的对象是普通犯罪 ,但职务犯罪侦查权其
二 、现今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 问题 引发社会争议的
根 源 探 讨
我国检察 机关 除了审判监督职能外 ,也承担着对 国 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 在反腐工作之中 , 检察 机关 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对打击和预 防国家各级工作 人员的贪污腐败问题起到了极为积极 的作用 。 侦查 权是我国 司法职权之 中极为重要 的一部分 ,侦 查权 通常是指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各类犯罪 的证据 ,揭露
各级人大都已逐渐注意到该问题 ,每一年 的人大工 作报告会上 ,检察机关都受到 了一定的质疑。这些都给 检察机关 的司法公信力带来 了一定 的影响和冲击 ,不利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性质辨析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性质辨析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性质辨析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依据本国的国家体制和法律传统,赋予了检察机关不同种类的职权。

我国的检察机关主要承担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这三种职权。

明确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性质,应当首先厘清检察权的结构。

一、检察权的结构分析国家权力是具有一定的体系和层次,不同层次和性质的权力共同构成一国的权力体系。

我们应当坚持全面的观点,从两个层面对检察权进行认识,也即宪政结构角度和诉讼结构角度对我国的检察权进行分析。

依照我国宪法之规定可知,检察机关被定为法律监督机关,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制度和体系,法律还赋予了检察机关不同的职权,我国的检察权并非仅仅包括法律监督权这一单一职权,还包括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权和公诉权。

也就是说,我国检察权的结构模式由两个基本职能、三种具体职权所共同构成:两个基本职能为宪政法律监督职能与诉讼活动组织职能,在此基础之上,可相应地划分出法律监督以及案件侦查、案件公诉三种具体职权。

我国的人民检察院不仅像西方国家机关一样在刑事诉讼职责分工中承担着检控职能,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抗诉,同时还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

其中,检察机关拥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和公安机关拥有的侦查权,仅仅是受案范围上的区分,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因此,考察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性质,必须要明确侦查权的性质。

二、侦查权的司法权性质目前学界就侦查学的性质问题主要存在行政权和司法权之争。

如果单从我国侦查权的运行方式来看,侦查权的行使的确体现了行政权的许多特征。

例如,只要立案机关对刑事案件作出立案决定,侦查主体便可直接启动侦查程序,并且行使侦查权时几乎不用再经过司法审查和授权。

可见,我国现行侦查体制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侦查权就是行政权。

事实上,侦查权的属性既不是由承载主体所处的国家机关的法律性质决定,也不能仅从其部分特征上与行政权进行简单类比。

论职务犯罪证据侦查制度

论职务犯罪证据侦查制度

论职务犯罪证据侦查制度[摘要]职务犯罪的侦查制度有着其特殊的构成部分。

首先是特殊的侦查主体,目前世界各国普遍把侦查权都归于检察机关;其次是特殊的侦查制度;再次是监督权和侦查权的合一性。

[关键词]法理依归;侦查模式;侦查规则;改革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打击职务犯罪的侦查力度的逐渐加大,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为了规避法律制裁,反侦查意识不断加大,作案手法日益隐蔽,作案类型层出不穷,使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难度大大增加。

而证据作为诉讼的核心要素,能否建构完善而合理的证据链条对于侦破职务犯罪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以较为客观和宏观的视角对职务犯罪的证据侦查制度进行概括评析,旨为更好的解决各种打击职务犯罪的侦查诉讼活动中所出现的矛盾。

一、职务犯罪证据侦查制度的构成及其法理依据(一)特殊的侦查主体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检察机关。

在职务犯罪的侦查中,是由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检察机关直接进行侦查,侦查的对象仅限于公职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所以职务犯罪案件通常又被称为是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

(二)特殊的侦查程序1.侦查程序概述职务犯罪的证据侦查活动,也有其需特别遵循的特殊程序。

此种侦查程序有两大特点:(1)检察机关有着极大的能动性,是侦查活动的指挥以及行为机构,不受其他机构的强制干涉和限制。

(2)证据侦查和起诉程序融合,不存在一般犯罪中退回补充侦查等制度,侦查所认定的证据直接适用于起诉。

2.特殊的侦查程序的法理依归职务犯罪的证据侦查制度之所以适用此特殊的侦查程序,第一是由其特殊的侦查主体所决定的;第二,是由于证据侦查本身的性质所决定,“侦查的目的是为了尽快找出真相,从而确定嫌疑人是否应确定为有罪”,[1]因此侦查制度应最大限度的适用于该类型案件。

”(三)监督权和侦查权的合一性1.监督权和侦查权合一性概述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职能,其对司法机关实施的各种法律行为进行监督指导,然而在打击职务犯罪中,检察机关同时肩负侦查和监督这种本应相互制约的权力,这是否会产生权属的混乱和腐败?是否影响到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无论在何种法系,在职务犯罪的侦查制度中,监督权和侦查权的合一性恰恰是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浅析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化配置

浅析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化配置
犯罪 , 别是 : 分 贪污 罪、 挪用 公款罪 、 受贿罪 、 位受 贿罪 、 单 行贿 罪、 对 单位 行贿 罪、 介绍贿赂 罪 、 单位行 贿罪 、 巨额财 产来源 不 明罪 、 隐瞒境 外存款 罪 、 私分国有 资产 罪、 分罚没财 物 罪 私
系。 宪法确 定 的检察机 关 的这种领 导体制 是科学 的 , 由于相 关 但 的具 体制度 安排的不 合理 , 造成这 一领导体 制在实 践中不 能落实 到位 , 察机关 人事管 理权 的缺 失直接影 响到职务犯 罪侦 查权的 检 2 国家机 关工作人 员的渎职犯 罪 、 . 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利 用职 独立 行使 。 其次 , 上级检察 机关对 下级检察机 关的业务领 导缺乏 制度保 权实施 的侵犯公 民人身权 利和 民主 权利 的犯罪案件 , 由检 察机关 的反渎 职侵 权局负 责侦 查。渎职 犯罪 案件 是指 《 法》 刑 分则 第九 障 。从实 践来看 , 目前上 级检 察机关主要 通过 统计报 表 、 法律 文 章规 定的 3 5种渎职 犯罪 , 包括 滥用 职权 、 忽职 守、 玩 徇私舞 弊和 书备 案、 查研 究 以及下级检 察机关的书面 报告等途 径来 掌握下 调 泄露 国家秘 密 四类犯 罪案件 。侵 权类 犯罪案 件 是指 由国家 机关 级 检察机 关的 工作情 况 。 对下级检 察机 关的业 务领 导, 主要 采用 督 目标 考核等 方式 。 实践证 明 , 仅依 靠这些 仅 工作 人员侵 犯公 民人身权 利和 民主权 利 的犯罪 案件 , 7种 , 共 分 宏 观指 导、 办案件 、 既不 能保证上 级检察 机关全面掌握 下级检察 机关 的工作情 别为 : 法拘禁 罪, 非 非法搜 查罪 , 讯逼供 罪, 刑 暴力 取证罪 , 虐待被 方 式 , 况, 更不能 充分保证 上级检 察机关对下 级检察机 关实行有 效的工 监管 人罪 , 复 陷害罪 , 坏选 举罪 。 报 破 3 国家工作人 员利 用职权 实施 的其 他重大 的犯罪 案件 , . 根据 作 领 导。 最 后 , 察机关 的经 费保障也缺 乏独 立性 。当前 , 察机 关 检 检 案件 性质 由相应各部 门侦 查 。这 类 犯罪 如果需 要检 察机 关直接 上级检察 机关 的拨 受理 的 , 需经 省级 以上检 察机关 决定 , 可 以由检 察机关 立案侦 的经 费基 本上都 是由 同级政 府财政 部门供给 , 才 款 很 少, 国法 律对地 方财 政每年 拨给检 察机关 的经 费项 目、 我 标 查。 准 等 等, 未做 出 明确 规定 。地方政 府控制 了检 察机 关的经 费 , 都 此外 , 检察机 关 内部的监所 检察 部 门、 民事行 政检察 部 门以 及控 告 申诉 检察部 门也享有 一定的职 务犯罪侦 查职 能 , 主要 是对 检察 机关 的职 务犯罪 侦查 权的 行使也 在一定 程度 上受 到地方 政 这些 部 门在其检察监 督工作 中发现 的监所部 门发生 的职务犯罪 、 府 的影响 。 2侦 查部 门多头 设置 , 查力量 分散 。 . 侦 目前在 我 国检察机 关 民事行政 审 判中法官 的职 务犯罪 等案件 进行 侦 查。 内部 行使 职 务犯罪 侦查权 的主 要是 反贪污 贿赂部 门和 反渎职 侵 二 、 国职 务犯 罪侦查 权配 置的现 实 困境 我 权 部 门, 且是 从中央 到基层 , 层设 置。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设有 而 层 ( ) 国职务犯 罪侦 查权 的横 向配置 一 我 省级检 察院 、 分州 市检 察院 我 国的职 务犯罪侦 查权 配置于 各级人 民检察 院, 检察机 关即 反贪 污贿 赂总 局和渎 职侵权 检察 厅: 区基 层检 察院 分别 设有 反贪 污贿赂 局和反 渎职侵 权局 。 只 为职 务犯 罪侦查 机关 。检察 机关 的 设置在我 国 国家机 构 中属 于 和 县 、 如重 庆市检 察院 , 这两 个部 门是合 为一 体的 。 与行政 平 行的模式 , 有独 立的 系统 , 并对 产生它 的 国家权 力机关 是 在个 别检察 院 , 各级检 察院 的反 贪污 贿赂 部门和 反滨职侵 权 部门分别 负 责各 自 负责 , 受其监 督 。 检察 机关相 对独 立的 、 方面 , 察机关接 受上级 院的领 导, 检 主要 体现在业 务方面 , 管 辖范 围 内的职务 犯罪案 件的侦 查工作 。 分 限 其依据 除 了《 法》 《 民检察 院组织法》 , 有《 宪 和 人 外 还 刑事诉 讼法》 小而全 的侦 查机构 设置 , 散 了检 察机关 的以 务犯罪侦 查权 ,

构建职务犯罪侦查监督体系

构建职务犯罪侦查监督体系

构建职务犯罪侦查监督体系[摘要]职务犯罪侦查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尽管有不少理论界人士认为该权力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存在矛盾但是这一权力正是法律监督的深层次表现。

不否认检察机关在行使这一权力时由于立法、执法及司法环境的影响的确存在许多缺陷,这些缺陷归根到底是与执法水平不高有关,更突出的是监督力度不够,因此构建一套完整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体系迫在眉睫。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法律监督;立法;执法;司法环境一、外部监督网络化职务犯罪侦查外部监督体系其目标是要解决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侦查权不当扩张,使之在法治轨道上前行。

(一)人大监督常态化。

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作为检察机关得以存在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理所当然地成为这个监督体系的领头羊。

笔者认为人大监督在以下几个领域还应当加强。

1.个案监督制。

人大常委会对个别重大案件进行个案全程监督,是保障个案正确处理的有效机制。

现阶段,人大个案监督随意性较大,还没有形式一套法定程序。

笔者认为一是要解决监督范围。

针对检察机关查处重特大、有影响的要案,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可行使监督权;二是要解决监督效果,对于人大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机关应将改正结果及时报告,必要时人大对相关责任人可行使质询、罢免权,以保证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2.规范指导制。

人大代表在听取广大人民的意见基础上,根据当地当时社会、经济情势,针对职务犯罪不同时段的特点及侦查行为突出的问题进行规范性指导,如在一段时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重点进行指导;对该地区普遍性存在的非规范性侦查行为进行指正;对选民普遍关心的职务犯罪侦查问题责令检察机关予以说明等,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纳入当地的全局工作中去。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职务犯罪侦查监督体系中的排头兵。

这一制度不仅有深厚的理论支撑,同时还具有广泛的试点经验。

该制度试行以来,取得的社会效果有目共睹。

职务犯罪案件法律法规(2篇)

职务犯罪案件法律法规(2篇)

第1篇一、引言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职务犯罪案件法律法规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与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职务犯罪案件法律法规的背景1. 历史背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高度重视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高发、频发态势。

为了打击职务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逐步完善了职务犯罪案件法律法规体系。

2. 现实背景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加强职务犯罪案件法律法规建设,对于遏制职务犯罪、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职务犯罪案件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刑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职务犯罪案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这些罪名涵盖了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犯罪行为。

2. 行政法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行政法规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法规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 党内法规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法规明确了党组织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职务犯罪案件法律法规的实施与完善1. 实施方面(1)加强立法工作。

13职务犯罪考试题(带答案)

13职务犯罪考试题(带答案)

职务侵占、贪污受贿预防考试题姓名单位分数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22分)1、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是(B)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人民法院2、预防职务犯罪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是(A)A、标本兼治综合治理B、惩防并举重在打击C、惩防并举重在预防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是(B)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国家工作人员C、一般人员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渎职犯罪的主体是(A)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国家工作人员C、一般人员5、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最大优势(A)A、查办案件的职能优势B、思想道德教育优势C、机构设置优势6、监察、审计、质检等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B)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7、(A)是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形式。

A、职务犯罪B、危害国家安全犯罪C、危害公共安全犯罪8、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当在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书送达后(C)日内,主动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A、五B、十日C、十五9、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当为部门、单位、或者公职人员提供(C)A、检察建议B、法律服务C、预防咨询10、(C)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的政治责任。

A、各级政府B、地方政府C、各级党委D、地方党委11、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A)处罚。

A、从重B、加重C、从旧兼从轻12、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B)A、行贿B、不是行贿C、介绍行贿13、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A)处罚。

A、累计贪污数额B、每次贪污的数额C、最后一次贪污数额14、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A)应予立案。

A、1万B、2万C、3万D、5万15、私分国有资产在(B)上的,应当立案。

A 5万元B 10万元C 20万元D 30万元16、《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C)活动。

监察委员会体制下检察机关的职能分工及协调机制

监察委员会体制下检察机关的职能分工及协调机制

2018年6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n.,2018 第31卷 第2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1 No.2【检察建设】收稿日期:2018-04-02作者简介:乔 沙(1983-),女,天津人,天津大学仁爱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宪法学与刑事法学;赵继军(1971-),男,天津人,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主任,研究方向:检察实务与刑事诉讼法学。

监察委员会体制下检察机关的职能分工及协调机制乔 沙1,赵继军2(1.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天津301636;2.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600)〔摘 要〕 监察体制改革以反贪污腐败为核心目标,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部门、检察机关、预防腐败局等多方反腐力量,设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的专责机构,统一行使监察职能。

检察机关在剥离了职务犯罪侦查权后,需要厘清检察机关职权内容,重新界定“法律监督机关”的内涵,充分发挥诉讼监督的作用。

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在互相监督的基础上应加强协作,通过案件移送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证据转化机制等工作衔接机制的建立,共同推进反腐工作有效进行。

〔关键词〕 监察体制改革;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职能分工;协调机制〔中图分类号〕D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18)02-0054-04 在2016年1月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言提出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将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转移到监察委员会,这对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与工作重心将产生直接深刻的影响。

在监察委员会体制下,重新定位检察机关的职能与工作重心,厘清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之间的职能分工和衔接,对推进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察委员会制度对检察机关的影响(一)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整合转移《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浅析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

浅析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

浅析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一、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属性分析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又被赋予侦查权,那么检察权、公诉权、侦查权和其他权力到底是什么关系,检察权的属性是什么?在现实当中就有不同的见解。

这些见解更多是学术性的,理论性的,但实际上它完全会影响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

大致梳理一下,包括下面四个观点:(1)认为职务犯罪侦查权是一种司法权;(2)认为是一种行政权;(3)认为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结合;(4)认为是法律监督权。

因为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权的一个部分,它从属于法律侦查权权,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

它是用司法弹劾或刑事追溯的办法对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本质上是用法律监督权制约国家工作人员的各项管理权,用法律的手段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误用,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合法性和廉洁性。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就是一种法律监督权。

笔者认为侦查权还是一种行政权,它的行为方式、行为特征和组织架构更符合行政权的属性和要求。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状态面对严峻的犯罪态势,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呢?第一,查处力度不断加大。

这是有数据表明的。

第二,侦查机制在不断完善,概括起来就是“上下一体、左右一体”。

以某市为例,全市检察机关成立职侦局,上级对下级实施领导,对重点案件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调度,这就有效的克服了区域抗干扰的影响。

再比如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一个是职务犯罪的逮捕权上升一级,就是说区县院要涉嫌职务犯罪人员实施逮捕必须上报上一级检察院,而非本院决定,增加内部监督的环节。

另一个是在讯问过程中必须全程录音录像。

不断完善我们的工作考评机制,这就保证侦查工作有序推进;第三,能力不断提升。

当然这是相对而言的。

三、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若干问题1、通过笔者对诱惑侦查的资料搜集和研究,认为诱惑侦查对官员可以适度运用,不是无限制的运用。

首先,对一些普通的刑事案件,比如说贩毒案件等无被害人案件,可以适用诱惑侦查。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述评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述评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述评韩成军【期刊名称】《河南社会科学》【年(卷),期】2011(19)5【摘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是指基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特殊地位,而赋予其在职务犯罪以及其他相关犯罪的侦查中优先于其他机关的权力.现代社会中职务犯罪的高发态势及其复杂性、牵连性等特点决定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的重要价值.确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要处理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行为与纪检部门办案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牵连管辖问题以及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等问题.作为法定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既适应了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又能促进法制化与民主化进程.对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牵连管辖案件,应明确以检察机关管辖为主,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同时,为强化宪法赋予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地位,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应赋予检察机关更全面的机动侦查权,即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范围以外的刑事案件有决定自行立案侦查的权力.上述改革既保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接轨,又符合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内容,同时,也能与国际司法改革发展趋势相一致.【总页数】7页(P50-56)【作者】韩成军【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相关文献】1.深入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平稳健康发展——全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座谈会在盘锦召开2.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探析3.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探讨--兼析职务犯罪侦查权专属于检察机关的合理性分析4.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探讨——兼析职务犯罪侦查权专属于检察机关的合理性分析5.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能转变研究——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及预防职能转隶监察委员会为视角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如果是涉及到职务犯罪类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侦查结束后移送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那么侦查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下面由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什么人决定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侦查人员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时,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审
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回避”的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侦查人员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时,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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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是
职务犯罪侦查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尽管有不少理论界人士认为该权力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存在矛盾,笔者认为这一权力正是法律监督的深层次表现。

笔者不否认检察机关在行使这一权力时由于立法、执法及司法环境的影响的确存在许多缺陷,这些缺陷归根到底既与执法水平不高有关,更突出的是监督力度不够,因而构建一套完整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监督体系迫在眉捷。

一、外部监督网络化
职务犯罪侦查外部监督体系其目标是要解决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侦查权不当扩张,使之在法治轨道上前行。

(一)人大监督常态化。

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作为检察机关得以存在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理所当然地成为这个监督体系的领头羊。

笔者认为人大监督在以下几个领域还应当加强。

1、定期检查制。

基于宪法授权,检察机关应对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同级人大在此基础上应设置可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制度。

此监督方式采用事后监督,即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如举报线索处理情况的检查;侦查行为不当情况的检查,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专项检查。

2、个案监督制。

人大常委会对个别重大案件进行个案全程监督,是保障个案正确处理有效机制。

现阶段,人大个案监督随意性较大,还没有形式一套法定程序。

笔者认为一是要解决监督范围。

针对检察机关查处重特大、有影响的要案,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可行使监督权;三是要解决监督效果,对于人大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机关应将改正结果及时报告,必要时人大对相关责任人可
行使质询、罢免权,以保证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3、规范指导制。

人大代表在听取广大人民的意见基础上,根据当地当时社会、经济情势,针对职务犯罪不同时段的特点及侦查行为突出的问题进行规范性指导,如在一段时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重点进行指导;对该地区普遍性存在的非规范性侦查行为进行指正;对选民普遍关心的职务犯罪侦查问题责令检察机关予以说明等,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纳入当地的全局中去。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职务犯罪侦查监督体系中的排头兵。

这一制度不仅有深厚的理论支撑,同时还具有广泛的试点经验。

该制度试行以来,取得的社会效果有目共睹。

但从实践中来看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笔者在肯定该制度巨大作用的同时认为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
1、国家意志性。

一项被实践证明的良性制度其最终走向莫过于被国家承认并上升为国家意志。

现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仅仅是高检院的一项单项规定,难以形成全社会的共识。

笔者呼吁检察机关高层领导应将其纳入立法建议计划中去。

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增加人民监督员制度相应的规定。

2、监督范围的前移性。

现行《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十条明确了监督的三类工作:逮捕(指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和拟不起诉案件,对这三类案件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无可争议。

但笔者认为还应补充二项内容:初查后拟不立案案件,立案后实施了涉及犯罪嫌疑人财产权利的侦查行为(如扣押、查询、冻结等),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案件。

3、操作规程的规范性。

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同样也存在规范性问题。

《规
定》的设计还应进一步完善:一是要保证监督者的相对独立性。

《规定》第六条“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其内容不符合相对独立性原则,它没有排除检察干警担任人民监督员的可能性,由检察长颁发证书,又陷入“让谁监督由我决定”的怪圈。

针对这一点,笔者设想:一是监督的主体由人大从具有选举权,有一定的文化知识的公民中随机产生,且严格回避制,并由人大决定;二是监督方式的平等性。

对逮捕案件采用事后监督,而对不起诉和撤销案件采用事中参与同步监督,针对嫌疑人来说逮捕案件监督多了一次权利保障,而撤案和不诉案则又多了一项权利保障限制。

因而应当予以统一,均要用事后监督。

三是经费保障社会性。

现行人民监督员相关经费由检察机关支付,其弊端显而易见。

笔者建议此项经费应由财政单列,纳入人大经费系列。

(三)抗辩行为全程化。

现代诉讼制度要求控、辩、审三方在地位相对均衡状态下,由正当程序予以保障来尽可能地发现案件的真实。

检察机关有义务保证其抗辩权在侦查过程乃至诉讼过程得以实现。

1、沉默权限制使用。

基于米兰达忠告而产生的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而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是侦查机关应尽的义务。

就职务犯罪独有的特点上分析,笔者认为既要赋予犯罪嫌疑人相应的沉默权,又要让其行使沉默权有必要的限制。

笔者设想,针对职务犯罪,沉默权的限制应在这些范围内:一是只有言词证据才能反映该罪状本质的相关罪行不得沉默,如索贿行为的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二是有证据证明案发时其在犯罪现场并有犯罪嫌疑;三是在组织犯罪中,有证据证明其在该组织属重要成员;四是基于相同的行为已被刑事处罚,上述四类人员不享有沉默权,其他犯罪嫌疑人一旦选择沉默权则意味着同样放弃申辩权。

2、律师辩护权前移。

笔者认为全方位抗辩权的实现必须要赋予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同步的抗辩权。

最高检于2022年2月20日颁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
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迈出了可喜的一步,这也是检察机关竭诚欢迎外部监督,保障人权价值取向。

3、获取国家赔偿无因权。

当各种外部监督仍无法控制侦查缺陷时,犯罪嫌疑人仍有最后自救方式,即获取国家赔偿。

但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因权利相对人提起为启动程序。

实践中因种种因素,当事人被迫放弃权利现象较为普遍。

笔者的建议是当不当侦查行为符合赔偿法的赔
偿范畴,义务机关必须无条件予以赔偿,而不必因相对人不予启动而逃避义务。

二、内部监督制度化
自侦案件外部监督网络解决的是侦查权不当扩张问题,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由检察机关独立行使,外部监督提供了一个适度空间,但更直接的监督应是来自检察机关的自律,自律的方式就是建立内部监督规范体系,使之制度化。

(一)必须构建初查跟踪监督机制。

由于初查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对初查的监督应成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中之重。

1、初查启动登记报告制。

现行初查行为的启动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单方决定,监督制约机制还没有渗透到这一“程序”中去,使得初查随意性,专横性太浓。

因而为制约该权力的行使,有必要对其进行控制。

笔者认为登记报告制度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一方面启动初查行为应事先报告,由检察长批准,减少侦查人员随意性,另一方面当案件处于紧急情况下,亦可以先行初查,但紧急状态消失后应及时登记以供备查,消除初查行为的隐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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