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岭山“12.22”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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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岭山马蹄岗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大岭山马蹄岗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大岭山马蹄岗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大岭山马蹄岗“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02月02日13点30分左右,东莞市大岭山镇马蹄岗村坑仔尾街李惠明私人在建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一名工人受伤,经寮步人民医院医护人员抢救,于2018年2月2日下午15时左右抢救无效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3.9万元。

事故发生后,大岭山镇安监分局、公安分局、住建局及马蹄岗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单位的领导及人员赶赴现场,立即展开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并责令该建筑工地暂停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2018年2月5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大岭山马蹄岗“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由大岭山镇副镇长何国斌任组长,镇安监分局局长何浩江任常务副组长,镇安监分局、住建局、城市综合管理分局、监察室、公安分局、工会、马蹄岗村委会等职能部门相关人员为调查组成员,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现已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工程概况事故发生单位为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马蹄岗村坑仔尾街(二)施工现场相关设备情况1.建筑物。

该建筑三楼已完成水泥地板浇筑,四楼地板正做模板。

一至三楼梯浇筑已完成,楼梯无防护栏,为开放式楼梯,一楼为工人做饭现场,二楼至三楼楼层布满木头和铁架的支撑,三楼至四楼无楼梯无通道,工人上四楼需要借助楼梯井两边的支撑。

在建房屋四周有防护网,各楼层与物料提升机井架之间无防护。

2.物料提升机。

现场物料提升机高30m,长2m,宽2m,平均绳速为50m/min,物料提升机平台承载核定重量为800KG。

大岭山镇“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大岭山镇“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大岭山镇“9·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9月5日15时10分许,位于大岭山镇金桔村元岭路40号、41号、42号工地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致人死亡事故,伤者送大岭山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9月5日18时许死亡,事故造成1名员工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8年9月7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大岭山镇安全监管分局、监察室、总工会、公安分局、城管分局、住建局、金桔村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大岭山镇“9·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1.建筑物情况,该建筑物座落在位于大岭山工地,建筑用地面积:约350平方米。

该房屋土地权原属于叶浩枝、叶福兴、叶小琪等3人所有。

2013年通过中介人,林光润、林小杰、林倍吉分别与叶浩枝、叶福兴、叶小琪三人签订《协议书》,将40号、41号、42号宅基地转让给了林光润、林小杰、林倍吉。

由于林光润、林小杰、林倍吉不是本镇户口,不能房屋报建,因此在《协议书》中商定以叶浩枝、叶福兴、叶小琪三名义进行报建,报建费用为10000元每人。

2017年大岭山镇民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大岭山镇民房建设审核意见书》2017年第4批次(5)(编号为、、),并到大岭山镇住建部门报备:民房建设不得超8层,高度限24米内建设。

从2017年9月开工至2018年6月,主体工程已完工,2018年9月5日事故发生时该建筑正在进行室内外装修。

企业典型“闪爆”事故模拟分析及重点防范措施

企业典型“闪爆”事故模拟分析及重点防范措施

企业典型“闪爆”事故模拟分析及重点防范措施发表时间:2018-11-13T21:13:16.86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30期作者:李本栋1 李勇2[导读] 摘要:企业典型“闪爆”事故具有发生速度快、威力相对比较大等特点。

1上海欧亚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区 2 上海电力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摘要:企业典型“闪爆”事故具有发生速度快、威力相对比较大等特点。

事故一旦发生,很难控制其危害程度,所以如何做好工作前期的隐患分析,并进行事故预防才是重点。

关键词:典型“闪爆”事故;预防;安全;措施1 引言本论文重点对企业典型“闪爆”事故问题进行了探讨,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稳定可靠运行具有一定借鉴和指导意义。

闪爆事故必须同时达到两个条件:点火源、达到爆炸极限的气体或粉尘混合物。

所以我们只要通过破坏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即可预防事故的发生。

2 闪爆、受限空间等基本概念闪爆:当易燃气体、粉尘在一个空气不流通的空间里,聚集到一定浓度后,一旦遇到点火源就会立刻燃烧膨胀发生爆炸。

点火源:明火、静电、雷电、电火花、热辐射、高温表面、摩擦、机械撞击、化学反应热等。

达到爆炸极限的气体或粉尘混合物:常见易燃气体或者粉尘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通风不良的有限空间(受限空间):工厂的各种设备内部(炉、塔釜、罐、仓、池、槽车、管道、烟道等)和城市(包括工厂)的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阀门间、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船舱、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等),以及储存土豆、各种蔬菜的井、窖等。

通风不良的矿井也应视同受限空间。

3 近三年典型事故案例2016年7月24日,靖江市华鑫船舶修理有限公司在油船检维修油漆作业时,发生闪爆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2016年9月18日,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东厂区二期2500t/d电石渣水泥生产线在电石渣库顶检修作业时发生闪爆事故,造成7人死亡、8人受伤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中石化黄岛1122事故分析和反思

中石化黄岛1122事故分析和反思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
现场应急方面存在的问题 1、现场混乱 人、车、装备的混乱。 2、现场应急指挥混乱 各级领导到现场查看; 各级人员畏难、及怕担责任的心理。 3、救援次序和轻重缓急不清 人、环境、次生和衍生事故; 4、后勤保障不力 应急救援人员的办公、生活和居住环境; 5、基础信息的欠缺 事故现场管线、暗涵、原油的基础数据等等。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
三、事故原因
原油泄漏到爆炸8个多小时,期间从企业到政府的有关部 门对事故风险研判失误,没有及时采取封路警戒的措施,也没 有及时通知疏散周边的群众。 潍坊输油处及青岛输油站、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对泄漏原 油数量未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研判,对事故风险评估出现严 重错误,没有及时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未按要求及时全 面报告泄漏量、泄漏油品等信息,存在漏报问题;现场处置人 员没有对泄漏区域实施有效警戒和围挡;抢修现场未进行可 燃气体检测,盲目动用非防爆设备进行作业,严重违规违章。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
二、事故经过
1、管道泄漏发现过程 2013年11月22日凌晨2时12分,管道储运分公司潍坊输油处调 2时20分,潍坊调度安排青岛输油站巡线。 2时23分,黄岛出站压力继续下降,判断为管线漏油,启动管 2时25分, 管道全线停输完毕。 2时26分, 青岛输油站巡线工赶往现场,并向黄岛区地方派出 2时50分, 黄岛丽东化工厂附近有油品溢出。 度中心发现黄岛出站管道压力下降。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
一是对厂区外公共区域架空和埋地危化品输送管线(尤 其是硫化氢和液态烃管线)、管廊、管道周边安全间距不 能满足标准要求和违章占用、占压问题等事故隐患和风险 重新进对管廊进行警示隔离。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 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监控,确保本质安全。对占用、占 压及安全距离内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清理并地方政府报告。 二是应对厂际、装置间和装置区污水井及排污管网的事 故风险重新进行认识和评估,定期对可燃气体进行监测分 析,加强跑冒滴漏的源头管理,及时消除隐患。

大岭山“12.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大岭山“12.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大岭山“12.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12月5日10时20分许,位于大岭山镇马蹄岗村振马路的截污次支管网工程发生一起坍塌事故,事故造成现场1人被土方掩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2.5万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7年12月6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大岭山安监分局、大岭山镇监察室、大岭山镇总工会、大岭山公安分局、大岭山镇住建局、大岭山镇环基办、大岭山马蹄岗村委会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大岭山“12.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工程基本情况东莞市大岭山镇截污次支管网工程(2016-2018年),总长度约29.54公里,管径DN400-DN1200,工程造价约18178万元。

事故发生地点为该工程位于大岭山镇马蹄岗村振马路路段,桩号为WH32-WH33。

2017年11月28日,大岭山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招标将该工程发包给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工程编号:)。

截止事故发生日,该工程尚未取得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大岭山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成立日期:2017年3月1日,单位负责人:黄敏,单位主要职责:1、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全镇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等环境建设工程事宜;2、对截污管网工程建设实施项目全程跟进,按照上级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求,协助开展工程项目前期所需办理的行政许可手续,确保工程按期动工;3、对环境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督促指导,具体对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征地拆迁、施工面提供、工程变更等工程建设问题进行会商会诊、督促指导、协调解决,全面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大岭山镇“3.8”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大岭山镇“3.8”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大岭山镇“3.28”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3月28日16时30分许位于大岭山镇大岭山社区建卫南路1巷在建民房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事故造成一名建筑工人当场死亡。

2018年3月29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大岭山镇安全监管分局、监察室、总工会、公安分局、住建局、大岭山社区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大岭山镇“3.28”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1.建筑物情况,该建筑物座落在大岭山镇大岭山社区建卫南路1巷,地类(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批准拨用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伍佰壹拾平方米。

该房屋土地原属于何苏二、应黎虹、阮浩廷、梁溢钊、萧孝执、萧赛凡等6人所有。

(1)2016年7月至12月何苏二、应黎虹、阮浩廷、梁溢钊、萧孝执等5人分别与艾存勇签订《私人住宅转让协议》,以人民币70至75万不等的价格,共计人民币367万将大岭山镇建卫南街一巷等5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永久性转让给艾存勇。

(2)2016年7月26日萧赛凡与杨金桥签订《私人住宅转让协议》,以人民币70万的价格将大岭山镇建卫南街一巷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永久性转让给杨金桥。

由于艾存勇、杨金桥不是本地户口,不可以在大岭山镇民房建设报建,因此以何苏二、应黎虹、阮浩廷、梁溢钊、萧孝执、萧赛凡等6人的名义报建,拆旧建新。

2017年4月20日大岭山镇民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大岭山镇民房建设审核意见书》2017年第4批次(4)),并已到大岭山镇住建部门报建。

2017年7月开工,现已建10层,事发时准备做二次结构混凝土。

大岭山“8.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大岭山“8.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大岭山“8.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6年8月3日,在我镇鸡翅岭村辖区东莞市大岭山鸡翅岭斯麦特工业园内发生一起事故,唐兵华在高处坠落受伤,被送往大岭山医院救治,于2016年8月7日10时2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涉事相关单位、死者亲属和相关职能部门未能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该事故,直到东莞市安全监管局于2016年8月22日交办的关于唐基明投诉其子唐兵华在东莞市大岭山鸡翅岭斯麦特工业园受伤死亡事故的投诉事项,大岭山安全监管分局立即介入调查该事故,经初步调查,该起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并于2016年8月24日回复市安全监管局。

现死者父亲唐基明与其妻子诉被告叶镜清、东莞市科莞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并对该调查意见提出异议,近期多次到各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上访,并于12月7日到东莞市安全监管局上访。

为进一步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事故善后工作,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413号)精神,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9日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广东斯麦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事故相关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东莞市大岭山镇湖畔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叶镜清,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成立日期:2013年12月20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研发、销售:发光二极管、显示器、触摸屏及自动化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事故发生在斯麦特工业园内保安室二楼第三号房间。

保安室是一栋二屋建筑物,建筑面积约200平米,保安室一楼有5个小房间,其中一楼门口二间小房间由东莞市科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使用,作为保安室,其余的房间都是业主叶镜清自用。

黄著明与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赵德勇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黄著明与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赵德勇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黄著明与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赵德勇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6【案件字号】(2019)粤19行终5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志强韦艳芹陈彩玲【审理法官】张志强韦艳芹陈彩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著明;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赵德勇【当事人】黄著明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赵德勇【当事人-个人】黄著明赵德勇【当事人-公司】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袁媛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余海培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媛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余海培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媛余海培【代理律所】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著明;赵德勇【被告】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本院观点】本案为安全生产监督行政处罚纠纷。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第三人举证责任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安全生产监督行政处罚纠纷。

二审争议焦点有三:一、黄著明是否属于《安全生产法》所调整的生产经营单位;二、若黄著明适用《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那么其是否系案涉事故发生单位,即应否对案涉事故负有责任;三、案涉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争议焦点一。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7就本案而言,黄著明虽未经工商登记,但其自2007年起便开始,直至案涉事故发生,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内专门从事吊装业务,自购配备吊车,并有固定员工,且死者亦为其在事发前四个多月左右所聘请,工资开支固定,并包吃住。

火灾爆炸事件案例分析报告

火灾爆炸事件案例分析报告

火灾爆炸事件案例分析报告概述近年来,火灾和爆炸事件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这些事件不仅造成了人员伤亡,还给环境带来了巨大的破坏。

本文将以若干火灾和爆炸事件为案例,主要分析其发生原因、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以及事后处理措施等方面。

一、深圳华南海鲜市场火灾2020年12月8日,深圳龙岗区华南海鲜市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火灾事故。

该市场是当地蔬菜水果供应的重要场所之一,在此次事故中共有18人遇难,更有数百家商户受到损失。

发生此次火灾的原因是由于市场内部停电导致积压在货架上的蔬菜快速腐烂产生大量气体并形成可燃气体云,在触发源点附近点燃并迅速蔓延导致整个市场失火。

可以看出,其中一个根本原因是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政策措施。

针对此次事故,应当完善市场的用电设备,并加强火灾防控意识,以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二、天津港爆炸事故2015年8月12日,中国天津滨海新区港口库房发生多起大规模爆炸,造成了173人死亡和800多人受伤。

这是近年来全球范围内最具规模和影响力的爆炸事件之一。

通过调查发现,此次事故起因于易燃化学品长期储存不当、管理不善以及安全监管缺失等问题所致。

在事故中,大量挥发性气体经过蒸发形成可燃雾霾并引发爆炸。

此案例揭示了企业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的严重问题。

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和运输环节的监管,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三、美国哥伦比亚航天飞机爆炸2003年2月1日,美国哥伦比亚号航天飞机在返回地球途中解体坠毁,在此次事故中全部7名宇航员遇难。

事后调查发现,飞船的热防护系统在升空过程中受到损坏,导致高温气体侵入,并在重返大气层时造成了爆炸。

这起事件的教训是,对于关键设备和系统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测和测试。

同时,在航天器返回过程中需要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管制度,并将安全放在首位。

结论以上案例分析表明火灾和爆炸事件往往与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储存不当、监管失职等问题密切相关。

为了减少类似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需要加强对各个行业领域的安全意识培养,完善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并加大执法力度。

大岭山镇“7.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大岭山镇“7.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大岭山镇“7.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7月12日16点许,位于大岭山镇颜屋村的南二巷3号一居民楼发生一起事故,1人在拆除民房内楼梯时被塌下楼梯砸伤,经送大岭山医院,于7月12日18点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7月16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大岭山镇安全监管分局、监察室、总工会、公安分局、住建局、颜屋村委会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大岭山镇“7·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建筑物情况该建筑物位于大岭山镇颜屋村南二巷3号一居民楼,占地约160平方米,楼高6层半。

事故地点位于该居民楼后门一楼。

楼梯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式楼梯,由一楼通向二楼,分为2个梯段,中间为楼梯平台。

致害物为第2个梯段水泥钢筋楼梯,该楼梯高3.5米,楼梯平台净高2.2米,梯段板长2.1米,宽1.2米。

死者被塌下的第2梯段楼梯压住胸。

图一房屋示意图(二)人员基本情况黄安曹,死者,男,年月日出生,岁,汉族,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江西省上饶市。

为该工程承接人之一。

丁国权,屋主,男,年月日出生,岁,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地址:。

为该涉事房屋屋主。

王昌丰,男,年月日,岁,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身份证地址:江西省上饶市。

为该工程承接人之一。

黄昌胜,男,年月日出生,岁,身份证号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地址:湖南省蓝山县。

为该工程中介人。

(三)工程基本情况2018年7月10日,屋主丁国权想找人拆除房屋后门一楼的楼梯和墙,于是打电话给黄昌胜,黄昌胜因为没有时间,就介绍王昌丰给丁国权。

大岭山凯东中央街124号商铺装修工地“1.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

大岭山凯东中央街124号商铺装修工地“1.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

一般事故开展调查。

调查组由该镇安监分局、镇人民政府监察室、镇公安分局、镇总工会、镇规划建设办、镇房管所、大岭山社区等单位组成,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参加。

截止2016年3月8日,该事故已调查完结,现将调查有关情况汇总如下:一、事故有关人员概况以及协议情况1、发包方:李超英,女,辽宁省庄河市兰店乡人。

2、承包方(包工头):陈超粮,男,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蔡锷乡人。

3、施工人员:王毅刚,男,陕西省合阳县新池镇人。

4、124号商铺业主:钟天宝,男,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人。

该商铺于2010年购买,面积83平方米,总价约130万元人民币,钟天宝于2015年12月3日将商铺租给李超英使用,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5、旭丰装饰:经查工商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现无此单位信息,经询问使用登记人陈超粮,自述此名称由其本人为施工队所起,未经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

6、凯东物业管理处:东莞市世纪新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地址:东莞市大岭山镇教育西路凯东新城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陈海生,成立日期:2005年12月05日,营业期限至长期,经营范围:物业管理:与物业相配套的会所管理;物业租赁。

7、协议情况:店主李超英作为乙方于2015年12月3日与钟天宝作为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时间:2015年12月03日至2018年12月02日。

李超英与陈超粮于2015年12月5日到东莞市世纪新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处以钟天宝的名义进行装修备案,并填写商铺装修申请表,管理处工程部、保安部、财务部、物业办和物业总负责人已加其审批意见并签名确认。

包工头陈超粮与店主李超英之间装修关系只有口头协议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陈超粮与雷金升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16年1月9日中午12时许,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凯东中央街124号商铺,店主李超英、李超英母亲和哥哥在一楼检查店铺装修进展情况,现场施工人员王毅刚和雷金升正在对该铺面进行装修,雷金升站在脚手架上面对天花板的墙面批灰,其站立位置离一楼地面高约4.6米,其中隔层离地面高度约2.6米,脚手架高度为2米。

大岭山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大岭山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大岭山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大岭山“8.13”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6年8月13日10时00分左右,东莞市大岭山镇东莞市建辉家具有限公司成品出货口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导致一名工人受伤经送大岭山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于2016年8月21日09:47医院宣布临床死亡。

2016年8月23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大岭山安全监管分局、大岭山镇监察室、大岭山镇总工会、大岭山镇公安分局、大岭山镇杨屋村委会有关同志等参加的大岭山“8.13”一般其它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现已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16年8月13日上午,邹应友及另外一名工人(经调查,该名工人事发当天到厂工作,事发后辞职离开工厂不知去向,无登记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在二楼成品车间出货口处将货物经滑梯滑到一楼滑梯口缓冲区(缓冲区离地1.5米高)、陆启德爬上卸货平台旁边离地1.4米高的铁制平台将滑梯缓冲区的货物摆上手推叉车,张大财在一楼滑梯口整理手推叉车上的货物,当天上午10时左右,张大财用手推叉车拉走一堆货物并负责转运货物时,陆启德还站在卸货滑梯旁边的铁制平台上,随后扪皮组组长郑大勇从办公室出来看到陆启德独自躺在铁制平台旁边地面上,郑大勇立刻喊来建辉公司厂长黄若辉,黄若辉查看陆启德情况后立刻和身边工人一同将陆启德抬上车送往大岭山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并拨打110进行报警,医院给予开颅去骨膜减压+颅内血肿清除术,术后陆启德一直处于昏迷状态,2016年8月21日09:47医院宣布临床死亡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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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李博,男,汉族,1989年12月21日生,户籍:江西省,身份证号码:,该工程施工队负责人(无营业执照),待拆除的螺旋式吸尘设备拆除工程作业人员,是本次拆除工程施工队的组织人之一。

(二)相关人员及单位基本情况
孙维兵,男,汉族,52岁,身份证号码:,户籍:四川省,现居住地址:。

待拆除的螺旋式吸尘设备买方;由孙维兵将吸尘设备拆除作业有偿移交给李博等人,双方未签署书面协议,但达到口头协议。

李博等人携带工具、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实际施工。

东莞市宏盛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沈铭辉,成立于2000年11月01日,注册号:,住所:东莞市大岭山镇水朗村,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铁管家具、木器工艺品、陶瓷工艺品、灯饰、PU发泡产品、石英钟、木制家具设立研发机构,研究和开发家具及其限涉证及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除外,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待拆除的螺旋式吸尘设备卖方。

未签订书面的买
卖合同。

(三)涉事设备基本情况
事故设备是一台螺旋式吸尘设备,结构是上方是4个漏斗型的圆筒,下方是一个多方型的灰尘暂存区,每个漏斗型的圆筒都有一条吸尘管,每条
吸尘管一头连接圆筒,另外一头连接吸尘的收集器,各部件之间使用金
属卷板使用法兰连接。

该设备于2001年以来一直在使用,2015年年中停
止使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2月22日早上8时左右李博等人开始拆除作业,李博和李垂胜在除尘器上方将管道螺丝拆除(李垂胜在漏斗型圆筒最上方,李博站在吸尘设备的平台上),何训东、谭基生负责拆除集尘器管道底端螺丝,高鸿林、覃祚义、王洪立等三人负责将拆除到地面的管道拖走,另有吊车司机同
行三人负责将拆除的管道吊运到地面。

拆除流程:吊车利用吊带将集尘管固定→由工人拆除管道法兰衔接处的
螺丝→再将集尘管吊至地下→工人将集尘管分割→最后将分割后的集尘
管拖走。

整个施工过程在拆除管道时遇到生锈腐蚀的螺丝时使用手持电
动切割机将螺丝切断,再使用吊车进行粉尘收集管道吊装拆除,上午9:30左右,在拆除到第3根管道时,吊车刚将管道吊起时很多燃烧后的木屑掉落下来,随后发生起火、爆炸并伴随着爆炸声响。

现场冲击波造成4名施工人员受伤。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员工立即展开救援,并打120报警抢救伤员,四名伤员先后送到大岭山医院,大岭山医院再将李博、谭基生、何训东三人转院到
东莞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2016年12月23日李博因特重度烧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谭基生、何训东、李垂胜不同程度的烧伤。

接到事故报告后,大岭山安全监管分局、大岭山消防队、大水朗村安全办等相关部门迅速
赶赴现场处置,检查事故现场安全状况,防范发生次生事故。

并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孙维兵的代表方与李博、谭基生、何训东、李垂胜等四人
的家属联系沟通,积极做好相关善后处理工作,并做好与家属的赔偿协商,及时支付了赔偿金,事故善后工作得到了妥善处理。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大岭山“12.22”一般其他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死者:李博,男,汉族,1989年12月21日生,户籍:江西省,身份证号码:;伤者谭
基生,男,身份证号码:,53岁,湖南人,事故中造成身体局部被灼伤;
伤者何训东,男,身份证号码:,16岁,湖南人,事故中造成身体局部被
灼伤;伤者李垂胜,男,身份证号码:,28岁,河南人,事故中造成腿
部骨折。

(二)直接经济损失
据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27.6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管道内残留着可燃易爆的木质粉尘,拆除工程的施工人员在作业前没有清理干净后开始进行切割拆除作业,使用可产生高温及火花的电动切割工具进行动火作业造成管道内粉尘产生阴燃。

在吊车起吊过程中,管道内残留的粉尘扩散形成粉尘云,发生粉尘爆炸。

(二)间接原因
1.拆除工程作业方对于存在较大燃烧爆炸隐患的拆除作业认识不足,事前未编制施工方案,仅凭经验工作,未充分认识到燃爆事故的可能。

2.拆除作业的人员未经相关安全技术知识培训,不具备进行燃爆条件下拆除和高处作业的能力。

3.拆除作业工程组织人、现场作业人员在施工前对现场作业环境及作业对象风险分析不足,现场的可燃易爆粉尘没有清理或进行相关处理。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李博,作为本次拆除工程的作业人、组织者之一,对于存在较大燃烧爆炸隐患的拆除作业认识不足,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对现场作业环境及作业对象风险分析不足,造成现场的可燃易爆粉尘没有及时清理,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二)处理建议
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根据事故调查情况,
建议对此次事故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李博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
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拆除工程施工单位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1、拆除工程施工单位进行此类施工作业需要预先进行风险评估,施工单
位应该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和适应施工特点的具体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作业前必须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对此类设备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做好相应安全措施,可对粉尘提前
进行清理或进行相关处理。

4、现场应配备好相关的灭火设备设施,相关作业人员要求做好个人防护,配备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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