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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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

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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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关于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办理

提案人:民进中央

主题词:知识产权,体制,改革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要求“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但是,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目前还存在着体制不顺、责任不清、协调不力、投入不足等问题,尚未形成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强大合力,与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还不相适应,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任务还不相适应。突出表现在:

一、管理体制不顺,知识产权领域“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现象还比较严重。国家知识产权局虽然被赋予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工作的职能,但实际上只管专利,隶属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局主管商标,隶属新闻出版总署的国家版权局主管版权。过于分散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不仅难以统筹研究知识产权问题并制定相应政策,难以及时有效应对国内外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还导致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共资源投向过于分散,有限资源缺乏统筹,不利于整体保护和有效管理,不利于统一我国知识产权对外的立场和观点。

二、协调层次不高,知识产权协调机构缺乏权威性。目前,中央和地方大多采用了联席会议制度作为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跨部门会商平台。在国家层面,联席会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由于中央高层领导缺位,加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副部级单位,面向众多正部级单位的协调工作难度大。在地方各省,知识产权局设置不一,少数列入政府组成部门,但绝大多数都不是政府常设机构,很多还属于省科技厅管理的二级局,导致协调工作权威性不足。

三、协调机构重复设置,知识产权协调工作缺乏有效统筹。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外,国务院还成立了“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各种知识产权协调机构的成立,有助于推动相关领域工作,但基本上只能协调牵头单位职责领域内的事务。而且,协调机构重复设置、职责分工不清,导致公共资源投向难以集中,有限资源缺乏统筹,不利于形成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合力。

四、投入不足,知识产权协调工作缺乏有效保障。战略实施协调工作往往由知识

产权局的某个内设处室承担,缺乏专门的人员和编制,工作经费也大都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由知识产权局解决,缺乏专项经费预算。很多协调机构都先后编制出台了知识产权实施专项计划,但由于缺乏专门的经费支持,导致很多计划流于形式,难以实施。

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推动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国际经验表明,集中统一管理才能有效发挥知识产权作为国家战略性资源的作用。目前,全球70%的国家对专利和商标等工业产权实行统一管理,24.5%的国家对专利、商标和版权实行单一机构管理,只有少数国家将专利、商标、版权分开管理。

为提升知识产权工作的协调层次和力度,逐步形成“高层重视、集中管理、统筹协调、社会参与”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效能。我们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借鉴国际经验,采用“二合一模式”,适当整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划分管理职能,实行专利审查授权和商标注册集中管理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集中人力物力,加强工业产权的审理队伍和行政执法力量,提高效率。版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意识形态管理的特点,仍然独立由版权局管理和执法。各省(区、市)可试点先行,分步推进,逐步探索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二、加大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统筹协调力度。建议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部际联席会议为基础,整合知识产权领域的其他跨部门的领导和协调机构,如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等,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总理或分管副总理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均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领导知识产权领域的政策制定、宏观管理、部际协调和联合执法,提升协调工作的权威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取代现有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部际联席会议,承担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协调职能。

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评价考核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政府、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相关成员单位、重大项目考核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将知识产权发展指标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体系并增大权重,将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纳入各级政府对有关成员单位的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建立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奖惩和财政拨款等的挂钩机制,健全行政问责机制。

四、建立保障机制。将中央和地方承担战略统筹协调的机构(如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有编制的常设办事机构,赋予管理职能。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专项经费;设立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专项经费,地方进行配套;设立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示范专项经费,支持地方通过建立示范区、示范项目等方式开展实践创新探索。各级政府要切实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纳入经费预算,建立专项经费,保障战略实施协调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鼓励社会参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要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积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引导和鼓励各方重视、支持和参与知识产权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知识产权工作的良好氛围。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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