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
建设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16•【文号】建设[2001]102号•【施行日期】2001.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建设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1〕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精神,全面推进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程,现就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企中的有关问题勘察设计单位由事业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与原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办理领导干部职务、党的关系、资产和财务关系及劳动工资关系的移交和划转手续。
完成改企的标志是办理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核销事业单位编制。
(一)改企中遇到的有关国有资本核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商登记、清产核资等问题,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需要进行国有资本核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参照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中有关国有资本核定问题的通知》(财管字〔1999〕276号)要求,进行国有资本核定。
2.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6号)和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脱钩企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工商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1999〕219号)精神,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要求,制定企业章程,进行工商登记。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开展整治欠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开展整治欠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粤劳社函[2007]156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7.10.30【实施日期】2007.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开展整治欠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劳社函〔2007〕1561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根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粤劳社电〔2007〕29号)的要求,我省决定结合国家四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整体部署,从2007年10月至2008年1月,在全省开展整治欠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现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开展专项行动,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关于开展整治欠薪专项行动的方案为贯彻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12号),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决定从2007年10月26日至2008年1月31日在全省开展整治欠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工资问题为重点,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长效机制为目标,认真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确保拖欠工资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得到根本遏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二、检查对象专项行动重点对以下用人单位进行检查:(一)建筑业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市政设施、交通路桥、水利电力建设等)。
各地要对辖区内有建筑施工项目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检查率达到10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号:国办发[2012]34号颁布⽇期:2012-06-13执⾏⽇期:2012-06-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零⼀⼆年六⽉⼗三⽇关于加强企业技能⼈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企业技能⼈才是我国⼈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量。
加强企业技能⼈才队伍建设,是增强企业核⼼竞争⼒、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提升企业创新能⼒的内在要求,是加快经济发展⽅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效⼿段,是深⼊实施⼈才强国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建设⼈⼒资源强国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要求,全⾯提升企业技能⼈才队伍的整体素质,现就加强企业技能⼈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指导思想。
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实施⼈才强企战略,以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增强企业核⼼竞争⼒为⽬的,坚持服务企业、尊重劳动、提升技能、终⾝培训的原则,建⽴健全企业技能⼈才队伍建设⼯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形成有利于技能⼈才成长和发挥作⽤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为促进企业发展提供强有⼒的技能⼈才⽀持。
(⼆)主要任务。
当前和今后⼀个时期,企业技能⼈才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健全企业职⼯培训制度,完善企业技能⼈才培养、评价和激励的政策措施,建设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企业技能⼈才队伍,在企业中初步形成初级、中级、⾼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和⽐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使技能⼈才规模、结构、素质更好地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八部委建城[2003]148号文件开展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八部委建城[2003]148号文件开展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黑建城[2004]48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城管局、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物价局:现将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总局八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城[2003]1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2003年10月20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的要求,在总结我省已开展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再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提高认识,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热体制改革。
国家八部委的指导意见改革思路清晰、针对性强、措施具体,对解决城市供热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推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为此,全省各地市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委“十项利民行动”的要求,加强领导,充分认识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统一安排、分别决策、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坚定不移、积极稳妥地在全省地级城市中开展供热体制改革。
2003年10月20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确定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为国家和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城市。
三个城市通过热费交缴制度、供热救助保障机制、供热企业运营机制等制度体系的建立,推行供热商品化、市场化、货币化。
现已取得一定成效。
希望以上三个城市按照八部委的意见,巩固成绩,总结经验,继续探索改革和发展的新途径,为全省供热体制改革起到示范作用。
二、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供热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各城市要成立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供热办)、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物价局等单位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供热主管部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1〕64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1年10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1年12月24日第9次局务会审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61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1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34件)。
劳社部发〔2002〕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科技、建设厅(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家经贸委所属的原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 34个科研机构(以下简称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发放接收时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以后不再增加。
从2001年开始,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
2001年地方已经按企业办法为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扣回。
二、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并做好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稳定工作。
三、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在职职工,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的规定,调整在职职工工资,并纳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调整工资所需资金,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同类事业单位的调资政策和现行资金渠道予以补助,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突 出工作重 点。各地区 、 三) 各有关部 门要 紧密结合地方
的优势产业 、 特色经济 , 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 目录 , 制定扶 持政策 . 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 、 资源综合利用型、 劳动密集型 、 农副产品加工型、 贸易促进型、 社
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务 。各地区 、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 , 通过政策支持 和服务保 障.优化创业环境 .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
者。
( 明确指导思想。 二) 各地区、 各有关部 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 ,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 解放思想 , 改革创新 。 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 从创业意识 、 创业能力和
四劳 保 川动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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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环境着手 , 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 坚持政 府促进 、 社会支持 、 市场导 向、 主创业的基本原则 , 自 强化创业服 务和创业培训 。 改善创业环境 , 加快形成政 策扶持 、 创业培训 、
政 策 规 定
发展和结构调整升级 .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 扶持 、 保护创业企业 的生存和发展 , 鼓励创业企业扩大就业规模 。 对农民工返乡创业 的. 劳务输 出地区要积极探索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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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一 思想 认 识 。 明确 目标任 务
( 统一 思想认识 。创业 是劳动者通过 自主创办生产服务 一) 项 目、 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 。 劳动者通 过创业 , 实现 自身就业的同时 , 在 吸纳带动更多 劳动者就业 , 促 进 了社会就业的增加。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 , 我国就业形势依然 严峻 , 促进 以创业带动就业 , 有利 于发挥创业 的就业倍增效应 . 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10.29•【文号】国办发[2004]78号•【施行日期】2004.10.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审计署、民航总局、统计局、银监会、保监会2004年10月12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取得了很大进展。
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与标准(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
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
3.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山东省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劳动就业1.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1〕42号)。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函〔2003〕158号)。
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2004〕42号)。
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总工会《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2005〕26号)。
5.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总工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转发劳动和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总工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5〕52号)。
6.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等《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鲁劳社〔2006〕33号)。
7.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开展签约行动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函〔2007〕161号)。
8.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完善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和人工成本调查探索企业薪酬调查方法试点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办字〔2010〕124号)。
9.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工作联系点开展送法律送政策送服务到企业活动的通知》(鲁人社字〔2010〕29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10.24•【文号】国办发〔2000〕71号•【施行日期】2000.10.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中央企业工委、人事部、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0年十月二十四日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中央企业工委、人事部、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二000年九月二十八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现对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在国务院批准改革实施方案后,半年内全部由事业单位改制为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具备条件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勘察设计单位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岩土工程公司和设计事务所等模式改造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的规定,一律与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指
权和遵纪守法 、 诚信履约意识 。
.
( 加强对小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的指导和服务 。结 三) 合每年春节后开展的农 民工劳动合同签订 “ 春暖行动 ”等活
度. 研究制订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工作计 划 , 争用三年时 力
问对辖区内的小企业经 营管理者轮训一遍 .增 强小企业依法 用工的 自觉性 , 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和能力。有计划地加强
对 基 层 工 会 干部 和广 大 劳 动 者 的劳 动 法 律 知识 培训 .在 对 劳
和紧迫感 , 切实加强领导 , 落实责任 。要在当地党委 、 政府 领导 下.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牵头 。 成立 三方专 门领导小组 和
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的.可发送监察建议 书或 责令 其限期 改正 ; 拒不改 正的 。 依法予 以处罚 。加大劳动争议 调解 仲裁力 度. 通过调解柔 性化处理争 议 . 发挥简易程 序 、 局裁决 的作 终 用 . 时依法处理小企业 与职工 因订立 、 及 履行劳动合 同发 生的
宣传教 育 , 充分利用广播 、 电视 、 刊 、 报 网络 等各类新 闻媒 体 , 采取生动活泼 、 通俗 易懂 的形式 , 广泛宣传开展专项行动 的主
加强 日常巡查 、 面审查 、 报投诉专查 和专项执法检 查 , 书 举 督 促小企业依法规范用工 。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中要 落实执法 维权与服务企业 、 支持 企业 发展 相结 合的各项 举措 , 注重对小 企业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教育 .把帮扶小企业体现 在执 法的全 过程 。对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 同、 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 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中编办《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新中国成立50年来,我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改革开放以来,在事业单位改革方面也取得一定进展。
但目前绝大多数勘察设计单位还保留着事业性质,机制不活,功能单一;勘察设计单位数量过多,队伍结构不合理;收费标准偏低,税费负担过重,半数以上单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等。
这些问题,影响勘察设计单位健康发展,亟待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强化管理加以解决。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勘察设计单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现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全面推进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改企转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
改革的目标是: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设计事务所、岩土工程公司等模式进行改造,国有大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企业制度进行改革。
二、中央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时,要同时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管理体制改革方式,包括移交地方管理、进入国家大型企业集团,少数具备条件的大型骨干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改为中央管理的企业。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完整版).doc
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8〕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制定的《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2008年12月)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医〔2007〕6号)、《徐州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徐政办发〔2006〕1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引导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及落实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来源、费用划缴和提供参保证明等工作,具体由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劳保费经办机构)承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及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工伤待遇的支付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劳保费经办机构缴纳工程造价中的工程劳保费;拆除项目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拆除企业)在开工前向市劳保费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2.08•【字号】晋劳社厅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7]29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现将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1号)和《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6]41号)的规定,依法为本单位全部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二、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特点和农民工流动性大等特殊性,采取适合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保的缴费方式,方便建筑施工企业参保。
缴费工资基数明确的,按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核定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难以确定的,可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工程项目合同价及追加合同价款)的10-20%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核定,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施工进度或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实名制原则,建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备案制度。
参保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发生变动时,应按月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变动名单,对参保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闽劳社文[2007]38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9.14
【实施日期】2007.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
补充通知
(闽劳社文〔2007〕381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建设局:
今年6月上旬,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254号)下发后,各地劳动保障、建设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特别是福州市在原办法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榕劳险[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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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函[2008]53号
工作进度 . 制定解决办法 . 适时将 “ 老工伤” 纳入工伤保险社会
统筹 管理
后 由省劳动保障厅统 一送 省助 学贷款管理 中心 :其他技工学
校 的《 助学金 汇总表》 由市( ) 州 劳动保障局复 核 , 复核后应于 每年 I 月 3 1 0日前 . 同级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 送 同时 上报省劳动保障厅。 ( 各技工学校应 采取 相应措施 , 二) 认真做 好受助 学生 的
农 民工人数 ) 参保前 “ 、 老工伤 ” 人数 的调查统计工作 . 按照 并
本通 知第六条规定的时间要求直接报送省厅工伤保险处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 0七 年 十二 月十 九 日
关 于进 一 步 做 好 中央企 业 工伤 保 险 工作 的通 知
川 劳社 函『0 7 6 4号 2 0 ]6
社会统筹工作 . 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
一
了 《 于建立 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 劳 社部 关 (
函[0 8 2号 , 20 ] 以下简称 《 通知》 , )决定在全国建立一批 国家级 高技 能人才培养示 范基地 ( 以下简称 “ 国家基地” 。现将 《 ) 通
、
各地 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 、 社保经办机构和 中央在川 企
维普资讯
》 中 . , 省属以上技工学校 的《 助学 金汇总表》 于每年 1 月 2 应 1 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 复核 , 复核
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 劳社办 『0 7 7 ( 20 ]2号 ) 等规定 , 加快
五、 各地要进一步搞好调查研究 , 摸清本地区中央在J 企 I l
业的基本情况 。 一是企业户数及职工人数 ( 其中农民工人数) ;
二 是 已参保户 数及职工人数 ( 中农 民工人数 ) 三是企业 参 其 :
关于计取建筑职工工伤保险费的通知
青建工[2007]174号关于计取建筑职工工伤保险费的通知关于计取建筑职工工伤保险费的通知
青建工[2007]174号
各州(地、市)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7〕44号),顺利推行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含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经省建设厅和财政厅共同研究,提出以下计取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含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办法,请严格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省内、外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含农民工)均要参加工伤保险,办理工伤保险所发生的费用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此项费用按人工费的1.1%计算,从2007年7月1日起实行。
二、工伤保险费是我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中社会保障费的组成内容,其计算方法按《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青建工〔2005〕1号)中社会保障费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费的计算方法适用于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房屋修缮工程。
三、工伤保险费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应按规定的工伤保险费标准计取。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公司各单位、各相关处室,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一、广西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应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具体缴费费率和参保办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3号)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13号)规定执行。
二、各市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等行业的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要求其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
三、各部门要切实发挥部门合力,加强数据共享,协同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简化工程建设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办法,方便工程建设企业按项目参保。
同时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等相关网站上定期通报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率情况。
附件: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广西安全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能源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业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问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1998.05.25•【字号】•【施行日期】199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部分大中型企业: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关于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8)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关于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的通知2. 师徒协议书(参照样式)3. 师徒协议书(参照样式)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1关于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实现江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要"培养同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数以亿计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的目标,促进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根据《职业技能开发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劳动部决定在有条件的各类企业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是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是充分利用现有的高技能人才资源培养新一代高技能人才的有效的组织形式,是对传统学徒制度的改造和补充。
为此,各地区、各行业劳动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建立和实施这一制度纳入本地区、本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确保这项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具体实施步骤。
建立和实施名师带徒制度实行先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
各地区、各行业劳动部门要依据《名师带徒制度实施方案》(附件1),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施情况选择试点企业,指导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试点工作。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徐州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徐政办发[2008]154号【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2.18【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8〕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制定的《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2008年12月)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医〔2007〕6号)、《徐州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徐政办发〔2006〕1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引导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及落实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来源、费用划缴和提供参保证明等工作,具体由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劳保费经办机构)承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及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工伤待遇的支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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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日期:2009-02-16] 来源:作者:admin [字体:大中小]
渝劳社发〔2004〕7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北部新区组织人事
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
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业企业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不得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或分包企业、个人,否则承担拖欠工资的主要责任。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一)在建设工程担保办法执行前,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1%缴纳工资保障金;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工资保障金。
建设单位已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了履约担保的,则从履约担保中支出总承包合同价的2%的现金作为工资保障金。
(二)工资保障金按照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原则,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存入由市、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未缴纳工资保障金的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对于在建的已基本完工且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基本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不予缴纳。
对于在建的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利用对项目的监管手段进行查处,竣工后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立即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纳入“不良业主”和“不良施工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工资保障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该账户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将工资支付情况公示1周,确无拖欠工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据工资保障金取款凭证,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到工资保障金存储银行领驭工资保障金本金和利息。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可要求劳务公司或劳务企业提供反担保。
建设工程担保办法执行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从工程担保中支出总承包合同价的2%的现金作为工资保障金。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制定包括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周期和日期等内容的《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告知全体农民工,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表应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提倡企业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六、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一)施工企业应当预支农民工基本生活费用。
使用农民工工作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种,施工企业应在3个月内结清一次工资;工作期限不到1个月的,必须在工作结束后3天内支付农民工应得的全部工资。
遇春节时,企业必须在春节前结算清农民工的工资。
基本生活费用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0元/人·天。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方预支基本生活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
(二)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应小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给劳务企业的总费用,超出部分由劳务企业自行负责。
(三)建设单位每次付给施工单位进度款后,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2日内在醒目和固定位置向农民工公示领取工资的时间和地点。
(四)劳务企业在得到工程进度款后,必须在4个工作日内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
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督劳务企业发放。
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劳务企业签订的合同要求,也可以在支付劳务企业的进度款金额范围内,将农民工应得的工资直接发放至农民工。
(五)工程完工后,对不再续用的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一次性与劳务企业结清工程款;对不再使用的农民工,劳务企业必须一次性与农民工结清工资。
七、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加紧研究制订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信用标准,把建筑行业兑现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重要的信用指标,充分利用我市企业信用网,建立惩戒机制,对严重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要加大惩罚力度;对2年内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可适当降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比例。
八、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被拖欠的工程款后,应优先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九、完善群众举报处理程序,建立举报案件督察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欠薪投诉电话,完善值班制度,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农民工的投诉。
十、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市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交通和水利等行业使用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 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