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版)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立法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知识产权的获取2.1 著作权的获取2.2 专利权的获取2.3 商标权的获取第三章:知识产权的保护3.1 著作权保护3.2 专利权保护3.3 商标权保护第四章:知识产权的利用4.1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4.2 知识产权的转让4.3 知识产权的质押第五章: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服务5.1 知识产权的登记管理5.2 知识产权的信息服务5.3 知识产权的中介服务第六章: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6.1 国际交流6.2 国际合作6.3 国际争端解决第七章: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7.1 侵权行为的认定7.2 侵权责任的承担7.3 侵权赔偿的计算第八章:知识产权的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机制8.2 争议解决程序8.3 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第九章:知识产权的促进措施9.1 政府支持政策9.2 知识产权的宣传与教育9.3 知识产权的奖励与激励第十章:法律责任10.1 行政责任10.2 民事责任10.3 刑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11.1 条例的解释权11.2 条例的修订与废止11.3 条例的施行日期第十二章:签字栏12.1 甲方签字栏12.2 乙方签字栏12.3 签订时间12.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立法目的本条例旨在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利用,鼓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2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知识产权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3 基本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获取2.1 著作权的获取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作者享有著作权,无需进行登记。
2.2 专利权的获取发明创造者可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后获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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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引导与促进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四章执法措施第五章多元解决机制第六章信用评价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打造全国知识产权严格保护最优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原则】本市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原则,坚持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结合,以保护促创新,以保护促运用。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平等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与以下客体相关的权利:(一)发明、实用新型;(二)外观设计;(三)商标;(四)作品;(五)商业秘密;(六)地理标志;(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八)植物新品种;(九)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保护体系。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区人民政府、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版权、农业和农村、文化和旅游等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财政、金融、商务、体育、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保护示范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经济功能区依照国家授权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公共服务、信用评价等方面先行先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专利代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专利代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11.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代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专利代理条例》已经2018年9月6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11月6日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号发布2018年9月6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事务。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
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6.05.03•【字号】津财建一〔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6〕28号各区县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推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对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重新拟定了《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知识产权局2016年5月3日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推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专利法及其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天津市专利奖评奖办法》(2016)
《天津市专利奖评奖办法》(2016)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津政发〔2010〕10号),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在专利创造和运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本市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
第三条参加专利奖评审的专利(以下简称参评专利),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并实施且有效的专利。
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参评以当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的记载为准。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奖的组织评定工作及评审结果的审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专利奖评审;组建评审工作组,负责专利奖申报受理、形式审查及日常工作。
第五条参评专利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创新程度和实施效果并重,择优奖励。
第六条专利奖设天津市专利金奖、天津市专利优秀奖和天津市专利创业奖,每两年评选奖励一届,每届授奖总数不超过100项,具体授奖数根据当届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专利奖申报与受理第七条申报条件:(一)专利奖申报主体为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法人单位的,须在本市注册;是自然人的,须在本市居住且已登记。
专利权人为多个的,以第一权利人为准。
(二)参评专利应当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一年以上,且保持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单项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参评专利权利稳定,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也不存在发明人(设计人)的纠纷。
(四)参评专利已经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专利奖:(一)参评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往届专利奖的;(二)参评专利申报往届专利奖未获奖,且实施效果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
第九条申报材料:(一)天津市专利奖申报书;(二)申报主体的身份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当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四)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查新检索报告或评价报告;(五)参评专利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有效证明材料;(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代理市长张国清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修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分规章1.对《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
(2)删除第十三条。
(3)删除第十四条。
(4)删除第十五条。
(5)删除第十六条。
(6)删除第二十一条。
2.对《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删除第十三条。
(3)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应当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对《天津市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三十条第二款。
(2)删除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4.对《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
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
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引导第三章促进与发展第四章服务与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打造北方会展之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规划与引导、促进与发展、服务与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工业、科技、贸易、旅游、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农业、能源、物流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按照特定主题,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以举办与展示主题相关的会议形式,为参与者提供技术推介、商务洽谈、交流合作、营销展示和现场体验等服务的商务性活动。
第三条本市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倡导低碳、环保、绿色理念,加强产业联动,提升城市能级,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会展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会展活动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协调会展业发展以及会展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会展业发展,协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会展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天津市专利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专利广告出证
天津市专利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专利广告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津专[1998]3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专利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8.11.02
【实施日期】1998.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专利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专利广告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专[1998]34号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
各区、县,各有关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专利广告的监督管理,杜绝虚假违法专利广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规范的专利广告市场,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了《关于做好专利广告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1998]第55号)。
为贯彻《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的专利广告,是指通过报刊、广播、电影、电视、路牌、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印刷品以及其它广告媒介等形式刊播、设置、张贴、散发的广告中
涉及专利号、专利产品、专利方法、专利技术等宣传内容的广告。
二、广告主发布专利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专利广告出证机关出具的该专利权有效的《专利广告证明》。
专利法律法规汇编
专利法律法规汇编专利法律法规汇编一、专利法概述专利法是一国专门用来保护创新技术成果的法律体系。
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的取得条件、权利范围、维护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创新,保护发明家和创造者的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二、专利法律法规汇编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该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门制定的专利保护法律。
主要包括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权利和义务、侵权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该法规定了专利的保护期限、权力行使和保护方式,以及侵权纠纷的解决办法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该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
主要包括专利的申请和审查流程、申请材料的要求、专利权的授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的程序和标准等内容。
该规定对于落实专利法提供了具体的操作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该条例是为了规范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行为,维护专利权益,保证专利申请和授权的公正、公正和高效进行而制定的。
主要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资格条件、执业要求、执业行为规范以及监督和管理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该法规定了科技成果的产权保护和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其重点在于推动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促进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在专利申请和授权方面,该法对专利的保护和权力行使提供了支持和保护。
5.《专利法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审判工作规则》该规则是为了规范专利法法院和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对于专利纠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工作。
主要包括立案程序、证据收集、听证会、裁判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该规则对于保证专利纠纷的公正、公正和高效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三、专利法规的作用和意义专利法规对于保护创新技术成果和促进科技创新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以下是专利法规的主要作用和意义:1. 保护知识产权专利法规为发明家和创造者提供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与手段。
专利的授予为他们享有独占权提供了法律保障,鼓励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正)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1.28【实施日期】2017.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1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本市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的行政区域和海域。
第三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防治的方针以及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应用。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和环境标志产品,对资源及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第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质量状况。
第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对国家规定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应当予以落实并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积极开辟新的资金渠道,逐步增加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提高环境保护投资额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逐步建立环境污染治理基金。
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
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一、资助范围1、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申请获得的专利,包括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国外发明专利,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2、本办法所称的专利资助,包括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专利证书费、优先审查费、公告费和代理服务费等。
3、对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的专利申请,特别是对关键技术领域和空白地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申请,给予优先资助。
二、资助标准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公告费和代理服务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和代理服务费按每件500元资助。
2、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和代理服务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3、获得授权的专利,每件再资助1000元。
4、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每个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资助程序1、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资助。
3、对于符合重点资助条件的专利申请,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将优先资助。
4、对于获得授权或中国专利奖的专利,应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并领取相应的资助或奖励。
四、其他事项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标准如有调整,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家畜解剖基础形考任务3参考答案一、选择题1、以下哪个器官不属于消化系统?A.胃B.肝脏C.胰腺D.肾脏正确答案是:D.肾脏。
2、下列哪一项不是呼吸系统的功能?A.氧气交换B.二氧化碳排出C.营养物质交换D.血液酸碱平衡正确答案是:D.血液酸碱平衡。
3、下列哪种疾病不属于循环系统疾病?A.高血压B.冠心病C.脑梗塞D.骨折正确答案是:D.骨折。
二、简答题1、请简述家畜解剖学中的主要系统及其功能。
答:家畜解剖学中的主要系统包括运动系统、内脏系统、脉管系统、神经系统和内分泌系统。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1年)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年7月26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支持和保障第三章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第四章企业主体第五章技术交易和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按照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政策,依法保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权益,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和转化体系。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知识产权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本市鼓励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市实施转化,并予以支持。
单位和个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津知发政字[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知发政字〔2012〕53号)本市各专利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天津市知识产权“十二五”规划》,促进和规范天津市专利代理行业发展,制定了《天津市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2年12月31日天津市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天津市知识产权“十二五”规划》,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优化专利代理环境,规范专利代理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一)总体要求:按照有效管理、规范服务、诚信自律、科学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突出主业与拓展服务领域相结合、人才培养与机构建设相结合、规范服务与特色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促进专利代理服务有效融入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和文化建设各环节,着力提高专利代理行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着力推动专利代理行业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的专利代理人才队伍,为我市专利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专利代理行业的规模和服务质量能够满足天津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需要,涌现出从业人员过百人、经营收入过亿元的综合型的品牌专利代理机构,全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层次显著提升。
天津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doc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津工大[2019]128号天津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天津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协调教职员工、学生和其他人员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学校发生的利益关系,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工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及学校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知识产权包括:㈠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㈡商标权,指学校拥有的注册商标。
㈢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包括文字作品、图形作品(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建筑作品、计算机软件、模型作品、美术、艺术作品(如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口述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㈣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学校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所述“技术信息”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产品模型、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等信息;所述“商业信息”包括客户名单、经营计划、财务资料、货源渠道、标底、标书等信息。
㈤学校的名称、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单位和学校师生员工。
本办法所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院级单位及教学单位、机关部处、直属非独立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部门工作和学习的各类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在校从事研究或学习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博士后在站人员、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和各类进修人员。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引言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在于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相关内容,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知识产权的定义和分类1.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智力成果包括发明创造、文学艺术作品、商标、商业秘密等。
2.知识产权的分类–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使其在一定时间内独占市场。
–商标权:保护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标识,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
–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权,包括文字、音乐、电影等。
–商业秘密:保护商业机密信息,如工艺秘密、客户名单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新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励创新者进行投资和研发,为其提供合理的回报机制。
创新者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获取经济利益,进而继续进行创新活动。
2.维护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它保护创新者免受他人未经授权的使用、复制或销售其创新成果的侵害,确保创新者合法权益。
3.保护国家利益和形象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保护本国企业的创新成果和商业机密,提高国家的经济竞争力,增强国家形象和声誉。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1.专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规定了专利权的获取、保护和运用。
它对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和权利的行使进行了详细规定,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2.商标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对商标的注册、使用、维权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它要求商标应具有独立性、显著性,不能与他人商标相混淆,保护商标的独立性和品牌形象。
3.著作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权利归属、权利行使等进行了规定。
《专利代理条例》政策解读
《专利代理条例》政策解读
一、推动专利代理业规范发展
《专利代理条例》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资质要求和管理办法,加强了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监督和管理。
这对于规范专利代理业的发展、提高专利代理人的专业水平、维护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提高专利代理人的素质和责任意识
《专利代理条例》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和开展专利代理人培训,提高专利代理人的知识水平和技能,确保专利代理人具备专业的代理能力。
同时,条例也规定了专利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专利代理人的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
三、加大对专利侵权的打击力度
四、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和应用
五、优化专利审查流程
六、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专利代理条例》鼓励专利代理机构与国际组织、国际专利代理机构和国外专利代理人开展合作和交流,推动中外专利代理业的互利共赢。
这有助于吸引外国优质专利申请在中国申请国内专利,促进国内外专利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保护专利代理人的权益
总之,《专利代理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专利代理业的发展,提高专
利代理人的素质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提
升服务质量,有助于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发展。
同时,条例的发布也为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和合
作空间,有助于推动国内专利代理业的国际化发展。
天津市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方案
天津市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做好我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助力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城市和创造运用强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天津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坚持服务大局、系统协同、依法行政、支撑发展的原则,以提升市区两级专利行政裁决工作能力为目标,构建规范有力、协同高效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以下简称专利行政裁决)工作体系,为营造我市良好创新环境和市场环境、助推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进一步夯实市区两级专利行政裁决规范化工作基础,开展横向协调、纵向指导的工作交流,形成知识产权部门行使职责、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和监督的工作机制,行政裁决与调解、司法审判等领域的衔接协调紧密,专利行政裁决制度知晓度和公信力明显提高,法定职责得到切实履行。
——到2030年,专利行政裁决体制机制健全规范,专利行政裁决工作效能明显提升,各区专利行政裁决规范化履职,裁决工作法治化、便利化水平显著提高,我市新时代专利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监督体系、人才支撑体系和财政保障体系规范化运行格局全面形成。
二' 重点举措(一)完善制度,全面加强专利行政裁决法治建设L落实专利行政裁决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严格落实专利行政裁决相关制度。
适时修订《天津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依法快速处理专利纠纷。
完善专利行政裁决相关制度,构建较为完备的专利行政裁决政策体系。
(市知识产权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严格落实专利行政裁决办案程序落实国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制定我市专利行政裁决相关办法。
地方性法规在司法诉讼中的冲突适用
地方性法规在司法诉讼中的冲突适用2011 年吴邦国委员长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如期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必将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今后普遍关注的焦点。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地方性法规同样面临在实践中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的问题,这关乎到地方性法规的生命力所在、关乎地方立法目的实现、关乎地方性法规的权威性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自1979 年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被赋予地方性法规制定权以来,大量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在填补中央立法、管理地方事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地方立法的过度膨胀以及超越地方立法权限制定法律规范、超出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现象不同程度地散见于地方性法规之中。
这一系列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甚至让法官在审理某些案件的过程中无所适从。
因此,探讨建立一种法院在审理行政、民事案件①过程中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则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同时,在此基础上可以反思我国目前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期推动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在探讨开始前,需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基于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及我国地方立法的实际,本文主要探讨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兼考量民事诉讼;二是本文的探讨建立在纵向基础上,排除横向地方间②法律冲突。
一、冲突的实质及成因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都是根据法制统一原则结合在一起的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本文所探讨的“冲突”并不是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③问题,而是一个宪法上的问题,是指地方立法超越立法权限创设行政许可、增设行政处罚的种类、超越行政处罚的幅度,冲击国家法制统一的界限。
冲突实质至少应当包涵两个内容:一是指不同位阶的法针对特定事项均有明确规定而其规定又相互排斥、互相抵消;二是指下位法对上位法未规范事项而加以规范或者对上位法规范①基于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地方立法无权涉及刑事立法,毋庸讳言,探讨排除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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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及其它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购买含有自主研究开发专利技术的产品。
具有专利权的自主创新产品首次投向市场的,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后,政府进行首购或者订购。
第四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和假冒专利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的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本地区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专利创造
第九条 本市的专利创造工作应当将研究开发对产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核心专利技术、关键专利技术作为重点,促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市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战略,采取措施促进专利创造、运用,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并保障专利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依法登记或者备案的,当事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专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财政资金安排、设立的风险投资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应当优先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融资需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专利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专利技术产业化贷款项目进行贴息,引导商业银行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信贷。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
(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合同、图纸、账簿、发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实施现场勘验检查;
(四)抽样取证、登记保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六)调查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
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政府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形成的专利,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推广和实施,并将实施和维持的情况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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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认定和考核,应当将专利权拥有数量、质量、专利管理制度建设状况作为重要指标。
第十四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报酬。奖励或者报酬给付的方式和数量,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消除影响,并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五)侵权人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且已经进入本市的,责令其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六)侵权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为。
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2011年03月01日 17时03分 23
主题分类: 知识产权
“专利”
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研究、开发专利技术及产品的投入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购买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 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的立项、核准、验收,应当把获得专利权作为指标。申请和维持专利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2011年1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运用,保护发明人、设计人和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专利行政部门举报假冒专利违法行为。
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接受举报的工作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对举报、揭发和协助查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 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机构,应当有三名以上持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
第二十七条 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专利行政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新产品,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新产品开发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自主制定和参与制定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向企业转移专利技术成果。
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完善专利技术转移机制,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申请前款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技术的专利检索报告。申请人未提交专利检索报告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 政府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第五章 专利管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下列专利纠纷可以申请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五)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提交请求书和有关证据,并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请求人。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未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对具备实施条件未能适时实施的单位享有的专利,鼓励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与享有专利权的单位以签订合同的方式予以实施。该单位对上述专利的实施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和规范专利交易市场,支持建立专利技术交易机构,推进专利技术交易服务,促进专利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六)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五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展会期间专利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知识产权战略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的专利工作,研究、解决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利促进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保障专项资金的规模与专利工作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第二十九条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情需要,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第三十条 专利行政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一)侵权人制造专利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或模具,并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展会组织者应当与参展方在参展协议中约定参展方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
展会组织者对标有专利标记的参展展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展品的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对未能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不得允许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
专利行政部门认定参展方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展会组织者应当通知参展方解除参展协议,专利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措施不能制止侵权行为,或者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销毁或者拆解侵权产品。
第三十一条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