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23•【字号】黔府发[1998]35号•【施行日期】199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1998年9月23日黔府发〔1998〕3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做好我省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地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任务来抓林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

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关系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子孙后代的生存和繁衍。

我省经过近十年来的艰苦努力,全省森林面积、森林蓄积和森林覆盖率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

但森林资源少、生态环境脆弱、林业生产基础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一些地方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毁林开垦,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

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导致水土流失加剧,生态环境恶化,尤其是以石化为主的荒漠化日趋严重。

这种势头如不遏制,有的地方将陷入越穷越垦,越垦越穷的恶性循环,有的甚至因森林植被破坏,生态环境恶化而丧失基本的生存条件。

必须采取严厉措施,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

各地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发展市场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决不能干那些急功近利而损害全局、贻误将来的事情。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大力植树造林、加快国土绿化、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始终坚持的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作为全省扶贫攻坚、发展区域经济、确保实现富民兴黔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高度重视,坚定不移,抓好抓落实。

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黔府发[1993]55号

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黔府发[1993]55号

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1993]55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苗圃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林地管理实行土地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在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开展下列工作:(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林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林地消长情况;(三)配合土地管理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四)协助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和林地地籍管理;(五)负责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项的审核;(六)查处非法侵占、使用林地和破坏林地的行政案件;(七)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调查处理林地权属纠纷。

第五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珍惜、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六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
一、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第第二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按以下基准处以罚款: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不含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地且没有造成林地功能改变并能在规定时间内能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林地功能,认错态度较好的,登记违法行为并给予告诫,不予罚款处罚;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下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5%的罚款;
2、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5%至10%的罚款;
3、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
4、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罚款。
资源林政类(18种)
序号
1
盗伐森林
或者
其他林木
1、《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前言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或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林业行为进行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工作,提高处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本文将介绍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概念、目的、原则以及具体适用情形,并对如何正确执行处罚裁量标准提出建议。

二、概述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时的参考依据。

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并确定相应的处罚幅度,以保证处罚措施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三、目的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林业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和统一。

它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提高行政处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避免处罚结果过于主观化,减少相关争议和纠纷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对林业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四、原则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定和执行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原则:处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 公正原则:处罚标准应具有公正性,对同类违法行为应享有相同的处罚幅度。

3. 适用原则:处罚标准应根据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进行分类,确保处罚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4. 量刑原则:处罚标准应根据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确定相应的处罚幅度,避免过轻或过重的处罚。

5. 市场原则:处罚标准应与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相结合,促进林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适用情形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于以下违法行为:1. 乱砍滥伐、非法采伐林木;2. 擅自占用、侵占、破坏保护区;3. 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4. 擅自盗伐、运输珍贵树种;5. 违反国家森林防火规定;6. 非法采取措施破坏森林资源。

六、执行建议为了正确执行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建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1. 充分了解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03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建设良好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业发展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

第四条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增加对林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林地使用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转让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地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林地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2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2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已于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一、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1.第九条修改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2.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退耕还林工作,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地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行首次登记,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3.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4.第十九条中的“尚未取得林权证或者对林权有争议的”修改为“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对林权有争议的”;第一项中增加“林权证”。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筑府办发[2011]124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筑府办发[2011]124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筑府办发〔2011〕12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和项目建设年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22号)及《贵阳市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和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市级各执法机关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经市政府法制局统计并审查,共有35家单位,涉及3640项行政处罚事项(见附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2011年7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实施。

为了做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推进依法行政和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严格遵照执行。

在实践中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应在《贵阳日报》和本部门门户网站、本部门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组织各自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增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准确掌握程序规范、制度要求和标准内容,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

贵州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贵州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贵州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贵州省作为我国重要的林业资源省份之一,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为了保护和管理好这些宝贵的资源,贵州省制定了严格的林业管理政策,并建立了相关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便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一、种植林木违法行为处罚1.未经批准种植森林或者变更种植林种植品种的,一次性处罚金额为1000元-5000元,并责令改正;如拒不改正的,按照每亩100元的标准按日加处罚款。

2.未经批准在国家重点保护林区和林地上进行砍伐、烧毁、采挖和其他破坏林木行为的,一次性处罚金额为5000元-20000元,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3.利用火种烧毁林地、灌木和其他植被的,处罚金额在5000元-20000元之间,并责令恢复原貌,如拒不执行的,还可处以更高金额的罚款。

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行为处罚1.擅自猎捕、交易珍贵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一次性处罚金额为5000元-20000元,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2.放任火势蔓延、逃避监管或者伪造、隐匿原因的,处罚金额为5000元-20000元,并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的罚款标准和处罚措施,可以有效地遏制和惩罚各类违法行为,维护贵州省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我们也呼吁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到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中来,共同努力建设美丽的家园。

【贵州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有丝毫马虎和懈怠。

希望各级部门和全社会一起努力,让我们的森林资源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谢谢大家!第二篇示例:贵州是我国的森林资源大省,全省森林面积达到了2.4亿亩,占全国总面积的22.7%,是全国第二大森林资源大省。

在保护和管理这些宝贵的森林资源方面,贵州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是贵州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项规定,是对涉及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处罚的重要依据。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如何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如何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如何规定?对于政府工作人员犯错我们国家是对此有着相关的审查办法和处罚办法的,那么就是行政处罚裁量权。

每一个地区都有林业局,对于林业局犯错我们国家是有着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

那么对于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如何规定的呢?对于政府工作人员犯错我们国家是对此有着相关的审查办法和处罚办法的,那么就是行政处罚裁量权。

每一个地区都有林业局,对于林业局犯错我们国家是有着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

那么对于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如何规定的呢?▲一、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处罚依据:《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种子法》未规定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根据情节警告、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标准处罚:1、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种子数量10公斤以下或者珍贵树木种子价值2000元以下的,处以警告、限期改正;2、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种子数量10公斤至50公斤或者珍贵树木种子价值2000元至1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3、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种子数量50 公斤以上或者珍贵树木种子价值1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处罚依据:《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

林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自由裁量基准

林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自由裁量基准

林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自由裁量基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可能涉及多个方面,具体标准因地区和案件情况而异。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示例:
1. 非法占用林地:根据非法占用林地面积的大小,可以将处罚分为三个等级。

其中,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在1亩以下或者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或者
有其他一般情节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根据改变用途的林地数量和面积,可以将处罚分为两个等级。

其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少、面积较小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多、面积较大的,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盗伐、滥伐林木:根据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和种类,可以将处罚分为四个等级。

其中,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少、价值较小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盗伐、滥伐林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多、价值较大的,可以处以盗伐、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盗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价值特别巨大的,可以处以盗伐、滥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盗伐、滥伐珍贵树木或者珍稀植物的,可以处
以盗伐、滥伐林木价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只是一个示例,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量。

省级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

省级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
轻微
非法猎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不包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4倍的罚款
较重
非法杀害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不包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6倍的罚款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8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5000元~8000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至5倍的罚款。
严重
无特许猎捕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10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8000元~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未取得狩猎证猎捕省重点保护以下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5倍的罚款
4
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如何规定? 【行政类法律知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如何规定? 【行政类法律知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如何规定?【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如何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政府工作人员犯错我们国家是对此有着相关的审查办法和处罚办法的,那么就是行政处罚裁量权。

每一个地区都有林业局,对于林业局犯错我们国家是有着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

那么对于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如何规定的呢?一、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处罚依据:《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种子法》未规定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根据情节警告、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标准处罚:1、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种子数量10公斤以下或者珍贵树木种子价值2000元以下的,处以警告、限期改正;2、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种子数量10公斤至50公斤或者珍贵树木种子价值2000元至1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3、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种子数量50 公斤以上或者珍贵树木种子价值1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处罚依据:《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黔林法通[2013]243号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黔林法通[2013]243号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黔林法通[2013]243号)各市(州)林业(绿化)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威宁县、仁怀市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进林业依法行政工作,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林业系统开展2013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范围和依据。

本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范围主要是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办理结案的林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

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依据《贵州省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试行)》,林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依据《林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试行)》。

二、创新案卷评查方式。

对林业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不拘泥于个案评查,可通过与所在地人大、政府、公、检、法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召开座谈会,或者通过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发放调查表的方式收集对林业行政执法意见。

三、狠抓整改提高。

对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一些违法行政、滥用职权、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行为,按照《贵州省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严格追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对评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督查将整改措施落实到具体执法活动中,不能单纯以个案整改代替行政执法整改。

四、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为做好相关工作,各市、县林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要成立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组,明确专人负责组织、检查本单位的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对本单位一年来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形成自查报告,并逐级上报。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实用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实用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文案大全文案大全。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发布的涉林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发布的涉林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发布的涉林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2.02.22
•【字号】黔林法通[2012]30号
•【施行日期】2012.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发布的涉林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黔林法通〔2012〕30号)
各市、州林业(绿化)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979-2010年)的决定》(黔府发〔2012〕6号)中涉及林业的相关内容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废止、失效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和实施,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法制统一,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13件涉林规范性文件目录
2.省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25件涉林规范性文件目录
3.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16件涉林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1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13件涉林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附件3
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16件涉林规范性文件目录。

贵州省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关于继续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关于继续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关于继续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林业厅,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贵州省编委办•【公布日期】2005.12.27•【字号】黔林法通[2005]365号•【施行日期】2005.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关于继续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黔林法通[2005]365号)各市(州、地)、有关县(市)林业(绿化)局、政府法制办、编委办:2005年,在凤冈、水城、普定、麻江、独山、安龙、石阡、清镇、金沙等9个县(市)开展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探索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新体制积累了一定经验。

主要是:一是整合执法机构,初步解决了“多头、分散”执法问题;二是精简执法人员,达到了优化执法队伍,提高执法效率的目的;三是建立健全执法制度,达到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的目的;四是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初步达到了“两个相对分开”的目的;五是重视外部监督,社会效果明显;六是建立法制工作机构,对推动依法治林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试点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探索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新体制,经研究决定,2006年在上述9个县(市)继续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方案试点工作原则上按照省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方案>的通知》(黔林法通[2005]25号)执行,并明确以下问题:一是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名称统一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是2005年试点工作中,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调整不到位的,要进一步调整到位;三是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的身份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认定;四是收缴的罚没款,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上缴国库,试点县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应给予必要的保障。

贵州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贵州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贵州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一、前言近年来,贵州省林业部门加大了对林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林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贵州省林业部门制定了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便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统一标准、确保公平。

二、处罚裁量基准表的制定背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贵州省的森林资源,贵州省林业部门制定了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该基准表通过细化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来确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处罚的公正和合理性。

三、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内容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违法行为的分类:基准表将违法行为分为不同的类别,如乱砍滥伐、非法采伐、非法捕捞等。

2. 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基准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将其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等级,以便确定相应的处罚力度。

3. 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准表列出了不同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包括罚款金额、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4. 处罚的执行程序:基准表明确了处罚的执行程序,包括立案、听证、处罚决定等环节,以确保处罚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 处罚的上诉程序:基准表规定了被处罚方对处罚决定的上诉程序,为被处罚方提供了维权的途径。

四、基准表的意义和作用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制定,有利于统一行政处罚标准,增加处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它为林业部门提供了一个权威的参考工具,使行政处罚更加科学、公正和规范。

五、结语贵州省林业部门制定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林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林业秩序和生态平衡。

基准表的出台将有助于保护贵州省的森林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林业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基准表,提高处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贵州省的林业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林业系统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地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林业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者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省自由裁量权裁量参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的实施标准,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规范性文件按程序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2年追究时效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因残疾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拒不提供或者篡改有关证
据材料,作虚假陈述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妨碍林业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八)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第十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原则上应当按照《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参考基准表》或各地补充制
定的实施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

对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超出《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参考基准表》或者补充制定的实施标准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报请本部门或者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包括分管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或者完善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并按规定公布和备案。

第十三条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决定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或者对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林业行政执法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建议采取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在处罚意见书、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办案机构在案件中未说明理由或者未附相应的证据材料,审查机构应作退卷处理,要求办案机构作补充说明或者补充相应的证据。

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办案机构在案件中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或变更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实施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纠正。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并被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列为错案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有执法过错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发证机关或持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人员可给予其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暂扣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执法证,并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情况,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十八条《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参考基准表》中有关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4月20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