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林业行政执法适用《森林法》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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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材积 在6立方米以上的。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材积 在3立方米以上,6立方米以下 的。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材积 在3立方米以下的。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 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
处置幅度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对货主处非法运 输木材价款30%的罚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对货主处非法运 输木材价款20%的罚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对货主处非法运 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 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并罚内容
SL-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 运输的木材数 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 量超出木材运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 输证所准运的 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 运输数量 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对货主处非法运 运输木材的,材积在6立方米 输木材价款50%的罚款。 以上的。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对货主处非法运 运输木材的,材积在3立方米 输木材价款30%的罚款。 以上,6立方米以下的。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对货主处非法运 运输木材的,材积在3立方米 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 以下的。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3倍的罚款。 的,材积在6立方米以上的。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的,材积在3立方米以上,6立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2倍的罚款。 方米以下的。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 的,材积在3立方米以下的。
SL-2-3
乙级
B
C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承运 承运无木材运 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输证的木材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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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四川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 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林业行政执法体 制改革,整合林业执法队伍,理顺林业行政执 法体制机制,按照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开展综 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5〕15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 意见》(川府发〔2015〕1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 作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84 号)等文件要 求,结合我省林业行政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的 实际,制定本方案。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实施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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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实施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川林发[2009]99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09.03.31【实施日期】2009.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实施标准的通知(川林发[2009]99号)各市、州林业(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卧龙、唐家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厅有关处(室局站):为规范我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函[2008]217号)等要求,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2、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3、关于制定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标准的说明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1: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林业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林业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者不予处罚的权限。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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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12、妨害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管理行为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24条
收缴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200元罚款。
收缴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500元罚款。
收缴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罚款。
13、毁林行为
《森林法》第44条第1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
6、买卖木材运输证行为
《森林法》第42条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的价款1倍的罚款。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的价款2倍的罚款。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的价款3倍的罚款。
违法行为
名称
法定依据
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标准
从重处罚适用标准
按最高阶次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标准
2、滥伐林木行为
《森林法》第39条第2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3、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行为
《森林法》第42条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的价款1倍的罚款。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植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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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5
引起疫情扩散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疫情扩散范围小,可采取措施铲除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疫情扩散范围较大,但可控制的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检疫,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运种子、苗木,但能配合检疫机构进行复检的;或报检过程中故意瞒报、谎报的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检疫,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植物、植物产品,且拒不配合检疫机构进行复检的;或报检过程中两次以上故意瞒报、谎报的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疫情扩散范围大,已呈蔓延趋势,且难以控制的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6
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六条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纠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理不彻底,但能及时整改的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违规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产品的
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权予以查封。
违规调运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有权予以查封。
试验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
责令停止试验,没收违法所得,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浅析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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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通过对林 业行政 处罚 自由裁量权体现深入探讨 , 照遵循 公平与 效率 的原则 , 究如 何控 制林业行政 处罚 自由 按 研
裁 量权 的行使 , 以期有利 于林 业行政 机关正确 、 时而有效地执法 , 实 障行政 相对人 的合 法权益 。 及 切 保
关 键词 : 林业 ; 行政 处罚 ; 自由裁量权 ; 控制 中图分 类号 :7 s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3 5 8 2 0 )2 0 4 4 10 —5 0 (o 6 0 —0 8 —0
罚中十分重要。这是 因为林业违法行为涉及的内容 广泛, 情况复杂 , 变化迅速 ; 林业问题的专业性 、 时间 性、 地域性很强 ; 加之我国 目 的林业法制 尚不够健 前 全, 有些内容 不够完 备 , 表现 出一定 的“ 概括性 ” 和 “ 模糊性”有些法律 、 , 法规 尚无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实
行为, 没收违法收购 的盗伐 、 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 得 , 以并处违法收购林 木的价款一倍 以上三倍 以 可
人们群众中造成了不 良影 响, 害了林业行政机关 损 的形象 。孟德斯鸠在《 论法的精神》 中指 出:一切有 “ 权 力 的人 都 容易 滥用 权 力 , 是 万 古 不 易 的一 种 经 这
量权。由于受社会不正之风 的影响 , 部分林业行政 机关 的执法人员在办案 中, 没有 能够准确地施用 国 家法律所规定的 自由裁量权 , 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
程 中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 , 直接影响了办案质量 , 在
事项的性质认定酌情裁量 , 确认其行为是否违反林 业管理秩序 , 并经过调查 决定是否作 出林业行政处 罚。如《 森林法》 4 第 3条 :在林 区非法收购 明知是 “ 盗伐 、 滥伐 的林木的 ,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四川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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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吊销采集证,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吊销采集证,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吊销采集证,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3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2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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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如何规定?对于政府工作人员犯错我们国家是对此有着相关的审查办法和处罚办法的,那么就是行政处罚裁量权。
每一个地区都有林业局,对于林业局犯错我们国家是有着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
那么对于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如何规定的呢?对于政府工作人员犯错我们国家是对此有着相关的审查办法和处罚办法的,那么就是行政处罚裁量权。
每一个地区都有林业局,对于林业局犯错我们国家是有着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
那么对于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如何规定的呢?▲一、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处罚依据:《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种子法》未规定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根据情节警告、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标准处罚:1、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种子数量10公斤以下或者珍贵树木种子价值2000元以下的,处以警告、限期改正;2、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种子数量10公斤至50公斤或者珍贵树木种子价值2000元至1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3、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种子数量50 公斤以上或者珍贵树木种子价值1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处罚依据:《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7561fc3aeaad1f346933fb7.png)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川府函[2008]217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7.27【实施日期】2008.07.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2008年7月27日川府函〔2008〕2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已经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照此执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省委九届四次、五次全会部署和建设服务政府、法制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方面和途径。
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要求,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保障准确执法、文明执法,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营造更加优质的法治环境、政务环境、服务环境和舆论环境。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于2008年8月1日起启动,2009年3月底前完成。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下同)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省级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
![省级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4b19b5a4ad51f01dc281f1f8.png)
非法猎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不包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4倍的罚款
较重
非法杀害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不包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6倍的罚款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8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5000元~8000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至5倍的罚款。
严重
无特许猎捕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10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8000元~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取得狩猎证猎捕省重点保护以下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5倍的罚款
4
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0修订)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0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59f5d483f78a6529647d5393.png)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裁量权,是指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随本规则同时下发《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参照《裁量标准》执行。
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裁量标准》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裁量标准和适用情形进行细化,并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一)未满十四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七)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前置条件的除外,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胁迫、诱骗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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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立木材积1m3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较轻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立木材积1m3以上2m3以下 或者幼树20株以上50株以 下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一般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立木材积2m3以上6m3以下 或者幼树50株以上300株以 下的
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非法购买古树名 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移栽的,没收树木或
其变卖所得,可并处购买价1至3倍的罚款; 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 木死亡的,处评估价3至5倍的罚款。
附件2:
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里标准
备注
分档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盗伐
森林或者
其他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 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 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
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 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轻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3m3
以下或者幼树15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
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 的罚款
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 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裁里标准
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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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破坏沙化土地植被面积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但经过治理难以恢复的,或破坏沙化土地面积2公顷以上4公顷以下的,但经过治理容易恢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责令仍不停止破坏行为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1倍的罚款。
一般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情节较轻,不属初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2倍的罚款。
较重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
较轻
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旅游基础设施,但未对景观造成影响的
责令纠正,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工程造价1%-2%(含)的罚款。
不能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未按发展规划,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非规划旅游设施,或修建规划旅游设施对景观造成影响的
责令纠正,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工程造价2%-5%(含)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3倍的罚款。
4
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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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引言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对林业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法律制裁。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本文将就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及其重要性进行探讨。
二、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国家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统一行政处罚处罚起止点以及刑事立案起止点而制定的一套标准。
其制定涉及到法律的适用、处罚的轻重和情节的认定等方面。
制定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法律法规的依据: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待处罚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林业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是制定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
例如,盗伐林木、滥用农药等对森林生态系统造成较大破坏的行为应当予以严厉处罚。
3. 处罚前科情况:考虑到违法者是否屡次犯罪,是否有故意或恶意为非作歹,处罚标准可以根据前科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4. 经济能力和社会影响:处罚标准还应充分考虑处罚对象的经济能力和社会影响。
对于经济能力较弱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者,处罚要求可以相对宽松,以便让其更好地改正错误。
三、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重要性1. 维护生态平衡: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有助于加强对滥砍滥伐、非法捕猎等破坏生态平衡的违法行为的打击,从而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维护生态平衡。
2. 提升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制定裁量标准可以确保行政执法在处罚力度上的公平性和一致性,避免个别执法人员主观随意裁量,提升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3. 切实保护林业资源: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可以加强对滥砍滥伐、违规采伐等破坏林业资源的违法行为的打击,有效保护国家的林业资源。
4. 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裁量标准的制定有助于确保处罚力度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增强公众对法治的信任。
四、结论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能够保护生态平衡,提升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切实保护林业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
关于制定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标准的情况说明
![关于制定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标准的情况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48717dec5727a5e9846a6115.png)
关于制定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标准的情况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及过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为适应行政执法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而在行政立法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有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但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如不合理行使,会造成行政权力扩张、行政处罚随意性大以及“同案不同罚”、“人情罚”等问题,客观上影响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提出的依法、合理行政要求,省政府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并于去年7月27日发出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函〔2008〕217号),要求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于去年8月1日起启动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并于今年3月底前完成。
之后,又先后几次开会和发文进行了安排部署。
我厅自去年8月以来,及时启动了该项工作。
由政策法规处牵头,有关执法处(局、站、办)参加,按照“谁管理、谁规范”的原则,先由各执法处(局、站、办)于今年3月15日前提出初稿,然后由政策法规处汇总、审查,并根据《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林业系统的实际,在参考吸收江西、福建等省经验和作法的基础上,起草了《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实施标准》。
之后反馈各执法处(局、站、办)征求了意见并再次作了修改和完善,经厅领导组织讨论、研究后,形成了我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实施标准,共涉及30余部法律法规规章,93项违法行为。
二、有关情况的说明(一)关于适用范围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办法》在第二条进行了明确,即:本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执法单位,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实施办法。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种子、食用菌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种子、食用菌](https://img.taocdn.com/s3/m/9f0a9eb376eeaeaad0f33052.png)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种子、食用菌)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农药)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肥料)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蚕种)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植物检疫)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植物新品种保护)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野生植物保护)自由裁量实施标准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转基因生物安全)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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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近年来,林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越来越重要,为了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处罚成为一种必要手段。
然而,如何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势在必行。
一、背景介绍林业是指国家对森林资源进行开发、保护和管理的工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资源的破坏与浪费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和管理好林业资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违规者实施行政处罚。
二、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重要性1. 维护公正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建立可以确保每一个违规者都能够依法受到公正的惩罚,避免了执法人员的主观随意和不公平对待。
2. 保障合理性:标准化的处罚裁量可以使处罚决定更加合理和合法,减少了裁量权的滥用和任意性,避免了处罚不当带来的不利影响。
3. 提高效率: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明确化可以减少行政执法的时间和精力消耗,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从而更好地发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
三、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主要内容1. 违规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违规行为,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准确定性不同类别的处罚幅度。
2. 处罚的限度:确定不同类别违规行为的处罚上下限,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和合理。
3. 相关因素的考虑:在裁量处罚的过程中,应考虑被处罚人的过错程度、违规行为对环境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以确定适当的处罚幅度。
4. 处罚方式的选择:根据不同的违规行为和处罚对象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罚方式,如罚款、行政拘留等,从而实现处罚的有效性。
5. 裁量权的透明化: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对于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避免个人主观意识对相关决策的影响,提高行政处罚的透明度。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挑战1. 法律法规的制定: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需要基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首先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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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的,没收非法收购的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木材、树木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并处实际损失价值二至五倍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毁林开垦、筑路、筑坟、采石、取土、开矿、建坝的;
(二)违反规定采种、采脂、挖根、剥树皮、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三)违反封山育林规定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伐公益林或者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公益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
11
违法运输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价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一)重复使用或者使用有效期以外木材运输证的;
(二)使用经过买卖、非法转让所得的木材运输证的;
(三)运输的线路与木材运输证规定的起止地明显不一致的;
(四)在县内运输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
较轻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³以下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
一般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³至10m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
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3倍的罚款
5
毁坏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
(四)其他故意毁坏森林、林木的行为。
较轻
毁坏林木2m³以下或者幼树10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
可处毁坏林木价或者幼树100株至500株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
可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9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较轻
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
责令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林地滑坡、塌陷的;或造成公益林林地水土流失的。
责令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公益林林地滑坡、塌陷的
责令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并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0.5m³至1.5m³或者幼树20株至50株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8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较重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1.5m³至2m³或者幼树50株至100株的或者盗伐公益林、天然阔叶林的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8
擅自开垦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至10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2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拆除炭窑,并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拆除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其费用由被处罚人支付。
较轻
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500斤以下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炭窑;
没收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并处木炭价值1倍的罚款
较重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5亩至10亩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5亩至5亩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10
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地
《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林地滑坡、塌陷和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毁坏林木5m³至刑事立案标准的或者幼树500株至刑事立案标准的或者致使公益林、天然阔叶林遭受毁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
可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6
非法烧制木炭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并可处非法烧制木炭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较轻
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一般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至5亩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至20元的罚款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较重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10m³至20m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3
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林区县经营、加工木材的,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较轻
擅自在林区县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20m³以下的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较重
擅自在林区县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20m³以上的
轻微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1m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较轻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1m³至2m³或者幼树20至50株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一般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2m³至10m³或者幼树50株至500株的
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标准
备注
分 档
适用情形
处 罚 幅 度
1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500斤至1000斤的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炭窑;
没收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并处木炭价值2倍的罚款
较重
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1000斤以上的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炭窑;
没收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并处木炭价值3倍的罚款
7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伐公益林或者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公益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