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用事业民营化及其行政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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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文-论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的政府规制问题

应用文-论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的政府规制问题

论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的政府规制问题'\r\n [关键词]公用事业\xa0政府规制民营化\xa0[论文摘要]随着市场建设的,对公用事业民营化也开展了渐进式的改革。

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一直比较缓慢,存在诸多问题。

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政府规制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将对解决我国公用事业的民营化过程中的到重要的作用。

\xa0\xa0公用事业一般是指为一个经济的所有或大多数公众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行业,它具有公众必需性、公共利益性、非营利性和不同程度的垄断性。

总体上包括:供水、供热、供气等市政公用事业,以及道路与桥梁等基础设施,电讯、邮政、运输等行业。

公用事业民营化是我国公用事业改革的必然选择。

早在10多年前,我国的部分城市就开始了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如广州、上海、杭州、成都、深圳等城市在道路与高速公路、桥梁建设、公共交通和供气等公用事业行业进行了初步尝试。

\xa0\xa0一、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政府规制\xa0\xa0在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过程中必须要有政府规制才能真正地用民营化来解决因垄断而带来的市场失灵问题。

因为民营企业作为“经济人”,利润极大化是其从事公用事业的基本目标。

公用事业民营化只是将垄断从公共部门通过上述方式转移到私人部门,此时若无政府规制的存在,则市场失灵依旧。

政府规制的目标是确保民营化够真正有效地引入竞争机制,结合实际的行业情况实行自由竞争,消除市场障碍,以避免形成私人垄断反而破坏了竞争机制。

政府需要发挥的作用是对公用事业经营者进行严格地选择和规制,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对经营者的不良行为进行约束,确保消费者的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同时通过政策和调节,引导、激励民间公用事业经营者的积极性。

\xa0公用事业民营化在我国仍是一个正在发展的新兴事物,对民营公用事业的政府规制也在不断完善当中,其中有成功的,而更多的是较为严重的问题。

\xa0\xa0二、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中政府规制存在问题\xa0\xa0(一)价格规制问题\xa0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公用事业进行价格监督的行政级别较高的专门规制机构,对公用事业的定价主要由各行业的主管部门和物价局承担。

公用事业民营化规制研究

公用事业民营化规制研究

公用事业民营化规制研究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成功的关键是公用事业规制的法治化。

在全球民营化背景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我国也逐渐加入民营化的大军。

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民营化也带来诸多风险: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过度竞争追逐利润,损害公共利益;可能滋生腐败等等。

本文围绕公用事业民营化,公用事业规制,规制革新,行政法律制度的变革等相关问题来讨论和分析,旨在通过对公用事业规制行政法律制度的构建,来推动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法治化发展。

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公用事业民营化的相关问题讨论。

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上,西方国家的民营化改革与其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完善的法律体系,国家和社会、公民相互合作参与的行政模式有关。

而我国市场经济虽然高速发展,当相应制度却远远落后,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很多盲区,民营化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由此引起社会各界对公用事业民营化争议和怀疑。

本部分就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趋势、民营化的基础理论、民营化改革的意义及其社会风险进行讨论。

这部分是本文的基础,以期以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基础问题引出对民营化的思考。

本文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对公用事业民营化规制的相关问题。

公用事业民营化是放松规制的过程,但同时也是政府对其重新规制的过程。

公用事业民营化出现了很多问题,但这并不是民营化本身的对错,而是由于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相关制度的缺失。

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否定民营化。

民营化带动了公用事业规制领域的革新,建立现代公用事业规制体制要实体和程序相结合,明确规制者职能,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创新规制手段。

本部分就以上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第三部分是关于公用事业规制行政法律制度的构建,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公用事业规制的基本原则,公用事业的规则原则对公用事业规制活动起到了价值引领和价值弥补的作用。

我国公用事业规制的基本原则可以界定为规制法定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公用事业民营化规制问题的思考

公用事业民营化规制问题的思考

摘要公用事业改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我国公用事业的改革方向是市场化,其中,民营化是基础,有效竞争是关键,政府规制保障,它们应当协调发展,从而提高政府规制的能力。

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需要政府规制作保障,既需要政府放松规制,又需要规制重构。

政府应尽可能运用经济手段和规制手段,发挥“催化剂”和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的作用,而不是简单推向市场。

在现实中,政府会面临信息不足的问题,从而影响规制决策。

在我国,政府规制的能力总体不高。

目前我国的政府规制存在目标偏离,需求与供给失衡,规制机构设置不合理等现状。

鉴于此,本文从公用事业管理入手,结合其民营化大背景,探讨如何更为有效地开展公用事业管理民营化过程中政府规制问题,以期推动我国公用事业管理发展。

关键词:公用事业,市场化,政府规制ABSTRACTUtility reform is an inevitabl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public utilities reform direction is market-oriented, where privatization is the basis of effective competition is the key to government regulation protection, they should coordinate the development, thereby enhancing the ability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The market-oriented reforms of the utilities need government regul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both the need for the government to relax the regulation, but also need to regulate remodeling. Government should, as far as possible, the use of economic instruments and regulatory means, to play a "catalyst" and "escort" business, rather than simple market. In reality, the government will face the problem of lack of information, and thus affect the regulatory decision-making.Overall, the ability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in our country is not high. China's government regulation exists target deviate from the imbalance between demand and supply, regulatory agencies setting unreasonable situation. In view of this, we start from the management of public utilities, combined with its privatization background, to explore ways to more effectively carry out utility management privatization process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with a view to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public utilitiesmanagement development.Keywords: Utility market,Government,Regulation目录1 引言 (6)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6)1.2国内外研究现状 (7)1.3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8)2 公用事业民营化概述 (10)2.1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背景 (10)2.2政府公用事业管理现状分析 (12)2.3公用事业民营化发展作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与政府规制改革

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与政府规制改革

上 市 公 司支 付 给独立 董 事 的监 督 费用 本 质上 是投 资 者支 付的。 按利益相关t硅论, - 上市公司应该是与上市公司有 密切 利 益关 系 的利 益集 团共 同所 有 , 利益相 关者所 承担 从 的 风 险程 度来 分析 , 东 即投 资 者所 承担 的风 险最 大 , 股 因 而股 东 即投 资者拥 有上 市公 司最 大 的剩余 索取权 , 市 公 上 司 支付 费用 的增加 , 接 减 少投 资 者在 上市 公司 的剩 余 , 直 上 市 公司 支付 的监督 费用 是 以减 少投 资 者在 上市 公 司 的 剩 余为 代价 的 。 独 立 董事 从事 上 市 公司 的监 督工 作 必须 获取 收益 以 弥补 其 在监 督过程 中 的成本 耗 费 , 上市 公司应 如何支 付独 立 董事 的监 督 费用 呢 ?如 果上 市 公 司直 接 向独立 董事 支 付监 督 费用 , 必会形 成独 立 董事 与上 市公司 利益紧 密联 势 系 的捆 绑 式关 系 , 使独 立 董事 处 于被 动地位 , 其监 督 的 客 观 公 正性 会 受 到上市 公 司 的干 预 。为确 保独 立董 事 的监 督质 量 , 免 上市公 司与独 立 董事 之 间形成利 益捆绑 式关 避 系 ,上 市 公司支 付 的监 督 费用 不能 直接 支付给 独立 董 事 , 而 应通 过 中介 组织——证 监 会转 交 , 因为证 监会 是制 度 的 制 定者 , 能有 效监 督上 市 公司 的行 为 。 2 上 市公 司支付 费用 的确 定 。 . 根据 成本 定价理 论 , 上 市 公 司支 付 的 费用应 以能 弥补 独 立 董事 在监 督过 程 中各 种 耗 费 的总 和 并有一 定 的 利益 来 确 定 。从独 立董 事 对 上 市 公司 履行监 督职 能 的工作 量 来考 查 , 上市 公司支付 的费 用 至少 应为 原上 市公司 支付 的独 立 董事薪 酬 , 否则上 市 公 司 独立 董 事制 度运 行模 式 的社 会化 、 品化 、 商 市场化 构 建 不 符合 成 本效 率原 则 。 3 .证 监 会采 取招 标方 式 聘用 独 立董 事 。为了保 证 监 督 效 果的 质量 , 为上市 公 司 的监 督机 构 , 监会不 能 以 作 证

关于公用事业民营化问题)

关于公用事业民营化问题)

一、关于公用事业民营化问题城市公用事业包括城市供水、供热、供气、通讯、公共交通、排水、污水处理、道路与桥梁、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置和城市绿化等方面。

长期以来,我国公用事业运营的基本模式是政府投资建设,财政补贴运营,国有企业垄断经营。

由于这种经营模式缺乏竞争机制,导致公用事业领域机构臃肿、效率低下、亏损严重、服务意识淡漠等等一系列的弊端。

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开始了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其主要内容和基本趋势是,(1)民营化,即从国有企业垄断经营向民营化转变,这是目前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最基本内容;(2)投资主体多元化,即从单一的政府财政投资向吸收民营资本、国外资本转变;(3)竞争化,即由自然垄断性向竞争性转变;(4)经营化,即在公用事业的公益性基础上向经营性拓展,由事业逐渐向产业转变。

任何改革都具有一定的成本。

对私营企业来说,参与公用事业具有一定的风险,如政府是否守信、投资能否回报等。

这些风险无疑将影响私人利益。

对于公共管理主体来说,需要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公用事业市场化是否也存在一些损害公共利益的公共性风险呢?我们认为,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虽然是国际潮流,但公用事业的存在的基本原因,正是基于公共物品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特性,“这些特性暗示了市场价格机制面临的困境。

”也就是说,公用事业是属于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或发挥作用不好的“市场失灵”领域。

因此,公用事业市场化的逻辑与公用事业的“公用”属性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矛盾。

这种矛盾性使公用事业市场化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可能的损害公共利益的公共性风险。

基于公用事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这些潜在公共风险的后果将可能十分严重。

因此,如何防范和控制这些风险,是正确推进中国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过程当中的一个具有重要实践价值的理论问题。

二、动态分析: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方向及模式在我国现行的法规、规章中,对公用事业及其范围有着不同的界定。

例如,在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所称的公用事业,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

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的政府规制及完善

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的政府规制及完善

52006.12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的政府规制及完善□李荣杨娟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64)摘要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规制体系密切相关,正是由于政府落后的规制理念和“政企同盟”的规制体系、规制实践阻碍了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真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

要使公用事业民营化发挥作用,就必须改革现行的政府规制体制,放松规制以及重新规制。

关键词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规制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150-02一、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的政府规制在我国,所谓公用事业民营化,就是将国有、公营的公用事业的所有权或经营权转移到民间,引入真正的市场机制。

对于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还伴随着政府有效规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中国公用事业民营化是在政府对公用事业的原有规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环境,而新的规制体系尚未建立的前提下进行的。

因此,对于中国这样处于经济转型的国家,公用事业的民营化过程中,必然面对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政府的规制问题。

由于公用事业所具有的公益性、自然垄断性、区域性等特征,公用事业民营化不是简单地将其推向市场,而是要在民营化的同时,放松或取消与计划经济相对应的旧规制,建立和改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规制。

本质上,这是一个取消规制与强化规制并行、规制体系重建的过程。

公用事业民营化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政府规制,而是要根据公用事业的自然垄断特性,调整政府规制的范围和内容。

并且,政府规制框架的确立应该尽可能先于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实践。

二、我国公用事业规制体系分析公用事业由于其自身性质,一般都需要政府对其进行治理。

我国对公用事业实行的是由政府直接投资、垄断经营的政府规制体系。

其主要特征是:企业由政府建,企业领导由政府派,资金由政府拨,价格由政府定,盈亏由政府统一负责,不存在什么经营风险,即实行政企高度合一的规制体系。

我国现行的规制措施主要有两种:一是价格规制,主要针对自然垄断领域,方式主要有法定价格、地方政府定价、行业指导等。

解析谈公用事业民营化

解析谈公用事业民营化

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1-6-3-4-1-8-9-2-3-8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谈公用事业民营化我大概是为数不多的愿意跟太太买东西的男人。

虽然经常鼓吹市场制度的优越,每每到大型超市购物,却还感到惶惑。

怎么会有这么多东西?我叫都叫不出名字,价格又这么便宜。

想起计划经济时期,最基本的粮食、布匹和副食品还要定量供应;少有的几样“奢侈品”,如花生、瓜子,只有节日才有少量配给;记得“文化革命”时,有些地方配额票证多达100多种。

如今的生产者几乎求着让你买。

不禁让人有隔世之感。

我想,为了避免健忘,真应该建立一个“计划经济博物馆”。

还是这么多人生产,这么多人消费,有无市场制度,简直有天壤之别。

这使我猜想,市场制度所蕴含的巨大潜力,远远超出了理性的推断。

我又不是那种认为市场万能的人。

经济学家早就发现了市场失灵的地方。

我也经常能感受到市场带来的遗憾。

我原来很爱吃一种杏脯,在附近的商店就能买得到。

市场化改革以后,渐渐地,这种杏脯就找不到了。

我试过其它种类的杏脯,都是有点过甜。

我想大概大多数消费者与我的口味不同,没有一家生产者愿意生产我偏爱的这种没有规模经济的产品。

在芝加哥大学做访问学者时,也常常感到,在美国的超市中,水果或蔬菜多更重外表,而不重口味。

在市场制度下,甚至有些产品的质量不如计划经济时期。

如轮胎和灯泡。

我们今天更换坏灯泡的频率显著高于从前,我想这不会是我的记忆有问题。

对于一种经常更换的产品,更换的速度越快,对生产者越有利。

我们应该认识到,没有十全十美的制度。

因此当市场或政府出了毛病的时候,我们不要抱怨这些制度,而要责怪自己。

不同的制度安排就像不同的工具,不同的工具用来对待不同的问题。

不同的工具也可以搭配使用,就像不同的制度安排共同构成制度结构一样。

用得好坏,取决于对工具性质和任务性质的理解,看我们能不能“妙用”。

这需要对市场、政府和其它制度安排有透彻的理解。

《易经》中有一句话叫做“乾元用九,乃见天则”。

南怀瑾先生解释说,对天道要有深刻的把握,然后为我所用。

民营化是中国公用事业改革的唯一出路辨析

民营化是中国公用事业改革的唯一出路辨析

民营化是中国公用事业改革的唯一出路辨析
民营化是中国公用事业改革的一种重要途径,可以带来多方面的好处。

首先,引入民营资本可以增加公用事业的投资,促进设施的建设和更新,从而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其次,引入竞争机制可以激发公用事业企业的创新动力,推动技术进步和管理提升。

此外,民营化还能够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进行公用事业民营化时,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要确保民营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加强监管力度,防止垄断行为和不公平竞争。

其次,要保障公用事业的普惠性和基本公平,防止出现资源只向富裕地区和人群倾斜的情况。

此外,要加强政府监管和政策引导,确保民营企业在提供公用事业服务的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公众利益。

民营化可以成为中国公用事业改革的一条出路,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加强监管和政策引导,确保公用事业服务的公平、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公用事业民营化

公用事业民营化

一、浅析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一、公用事业以及民营化的认识1、对公用事业的认识公用事业,英文称Public Utilities,一般意义上讲是指传统由国家垄断经营的铁路、航空、邮电、天然气、电力、供水、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产业和服务。

在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上将公用事业定义为:“受公共利益影响的经济行业及其活动"。

公用事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公用事业是指水、煤、电、气等几个事关各种日常生活的主要行业,广义的公用事业是指所有为公众或公众的一部分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产业及活动,则包括医疗、教育等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的范围比较广泛,行业与行业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综合来看,都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基础性。

公用事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人们进行生产和生活的不可缺少的必备物品,公用事业不但为各个不同产业所需的原材料和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提供必要的供水、供气、供电、道路运输等基础条件,也为民众提供必要的生活基础。

同时,公用事业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是整个社会其它部门产品和服务成本的基础,公用事业某一产业或具体各领域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的变化,都会带来很大的辐射作用,都会给民众的基本生活带来利益上的巨大变化。

(2)公益性。

公用事业所提供的许多产品和服务都是为大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所服务的,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一般不能独占或排他性消费,具有明显的公用性。

更为重要的是,公用事业所提供的产品是那些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准公共物品,具有公益性的特点。

这些都决定了公用事业所具有的政策性,即对公用事业的改革不能完全根据市场的供求机制来作为依据,政府要根据不同产业之间的经济技术特征实行严格的价格上的监管,要对人民的根本利益负责,维护好人民群众公共利益。

(3)垄断性。

公用事业具有投资额大、投资回报期长、资产专用性强、沉淀成本大、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显著等特点,因此从技术角度看,公用事业存在成本弱增性,即在特定的业务范围内,有一家企业提供~定数量的产品比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提供相同数量的产品具有更大的生产效率,即具有自然垄断性。

市政公用事业民营化探讨

市政公用事业民营化探讨

市政公用事业民营化探讨【摘要】市政公用事业总体上带有自然垄断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其均衡供给会小于社会最优水平,从而获得超额利润。

本文介绍了市政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制的概念,分析了市政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主要运营模式,并就我国在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取得的进展和建立的法律体系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市政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制民营化市政公用事业是指城市中为适应公众的物质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各种事业,一般包括四个层面的内容,一是能源设施类(包括电、水、气、热等设施),二是交通设施类(公共交通、地铁、地方铁路、公路、电站、港口、机场等),三是通讯设施类(邮电通信等),四是环保设施类(植树造林、防沙治沙、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保建设)。

私人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的生产供给并不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早在19世纪,英国工程师查德威克就提出了在地方污水治理和卫生服务方面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提高效率。

从那以后,各国在市政公用事业的经营过程中制度变迁十分频繁,从国有化到私有化,再到目前的公私合作制,不仅体现出人们对市政公用事业产业特征的重新定义和理解,同时也深刻反映出政府和市场关系之间的变迁。

建国以来,我国一直把市政公用事业视为公益事业,由地方政府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政府既是政策制定者和监督者,又是实际经营者,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垄断。

这种体制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首先,由于受到指令性价格的限制,加上经营成本高和管理不善,我国的城市公用事业普遍处于亏损运行状态,使国家财政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其次,由于缺乏竞争机制,市政公用事业生产和运行效率低、服务质量差,造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于城市的发展,不能满足广大居民的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我国开始了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探索,掀起了一股市政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浪潮。

一、市政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必要性1、缓解市政公用事业日益增长的需求和供给不足的矛盾世界城市化发展规律表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城市化水平达到30%左右时,城市化进程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浅析公共行政民营化

浅析公共行政民营化

浅析公共行政民营化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配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

随着科技的发展,公共事务日益纷繁复杂,现代行政的任务除单纯消极地秩序维护的执行功能外,更包括积极的形成功能,而传统行政规制理论与实践的局限性也日益凸显,特别是随着环境保护、资讯化、全球化趋势的发展,这种局限性将愈加明显。

于是,各国纷纷开始反思原有的公共行政运作模式,并着手变革,民营化便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公共行政民营化改革的理论基础(一)公共行政民营化的内涵。

公共行政是指政府管理要充分体现“公共性”,即代表公共利益、制定公共政策、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秩序。

按照这一思路,政府职能一方面要继续强化宏观调控职能、计划指导职能、监督协调职能、提供服务职能;另一方面,政府职能应向“公共领域”倾斜,在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环境、资源、人口、公共福利、社会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这些职能的有效实施,需要政府建立和不断完善公共行政体制,而公共行政民营化逐渐成为加强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参照国内外学者的论述,公共行政民营化至少包括如下基本内涵:一是民营化意味着政府“掌舵”(决策)和“划桨”(执行)职能的分离;二是民营化意味着打破政府在公共物品供给中的单一主体地位,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各供给主体多元并存的新格局;三是民营化赋予公共物品的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以竞争的力量激励供给者提高其物品质量、降低成本。

(二)公共行政民营化的核心理论:公共物品和有限政府。

萨谬尔森认为,公共物品的竞争性和排它性两个重要特征导致了公共物品消费上的“搭便车”现象,也决定了政府提供是最理想的制度安排。

而布坎南认为,萨谬尔森所描述的是纯公共物品,与之相对应的则是纯私人物品,而现实生活中的大部分物品属于界于两者之间的准公共物品。

准公共物品的界定,显示了政府垄断提供不是最有效的途径,而公共行政民营化引入市场机制,有利于实现资源配置效率。

公用事业民营化与政府规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公用事业民营化与政府规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公用事业民营化与政府规制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公用事业是指人们生活中必需的基础设施和服务,如电力、水利、通信等。

在过去几十年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用事业的需求不断增长。

然而,对于公用事业的供给,政府一直是主要的提供者和管理者,而民间投资和经营较少涉足。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法治环境的逐步健全,近年来一些国家开始探索公用事业民营化的途径。

公用事业民营化是指政府将一些公用事业领域的职能、权利和资金等力量转移给民间资本,引入市场竞争,从而提高公用事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然而,公用事业民营化面临着许多的问题和挑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政府规制的问题。

一个好的公用事业民营化模式需要精细的规制设计和有效的监管机制。

如果规制不当,可能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公众利益的损失。

因此,对于公用事业民营化与政府规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课题旨在探讨公用事业民营化与政府规制之间的互动关系和影响机制,研究内容包括:1.公用事业民营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从国内外的经验和实践出发,探讨公用事业民营化的优缺点、影响因素和成功案例。

2.政府规制的原理和机制研究,理解政府规制对公用事业的影响机制,包括规制设计、监管机制、市场竞争等。

3.公用事业民营化与政府规制之间的关系研究,分析规制对民营化的推动和制约,探讨政府应该如何制定和调整规制,以实现民营化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案例研究和逻辑分析等方法,结合相关理论进行归纳和分析,旨在为公用事业民营化与政府规制提供新的思路和研究路径。

三、研究目标和意义本课题的研究目标为:1.通过对国内外公用事业民营化案例的深入研究,探讨其优缺点和适用条件。

2.剖析政府规制对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推动和制约,探讨如何实现民营化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和协调。

3.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公用事业民营化和政府规制策略,为政府和企业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方案。

论公共事业民营化

论公共事业民营化

论公共事业民营化[内容摘要] 在公共事务治理变革的视野中,民营化是一种国际性潮流,公共服务民营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因此,探讨政府在公共服务民营化中的作用对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民营化:公共服务;政府职能一、公共事业民营化理论民营化是指一种政策,即引进市场激励以取代对经济主体的随意的政治干预,从而改进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

这意味着政府取消对无端耗费国家资源的不良国企的支持,从国企撤资,放松规制以鼓励民营企业家提供产品和服务,通过合同承包、特许经营、凭单等形式把责任委托给在竞争市场中运营的私人公司和个人。

公共服务民营化是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化和社会化为主体,以公众满意为标准,打破政府垄断,引进竞争机制,构建政府、私营部门相互合作的公共服务体系,政府为安排者,私营部门为生产者,公众为消费者,其实质在于给予公众更多的选择空间,使公众自主选择公共服务主体,通过刺激竞争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城市经营”已经日益广泛成为城市发展的一个新理念,也受到各级城市政府的高度重视。

国内众多关于城市经营或经营城市的概念一般都是指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对构成城市空间和城市功能载体的自然生成资本(如土地)、人力作用资本(如路、桥)及其相关的延伸资本(如路、桥冠名权)和其他经济资源要素等进行集聚、重组和营运,即将城市可以用来经营的各种资源资产化,实现资源配置在容量、结构和秩序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以提升城市价值,实现城市的有形和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

我们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也可以将市场经济中的经营意识、经营机制、经营主体、经营方式等多种要素引入城市建设,把凡是可以投入市场营运的城市基础设施推向市场,通过对城市基础设施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有效剥离,全面归集和盘活资产,采取能卖的卖、能租的租、能抵押的抵押等办法,促使城市资产重新配置和优化组合,从而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不断扩充城市建设的资金来源。

论公用事业民营化与政府规制

论公用事业民营化与政府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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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 最小 的产业 之 一 , 传统 体 制 的弊 端并 没有 随 着公 用事 业规 模 的扩 大而 消 除或减 弱 。 目前 , 国公 用 事 业 运 营 体 制 仍 存 在 一 系 列 中


公 用 事 业 民营化 概 述
公 用事业 是 指基 于公共 利益考 虑 而通 过 网 络 传 输系 统提 供 民众 必需 产 品 和 服务 的 产业 , 要 主
包括为社会提供电力、 天然气和人工煤气 、 自来水
等服务 的产 业及 其活 动 。正确 审视 公用 事业 的特
方式大体 上有 两种 基本 选择 : 国有化 与 民营化 ( 加 以规 制 ) 并 。
避免重 复投 资及确 保 必需 性产 品 或服 务 的有 效供 给和公平 利用 , 根据各个 公用事 业 的 自然 垄断 政府 性强 弱及其 各 自的产 业 特 点 , 以有 关法 律 、 规及 法
关键 词 : 用事 业 ; 公 民营化 ; 府规 制 政 中 图分类 号 :24 1 F9 .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3— 87 20 )2— 06— 4 17 0 8 (0 6 0 03 0 可 收费 品 , 政府 应加 以相 应 的规 制 。 基 于公用 事业 的 上述 经 济 特 性 , 国对 公 用 各 事业 都进 行着 不 同形式 的 治理 。治理 公用 事业 的
为完 善 的政府 规制体 系 , 而确保 公用 事业 公正 且 从 有 效地实施 , 切实保护消 费者 的利益 。 并
与西方国家不同 , 我国公用事业领域国家垄断 经营源 自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新 中国建立后 , 为 了减 少产业 内国有产业 ( 企业 ) 间 的过 度竞争 , 之

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模式探讨

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模式探讨

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模式探讨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公用事业的也日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是指将原本由政府负责经营管理的公用事业交由民间资本参与经营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种模式旨在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公用事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从现实需求、模式选择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对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模式进行探讨。

首先,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模式的推行是当下社会发展需求的产物。

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传统的公用事业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于高质量服务的需求。

而引入民间资本可以有效激发竞争力量,打破垄断局面,提高服务水平。

此外,民营资本还可以带来更多的资金投入,提升公用事业的建设和运营能力。

其次,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模式的选择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首先,需确保民间资本的参与是基于公平、公正和透明的竞争机制。

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民营资本参与公用事业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其次,应根据不同的公用事业特点和市场需求,选择合适的民营化模式。

例如,对于水、电、气等自然垄断行业可以采取放权、分享、监管相结合的模式,引入竞争机制同时加强监管,确保公正公平。

对于交通、环保等具有部分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可以探索引入竞争性领域,培育多家企业参与竞争,通过市场机制来促进效率提升。

最后,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模式的推行必须合理管理潜在风险。

一方面,政府应加强监管,确保民间资本参与公用事业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

另一方面,政府也应设立相应的补偿机制,确保公用事业的普惠性和基本服务水平,防止出现市场失灵和信息不对称现象,避免供应中断和价格过高等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模式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引入民间资本,可以提高公用事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人们对于高质量服务的需求。

然而,在推行过程中需要注意合理选择模式,确保公正公平,并合理管理潜在风险,以实现城市公用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公用事业民营化及其行政规制

关于公用事业民营化及其行政规制

关于公用事业民营化及其行政规制摘要: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公用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增加融资渠道,补充政府在公用事业上投资的不足,民营企业参与公用事业已是大势所趋。

政府应加强在公用事业的市场准入、公共产品的价格形成、普遍服务与适度补偿等方面的研究,以提供公平竞争环境并协调公用事业产品提供中的商业性和社会性原则,从而构建适合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行政规制体制。

关键词:公用事业,民营化,行政规制,规制改革公用事业是现代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价格水平和服务方式又与公众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

因此,公用事业的改革是十分重要的。

在公用事业发展的进程中,存在着市场失灵的方面,主要表现为公用事业不能完全通过市场机制供给,为了弥补市场的不足,政府不得不承担较大的公用事业建设与运营管理责任。

由于政府用于城市公用事业的财政支出有限,造成公用事业的发展滞后,阻碍了城市建设现代化的进程。

然而,随着市场功能的不断强化,私人部门对公用事业领域的渗透也越来越强――民营化,这就为公用事业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目前,公用事业民营化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进一步改革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主要途径之一,同时这也是新时期中国政府发展公用事业的基本取向。

一、公共行政改革与公用事业的民营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公共行政改革运动,浪潮汹涌,迅即席卷全球。

这次公共行政改革的主题在于“体现了政府的退缩和市场价值的回归”,[i]于是“更多地依靠私人组织,更少地依靠政府来满足社会的需要” [ii]的民营化方式受到了人们的青睐。

民营化的优势在于不仅使政府卸去了过多的不必要的职能,而且充分发挥了公民、企业与社会的力量,从而实现社会治理下的共赢,正如美国学者萨瓦斯所言的“民营化不仅是一个管理工具,更是一个社会治理的基本战略。

它根植于这样一些最基本的哲学或社会信念,即政府自身和自由健康社会中政府相对于其他社会组织的适当角色。

民营化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更好的政府,更美好的社会。

论公用事业民营化

论公用事业民营化

论公用事业民营化【摘要】缘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公用事业民营化浪潮在西方世界已取得显著成就。

借鉴西方国家经验,中国也已推行公共事业的民营化改革。

但是,民营化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

文章对相关的研究成果和观点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和梳理,指出了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行为一、公用事业民营化内涵共用事业是指具有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共享的基本特征,服务于城市生产、流通和生活的各项事业的总称。

而民营化的核心就是更多依靠民间机构,更少依赖政府,更好满足公众需求。

公用事业的民营化是公用事业民营化理论在公用事业领域的一次大胆的创新实践,通过引入市场竞争的机制,政府进行有效的规划,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配套体系。

二、公共事业民营化实现方式(1)签订承包合同。

通过签订承包合同,使得政府与私营公司之间形成经济合同关系。

(2)股份制改革。

对提供公共服务的大型事业单位实行股份制改革,募集更多社会闲散资金,摆脱政府对公共服务投入力度不足的情况。

(3)特许经营。

政府和企业签订合同,政府赋予企业特许经营公共服务的权力,同时企业必须定期交给政府一定的特许经营费。

(4)政府补贴。

针对一些利润不高、但关系到人们日常生活的的公共必须品,民企在自筹部分资金的基础上,政府对其适当比例的补贴,这样有利于服务规模的扩大并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

(5)出售与兼并。

对于一些涉及到关键领域的公共服务机构,即使再亏损,也不能卖。

但另外针对其它一些长期处于亏损的机构,可以考虑出售或者与民间企业通过承担债务或者控股的方式兼并以盘活国家资产,但要防止国家资产流失。

三、中国公共事业民营化中出现的问题(1)政府控制过严。

目前中国各城市政府几乎都设有公用事业管理局或类似的政府机构,既负责城市公用事业的管理工作,又由其所属的企业垂直垄断公用事业的经营活动。

(2)腐败现象普遍。

民营化相关的腐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民营化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与民营化后的寻租。

试论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的政府规制问题

试论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的政府规制问题

试论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的政府规制问题[摘要]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对公用事业民营化也开展了渐进式的改革。

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一直比较缓慢,存在诸多问题。

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政府规制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将对解决我国公用事业的民营化过程中的到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公用事业政府规制民营化公用事业一般是指为一个经济社会的所有或大多数公众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行业,它具有公众必需性、公共利益性、非营利性和不同程度的垄断性。

总体上包括:供水、供热、供气等市政公用事业,以及道路与桥梁等基础设施,电讯、邮政、运输等行业。

公用事业民营化是我国公用事业改革的必然选择。

早在10多年前,我国的部分城市就开始了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实践,如广州、上海、杭州、成都、深圳等城市在道路与高速公路建筑、桥梁建设、公共交通和供气等公用事业行业进行了初步尝试。

一、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政府规制在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过程中必须要有政府规制才能真正地用民营化来解决因垄断而带来的市场失灵问题。

因为民营企业作为“经济人”,利润极大化是其从事公用事业的基本目标。

公用事业民营化只是将垄断从公共部门通过上述方式转移到私人部门,此时若无政府规制的存在,则市场失灵依旧。

政府规制的目标是确保民营化够真正有效地引入竞争机制,结合实际的行业情况实行自由竞争,消除市场障碍,以避免形成私人垄断反而破坏了竞争机制。

政府需要发挥的作用是对公用事业经营者进行严格地选择和规制,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对经营者的不良行为进行约束,确保消费者的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同时通过政策和税收调节,引导、激励民间公用事业经营者的积极性。

公用事业民营化在我国仍是一个正在发展的新兴事物,对民营公用事业的政府规制也在不断完善当中,其中有成功的经验,而更多的是较为严重的问题。

二、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中政府规制存在问题(一)价格规制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公用事业进行价格监督的行政级别较高的专门规制机构,对公用事业的定价工作主要由各行业的主管部门和物价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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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用事业民营化及其行政规制摘要: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公用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增加融资渠道,补充政府在公用事业上投资的不足,民营参与公用事业已是大势所趋。

政府应加强在公用事业的市场准入、公共产品的价格形成、普遍服务与适度补偿等方面的研究,以提供公平竞争环境并协调公用事业产品提供中的商业性和社会性原则,从而构建适合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行政规制体制。

关键词:公用事业,民营化,行政规制,规制改革公用事业是现代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价格水平和服务方式又与公众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

因此,公用事业的改革是十分重要的。

在公用事业发展的进程中,存在着市场失灵的方面,主要表现为公用事业不能完全通过市场机制供给,为了弥补市场的不足,政府不得不承担较大的公用事业建设与运营管理责任。

由于政府用于城市公用事业的财政支出有限,造成公用事业的发展滞后,阻碍了城市建设现代化的进程。

然而,随着市场功能的不断强化,私人部门对公用事业领域的渗透也越来越强——民营化,这就为公用事业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目前,公用事业民营化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进一步改革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主要途径之一,同时这也是新时期中国政府发展公用事业的基本取向。

一、公共行政改革与公用事业的民营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公共行政改革运动,浪潮汹涌,迅即席卷全球。

这次公共行政改革的主题在于“体现了政府的退缩和市场价值的回归”,[i]于是“更多地依靠私人组织,更少地依靠政府来满足社会的需要” [ii]的民营化方式受到了人们的青睐。

民营化的优势在于不仅使政府卸去了过多的不必要的职能,而且充分发挥了公民、与社会的力量,从而实现社会治理下的共赢,正如美国学者萨瓦斯所言的“民营化不仅是一个管理工具,更是一个社会治理的基本战略。

它根植于这样一些最基本的哲学或社会信念,即政府自身和自由健康社会中政府相对于其他社会组织的适当角色。

民营化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更好的政府,更美好的社会。

”[iii]一般认为,民营化源于 1979年撒切尔政府基于新自由主义的意识而雷厉风行推行的公营事业民营化运动。

而此后,有些国家如美国里根政府则竭力要求政府的部分功能实现民营化。

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公用事业的民营化,因为“民营化的一种更为专门的形式旨在改善政府作为服务提供者的绩效。

这包括打破不必要的政府垄断,在自来水供应、街道清扫、垃圾收集处理、公园和树木维护等公共服务供给中引进竞争。

”[iv]所谓公用事业(public utilities),是指邮政、电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和公共交通等为公众提供产品、服务或由公众使用的业务或行业。

如依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公用事业法典》的规定,公用包括所有为公众或公众的一部分提供服务或商品的电力公司、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公司、电报公司、运输公司、石油管道公司、污水处理公司、供热公司和桥梁通行费征收公司等。

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公用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将公用定义为供水、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公用事业或行业的经营者。

作为从事公用事业的主要组织,公用既具有的一切特性,是从事某种生产经营的商品经济组织,又有其特殊性:营业目标的公益性;市场地位的垄断性;服务渠道的管化和产品不可贮性;公用事业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不可分离,因其产品基本上不可贮存,只在存在消费需求时才能进行生产;运行的规模化和国家补贴等等。

基于这些特征,传统理论认为,公用事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

所谓自然垄断,是指单位产品或者服务的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提高而下降,从而要求该行业从最小有效规模出发,只是由一个进行生产。

因此,历史上各国公用事业大多由国家垄断经营,或者由国家管制下的私人垄断经营,如美国。

在公用事业垄断经营的情况下,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为克服市场失灵,防止垄断滥用市场力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各国政府对公用普遍建立了行政规制制度,即行政机关依法通过审批或许可等手段,对的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有关行为加以规制。

[v]行政规制的实质,是国家干预经济,以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和不足。

“实际上管制过程的目的在于创造一种人为的市场力量,而不是约束自然垄断。

”[vi]公用事业垄断经营导致该领域产生了内部无效率、商品及服务价格偏高而消费者选择偏少,政府财政负担过重,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结构变化等一系列弊端。

为此,20世纪80年代以美、英等国为先导,全球范围内掀起了公用“放松规制,引入竞争”的改革浪潮。

在此意义上,公用事业民营化属于公共行政改革的一部分,所谓的公用事业民营化是指将国有、公营的公用事业的所有权或经营权转移到民间,引入真正的市场机制。

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实践是由经济学家成熟的理论反思作为前提的。

他们认为,将公用笼统的视为自然垄断行业的理论并没有反映该行业的实际情况。

因为:第一,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减少了的规模收益,因而提高了很多部门引入竞争的可能性,某些技术革命甚至事实上结束了过去自然垄断的状态。

第二,所谓自然垄断的论证,大多采用在一个有限市场的框架下进行静态分析的方法。

这种分析方法,根本忽视了市场不断动态变化的现实。

第三,市场需求的变化可以减少甚至消灭规模经济。

但如果从行政法的角度来分析的话,传统的行政规制制度本身也存在问题,即存在“规制失灵”。

第一,行政机关与被规制的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即行政规制机构知道的有关垄断的信息要远少于所知道的相应信息。

行政机关对直接规制的结果可能导致垄断内部无效率,资源无法合理配置。

第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经济人行为可能导致规制失灵。

直接充当规制者的政府部门或部分工作人员为追求自身利益往往被其规制的所俘虏,站在被规制者的立场而不是公众利益立场上实施规制行为。

第三,行政规制机构的不完善承诺可能导致规制失灵。

从公共行政改革的视角来看,公用事业民营化有着三重目的和效能,即提高政府管理的效率,转变政府职能,调整和改善政府与民众的关系。

公用事业民营化使得政府的管理重心向公共管理倾斜,“掌舵”而不是“划桨”,[vii]从一个新的层面推动了政府的机构改革、职能转换和政策制订。

世界各国民营化的经验证明了这一观点。

对于中国而言,公用事业的民营化会产生许多的问题,会对现行的行政规制体系带来冲击,要使公用事业民营化发挥作用,就必须改革现行的行政规制体制,放松规制以及重新规制。

二、中国公用事业行政规制的现状分析现代行政可分为给付行政和规制行政两大类。

前者是通过向相对人提供精神或物质的利益达到对社会施加影响的行政作用;后者是通过对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予以限制达到社会规制效果的行政作用。

行政规制一般被划分为社会性规制和经济性规制。

所谓社会性规制是指以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人民的生活秩序为目的而进行的规制,如环境规制。

经济性规制是指对及其经济活动的规制。

公用事业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各国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政规制体系,从而确保公用事业公正且有效地实施,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公用事业领域国家垄断经营源自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

新中国建立后,为了减少产业内国有产业()之间的过度竞争,避免重复投资及确保必需性产品或服务的有效供给和公平利用,政府根据各个公用事业的自然垄断性强弱及其各自的产业特点,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令、规章、条例为依据,采取批准、认可、许可、命令等手段,对公用事业进行了一系列的行政规制。

这一方面有利于城市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则也因为政府资金的匮乏,阻碍了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

为改变我国基础设施领域的落后面貌,适应加入WTO的需要。

近年我国开始对公用进行引入竞争机制的改革,但目前我国的公用事业大体上仍然是政府占据着主导地位,其规制体制呈现出如下几个特征:1.政企不分。

目前中国各城市政府几乎都设有公用事业管理局或类似的政府机构,既负责城市公用事业的管理工作,又由其所属的垂直垄断公用事业的经营活动,在产权和管理体制上,城市公用事业局与其所属的公用事业运营之间的政企不分主要表现在:公用事业的投资决策由公用事业局制定,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计划由公用事业局编制;公用事业运营的经营者由公用事业局委派和考评;公用事业的亏损通过公用事业局获取财政补贴。

这种体制的负面影响是行政权的寻租及“规制的捕获”等现象的产生。

2. 法制不健全。

目前,中国规范公用事业行为的法律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规范一般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即1993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配套的规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1993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禁止公用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作为与上述第6条配套的规章,该规定具体列举并规范了当时实践中出现的几种公用限制竞争行为。

另一类是部门行政法。

如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较早,目前适用起来存在不少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公用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前提下的规定,不能适应公用领域引入竞争后,建立与维护自由、公平、有效竞争秩序的需要。

而其他的几部部门行政法也是同样的问题,强调了保证国家基础设施的安全,对于经营主体的规范则较少一些。

而一些急需规制的行业却没有部门法,这也是法制不健全的一个表现。

3. 规制者行政能力不足。

以价格规制机构为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公用事业价格规制机构为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物价部门作为专门的价格执法机构,依法负有执行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依定价目录制订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等职责,具有丰富的价格执法经验。

然而,在对有关商品和服务进行定价和价格调整时,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以及是否能够获得充分的相关信息是极为重要的。

例如,如果对供水的生产经营过程没有较深入的了解,就很难合理行使价格决策权和监督检查权。

成功的价格规制决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价格问题,这就要求规制者应当具备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而目前的物价部门显然并不具备这一条件,可以说行政能力不足。

4. 程序不透明、规制缺乏监督机制。

由于目前中国并无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这使得许多行政机关在行使规制权力时没有程序性限制,因而不同程度地侵害了公民和的听证权、知情权及参与权。

规制机关、规制权力不受司法审查也是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

目前,在中国的司法审查的体制中,政府的规章制定行为尚未纳入法院的审查范围。

法院的受案范围主要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这样的现实使行政机关可以不顾相对人的利益而滥用规制权力,而公民、面对随心所欲的政府规制权力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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