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确保工程施工进度和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
三、定义1.工程设计变更:指在工程设计阶段,因施工需要、设计不合理或其他原因,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调整的行为。
2.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人:指被指定负责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专业人员。
3.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委员会:由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人、设计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机构。
四、工程设计变更的程序1.工程设计变更应经由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批。
2.工程设计变更报批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1)变更设计方案;(2)变更后施工图纸;(3)变更造价估算;(4)变更影响及处理方案等;(5)相关技术依据和论证报告。
五、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责任1.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人负责变更设计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并及时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进展及问题。
2.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准,并监督变更设计方案的实施,确保各相关方能够按照变更方案进行施工。
3.设计负责人在工程设计变更中承担设计方案评审、变更方案审核和变更实施及后续跟踪等职责,并对设计过程中的问题承担责任。
六、施工单位的义务1.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变更方案进行施工,并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委员会及时报告施工进展和问题。
2.施工单位应及时向设计负责人提交工程设备单项工程豁免及需开展工程设计变更的报告。
七、工程设计变更的控制1.工程设计变更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频繁变更,并避免对工程进度和质量造成影响。
2.工程设计变更应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满足相关要求。
3.工程设计变更应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论证报告,并获得有关批准文件。
八、工程设计变更的记录与归档1.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人应及时记录和归档工程设计变更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2.工程设计变更的记录和归档应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设计方案、变更施工图纸、变更造价估算和变更影响及处理方案等。
工程设计变更制度
工程设计变更制度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已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的一种管理制度。
设计变更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和效益,适应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使工程建设能够顺利进行。
一、工程设计变更的范围和类型1. 工程设计变更的范围工程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工程规模、工程标准、工程布局、工程结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工程投资等。
2. 工程设计变更的类型工程设计变更的类型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1)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指对工程的安全、质量、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主要包括:工程规模、工程标准、工程布局、工程结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2)一般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指对工程的安全、质量、效益产生一定影响的设计变更,但影响程度小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主要包括:工程细节、工程装饰、工程设备型式等方面的调整。
二、工程设计变更的程序和管理1. 工程设计变更的程序工程设计变更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提出变更申请: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2)审批变更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对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审查,重大设计变更需提交专家评审。
(3)编制变更设计文件:设计单位根据审批结果,编制变更设计文件。
(4)审查变更设计文件:项目审批部门对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5)实施变更:经审批的变更设计文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2. 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1)项目管理:项目审批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确保设计变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
(2)设计管理: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和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及时编制和修订设计文件,确保设计文件的安全、质量和效益。
(3)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批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
(4)验收管理:工程验收部门应对设计变更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效益。
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工程委托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对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工程委托的管理,保证工程施工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2 规定2.1 设计变更由业主、监理工程师、设计院代表签发,项目部工程部资料管理人员负责接收,通知专业工程师.2.2 工程部长组织审核,对不能实施的设计变更通知资料管理人员退回业主.可以施工的,由资料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复印分发各部门.各图纸使用单位按设计变更单加盖图纸变更章,资料管理人员存档借阅图纸由资料管理人员负责.2.3 专业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变更交底.2.4 专业工程师监督设计变更实施.2.5 专业工程师组织完工检查验收.2.6 专业工程师填写设计变更执行情况单,经工程部长审核后,报资料管理人员存档.2.7 专业技术员核对计算设计变更工程量,对有返工的核算返工工程量,通知预算人员.2.8 预算人员依据设计变更单及工程量核定单编制索赔资料进入索赔管理.2.9 设计变更核定单由专业工程师提出修改方案,工程部长组织审核修改方案的技术及经济可行性.如不可行,由专业工程师重提方案;如可行则报项目总工程师审批.2.10 项目总工师审核方案的技术含量、资源保证、工期要求等.如不可行,由专业工程师修改方案;如可行则由资料管理人员报监理工程师、业主、设计工代审批.2.11 如监理工程师、业主、设计工代禁止修改设计,则由资料管理人员收集资料存档;如监理工程师、业主、设计工代不同意该方案,则由专业工程师重新修改方案;如监理工程师、业主、设计工代同意该方案,则资料管理人员负责接收、登记、复印、发放设计变更核定单.2.12 以下图纸盖章:组织交底、组织实施、监督施工、组织检收、完工检查、工程量核算与设计变更单.意思不清2.13 资料管理人员接收业主提出的工程委托单,通知商务经理.2.14 商务经理组织审核工程委托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同业主确定工程款或工程款计算办法.如不可行,由资料管理人员退回.如可行,则由资料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复印、分发.2.15 专业工程师组织交底,核定工程量,施工、验收、填写完工单与设计变更单.2.16 预算人员依据委托单及核定的工程量同业主结算.。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提高设计质量和工程管理效率,保证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的过程。
第二章变更管理的程序第三条变更管理的程序包括设计变更申请、评审、批准、须知、备案和监督等。
1.设计变更申请(1)设计变更申请应由项目设计人员填写,明确变更内容、原因和影响等方面的信息,并提交给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应审查设计变更申请,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并将申请报送给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2.评审(1)评审部门应根据设计变更申请的内容和影响,进行评估和论证。
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评审。
(2)评审部门应及时完成评审工作,并将评审意见和建议报送给项目负责人。
3.批准(1)项目负责人根据评审意见和建议,进行综合分析和决策,并及时向申请人和评审部门作出批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编制设计变更须知。
4.须知(1)设计变更须知应包括变更的内容、时间和责任人等方面的信息,明确工程变更后的设计要求和工程实施要求,并发送给相关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
(2)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应按照变更须知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
5.备案(1)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应规范备案,备案包括变更申请、评审意见、批准文件、变更须知和相关设计文件等。
(2)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备案工作,并将备案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6.监督(1)相关部门应对工程项目设计变更进行监督,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监督部门应及时发现和处理变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情况。
第三章变更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变更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性原则设计变更应符合工程项目实际需要,并经过评估和论证,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真实性原则设计变更申请应真实有效,变更须知应真实准确,变更的实施应符合变更须知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包括施工图设计变更和扩大设计范围的变更。
第三条设计变更是指对已经完成或部分完成的设计图纸和方案进行调整、修改或扩大。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应当遵循“安全、经济、合理、可行”的原则,确保变更后的设计能够满足工程的要求。
第五条设计变更应当按照设计变更程序进行,包括需求调研、方案设计、评审审核、审批批准等环节。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流程第六条设计变更的流程应当明确,包括需求调研、变更设计、评审审批、施工变更等环节。
第七条设计变更的需求调研应当充分了解变更的原因、范围、影响等,编制变更需求报告,并提交工程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变更方案设计报告,并提交工程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评审审批应当由专业评审机构进行,包括技术审查、合规性审查等,确保变更方案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
第十条设计变更的审批批准应当由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对通过评审的变更方案进行审批,并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的施工变更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变更方案进行施工,并将变更情况记录在施工日志中。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控制第十二条设计变更应当设立变更控制组织,负责统一协调变更过程中的工作和信息沟通。
第十三条变更控制组织应当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变更控制手册,并进行培训和督导。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应当及时记录,包括变更的内容、原因、过程、结果等,记录应当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方,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确保各方能够了解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应当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变更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变更顺利进行。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责任追究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设计变更的责任,并保证变更后的设计满足工程的要求。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规定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公司所管工程的变更设计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的规定,结合公司所管客专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第3条经审核修改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第4条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第5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单位要承担全部责任;第6条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变更设计工作,工程部负责具体实施,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第7条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对承建范围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变更设计工作;变更设计相关事宜同时按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管理办法指南修订版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及审批第8条变更设计分为以下5种原因:1.完善设计的变更,是指对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的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2.工程质量事故的变更,是指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界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3.标准的变更,是指铁道部批准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模的变化引起的变更设计;4.不可预见的变更,是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变更设计;5.其他变更,是指不属于上述原因的变更设计;第9条变更设计根据变更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分为Ⅰ类和Ⅱ类,为便于现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影响范围和投资大小将Ⅱ类分为Ⅱa类和Ⅱb类;第10条Ⅰ类变更设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第11条Ⅱa类变更设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Ⅱa类变更设计:1变更个别重点工程或个别地段工程的一般设计原则;2技术比较复杂,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整体使用性能;3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20万元含至300万元者;第12条Ⅱb类变更设计凡是变更技术简单,不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或整体布置,不降低技术条件、使用条件和效能,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20万元以下者;第13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1. 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2. 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除外;第14条Ⅰ类变更设计由铁道部审批;Ⅱa和Ⅱb类变更设计由公司审批;第三章变更设计的程序第15条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不符时,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都可提出变更设计建议;第16条提议单位填制变更设计建议书详细说明变更理由,提供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提交监理单位,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工程部,抄送其他相关部门;第17条Ⅰ类和Ⅱa类变更设计由公司总工程师或授权工程部组织有关单位和公司相关部门、Ⅱb类变更设计由工程部或授权指挥部组织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变更的必要性,分析变更的原因,初定责任单位和责任比重,集体决策,形成建设、设计、咨询、监理、施工五方会勘纪要;第18条设计单位根据变更设计会勘纪要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并填写变更设计送审单;Ⅰ类变更设计文件由院总工程师审定签发;Ⅱa类变更设计文件由设计单位现场机构处总工程师或设计总体审定签发;Ⅱb类变更设计文件由设计副总体或设计院指挥部负责人审定签发签发后交监理、咨询单位;第19条监理、咨询单位分别对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签认变更设计送审单,Ⅰ类和Ⅱa类变更设计送审单由相应监理单位总监签认,经咨询单位总咨询师会签后报送公司工程部;Ⅱb类变更设计送审单由监理单位总监签认,经咨询单位会签后,报送公司工程部和相应指挥部;第20条公司总工程师主持初审,召开工程、计财、安质、物资等相关部门及指挥部、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参加的变更设计联席会议,并填写变更设计审批单;Ⅰ类变更设计经公司领导办公会通过,有关领导会签后,由公司总经理签发,报铁道部审批同时报部鉴定中心、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工程管理中心;批准后由公司总工程师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组织有关单位执行;Ⅱa类变更设计经公司工程、计财、安质、物资、指挥部等有关部门会签后,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并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组织有关单位执行;Ⅱb类变更设计由相应指挥部组织初审,并经公司工程部批准后,指挥长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组织有关单位执行;第21条因突发事件、危及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变更设计,公司立即组织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现场制定应急措施,形成会审纪要并实施,Ⅰ类变更设计在处理的同时按规定向铁道部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并及时按程序补办变更设计手续;第四章变更设计的时限第22条Ⅰ类变更设计1. 驻地监理单位收到提议单位变更设计建议书后含自行提议,应在48小时内签署意见,并分发有关建设、设计、咨询、施工单位;2. 公司应在接到变更设计建议书后7个日历日内组织召开现场会会审,并形成变更设计会审纪要;3. 设计单位收到变更设计会勘纪要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日历日内完成变更设计,交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公司;如需对变更设计进行修改,设计单位应在收到铁道部的批复意见后,7个日历日内完成变更设计施工图修改,并填写变更设计送审单提交监理单位;4.监理单位在7个日历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变更设计送审单提交咨询单位;5. 咨询单位在7个日历日内向公司提交变更设计送审单;6. 公司在10个日历日内对变更设计进行研究后签发变更设计审批单并报铁道部;根据铁道部的批复意见,在3个日历日内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第23条Ⅱa类变更设计1. 驻地监理单位收到提议单位的变更设计建议书后含自行提议,应在48小时内签署意见,并分发有关建设、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单位;2. 公司应在5个日历日内组织召开现场会会审,并形成变更设计会勘纪要;3. 设计单位收到变更设计会勘纪要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日历日内完成变更设计,并将全部资料交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公司;根据公司工程部的初审意见,如需对变更设计进行修改,设计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日历日内完成变更设计施工图修改,并提交监理单位;4.监理单位在3个日历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变更设计送审单提交咨询单位;5. 咨询单位在3个日历日内向公司提交变更设计送审单;6. 公司在3日历日内对变更设计进行研究,并签发变更设计审批单及变更设计通知单;第24条Ⅱb类变更设计1. 驻地监理单位接到提议单位的变更设计建议书后含自行提议,应在24小时内签署意见,并分发公司、设计、咨询、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2.工程部或指挥部在3个日历日内组织召开现场会会审,并形成变更设计会勘纪要;3. 设计单位收到变更设计会勘纪要及相关材料后,在3个日历日内完成变更设计,并将全部资料交监理、咨询单位、公司;根据公司的审批意见,如需对变更设计进行修改,设计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48小时内完成变更设计施工图修改,并提交相关单位;4. 监理、咨询单位在48小时内向相应指挥部提出变更设计送审单;5. 工程部或指挥部在48小时内对变更设计进行研究,经有关专业人员会签并报公司工程部批准后签发变更设计审批单及变更设计通知单;第25条地方政府和其他单位提出的变更,考虑到涉及影响因素较多,应区分类别根据轻重缓急酌情而定,但原则上不应超过1个月,不得久拖不决;第26条为规范管理,设计和施工单位每季度末月10日前,全面清理完善各类变更手续,配合季末验工计价;第五章变更设计的费用第27条I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部批准意见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执行;IIa类、IIb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应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第28条变更设计综合单价的确定及验工计价,按公司验工计价管理办法执行;第29条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费用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各方承担相应费用;第30条Ⅰ类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费,按变更设计批准意见办理:Ⅱa、IIb类变更设计不计列勘察设计费;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第31条设计单位责任造成的变更设计不再计列勘察设计费;第六章变更设计的责任第32条变更设计实行“责任追究制”;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原则办理;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越权自行变更者,公司不予以承认,并追究责任者的相关责任,除赔偿有关损失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第33条施工单位如擅自变更设计,公司、监理单位将不予计量,同时责令其按原设计施工,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第34条监理单位违反变更设计程序签发监理指令造成损失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负责赔偿;第35条咨询单位违反变更设计程序签发变更指令造成损失的,按照咨询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负责赔偿;第36条公司违反变更设计程序签发甲方指令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第37条设计单位应当提高施工图设计深度和质量,不得随意提出变更设计;如违反变更设计程序随意出具变更设计文件造成损失的则按设计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扣除相应设计费;第38条各类变更设计资料必须齐全,提交的施工图或施工资料需有必要的平面、正面、侧面和剖面图,标高尺寸注明清楚,资料不全不清者,应补报或重报,否则将视为作废的变更设计,不予计价;第39条对设计文件中差、错、漏、碰的更正,凡不涉及工程量、费用增减的,设计单位可直接发更正通知单,抄送相关单位,可不作变更处理;第40条变更设计应明确各参建单位需承担的责任及责任比重;对有争议的变更设计原因和责任界定,应在会审纪要中记录各方意见,在变更设计通知单中明确;I类变更设计的责任界定以铁道部审批意见为准,并严格执行公司工程I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Ⅱa类和Ⅱb类变更设计的责任界定由公司确定;第七章变更设计的管理第41条公司工程部是变更设计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Ⅰ类变更设计的初审、上报,办理委托相应监理、咨询单位组织Ⅰ、Ⅱa类变更设计的现场调查研究和变更设计通知单、变更设计文件的签发工作;办理Ⅱa类变更设计的审批和变更设计通知单的签发工作;负责Ⅱb类变更设计的审批;第42条地方政府和其他单位提出要求变更设计时,由所在标段施工单位代办提议手续,按相应变更类别程序报批;对于设计单位不同意采纳的变更设计建议,公司有权做出变更设计的决策,并对决策方案的正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受公司委托进行变更设计时对自己所作的设计成果负责;第43条变更设计影响后序专业工作的,设计单位应及时通报后序专业;后序专业应及时对设计进行相应调整;第44条公司可根据需要,组织变更设计专题会议,通报变更设计情况,对变更设计较集中的专业和工点进行分析,防止违规变更或“反复变更”;发生“反复变更”时,按程序从严审批;第45条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其他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建议,加以分析论证,并对采纳建议所作的变更设计负责;第46条各类变更设计,均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公司按勘察设计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依据设计合同,对变更设计进行考核;第47条咨询、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文件的管理,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岗位,建立变更设计文件台帐和收发登记制度,实行签证手续,驻地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及时填写变更设计汇总表格式见附表五,每季度末月30日报公司核备;应认真及时做好变更设计文件更换和被替代、作废图纸的处理,防止错用图纸造成事故;第八章变更设计的文件及归档第48条变更设计建议书应说明变更的原因、影响的工程范围、工程费用估算;第49条会审纪要说明工程变更前后情况、变更原因,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比重,制定工程措施和方案;第50条变更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工程数量对照表、工程数量计算书、变更设计费用及增减对照表;所有变更设计文件、图纸、数量必须按照铁道部相关规定进行;第51条变更设计通知单应加盖变更设计专用章,由公司编号;编号格式“①线②标③④变⑤⑥号”,其中:①--建设项目简称;②施工标段;③工程专业简称;④年度;⑤签发单位简称;⑥顺序号;第52条变更设计归档文件:1.变更设计建议书;2.变更设计会勘纪要;含数码照片或录像3.变更设计通知单;4.变更设计审批单;5.变更设计文件I类变更含概算、修正概算及报批文件;6.咨询单位的初审意见;7.变更设计图纸;8. 原设计与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对照表;9. 变更设计工程量计算单;10.公司报部文件I类变更;11.铁道部审核批复文件I类变更;12.变更设计工程数量汇总表;第52条各单位应同时建立变更设计电子档案;第九章附则第53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第54条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变更设计建议书附件2:变更设计会勘纪要XX客专①标段②变纪③④号二OOX年XX月XX日,由公司主持,咨询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加,对XX标段某具体工点或项目进行了现场勘察,经会审形成纪要如下:一、工点名称1.原设计情况2.变更设计原因应在此条中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比重,对有争议的,应记录各方意见3.处理方案主要工程措施及技术参数……参加单位及人员:西成客专公司:咨询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二〇〇X年XX月XX日附件3:变更设计送审单附件4-1:Ⅰ类变更设计审批单附件4-2:Ⅱa类变更设计审批单附件4-3:Ⅱb类变更设计审批单XX客专第XX标段变审批号附件5:变更设计通知单说明:变更设计通知单主送施工单位,抄送咨询、设计、监理单位;附件6:变更设计工程量计算单XX计算者:年月日复核者:年月日监理审查者:年月日咨询审核者:年月日附件7:客专变更设计工程量汇总表年编制者:年月日监理工程师:年月日公司主管工程师:年月日附件8:原设计与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对比表计算者:年月日监理签认:年月日变更设计编号:XX客专变更×标号铁道第×勘察设计院年月日工程Ⅰ类变更设计问责办法第一条为加公司所管客专工程变更设计管理,追究引起Ⅰ类变更设计有关单位的责任,严肃处理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依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的规定,结合公司所管客专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是指对引起Ⅰ类变更设计的参建单位和Ⅰ类变更设计中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第三条参与客专工程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勘察和外业调查工作质量,加强设计、审核工作,减少各类设计变更;第四条为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减少各类变更设计;公司成立由总工程师为组长的变更设计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对引起Ⅰ类变更设计的参建单位和Ⅰ类变更设计中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并将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有关事宜应纳入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工程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针对公司所管工程,除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不可抗力外,原则上不得发生Ⅰ类变更设计;发生Ⅰ类变更设计时,属于公司原因的,追究公司主要领导、总工程师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属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无偿进行变更设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施工单位原因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由于变更设计增加的工程及相关费用;第六条因公司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包括:1.按铁道部规定需要建设单位落实外部条件、及时签订协议,而建设单位未落实,在实施过程中引起变更设计的;2.调查资料不充分,盲目签订外部协议,引起变更设计的;3.未按规定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引起变更设计的;4.未严格执行铁道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导致工期延长或增加投资的;5.其他因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变更设计;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包括:1.勘察工作深度不足或失误,工程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2.外业调查失误,拆迁物性质出现变化或拆迁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的;3.设计错误、遗漏,或工程措施不当的;4.因勘察设计工作失误, 再次造成Ⅰ类变更设计的;5.其他勘察设计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第八条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包括:1.未认真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或发现施工图与现场不符而不通知监理、建设和勘察设计单位的;2.因施工方法、措施不当,或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的;第九条Ⅰ类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按照“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处理变更设计,公司对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报铁道部;第十条公司处理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是指:1. 违反“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原则,未经批准同意变更施工的或未经授权同意变更施工的;2. 授意设计单位违反变更设计划分原则,拼凑或拆分Ⅰ类变更设计的;3.利用Ⅰ类变更设计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修改建设标准的;4.不按规定及时组织研究、初审、上报Ⅰ类变更设计,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5.不认真分析Ⅰ类变更设计责任或责任划分有重大错误的;6.不认真核定工程数量和概算编制原则,报送变更设计投资额有较大错误的;7.其他违规行为;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处理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是指:1. 未经原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交付施工的;2. 违反变更设计划分原则,拼凑或拆分Ⅰ类变更设计的;3.弄虚作假或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相互串通,虚报Ⅰ类变更设计的;4.其他违规行为;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处理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是指:1.与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2.未经批准或授权擅自同意变更施工的;3.其他违规行为;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处理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是指:1.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2.未经批准或授权擅自同意变更施工的;3.其他违规行为;第十四条提议单位提出Ⅰ类变更设计提议后,公司变更设计审查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研究,确定变更设计类型、分析变更原因、认定责任及责任单位、提出费用处理方案和变更设计文件,按规定上报批准;第十五条公司上报的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如未达到规定深度,或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析变更设计原因、认定责任及责任单位、提出费用处理方案,原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重新补充材料后再行上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公司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公司在检查工作中如发现参建单位违规处理Ⅰ类变更设计的,应当即责令参建单位改正,并向铁道部计划司、财务司、建设司、鉴定中心报告;第十七条由工程部牵头组织公司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对参建单位在处理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变更设计领导小组;第十八条调查组的主要职责是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出具调查报告;调查工作应遵循尊重事实、客观公正的原则;调查组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事实真相;第十九条公司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纳入建设单位考核内容,公司工作失误造成Ⅰ类变更设计或违规处理Ⅰ类变更设计的,在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和项目考核时予以扣分;发生一次扣减5分,发生两次扣减10分,发生三次只能评为C级,发生四次及以上的只能评为D级;同时依据有关程序,追究公司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工作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考核内容,同时纳入设计单位考核办法及设计合同;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Ⅰ类变更设计或存在违规行为的,按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考核办法铁建设〔2007〕119号规定扣减分数;情节严重的,予以全路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员,提请国家有关部门吊销其个人执业资格;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变更设计工作纳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因施工单位原因发生Ⅰ类变更设计或存在违规行为的,每起扣减20分,并承担由于变更设计增加的工程及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予以全路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员,提请国家有关部门吊销其个人执业资格;同时纳入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及施工合同;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变更设计违规行为,纳入监理合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予以追偿;情节严重的,予以全路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员,提请国家有关部门吊销其个人执业资格;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都有权向铁道部举报、投诉;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西成铁路客运专线陕西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计领导组人员名单组长:总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各副总成员:工程部、计财部、物资部、安质部部长,指挥长。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设计管理,规范变更设计程序,有效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所有变更设计活动。
二、变更设计的分类(一)按照变更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工程变更设计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1、重大变更:指涉及工程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向、结构形式等重大设计原则的变更,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
2、较大变更:指对工程局部方案、工程数量、工程材料等进行较大调整,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变更。
3、一般变更:指对工程局部细节、施工工艺等进行的较小调整,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和安全影响较小的变更。
(二)按照变更的提出主体,工程变更设计分为业主提出的变更、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和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
三、变更设计的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使用功能和效益。
(三)有利于节约工程投资,控制工程造价。
(四)尽量减少对工程进度的影响,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五)变更设计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四、变更设计的提出(一)业主提出的变更业主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提出变更设计要求,并填写《工程变更设计申请表》,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和预期效果。
(二)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发现原设计存在缺陷或需要优化,应及时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并填写《工程变更设计申请表》,附变更设计文件。
(三)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或为了提高施工效率、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并填写《工程变更设计申请表》,说明变更的理由、依据和实施方案。
(四)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或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并填写《工程变更设计申请表》,说明变更的原因和要求。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下载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流程,确保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科学性和专业性,提高工程设计变更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设计变更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应坚持以项目建设为中心,遵循规范、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应遵循客观真实原则,变更内容应基于实际情况,确保设计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应遵循专业原则,变更内容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设计变更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应遵循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内容应考虑工程建设的成本和效益,确保设计变更的经济可行性。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应遵循程序规范原则,变更流程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设计变更的程序合法性和透明性。
第三章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主体及职责第八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设计变更进行评审,保证设计变更符合设计要求和建设需要。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设计变更方案,确保设计变更满足项目需求。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对设计变更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设计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程序第十二条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管理:(一)设计变更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提交设计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和内容。
(二)设计变更评审:由专业人员对设计变更进行评审,确定变更方案。
(三)设计变更审批:由项目建设单位领导批准设计变更。
(四)设计变更实施:设计单位按照变更方案进行设计。
(五)设计变更验收:完成设计变更后,由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六)设计变更总结:对设计变更进行总结,形成设计变更文件。
第五章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设计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建设单位(甲方)工程设计变更监管制度
建设单位(甲方)工程设计变更监管制度建设单位(甲方)工程设计变更监管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甲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二、组织架构2.1 甲方设立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小组,负责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监督和协调工作。
2.2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小组成员由甲方项目管理团队、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
三、工程设计变更流程3.1 提出变更工程设计变更由乙方(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并提交《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及相关资料。
3.2 审核变更甲方项目管理团队对乙方提交的《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确保变更合理、合规。
3.3 审批变更甲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小组对审核通过的《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审批,明确变更内容、范围、费用、工期等方面的影响。
3.4 实施变更乙方根据甲方审批通过的《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进行设计变更,并确保变更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3.5 变更跟踪甲方项目管理团队对变更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确保变更按计划推进,及时解决变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6 变更总结工程设计变更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设计变更总结报告》,总结变更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为今后类似项目提供参考。
四、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要求4.1 变更申请乙方在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充分论证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确保变更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影响降到最低。
4.2 变更审核甲方项目管理团队在审核变更申请时,要严格把关,确保变更内容符合国家法规、行业标准和甲方要求。
4.3 变更审批甲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小组在审批变更时,要充分考虑变更对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等方面的影响,确保变更合理可行。
4.4 变更实施乙方在实施变更过程中,要确保变更措施得当,防止因变更引发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一、总则1.1为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保证设计变更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及时性,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预期目标,制定本规定。
1.2公路工程设计变更以优化设计方案、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合理利用资源为目的。
1.3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设计变更的程序2.1设计变更的申请人是项目管理人员或施工单位。
2.2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必须完整,并附上变更依据和变更原因的详细说明。
2.3设计变更申请经项目审批单位审查确认无误后,由项目管理人员或施工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给相关设计单位。
2.4设计单位负责对变更申请进行初步评估,确保设计变更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并提出初步设计方案。
2.5设计单位将初步设计方案提交给项目审批单位进行评审。
2.6项目审批单位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或批准方案。
2.7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审批单位的意见进行设计方案的修改,并提交最终设计方案。
2.8项目审批单位对最终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如符合要求,则将设计方案批准并通知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单位。
2.9项目管理人员应根据设计变更批准的最终设计方案,及时调整项目计划、采购计划和施工计划。
三、设计变更的原则3.1设计变更必须符合工程的实际需要和设计标准。
3.2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3设计变更必须确保工程进度的正常进行,不得影响工程的整体进度。
3.4设计变更必须使工程的总体造价不发生增加或尽可能减少增加的幅度。
3.5设计变更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设计变更的管理机制4.1各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将设计变更纳入项目管理体系,确保变更工作的严密性和透明度。
4.2设计单位要建立专门的设计变更管理团队,负责变更申请的受理、审核和评审工作。
4.3项目审批单位要建立专门的审批团队,负责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评审,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
工程施工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工程施工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条设计变更是指自工程施工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工程施工设计变更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
第二章变更管理第五条工程施工设计变更应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六条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向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计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经批准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当及时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并按照变更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三章变更控制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确保变更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的;(二)未及时通知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程施工设计变更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变更设计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设计的程序和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_____工程项目的变更设计管理。
工程变更设计应遵循科学合理、实事求是、严格审批、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
二、工程变更设计的分类工程变更设计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工程的主要技术标准、主要工艺流程、主要结构形式、主要建设规模等。
较大变更指对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工期和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的变更。
一般变更则是指对工程局部或少量内容的调整,不影响工程的主要性能和总体布局。
三、工程变更设计的提出工程变更设计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
建设单位基于项目功能需求、规划调整等原因提出变更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发现原设计存在缺陷或错误,或者根据新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需要进行变更。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变化、施工条件限制等实际情况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提出变更设计意见。
四、工程变更设计的审批流程(一)一般变更设计审批流程1、提出单位填写《工程变更设计申请表》,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影响等,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2、监理单位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会审,形成会审意见。
4、设计单位根据会审意见出具变更设计文件。
5、建设单位对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审批,批准后实施。
(二)较大变更设计审批流程1、提出单位填写《工程变更设计申请表》,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影响等,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2、监理单位对变更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专家进行会审,形成会审意见。
4、设计单位根据会审意见出具变更设计文件。
5、建设单位将变更设计文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实施。
工程建设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设计变更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设计变更的管理,提高设计变更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
三、工程设计变更的定义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在设计阶段由于工程建设的需要而对设计内容、图纸或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的行为。
四、设计变更的分类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影响程度,设计变更可分为主观设计变更和客观设计变更。
主观设计变更是指设计方案变更或设计要求变更等。
客观设计变更是指由于客观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如工程要素的变化、规划调整等。
五、设计变更的流程1. 设计变更的发起设计变更的发起可以由业主方、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
发起设计变更需提供详细的变更内容及理由,并在相关文件中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2. 设计变更的审核设计变更的审核由设计单位负责,审核内容包括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影响范围等。
设计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 设计变更的确认设计变更经审核合格后,由业主方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变更确认书,明确变更内容、变更费用、工期变更等事项。
4. 设计变更的实施设计变更实施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完成,确保实施过程中不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并保证设计变更的质量和安全性。
5. 设计变更的验收设计变更完成后,由设计单位进行验收,确认设计变更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6. 设计变更的归档设计单位应将设计变更相关文件进行归档保存,供后期查询和备案使用。
六、设计变更的管理要求1. 严格按照设计变更管理流程办理,确保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 设计变更需经过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内容。
3. 设计变更过程需及时记录和备案,确保设计变更过程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4. 设计变更费用应合理确定,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5. 设计变更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确保设计变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七、责任与处罚对于违反设计变更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设计变更流程,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从事工程设计的所有部门及项目。
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指在工程设计实施过程中,发现原有设计方案存在问题或者需要调整时,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调整的行为。
第四条工程设计变更应当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民主性、规范性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应当在项目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申请、审批和实施。
第六条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应当与工程质量检验组织或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和备案。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工程设计变更的提出者和审批者,具体人员为本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工程设计主管。
第八条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审批和实施应当建立健全的文件档案,并根据需要进行公示。
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程序第九条工程设计变更应当在发现问题或者需要调整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并编制变更申请。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应当包括变更内容、原因、影响、建议方案等内容,并附有工程设计变更的相关资料和依据。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应当提交给项目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审批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时,应当认真审核变更内容、原因、影响和建议方案,并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工程设计变更实施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确定变更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工程设计变更实施后,应当与工程质量检验组织或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和备案,确保变更方案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工程设计变更的文件档案应当分类整理,按照规定的时间限期进行保存和归档。
第三章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责任第十六条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实施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
第十七条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者应当真实的提出申请,并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审核和审批。
第十八条工程设计变更实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变更方案进行操作,确保变更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工程设计变更的质量检验组织或监理单位应当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核和验收,确保变更方案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一、设计变更工作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技术科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二、设计变更应从实际出发,坚持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三、一般技术性设计变更须报总工程师批准同意。
重大技术变更处领导需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决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报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备案。
四、结构、消防、设备、电气、保温等重大事项的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签发技术联系单后实施。
材料、装饰等一般性技术变更由技术科负责。
五、设计变更要提前、及时,避免返工、窝工现象发生。
六、技术科设计变更要使用统一制定的样式单,要求图文清晰、言词严谨。
七、技术科设计变更实行总工程师签批制度,具体签批流程为:各专业分管人员签字、相关专业分管人员会签、总工程师签批,加盖技术科公章后方可下发。
八、设计变更由技术科审核无误后交综合科统一发放,设计变更一式七份:技术科一份、跟踪审计单位一份,综合科留存一份、工程科四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工程科负责发放。
所有发放环节均要求办理签收手续。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为完善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和有效实现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三大目标控制,加强对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图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减少因设计变更带来的造价增加或延误施工工期,结合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所有工程在合同签订后的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特殊情况下发生的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等。
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完成招标后,对比招标所用施工图纸,设计院发出的所有的修改施工图(包括对施工图纸的修改、增补、废除,出新版图纸等)。
第二条设计变更应立足于确保结构安全,改善使用功能,合理控制造价和方便施工,安全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设计原因是指设计单位施工图成品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外部条件发生了改变,或建设、使用单位的要求发生了改变。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实需要变更工程设计文件的,应当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
设计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共同努力,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设计质量,减少一般设计变更,避免重大设计变更,努力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六条变更设计应当遵循“优化设计、优化施工”的原则,以达到“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之目的。
第七条变更设计实行审批管理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不得擅自变更;禁止利用设计变更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提高工程造价。
第八条发包人拥有对工程变更的最终审批权,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总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可按《合同管理办法》签订补充合同。
第九条发包人:项目组是发包人现场管理的代表,负责对审批权限内的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对审批权限外的变更,负责上报公司审批。
第十条设计单位:参加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处理,提出设计方意见;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提出按单项设计变更(设计自身提出的变更单)增减投资额的估算和说明,及时修改施工图。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设计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设计的程序和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变更设计管理。
二、工程变更设计的定义和分类(一)工程变更设计的定义工程变更设计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的活动。
(二)工程变更设计的分类1、重大变更:指涉及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建设方案等重大调整,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
2、一般变更:指在不违背设计原则和标准的前提下,对工程局部进行的调整和优化,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影响较小的变更。
三、工程变更设计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工程变更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科学性原则:工程变更设计应基于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确保变更后的方案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3、必要性原则:工程变更设计应是为了满足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或优化工程设计。
4、及时性原则:工程变更设计应及时提出、审批和实施,避免因变更延误造成工程损失。
四、工程变更设计的提出1、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提出工程变更设计的要求。
2、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发现问题或优化设计方案,提出工程变更设计的建议。
3、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无法按照原设计施工的情况,或者为了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提出工程变更设计的申请。
五、工程变更设计的审批程序(一)重大变更的审批程序1、提出单位填写《工程重大变更设计申请表》,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和影响。
2、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3、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编制工程变更设计文件。
4、建设单位将工程变更设计文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建设单位下达工程变更设计指令。
(二)一般变更的审批程序1、提出单位填写《工程一般变更设计申请表》,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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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为完善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和有效实现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三大目标控制,加强对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图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减少因设计变更带来的造价增加或延误施工工期,结合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所有工程在合同签订后的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特殊情况下发生的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等。
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完成招标后,对比招标所用施工图纸,设计院发出的所有的修改施工图(包括对施工图纸的修改、增补、废除,出新版图纸等)。
第二条设计变更应立足于确保结构安全,改善使用功能,合理控制造价和方便施工,安全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设计原因是指设计单位施工图成品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外部条件发生了改变,或建设、使用单位的要求发生了改变。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实需要变更工程设计文件的,应当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
设计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共同努力,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设计质量,减少一般设计变更,避免重大设计变更,努力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六条变更设计应当遵循“优化设计、优化施工”的原则,以达到“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之目的。
第七条变更设计实行审批管理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不得擅自变更;禁止利用设计变更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提高工程造价。
第八条发包人拥有对工程变更的最终审批权,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总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可按《合同管理办法》签订补充合同。
第九条发包人:项目组是发包人现场管理的代表,负责对审批权限内的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对审批权限外的变更,负责上报公司审批。
第十条设计单位:参加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处理,提出设计方意见;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提出按单项设计变更(设计自身提出的变更单)增减投资额的估算和说明,及时修改施工图。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综合处理工程变更事务,负责接纳、初审工程变更申请并提出技术评审、造价评审、综合评审意见,会同发包人项目组召集相关各方处理工程变更申请,下达工程变更令,管理变更工程的实施,建立工程变更台帐,并将经批准的变更文件分发至有关单位并存档;负责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设计变更预算。
第十二条承包人:是工程变更的实施主体,依据工程变更令,实施变更工程;
12.1收到工程变更通知后配合变更审批工作并提出工程变更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程变更预算报送监理、建设单位并提供相关附件(包括费用估算、工期影响计算等)。
12.2 提出合理化建议(提供相关附件:包括费用估算、工期影响计算等),通过施工联系单的方式,报送监理、建设单位,经评审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单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
13.1发包人授权监理工程师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不必先审批而会同承包人采取一切必要处理措施,保证生命和工程安全,同时应立即口头报告发包人,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发包人,7天内监理工程师按实事求是原则补办手续。
13.2项目组认为必要时,经公司领导授权(按审批权限),可先组织部分工程变更的实施,事后按实际情况补办审批手续(14天内)。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管理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工作包括设计变更的提出、批准、形成变更文件、实施和文件归档。
各参建单位可以根据设计问题、材料采购、施工工艺、外部环境变化等情况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出具相应的沟通联系单;在不同的权限范围内,经监理、建设相关部门批准,由设计单位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后,下发变更指令执行。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依次签署确认,下发变更指令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六条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将本单位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提交建设和监理单位备案,明确设计变更在设计单位内部的签署权限。
第十七条各承建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应由监理、建设、设计单位审批,确认设计变更的原因和必要性;由求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
第十八条设计变更文件应准确说明工程名称、变更的卷册号及图号、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工程费用变化额,必要时应提出变更附图。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前,所有已实施的设计变更必须在竣工图上得到完整真实的体现。
未实施的变更应监理、建设、设计单位的取消或作废手续。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提高施工图设计深度和质量,不得随意提出变更设计。
第二十一条发包人、设计、监理、承包人应加强对变更设计文件的管理,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岗位。
应建立变更设计文件收发登记制度,实行签收手续,应认真及时做好变更设计文件更换和被替代、作废图纸的处理,防止错用图纸造成事故。
提高变更设计各个环节的办事效率,努力避免延误工期。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有权对工程变更的原因进行分析,若发现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勘察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或发包人存在过错,或在工程变更审批过程中存在虚报工程变更费用、处理工程变更事务及审核变更费用把关不严或失职,造成不合理工程变更发生或工程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承包人如擅自变更设计,发包人、监理将不予计量,同时责令其按原设计施工,如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工程变更申报内容及其附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23.1设计变更单或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内容应包括变更的原因或依据、内容及范围;现场签证内容应包括签证的原因或依据、内容及所确认工程量(必要的图片资料);
23.2变更估价: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应填写《变更预算申报表》、《费用预算表》上报监理、建设单位。
23.3工期影响: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23.4下发实施的变更单不管造价增减,均应按上述程序上报审核。
第二十四条审批原则
24.1工程变更审批实行事前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管理;
24.2工程变更审批应包括技术评审、造价审核、综合审批:
24.2.1技术评审是指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等要素进行评审,评定工程变更是否满足技术上可行、可靠,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和安全储备,对竣工后的使用和管理无不良影响;尽可能对工期、施工条件无不良影响并保证工程连续施工。
24.2.2造价审核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及价格的增减进行审核,评定工程变更是否增加工程投资及其经济合理性,评估工程变更对合同总价、工程结算价、项目总投资的影响。
变更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单价及新增单价计算按原合同规定执行。
24.2.3综合审批是指在技术评审及造价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约定,综合考虑合同工程目标的各方面因素,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决策;
24.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4.4现场签证发生时应由发包人(项目负责人、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总监、专业工程师)、承包人等相关人员到场共同确认(必要时应通知设计院)。
24.5工程变更在完成申报审批程序(发包人审批同意)、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审批程序及时限
25.1承包人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后,7天内将工程变更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预算报送监理、建设单位(变更引起的费用估算、工期影响,设计变更引起的已完工程的拆除签证单等)。
25.2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变更进行技术评审、造价评审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意见,7天内将审核结果报发包人审批。
25.3发包人在14天内将复核结果发回施工单位(项目部4天内将复核结果报送公司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工程设计变更未按本规定履行手续的,不得纳入工程结算;结算时根据变更的最终实施情况,对工程变更预算进行最后核定,计入工程总造价。
第二十七条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工程变更费用的,监理、建设单位有权处理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并在支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及时填报设计变更跟踪表,便于设计变更管理的追述。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经公司批准后施行。
设计变更的处理程序框图
工程变更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