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采函[20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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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8]1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8]1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8]17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2月16日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预算外资金的机构。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或提取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当依法纳税,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部门和单位的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驻本省各地(不含哈尔滨市)的省直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委托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驻哈尔滨市及驻省外省直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第五条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一般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取消其现有的收入帐户,发生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支出帐户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根据各部门、单位的用款进度,分期从财政专户拨入,由单位按规定使用。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3.21•【字号】黑财会[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会〔2007〕4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全省会计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重要职责之一,是提高会计队伍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第三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

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

第六条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面授)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二)年度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三)生育;(四)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或授权审核确认。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它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评标专家一个月能挣多少

评标专家一个月能挣多少

评标专家一个月能挣多少当一个招投标的评审专家到底能挣多少钱?评标专家一个月能挣多少是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具体如下:1、劳务报酬技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元。

前款规定的劳务报酬为_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2、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评审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

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履行以上责任时,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总之,只要你出场,起码200元保底。

紧扣招标文件的打分点编制;做到这点井不难,但是特别重要。

为了减少评标工作受外界干扰,大部分地方不管项目有多复杂,投标单位有多少,基本上当天完成评标工作;因此,实际留给评标专家的工作时间非常有限,评标时基本上“寻找”打分点;所以技术标章节设置,特别是目录设置(有些暗标不允许设置目录的除外),最好按打分点的顺宁编制,以便让专家比较容易找到相关内容,这样至少,基本分是有的;3.否则有可能专家找不到相关内容,反而给的相应分数少。

这里可能存在一个问题,即招标文件中可能有章节注明了技术标编制中应包含的内容,但内容不一定对应评标规则中技术标的评分点1;个人认为章节和目录是按照得分点来编的,其他内容可以安排在适当的章节;因为在实际评标中,招标文件专家可能不会仔细看,但是每人有一张评分表。

各地专家,拿的还都不太一样!北京(一)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元。

前款规定的劳务报酬为税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

(二)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3)评审专家负责回答供应商对其参与的评审项目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5.07•【字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3年5月7日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均衡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保证政府采购质量,提高政府采购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凡列入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符合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遵循与部门预算统一布置、统一编制、统一审核、统一汇总、统一批复、均衡执行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第五条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的《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规定的采购类别、品目和相关支出标准,全面、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在附表中详细列出采购项目的数量、单价、相关参数、资金构成、预计实施时间等。

第六条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及需要市(地)、县(市)及个人(如农民)配套的专项资金的采购项目,以及由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市县级预算单位配备的物资、设备、装备等采购项目,原则上编入市(地)、县(市)政府采购预算,并由市(地)、县(市)财政部门组织采购,不再编入省级政府采购预算。

县(市)组织采购有困难的项目,由县(市)委托市(地)以上财政部门组织采购。

第七条预算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应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省财政厅。

关于对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的释义

关于对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的释义

罚没收入检查主要事项
• (三)罚没和扣押物品是否按照本条例规 定实行保管与收缴相分离;是否设立专门 账册,是否建立验收、保管、移交、上缴 和对账等管理制度;是否及时报送扣押和 上缴财物清单;罚没和扣押物品的处理是 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有无侵占、挪用、 使(借)用、调换、私存、私分罚没和扣 押财物的情况;扣押款和保证金的管理是 否存入制定银行。
票据管理
• 1、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 没财物、扣押财物以及银行等代收机构代 收罚款和保证金时,应当使用由省财政部 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含罚没和扣押财物清 单,下同),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填写 票据内容。国家对扣押财物清单有特殊规 定的,有关执法机关应当将清单样式报送 省财政部门备案。
• 本条是关于执法机关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 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的规定及其特殊规定。
• 1、第二章第七条执法机关应当在国家和省 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罚没款以及罚 没物品的变价款,按照预算级次分别上缴 中央、省、市(行署)、县(市、区)财 政。
• 本条是关于罚没款、罚金以及罚没物品的 变价款,即罚没收入预算上缴级次及上缴 时限的规定。
• (1)罚没收入预算上缴级次
• 罚没收入在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管理的同时, 还应当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上缴中央、省或者市 县财政。
罚没票据填写要求
• 罚没票据填写要求。执法机关和代收机构 在使用罚没票据时,各栏、各项内容必须 填写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不得涂 改、挖补、撕毁。填错的票据,需加盖作 废戳记,连同各联保存备查。
罚没收入检查主要事项
• 1、要求被查部门出示执法依据即法律条文 • 2、看罚没票据领购证,看都领取哪些罚没
补助费、的一次性奖金,以及同级财政 部门批准列支的其他特殊开支。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加价率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加价率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加价率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5.12.22
•【字号】黑价格字[2005]286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集中招标
采购药品加价率的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黑价格字〔2005〕286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行为,促进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健康发展,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切实将药品降价的好处让利给患者,决定今后我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以中标价(实际进价)为基础,最高加价率统一确定为15%,不再实行差别差率。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含2006年1月1日前开展招标工作,但未正式执行的招标),在此之前开展招标的,亦可按此通知执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0.24•【字号】•【施行日期】202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现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2年10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第三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第四章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第五章评审专家违规处理第六章评审专家履职行为评价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第五条评审专家应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申请人自我推荐等方式选聘。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16.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要求原装进口产品的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17.
将进口和国产商品合为一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18.
将专营设备和特种设备合为一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19.
软件和硬件合为一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
4.
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评审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5.
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12.
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的;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27.
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28.
评分标准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的;将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等模糊表述,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5]6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5]6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5]60号2005年8月28日)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精神,2005年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在总结2004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巩固、完善、深化、提高”的方针,正确处理加大改革力度与承受能力的关系,准确把握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力争在一些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的进展。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一、继续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巩固“三个确保”成果。

一是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不变、力度不减。

继续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和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确保已经实行的取消乡统筹、取消屠宰税、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等项政策不改变,农民得到的实惠不减少,并不得将已经减掉的负担再变相以收费形式收取(按照政策规定国有土地、村机动地、待造林熟化土地等应该收取的租金、土地承包费、使用费除外),将国家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的休养生息政策进一步落到实处。

二是转移支付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省级财政采取“下达到市(地)、核定到县(市)”的形式,对市(地)、县(市)、乡镇、村因减免农业税费造成的减收,通过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

市(地)、县(市)要按照规定标准和计算基数,将教师工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乡镇公用经费、农村优抚对象补助费、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计划生育免费避孕节育经费、农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费、乡级道路建设维护资金、宣传文化经费、五保对象供养经费、村干部及误工人员(包括计划生育、预防保健、畜牧防疫、治安保卫、宣传文化、群团工作、集体资产管理等因公误工人员)补贴、村办公经费等项支出分项纳入预算,切实核拨到位,做到标准、计算基数和分配金额公开透明,防止截留、挤占、挪用。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黑财费[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黑财费〔2011〕3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单位取得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拨入经费时,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规定,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得使用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

二、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单位取得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拨入经费时,应根据《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费〔2010〕6号)的有关规定,暂使用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

三、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行政与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可凭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或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四、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可凭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或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因工作需要,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收取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且经同级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会议费、资料费、无正式发行刊号的书籍工本费等其他收费时,暂使用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8.29•【字号】黑财采[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黑财采〔2012〕7号)省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现将《黑龙江省(省级)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2013年度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省级)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黑财预〔2011〕1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和执行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11〕10号)的要求实施,不得虚报和漏报,凡未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履行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程序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算指标“项目类别”和“项目名称”与实际资金用途不符、非政府采购指标办理政府采购支出的,省政府采购办一律不受理政府采购计划。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制。

各预算单位要认真执行省级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类和工程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的,服务类中的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的,要采取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不得重复采购、超标准采购、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履行申报、审核程序,实行分散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资金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履行申报、审核程序,实行分散采购。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黑财采[2006]11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黑财采[2006]11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黑财采〔2006〕11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及各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保证政府采购档案的完整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市(地)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各市县、省直各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抓紧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要求,省政府采购办将在适当时机对相关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三、各部门、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学习和交流,进一步增强规范意识、服务意识,提高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水平。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

二OO六年十一月六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档案是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记录。

第四条政府采购档案是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记录。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归入政府采购档案,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2〕1466)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2〕2853)要求,我厅对涉及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截至2012年7月底,我厅出台涉及招投标有关规范性文件9件,经发改委审查,并报请省政府同意,确定保留8件、修改1件(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3年5月14日附件一黑龙江省清理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保留文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省财政厅关于使用自筹资金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进口货物和使用银行贷款采购货物(工程)资金结算办法的通知黑财采[2004]11号2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黑龙江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采[2005]2号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采[2005]12号4省财政厅关于市县实施《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黑财采[2006]3号5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采[2008]23号6关于在省本级政府采购领域使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黑财采[2009]13号7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采[2010]10号8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黑财预[2011]19号附件二黑龙江省清理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修改文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试行)文本(工程类)的通知黑财采[2008]12号——结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1号2005年1月7日)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省政府对2003年12月31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直各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04年11月26日省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文件保留14件,废止5件,部分废止7件(见附件1);省直各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文件保留21件(见附件2,废止的文件不予公布)。

2003年12月31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直各部门下发的文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内容未经公布保留的,一律停止执行;此后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直各部门下发的文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内容,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附件1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文件清理结果一、保留的文件(14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涉及行政许可事项│├──┼─────────────────────┼──────┼─────────────┤│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国家安全厅关于在│黑政发│涉外场所保安│││涉外场所建设保安设施几点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88]114号│设施设计方案│├──┼─────────────────────┼──────┼─────────────┤│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道路检查站管理│黑政发│设立道路检查站│││工作的通知│[1991]31号││├──┼─────────────────────┼──────┼─────────────┤│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政办发│木材经营加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1994]25号││├──┼─────────────────────┼──────┼─────────────┤│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黑政发│涉外建设项目审查│││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通知│[1997]52号││├──┼─────────────────────┼──────┼─────────────┤│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黑政办发│职业资格│││国办发[1999]60号文件的通知│[1999]39号││├──┼─────────────────────┼──────┼─────────────┤│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建设厅│黑政办发│迁移气象台站│││关于在修编城乡规划中处理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2000]49号││││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7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等职业学│黑政发│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变更│││校审批办法(暂行)的通知│[2001]10号││├──┼─────────────────────┼──────┼─────────────┤│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黑政发│粮食经营资格│││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91号││├──┼─────────────────────┼──────┼─────────────┤│9│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河道│黑政办发│河道采砂│││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29号││├──┼─────────────────────┼──────┼─────────────┤│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森工总│黑政办发│林业局局址规划│││局关于我省森工总局系统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行│[2001]76号││││自行管理意见的通知│││├──┼─────────────────────┼──────┼─────────────┤│1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黑政办发│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意│[2002]29号││││见的通知│││├──┼─────────────────────┼──────┼─────────────┤│1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烟│黑政办发│爆炸物品销售、储存、运输│││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55号││├──┼─────────────────────┼──────┼─────────────┤│1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编办关于黑龙江│黑政办发│中小学的设立、撤销,编制确│││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69号│定│├──┼─────────────────────┼──────┼─────────────┤│1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黑政发│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有关技术│││制的决定│[2003]17号│规程、技术鉴定及开采设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二、废止的文件(5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涉及行政许可事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接受国外和│黑政办发│接受国外赠送和留赠物品││ 1 │港澳地区托运、邮寄物品向海关出具证明│[1981]204号│及外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办理手续的补充通知││物品│├──┼──────────────────┼──────┼───────────┤│ 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黑政发│农业开发用地│││开发用地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66号││├──┼──────────────────┼──────┼───────────┤│ 3 │关于授权审批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黑政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2000]183号││├──┼──────────────────┼──────┼───────────┤│ 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黑政办发││││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14号│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5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黑政办发│煤炭运输│││煤炭局关于全省国有重点煤矿改革脱困意│[2001]18号││││见的通知│││└──┴──────────────────┴──────┴───────────┘三、部分废止的文件(7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涉及行政许可事项│部分废止的内容│├──┼─────────┼─────┼────────┼───────────────┤│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黑政办发│企业购买小汽车│二、企业配车标准│││公厅关于印发《黑龙│[1996]13号││(全部内容) │││江省社会集团小汽车││││││配备标准》的通知││││├──┼─────────┼─────┼────────┼───────────────┤│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黑政发│煤炭运输│从煤炭产区经铁路、公路、水路向│││于加强煤炭市场管理│[2000]32号││煤炭销区运输煤炭的煤矿和煤炭经│││的通知│││营企业,必须到省煤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煤炭准运证。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按时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紧急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按时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紧急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按时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紧急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0.10.11
•【字号】黑财采[2010]15号
•【施行日期】2010.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按时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紧急通知
(黑财采〔2010〕15号)
省直各单位:
为均衡执行政府采购预算,预防和减少因年末突击申报采购计划、延期报送采购计划及年末国库封账造成采购资金无法结算、采购运行规程执行不规范等问题的发生,提高招标采购比重,维护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利益,现就2010年第四季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采购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采购项目,各单位务必于2010年10月15日前上报采购计划,须在2010年11月20日前完成采购。

二、凡采购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各单位务必于2010年10月25日前上报采购计划,须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采购。

三、省直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所属单位按时上报采购计划,对未按本通知规定逾期上报的采购计划(包括年中追加的采购资金计划),省政府采购办原则上不予受理,后果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黑财函[2012]125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函[2012]125号)省直各有关单位:随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不断推进,非税收入项目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项目库使用流程,确保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顺利进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增和变更非税收入项目流程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在收到新增或变更非税收入项目文件后,应从省财政厅网站(网址:ftp://10.60.1.224/)下载并填制《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明细表》(附后)一式四份,执收单位签章后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

经省财政厅综合处、非税处、国库处审核盖章后,由省财政厅国库处将非税收入项目在系统项目库中进行添加或变更。

省直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全部新增或变更非税收入项目的,可由省直主管部门统一填报《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明细表》,并将具体执收单位名单附后。

二、关于非税收入项目级次设置根据省有关部门下发的非税收入立项、项目标准变更等相关文件要求,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政府性基金目录,在系统项目库中按部门分类分级次设置,超过三个级次的非税收入项目分类合并到三级执行,执收标准通过设置收缴金额上限和下限执行。

本通知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明细表2.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明细表(表样)二○一二年六月一日附件1: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明细表年月日填写说明:1、“项目级次”:指依据国家或省下发的收费目录等相关政策文件,按项目层次分级次填写。

“项目属性”指中央立项或省级立项。

2、“收费类别”:从管理类收费、证照工本类收费、资源类收费、检验检测类收费、公共事业类收费、职业资格考试类收费、教育类收费、其他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其他非税收入中选择填写。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级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黑财函[2009]69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级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黑财函[2009]69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级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级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黑财函〔2009〕69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厅直各单位:为加强工作联系,现将省厅厅级领导班子成员分工通知如下:李继纯厅长、省农业开发办主任负责省财政厅、省农业开发办全面工作。

分管人事教育处、预算处。

王庆江常务副厅长负责常务工作,牵头抓财源建设工作。

协管预算处,分管办公室、预算编审中心、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采购办、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服务中心、信息中心等单位,联系省政府采购中心。

史青衿副厅长分管综合处、经济建设处、资产评估处、非税收入管理处、罚没办、投资评审中心、票据管理中心、资产评估管理中心。

张建辉副厅长协管办公室,分管法规处、会计管理局、经贸处、社会保障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科研所。

顾晚光副厅长分管教科文处、国际金融处、注册会计师管理处、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

陈佩钢副厅长分管企业处(企管办)、财源处,联系省鑫正担保公司。

臧国忠副巡视员分管农业处、乡镇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绩效评价处、《珠算与珠心算》杂志社。

陈大光副巡视员负责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日常工作,分管农村处。

关宸忠副巡视员分管税政处、行政政法处,负责人事教育处的干部教育工作。

刘玉德纪检组长分管纪检监察室、监督检查局、机关党委。

运连鸿省农业开发办常务副主任负责省农业开发办日常工作。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结束——。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采[2005]12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采[2005]12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采〔2005〕12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二○○五年十二月六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为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原则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一定时期内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

(一)适用范围。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协议供货项目的实施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实施原则。

协议供货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提高采购效率和方便采购人的原则;保证产品质量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利益的原则;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

第二条协议供货范围和限额标准(一)协议供货范围,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

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速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空调、电视机等。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协议供货范围。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2011年版黑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的通知-黑财费[2010]29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2011年版黑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的通知-黑财费[2010]29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2011年版黑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2011年版黑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的通知(黑财费〔2010〕29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民政厅: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启用2011年版黑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捐赠票据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二、捐赠票据为发票制式三联制(微机连续式)票据,第一联为收据联(黑色,正中用金光红油墨套印椭圆形财政部监制的“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第二联为记帐凭证联(红色),第三联为存根联(蓝色),捐赠票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并加印防伪团花图案。

票据规格为190mm×101.6mm。

三、捐赠票据由各级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购领计划并负责审核发放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执行领用审批、限量发放、验旧领新、以票核费的票据管理规定。

四、自新票据启用之日起,原“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不再替代作为捐赠票据使用,旧票据使用期限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五、凡使用捐赠票据的各级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严格遵守《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黑龙江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实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黑龙江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实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黑龙江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黑财采[2005]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5.02.28
【实施日期】2005.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黑龙江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有关问
题的通知
(黑财采〔2005〕2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强全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危改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止资金流失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危改办[2001]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危改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的组织领导。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工程
项目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对“危改工程”实行政府采购,既是国家法律的规定,又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从依法行政和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高度,加强领导,认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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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财采函[2005]3号关于网上申报分散采购计划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预算单位: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网址:)已经开通,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各预算单位上报核准集中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下的分散采购计划,从2006年1月1日起,凡申报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下的分散采购计划一律采用网上申报办法。

关于网上申报分散采购计划的填报说明可以到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省本级—办事指南栏目查询。

对符合规定已核准的分散采购计划,省政府采购办加盖电子印章,预算单位打印出分散采购计划核准件,订入会计传票作为政府采购凭据。

凡通过网上申报的分散采购计划,必须是已编入当年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否则不得申报。

未通过网上申报的分散采购计划,省政府采购办将不予受理。

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做好分散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预算的衔接,及时汇总部门(单位)内部的具体采购需求,统筹
安排采购计划,实行采购计划月报制,每月的25日前向省政府采购办申报下一个月的分散采购计划,原则上每月只能申报一次分散采购计划。

分散采购结束后,预算单位要通过政府采购网将采购结果反馈给省政府采购办,采购结果的录入方法详见分散采购计划的填报说明,对不及时反馈采购结果的,采购办将不予办理新的分散采购计划。

各主管部门要尽快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所属单位,并认真组织落实好所属单位网上申报分散采购计划的各项准备工作。

对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李砚石、刘佩玉
联系电话:53658583-5513
省政府采购办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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