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产犯罪中罚金刑的适用
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罚金刑是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的一种。
它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刑罚人本主义的倾向,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起来的。
与其他刑种相比,罚金刑具有避免交叉感染、打击经济犯罪、减少犯罪人痛苦、增加国库收入等优点,集中反映出新的刑罚价值取向。
1997年颁布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标志着我国罚金刑步入“快车道”,但罚金刑适用过程中尚有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拟对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罚金刑对类罪的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仅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3类罪无罚金刑的规定,涉及罚金刑的罪名从1979年刑法的20种增至160余种,对罚金刑的运用有了很大的扩展。
笔者认为,在罚金刑对类罪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轻罪的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果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处以相当的罚金刑也能够使其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减少再犯的可能。
修订后的刑法中补充了大量的轻罪条款,适用相应的罚金刑对轻罪犯罪人的惩治与改造都有良好的个体效应与社会效应。
实践中,对轻罪犯罪人应多适用罚金刑。
2.修订后的刑法对罚金刑适用的一个明显倾向,就是加强了对贪利型、财产型犯罪的打击。
这类犯罪都与经济利益相关,是犯罪人犯罪的目的或动机所在,对其处以罚金刑有利于打击其犯罪欲望,剥夺其犯罪资本。
但这类犯罪人往往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终极目标,对他们来说,罚金刑只是增大犯罪成本,通过进行新的犯罪就可以弥补“亏损”。
因此,罚金刑必须与其他刑种配套使用,比如用自由刑使犯罪人失去获得经济利益的机会与时间,或用资格刑剥夺受贿罪、贪污罪等依靠身份来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人的特殊身份,这样就可减少再犯的可能,反而比罚金刑具有更好的效果。
3.修订后的刑法未明文规定罚金刑适用于过失犯罪,仅将罚金刑适用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局部的过失犯罪中。
笔者认为,过失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再犯的可能性小,处以罚金刑能起到较好的预防作用。
试论罚金刑的适用
经济与法
试 论 罚 金刑 的适 用
王有 林
( 苏州大学法学院, 江苏 苏州 2 5 0 ) 2 09
【 摘 要】 罚金 刑是 我 国刑 法规 定 的 附加 刑 之 一 , 司 法 实 践 中使 用频 率 最 高 的 附 加 刑 。修 订 之 后 的刑 法扩 大 了罚金 刑 的 适 是
用范 围, 并提 高了罚金 刑的惩罚力度 , 这无疑是社会和经济发展 的需要 。但 司法实务 中存在 的应罚 不判 、 而不缴 、 判 数额失衡 等 问 题, 导致 了司法有失公正 、 法律判决有损法律权 威的后 果。就从罚金刑 的数额标 准, 罚金 的并罚 , 罚金刑 的执行 方法等方面有 关 问
罪 , 可 适 用 于 单位 犯罪 。 也
一
幅 度 , 补 了立 法 上 的 不足 , 其 它 罪 的 罚 金 该 如 何 适 用 , 亟 的数 额 幅 度
待立法机关尽快作 出司法解释, 以提高刑法的实际操作性。
二、 罚金 的并 罚
我 国 《 法》 于 罚 金 数 额 的 规 定 采 用 无 限 额 罚 金 制 与 有 刑 关 限额 罚 。金 制 并 用 的 方 式 : 1 无 限额 罚 金 制 规 定 在 总 则 中 , () 即 “ 处 罚 金 , 当 根据 犯 罪 情 节 决 定 罚 金 数 额 ”没 有 上 限 下 限 , 判 应 ,
若选 择罚金 , 则只能单独适用 , 种情 况一般只适用于 这 成 的直接损 失或者 间接损 失的程 度 。除此之外 , 也应包括犯 罪 择 适用 ,
的 目的 、 机 、 段 、 具 、 间 、 点 、 果 、 象 等 因 素 , 般 较 轻 的 犯 罪 , 动 手 工 时 地 后 对 一 比如 《 刑法 》 3 8条规 定 。 () 加 刑 , 将 罚 金 第 6 2附 即
试论罚金刑的适用和完善
试论罚金刑的适用和完善
郭 耀 增
河 北 新 举 律 师 所
摘要 :罚金刑作为对犯罪分子 的一种 刑罚方法,其 目的是用经 济制裁 的手段来惩治官吏 的一般失职行 为和普通 百姓 的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早在 我 国8 O年代刑法典虽规定 了罚金刑 ,但 由于当时的社会 经济比较落后 ,人们 的物质财 富贫乏,经济犯罪相对较小 ,罚金刑适用 的范围相 当狭 窄。改 革开放 后,随着经济建设步伐 的快速 ,物质条 件的极大改善 ,经济犯罪不断增 多,罚金 的作用 显得越来越 大,而修订后 的 《 刑 法》虽然扩大 了罚金 刑适用 范围,涵盖 了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秩 序罪、侵 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等罪行 ,提高 了罚金刑 的地位 ,扩大罚金 刑的 适用 ,改变我 国的重刑传统 ,适应世界刑 法发展 方向。但是在 司法实践中,由于 受历史的影响 ,司法人 员对 罚金制度的适用并没有很好 的理解和 掌 握 ,以至 出现 了一些重刑轻判 ,轻刑重判和滥用 罚金 刑的现 象,由此使其 功能优 势未能得到很好 的发挥。基于此 ,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 国罚金 刑制度 适用 的法律 问题,做 如下探讨 : 关键词 :罚金刑 适用 完善
一
较轻 ,社会危 害性小 ,悔罪态度 好 的犯 罪分 子 ,实施单处 罚金 ,一方面可 以避免罪 犯在 狱 中 的 交 叉 感 染 , 使 罪 犯 快 速 回 归 社 会 ; 另 方面 可 以减轻 国家对监 狱投入 的压力 ,真 正发挥罚金刑 的作用 。 二 是 要 确立 罚金 刑 与 自由刑 的易 科 制 度 。罚金刑易科 自由刑 是指在犯 罪人不 能缴 纳罚金 的情况 下以 自由刑 替代 罚金执行 。我 国新 《 刑法》加 大 了罚金 刑执行 的力度 ,除 了继续实行定期缴纳 、分期缴纳 、强制缴 纳、 减免缴纳 制度外 ,还增加 了随 时追 缴制度 在 这 些 制 度 中 恰 恰 缺 少 了 最 重 要 的 一 种 制 度 ,即调动和鼓励 犯罪人 自觉 的、想方 设法 的缴纳 罚金的制度 。所 以,我 国应 当尽快确 立 易科 自 由刑 制 度 , 以解 决 罚金 刑 “ 执行难 ” 的死结 。在中 国 目前 的制裁 体系下 ,如果 不 建 立罚金 刑与 自由刑的易科 制度 ,就 不可 改 变 单处罚金刑几乎为零 的局面 。
浅谈我国罚金刑的适用障碍和突破
浅谈我国罚金刑的适用障碍和突破[摘要]文章对罚金刑的概念予以确定,介绍我国现行刑法对罚金刑适用的规制,分析当前我国罚金刑适用的主要障碍:罚金刑适用范围狭窄,罚金刑执行的困难和罚金刑对未成年人的适用等几个方面的适用障碍,并且针对我国当前罚金刑适用时所存在的障碍的现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分析如何解决罚金刑适用难的问题。
[关键词]罚金刑;适用;障碍;突破引言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经济性或贪利性犯罪,同时也适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1997年刑法修订时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增加到了139个条文,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如罚金刑在刑法中的规定方式、执行方式、数额确定原则等等。
①一、现行刑法对罚金刑的规定及其弊端与1979年刑法相比,现行1997年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罚金刑的规定上, 一是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两类:一是对单位犯罪适用,即凡是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对单位一律适用罚金刑;二是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三至九节的大部分关于经济、财产类型条款均适用罚金刑。
二是明确了罚金刑的种类和执行方式。
三是加大了对罚金刑的执行力度, 增加了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均可以追缴被执行人罚金,以及强制执行的规定,明确了拒不执行罚金刑的相应刑事责任。
新刑法颁布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 新刑法设立的罚金刑制度日益显示出不完善和落后于社会发展的缺陷, 亟待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一)罚金刑适用范围狭窄我国现行刑法罚金刑制度的规定体现在刑法典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总则关于罚金刑的规定共有5条:第31条、第34条、第36条2款、第52条、第53条,分别规定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刑、罚金刑属于附加刑、罚金刑与民事赔偿责任冲突的处理、罚金刑的裁量原则和罚金刑的执行。
罚金刑的适用
1 . 罚 金刑 暴 露 的缺 点
罚 金刑 在 司法过程 中却发 挥 了不可忽 视 的作用 但 同 时也暴 露
可以通过提前扣押 、 查封 、 冻结其财产等方法 . 来针对一些犯罪 人
出 了很 多缺 点 罚 金刑 在社 会 商 品化 过程 中发生 了巨大 的 变化 . 将财产 隐瞒和转移 的情况 。其 中刑事诉讼法第 7 7 条第 3 款提到 : “ 人 可以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 这一条款 因只局 限 在社 会 “ 重利” 的 驱使 下使 用 罚金 刑 的频率 也越 来 越高 . 在 目前 的 民法 院在必要时 . 所以对于可能判处罚金刑的犯罪嫌疑人并不 刑罚 体质 中罚 金 的严厉 程度 并不 亚于一 般 的短期 自由刑 并且 罚 于附带 民事诉讼的案件 , 适用 。与第 7 7 条第 3 款相类似的刑事诉讼法 的第 1 1 4 条和第 1 1 7 条 金 刑在 大 量 的适 用 过 程 中也 出现 “ 应罚不判 、 判而不缴 、 数 额 失 赃款 、 赃物 的扣 押 、 查封和冻结 的相关条款规定 , 却因为 衡、 比例 随意 、 功 能异化 ” 等弊端 。由于上 述 问题 的出现 . 使 罚金刑 有关于物证 、 赃款 、 赃物这几类 , 而无法对 可能被 判处罚金刑的犯 得 不 到 合理 的应 用 . 在 司法 体 系 中失 去 了其 应 有 的 效果 . 甚 至成 罚金不属于物证 、 罪嫌疑人适用。大部分人认 为刑事诉讼 法第 7 7条第 3款扩 大的司法 为 一种 免罪的手段
财产. 应 当随 时追缴 ” 尽 管这 一规 定减 少 了罪 犯 逃避 罚金刑 制裁 权使一些重罪的人通 过罚金 而减轻 自由刑 的处罚 . 破坏 可罚 金刑和 自 合法化 但这种做法在一定 意义上讲 又具 有积极 的情 况 . 但“ 随时 追 缴 ” 造 成 了 案件 审 理 和处 理 的低效 率 . 大 量案 由刑的折抵透明化 、 件 得不 到完 全处 理
罚金
罚款,是行政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务等各 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罚款数额,它不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性质上 与没收财产、罚金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没收财产、罚金、罚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占用、私分,必须上缴国库归 国家所有。
的适用方式
的适用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 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 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 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关于这里的指定的期限,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 个月。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 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 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罚金
缴纳金钱的刑罚
目录
01 的特征
03 的适用方式
02 的裁量原则 04 的适用对象
05 的数额
07 区别
目录
06 的缴纳
基本信息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 一种附加刑。中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罚金的数额,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罚金刑的执行有三种情况:(1)罚金在判 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2)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采取査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扣发工资等。 (3)如果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论我国罚金刑的的现状及完善
论我国罚金刑的的现状及完善一、我国罚金刑的现状立法方面1、罚金适用范围。
修订后的97刑法大幅度拓宽了罚金的适用范围,适用罚金的条文比原刑法增加了大约7倍多,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罚金的约有185个左右的罪名,约占全部434个罪名的42.63%,其规定遍及第二章、三章、四章、五章、六章、七章、八章、九章,涉及七大罪名,主要集中在三大类犯罪之中:一是经济犯罪;二是以贪图财利、非法占有为目的,大多数可适用罚金;三是其他轻罪,主要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我国大幅度扩大罚金刑体现了国家对于贪利性犯罪和经济犯罪有针对性治理的政策,但是它给审判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给执行工作增添了新的难度。
2、罚金的适用类型。
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中,罚金刑的适用方式主要有并科罚金制、选科罚金制、复合罚金制和单科罚金制。
并科罚金制下,罚金只能附加适用而不能单独适用。
选科罚金制下,对于自由刑还是罚金刑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择一适用,不得同时适用。
复合罚金制下,罚金刑分为单科、并科、选科的法定复合方式。
单科罚金制下,对于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只规定罚金刑而不规定其他刑罚方法的情况,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对单位犯罪单处罚金,没有规定对自然人犯罪可以单处罚金。
刑法分则中涉及罚金刑的罪名约有185个左右且多为必罚制。
罚金刑作为附加刑的规定不仅比较宽泛而且绝对,不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当“穷人”犯罪无力履行而无相应代替制度时,法院罚金刑的判决就相当于一纸空文,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3、罚金刑的适用方法。
根据刑法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在具体的罚金数额的判决上,刑法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而是因罪而异。
主要有三种:一是倍比罚金,指刑法明确规定以犯罪行为涉及的犯罪数额为基础,规定一定比例的罚金数额;二是限额罚金制,指法律不仅明确规定对某种犯罪必需或者可以适用罚金,而且还明确规定罚金数额的上限和下限,由法官在法定的幅度内决定对具体犯罪所适用罚金的数额;三是无限额罚金制,是指在刑法中只规定对于特定犯罪可以判处罚金,但不规定罚金数额的限度,由法官在审理个案时根据量刑原则自由裁量罚金数额的制度。
罚金刑制度
单位犯罪中罚金刑的承担主体
• 我国《刑法》第3l条规定了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属于单 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分担制,即单位承担财产刑、单位 成员承担自由刑。 • 我国《刑法》分则在对单位犯罪设定刑罚时,大多数 情况都遵循这一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只设置了 罚金刑,但《刑法》分则在规定犯罪成员的刑事责任 时,没有完全遵循这一原则。
未成年人是否应当适用罚金刑? 未成年人是否应当适用罚金刑?
反对者认为:不宜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 反对者认为:不宜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
理由: 理由: 从罚金刑的属性分析。 1、从罚金刑的属性分析。现行罚金刑的配置与适用均不适应未成 年人犯罪的情况。罚金刑作为一种独立刑种, 年人犯罪的情况。罚金刑作为一种独立刑种,具有惩罚和补偿双重 属性。 属性。 惩罚性质体现为强迫犯罪人从其合法财产中无偿地向国家缴纳一 定数额的金钱,使其承受被剥夺金钱财产 限制物质享受自由的痛 被剥夺金钱财产、 定数额的金钱,使其承受被剥夺金钱财产、限制物质享受自由的痛 但罚金刑之于未成年人,其惩罚性质体现得并不明显。 苦。但罚金刑之于未成年人,其惩罚性质体现得并不明显。 罚金刑的补偿性体现为以经济上补偿因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失 给社会造成的损失。 罚金刑的补偿性体现为以经济上补偿因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失。 从现实层面来看, 2、从现实层面来看,罚金刑广泛适用于未成年人难以得到有效的 执行。表现为两种情形: 执行。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未成年人尤其14 16周岁未成年人一般无财产可供执行 14至 周岁未成年人一般无财产可供执行。 一是未成年人尤其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一般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是罚金刑名义上施以未成年人犯罪主体, 二是罚金刑名义上施以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实际上是由其监护人 和近亲属承受,出现了与罪责自负原则背离的情形。 和近亲属承受,出现了与罪责自负原则背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为正确理解和执行刑法有关财产刑的规定,现就适用财产刑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第三条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第四条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一)偶犯或者初犯;(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六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罚金刑执行情况调查
罚金刑执行情况调查摘要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刑法规定的财产刑之一。
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
刑法规定罚金刑的目的在于从经济上惩戒犯罪,抑制犯罪现象的发生或者重复发生。
但是,罚金刑的上述立法目的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反到因为执行不到位而引发人们争议。
关键词罚金刑;执行;贿赂罪近期,笔者对某县法院刑事案件判决的罚金刑执行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取得了翔实的一手数据材料,真实反映了罚金刑的执行现状。
一、罚金刑执行的现状2013年,该法院判处罚金刑案件共计56件94人,其中盗窃、抢劫、抢夺等侵犯财产类案件居单处或并处罚金刑案件的80%以上,各类案件罚金总额达275.4176万元,实际缴纳罚金69.2576万元,占判决总额的25%。
缴纳的刑事个案合计24件,未缴纳的刑事个案合计32件,缴纳罚金的被告人43人,部分缴纳罚金的被告人2人,未缴纳罚金的被告人49人。
其中,缴纳罚金的被告人中被宣告缓刑的就占37人,占实际缴纳罚金总人数的86%,而被判处实刑的仅有6人,仅占实际缴纳罚金总人数的14%。
据以上数据统计,罚金刑的执行明显存在以下两个特征:(一)”先缴后判”、程序倒置的罚金刑执行方式居多,容易使人产生”以钱买刑、钱可赎刑”的直观认识在上述实际缴纳罚金的案件中,罚金在判决宣告前先行缴纳的达90%以上,缴纳程序由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拟判罚金的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告人羁押情形下)先出具单据让被告人家属到指定银行账户进行缴纳,然后再依据先期缴纳罚金的情况做出刑事判决,并且大部分被告人被宣告缓刑。
这部分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因为面临着自由刑与财产刑的双重选择,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利益衡量面前,缴纳罚金的积极性明显较高。
(二)”判而不缴”现象使得宣告缓刑外的罚金判决基本上成为一纸空文基层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刑事审判庭以列表方式将判决书送达本院执行局执行,原则上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
浅谈罚金刑的正确适用
关键词 经济犯 罪 预 防犯 罪 罚金 刑
中图分类号 : 941 D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0 9 5220 )1 8-l 10 - 9(091- 40 0 3 额 、 成 的损 失大 小 、 造 社会危 害程 度 、 非法得利 多少等 等。 审判 实
官应严格执 行我 国刑法 规定 的罪刑法 定原则 , 成一种罚金 刑应 形 判不判 的案件就 是错案 的思想 理念 , 以维 护法 律的尊严 。 的严 肃性 , 罚金刑 充分 发挥其 应有 的刑 罚效果 。 使
具有法 定从轻 或减轻 处罚情 节 的犯 罪分子 , 依法对其主刑 除
人 民法 院每年 罚金 刑的执 行率较 低 , 统计 , 口区人 民法 从轻 或减轻 处 罚外 , 其判 处罚 金刑 时也应 从轻或 减轻处 罚。 经 河 对 因 按照我 国刑法罪刑 相适应的原 院近三年 已执 行罚金 数额仅 为应执 行数额 的 3 . 且大部 分为 为 罚金作为 附加 刑也 是一种 刑 罚, 5 %, 7 判 处缓刑 的案件 。 咎其原 因 , 是犯 罪分子 被判 处徒刑 后被送往 则 , 一 主刑 得到 从轻或 减轻 处罚 , 附加刑 也相应 的得 到从轻或 减轻 监狱 进行劳 动改造 , 个人 财产人 民法 院难 以掌握 是人 民法 处 罚。有人 认为 , 其 二 未成年 人犯 罪不应 适用 罚金 刑, 因为未成 年人
一
、
罚金刑应 判不判 、 判后执 行 率较低 的问题
如 往往 难 以有效地震 慑 、 审判刑 事案件 , 别是财 产 性犯罪 案件 , 特 必须 重视加 强对 犯 践 中, 果仅根据 犯罪情 节确 定 罚金 数额 ,
论罚金刑的适用
罚金 刑是 指 法 院依 法 判 处 并 强 制 犯 罪 人 向国 家 缴 纳 一 定数 额 金 钱 的刑 罚方法 。 随着 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 经济犯罪 和 单位 犯 罪 的现 象 日益 增 多 , 金 刑 的 应 用 范 围 越 来越 广 泛 。 罚 我 国现行刑法较之修订之前扩大 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 约有 10 6 多种罪名 的法定刑中规定有罚金刑, 研究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 确的适 用与执行 , 仍然有 重要意义 。 罚 金 刑 的适 用原 则 罚金 刑 的适 用 原 则 , 是 指法 院在 决 定 对犯 罪 人 适用 罚金 刑 时所 就 必须遵守的原则,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 ( ) 以 确 定对 犯 罪人 是 否适 用 罚 金 刑 应 遵 循 的 原 则 一 用 我 国 刑法 适 用 罚 金 刑 的表 述 主 要有 以下 几 种 : 是对 单位 判 处 罚 一 金; 二是 “ 处 有 期 徒 刑 、 役 、 制 或 者 罚 金 ” 三 是 “ 处 或 单 处 罚 判 拘 管 ; 并 金 ” 四 是 “ 处 罚 金 ” ; 并 。 上 述 四 种 不 同 的 表 述 , 定 了 不 同 的 罚金 刑 的适 用 对 象 。 是 将 规 凡 “ 处 有 期 徒 刑 、 役 、 制 或 者 罚 金 ” 并 处或 单 处 罚金 ” 为 法 定 判 拘 管 和“ 作 刑 的 犯罪 均是 犯 罪 性 质和 犯 罪 情 节 较轻 的犯 罪 , “ 处 罚 金” 为 法 把 并 作 定刑的犯罪大多是经济犯罪、 利性犯罪 或处刑较重的犯罪。 贪 对 某 一 犯 罪 是否 适 用 罚金 刑 , 以 分 为两 种 情 况 , 一 , 可 其 对某 一 犯 罪是否应单独用罚金刑: 其二, 对某一犯罪是否应 并处罚金刑 。对某 犯罪是否应单独适用罚金刑 , 主要依据犯罪人犯 罪情节的轻重及犯 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确定; 对于某一犯罪是否需要并处罚金刑, 主要 看 犯 罪 人所 犯 之 罪 是否 明 显带 有 金钱 企 图 并 由 此获 利 , 明显 带 对 有金 钱 企 图并 由此 获 利 的 犯 罪 就 并 处 罚 金 刑 。 ( ) 定 罚 金 刑 数 额 应 遵 循 的 原 则 二 确 罚金刑数 的裁量 , 是指人 民法院审理案件 时, 在对犯罪人确定适 用 罚金刑后 , 宣告对其判处多少数额罚金的裁判过程 。 对 于这 一原则 , 界各 国刑法的规定有所不同, 世 概括起 来主要有 以 下三 种 情 况 : 1“ . 以犯 罪 人 的犯 罪 情 节 ” 为依 据 确 定 罚金 刑 的 数额 , 以犯 罪 人 即 的行 为和犯罪人 的罪责为根据来确定罚金刑的数额 。 2“ . 以犯罪人的经济状况” 为根据确定罚金刑的数额 , 即决定罚金 的数额 以犯罪人支付 罚金的能力大小为依据 , 不考虑或忽视犯罪情节 本 身 3“ . 以犯 罪 情 节 为主 、 时 参酌 犯 罪 人 的经 济 状 况 ” 确 定 罚金 刑 同 来 的数额 , 即在裁量 罚金刑的数额时, 首先应该考虑犯雁情节的轻重, 其 次 才 兼 顾 犯 罪 人 支 付 罚金 的 能力 1 ̄ 罪 人 的 经 济 状 况 。 1t ] 二、 罚金刑的适用 方式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罚金刑的适用 方式 , 是指刑法中关于罚金刑适用形式 的规定 。 纵 观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 , 罚金刑的适用方式大致有五利,单科罚金制 、 : 选科罚金 制、 并科 罚金制 、 复合 罚金制和 易科罚金制。我国刑法 只规 定 了 前 四 种 适 用 方式 , 有规 定 易科 罚金 制 。 没 ( ) 科罚金 制 一 单 单科 罚金制, 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一犯罪或犯罪情节只规 定罚金删, 而不规定其他法定刑 的晴形 。 在国外, 单科罚金制的适用 很广泛 。德 国现行刑法规定, 罚金刑 以单独科处为原则, 只有在特 别情况下才可并处罚金; 在法国所 有轻 罪, 违警界的罚金只能单独科 处, 只有重罪才可 以并科罚金的等等 。 由此可见, 在国外, 单科 罚金基本上只是适用 那些犯罪性质 、 犯罪情节 较轻的故意犯罪或危害性不严重 的过失犯罪 。
从法律监督角度论罚金刑适用
从法律监督角度论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作为附加刑,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我国刑法对某些罪名的罚金没有具体的数额幅度规定,因此给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刑罚有权实施监督,对于罚金刑适用失当的判决应当合理抗诉。
但笔者认为对罚金刑实施法律监督时,更应当考虑罚金刑是否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刑事政策和罚金刑的立法趋势。
以下笔者就个案的评析来分析该案中罚金刑的适用是否合理。
一、基本案情1、2010年4月某日,被告人胡某在某市区乐购超市,以购买电脑为由,采用要求看报价单而将销售员段某支开的手段,窃得价值4313元的笔记本电脑1台,后胡某将电脑藏于乐购超市仓库他处,并于数日后将电脑窃离乐购超市。
2、2010年4月某日,被告人胡某、谭某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胡某从乐购超市电脑专柜盗窃1台电脑给被告人谭某。
同日,被告人胡某用事先获取的钥匙打开专柜内的1台联想电脑锁。
4月21日,被告人胡某将上述价值4125元的联想电脑1台从乐购超市电脑专柜窃走,并交给被告人谭某。
后因电脑没有电池并有密码锁住,被告人谭某将电脑退还给胡某,被告人胡某转手将电脑卖给寇某。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谭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二、分歧意见对于谭某被判处的附加刑罚金八千元,是否属于量刑畸重,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对胡某判处罚金一千元,对犯罪情节较轻的谭某判处罚金八千元,就罚金刑而言,罪责刑不相适应。
故一审法院对谭某判处罚金八千元,系量刑畸重,适用刑罚明显不当,应当提出抗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鉴于刑法对盗窃罪判处罚金没有具体的数额幅度规定,一审法院判处谭某缓刑,并处罚金八千元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系量刑适当,不宜提出抗诉。
三、评析意见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对谭某的量刑并无明显不当,在合法性上不存在问题,不宜抗诉。
理由如下:(一)对谭某所处罚金罚并无不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于我国罚金刑适用中若干问题的研究
由于法 院和审 判人 员受 利益 的驱 动 , 金会 作 罚 为一个重要 的量刑情 节 予 以考虑 , 量刑 及 自由裁 在 量权时往往 把被告人是 否缴纳罚金 和缴纳罚 金的多 少作为前 提来 考虑 , 被告 人判 处罚 金 的案 件 一般 对
的罚金刑规定。如我 国《 刑法 》 33条规定 : 以营 第 0 “ 利 为 目的, 聚众赌博开设 赌场 或者 以赌 博 为业 的 , 处 3年以下有 期徒 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并处 罚金 。 虽然 ” 无 限额罚金制其优 点在于法 官可 以根据犯 罪情 节和
我国《 刑法》 对罚金刑 仅作了较原则的规定: “ 判处罚金 , 当根 据 犯 罪情 节 决 定 罚金 数 额 。 罚 应 ” 金在判决 指定 的期 限内一次或 者分期缴纳 。期 满不 缴纳 的 , 强制缴纳 。对于不 能全部缴纳罚金 的 , 民 人 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 的财产 , 应 当随 时追 缴 。如果 由于遭遇 不能抗拒 的灾祸 确实
20 O9年第 1 2期 第2 5卷 ( 2 8期 ) 总 2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J R L O DUC I N L S I U E OF JL P OV N E OU NA F E AT O A I T T T I R I C N
No 2, 0 9 .1 2 0 Vo 5 L2 TO a tdNO 2 8 .2
收稿 日期 :o 9 9 O 2o —0 —2
作者简介 : 杨
红(96 )女 , 16一 , 湖北孝感人。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教研室, 讲师 , 法律硕士在读研究生 , 研究方 向: 刑事法律 。
浅谈罚金刑的适用
浅谈罚金刑的适用【摘要】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国外,罚金刑都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在每个历史时期有其不同的地位,尤其是现在社会,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刑罚方式和刑罚观念也随着改变,罚金刑的地位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本文从罚金刑在中国的渊源和发展入手,具体分析罚金刑的适用方式以及目前的适用情况,力图找到罚金刑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求相应对策。
【关键词】罚金刑;适用;历史发展;问题:对策一、引言当今社会,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刑罚的人道化、轻缓化、现代化也就成为世界刑罚发展的主要潮流。
就是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之下,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刑事立法方面,还是司法实践过程中,罚金刑变得越来越重要,越备受关注,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刑罚方式。
因此,无论实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证研究中,罚金刑的研究都具有其必要性和时代性,尤其是罚金刑的适用问题。
二、罚金刑的概念(一)我国罚金刑的起源与发展罚金刑产生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一种非常古老的刑种,随着社会的更迭发展,罚金刑也在刑罚体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春秋时期各国都有赎刑的规定,但无罚金刑。
秦律中有剥夺犯人私有财产的赀刑和赎刑。
但是,赎刑却明显的区别于罚金。
赎刑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属于特有的刑罚,是因疑罪而产生,根据证据定罪原则产生的有利于被告的制度,属于是以轻刑赎重罪。
罚金则主要适用于轻罪的处罚,是以轻罪代替轻罪。
汉律中有罚金刑的制度,自汉、晋到南朝,中国的刑罚体系中就同时存在赎刑和罚金刑。
魏律将罚金刑规定为六等,赎刑规定为十一等。
随着发展,从隋唐到宋元明清时期,各个朝代单规定了赎刑,而罚金刑适用的却越来越少。
清政府颁布《大清现行刑律》,把罚金与徒、流、遣、死并列,合称五刑。
此外,《大清新刑律》规定了易科罚金制度。
到了国民党执政时期,以《暂行新刑律》为蓝本,对罚金的易科,缓刑,适用时效等进行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实施的刑事法令以及司法解释,有些涉及罚金刑。
罚金刑规定
罚金刑规定罚金刑是指依法对犯罪人处以一定金额的罚金作为刑罚的一种形式。
罚金刑的规定和适用条件在我国的刑法中被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罚金刑是对犯罪人的主要刑罚之一,对于犯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适用罚金刑。
罚金刑的金额根据犯罪人的实际情况、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确定。
罚金刑的数额一般在一万元以下为轻微的罚金刑,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为一般的罚金刑,三十万元以上为较重的罚金刑。
对于被判处罚金刑的犯罪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执行罚金刑。
一是可以采取财产执行的方式,即通过查封、扣押、变卖财产等方式强制执行。
二是可以采取强制劳动的方式,即将犯罪人送入劳动改造机关进行强制劳动,以支付罚金。
三是可以采取限制民事权利的方式,即限制犯罪人的财产权、行驶驾驶资格、出国出境等权利。
四是可以采取反贪污贿赂的方式,即将罚金追缴到国家预算。
罚金刑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安全稳定和公共利益。
通过罚金刑可以使犯罪人因为经济的损失而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从而达到惩罚和警示作用。
同时,罚金刑也可以对犯罪人的财产进行一定的修复,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
罚金刑的适用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要实行平等原则,即对同等情节的犯罪行为要对应相等的罚金刑。
其次,要遵循比例原则,即罚金刑的数额要合理,不得过分降低或过分提高。
再次,要遵循人道主义原则,即对于贫困犯罪人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减轻罚金刑的数额。
最后,要遵循公正原则,即对于有错保留财产的犯罪人要将全部财产都作为罚金刑的执行对象,不得有遗漏。
总的来说,罚金刑作为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利益起到一定的作用。
但是,罚金刑的适用也需要谨慎,遵循一定的原则,保证其公正、合理、适度。
同时,还应加强对罚金刑执行过程的监督,确保罚金刑的执行不会导致犯罪人的财产遭受不当侵害。
罚款与罚金的区别
一、罚款与罚金的区别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款有两种:一种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责令妨害诉讼的人或单位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简称司法罚款);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决定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人或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简称行政罚款)。
罚金和罚款都是有关国家机关责令特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但是,罚金和罚款有下列明显的区别:性质不同:罚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以剥夺犯罪人或犯罪单位的金钱为内容,是人民法院剥夺犯罪人或犯罪单位财产权利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司法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目的是制裁妨害诉讼的行为,防止妨害诉讼行为的再次发生。
行政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处罚方式,是行政机关剥夺行政相对人部分财产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罚金由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作出判决;司法罚款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行政罚款由主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依据不同: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有关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处罚法》。
适用的对象不同:《刑法》规定的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对象,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故意犯罪。
司法罚款的适用对象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阻止、妨害证人作证的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查封、扣押财产的人,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拒不履行协助调查、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
行政罚款的适用对象是各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和单位。
刑诉法罚金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罚金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和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指明了罚金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即一审法院执行。
我国处罚金的执行主体是一审人民法院。
我国法律法规在审理一些案件的时候,会根据案件的情节,对当事人处相应的罚金。
罚金的处罚,在我国的民法和刑法中,对于不同的案情都有着详细的规定。
不过在涉及一些刑事案件当中,刑诉法中对罚金的规定也是比较详细的。
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刑诉法罚金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的法律知识。
▲刑诉法罚金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罚金执行机关是谁?1、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和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指明了罚金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即一审法院执行。
这就明确了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
2、罚金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执行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却没有明文规定应由法院的哪个部门来执行。
现在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样,有的由刑庭执行,有的由执行庭执行,有的由司法警察执行。
由刑庭执行,违背了人民法院审执分离的原则,由执行庭执行于法无据。
这里笔者认为应该由司法警察执行。
理由是,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第(六)项,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项执行死刑;(八)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机构中能够执行刑罚的只有司法警察。
另外,作为(八)项它既是一个冲实性条款,指导司法警察根据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同时,也是适应形式发展和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断拓宽司法警察职责的弹性条款,以上规定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责中,就不包括刑罚的执行,只是对刑事判决,裁定中民事部分的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财产犯罪中罚金刑的适用作者:史晓芳罗方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8期摘要:近些年,由于自由刑显现出的弊端的越来越明显,且受刑罚轻缓化观念的影响,罚金刑凭借其独有的优势,备受关注,在各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
随之而来,适用问题也层出不穷,严重制约了罚金刑正常适用,社会效果也大打折扣。
本文第一部分从罚金刑存在的利弊两方面阐述了其存在的现实意义及不足并谈及其适用中的价值取向。
第二部分立足于实践并结合我国有关罚金刑的规定、外国的立法及法学界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着重阐述了罚金刑在实践过程中立法方面的缺漏、司法及执法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有针对性的对第二部分的问题提出解决之道。
关键词:罚金刑;确定罚金额;随时追缴制度;减免制度;执行时效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097-02罚金是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剥夺罪犯财产利益的刑罚。
罚金作为一种刑罚手段具有深远的历史,自原始社会就存在,一度与赔偿制度混同。
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最早使用了“罚金”一词,这也是罚金成文立法的最早见证。
资本主义初期的一些刑法典,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也规定了罚金刑,但由于它被认为不能起到惩戒和威吓作用,因此没有被作为主要手段使用。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刑罚轻缓化的观点得到认同及自由刑弊端的日益显现,罚金刑因具有特殊的优势,在各国的刑罚体系中所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高,甚至有取代短期自由刑的趋势。
一、罚金刑制度存在的现实性及价值取向(一)罚金刑适用的独特优势首先,罚金刑的适用,具有直接收益性,当选择了单处或者选处罚金刑时,犯罪人将不被收监,不予关押,可以节省狱政开支,减少国家惩罚犯罪的经费投入,其次,罚金刑的适用,可以有效抑制短期自由刑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如犯罪人在狱中交流学习犯罪经验;再次,罚金刑的适用,对犯罪分子从经济上加以制裁,有利于遏制贪利性犯罪人再次犯罪,从而起到一般预防或特殊预防的作用;最后,在发生误判情况下,相比生命刑和自由刑,罚金刑的适用,可以更有效的减少冤假错案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如有误判结果需要纠正,可向受刑人返还罚金,并可赔偿其利息损失,具有误判易纠性。
然而,罚金刑也存在不足之处,例如:适用罚金刑具有相对不平等性,对于经济条件富裕的犯罪人和生活贫困的犯罪人适用同样的罚金刑,惩罚效果会大不相同,或者会出现以钱赎罪的情形等等。
但权衡罚金刑适用的利弊,总是利大于弊。
在我国,罚金刑作为刑种的一种,虽然得到不断完善,但在许多方面仍存在着问题,致使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需要我们更多的关注,以期罚金刑有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二)罚金刑的价值取向据马克思关于犯罪本质的分析,犯罪是指孤立的个人侵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而刑罚则是国家为维护其基本生存条件,对破坏统治秩序的个体给予的剥夺或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从报应理论来阐述罚金刑,即:基于对象(罪犯)的不法行为造成社会权利分配的实际不平等状况,并针对经济罪犯和财产罪犯出于贪利图财的思想而进行犯罪的特点,由国家对其判处罚金的刑罚;从经济上加以制裁,使受刑对象将其拥有的合法利益交出用来抵销因其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尽量恢复合法状态。
犯罪和刑罚性质的一致,更好的体现了报应性和预防性的统一,正是对自由刑弊端的弥补,同时也是罚当其罪的体现。
此外,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可以得出结论,预估的行为结果大于实施行为所支付的代价,既收益大于成本,是决定人社会行为选择的根本因素。
所以,遏制犯罪的最好途径,即:行为成本等于或略大于预期利益,同质的贪利性犯罪与等价的经济性剥夺能更好的使人们在权衡利弊后做出合法性的行为选择。
因此,罚当其罪以实现正义与追求社会秩序的效益是构筑罚金刑价值基础的两大支柱。
二、我国罚金刑的适用(一)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我国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贪利性犯罪,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不论罪责轻重,对贪利性的犯罪一般都有罚金。
贪利性犯罪,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犯罪,分为三类:一是直接侵害财产权的贪利性犯罪,二是直接侵害各种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三是直接侵害人身权利的贪利性犯罪。
罚金刑通过对犯罪者一定程度上经济性的剥夺以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但是对于不同类型的贪利性犯罪其作用有所不同。
所谈论的罚金刑的特殊作用主要在直接侵害财产的贪利性犯罪上有所体现。
对于破坏社会秩序和侵害人身权利的贪利性犯罪,因为其特有的犯罪客体,对其判处罚金不会起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还可能造成执行困难的局面。
同时,受刑罚轻缓化思想的影响,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
除了贪利性犯罪外,对于一些过失犯罪,轻微故意犯罪,罚金刑的适用有利于罪犯改过自新,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
(二)适用罚金刑的方式根据刑法总则、分则的有关规定,罚金刑的适用可以分为唯一的法定刑独立适用(单处),还可以作为并处的法定刑附加适用(并处),作为选处的法定刑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选处)三种方式。
单处,指对某类犯罪除了判处罚金刑外,不能适用其他刑罚。
在我国现今的刑法中,此类只见于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中。
并处,指法律规定对某些犯罪判处主刑时,必须同时附加适用罚金刑。
如,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选处,包含三种情况:将罚金规定为可独立适用的选择性刑罚,应附加适用的选择性刑罚,可选择作为独立适用的选择性刑罚或附加适用的刑罚。
三、财产犯罪中适用罚金刑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罚金刑适用范围的扩大,问题也不断凸显。
滞后的法律观念,传统的“金作赎刑”只作为特权阶层的权利;罚金刑被认为以罪代刑,以钱赎罪,是对贫苦大众的不平等。
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罚金刑的适用受到制约。
此外,我国在立法,司法与执法中,罚金刑的问题也很普遍,急需解决。
第一,罚金刑作为我国刑种之一的附加刑,在整个刑罚体系中地位低下,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从而导致司法适用率偏低。
第二,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过窄,主要适用于贪利性犯罪,对于过失犯罪和轻微故意犯罪很少适用,而且贪利性犯罪中罚金刑的配置也不甚合理。
且对未成年人如何适用的规定不明确。
第三,罚金刑适用的方式不合理。
分则中“并处”的过多,必并科和罚金刑数量的增多,我国现在罚金刑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使得罚金刑的执行缺乏有效的制度支撑,不具有个案的选择性。
第四,在刑法总则的规定中,没有考虑罪犯的经济情况,仅把犯罪情节作为确定罚金数额的依据。
立法本意虽好,力图体现平等,不因个人财产多少的差异造成刑罚轻重不同,可是这种平等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
这样做的结果必然导致刑罚实质意义上“贫”“富”的不等。
第五,刑法分则中,大量采用无限额罚金制,规定严重背离罪刑法定的原则。
在财产犯罪罚金刑数额设置时应该首先考虑倍比罚金制,而相关条文仅25个,与所有规定罚金刑条文的总数相比所占比例较小,应该进一步提升我国罚金刑设置依据的科学性与正义性。
司法的自由裁量较大,在利益诱惑下,容易钱权交易,滋生司法腐败,从而进一步造成同罪异罚,法律尊严受损,公民权利受到侵害。
第六,罚金刑的执行方法规定的过于简单,执行制度欠缺较多,随时缴纳的规定本身值得商榷。
第七,没有确立完备的罚金刑执行的时效。
四、解决之道(一)提升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刑种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一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即是主刑还是附加刑。
它表明罚金刑在该国的受重视程度,因而决定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及适用频率。
鉴于各国不同的国情和法律传统,因而在立法上有关罚金刑的规定多有不同。
在日本和德国罚金刑适用范围大,适用率高,罚金刑被规定为主刑。
在我国,罚金刑规定为附加刑,表明立法界及公众对其重视不够。
因此为提高罚金刑的适用率,提高其地位势在必行。
(二)调整罚金刑的适用范围随着刑法轻缓化的趋势,罚金刑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具有必然性。
目前我国的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贪利性的犯罪,体现犯罪的性质与刑法的性质相一致的原则。
但是,从另一角度考虑,对于一些轻微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适用罚金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各种弊端。
其次,罚金刑适用有利于罪犯重归社会,不会终身贴上罪犯的标签而产生反面引导。
除此之外,对贪利性犯罪也应具体分类,对于明显以牟利为目的并无关于人身侵害的犯罪,如贪污、贿赂、渎职等,增加罚金刑的适用有利于人们在行为选择时衡量其犯罪成本和犯罪后所能得到的预期利益。
而对于直接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贪利性犯罪要严格限制适用罚金刑。
一者,此类犯罪多为犯罪分子因贫困铤而走险实施的犯罪,对其适用罚金刑,在执行过程中将会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尴尬局面。
二者,此类犯罪以获取不法财产为目的,由于其直接以危害人身为手段或直接造成此危害结果,犯罪客体具有双重性,立法中对其施加自由刑的同时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立法主旨虽好,却未必尽如其意,已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对罚金刑的执行必然对以消极态度;或积极隐瞒,转移财产或犯罪后极度挥霍,造成判决难以执行。
(三)刚性到柔性转变的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我国刑法有关罚金刑适用方式的规定中“必并处”的条文太多,这样的规定降低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我们需要制定一整套的有效机制限制或将所有的“必并处”的规定修改为“可并处”。
五、结语罚金刑作为一种适应刑罚轻缓化趋势并有着克服短期自由刑弊端等独特优势的刑罚方式,其适用深度与广度都有待扩大。
在实现罚金刑法律性的同时也要实现罚金刑的社会性,更多的关注其在适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深入研究,逐步完善我国有关罚金刑的规定。
[参考文献][1]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2]张新纂.论罚金刑的法律价值选择[J].法制与社会,2009.[3]李艳玲.论我国罚金刑的适用范围[J].法制与社会,2008.[4]张静.论罚金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理论界,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