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为完善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和有效实现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三大目标控制,加强对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图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减少因设计变更带来的造价增加或延误施工工期,结合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所有工程在合同签订后的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特殊情况下发生的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等。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完成招标后,对比招标所用施工图纸,设计院发出的所有的修改施工图(包括对施工图纸的修改、增补、废除,出新版图纸等)。
第二条设计变更应立足于确保结构安全,改善使用功能,合理控制造价和方便施工,安全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设计原因是指设计单位施工图成品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外部条件发生了改变,或建设、使用单位的要求发生了改变。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实需要变更工程设计文件的,应当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设计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共同努力,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设计质量,减少一般设计变更,避免重大设计变更,努力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六条变更设计应当遵循“优化设计、优化施工”的原则,以达到“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之目的。
第七条变更设计实行审批管理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不得擅自变更;禁止利用设计变更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提高工程造价。
第八条发包人拥有对工程变更的最终审批权,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总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可按《合同管理办法》签订补充合同。
第九条发包人:项目组是发包人现场管理的代表,负责对审批权限内的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对审批权限外的变更,负责上报公司审批。
第十条设计单位:参加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处理,提出设计方意见;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提出按单项设计变更(设计自身提出的变更单)增减投资额的估算和说明,及时修改施工图。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综合处理工程变更事务,负责接纳、初审工程变更申请并提出技术评审、造价评审、综合评审意见,会同发包人项目组召集相关各方处理工程变更申请,下达工程变更令,管理变更工程的实施,建立工程变更台帐,并将经批准的变更文件分发至有关单位并存档;负责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设计变更预算。
第十二条承包人:是工程变更的实施主体,依据工程变更令,实施变更工程;
12.1收到工程变更通知后配合变更审批工作并提出工程变更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程变更预算报送监理、建设单位并提供相关附件(包括费用估算、工期影响计算等)。
12.2 提出合理化建议(提供相关附件:包括费用估算、工期影响计算等),通过施工联系单的方式,报送监理、建设单位,经评审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单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
13.1发包人授权监理工程师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不必先审批而会同承包人采取一切必要处理措施,保证生命和工程安全,同时应立即口头报告发包人,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发包人,7天内监理工程师按实事求是原则补办手续。
13.2项目组认为必要时,经公司领导授权(按审批权限),可先组织部分工程变更的实施,事后按实际情况补办审批手续(14天内)。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管理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工作包括设计变更的提出、批准、形成变更文件、实施和文件归档。各参建单位可以根据设计问题、材料采购、施工工艺、外部环境变化等情况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出具相应的沟通联系单;在不同的权限范围内,经监理、建设相关部门批准,由设计单位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后,下发变更指令执行。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依次签署确认,下发变更指令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六条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将本单位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提交建设和监理单位备案,明确设计变更在设计单位内部的签署权限。
第十七条各承建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应由监理、建设、设计单位审批,确认设计变更的原因和必要性;由求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
第十八条设计变更文件应准确说明工程名称、变更的卷册号及图号、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工程费用变化额,必要时应提出变更附图。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前,所有已实施的设计变更必须在竣工图上得到完整真实的体现。未实施的变更应监理、建设、设计单位的取消或作废手续。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提高施工图设计深度和质量,不得随意提出变更设计。
第二十一条发包人、设计、监理、承包人应加强对变更设计文件的管理,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岗位。应建立变更设计文件收发登记制度,实行签收手续,应认真及时做好变更设计文件更换和被替代、作废图纸的处理,防止错用图纸造成事故。提高变更设计各个环节的办事效率,努力避免延误工期。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有权对工程变更的原因进行分析,若发现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勘察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或发包人存在过错,或在工程变更审批过程中存在虚报工程变更费用、处理工程变更事务及审核变更费用把关不严或失职,造成不合理工程变更发生或工程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承包人如擅自变更设计,发包人、监理将不予计量,同时责令其按原设计施工,如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工程变更申报内容及其附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23.1设计变更单或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内容应包括变更的原因或依据、内容及范围;现场签证内容应包括签证的原因或依据、内容及所确认工程量(必要的图片资料);
23.2变更估价: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应填写《变更预算申报表》、《费用预算表》上报监理、建设单位。
23.3工期影响: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23.4下发实施的变更单不管造价增减,均应按上述程序上报审核。
第二十四条审批原则
24.1工程变更审批实行事前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管理;
24.2工程变更审批应包括技术评审、造价审核、综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